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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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性 精 神 疾 病管 理 治 疗 工 作 规 范卫 生 部 疾 控 局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工 作 规 范 培 训 组 2010年 4月 工 作 规 范 内 容1.机 构 、 职 责 及 保 障 条 件2.患 者 的 发 现 和 登 记3.社 区 /乡 镇 管 理4.应 急 医 疗 处 置 5.人 员 培 训 与 健 康 教 育6.资 料 信 息 管 理 与 工 作 总 结 、 进 度 报 表7.督 导 、 绩 效 考 核 、 评 价附 件 内 容 1.机 构 、 职 责 及 保 障 条 件 精 神 卫 生 政 策 与 管 理 1.1 机 构 与 职 责 1.2 人 员

2、 及 保 障 条 件 内 容 精 神 卫 生 政 策 与 管 理 1.1 机 构 与 职 责 1.2 人 员 及 保 障 条 件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内 容 我 国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既 包 括 防 治各 类 精 神 疾 病 , 也 包 括 减 少 和 预 防各 类 不 良 心 理 及 行 为 问 题 的 发 生 。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规 划 ( 2002-2010年 ) 卫 生 部 、 民 政 部 、 公 安 部 、 中 残 联2002年 4月 联 合 发 布 当 前 精 神 卫 生工 作 背 景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需 求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1 16

3、00万常 见 精 神 障 碍 15岁 以 上 成 年 人 14心 理 行 为 问 题 例 如 :互 联 网 使 用 问 题 灾 后 心 理 援 助 促 进 心 理 健 康 13亿 人 口 2006年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资 源医 院 类 别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合 计数 量 数 量 机 构 (所 ) 645 57.4 479 42.6 1124病 床 (张 ) 123643 84.9 21907 15.1 145550其 中 : 90%病 床 在 政 府 所 属 的 机 构 , 其 中 的 78 病 床 在 地 市 级 机 构 。 56 机 构 由 地 市

4、级 部 门 举 办 。 中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精 神 卫 生 资 源 比 较研 究 背 景 0 10 20 30 40 50 60 床 1/万 人 7.7 5.8 7.5 28.4 13.8 6.1 2.7 1.4 0.9 1.12 医 师 1/10万 人 13.7 11 11.8 9.4 3.5 2.3 0.6 0.6 0.4 1.46 护 士 1/10万 人 6.5 104 52 59 10.1 10.4 0.5 2.7 0.4 2.25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日 本 韩 国 新 加 坡 马 来 西亚 泰 国 菲 律 宾 中 国( 2006)全 球 数 据 来 源 于 : WHO

5、Mental Health Atlas, 2005 存 在 问 题网 络 : 有 机 构 , 缺 网 络服 务 : 预 防 手 段 缺 乏 , 社 区 薄 弱人 员 : 数 量 不 足 , 质 量 不 高 , 类 别 不 够经 费 : 保 障 不 足 (患 者 、 医 院 、 基 层 )机 构 : 布 局 不 均 , 质 量 差 现 行 的 国 家 精 神 卫 生 政 策和 相 关 政 策 国 家 精 神 卫 生 政 策2002年 4月 , 卫 生 部 、 公 安 部 、 民 政 部 、 中 残 联 联合 颁 布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规 划 ( 2002年 -2010年 )2004

6、年 9月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精 神 卫 生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2006年 11月 , 国 务 院 批 准 成 立 “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部 际联 席 会 议 制 度 ”2008年 1月 , 卫 生 部 等 17部 门 颁 发 全 国 精 神 卫 生工 作 体 系 发 展 指 导 纲 要 ( 2008年 -2015年 ) 2009年 11月 , 卫 生 部 颁 发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工 作 规 范 相 关 政 策 农 村 贫 困 患 者 医 疗 救 助 ( 2003年 , 民 政 部 、 卫 生 部 、 财 政 部

7、) 城 市 贫 困 患 者 医 疗 救 助 ( 2005年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城 市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中 精 神 病 人 救 治 意 见 ( 2006年 , 民政 部 、 公 安 部 、 财 政 部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建 设 部 、 卫 生 部 ) 精 神 疾 病 社 区 管 理 和 居 民 心 理 健 康 指 导 工 作 纳 入社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政 府 承 担 补 助 经 费 ( 2006年 , 财政 部 、 国 家 发 改 委 、 卫 生 部 )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 2009年 , 卫 生

