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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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 晓 红2014.10.北 京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内 容 提 要 :l体 系 概 要 :基础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政策体系l基 金 运 行 管 理l基 金 预 算 管 理l问 题 、 调 整 及 对 策 一 、 社 保 基 金 管 理 体 系 概 要 ( 一 ) 基 础 管 理 体 系 1.概 念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是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为 劳 动 者 因 年 老 、 患 病 、 生 育 、 失 业 、伤 残 、 死 亡 等 原 因 而 中 断 劳 动 , 或 部 分 、 全 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情 况 下 ,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2、需 要 建 立 的 专 项 基 金 。 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 指 为 保 障 劳 动 者 基 本 生 活 , 根 据 国 家和 个 人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 而 开 展 的 基 金 筹 集 、 待 遇 支 付 、 基金 保 值 增 值 的 行 为 和 过 程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 社 会 保险 基 金 的 预 算 和 决 算 管 理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 社会 保 险 基 金 稽 核 、 监 督 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包 括 :l 基 本 养 老

3、 保 险 基 金l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l 工 伤 保 险 基 金l 失 业 保 险 基 金l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2.基 本 要 求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入 财 政 专 户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l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 分 账 核 算 , 执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l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逐 步 实 行 全 国 统 筹 ,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4、基 金 逐 步实 行 省 级 统 筹 , 具 体 时 间 、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3.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主 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规 定 ,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收 支 、 管 理 和 运 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并 负 有 使 社 会保 险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即 社 会 保 险 基金 管 理 的 主 体 。 4.管 理 层 级l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即 中 央 经 办 机 构 和 省

5、级 以 下 ( 含 省 级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l 中 央 经 办 机 构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各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开 展 社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筹 集 、 支 付 、 管 理 、 运 营 事 务 , 组 织 实 施 社 会保 险 的 基 础 性 、 技 术 性 、 事 务 性 和 服 务 性 工 作 ;l 省 级 以 下 ( 含 省 级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开 展 社 会 保险 基 金 的 筹 集 、 支 付 、 管 理 等 事 务 。 5.统 筹 模 式 筹 资 模 式 是 影 响 或 决 定 一 项 社 会

6、 保 险 基 金 规 模 的 重 要 因 素 。分 析 判 断 一 个 险 种 的 基 金 结 余 情 况 , 必 须 考 虑 其 实 行 什 么 样 的筹 资 模 式 。 为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我 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的 是 部 分 积 累的 筹 资 模 式 ; 其 余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均 实 行 的 现 收 现 付 筹 资 模 式 。 10 11 6.收 付 实 现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 收 付 实 现 制 . 要 点 : 是 “ 见 钱 记 账 ” , 即 不 论 此 笔 收 入 或 支 出 是 否 属 于 当 期

7、发生 , 都 应 记 入 当 期 基 金 收 入 和 支 出 ( 与 强 调 “ 按 权 益 记 账 ” 的 责权 发 生 制 有 根 本 的 不 同 ) 。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在 分 析 和 预 测 基 金 收 支时 , 要 注 意 区 分 预 缴 、 补 缴 和 预 支 、 补 发 等 不 同 情 况 , 剔 除 不 可比 因 素 。 12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与 财 政 部 门 在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分 别 设 立 基 金 收 入户 、 支 出 户 和 财 政 专 户 ,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收 入 首 先 进 入 收 入 户 , 按 月全 部 转 入 财

8、 政 专 户 ; 基 金 支 出 时 , 社 保 机 构 提 出 支 出 用 款 计 划 , 由 财政 部 门 将 所 需 资 金 划 拨 到 支 出 户 , 由 社 保 机 构 委 托 银 行 、 邮 储 等 金 融机 构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 结 余 基 金 留 在 财 政 专 户 , 依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投 资 运 营 。7.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二 ) 社 保 基 金 财 务 管 理财 务 管 理 环 节 包 括 l 基 金 筹 集 管 理l 基 金 支 出 管 理l 结 余 基 金 管 理l 财 政 专 户 管 理l 资 产 负 债 管 理l 预 决

