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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主 要 内 容一 、 档 案 的 价 值 和 作 用二 、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8号 令 )三 、 数 码 照 片 声 像 档 案 的 收 集 与 管理四 、 公 章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一 、 什 么 是 档 案 ? 1.档 案 是 机 关 、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社 会 活 动中 直 接 形 成 的 , 按 照 一 定 规 律 保 存 以备 查 考 的 各 种 形 式 和 载 体 的 历 史 记 录。2. 文 件 与 档 案 有 何 区 别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的 文 件 不 是 档 案

2、 ; 对 日 后没 有 查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不 是 档 案 ; 档 案包 括 实 物 的 、 声 像 的 等 特 殊 载 体 材 料经 过 系 统 整 理 的 , 对 机 关 、 组 织 和 个 人有 查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 可 称 为 档 案 二 、 档 案 的 价 值 与 作 用1.档 案 的 基 本 价 值( 1) 档 案 的 凭 证 价 值“ 空 口 无 凭 , 立 字 为 证 ”真 实 可 靠 的 历 史 证 据( 2) 档 案 的 参 考 价 值查 考 既 往 情 况掌 握 历 史 资 料 2. 档 案 的 作 用1.维 护 国 家 、 集 体 和 个 人 权 益

3、的 法 律 书 证。许 多 单 位 和 个 人 以 档 案 为 证 据 , 解 决 了 债务 、 产 权 和 著 作 权 等 各 种 纠 纷 , 证 实 了 个人 的 学 历 、 经 历 以 及 工 资 、 福 利 待 遇 方 面的 诸 多 问 题 。 2.行 政 管 理 的 查 考 凭 据档 案 可 以 为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领 导 工作 和 业 务 管 理 提 供 证 据 及 咨 询 材 料 , 借以 熟 悉 情 况 、 总 结 经 验 、 制 订 计 划 、 进行 决 策 、 处 理 各 种 问 题 。 汤 国 基 档 案 事 件 2003年 7月 14号 , 一 纸

4、赔 偿 标 的 高 达 2100万 元 的 民 事 起 诉 状 被 递 交 到 宁 乡 县 人 民法 院 , 原 告 方 汤 国 基 状 告 他 的 母 校 原 益阳 师 专 , 现 更 名 为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及 宁 乡县 教 育 局 , 理 由 是 当 年 的 毕 业 档 案 中 ,由 于 对 他 有 精 神 反 常 和 严 重 神 经 官 能 症等 评 语 , 导 致 他 20年 来 一 直 没 有 单 位 接收 , 生 活 极 不 稳 定 , 极 大 的 摧 残 了 他 的身 心 健 康 。 “ 对 人 事 档 案 我 是 有 切 肤 之 痛 的 , 学 校 利 用 自 己 看

5、不 到 自 己 档 案 的 规 定 报 复 我 。 ” 汤 国 基 对 瞭 望 新闻 周 刊 说 。 这 位 1983年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现 在 连 曾经 赖 以 为 生 的 写 作 都 放 弃 了 , 他 觉 得 “ 活 着 都 没意 思 了 ” 。当 年 , 他 是 益 阳 师 专 建 校 以 来 第 一 个 在 诸 多 等 国 家级 报 刊 上 发 表 作 品 的 学 生 , 但 才 华 初 显 的 他 也 显 得桀 骜 不 驯 , 多 次 向 媒 体 和 教 育 部 门 写 信 , 反 映 自 己的 学 校 师 资 水 平 不 佳 , 并 称 自 己 的 班 主 任 周 某 和

6、 中文 系 负 责 人 “ 不 学 无 术 ” 。自 信 的 他 没 有 想 到 的 是 , 毕 业 后 没 有 任 何 单 位 接 收他 , 有 的 单 位 本 拟 录 用 , 但 总 是 到 最 后 突 然 变 卦 。女 友 与 其 突 然 分 手 时 问 他 : “ 你 是 不 是 有 什 么 病 瞒着 我 ? ” 这 时 关 于 他 的 精 神 病 传 言 也 开 始 了 。 在 众多 不 解 之 下 , 他 怀 疑 自 己 的 档 案 里 有 问 题 。 直 到 2003年 6月 , 一 位 匿 名 人 士 将 其 毕 业 鉴定 、 处 分 决 定 复 印 件 和 精 神 病 医 学