8、 部 国 家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 国 家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架 构 常 见 精 神病 患 者 医 学 问 题医 学 问 题 非 医 学 问 题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慢性疾病患者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体 系 全 国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体 系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2015年 )范 围 : 全 人 群 正 常 人 健 康 人 , 心 理 行 为 问 题 者 患 者 重 性 疾 病 患 者 , 常 见 疾 病 患 者 慢 性 疾 病 患 者 内 容 : 医 学 问 题 预 防 、 医 疗 、 医 疗 康 复 非 医 学 问 题 心 理 支 持 、 社

9、会 救 助 生 活 及 职 业 能 力 康 复 核 心 队 伍 : 精 神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医 师 、 药 师 、 护 士 、 技 师 心 理 师 、 社 工 师 、 康 复 师 ( 待 增 )核 心 机 构 :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及 村 卫 生 室 生 活 /职 业 技 能 康 复 机 构 ( 无 医 疗 功 能 )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服务网络急性住院慢性住院、康复机构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工 作 背 景n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 主 要 关 注 :精 神 分 裂

10、 症双 相 障 碍偏 执 性 精 神 病分 裂 情 感 障 碍n 概 况患 病 率 估 测 -1%( 15岁 及 以 上 成 年 人 ) 工 作 目 标 规 划 指 标 : 提 高 精 神 分 裂 症 治 疗 率 到 2010年 , 达 到 60% (基 线 : 2005年 部 分 地 区 调 查 为 15% 30%) 纲 要 建 设 目 标 : 建 立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的 县 ( 市 、 区 ) 的 比 例 到 2010年 达 到 70%, 2015年 达 到 95%以 上 纲 要 工 作 目 标 : 在 建 立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11、 的 县 ( 市 、 区 )中 ,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获 得 有 效 管 理 治 疗 的 比 例 到 2010年 达 到 60%, 2015年 达 到 80% 工 作 措 施 推 动 落 实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工 作 规 范 卫 生 部 2009年 11月 卫 疾 控 发 2009 104号 文 件电 子 版 : 卫 生 部 网 站 可 以 下 载 工 作 规 范 特 点n 政 府 的 工 作 制 度 , 规 范 性 文 件n 着 重 工 作 流 程 和 基 本 要 求n 在 全 国 范 围 实 施 落 实 工 作 规 范 的 意 义实 现 : 建 立 全

12、国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功 能 : 治 疗 、 康 复 服 务 建 立 全 国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技 术 管 理 和 指 导 网 络 功 能 : 管 理 , 信 息 流 转 , 社 区 /乡 村 指 导 患 者 获 得 有 效 管 理 治 疗 目 标 : 扶 助 弱 势 群 体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提 高 精 神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能 力 目 标 : 提 升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 治 疗 , 社 区 防 治 ( 预 防 、 康 复 ) ,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 心 理 治 疗 和 心 理 咨 询 ) 图 四 全 国 精 神 卫

13、 生 防 治 技 术 管 理 和 指 导 网 络 1. 新 发 病 人 报 告2. 病 人 管 理 、 治 疗 随 访 、 康 复 指 导3. 家 属 教 育4. 心 理 咨 询 /辅 导 工 作 规 范 与 686项 目的 关 系 工 作 规 范 与 686项 目n 工 作 规 范 基 于 686项 目 经 验 , 但 又 不 仅 仅 局限 于 686项 目 , 是 686项 目 的 提 升 。 上 升 为 政 府 的一 项 工 作 制 度 。n 工 作 规 范 要 求 在 686项 目 区 和 非 项 目 区 同 时实 施 。 2009年 11月 3日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n 差

14、 别 : 686项 目 区 : 患 者 基 础 管 理 、 患 者 个 案 管 理 非 686项 目 区 : 患 者 基 础 管 理 。 工 作 规 范 落 实 中 的 “ 5个 结合 ”n 与 建 立 全 国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体 系 结 合 。 ( 服 务 、 管 理 、 信 息 )n 与 686项 目 范 围 扩 展 结 合 。 ( 示 范 市 本 身 , 其 他 地 市 )n 与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结 合 。 ( 患 者 社 区 /乡 镇 管 理 )n 与 转 变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模 式 结 合 ( 预 防 、 治 疗 、 康 复 )

15、 n 与 加 强 省 级 、 地 市 级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工 作 能 力 结 合 。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进 展 评 估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指 标 调 查 评 估 方 案 的 通 知卫 办 疾 控 发 2010 24号 文 件 , 2010年 2月 21日n目 的 指 导 各 地 科 学 评 估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规 划 ( 2002年 -2010年 ) ) 开 展 情 况 。n内 容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指 标 调 查 评 估 方 案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指 标 调 查 问 卷 n方 式

