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急救—中医伤科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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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五 章 创 伤 急 救 先 止 血 、 包 扎 , 然 后 妥 善 固 定 , 采 用 正确 的 搬 运 方 法 及 时 转 送 。维 护 伤 员 的 呼 吸 道 通 畅 , 及 时 救 治 心 跳 、呼 吸 骤 停 及 创 伤 昏 迷 等 危 急 重 症 患 者 ,积 极 防 治 休 克 等 各 种 并 发 症 。 保 持 呼 吸 道 通 畅止 血包 扎固 定搬 运 置 伤 员 于 仰 卧 位 , 宽 衣 解 带 , 清 除 口 鼻 咽 喉 中的 异 物 ; 对 呼 吸 道 阻 塞 或 有 窒 息 危 险 的 伤 员 , 行 气 管 切开 插 管 , 或 急 行 环 甲 膜 切 开 插

2、 管 、 用 粗 针 头 穿刺 环 甲 膜 通 气 ; 对 呼 吸 骤 停 者 , 行 口 对 口 人 工 呼 吸 ; 对 有 舌 后 坠 阻 塞 呼 吸 道 者 , 应 将 下 颌 提 起 、 颈后 仰 , 将 舌 牵 出 , 用 别 针 或 丝 线 穿 过 舌 尖 固 定于 衣 服 上 , 同 时 将 伤 员 置 于 侧 卧 位 。 比 较 小 的 创 伤 出 血 , 局 部 冲 洗 后 , 用 无菌 纱 布 覆 盖 , 绷 带 加 压 包 扎 。对 于 静 脉 出 血 和 大 多 数 动 脉 出 血 , 先 用无 菌 或 干 净 敷 料 覆 盖 伤 口 , 外 加 消 毒 或干 净 纱

3、布 压 垫 , 再 用 绷 带 或 三 角 巾 进 行加 压 包 扎 。 加 压 包 扎 时 , 松 紧 适 度 , 既 止 血 , 又 不阻 断 肢 体 的 血 循 环 。止 血 时 , 先 将 肢 体 抬 高 , 包 扎 范 围 超 出伤 口 2 3横 指 , 从 肢 体 远 端 向 近 端 包 扎 。包 扎 后 如 继 续 出 血 渗 透 敷 料 , 可 再 加 敷料 包 扎 , 直 至 有 效 地 止 血 。 常 用 的 止 血 带 有 橡 皮 管 ( 条 ) 与 气 压 止血 带 两 种 , 要 严 格 掌 握 使 用 方 法 和 注 意事 项 。 止 血 带 缚 上 时 间 太 长

4、 将 导 致 肢 体疼 痛 , 甚 至 引 起 肢 体 缺 血 性 坏 死 而 致 残 ,严 重 者 可 危 及 伤 员 生 命 。 绷 带 包 扎 法 三 角 巾 包 扎 法 多 头 带 包 扎 法 急 救 包 包 扎 法 最 普 遍 的 一 种 伤 口 包 扎 法 , 取 材 、 携 带和 操 作 方 便 , 方 法 容 易 掌 握 。 环 形 包 扎 法 : 环 绕 肢 体 数 圈 包 扎 , 每 圈需 重 叠 , 用 于 胸 腹 和 四 肢 等 处 小 伤 口 及固 定 敷 料 。螺 旋 形 包 扎 法 : 先 环 绕 肢 体 三 圈 , 固 定始 端 , 再 斜 向 上 环 绕 ,

5、后 圈 压 住 前 圈 的1/2 2/3。 用 于 肢 体 周 径 变 化 不 大 的 部位 , 如 上 臂 和 足 部 等 。 螺 旋 反 折 包 扎 法 : 先 环 绕 肢 体 数 圈 以 固定 始 端 。 再 斜 旋 向 上 环 绕 , 每 圈 反 折 一次 , 压 住 前 圈 的 1/2 2/3。 此 法 用 于 肢 体周 径 不 等 的 部 位 , 如 小 腿 和 前 臂 等 。“ 8”字 环 形 包 扎 法 : 先 环 绕 肢 体 远 端 数圈 以 固 定 始 端 , 再 跨 越 关 节 一 圈 向 上 ,一 圈 向 下 , 每 圈 在 中 间 和 前 圈 交 叉 成 “ 8”字