7、 鉴 定 书的 手 抄 件 投 到 他 信 箱 , 他 才 最 终 确 认 是 档案 里 有 问 题 。 他 曾 得 罪 过 的 班 主 任 给 他 加上 了 “ 有 严 重 的 神 经 官 能 症 , 不 宜 担 任 教学 工 作 ” 的 评 语 。 2003年 6月 26日 , 原 学 校承 认 处 分 决 定 和 毕 业 鉴 定 的 复 印 件 “ 与 原件 完 全 一 致 ” 。 汤 国 基 现 在 仍 在 为 自 己 的 名 誉 而 打 官 司 ,他 告 诉 瞭 望 新 闻 周 刊 , 自 己 是 “ 鸡 蛋碰 石 头 ” , 胜 诉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他 “ 不甘 心

8、 ” 。 三 、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2006年 9月 19日 已 由 国家 档 案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过 。 ( 一 ) 目 前 文 件 归 档 保 管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1.归 档 的 范 围 不 够 科 学 “ 该 收 的 没 收 , 不 该 收 的 一 大 堆 ” 2.上 级 的 、 宏 观 的 、 重 复 的 文 件 较 多, 本 单 位 的 、 具 体 的 文 件 不 突 出 3.极 大 地 影 响 了 档 案 利

9、用 工 作 的 开 展 ( 二 )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的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归 档 范 围 要 坚 持 “ 以 我 为 主 ” 的 “ 职 能 “ 原 则 : 以 突 出 反 映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特 色 ; 保 管 期 限 要 坚 持 “ 简 化 ” 原 则 : 档 案 实 行 “ 两 分 法 ” 、 “ 标 时 制 ” 永 久 ; 定 期 ( 30年 、 10年 ) 档 案 的 移 交 和 接 收 工 作 要 坚 持 “ 衔 接 ” 原 则 : 各 业 务 部 门 档 案 部 门 档 案 室 档 案 馆 三 、 机 关

10、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的 规 定 主 要 内 容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是 指 机 关 在其 工 作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历 史 记录 。 第 三 条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是 :( 一 ) 反 映 本 机 关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和 基 本 历 史 面 貌 的 , 对 本 机 关 工 作 、 国 家 建 设 和 历 史 研 究 具 有 利 用 价 值 的 文 件 材 料 ; ( 反 映 本 单 位 职 能 的 )( 二 ) 机 关 工 作 活 动

11、 中 形 成 的 在 维 护 国 家 、 集 体 和 公 民 权 益 等 方 面 具 有 凭 证 价 值 的 文 件 材 料 ; ( 有 凭 证 作 用 的 ) ( 三 ) 本 机 关 需 要 贯 彻 执 行 的 上 级 机 关 、 同 级 机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 下 级 机 关 报 送 的 重 要 文 件 材 料 ; ( 重 要 收 文 ) ( 四 ) 其 他 对 本 机 关 工 作 具 有 查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材 料 。 ( 其 它 有 查 考 价 值 的 ) 第 四 条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不 归 档 范 围 是 :( 一 ) 上 级 机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中

12、, 普 发 性 不 需 本 机 关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任 免 、 奖 惩 非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文 件 材 料 , 供 工 作 参 考 的 抄 件 等 ; ( 不 需 办 理 的 ) ( 二 ) 本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中 的 重 份 文 件 , 无 查 考 利 用 价 值 的 事 务 性 、 临 时 性 文 件 , 一 般 性 文 件 的 历 次 修 改 稿 、 各 次 校 对 稿 , 无 特 殊 保 存 价 值 的 信 封 , 不 需 办 理 的 一 般 性 人 民 来 信 、 电 话 记 录 , 机 关 内 部 互 相 抄 送 的 文 件 材 料 , 本

