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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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习 医 保 、 农 合 政 策为 参 保 患 者 服 务 医 保 办 一 、 医 保 政 策 1、 医 保 待 遇 ( 门 诊 、 住 院 ) 。 2、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 3、 生 育 保 险 。 4、 离 休 医 保 。二 、 农 合 2014年 直 补 方 案 一 、 医 保 政 策 基 本 保 障广 泛 覆 盖双 方 负 担统 筹 结 合属 地 管 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一 )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二 ) 住 院 医 疗 待 遇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 ( 一 ) 门 诊 待 遇 家庭医生预约离休及慢病管理 一 、 门 诊 慢 性 病 改 革 前

2、就 诊 现 状 :1 2 3 4开 药 流 程繁 琐 , 造成 患 者 不满 。 由 于 不 固定 医 生 ,每 次 换 不同 医 生 开药 时 , 对患 者 病 情不 能 全 面 把 握 。门 诊 慢 病患 者 和 看病 就 诊 患者 一 起 排队 等 待 ,等 待 时 间较 长 。 医 患 关 系不 够 和 谐医 院 容 易遗 失 该 部分 人 群 修 改 调 整 家 庭 医 生 预 约式 服 务 管 理制 定 实 施 方案 及 流 程随 访 慢 病患 者 满 意度 改 革 慢 病 和 离 休 患 者 是 我 院 一 个 潜 在 的 患 者 群 体 , 做 好此 类 患 者 的 管 理 ,

3、 对 提 高 医 院 的 两 个 效 益 起 到 良 好 的 推 进作 用 。 为 了 更 好 的 为 离 休 、 慢 性 病 患 者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服 务 ,我 院 对 门 诊 慢 病 患 者 首 次 探 索 家 庭 医 生 预 约 式 管 理 模式 。 意 义 目 的 一 对 一 精 细 化 服 务 慢 病 患 者建 立 个 性 化 健 康 档 案 , 方 便 指 导 用 药3 简 化 就 诊 流 程 , 缩 短 等 待 时 间4 建 立 亲 人 般 和 谐 医 患 关 系1 四 大 好 处2 召 开 各 专科 专 家 研讨 会 、 征求 意 见 具 体 解 决 方 案 组 织

4、全 员培 训建 立 慢 病患 者 和 家庭 医 生 资料 库 并 进行 分 配 实 施 监 管 考 核制 定 门诊 慢 病 实施 方 案 及 工 作 流程 为 了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长 期 有 效 的 进 行 , 医 保 办 通 过 当 面 询问 和 电 话 随 访 患 者 的 方 式 进 行 了 满 意 度 调 查 。检 查 最 终 愿 景让 慢 病 患 者 回 归 各 专 科简 化 就 诊 流 程 , 方 便 患 者 就 医提 高 患 者 满 意 度 , 建 立 亲 人 般 的 和 谐 医患 关 系 三 种 开 药 方 式 : 门 诊 开 药 绿 色 通 道 : 挂 完 家 庭 医

5、生 免 费 就 诊 号 后 , 直 接 到 诊 室开 药 , 无 需 排 队 等 待 。 病 房 开 药 快 捷 通 道 : 直 接 到 病 房 找 医 生 开 药 更 加 便 捷 的 预 约 式 开 药 : 来 医 院 就 诊 前 可 电 话 联 系 家 庭 医 生 ,在 沟 通 后 医 生 提 前 开 好 处 方 , 患 者 直 接 到 门 诊 一 楼 医 保 咨 询 台 拿 取 处方 , 直 接 缴 费 取 药 即 可 。 ( 注 意 : 目 前 最 为 方 便 , 患 者 也 比 较 满 意 的 方 法 就 是 预 约 式 开 药 , 希望 大 力 推 行 。 ) 慢 病 患 者 就

6、诊 流 程门 诊 病 房 不 在 医 院 分 管 医 生 主 动 联 系 患 者 医 生 详 细 询 问 病 情 , 开 取 慢 病 药 品 及 检 查 门 诊 一 楼 收 费 处 刷 医 保 卡 收 费 、 取 药离 院 随 访 交 至 本 科 其 他 医 生 , 告知 患 者 姓 名 电 话 及 病 情接 管 大 夫 主 动 联 系 患 者 , 告 知自 己 所 在 诊 室 或 病 区 位 置根 据 患 者 所 需 , 告 知 病 房 具体 位 置 及 携 带 证 件患 者 直 接 到 医 生 办 公 室 就 诊根 据 患 者 所 需 , 告 知坐 诊 地 点 及 携 带 证 件在 约 定

7、 时 间 患 者 直 接 到 主 管医 生 坐 诊 诊 室 优 先 就 诊 慢 病 患 者 预 约 就 诊 流 程主 管 医 生 和 患 者 电 话 充 分 沟 通 , 在 询 问 病 情 基 础 上 开 好 处方 或 检 查 单 , 告 知 患 者 直 接 到 医 保 咨 询 处 领 取主 管 医 生 电 话 联 系 医 保 办 , 告 知 患 者 姓 名 、 自 己 工 号 及 密 码医 保 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主 管 医 生 系 统 , 提 前打 印 已 开 好 的 处 方 和 检 查 单 患 者 来 院 直 接 到 医 保 咨 询 处拿 去 处 方 和 检 查 单 门 诊 一

8、楼 刷 卡 缴 费 、 取 药 离 院 随 访 门 诊 慢 性 病 省 医 保 慢 性 病 市 医 保 慢 性 病 居 民 医 保 慢 性 病 门 诊 慢 性 病 申 报 时 间1、 省 、 市 医 保 门 诊 每 年 3月 份 、 9月 份 两 次 申 报 ;2、 中 原 区 医 保 4月 份 、 10月 份 两 次 申 报 。 三 种 特 种 病 : 肿 瘤 、 肾 移 植 、 肾 透 析 患 者 可 以 随 时申 报 。 省 医 保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报 多 种 疾 病 。 市 医 保 最 多 申 报 2种 疾 病 。 门 诊 慢 性 病 需 要 资 料 住 院 首 页 诊