6、形 , 此 法 用 于 关 节 部 位 的 包 扎 。 在 急 救 现 场 若 遇 腹 部 开 放 性 损 伤 , 腹 腔脏 器 膨 出 , 不 能 将 污 染 的 脏 器 纳 入 腹 腔内 , 此 时 , 应 先 用 无 菌 纱 布 覆 盖 , 再 用碗 或 口 盅 扣 在 膨 出 的 脏 器 上 , 或 用 纱 布 、毛 巾 做 成 环 状 保 护 圈 , 再 用 三 角 巾 或 绷带 包 扎 , 避 免 继 续 脱 出 、 干 燥 或 受 压 等 ,同 时 避 免 运 送 途 中 因 搬 运 伤 员 使 伤 口 暴露 增 加 感 染 或 继 发 性 损 伤 的 机 会 。 外 露 的 骨

7、 折 端 等 组 织 不 应 还 纳 , 以 免 将污 染 物 带 入 深 层 , 而 应 用 消 毒 敷 料 或 清洁 布 类 进 行 严 密 的 保 护 性 包 扎 。 其 一 : 减 轻 患 者 伤 处 疼 痛 , 预 防 疼 痛 性休 克 的 发 生 ;其 二 : 限 制 骨 折 断 端 或 脱 位 肢 体 再 移 位 ,避 免 产 生 新 的 损 伤 和 并 发 症 。 骨 折 固 定 范 围 : 包 括 骨 折 处 上 、 下 两 个 关 节 ; 顺 序 : 先 止 血 、 包 扎 , 后 固 定 骨 折 断 端 ; 固 定 时 , 固 定 物 与 肢 体 之 间 要 加 衬 垫

8、( 棉 垫 、毛 巾 、 布 片 等 软 物 ) , 以 防 皮 肤 压 伤 ; 固 定 四 肢 时 要 露 出 指 、 趾 端 以 便 观 察 血 液 循 环 ,如 出 现 指 ( 趾 ) 苍 白 、 青 紫 , 肢 体 发 凉 、 疼 痛或 麻 木 时 , 表 明 血 液 循 环 不 良 。 应 立 即 查 明 原因 , 如 为 扎 缚 过 紧 , 应 放 松 缚 带 重 新 固 定 。 昏 迷 或 气 胸 伤 员 , 必 须 采 用 平 卧 式 搬 运 法 。搬 运 时 两 人 或 数 人 蹲 在 伤 员 同 一 侧 , 双 手 托住 伤 员 的 头 部 、 背 部 、 腰 部 、 臀

9、部 和 腿 部 ,动 作 协 调 一 致 地 将 伤 员 托 起 置 于 担 架 上 。 疑 有 脊 柱 骨 折 的 病 人 , 绝 对 禁 止 一 人 拖 肩 一人 抬 腿 或 一 人 背 送 的 错 误 做 法 , 而 应 由 3人 采用 平 卧 式 搬 运 法 。 采 用 软 担 架 时 宜 取 俯 卧 位 ,以 保 持 脊 柱 的 平 直 , 禁 止 弯 腰 。 运 送 途 中 携 带 必 要 的 急 救 药 品 和 氧 气 等 ,救 护 人 员 要 密 切 观 察 伤 员 的 神 志 、 呼 吸 、瞳 孔 、 脉 搏 、 血 压 等 生 命 体 征 变 化 。用 担 架 时 要 让

10、伤 员 头 在 后 , 以 便 后 面 救护 人 员 能 随 时 观 察 伤 员 的 情 况 。 清 创 术清 创 术 就 是 清 除 伤 口 内 的 异 物 、 坏 死 组织 和 细 菌 , 使 污 染 伤 口 转 变 成 为 干 净 伤口 , 缝 合 后 能 达 到 一 期 愈 合 。 伤 后 6 8小 时 内 的 伤 口 经 彻 底 清 创 后 可 一 期 缝合 ; 伤 后 8 24小 时 ( 或 超 过 24小 时 ) 的 伤 口 , 如果 尚 未 感 染 , 配 合 抗 生 素 的 有 效 使 用 , 仍 可 清创 , 是 否 缝 合 或 延 期 缝 合 应 根 据 伤 口 情 况