13、机 关 负 责 人 兼 任 外 单 位 职 务 形 成 的 与 本 机 关 无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 有 关 工 作 参 考 的 文 件 材 料 ; ( 临 时 、 重 份 的 )( 三 ) 同 级 机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中 , 不 需 贯 彻 执 行 的 文 件 材 料 , 不 需 办 理 的 抄 送 文 件 材 料 ; ( 不 需 执 行 的 ) ( 四 ) 下 级 机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中 , 供 参 阅 的 简 报 、 情 况 反 映 , 抄 报 或 越 级 抄 报 的 文 件 材 料 。 ( 参 阅 的 ) 简 易 方 法 : ( 1) 发 文 都 归 档 ; (

14、2) 收 文 与 本 单 位 职 能 有 关 的 归 档 ; ( 3) 内 部 运 转 文 件 注 意 归 档 。 第 五 条 凡 属 机 关 归 档 范 围 的 文件 材 料 ,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本 机关 负 责 档 案 工 作 的 部 门 移 交 , 实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 任 何 个 人 不 得据 为 己 有 或 拒 绝 归 档 。 第 六 条 机 关 文 书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定 为 永 久 、 定 期 两 种 。 定 期 一 般 分 为 30年 、 10年 。 第 七 条 永 久 保 管 的 文 书 档 案 主 要 包 括 : (一 )本 机 关

15、制 定 的 法 规 政 策 性 文 件 材 料 ; (二 )本 机 关 召 开 重 要 会 议 、 举 办 重 大 活 动 等 形 成 的 主 要 文件 材 料 ; (三 )本 机 关 职 能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重 要 业 务 文 件 材 料 ; (四 )本 机 关 关 于 重 要 问 题 的 请 示 与 上 级 机 关 的 批 复 、 批 示, 重 要 的 报 告 、 总 结 、 综 合 统 计 报 表 等 ; (五 )本 机 关 机 构 演 变 、 人 事 任 免 等 文 件 材 料 ; (六 )本 机 关 房 屋 买 卖 、 土 地 征 用 , 重 要 的 合 同 协 议 、 资

16、产登 记 等 凭 证 性 文 件 材 料 ; (七 )上 级 机 关 制 发 的 属 于 本 机 关 主 管 业 务 的 重 要 文 件 材 料 ; (八 )同 级 机 关 、 下 级 机 关 关 于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来 函 、 请 示与 本 机 关 的 复 函 、 批 复 等 文 件 材 料 。 划 分 永 久 时 , 需 要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突 出 本 机 关 自 身 的 文 件 材 料 2.突 出 本 机 关 主 要 职 能 的 文 件 材 料 3.突 出 反 映 本 机 关 机 构 演 变 及 人 事 任 免 的 文 件 材料 各 单 位 党 组 、 行 政

17、 办 公 会 议 记 录 、 纪 要 , 党 员 、职 工 名 册 , 年 度 综 合 性 会 议 , 年 度 以 上 计 划 、 总 结、 统 计 材 料 , 获 县 处 级 以 上 先 进 奖 励 , 受 警 告 以 上处 分 , 有 领 导 批 示 的 材 料 、 人 事 任 免 、 机 构 设 置 、大 事 记 等 划 为 永 久 。 如 何 区 分 “ 重 要 的 ” 和 “ 一 般 的 ” 文 件 材 料 ( 1) 看 作 者 : 在 反 映 同 一 问 题 的 文 件 中 , 作 者 为 本机 关 比 外 机 关 的 重 要 。 以 机 关 名 义 发 文 比 以 内 部 机 构

18、名 义 发 文 重 要 ;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形 成 的 比 一 般 事 务 部 门形 成 的 重 要 ; 直 属 上 下 级 机 关 形 成 的 比 不 相 隶 属 机 关形 成 的 重 要 ; 作 者 为 高 层 机 关 的 比 基 层 机 关 的 重 要 。 ( 2) 看 内 容 : 反 映 本 机 关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的 比 反 映 非主 要 职 能 活 动 的 重 要 ; 方 针 政 策 性 的 比 一 般 事 务 性 的重 要 ; 反 映 本 机 关 全 局 性 工 作 的 比 反 映 局 部 工 作 的 重要 ; 反 映 本 机 关 中 心 工 作 的 比 反 映