9、 算 管 理 等 1.基 金 筹 集 管 理 基 本 原 则l 基 金 根 据 国 家 要 求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按 险 种 分 别 建 帐 , 分帐 核 算 , 专 款 专 用 , 自 求 平 衡 , 不 得 相 互 挤 占 和 调 剂 。l 基 金 按 国 家 规 定 按 时 、 足 额 地 筹 集 。 任 何 地 区 、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和 减 免 。 基 金 收 入 包 括 :l 社 会 保 险 费 收 入l 利 息 收 入l 财 政 补 贴 收 入l 转 移 收 入l 上 级 补 助 收 入l 下 级 上 解 收 入l 其 他 收 入 社 会

10、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l 经 办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同 级 财 政 和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共 同认 定 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l 收 入 户 的 主 要 用 途 是 : 暂 存 由 经 办 机 构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收入 ; 暂 存 下 级 经 办 机 构 上 解 或 上 级 经 办 机 构 下 拨 的 基 金 收 入 ;暂 存 该 帐 户 的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 收 入 户 除 向 财 政 专户 划 转 基 金 外 , 不 得 发 生 其 他 支 付 业 务 。

11、收 入 户 月 末 无 余 额 。 l 实 行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地 区 , 不 设 收 入 户 。 2.基 金 支 付 管 理 基 金 要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的 统 筹 范 围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项目 和 标 准 支 出 , 任 何 地 区 、 部 门 、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以 任 何 借 口 增 加 支 出 项 目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基 金 支 出 包 括 :l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出l 转 移 支 出l 补 助 下 级 支 出l 上 解 上 级 支 出 l 其 他 支 出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户

12、l 经 办 机 构 在 同 级 财 政 和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共 同 认 定 的 国 有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户 。l 支 出 户 的 主 要 用 途 是 :l 接 收 财 政 专 户 拨 入 的 基 金 ; 暂 存 社 会 保 险 支 付 费 用 及该 帐 户 的 利 息 收 入 ; 支 付 基 金 支 出 款 项 ; 划 拨 该 帐 户资 金 利 息 收 入 到 财 政 专 户 ; 上 解 上 级 经 办 机 构 基 金 或下 拨 下 级 经 办 机 构 基 金 。 支 出 户 除 接 收 财 政 专 户 拨 付的 基 金 及 该 帐 户 的 利 息

13、 收 入 外 , 不 得 发 生 其 他 收 入 业务 。 3.结 余 基 金 管 理l 基 金 结 余 是 指 基 金 收 支 相 抵 后 的 期 末 余 额 。l 基 金 结 余 除 根 据 财 政 和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商 定 的 、 最 高 不 超 过国 家 规 定 预 留 的 支 付 费 用 外 , 全 部 用 于 购 买 国 家 发 行 的 特种 定 向 债 券 和 其 他 种 类 的 国 家 债 券 。l 任 何 地 区 、 部 门 、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结 余 进 行 其 他任 何 形 式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 基 金 当 年 入

14、不 敷 出 时 , 按 下 列 顺 序 解 决l ( 1) 动 用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中 的 存 款 ;l ( 2) 存 款 不 足 以 保 证 支 付 需 求 的 , 可 转 让 或 提 前 变 现 用 基 金购 买 的 国 家 债 券 ,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另 行 制 定 ;l ( 3) 转 让 或 兑 付 国 家 债 券 仍 不 能 保 证 支 付 需 求 时 , 建 立 了 基金 调 剂 金 的 地 区 , 由 上 级 经 办 机 构 调 剂 ;l ( 4) 调 剂 后 仍 存 在 不 足 的 ,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 l ( 5)

15、 在 财 政 给 予 支 持 的 同 时 , 根 据 需 要 按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报批 后 调 整 缴 费 比 例 。 ( 三 ) 相 关 政 策 体 系1.法 律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2.行 政 法 规l 失 业 保 险 条 例l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l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l 医 疗 保 险 条 例 ( 空 缺 )l 生 育 保 险 条 例 ( 空 缺 )l 基 金 管 理 条 例 ( 空 缺 ) 3.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文 件l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16、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l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l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l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l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l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l 国 务 院 关 于 试 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意 见l 医