16、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当 地 情 况 , 依 照 评 估 方 案 自 行 对 规 划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指 标 的 落 实 情 况 开 展 评 估 。 文 件 可 以 在 卫 生 部 网 站 ( )下 载 落 实 工 作 规 范 的 意 义实 现 : 建 立 全 国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功 能 : 治 疗 、 康 复 服 务 建 立 全 国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技 术 管 理 和 指 导 网 络 功 能 : 管 理 , 信 息 流 转 , 社 区 /乡 村 指 导 患 者 获 得 有 效 管 理 治 疗 目 标 : 扶 助

17、弱 势 群 体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内 容 精 神 卫 生 政 策 与 管 理 1.1 机 构 与 职 责 1.2 人 员 及 保 障 条 件 1.1 机 构 与 职 责1.1.1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领 导 与 协 调 制 度国 家 级省 级地 市 级区 县 级 国 家 级 领 导 与 协 调 制 度精 神 卫 生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2006年 11月 14日 国 函 2006 121号 文 件n 办 公 室 设 在 卫 生 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局 。n 研 究 拟 订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的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 向 国 务 院提 出 建

18、 议 ;n 协 调 解 决 推 进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n 讨 论 确 定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并 协 调 落 实 ; n 指 导 、 督 促 、 检 查 精 神 卫 生 各 项 工 作 。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n 卫 生 部 全 面 承 担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的 相 关 工 作 , 其 中精 神 疾 病 防 治 为 工 作 重 点 。n 精 神 健 康 促 进 和 精 神 疾 病 预 防 的 相 关 工 作 , 主 要涉 及 中 宣 部 、 教 育 部 、 文 化 部 、 全 国 总 工 会 、 共青 团 中 央 、 全 国

19、妇 联 、 全 国 老 龄 办 。n 精 神 疾 病 医 疗 和 康 复 的 相 关 工 作 , 主 要 涉 及 公 安部 、 民 政 部 、 中 国 残 联 。n 发 展 改 革 委 、 司 法 部 、 财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部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法 制 办 、 中 国 科 学 院等 成 员 单 位 在 机 构 建 设 、 财 政 保 障 、 法 律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 药 品 管 理 、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承 担 了 精神 卫 生 工 作 的 保 障 任 务 。 地 方 各 级 精 神 卫 生 领 导 协 调 组 织n 县

20、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的 精 神 卫 生 工 作领 导 协 调 组 织n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各 部 门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任 务的 落 实 与 督 导 。 1.1 机 构 与 职 责1.1.2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卫 生 部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 局 )地 市 卫 生 局区 县 卫 生 局 卫 生 部 职 责负 责 全 国 组 织 领 导 与 协 调 工 作(1)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并 推 动 实 施 , 建 设 全 国 重 性 精 神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2) 加 强 与 财 政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21、与 协 调 , 逐 步扩 展 686项 目 实 施 范 围 , 开 展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的监 督 管 理 。(3) 组 织 全 国 师 资 培 训 。(4)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督 导 、 绩 效 考 核 、 评 价 。(5) 建 立 全 国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信 息 系 统 。 省 卫 生 厅 局 主 要 职 责负 责 全 省 组 织 领 导 与 协 调 工 作( 1)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 保 障 工 作 经 费 。( 2) 设 立 省 级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技 术 管 理 和 指 导 机 构 。( 3) 组 织 开 展 地 市 级 、 县 级

22、 人 员 培 训 。( 4) 负 责 工 作 质 量 控 制 , 开 展 督 导 、 绩 效 考 核 、 评 价 。( 5) 建 立 省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信 息 系 统 , 维 持 信 息 系 统正 常 运 转 。 地 市 卫 生 局 主 要 职 责负 责 区 域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与 协 调( 1) 制 订 实 施 计 划 , 保 障 工 作 经 费 。( 2) 组 建 区 域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 开 展 疾 病 诊 疗 、双 向 转 诊 、 社 区 /乡 镇 管 理 和 康 复 工 作 。( 3) 设 立 地 市 级 精 防

23、 机 构 。( 4)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卫 生 和 乡 村 卫 生 等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人 员 培训 。( 5) 负 责 工 作 质 量 控 制 , 开 展 督 导 、 绩 效 考 核 、 评 价 。( 6) 维 持 区 域 内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信 息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区 县 卫 生 局 主 要 职 责负 责 区 域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与 协 调( 1) 制 订 实 施 计 划 , 保 障 工 作 经 费 。( 2) 促 进 建 立 区 域 内 精 神 疾 病 社 区 康 复 机 构 和 网 络 。( 3) 设 立 县 级 精