11、而 定 。 如 就 诊 时 伤 口 已 感 染 , 不 能 清 创 或 不 能 彻 底 清创 , 应 敞 开 伤 口 , 清 除 坏 死 组 织 、 血 块 和 异 物 ,冲 洗 和 切 开 引 流 , 更 换 敷 料 , 等 待 延 期 缝 合 或植 皮 。 清 创 术 的 步 骤 和 内 容准 备 : 在 麻 醉 下 进 行 伤 口 的 清 洗 和 消 毒 。麻 醉 后 先 用 无 菌 纱 布 覆 盖 伤 口 , 剃 去 伤口 周 围 的 毛 发 , 清 洗 污 物 , 刷 洗 伤 口 周围 皮 肤 三 次 。除 去 纱 布 , 反 复 冲 洗 伤 口 , 尽 量 清 除 伤口 内 异 物

12、 和 细 菌 , 对 较 大 、 较 深 或 污 染严 重 的 伤 口 , 用 双 氧 水 泡 洗 , 再 用 生 理盐 水 冲 洗 5 10分 钟 。 擦 干 皮 肤 后 , 严 格 消 毒 伤 口 周 围 皮 肤 ,铺 无 菌 巾 。 清 创 时 , 如 无 大 出 血 不 宜 使 用 止 血 带 ,以 免 健 康 组 织 缺 血 , 同 时 增 加 识 别 坏 死组 织 与 健 康 组 织 的 难 度 及 伤 口 感 染 的 机会 。 充 分 显 露 创 腔 : 是 清 创 能 否 彻 底 的 关 键之 一 。彻 底 止 血 : 活 动 性 出 血 要 止 住 , 但 各 部位 的 主

13、要 血 管 不 结 扎 , 尽 量 修 复 或 吻 合 ;除 脾 脏 破 裂 多 采 用 切 除 外 , 肝 、 肾 损 伤等 尽 量 采 用 缝 合 止 血 , 迫 不 得 已 时 才 部分 切 除 。 彻 底 切 除 坏 死 组 织 : 清 除 或 切 除 创 腔 内的 血 凝 块 、 异 物 和 碎 裂 坏 死 组 织 , 但 粉碎 性 骨 折 中 与 骨 膜 相 连 的 骨 片 不 应 切 除 ,防 止 骨 缺 损 , 神 经 、 血 管 和 肌 腱 应 尽 量少 切 除 。 如 伤 口 边 缘 不 整 齐 , 可 切 除 伤口 内 缘 1 2mm, 颜 面 、 手 指 、 关 节 附

14、近 和 会 阴 区 等 部 位 的 皮 肤 要 尽 量 保 留 。 充 分 冲 洗 和 引 流 : 清 创 后 用 3 双 氧 水 、1 1000新 洁 尔 灭 或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反 复冲 洗 , 进 一 步 清 除 微 小 碎 片 及 表 面 污 染 。冲 洗 后 根 据 需 要 , 另 行 切 口 放 置 引 流 条( 管 ) , 但 伤 口 内 尽 量 不 放 置 引 流 条( 管 ) , 尤 其 是 关 节 腔 内 , 以 免 发 生 关节 僵 硬 。 修 复 创 口尽 量 保 护 和 修 复 重 要 的 血 管 神 经 , 恢 复其 正 常 的 解 剖 关 系 ;血 管 、

15、 神 经 、 肌 肉 、 肌 腱 和 皮 肤 等 组 织逐 层 对 应 吻 合 , 不 可 错 乱 吻 合 , 避 免 愈合 后 出 现 或 加 重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和 肌 腱 因 缺 损 不 能 一 期 吻 合 者 , 应原 位 固 定 覆 盖 , 不 可 裸 露 , 留 待 以 后 修复 。 术 后 处 理适 当 固 定 : 骨 折 、 关 节 损 伤 、 血 管 和 软组 织 严 重 损 伤 等 修 复 后 应 适 当 外 固 定 ,以 减 轻 疼 痛 、 防 治 休 克 和 预 防 感 染 。适 当 抬 高 患 肢 和 更 换 敷 料 ;密 切 观 察 患 肢 远 端 血 循