17、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点 实 施 方 案l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l 4.部 门 规 章l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l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l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l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发 放 办 法l 工 伤 认 定 办 法l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l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l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办 法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暂 行

18、办 法 l 5.规 范 性 文 件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制 度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会 计 制 度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若 干 问 题 补 充 规 定l 财 政 社 会 保 障 补 助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l 财 政 部 、 劳 动 保 障 部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l 财 政 部 、 劳 动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职 工 基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9、l 财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加 强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和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l 财 政 部 、 劳 动 保 障 部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对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补 助 资 金 申请 拨 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l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l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暂 行 办 法l 二 、 全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运 行 发 展 概 况 基 金 运 行 总

20、 体 平 稳 ; 收 支 规 模 快 速 扩 大 ; 财 务 基 础 进 更 加 坚 实 ; 保 障 能 力 迅 速 增 强 。 ( 一 ) 基 本 情 况 2014年 1-6月 份 五 项 基 金 总 收 入1.84万 亿 , 总 支 出 1.56万 亿 ,累 计 结 余 4.82万 亿 。 基 金 收 支 规 模l 2001为 5851亿 元 ,l 2004年 突 破 1万 亿 ,l 2008年 突 破 2万 亿 ,l 2010年 达 3.36万 亿 ,l 2013年 突 破 6万 亿 。l 10余 年 间 , 五 项 基 金 收 支 余 的 年 均 增 长 率 均 在 20%以 上 ,是

21、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的 时 期 , 也 是 保 障 能 力快 速 增 强 的 时 期 。 2014年 1-6月 份 五 项 基 金 总 收 入1.84万 亿 , 总 支 出 1.56万 亿 ,收 支 规 模 3.4万 亿 。 特 点 :l 1.基 金 收 支 规 模 快 速 扩 大 2013年 五 项 基 金 总 收 入 3.5万 亿 元 , 同 比 增 加 4459亿 元 , 增 长14.5%, 基 金 总 支 出 2.8万 亿 元 , 同 比 增 加 4599亿 元 , 增 长 19.7%, 基金 累 计 结 余 4.56万 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22、 加 7493亿 元 。 2013年 度 基 金 收 支 规 模 超 过 6万 亿 元 。 五 项 基 金 收 支 总 量 规 模 占财 政 收 支 总 量 规 模 连 续 3年 超 过 20%( 为 便 于 同 口 径 比 较 , 暂 未 扣 除社 保 基 金 收 入 中 的 各 级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 l 2.基 金 收 支 保 持 高 位 增 长l 2013年 度 五 项 基 金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14.5%, 低 于 “十 五 ”平 均 值 、 与 “十一 五 ”平 均 值 持 平 ; 2013年 度 五 项 基 金 支 出 同 比 增 长 19.7%, 低 于“十

23、一 五 ”时 期 平 均 增 长 率 , 但 仍 保 持 高 位 。 基 金 收 入 、 支 出 同 比 增量 为 4459亿 元 和 4599亿 元 。 ( 二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发 展 情 况 1.征 缴 收 入 增 速 高 于 GDP和 财 政 收 入 名 义 增 速 2013年 , 五 项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28426亿 元 , 环 比 增 长14.1%, 为 近 10年 最 低 。 从 五 险 总 量 上 看 , 受 经 济 形 势 影响 , 增 幅 低 于 上 年 6.5个 百 分 点 , 其 中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征 缴收 入 增 幅 下 降 4.8

24、个 百 分 点 。 2014年 1-6月 份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13%,其 中 养 老 保 险 12.2%, 医 疗 保 险 14.8%, 工伤 保 险 13.2%, 生 育 保 险 18.5%。 l 2013年 度 , 五 项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与 GDP和 财 政 收 入 的 名 义 弹性 进 一 步 加 大 ,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增 长 与 财 政 收 入 增 长 弹 性 系数 为 0.6,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增 长 与 GDP增 长 的 名 义 弹 性 系 数 为1.5。l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增 长 率 与 财 政 收 入 增 长 率 之