9、 断 证 明 申 报 慢 性 病 相 关 检 查 结 果 复 印 件 三 张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医 保 卡 关 于 门 诊 慢 性 病 的 管 理 规 定 一 、 慢 性 病 患 者 持 慢 性 病 卡 到 专 科 就 诊 , 免 挂 号 费 。 二 、 接 诊 大 夫 根 据 患 者 所 申 报 病 种 开 具 与 疾 病 相 关 的药 品 及 检 查 项 目 , 并 按 要 求 书 写 电 子 病 历 , 药 品 量 不 能 超过 一 个 月 。 三 、 市 医 保 慢 性 病 患 者 诊 疗 后 到 医 保 办 审 核 盖 章 方 可记 账 。 四 、 省 医 保 慢 性 病 患

10、者 开 具 双 处 方 , 到 医 保 办 审 核 盖章 方 可 记 账 。 五 、 省 、 市 医 保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不 可 享 受 门 诊 慢 性 病 待遇 , 出 院 结 账 后 省 医 保 慢 病 方 可 使 用 ; 市 医 保 、 居 民 医 保次 月 享 受 慢 病 待 遇 。 省 医 保 慢 性 病 规 定 病 种( 1) 恶 性 肿 瘤 ( 9)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肺 气 肿( 2)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 失 代 偿 期 ) ( 10)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3) 异 体 器 官 移 植 ( 11) 慢 性 心 功 能 不 全 心 功 能 级(

11、 4) 急 性 脑 血 管 病 后 遗 症 ( 12) 结 核 病 ;( 5) 伴 严 重 并 发 症 的 糖 尿 病 ( 13) 精 神 分 裂 症 ;( 6) 肝 硬 化 ( 肝 硬 化 失 代 偿 期 ) ( 14)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7) 心 肌 梗 塞 型 冠 心 病 ( 15)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8) 高 血 压 病 期 (16)帕 金 森 ; (17)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18)强 直 性 脊 柱 炎 (19)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20)肺 间 质 纤 维 化 ( 21) 心 衰 和 心 律 失 常 型 冠 心 病 ; ( 22) 抑 郁

12、症 ( 中 、 重 度 ) ;( 23) 炎 症 性 肠 炎 ( 慢 性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 克 罗 恩 病 ) ( 24) 自 身 免 疫 性 肝( 25)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症 ; ( 26) 高 脂 血 症 ; ( 27) 前 列 腺 增 生 ( 中 、 重 度 ) ; ( 28) 视 网 膜 静 脉 阻 塞 ; ( 29)血 管 性 痴 呆 ; (30)肾 病 综 合 征 ;( 31) 丙 肝 ; 市 医 保 门 诊 规 定 病 种( 1) 恶 性 肿 瘤 ( 9)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肺 气 肿( 2)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 失 代 偿 期 ) (

13、 10)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3) 异 体 器 官 移 ( 11) 慢 性 心 功 能 不 全 ( 心 功 能 级 )( 4) 急 性 脑 血 管 病 后 遗 症 ( 12) 结 核 病( 5) 伴 严 重 并 发 症 的 糖 尿 病 ( 13) 精 神 分 裂 症( 6) 肝 硬 化 ( 肝 硬 化 失 代 偿 期 ) ( 14)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7) 心 肌 梗 塞 型 冠 心 病 ( 15)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8) 高 血 压 病 期 ( 16) 帕 金 森 ( 17) 血 友 病( 18) 肺 间 质 纤 维 化 ( 19) 慢 性 肺 源 性 心

14、脏 病( 20)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 21)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 22) 丙 肝 居 民 医 保 六 种 “ 门 诊 规 定 病 种 ” 及 待 遇 序 号 病 种 名 称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 元 )1 恶 性 肿 瘤 暂 无 定 额 ( 限 一 个 月 药 量 )2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 透 析 患 者 ) 15003 器 官 移 植 后的 抗 排 异 术 后 1年 以 上 2500术 后 1-3年 1400术 后 3年 以 上 10004 伴 严 重 并 发 症 的 糖 尿 病 100( 只 限 开 胰 岛 素 针 剂 ,不 可 开 口 服 药 )5

15、血 友 病 8006 精 神 分 裂 症 607 肝 硬 化 100 8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1009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10010 帕 金 森 100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待 遇 参 保 居 民 足 额 缴 费 后 , 享 受 以 下 门 诊 统 筹 待 遇 : 1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在 门 诊 就 诊 可 累 计 报 销 200元 。 2 报 销 范 围 : 所 有 甲 类 药 品 和 检 查 均 可 参 与 报 销 , 报 销 比例 为 40%。 3 参 保 居 民 门 诊 统 筹 支 付 限 额 , 限 当 年 使 用 , 下 年 度 不 结转 ,

16、不 累 计 。 4 . 参 保 居 民 门 诊 就 医 应 持 医 保 卡 ,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单 ,通 过 医 保 卡 计 算 机 网 络 直 接 在 医 院 结 算 , 未 使 用 医 保 卡结 算 的 ,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个 人全 额 承 担 。 居 民 医 保 患 者 门 诊 就 诊 流 程 患 者 持 卡 就 诊 , 接 诊 者 核 对 身 份根 据 病 情 选 择 甲 类 药 品 及 诊 疗 项 目 , 按 规 范 书 写 门 诊 病 历门 诊 记 账 处 核 实 患 者 身 份 、 刷 卡 记 账 ( 甲 类

17、 药 品 及 检 查 费 用 可 以报 销 40%, 一 年 最 高 累 计 报 销 200元 ) (二 ) 住 院 医 疗 待 遇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 1) 起 付 标 准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分 别为 300、 600元 、 900元 。 参 保 人 员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第 二 次 及其 以 后 住 院 , 起 付 标 准 降 低 50%。 省 医 保 起 伏 标 准 900元 。 居 民 医 保 年 度 内 起 付 线 均 为 600元 。 ( 2)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 市 、 区 医 保 6万 元