24、 防 机 构 。( 4) 组 织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街 道 和 乡 镇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培训 。( 5) 负 责 工 作 质 量 控 制 , 开 展 督 导 、 绩 效 考 核 、 评 价 。( 6) 维 持 区 域 内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信 息 系 统 的 正 常 运转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职 责 比 较级 别 订 工 作计 划 工 作经 费 建 防 治网 络 经 费管 理 培 训 督 导 考核 信 息 系统卫 生 部 686扩 展 全 国 网络 全 国 师 资培 训 ( 省级 ) 全 国 系统省 卫 生厅 局 区 域 计划 地 市 级

25、 、县 级 省 级 系统 , 维持 运 转地 市 卫生 局 建 区 域网 络 基 层 医 疗机 构 维 持 运转区 县 卫生 局 区 域 康复 网 络 基 层 医 疗机 构 、 街道 、 乡 镇 维 持 运转 1.1 机 构 与 职 责1.1.3 医 疗 机 构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包 括 :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 国 家 、 省 级 、 地 市 级 ) 县 级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服 务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 村 卫 生 室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精 神

26、 卫 生 医 疗 机 构A. 提 供 门 诊 和 急 诊 住 院 服 务 。B. 为 其 他 机 构 转 诊 的 急 诊 患 者 提 供 诊 疗 服 务 。C. 在 知 情 同 意 下 , 向 辖 区 内 县 级 精 防 机 构 提 供 出 院 的 重 性 精 神 疾病 患 者 情 况 。D. 按 要 求 , 建 立 社 区 管 理 治 疗 组 , 对 责 任 区 域 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上报 的 疑 似 患 者 进 行 诊 断 或 复 核 诊 断 ; 定 期 派 员 到 社 区 ( 乡 镇 )工 作 ( 包 括 : 检 查 管 理 的 患 者 状 况 、 处 理 疑 难 患 者 ,

27、调 整 药物 治 疗 方 案 , 指 导 个 案 管 理 。 )E. 组 建 应 急 医 疗 处 置 组 , 承 担 应 急 医 疗 处 置 任 务 ; 设 立 应 急 医 疗处 置 专 用 电 话 。F. 派 人 员 协 助 精 防 机 构 工 作 。 根 据 情 况 , 疑 难 病 症 患 者 的 诊 疗 可 以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机 构 承 担 。 县 级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A. 门 诊 诊 疗 、 应 急 状 况 处 置 、 慢 性 住 院 治 疗 服 务 。B. 对 初 诊 普 通 患 者 、 上 级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的 患 者 等 提供

28、 诊 疗 服 务 。C. 在 知 情 同 意 下 , 向 辖 区 内 县 级 精 防 机 构 提 供 出 院 的 重 性 精 神疾 病 患 者 情 况 。D. 按 要 求 , 建 立 社 区 管 理 治 疗 组 , 对 责 任 区 域 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上 报 的 疑 似 患 者 进 行 诊 断 或 复 核 诊 断 ; 定 期 派 员 到 社 区 ( 乡镇 ) 工 作 ( 包 括 : 检 查 管 理 的 患 者 状 况 、 处 理 疑 难 患 者 , 调整 药 物 治 疗 方 案 , 指 导 个 案 管 理 。 )E. 派 出 专 业 人 员 协 助 精 防 机 构 工 作 。在 交

29、通 不 便 的 偏 远 县 , 县 级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应 以 患 者 急 诊 住 院 治 疗 服 务 为 主 。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职 责 比 较级 别 医 疗 服务 通 报出 院患 者 建 社 区管 理 治疗 组 社 区 患者 复 核诊 断 社 区 指导 建 应 急医 疗 处置 组 协 助 精防 机 构工 作国 家 级 、省 级 、地 市 级 门 诊 、急 性 住院 副 高 区 县 级 门 诊 、应 急 状况 处 置 、慢 性 住院 主 治 医 基 层 医 疗 机 构n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九 大 类 , 2009年 开 始