25、比 。l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增 长 率 与 名 义 GDP增 长 率 之 比 。 2014年 1-6月 份 分 别 为7.4%、 8.8%、 13% 2.征 缴 收 入 占 GDP的 比 重 创 历 史 新 高 2013年 度 五 项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占 GDP的 比 重 为 5%, 相 当 于 财 政收 入 的 22%, 均 为 历 年 新 高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稳 健 运 行 不 仅 是 社会 保 障 制 度 运 行 的 重 要 基 础 , 同 时 对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定 也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3.基 金 征 缴 收

26、入 总 量 区 域 结 构 与 经 济 发 展 水平 呈 稳 定 正 相 关 受 我 国 区 域 经 济 结 构 的 影 响 , 五 项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总 量 分 布 也 呈现 出 明 显 的 地 区 特 征 , 广 东 、 江 苏 、 上 海 、 山 东 、 浙 江 、 北 京 、 辽 宁和 四 川 八 省 市 , 五 项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占 比 均 在 5%以 上 , 八 省 市 总 量 合计 占 到 全 国 的 56%。 从 历 年 累 计 情 况 看 , 广 东 省 五 项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总量 占 全 国 总 量 的 10%。 从 2011年 度 全 国 G

27、DP分 布 情 况 看 , 广 东 、 江苏 、 山 东 、 浙 江 等 省 份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区 域 分 布 与 GDP总 量 地 域 分 布 基本 一 致 。 4.基 金 收 入 总 量 结 构 相 对 稳 定 , 各 级 财 政 对社 会 保 险 补 助 支 出 逐 步 提 高l “十 五 ”时 期 , 基 金 收 入 总 量 为 24783亿 元 , 其 中 养 老 和 医疗 保 险 分 别 占 75%和 18%。 “十 一 五 ”时 期 , 基 金 收 入 总 量为 68075亿 元 , 其 中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分 别 占 到 72%和 22%。2012年 ,

28、养 老 、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总 量 占 比 基 本 没 有 变化 , 但 新 农 保 和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占 比 分 别 由 0.4%和 0.8%提高 到 4.2%和 2.3%。 l 基 金 总 收 入 中 财 政 补 助 所 占 比 重 逐 年 提 高 , 2013年 占 基 金 总 收 入 的 15.1%,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占 总 收 入的 81%。l 从 各 年 社 会 保 险 财 政 补 助 占 财 政 支 出 的 比 例 看 , 仍呈 逐 年 递 增 趋 势 。 ( 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发 展 情 况 1.基 金 支 出 增 长 总

29、 体 趋 势 稳 定l 2013年 , 五 项 基 金 支 出 27916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长 19.7%, 继 2008、2009年 后 再 次 出 现 高 于 基 金 收 入 增 长 的 情 况 。l 与 此 同 时 , 基 金 支 出 的 发 展 趋 势 与 经 济 增 长 和 居 民 消 费 水 平 增 长 比 值弹 性 也 渐 趋 稳 定 , 从 近 10年 的 弹 性 增 长 看 , 基 金 支 出 与 GDP和 城 镇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暂 忽 略 农 村 因 素 ) 的 弹 性 系 数 分 别 在 0.8和 0.6之 间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30、 水 平 与 经 济 社 会 增 长 相 关 度 更 加 契 合 。2014年 1-6月 份同 比 增 长 率 为17.5% 2.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增 长 渐 趋 平 和l 从 总 体 上 看 , 2013年 度 , 五 项 基 金 支 出 增 幅 高 于 “十 一 五 ”时 期 平均 增 幅 , 但 总 体 呈 渐 趋 平 和 态 势 。l 从 基 金 支 出 情 况 看 , 各 险 种 略 有 差 异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环比 增 长 18.7%, 低 于 “十 一 五 ”时 期 的 平 均 水 平 ( 21.2%; 基 本 医 疗保 险 基