18、; 省医 保 为 8万 元 进 入 商 保 .居 民 医 保 6万 元 。 ( 3)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 在 职 人 员 , 市 医 保 统 筹 基 金支 付 比 例 分 别 为 90%、 对 于 退 休 人 员 ,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分 别 为 95%。 省 医 保 在 职 85%.省 医 保 退 休 90%。 居 民 医 保 均 为 70%。 ( 4) 超 过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医 疗 费 用 的 解 决 办法 : 通 过 商 业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解 决 , 参 保 人 员 每 人 每 年 缴 费80元 , 在 一 个 保 险

19、年 度 内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最 高 赔 付 额 为 18万元 ; 居 民 最 高 支 付 6万 元 , 赔 付 比 例 为 90%, 在 非 定 点 为85%。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及 支 付 标 准 我 市 规 定 , 床 位 费 按 普 通 病 房 三 人 间 标 准 执 行 , 省 、市 、 县 医 院 床 位 费 支 付 标 准 分 别 为 30元 、 25元 。 省 医 保 床 位 费 可 以 报 销 20元 .从 2014年 7月 1日 起 上 涨至 25元 国 家 规 定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的 生 活 服 务项 目 和 服 务

20、 设 施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 就 ( 转 ) 诊 交 通 费 、 急救 车 费 ; 空 调 费 、 电 视 费 、 电 话 费 、 食 品 保 温 箱 费 、 电炉 费 、 电 冰 箱 费 及 损 坏 公 物 赔 偿 费 ; 陪 护 费 、 护 工 费 、洗 理 费 、 门 诊 煎 药 费 ; 膳 食 费 ; 文 娱 活 动 费 以 及 其 他 特需 生 活 服 务 费 用 。 医 保 费 用 计 算 公 式统 筹 =( 总 费 用 自 费 费 用 乙 类 自 付 费 用 在 职 起 付 线 ) ( %) 退 休 哪 些 患 者 不 能 按 医 保 住 院 酗 酒 , 打 架 斗 殴

21、, 工 伤 , 吸 毒 , 违 法 犯 罪 , 交 通 事 故及 自 杀 , 自 残 , 自 伤 ( 专 科 医 院 鉴 定 的 精 神 病 除 外 ) 不 能按 医 保 住 院 , 否 则 要 拒 付 。 除 以 上 情 况 外 如 果 患 者 自 己 造 成 不 慎 外 伤 , 需 住 院 治疗 , 要 到 社 区 或 派 出 所 开 具 不 慎 外 伤 证 明 并 盖 章 , 外 伤 原因 写 清 楚 到 医 保 办 审 批 住 院 。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基 本 规 定1、 针 对 性 用 药 , 合 理 用 药 。2、 凡 在 目 录 内 的 药 物 , 同 品 种 ( 通 用

22、名 相 同 , 商 品 名 不 同 )有 若 干 选 择 时 , 应 选 择 价 格 较 低 的 品 种 。3、 抗 生 素 应 用 的 原 则 , 按 照 “ 抗 生 素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为 准 。4、 避 免 滥 用 辅 助 性 用 药 。5、 同 类 药 品 不 可 联 合 使 用 。6、 限 用 药 严 格 按 照 限 用 标 准 。 关 于 住 院 医 保 患 者 预 交 押 金 住 院 押 金 预 交 金 额 按 照 院 字 2010号 18号 文 件 1、 自 费 患 者 、 新 农 合 患 者 按 病 种 分 类 收 取 足 额 住 院 押金 。 2、 省 医

23、 保 患 者 按 1: 3的 比 例 收 取 , 即 交 1000元 用 3000元 。 3、 市 医 保 患 者 ( 含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患 者 ) 、 区 医 保 患 者先 按 1: 2的 比 例 收 取 一 定 住 院 押 金 即 交 1000元 用 2000元 ,随 后 根 据 住 院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预 结 算 产 生 的 实 际 费 用 . 4、 离 休 医 保 病 人 按 500元 定 额 收 取 住 院 押 金 。 病 人 住 院 时 注 意 事 项1、 住 院 资 格 认 证 : 要 做 好 医 保 卡 和 病 人 身 份 的 核 对 工 作 , 避 免 冒

24、名 顶 替现 象 发 生 。 参 保 人 员 住 院 时 , 各 科 护 士 长 要 保 存 好 参 保 人员 的 医 保 卡 , 以 备 审 核 。 郑 煤 医 保 、 登 封 医 保 、 荥 阳 职 工 医 保 患 者 的 医 保 卡 上无 照 片 , 一 定 要 同 时 查 看 其 身 份 证 。2、 严 禁 挂 床 住 院 ( 住 院 参 保 人 员 不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或 夜 间不 在 病 房 ) 。3、 出 院 结 帐 要 及 时 拖 延 结 帐 时 间 对 医 院 及 病 人 均 造 成 不 同程 度 的 损 失 : 对 病 人 影 响 跨 月 结 帐 将 影 响 到

25、 门 诊 慢 性 病 开药 。 病 人 住 院 时 注 意 事 项 4、 参 保 人 员 用 乙 类 药 品 或 自 费 项 目 一 定 要 告 知 病 人 或 家 属 , 知 情 同意 书 要 显 示 并 签 字 。 5、 患 者 住 院 后 及 时 填 写 住 院 审 批 表 , 住 院 三 天 内 医 保 办 工 作 人 员 到病 区 审 批 认 证 。 6、 病 区 护 士 站 患 者 一 览 表 上 要 显 示 医 保 患 者 标 识 , 省 医 保 为 蓝 三 角 ,市 医 保 为 红 三 角 , 新 农 合 患 者 为 写 农 合 。 7、 禁 止 用 医 保 药 品 串 换 非