19、日 常 工 作 的 重 要 ;反 映 本 机 关 典 型 问 题 的 比 反 映 一 般 问 题 的 重 要 ; 有 针对 性 、 依 据 性 的 比 普 发 性 、 参 考 性 的 重 要 ; 有 时 效 性的 比 没 有 时 效 性 的 重 要 。 本 机 关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 专 题 会 议 的 文 件 材料 1 请 示 、 批 复 、 通 知 、 名 单 、 日 程 、报 告 、 讲 话 、 总 结 、 决 议 、 决 定 、 纪 要 永 久 2 典 型 材 料 、 代 表 发 言 材 料 、 交 流 材料 、 简 报 30年 。先 进 单 位 、 劳 动 模 范 、 先进

20、工 作 者 的 文 件 材 料 , 机关 在 归 档 时 如 何 划 分 保 管期 限 ? 1.受 县 级 ( 含 ) 以 上 表彰 、 奖 励 的 永 久 2.受 县 级 以 下 表 彰 、 奖励 的 30年 对 本 机 关 有 关 人 员 的处 分 材 料 , 归 档 时 其保 管 期 限 如 何 划 分 ? 1 受 到 警 告 ( 不含 ) 以 上 处 分 永 久2 受 到 警 告 处 分的 30年 四 、 数 码 照 片 声 像 档 案 的 收 集 与 管 理数 码 照 片 声 像 档 案 的 特 点 优 点 1、 拍 摄 方 便 的 快 捷 性 ; 2、 获 得 视 、 听 效 果

21、的 直 接 性 ; 3、 减 小 体 积 的 高 度 压 缩 性 ; 4、 复 制 、 传 输 的 方 便 性 ; 5、 反 复 使 用 中 内 容 信 息 不 变 的 稳 定 性 。 缺 点 1、 对 软 、 硬 件 的 依 赖 性 ; 2、 信 息 的 易 改 性 ; 3、 内 容 与 载 体 的 分 离 性 ; 4、 载 体 的 不 耐 久 性 ; 归 档 、 收 集 要 求 1. 由 拍 摄 者 整 理 、 归 档 和 移 交 ; 2. 随 时 形 成 , 随 时 归 档 ; 3. 拍 摄 数 据 、 目 录 数 据 、 软 硬 件 数 据 等 一 并 归 档 、 移 交; 4. 多

22、种 归 档 形 式 网 络 在 线 归 档 ; 刻 录 在 光 盘 等 载 体 上 移 交 ; 制 作 成 纸 质 照 片 归 档 ; 5. 说 明 文 字 齐 全 ; 6. 鉴 定 把 关 : 真 伪 质 量 ( 数 码 质 量 、 内 容 质 量 ) 数 量 长 久 保 存 档 案 , 不 可 使 用 1、 软 盘 2、 电 脑 硬 盘 3、 U盘 4、 数 码 相 机 的 储 存 卡 、 记 忆 卡 5、 MP3、 MP4 五、公章的保管和使用1.公章的启用2.公章的保管公章由单位主管指定专人(一般为秘书)保管并使用。3.公章的使用盖用单位公章,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专人

23、审核签名批准,并要将盖用文件名称、编号、日期、签发人、领用人、盖章人等项详细登记。凡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信函等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有效。使用不同的印章,或加盖在不同的位置,其意义、作用是不同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落款章。加盖于文书作者的落款处,用来表明作者的法定性和文件的有效性。加盖部位是在落款处的年、月之间,应“骑年盖月”。印章加盖之页,应有正文记载,以防止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空白页,添加有害文字,使组织造成损失。(2)更正章。(3)证见章。对以他人名义出现的文书盖章作证。(4)骑缝章。带有存根的公函、介绍信,要加盖在正本和存根连接处的骑缝线上。(5)骑边章。重要案件的调查、旁证,以

24、及座谈记录等材料,很多是由调查人自作笔录。为完备手续,除由当事人盖落款章、所在单位盖证见章外,必须骑各页边加盖一完整公章。 (6)密封章。在公文和其他重要文件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印章,以确保传递途中没有私自拆封。(7)封存章。在封条上加盖印章以封存账册、财物,以及文件橱、仓库等,常常在节假日前夕或特殊情况下使用。4.公章的停用与销毁凡单位撤销,原公章应即停用,也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宣布原章失效。通知中仍应附上印模,并写明停用日期。公章停用后即为废章,应及时送交原制发单位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经销毁的公章也应留下印模,以被日后查考。 彭 州 市 红 岩 镇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章管