16、 环 和 神 经 功 能 ;正 确 使 用 抗 生 素 。 X线 检 查 : 了 解 有 无 导 致 血 管 损 伤 的 骨折 、 脱 位 或 异 物 等 。动 脉 造 影 术 : 可 显 示 动 脉 多 处 伤 、 晚 期动 脉 伤 、 创 伤 性 动 脉 瘤 或 动 静 脉 瘘 等 。 及 时 止 血 , 抗 休 克 , 挽 救 患 者 生 命 ;其 次 , 修 复 损 伤 的 血 管 , 尽 早 恢 复 肢 体血 供 , 保 全 肢 体 , 降 低 致 残 率 。血 管 损 伤 中 动 脉 损 伤 是 主 要 矛 盾 , 必 须修 复 , 大 静 脉 要 尽 量 修 复 。 血 管 损

17、伤 一 般 都 需 要 在 4 6小 时 内 手 术治 疗 , 否 则 易 发 生 血 栓 蔓 延 、 缺 血 区 域扩 大 和 远 端 肢 体 严 重 缺 血 或 坏 死 。手 术 方 法 有 血 管 结 扎 术 、 端 端 吻 合 术 、端 侧 吻 合 术 、 侧 面 修 补 术 和 移 植 修 补 术等 。 术 后 最 常 发 生 的 问 题 有 血 容 量 不 足 、 急性 肾 功 能 衰 竭 、 伤 肢 血 循 环 障 碍 、 伤 口感 染 和 继 发 性 出 血 等 。 密 切 观 察 患 者 全 身 情 况 ;外 固 定 ;体 位 : 保 持 伤 肢 与 心 脏 处 于 同 一

18、水 平 面 ,不 可 过 高 或 过 低 。 如 静 脉 回 流 不 畅 , 可稍 抬 高 。密 切 注 意 伤 肢 血 循 环 ;预 防 感 染 ;继 发 性 大 出 血 ;中 医 治 疗 。 周 围 神 经 断 裂 后 , 远 端 发 生 Waller 变 性 ;近 端 只 有 一 小 段 发 生 Waller 变 性 ;随 后 , 雪 旺 细 胞 增 生 复 原 , 近 端 神 经 轴索 以 每 日 1 2mm的 速 度 经 雪 旺 管 向 远 端长 入 , 再 生 的 神 经 纤 维 数 由 少 到 多 , 由细 到 粗 , 有 髓 鞘 的 再 生 髓 鞘 , 无 髓 鞘 的不 再 生

19、 髓 鞘 。 神 经 如 未 修 复 , 近 端 再 生 的 神 经 纤 维 在断 裂 处 与 雪 旺 细 胞 及 结 缔 组 织 形 成 假 性神 经 瘤 。 ( 1) 畸 形 : 由 于 神 经 损 伤 , 肌 肉 瘫 痪 所致 。 如 桡 神 经 损 伤 后 出 现 的 腕 下 垂 , 尺神 经 损 伤 后 出 现 的 爪 形 指 , 正 中 神 经 损伤 后 出 现 的 “ 猿 手 ” 畸 形 , 腓 总 神 经 损伤 后 出 现 的 足 下 垂 等 。 ( 2) 感 觉 障 碍 :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后 所 支配 的 皮 肤 区 发 生 感 觉 障 碍 , 检 查 感 觉 减退

20、 或 消 失 的 范 围 可 判 断 是 何 神 经 损 伤 。临 床 上 要 注 意 检 查 痛 觉 、 触 觉 、 温 觉 和两 点 分 辨 能 力 的 变 化 。 ( 3) 运 动 障 碍 : 神 经 损 伤 后 出 现 所 支配 的 肌 肉 瘫 痪 , 通 过 检 查 肌 肉 瘫 痪 的 程度 可 判 断 神 经 损 伤 的 程 度 。 定 期 反 复 检查 , 可 以 了 解 神 经 再 生 、 肢 体 功 能 恢 复和 预 后 情 况 等 , 进 而 调 整 治 疗 方 案 。 ( 4) 腱 反 射 的 变 化 : 神 经 受 伤 后 , 有关 肌 腱 的 反 射 即 消 失 。