26、 医 保 药 品 , 不 得 将 医 保 非 诊 疗 项 目 串 换 为医 保 诊 疗 项 目 。 8、 有 关 输 液 泵 的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使 用 如 下 五 种 药 品 可 以 报 销 : 硝 酸 甘 油 、 尼 卡 地 平 、 硝 普 钠 、 地 尔 硫卓 、 多 巴 胺 ; 且 前 三 个 小 时 每 小 时 4元 , 后 每 小 时 2元 收 费 。 病 人 住 院 时 注 意 事 项 9、 省 医 保 患 者 、 中 原 区 医 保 患 者 住 院 超 过 2个 月 ,要 写 继 续 治 疗 申 请 , 到 医 保 中 心 审 批 。 10、 省 医 保 病 人 一

27、 次 住 院 中 医 民 族 疗 法 允 许 做 2项 ,物 理 疗 法 允 许 做 2项 , 共 4项 ; 科 室 有 20个 计 价 单 位 的 权利 , 如 果 还 需 要 , 填 写 特 殊 治 疗 审 批 表 , 到 医 保 办 审 批 ,医 保 办 有 10个 计 价 单 位 审 批 权 , 再 需 要 者 , 填 写 特 殊 治疗 审 批 表 到 省 医 保 中 心 审 批 。 11、 市 医 保 的 所 有 理 疗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 但 是 病 历 上要 有 阶 段 性 评 价 记 录 。 大 型 检 查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64-CT均 已 纳 入 医 保 :

28、省 、 市 、 区 医 保 患 者 脑 血 管 、 颈 部 血 管 、 心 血 管 成 像属 于 医 保 报 销 项 目 ; 省 、 市 、 区 离 休 患 者 脑 血 管 和 心 血 管属 于 报 销 项 目 ; 符 合 条 件 者 要 写 审 批 表 到 医 保 办 审 批 。 省 离 休 患 者 要 填 写 专 门 的 审 批 表 , 复 印 大 病 历 , 相 关检 查 到 省 离 休 医 保 审 批 后 方 能 检 查 。 省 离 休 患 者 无 痛 肠 镜 及 无 痛 胃 镜 需 要 先 自 费 , 出 院 后复 印 结 果 , 到 省 离 休 医 保 报 销 。 以 上 审 批

29、表 均 要 随 病 历 保 存 。 一 次 性 材 料 医 疗 保 险 最 高 支 付 标 准材 料 分 类 材 料 名 称 医 保 ( 元 ) 离 休 ( 元 )心 脏 介 入 材 料 球 囊 扩 张 导 管 9500指 引 导 丝 1900指 引 导 管 1900冠 脉 支 架 17600( 市 2万 ) 25000外 周 支 架 胆 道 支 架 4500肠 道 支 架 4500食 道 支 架 4500气 官 支 架 4500 幽 门 支 架 4500 材 料 分 类 材 料 名 称 医 保 离 休外 周 支 架 尿 道 支 架 4500外 周 血 管 支 架 17600 18000心 外

30、 材 料 心 脏 瓣 膜 12000 20000眼 科 材 料 人 工 晶 体 1800( 市 2千 ) 6000乳 化 专 用 刀 300粘 弹 剂 120骨 科 材 料 人 工 全 髋 关 节 18000 20000人 工 半 髋 关 节 15000人 工 膝 关 节 22000 26000 材 料 分 类 材 料 名 称 医 保 离 休留 置 输 液 及 测 压材 料 中 心 静 脉 套 件 350中 心 静 脉 测 压 套件 400漂 浮 导 管 1200其 他 疝 补 片 2000心 脏 起 搏 器 单 腔 19800 20000双 腔 40000 50000 血 液 及 蛋 白 制

31、 品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省 医 保 : 急 性 失 血 量 大 于 总 血 量 的 20%致 生 命 体 征 不 正 常 , 慢 性失 血 致 血 红 蛋 白 低 于 80g时 , 使 用 血 液 制 品 可 按 规 定 支 付 。 白 蛋 白 低 于 30g/L且 伴 有 明 显 低 蛋 白 血 症 的 临 床 症 状 时 ,使 用 蛋 白 时 可 按 规 定 支 付 , 临 床 症 状 消 失 , 白 蛋 白 达 到 或超 过 30g/L时 ,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再 支 付 。 血 液 及 蛋 白 制 品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市 离 休 : 血 红 蛋 白 低 于 80

32、g/L、 白 蛋 白 低 于 35g/L, 写 出 申 请 表到 医 保 办 审 批 后 方 可 使 用 。 市 、 区 、 居 民 医 保 : 1、 血 液 制 品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 血 液 病 、 失 血 性 休 克 、 肾 透 析 。 2、 患 者 输 白 蛋 白 须 注 意 : 白 蛋 白 低 于 30g/L且 在 急 救时 方 可 使 用 。 关 于 生 物 制 剂 的 使 用 1、 免 疫 抑 制 剂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 ( 1) 肿 瘤 ; ( 2) 重度 感 染 ; ( 3) 严 重 营 养 不 良 ( 恶 液 质 ) 。 对 于 机 体 功

33、能低 下 引 起 的 反 复 感 染 及 久 治 不 愈 者 , 一 个 疗 程 不 超 过 2-4周 ; 肿 瘤 患 者 , 一 个 疗 程 不 超 过 6-8周 , 年 内 间 断 应 用 或按 肿 瘤 专 科 会 诊 意 见 应 用 。 2、 口 服 免 疫 调 节 剂 , 如 胸 腺 肽 片 、 金 水 宝 胶 囊 , 可用 于 老 年 体 弱 , 反 复 感 染 , 严 重 的 COPD患 者 , 但 应 在 易 感季 节 使 用 。 一 个 疗 程 6-8周 , 每 年 不 多 于 两 个 疗 程 。 医 保 患 者 转 院 有 关 规 定 医 保 患 者 转 院 原 则 : 转

34、上 不 转 下 省 医 保 患 者 14日 内 因 同 一 种 疾 病 再 次 住 院 者 , 免 交 入门 费 。 转 院 不 需 要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市 、 区 、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患 者 出 院 结 账 后 再 入 院 , 就 算是 第 二 次 住 院 , 要 交 入 门 费 ; 转 院 要 填 写 转 院 审 批 表 到 医保 办 盖 章 , 患 者 当 日 结 账 后 直 接 到 转 入 医 院 持 转 院 审 批 表及 医 保 卡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 方 可 按 一 次 住 院 结 算 , 免 交 入 门费 。 有 关 住 院 患 者 口 腔 科 治 疗