25、理 和 使 用 的 通 知 各 办 ( 所 ) , 各 村 ( 社 区 )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规 范 化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 规 范 和加 强 公 章 的 管 理 使 用 , 现 就 我 镇 的 公 章 管 理 和使 用 作 如 下 规 定 , 各 办 ( 所 ) 、 村 ( 社 区 ) 必须 严 格 执 行 。 一 、 公 章 管 理 制 度 ( 一 ) 党 委 公 章 由 党 政 办 主 任 负 责 管 理 ( 二 ) 政 府 公 章 由 专 人 管 理 ( 三 ) 办 ( 所 ) 公 章 由 各 办 ( 所 ) 自 行 管 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并 承

26、担 责 任 ( 四 ) 村 ( 社 区 ) 支 部 委 员 会 公 章 原 则 上 由 支部 书 记 负 责 管 理 , 村 ( 社 区 ) 村 ( 居 ) 民 委 员会 公 章 原 则 上 由 村 ( 社 区 ) 主 任 管 理 ( 五 ) 公 章 转 接 和 刻 制 制 度 1、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或 外 出 期 间 , 须 履行 交 接 和 登 记 手 续 , 且 必 须 到 镇 党 政 办备 案 。 2、 因 公 务 外 出 需 携 带 镇 党 委 、 政 府 印 章的 , 必 须 报 请 镇 党 委 、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批准 后 , 指 定 用 途 及 有 效

27、时 间 , 在 镇 党 政办 备 案 , 填 写 红 岩 镇 公 章 外 出 使 用 登记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回 。 3、 公 章 损 坏 需 重 新 刻 制 的 , 须 经 镇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 方 可 重 建 刻 制。 二 、 公 章 使 用 制 度 ( 一 ) 党 委 公 章 使 用 各 办 ( 所 ) 需 加 盖 党 委 公 章 及 以 党 委 名 义 上 报或 下 发 的 各 类 文 件 、 信 息 、 报 表 等 文 字 性 资 料,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办 理 : 撰 写 文 件 办 公 室 主 任把 关 签 字 分 管 领 导

28、审 批 签 字 ( 重 要 文 件 需镇 党 委 书 记 审 批 签 字 ) 报 党 政 办 登 记 盖 章存 底 。 各 村 ( 社 区 ) 开 具 的 证 明 、 文 件 等 文 字 性 资 料需 加 盖 党 委 公 章 ,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办 理 : 村 ( 社区 ) 书 记 审 批 签 字 盖 该 村 党 支 部 公 章 镇 党政 办 主 任 审 批 签 字 镇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重 要 文 件 需 镇 党 委 书 记 审 批 签 字 ) 报 党 政 办登 记 盖 镇 党 委 公 章 。 ( 二 ) 政 府 公 章 使 用 各 办 ( 所 ) 需 加 盖 政 府

29、 公 章 及 以 政 府 名 义 上 报或 下 发 的 各 类 文 件 、 信 息 、 报 表 等 文 字 性 资 料,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办 理 : 撰 写 文 件 办 公 室 主 任把 关 签 字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 重 要 文 件 需镇 长 审 批 签 字 ) 报 党 政 办 登 记 盖 章 存 底。 各 村 ( 社 区 ) 开 具 的 证 明 、 文 件 等 文 字 性 资 料需 加 盖 政 府 公 章 ,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办 理 : 村 ( 社区 ) 主 任 审 批 签 字 盖 该 村 ( 社 区 ) 村 ( 居 )民 委 员 会 公 章 镇 分 管 领

30、 导 审 批 签 字 ( 重 要文 件 需 镇 长 审 批 签 字 ) 报 党 政 办 登 记 盖 镇政 府 公 章 。 ( 三 ) 办 ( 所 ) 公 章 使 用 凡 需 加 盖 各 办 ( 所 ) 公 章 , 由 各 办 ( 所 ) 分 管领 导 或 主 任 审 批 把 关 , 并 在 专 用 公 章 使 用 登记 薄 上 登 记 。 ( 四 ) 村 ( 社 区 ) 公 章 使 用 凡 需 加 盖 各 村 ( 社 区 ) 党 支 部 公 章 , 由 各 村 (社 区 ) 支 部 书 记 审 核 签 字 后 盖 章 , 并 进 行 登 记; 需 加 盖 各 村 ( 社 区 ) 村 委 会 印