31、金 支 出 环 比 增 长 22.7%, 略 低 于 “十 一 五 ”时 期 平 均 水 平( 26.8%) ; 生 育 保 险 环 比 增 长 29.2%, 主 要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调 整等 政 策 因 素 影 响 ; 工 伤 保 险 环 比 增 幅 18.7%, 主 要 是 工 伤 待 遇 政 策调 整 因 素 影 响 。 2014年 1-6月 养 老 、 医 疗 、 工 伤 、生 育 总 支 出 同 比 支 出 分 别 为 16.4%、20.5%、 19.8%和 19.5%。 ( 四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l 1.基 金 资 产 持 续 增 长l

32、 2013年 末 , 五 项 基 金 资 产 达 到 47728亿 元 , 其 中财 政 专 户 存 款 突 破 4万 亿 , 养 老 保 险 财 政 专 户 存款 达 2.4万 亿 。 2.流 动 性 资 产 占 比 仍 然 偏 高 2013年 末 , 基 金 流 动 性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 支 出 户 存 款和 财 政 专 户 存 款 ) 为 42738亿 元 ,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96%,其 中 财 政 专 户 存 款 为 40311亿 元 ,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84.5%;基 金 投 资 运 营 资 产 (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 委 托 运 营 、 协 议

33、存 款 ) 为 1996亿 元 , 仅 占 4.1%, 暂 付 款 2994亿 元 , 占6.3%。 ( 五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情 况 1.五 项 基 金 累 计 结 余 4.56万 亿l 2013年 末 , 五 项 基 金 累 计 结 余 45588亿 元 , 其 中 职 工 养 老28269亿 元 。l 五 项 基 金 累 计 结 余 继 2008-2010年 三 年 连 续 下 降 后 , 2011年 度 ,环 比 增 幅 整 体 小 幅 上 扬 , 2013年 再 度 下 降 。l 除 失 业 保 险 外 , 可 支 付 月 数 基 本 稳 定 在 “十 一 五 ”时

34、 期 平 均 水 平上 。 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u 2010年 初 ,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试 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意 见 ( 国 发 【 2010】 2号 ) ;u 经 过 一 年 多 的 探 索 , 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工 作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效果 , 对 提 高 基 金 运 行 效 率 , 强 化 基 金 管 理 等 方 面 均 起 到 了 非 常 好 的作 用 ;u 2011年 8月 17日 , 国 务 总 理 温 家 宝 主 持 召 开 的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 研 究部 署 进 一 步

35、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项 , 指 出 : 要 提 高基 金 预 算 管 理 水 平 , 今 年 将 新 农 保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纳入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 明 年 将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纳 入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 社 保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一 ) 按 管 理 层 级 划 分 全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 省 级 预 算 、 地 市 级 预 算 统 筹 区 预 算( 二 ) 按 部 门 职 能 划 分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财

36、 政 部 门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社 保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三 ) 按 险 种 划 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 人民政府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37、险其 他 社 会 保 险统 筹 地 区 预 算省 级 预 算全 国 预 算 ( 一 ) 社 保 基 金 预 算 编 制l 概 念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是 根 据 国 家 社 会 保 险 和 预 算 管 理法 律 法 规 建 立 、 反 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的 年 度 计 划 。l 原 则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依 法 建 立 ,规 范 统 一 。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社 会 保险 政 策 , 按 照 规 定 范 围 、 程 序 、 方 法 和 内 容 编

38、 制 。 编 制 原 则 :l 统 筹 编 制 , 明 确 责 任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按 统 筹 地 区 编 制 执 行 ,统 筹 地 区 根 据 预 算 管 理 方 式 , 明 确 本 地 区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关部 门 责 任 。l 专 项 基 金 , 专 款 专 用 。 社 会 保 险 各 项 基 金 预 算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范 收 支 内 容 、 标 准 和 范 围 ,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挤 占 或 挪作 他 用 。l 相 对 独 立 , 有 机 衔 接 。 在 预 算 体 系 中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39、单独 编 报 , 与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相 对 独 立 、 有 机衔 接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不 能 用 于 平 衡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 公 共 财 政 预算 可 补 助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l 收 支 平 衡 , 留 有 结 余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坚 持 收 支 平 衡 , 适 当留 有 结 余 。 ( 二 ) 关 于 收 支 预 算 的 具 体 编 制 方 法l 基 本 要 求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采 用 科 学 、 规 范 的 方 法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的 预 见 性 、