35、 费 规 定 1、 口 腔 科 治 疗 项 目 原 则 上 门 诊 收 费 , 医 保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如有 口 腔 科 疾 患 急 性 发 作 影 响 到 正 常 生 活 时 , 需 要 口 腔 科 会诊 者 , 需 写 好 会 诊 记 录 , 病 房 住 院 医 师 认 真 书 写 医 嘱 及 病程 记 录 。2、 医 保 审 核 如 果 发 现 是 会 诊 单 记 录 不 祥 , 扣 款 到 口 腔 科 ,如 果 是 没 下 医 嘱 或 病 程 记 录 不 祥 扣 科 室 。3、 整 形 项 目 (如 镶 牙 )属 于 自 费 项 目 , 应 门 诊 收 费 。 医 保 患 者

36、出 院 带 药 规 定 1、 医 保 患 者 出 院 时 , 只 准 带 与 住 院 治 疗 主 要 疾 病 有关 的 继 续 治 疗 药 品 ( 不 包 括 针 剂 ) , 带 药 一 般 为 7天 量 ,不 超 过 3种 药 品 。 2、 离 休 干 部 出 院 时 , 可 带 与 病 情 相 符 的 治 疗 用 药( 不 包 括 针 剂 ) , 出 院 带 药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半 个 月 , 不 超 过5种 药 品 。 关 于 住 院 病 人 急 诊 费 用 如 何 冲 账 省 、 市 、 区 医 保 住 院 当 天 的 急 诊 费 用 ( 包 括 刷 卡 和 现金 ) , 必

37、须 有 急 诊 病 历 , 方 可 住 院 记 账 , 记 账 后 到 住 院 记账 处 退 费 , 科 室 要 严 格 把 关 。 急 诊 冲 账 的 检 查 及 治 疗 项 目 要 有 医 嘱 , 检 查 结 果 要 放 在病 历 里 , 以 备 医 保 审 核 。 外 院 检 查 项 目 费 用 处 理 : 医 院 不 能 检 查 的 项 目 , 管 床 医 生 写 出 申 请 , 科 主 任 签字 后 到 医 务 科 审 批 , 外 出 检 查 回 来 , 需 外 检 医 院 提 供 项 目编 码 , 拿 报 销 条 及 编 码 到 医 保 办 审 核 , 如 在 医 保 范 围 之

38、内 ,科 室 计 费 后 医 务 科 、 医 保 办 主 任 签 字 , 最 后 院 长 签 字 后 到财 务 科 报 销 。 进 入 商 保 报 销 方 法 省 医 保 : 进 入 大 额 后 和 普 通 医 保 住 院 患 者 一 样 管 理 , 出 院时 直 接 报 销 。 市 医 保 、 区 医 保 及 城 镇 居 民 : 进 入 大 额 后 患 者 先 垫 付 所 有医 疗 费 用 , 出 院 到 社 保 局 工 伤 待 遇 处 。 进 入 商 保 报 销 所 需 资 料 住 院 总 清 单 出 院 证 诊 断 证 明 患 者 身 份 证 医 保 卡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三

39、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反 正 面 ) 本 人 工 商 银 行 卡 卡 号 ;进 入 商 保 死 亡 者 : 除 以 上 资 料 外 还 需 携 带 代 办 人 和 死 亡 患 者 的 关 系 证 明( 社 区 或 派 出 所 开 具 均 可 ) , 如 果 户 口 在 一 起 复 印 户 口 本 , 不 需 开 证 明 登 封 医 保 有 关 规 定 1、 登 封 医 保 在 我 院 住 院 入 门 费 为 880元 , 居 民 医 保 入门 费 300元 , 出 院 不 超 过 三 天 者 按 一 次 住 院 , 不 交 入 门 费 ;年 度 内 每 次 住 院 入 门 费 均 为

40、 880元 , 居 民 医 保 300元 。 2、 职 工 医 保 在 职 甲 类 报 92%, 退 休 报 94%。 居 民 医 保70%。 3、 床 位 费 按 9元 报 销 。 4、 职 工 医 保 统 筹 超 过 4万 9千 元 进 入 商 业 保 险 ; 进 入商 保 后 先 自 费 , 出 院 后 到 登 封 医 保 中 心 报 销 。 需 要 资 料 同市 医 保 , 复 印 病 历 。 居 民 医 保 统 筹 超 过 3万 5千 元 进 入 商 保 ,连 续 三 年 参 保 的 每 年 增 加 5千 元 ; 先 自 费 , 出 院 后 到 登 封医 保 中 心 报 销 , 所

41、需 材 料 同 职 工 医 保 。 郑 煤 医 保 有 关 规 定 郑 煤 医 保 执 行 省 医 保 的 有 关 政 策 。 荥 阳 医 保 有 关 政 策 荥 阳 职 工 医 保 在 我 院 住 院 可 享 受 直 补 。 1、 其 年 度 内 入 门 费 为 首 次 800元 , 第 二 次 为 500元 ,第 三 次 及 以 后 均 为 400、 两 次 住 院 相 隔 三 天 内 免 入 门 费 , 2、 甲 类 退 休 报 80%, 在 职 报 78%。 省 、 市 工 伤 有 关 政 策 省 工 伤 相 关 政 策 省 工 伤 患 者 持 工 伤 介 绍 信 在 我 院 门 诊

42、、 住 院 治 疗 都 可 以 在 我 院直 接 参 与 报 销 。 1、 人 员 范 围 : 已 经 取 得 工 伤 认 定 书 或 取 得 其 它 工 伤 资 格 的 工 伤 人 员( 已 在 省 工 伤 保 险 中 心 建 档 ) 。 如 旧 伤 复 发 需 要 门 诊 、 住 院 治 疗或 康 复 治 疗 时 , 应 进 入 联 网 结 算 系 统 。 2、 结 算 方 式 : 河 南 省 工 伤 患 者 持 省 工 伤 介 绍 信 来 我 院 就 诊 可 享 受 直补 结 算 。 3、 相 关 政 策 : 接 诊 医 生 要 对 工 伤 人 员 就 医 资 格 、 伤 情 信 息 进