31、 章 , 由 各 村 (社 区 )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后 盖 章 , 并 进 行 登 记 。 ( 五 ) 正 确 使 用 公 章 加 盖 公 章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文 件 规 定 , 用 印 位 置 上不 压 正 文 , 下 骑 年 月 , 用 力 适 度 , 保 证 盖 印 端正 , 图 印 清 楚 。 三 、 严 肃 公 章 管 理 使 用 纪 律 ( 一 ) 提 高 认 识 公 章 既 是 党 委 、 政 府 权 力 的 象 征 , 又 是党 委 、 政 府 的 形 象 标 志 。 规 范 管 理 和 使用 公 章 既 是 党 委 、 政 府 权 为 民 所 用 、 依法 行

32、 政 的 体 现 , 更 是 新 形 势 下 推 进 规 范化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的 必 然 要 求 。 各 办 (所 ) 、 各 村 ( 社 区 ) 要 提 高 认 识 , 高 度重 视 , 严 格 公 章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维 护 党、 政 府 和 人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坚 决 杜 绝 因公 章 管 理 使 用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 二 ) 严 肃 纪 律 公 章 使 用 后 要 注 意 存 放 保 管 , 不 得 随 意 放 置 。 管 理 人员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 不 得 私 自 将 公 章 交 与 他 人 或 当 事 人使 用

33、, 不 准 私 自 加 盖 公 章 , 不 准 在 空 证 明 、 介 绍 信 等凭 证 或 便 签 上 加 盖 公 章 。 非 管 理 人 员 , 不 得 私 自 使 用公 章 。 使 用 公 章 时 , 必 须 在 专 用 公 章 使 用 登 记 薄 上 进 行 登 记 , 经 办 人 必 须 签 字 。 有 关 公 章 管 理 使 用 的记 录 本 和 留 存 文 件 要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遗 失 或 遗 漏 。 ( 三 ) 责 任 追 究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 要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做 到 用 章 经 批 准 , 盖 章 要

34、登 记 , 查 询 有 记 录 。 分 管领 导 和 办 ( 所 ) 主 任 作 为 分 管 责 任 人 , 要 认 真 审 核 把关 , 确 保 用 章 无 误 。 对 违 反 本 公 章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 造成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要 严 格 追 究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及 相关 人 员 责 任 , 并 进 行 问 责 。 谢 谢 六 、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归 则 2000年 12月 6日 由 国 家档 案 局 发 布 , 2001年 1月 1日 正 式 实 施 。 ( 一 )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的 主 要

35、内 容 规 则 共 分 5个 部 分 :范 围 、 定 义 、 整 理 原 则 、质 量 要 求 、 整 理 方 法 。 1个 附 录 ( 图 示 : 归 档 章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 档 案 盒 、 备 考 表 )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社会 组 织 。 企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党 群 工 作 、 行 政 管 理 、 经营 管 理 、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等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整 理工 作 , 可 参 考 归 则 执 行 。 归 则 不 适 用 于 科 技 、 会 计 等 专 业 ( 专门 ) 文 件 和 音 像 、 电

36、 子 等 特 殊 载 体 文 件 材 料 的整 理 。 电 子 公 文 的 归 档 管 理 按 国 家 档 案 局 电 子公 文 归 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档 发 20036号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归 则 的 实 施 范 围 ( 三 ) 、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工 作 的 几 个 基 本 概 念 归 档 文 件 -立 档 单 位 在 其 职 能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办 理 完 毕 、 应 作 为 文 书 档 案 保 存 的 各 种 纸 质文 件 材 料 。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就 是 将 归 档 文 件 以 “ 件 ” 为单