30、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管 理 规 范n 全 国 2009年 人 均 经 费 不 低 于 15元 2011年 , 不 低 于 20元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职 责n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A.承 担 患 者 信 息 收 集 与 报 告 , 开 展 患 者 线 索 调 查 、 登 记 、上 报 , 建 立 患 者 健 康 档 案 。B.定 期 随 访 患 者 , 指 导 服 药 , 提 供 护 理 指 导 。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 可 开 展 患 者 危 险 行 为 评 估 , 实 施 个案 管 理 计 划 。C.协 助 开 展 应 急 医 疗 处 置 。

31、D.转 诊 复 发 患 者 。E.参 与 健 康 教 育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职 责n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协 助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开 展 工 作 指 导 监 护 人 落 实 患 者 护 理 、 康 复 措 施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职 责n 乡 镇 卫 生 院A.协 助 开 展 村 医 培 训 和 绩 效 考 核 。B.承 担 患 者 信 息 收 集 与 报 告 , 开 展 患 者 线 索 调 查 并 登 记 、 上 报 ;登 记 已 确 诊 的 患 者 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C.定 期 随 访 患 者 , 指 导 服

32、 药 。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 可 开 展 患 者 危 险 行 为 评 估 , 实 施 个 案 管理 计 划 。D.转 诊 复 发 患 者 。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职 责n 村 卫 生 室A.协 助 开 展 患 者 线 索 调 查 、 登 记 、 报 告 和 患 者 家 庭 成员 护 理 指 导 工 作 。B.协 助 开 展 患 者 应 急 医 疗 处 置 。C.定 期 随 访 患 者 , 指 导 监 护 人 督 促 患 者 按 时 按 量 服 药 ,督 促 患 者 按 时 复 诊 。D.参 与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职 责 比 较级 别

33、 患 者 线索 调 查 建 健 康档 案 患 者 基础 管 理 患 者 个案 管 理 应 急处 置 转 诊患 者 患 者教 育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开 展 开 展 协 助 开 展社 区 卫 生服 务 站 协 助 协 助 指 导 监护 人 协 助 协 助 协 助乡 镇 卫 生院 开 展 开 展 协 助村 医培 训 、考 核村 卫 生 室 协 助 随 访 、 督促 服 药 和复 诊 协 助 协 助 参 与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主 要 职 责n 患 者 转 诊n 联 络 会 诊 ( 与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联 系 ) 1.1 机 构 与 职 责1.1.4 专 业 公 共 卫

34、生 机 构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技 术 管 理 和 指 导 机 构 简 称 “ 精 防 机 构 ”n国 家 级n省 级n地 市 级 n县 级 疾 控 机 构 精 防 机 构n 机 构 性 质 :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n 设 置 依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精 神 卫 生 工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71号 ) “ 各 市 ( 地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专 门 机 构 或指 定 综 合 医 院 承 担 本 地 区 精 神 疾 病 和 心 理 行 为 问 题的 预 防 、 治 疗 与 康

35、 复 以 及 技 术 指 导 与 培 训 工 作 ” 。 精 防 机 构n 设 置 要 求 :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 包 括 省 级 、 国 家 级 ) 精 防 机 构 设在 政 府 部 门 举 办 的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中 ; 无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的 ( 地 市 、 省 ) , 卫 生 行 政 部门 ( 指 卫 生 厅 局 ) 可 以 委 托 同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心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 并 应 同 时 委 托 一 所 政 府 举 办 的设 精 神 科 的 综 合 医 院 承 担 技 术 责 任 。 区 县 级 卫 生 局 可 根 据 情 况 , 在

36、政 府 举 办 的 精 神 专科 医 院 , 或 者 同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中 设 立 县 级精 防 机 构 。 国 家 级 精 防 机 构 主 要 职 责A.协 助 卫 生 部 起 草 全 国 性 工 作 计 划 、 实 施 方 案 、 相 关 规范 和 技 术 要 求 等 , 开 展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检 查 。B.开 展 技 术 督 导 和 质 量 评 估 ; 定 期 调 查 、 统 计 、 分 析 和报 告 相 关 数 据 和 工 作 信 息 ;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报 表 。C.承 担 省 级 师 资 培 训 。D.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和 宣 传 。E

37、.承 担 卫 生 部 交 办 的 任 务 。 省 级 精 防 机 构 主 要 职 责A. 协 助 省 卫 生 厅 起 草 工 作 计 划 、 实 施 方 案 等 , 开 展 专 项 经 费监 督 检 查 。B. 指 导 地 市 级 、 县 级 精 防 机 构 工 作 ; 定 期 调 查 、 统 计 、 分 析 、评 估 和 报 告 相 关 数 据 和 工 作 信 息 ;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报 表 。 C. 承 担 地 市 级 、 县 级 相 关 人 员 培 训 。D.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和 宣 传 。E. 承 担 省 卫 生 厅 交 办 的 任 务 。 地 市 级 精 防 机 构