21、如 坐 骨 神 经 损 伤后 跟 腱 反 射 消 失 , 上 臂 肌 皮 神 经 受 伤 后 ,肱 二 头 肌 腱 反 射 消 失 。 ( 5) 植 物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 周 围 神 经 损 伤后 出 现 所 支 配 的 皮 肤 营 养 障 碍 , 如 无 汗 、干 燥 、 灼 热 和 发 红 等 , 晚 期 皮 肤 发 凉 ,失 去 皱 纹 , 变 得 平 滑 、 少 汗 、 干 燥 , 毛发 过 多 和 指 甲 变 形 。 ( 6) 神 经 本 身 的 变 化 : 沿 神 经 纤 维 走 行 区 触 诊和 叩 诊 可 了 解 神 经 本 身 的 变 化 。 神 经 不 全 损 伤

22、时 , 触 诊 可 引 起 神 经 全 段 疼 痛 。 叩 击 损 伤 神 经的 远 端 , 引 起 该 神 经 支 配 区 针 刺 样 麻 痛 , 表 明该 神 经 开 始 再 生 ( Tinel 征 ) , 是 神 经 轴 索 再 生的 证 据 。 临 床 上 常 以 此 推 测 神 经 再 生 的 情 况 ,Tinel征 若 停 滞 不 前 , 说 明 神 经 纤 维 生 长 受 阻 ;若 远 端 反 应 敏 感 且 越 来 越 明 显 , 表 示 神 经 生 长良 好 。 肌 电 图 检 查 ;诱 发 电 位 检 查 。 肢 体 闭 合 性 损 伤 合 并 的 神 经 损 伤 , 有

23、80 左 右 属 于 神 经 失 用 症 或 轴 索 断 裂 , 无需 手 术 治 疗 多 能 自 行 恢 复 , 余 下 20 属于 神 经 断 裂 需 手 术 治 疗 。 ( 1) 妥 善 保 护 患 肢 : 避 免 冻 伤 、 烫 伤 与压 伤 等 。( 2) 复 位 , 解 除 骨 折 断 端 和 关 节 头 压 迫 。( 3) 外 固 定 : 骨 折 脱 位 整 复 后 需 外 固 定 。( 4) 手 法 治 疗 和 功 能 锻 炼 。( 5) 药 物 治 疗 : 活 血 化 瘀 , 益 气 通 络 。( 6) 针 灸 治 疗 。 神 经 损 伤 修 复 的 时 机 原 则 上 愈

24、早 愈 好 ,一 期 修 复 最 好 在 6 8小 时 内 进 行 , 恢 复效 果 好 。 二 期 手 术 时 间 最 好 在 伤 后 1 3个 月 内 进 行 , 6个 月 内 也 能 获 得 较 好 效果 , 之 后 越 来 越 差 。 根 据 神 经 损 伤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 二 期 修 复术 有 神 经 松 解 术 、 神 经 吻 合 术 、 神 经 转移 与 移 植 术 、 肌 腱 转 移 术 和 关 节 融 合 术等 。 肢 体 外 部 受 压 : 地 震 、 车 祸 或 房 屋 倒 塌 ;肢 体 内 部 组 织 肿 胀 : 血 肿 ;血 管 受 损 : 水 肿 。 缺

25、 血 -水 肿 机 制 : 筋 膜 间 隔 区 内 血 循 环 障碍 , 肌 肉 因 缺 血 而 产 生 类 组 织 胺 物 质 ,从 而 使 毛 细 血 管 扩 张 , 通 透 性 增 加 , 大量 血 浆 和 液 体 渗 入 组 织 间 隙 , 形 成 水 肿 ,使 肌 内 压 增 高 , 形 成 缺 血 -水 肿 恶 性 循 环 ,最 后 导 致 肌 肉 坏 死 , 神 经 麻 痹 。 病 变 范 围 局 限 , 后 遗 肌 肉 挛 缩 和 神 经 功能 障 碍 , 对 全 身 影 响 不 大 。病 变 范 围 广 泛 , 造 成 大 量 肌 组 织 坏 死 ,钾 离 子 与 酸 性 代