37、 位 进 行 装 订 、 分 类 、 排 列 、 编 号 、 编 目 、 装盒 , 使 之 有 序 化 的 过 程 。 文 件 办 理 完 毕 -是 指 文 件 相 应 的 文 书 处 理 程序 已 经 完 成 , 而 不 是 文 件 本 身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是否 还 在 发 挥 作 用 。 ( 四 ) 、 归 档 文 件 分 类 的 方 法 1、 基 本 分 类 方 法 ( 1) 年 度 分 类 法 ( 2) 机 构 分 类 法 ( 3) 问 题 分 类 法 ( 4) 保 管 期 限 分 类 法 2、 复 式 分 类 方 法 每 个 立 档 单 位 的 分 类 方 案 一 经 确 定

38、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具 体 方 法 如 下 : 第 一 步 : 按 保 管 期 限 分 类 , 根 据 归 档 文 件 内 容 划 定 的 不 同 保 管 期 限 进 行 分 类。 第 二 步 : 按 年 度 分 类 , 同 一 保 管 期 限 的 文 件 根 据 归 档 文 件 形 成 的 年 度 进 行 分类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 即 落 款 日 期 ) 为 文 件 所 属 年 度 。 (公 文 213) 其 中 , 跨 年 度 形 成 的 文 件 分 类 , 应 视 不 同 情 况 作 不 同 处 理 。 跨 年 度 的 会 议 形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放 在

39、会 议 闭 幕 年 ; 跨 年 度 的 请 示 与 批 复 放 在 批 复 年 ; 跨 的 度 处 理 的非 诉 讼 案 件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放 在 结 案 年 。 第 三 步 : 按 机 构 分 类 , 是 指 根 据 单 位 内 设 承 办 机 构 对 归 档 文 件 进 行 分 类 。采 用 机 构 分 类 法 , 原 则 上 一 个 机 构 设 置 一 个 类 , 机 构 名 称 就 是 类 名 。 采 用 机 构 分类 法 不 能 同 时 采 用 问 题 分 类 法 。 其 中 , 由 业 务 部 门 起 草 , 以 机 关 或 办 公 厅 ( 室 ) 名 义 发 文 的

40、 , 如 果 内 容 属 该部 门 职 责 或 业 务 范 围 , 则 应 归 入 负 责 起 草 文 件 的 机 构 ; 由 几 个 机 构 共 同 承 办 处 理 的 文 件 一 般 归 入 主 办 机 构 。 ( 五 ) 、 归 档 文 件 的 整 理 步 骤 1、 确 定 文 件 整 理 单 位 : 每 份 文 件 ( 自 然 件 ) 为 一 件 归 档 文 件 一 般 以 每 份 文 件 为 一 件 , 或 与 一 个 事 由紧 密 联 系 的 相 关 文 件 为 一 件 。 下 列 文 件 或 文 本 在 实 体装 订 时 , 可 为 一 件 : 正 本 与 定 稿 为 一 件 ;

41、 正 文 与 附 件 原 则 上 为 一 件 ( 如 果 附 件 内 容 比 正 文重 要 且 件 数 较 多 , 则 各 为 一 件 ) ; 转 发 文 与 被 转 发 文 为 一 件 ; 处 理 单 与 文 件 为 一 件 ; 来 文 与 复 文 为 一 件 ( 也 可 各 为 一 件 ) ; 会 议 记 录 一 次 为 一 件 ( 如 果 几 次 会 议 研 究 同 一 问题 则 为 一 件 ) ; 报 表 、 名 册 、 图 表 等 应 按 其 原 装 订 方 式 , 一 册 (本 ) 为 一 件 ; 中 文 文 本 与 外 文 文 本 对 应 为 一 件 。 2、 划 分 保 管 期

42、 限 按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表 的 规 定 , 确 定 每 份 文 件 的 保 管 期 限 。3、 装 订 加 固 归 档 文 件 应 按 “ 件 ” 为 单 位 装 订 。 装 订 时 , 正 本 在 前 , 定 稿 在 后 ; 正 文 在 前 , 附 件 在 后 ; 原 件 在 前, 复 制 件 或 手 抄 稿 在 后 ; 转 发 文 在 前 , 被 转 发 文 在 后 ; 来 文 与 复 文 为 一件 时 , 复 文 在 前 , 来 文 在 后 ; 结 论 性 材 料 在 前 , 依 据 性 材 料 在 后 ; 汉 文在 前 ,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在 后 ; 文 件 处 理