40、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和 科 学 性 。l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预 算 的 编 制 : 应 综 合 考 虑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基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本 年 度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预 测 以 及 社 会保 险 工 作 计 划 等 因 素 ,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 缴 费 人 数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等 。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支 、 财 政 收 支 等 情 况 , 合 理 安 排 本 级 财 政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补 助 支 出 。 l 社 会 保 险

41、基 金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 应 综 合 考 虑 统 筹 地 区 本 年 度 享 受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人 数 变 动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调 整及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变 动 等 因 素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出 预 算 应 根 据上 年 度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对 象 存 量 、 上 年 度 人 均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遇 水 平 等 因 素 确 定 , 同 时 考 虑 本 年 度 变 动 情 况 ; 社 会 保 险 非 待 遇性 支 出 预 算 要 严 格 执 行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和

42、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 ( 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编 制l 编 制 :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由 社 会 保 险 经办 机 构 编 制 ;l 汇 总 : 经 本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l 审 核 :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l 上 报 : 由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联 合 报 本 级 人民 政 府 审 批 。 ( 四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审 批l 统 筹 地 区 : 统 筹 地 区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社 会保

43、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后 , 报 上 一 级 财 政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l 省 级 : 省 级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本 省 ( 区 、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后 , 报 财 政 部 和 人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l 全 国 : 全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汇 总 编 制 ,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 由 财 政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部 联 合 向 国

44、务 院 报 告 。 l 国 务 院 : 待 条 件 成 熟 时 , 由 国 务 院 适 时 向 全 国 人 大 报 告 。 ( 五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执 行l 批 复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经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由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批 复 ,l 执 行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具 体 执 行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严格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和 规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 并 定 期 向 本 级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和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45、 。 ( 六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调 整l 一 般 原 则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l 调 整 范 围 : 在 执 行 中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增 加 支 出 或 减 少 收 入 , 应当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l 提 出 方 案 及 审 批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调 整 由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经 办 机 构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 由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46、 障 部 门 联 合 报 本 级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七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决 算l 统 筹 地 区 : 年 度 终 了 ,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按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决 算 草 案 ,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汇 总 ,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 由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联 合 报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l 省 级 : 统 筹 地 区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决算 草 案 报

47、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后 , 报 上 一 级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障 部 门 。 省 级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本 省 ( 区 、 市 ) 社会 保 险 基 金 决 算 草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后 , 报 财 政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部 。 l 全 国 : 全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决 算 草 案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汇 总 编制 ,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 由 财 政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联 合 向 国 务院 报 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中

48、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l 受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影 响 ,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增 幅 趋 缓 。l 人 口 老 龄 化 、 待 遇 提 高 、 医 疗 费 快 速 增 长 将 刚 性 增加 基 金 支 出l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压 力 加 大 。l 受 各 地 资 源 禀 赋 影 响 , 基 金 结 构 性 矛 盾 依 然 存 在 。l 六 、 改 革 完 善 的 措 施l 巩 固 并 扩 大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覆 盖 面 。l 进 一 步 强 化 基 金 征 缴 。l 合 理 把 控 待 遇 水 平 的 增 幅 。 要 研 究 建 立 医 保 及 相 关 医

49、改 政 策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合 理 确 定待 遇 水 平 ;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的 无 序 增 长 ; 全 面 建 立 医 疗 保 险 付费 总 额 控 制 机 制 , 加 快 医 保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联 网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 并 把 监 控 措 施 从 医 院 延伸 到 医 务 人 员 , 加 大 对 欺 诈 骗 保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l 完 善 社 保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l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的 顶 层 设 计 和 长 期 精 算 平 衡 研 究 。 l 健 全 基 金 监 管 机 制 。l 加 强 经 办 能 力 建 设 。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将 医 保 、 医 疗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纳 入 信 息 系 统 推 进 智 能 审 核 , 将 医 保 对 医 疗 机 构 服 务行 为 的 监 控 延 伸 到 对 医 务 人 员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控 , 控 制 不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的 发 生 。l 联 系 方 式 : Email:电 话 : 010-84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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