38、主 要 职 责A.协 助 地 市 卫 生 局 规 划 并 建 立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 起草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 实 施 方 案 等 文 件 ;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和 宣 传 。B.对 辖 区 内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患 者 应 急 医 疗 处 置 提 供 支 持 。C.指 导 县 级 精 防 机 构 工 作 ; 定 期 统 计 、 分 析 、 评 估 和 报 告 相 关数 据 和 工 作 信 息 ;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报 表 。D.承 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培 训 。E.承 担 地 市 卫 生 局 交 办 的

39、 任 务 。 县 级 精 防 机 构 主 要 职 责A.协 助 区 县 卫 生 局 起 草 实 施 方 案 等 文 件 ;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区域 内 精 神 疾 病 社 区 康 复 网 络 ;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和 宣 传 。B.组 织 诊 断 或 者 复 核 诊 断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筛 查 上 报 的 疑 似 患 者 。C.出 院 患 者 的 信 息 登 记 录 入 , 通 知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患 者 管 理 。D.指 导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制 定 社 区 /乡 镇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 开 展 工 作效 果 评 估 ; 定 期 统

40、计 、 分 析 、 评 估 和 报 告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患 者管 理 的 相 关 数 据 和 工 作 信 息 ;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报 表 。E.承 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街 道 和 乡 镇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F.承 担 区 县 卫 生 局 交 办 的 任 务 。 精 防 机 构 职 责 比 较级 别 协 助 订工 作 计划 经 费检 查 技 术管 理 报 表 培 训 健 教 特 别 业 务国 家级 督 导 、评 估 省 级 师 资 省 级 指 导下 级 地 市 级 、区 县 级 地 市级 , 协助 建 防治 网 络 指 导下 级 基 层 医 疗

41、机 构 对 精 卫 医 疗 机 构的 应 急 医 疗 处 置提 供 支 持区 县级 , 协 助 建 康复 网 络 指 导基 层 基 层 机 构 、街 道 和 乡镇 人 员 组 织 复 核 诊 断 ,出 院 患 者 信 息 流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主 要 职 责A.承 担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工 作 。B.参 与 本 地 区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C.参 与 本 级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信 息 系 统 平台 的 建 立 与 维 护 。 内 容 精 神 卫 生 政 策 与 管 理 1.1 机 构 与 职

42、责 1.2 人 员 及 保 障 条 件 1.2 人 员 及 保 障 条 件1.2.1 人 员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精 防 机 构基 层 医 疗 机 构疾 控 机 构1.2.2 保 障 条 件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根 据 工 作 要 求 和 承 担 的 任 务确 定 适 当 数 量 、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 精 神 科 专业 护 士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工 作所 有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培 训 , 通 过 考 试 。采 取 措 施保 持 人 员 稳 定 人 员 每 月 应 有 一 定 比 例 时 间 参 加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精

43、 防 机 构根 据 工 作 量确 定 适 当 数 量 、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 精神 科 专 业 护 士 以 及 公 共 卫 生 专 业 人 员专 职 开 展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工 作所 有 人 员 上 岗 前 须 经 过 培 训 , 通 过 考 试采 取 措 施保 持 人 员 稳 定提 高 工 作 能 力 基 层 医 疗 机 构根 据 本 辖 区 管 理 的 患 者 数 量确 定 适 当 人 数 的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 注 册 护 士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工 作 “ 精 防 医 师 ” 、 “ 精 防 护 士 ”所 有

44、 人 员 上 岗 前 须 经 过 培 训 和 考 核采 取 措 施保 持 “ 精 防 医 师 ” 、 “ 精 防 护 士 ” 人 员 稳 定 不 断 提 高 专 业 能 力 疾 控 机 构根 据 其 在 工 作 中 承 担 的 不 同 工 作 任 务 以 及 工 作 量确 定 适 当 数 量 、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相 应 专 业 人 员专 职 工 作所 有 人 员 上 岗 前 须 具 备 相 应 岗 位 的 工 作 能 力 , 经 过相 关 培 训 , 通 过 考 试采 取 措 施保 持 人 员 稳 定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1.2.2 保 障 条 件 根 据 各 类 机 构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 参 照 国 家有 关 标 准提 供 工 作 用 房安 排 人 员 和 工 作 经 费配 置 相 应 仪 器 设 备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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