43、 行 认 真核 实 , 并 积 极 协 助 工 伤 人 员 办 理 就 医 审 批 手 续 。 治 疗 工 伤 人 员 的药 品 要 严 格 按 照 河 南 省 省 直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险 药 品 目 录 执 行 , 做 到 合 理 检 查 、 合 理 治 疗 、 合 理 用 药 、 合 理收 费 , 使 用 医 用 材 料 时 首 选 国 产 、 价 格 低 廉 的 材 料 , 严 格 控 制 医疗 费 用 的 不 合 理 增 长 。 郑 州 市 工 伤 相 关 政 策 1、 人 员 范 围 : 已 经 取 得 工 伤 认 定 书 或 取 得 其 它

44、 工 伤 资 格的 工 伤 人 员 ( 已 在 市 工 伤 保 险 中 心 建 档 ) 。 其 旧 伤 复 发 需 要 门 诊 、住 院 治 疗 或 康 复 治 疗 。 2、 结 算 方 式 : 郑 州 市 工 伤 患 者 在 我 院 就 诊 的 医 疗 费 用 先由 个 人 或 用 人 单 位 垫 付 , 持 票 据 ( 门 诊 : 药 品 处 方 、 药 品 清 单 、发 票 、 工 伤 介 绍 信 ; 住 院 : 汇 总 清 单 、 结 账 发 票 、 工 伤 介 绍 信 )到 是 郑 州 市 社 保 局 报 销 。 3、 相 关 政 策 : 接 诊 医 生 要 对 工 伤 人 员 就

45、医 资 格 、 伤 情 信息 进 行 认 真 核 实 。 治 疗 工 伤 人 员 的 药 品 要 严 格 按 照 河 南 省 省 直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执 行 , 做 到 合 理检 查 、 合 理 治 疗 、 合 理 用 药 、 合 理 收 费 , 使 用 医 用 材 料 时 首 选 国产 、 价 格 低 廉 的 材 料 , 严 格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的 不 合 理 增 长 。 工 伤 患 者 门 诊 就 诊 流 程门 诊 大 厅 持 身 份 证 办 理 诊 疗 卡 工 伤 患 者 持 工 伤 介 绍 信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46、 原 件门 诊 一 楼 医 保 咨 询 台 登 记 、 盖 章相 关 科 室 就 诊 按 工 伤 有 关 规 定 开 具 相 关 药 品 及 诊疗 项 目 门 诊 一 楼 收 费 处 交 费 或 直 接 报 销 工 伤 患 者 住 院 流 程工 伤 患 者 工 伤 介 绍 信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住 院 证 5号 楼 一 楼 新 农 合 、 城 镇 医 保 服 务 中 心 登 记 、 盖 章 5号 楼 一 楼 住 院 结 算 处 5号 窗 口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到 相 关 科 室 住 院 治 疗 , 主 管 医 生 严 格 按 工 伤 审 批 的 部 位 进 行相 关 诊

47、 疗 出 院 到 5号 楼 一 楼 住 院 结 算 处 5号 窗 口 直 补 结 算 省 市 工 伤 患 者 就 诊 有 关 规 定 门 诊 管 理 : 1、 患 者 持 工 伤 介 绍 信 到 医 保 办 备 案 后 , 医 保 办 将 其 介 绍到 专 科 就 诊 。 2、 接 诊 大 夫 根 据 患 者 工 伤 部 位 为 其 开 具 工 伤 疾 病 相 关 的工 伤 目 录 内 药 品 及 诊 疗 项 目 。 3、 如 需 使 用 自 费 项 目 , 事 先 征 得 患 者 及 家 属 同 意 自 费 后方 可 使 用 , 按 要 求 开 双 处 方 、 书 写 门 诊 病 历 、 诊

48、 断 证 明 。 4、 患 者 诊 疗 后 到 医 保 办 审 核 , 在 处 方 和 介 绍 信 后 盖 章 。 工 伤 住 院 管 理 : 1、 患 者 持 工 伤 介 绍 信 就 诊 , 对 于 符 合 住 院 的 患 者 , 接诊 医 生 核 实 身 份 后 为 其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 患 者 持 住 院 证 、 工伤 介 绍 信 到 农 合 、 医 保 服 务 大 厅 审 批 备 案 , 大 厅 人 员 通 知科 室 主 任 及 主 管 大 夫 此 患 者 为 工 伤 患 者 , 执 行 工 伤 医 保 政策 。 2、 严 格 执 行 病 历 书 写 规 范 , 在 现 病

49、史 中 对 工 伤 事 故 发生 原 因 要 在 24小 时 之 内 详 细 记 录 。 3、 住 院 诊 疗 严 格 按 执 行 工 伤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 诊 疗 项 目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的 有 关 规 定 , 确 需 使 用 自 费 项 目 及 药 品 者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患 者 及 家 属 签 字 认 可 后 , 方 可 使 用 。 4、 住 院 期 间 如 果 需 要 做 64排 -CT, 须 填 写 特 殊 检 查 审批 表 , 患 者 家 属 到 工 伤 科 审 批 后 方 可 检 查 。 5、 符 合 出 院 条 件 者 , 科 室 为 其 办 理

50、出 院 手 续 , 并 为 患者 提 供 费 用 总 清 单 、 出 院 证 、 诊 断 证 明 , 结 账 后 患 者 到 医保 办 登 记 , 将 其 费 用 总 清 单 审 核 后 盖 章 。 6、 工 伤 患 者 应 选 用 国 产 材 料 , 避 免 使 用 进 口 材 料 。 7、 住 院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要 写 出 继 续 治 疗 申 请 , 患 者 家 属到 市 工 伤 科 审 批 后 方 可 继 续 住 院 治 疗 。 8、 医 保 办 每 个 月 将 住 院 患 者 信 息 以 电 子 表 格 报 送 市 工伤 科 。 ( 三 ) 生 育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待