26、 谢 产 物 等 有 害 物 质 大 量释 放 , 引 起 急 性 肾 衰 , 全 身 不 良 反 应 严重 , 发 展 成 挤 压 综 合 征 。 早 期 以 局 部 为 主 , 情 况 严 重 后 才 出 现 全身 症 状 。本 病 症 状 体 征 可 归 纳 为 五 “ P”症 : 疼痛 转 为 无 痛 ( Painless) ; 苍 白( Pallor) 或 紫 绀 , 大 理 石 花 纹 等 ; 感觉 异 常 ( Paresthesia) ; 肌 肉 瘫 痪( Paralysis) ; 无 脉 ( Pulselessness) 。 压 力 检 查 : 正 常 前 臂 筋 膜 间 隔

27、区 组 织 压为 9mmHg, 小 腿 为 15mmHg。 超 过 2030mmHg时 , 须 严 密 观 察 其 变 化 。 当 舒张 压 与 组 织 压 的 压 差 为 10 20mmHg时 ,必 须 紧 急 切 开 深 筋 膜 , 充 分 减 压 。实 验 室 检 查 : 白 细 胞 总 数 和 分 类 升 高 ,血 沉 加 快 ; 严 重 时 尿 中 有 肌 红 蛋 白 , 电解 质 紊 乱 , 出 现 高 钾 低 钠 等 。 筋 膜 间 隔 区 综 合 征 的 治 疗 原 则 是 早 诊 早治 , 减 压 彻 底 , 减 小 伤 残 率 , 避 免 并 发症 。 改 善 血 循 环解

28、 除 压 迫 ;患 肢 放 置 水 平 位 , 不 可 抬 高 , 以 免 缺 血加 重 , 促 使 本 病 形 成 。 确 诊 后 , 立 即 将 所 有 间 隔 区 全 长 切 开 ,恢 复 血 供 ;在 时 间 上 , 越 早 越 好 , 越 晚 越 差 , 如 果肌 肉 已 完 全 坏 死 , 肌 挛 缩 将 无 法 避 免 。 切 开 位 置 : 通 常 沿 肢 体 纵 轴 方 向 作 切 口 ,深 筋 膜 切 口 应 与 皮 肤 切 口 一 致 或 略 长 , 以便 充 分 减 压 。 上 臂 和 前 臂 作 旁 侧 切 口 , 手部 作 背 侧 切 口 , 大 腿 作 外 侧 切

29、 口 , 小 腿 作前 外 侧 或 后 内 侧 切 口 。 切 口 范 围 : 应 切 开 每 一 个 受 累 的 筋 膜 间隔 区 , 否 则 达 不 到 减 压 的 目 的 。 小 腿 切开 减 压 时 , 可 将 腓 骨 上 2/3切 除 , 以 便 将小 腿 四 个 筋 膜 间 隔 区 充 分 打 开 。 切 开 后 的 处 理 与 注 意 事 项 : 彻 底 清 除坏 死 组 织 , 暂 不 缝 合 切 口 。 切 口 不 可加 压 包 扎 , 避 免 再 度 阻 断 血 循 环 。 切口 创 面 可 用 凡 士 林 纱 布 、 生 理 盐 水 纱 布换 药 。 严 格 无 菌 操

30、作 , 预 防 破 伤 风 与气 性 坏 疽 的 发 生 。 注 意 观 察 伤 口 分 泌物 的 颜 色 , 必 要 时 可 将 分 泌 物 送 细 菌 培养 和 药 敏 试 验 , 以 便 选 用 适 合 的 抗 生 素 。 休 克 ;肌 红 蛋 白 血 症 与 肌 红 蛋 白 尿 : 这 是 诊 断挤 压 综 合 征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高 钾 血 症 ;酸 中 毒 及 氮 质 血 症 ; 挤 压 综 合 征 是 骨 伤 科 的 危 急 重 症 , 应 做到 早 期 诊 断 , 积 极 救 治 , 早 期 切 开 减 压与 防 治 肾 衰 ; 凡 重 压 超 过 1小 时 以 上 者 ,均 应 按 挤 压 综 合 征 处 理 , 密 切 注 意 其 变化 , 积 极 防 治 并 发 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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