51、 遇 :主 要 有 三 大 项 : 一 是 生 育 津 贴 二 是 生 育 医 疗 费 三 是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费 市 医 保 生 育 津 贴 期 限 及 标 准情 况 享 受 生 育 津 贴 期限 标准妊 娠 7个 月 及 以 上 生 产 或 引 产 的 3个 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妊 娠 4个 月 及 以 上 、 7个 月 以 下 自 然 流 产 或 引 产 的 1个 半 月妊 娠 4个 月 以 下 流 产 的 1个 月难 产 的 增 加 半 个 月多 胞 胎 的 每 多 生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半 个 月 市 医 保 生 育 医 疗 费 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费

52、支 付 标 准情 况 支 付 标 准1、 围 产 期 保 健 费 最 高 500元 *2、 妊 娠 7个 月 及 以 上 生 产 或 引 产 1500元3、 剖 宫 产 3000元4、 妊 娠 3个 月 及 以 上 、 7个 月 以 下 自 然 流 产 400元5、 妊 娠 3个 月 及 以 上 、 7个 月 以 下 引 产 600元6、 妊 娠 3个 月 以 下 流 产 200元7、 除 流 产 、 引 产 外 其 它 符 合 规 定 的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费 全 额 支 付8、 因 妊 娠 引 起 的 合 并 症 、 并 发 症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三 个 月 内

53、, 三 个 月 以 后 ) 本 市 定 点 : 一 类 95%, 二类 90%, 三 类 85%。 外 地 和 本 市 非 定 点 80%*9、 在 外 地 或 本 市 非 定 点 生 产 、 引 产 、 流 产 发 生 的 符 合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上 述 对 应 标 准 的 90%支付10、 在 境 外 生 产 、 引 产 、 流 产 及 因 妊 娠 引 起 的 合 并 症 、并 发 症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本 市 平 均 费 用 支 付 省 医 保 生 育 津 贴 及 标 准项 目 生 育 保 险 支 付 限 额省 级 医 院 市 级 医 院产 前 检 查

54、 ( 围 产 保 健 ) 1200元 /例正 常 分 娩 2200元 /例 2000元 /例异 常 分 娩 ( 难 产 ) 2800元 /例 2600元 /例剖 宫 产 4500元 /例 4300元 /例剖 宫 产 的 同 时 做 其 他 相 关 妇 产 科 手术 5000元 /例放 置 、 取 出 宫 内 节 育 器 ( 含 检 验 费 ) 150元 /例 130元 /例 输 精 管 结 扎 术 ( 含 检 验 费 ) 1200元 /例 1000元 /例输 卵 管 结 扎 术 ( 含 检 验 费 ) 2600元 /例 2400元 /例输 精 ( 卵 ) 管 复 通 术 ( 含 检 验 费 )

55、 4000元 /例 3800元 /例门 诊 终 止 妊 娠 ( 含 孕 情 检 查 、 检 验费 ) 300元 /例 280元 /例12周 以 上 住 院 终 止 妊 娠 1000元 /例 800元 /例引 产 1500元 /例 1300元 /例 享 受 津 贴 天 数类 别 享 受 天 数妊 娠 8周 15天8周 妊 娠 12周 30天12周 妊 娠 28周 42天妊 娠 28周 90天难 产 15天多 胞 胎 15/30天 (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15天 )晚 育 90天 省 、 市 生 育 保 险 报 销 注 意 事 项 产 妇 住 院 , 和 普 通 医 保 一 样 刷

56、卡 住 院 , 出 院 时 直 接 按 生 育 保 险 规定 报 销 , 婴 儿 费 用 自 理 。 省 医 保 生 育 保 险 住 院 必 须 持 河 南 省 生 育 保险 医 疗 机 构 审 批 表 双 份 、 医 保 卡 方 可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 围 产 期 费 用 需 到 市 医 保 中 心 报 销 。 省 医 保 围 产 期 费 用 出 院 结 账 时直 接 凭 发 票 录 入 电 脑 直 接 报 销 。 门 诊 手 术 费 用 : 经 医 保 办 审 核 后 , 按 计 划 生 育 医 保 规 定 直 接 门 诊报 销 。 以 上 费 用 需 医 院 垫 付 , 月 底

57、病 历 审 核 后 没 有 违 规 者 返 还 医 院 , 相 关科 室 做 好 病 人 认 证 及 病 历 的 规 范 书 写 工 作 。 ( 四 ) 离 休 干 部 医 保 床 位 费 : 离 休 干 部 住 院 治 疗 床 位 费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每 天 80元 ,超 出 部 分 离 休 干 部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 每 天 低 于 80元 的 据 实 结 算 。药 品 : 1、 我 市 离 休 干 部 医 疗 保 障 用 药 参 照 我 市 城 镇 职 工 基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及 河 南 省 离 休 干 部 医 疗 保 障 用 药 补

58、充 目 录 执 行 。 2、 限 用 药 要 严 格 按 限 制 标 准 使 用 。 诊 疗 项 目 : 在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目 录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将 基 本 保 险 不 予 支 付 的 出 诊 费 、 检 查 治 疗 加 急 费 , 应 用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装 置 ( PET) 、 电 子 束 CT, 各 类 器官 或 组 织 移 植 及 其 所 需 的 器 官 源 或 组 织 源 等 诊 疗 项 目 费用 ; 病 房 空 调 费 、 门 诊 煎 药 费 、 急 救 车 费 、 列 入 离 休 干部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59、 范 围 。 离 休 干 部 转 院 及 相 关 规 定转 院 原 则 上 是 转 上 不 转 下 , 如 果 是 定 点 医 院 不 需 要 办 理 任何 手 续 直 接 住 院 治 疗 。门 诊 按 规 定 需 治 疗 者 方 可 到 27家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 离 休 医 保 患 者 门 诊 就 诊 注 意 事 项免 挂 号 费 离 休 患 者 门 诊 就 诊 免 挂 号 费 , 持 离 休 处 方 本 、 离 休 卡 优 先 就 诊药 品 1、 每 次 开 药 要 用 专 用 处 方 , 限 半 月 量 , 抗 生 素 和 感 冒 药 不 能 超 过 七 天 。 2、

60、处 方 必 须 写 明 诊 断 和 病 历 摘 要 , 不 能 写 同 前 。 每 种 药 必 须 与 病 情 和 诊断 一 致 , 电 子 处 方 应 打 印 双 份 , 一 份 粘 到 离 休 干 部 处 方 本 上 待 审 核 , 一 份 药房 取 药 用 。 3、 诊 断 和 用 药 剂 量 要 写 清 , 辅 助 检 查 要 有 结 果 回 示 , 4、 开 具 药 品 前 要 查 看 前 面 处 方 , 检 查 同 类 药 品 有 无 用 完 , 避 免 重 复 开 药而 扣 款 。 二 、 2014年 农 合 直 补 方 案新 农 合 患 者 如 何 办 理 转 诊 证 明1 新

61、 农 合 直 补 范 围 、 各 地 区 起 伏 线 、 报 补 比 例一 农 合 报 补 特 殊 要 求新 农 合 患 者 住 院 如 何 办 理 登 记 、 认 证怎 样 更 好 履 行 告 知 义 务对 人 均 费 用 、 药 品 自 费 率 、 诊 疗 自 费 率 的 政 策 要 求二三四五六七 八 如 何 为 新 农 合 患 者 办 理 出 院 高 新 区 新 农 合 转 诊 及 慢 性 病 一 、 如 何 办 理 转 诊 证 明( 一 ) 如 何 办 理1、 新 农 合 执 行 逐 级 转 诊 : 参 合 地 乡 镇 卫 生 院 、 县 、 市 、 省 级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62、转 诊 所 需 资 料 : 诊 断 证 明 、 农 合 证 、 身 份 证 新 生 儿 : 户 口 本 、 出 生 证 明 、 患 儿 母 亲 身 份 证 异 位 妊 娠 : 结 婚 证u 所 有 证 件 准 备 原 件 和 复 印 件u夜 间 入 院 患 者 : 于 住 院 第 2天 持 上 述 证 件 到 新 农 合 窗 口 办理 2、 正 常 转 诊 : 平 诊 患 者 : 经 县 级 医 院 开 具 转 诊 证 明 加 盖 县 医 院 农 合 办 及参 合 地 县 新 农 合 办 公 室 章 。 急 诊 患 者 : 持 急 诊 证 明 、 农 合 证 、 身 份 证 于 住 院 3日

63、内 到参 合 地 新 农 合 办 公 室 办 理 电 子 转 诊 单 可 按 正 常 比 例 报 销 。( 或 电 话 联 系 参 合 地 新 农 合 办 公 室 办 理 电 子 转 诊 信 息 ) 3、 非 正 常 转 诊 未 经 县 级 医 院 转 诊 直 接 入 我 院 的 : 接 诊 医 师 告 知 患者 自 愿 报 销 比 例 降 低 10%并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持 农 合 证 、 身份 证 、 知 情 同 意 书 3日 内 到 参 合 地 农 合 办 补 办 转 诊 。 ( 或电 话 联 系 参 合 地 新 农 合 办 公 室 办 理 电 子 转 诊 信 息 ) 对 未

64、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并 让 患 者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直 接 住 院的 , 其 降 低 10%的 补 偿 费 用 由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4、 外 伤 患 者 高 新 区 、 二 七 区 农 合 患 者 经 外 伤 调 查 后 可 在 我 院 报 销 。其 他 地 区 外 伤 患 者 需 办 理 转 诊 , 出 院 时 到 农 合 窗 口 推 送 信息 后 回 参 合 地 报 销 。 (二 ) 如 何 加 盖 急 诊 专 用 章 患 者 经 急 诊 科 入 院 : 急 诊 病 历 , 诊 断 证 明 , 至 门 诊 大 厅 加 盖 诊 断 证 明 专 用 章 , 再 到

65、急 诊 科 加 盖 急 诊 专 用 章 。 患 者 经 门 诊 收 住 院 : 如 果 符 合 急 诊 条 件 者 , 主 管 医 师 直 接为 患 者 提 供 急 诊 病 历 , 诊 断 证 明 按 以 上 程 序 办 理 急 诊 证明 。 。 急 诊 证 明 应 与 病 程 记 录 相 吻 合 , 对 于 不 属 于 急 诊 入 院条 件 而 为 其 提 供 急 诊 证 明 的 , 其 补 偿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住 院 科室 承 担 。 三 、 直 补 范 围 、 报 补 起 伏 线 及 比 例 ( 一 ) 不 予 补 偿 范 围 : 1、 应 当 由 公 共 卫 生 负 担 的 ;

66、 2、 应 当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 3、 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的 ; 4、 因 故 意 犯 罪 、 酗 酒 、 吸 毒 、 自 杀 、 自 残 、 斗 殴 等 造成 的 ; 5、 在 境 外 就 医 的 ; 6、 超 出 新 农 合 报 销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基 本 诊 疗 项 目 和 医疗 服 务 设 施 目 录 范 围 的 。 医 疗 机构 级 别 起 付 线( 元 ) 纳 入 补 偿 范 围 的住 院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比例 ( %)乡 级 200 200元 医 疗 费 用 800部 分 70医 疗 费 用 800元 部 分 90县 级 500 500元 医 疗 费 用 1500部 分 60医 疗 费 用 1500部 分 80市 级 类 700 700元 医 疗 费 用 3000部 分 50医 疗 费 用 3000部 分 70 类 1000 1000元 医 疗 费 用 4000部 分 50医 疗 费 用 4000部 分 70省 级 类 1000 1000元 医 疗 费 用 4000部 分 45医 疗 费 用 4000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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