43、单 在 前 , 文 件 在 后 ; 正 文 在 前 ,发 文 稿 纸 在 后 归 档 文 件 装 订 前 , 应 去 除 原 装 订 文 件 的 金 属 物 和 易 变 脆 的 塑 料 物( 短 期 保 存 的 档 案 、 精 装 或 平 装 等 书 本 式 的 档 案 材 料 除 外 ) 。 大 于 A4纸 型 规 格 的 报 表 、 图 样 等 文 字 材 料 , 应 根 据 实 际情 况 , 按 照 A4纸 型 的 尺 寸 加 以 折 叠 , 尽 量 减 少 折 叠 层 次, 折 叠 应 尽 量 位 于 字 迹 间 隙 处 。 减 少 文 件 受 损 , 便 于 阅读 。 装 订 要 采

44、 用 对 档 案 文 件 无 损 的 材 料 和 方 法 , 如 无 酸纸 袋 、 不 锈 钢 材 料 和 夹 装 、 线 装 等 方 法 。 装 订 要 牢 固 ,做 到 文 件 不 损 页 ; 不 倒 页 , 不 压 字 。 装 订 前 应 将 “ 件 ”内 的 各 页 按 一 定 方 式 对 齐 。 采 用 袋 装 的 , 袋 内 文 件 尽 量大 小 一 致 。 采 用 左 侧 装 订 的 , 要 将 左 、 下 侧 对 齐 ; 采 用左 上 角 装 订 的 , 要 将 左 、 上 侧 对 齐 。 4、 编 填 页 号 文 件 中 有 图 文 的 页 面 为 一 页 。每 件 归 档

45、文 件 以 原 有 页 码 为 序 ;无 页 码 的 文 件 以 件 为 单 位 ,从 “ 1” 开 始 编 制 流 水 页 码 ,正 面 在 文 件 右 上 角 ,背 面 在 文 件 左 上 角 。5、 简 单 分 类 按 保 管 期 限 年 度 组 织 机 构 ( 问 题 ) 分 类 法 将 文 件 归 类 ; 按 照 党 务 工 作 类 、 行 政 事 务 类 、 民 政 工 作类 、 文 化 卫 生 工 作 类 、 社 区 服 务 类 、 文 件 科 技类 、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类 、 劳 动 保 障 服 务类 、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 照 片 类 、

46、实 物 类 等 进 行分 类 。 为 突 出 为 群 众 服 务 的 主 题 , 可 建 立 民 政 低保 档 案 、 老 龄 人 员 档 案 、 离 退 休 人 员 档 案 、 下岗 失 业 人 员 档 案 、 困 难 职 工 档 案 、 残 疾 人 员 档案 、 育 龄 妇 女 档 案 、 “ 两 释 ” 人 员 档 案 、 涉 毒人 员 档 案 、 信 访 人 员 档 案 等 。 6、 排 序归 档 文 件 的 排 列 , 是 指 在 分 类 方 案的 最 低 一 级 类 目 内 , 按 照 事 由 结 合 时 间 、重 要 程 度 等 排 列 。 会 议 材 料 、 统 计 报 表 、

47、非 诉 讼 案 件 、 刊 物 等 成 套 性 文 件 可 集 中 排 列 。 同 一 事 由 的 归 档 文 件 排 列 , 可 按 文 件形 成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或 按 文 件 的 重 要 程 度排 列 。 对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 但 末 及 时 归 档 的 文 件 ,应 排 列 在 当 年 同 一 保 管 期 限 的 相 应 类 别归 档 文 件 的 最 后 。 对 排 列 在 最 后 且 与相 应 类 别 中 的 某 件 归 档 文 件 相 关 联 的 文 件 ,可 在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备 注 中 注 明“ 此 件 与 X件 为 同 一 事 由 ” 或 标

48、注“ 相 互 参 见 号 ” 。 已 归 档 年 度 零 散 文 件 的 排 列 7、 盖 归 档 章 在 文 件 首 页 ( 文 件 处 理 单 ) 上 方 左 侧 空 白 处 加 盖 归 档 章 。 归 档 章 设 置 全 宗 号 、 年 度 、 保 管 期 限 、 机 构 ( 问 题 ) 、 室 编 件 号 、 馆 编 件 号 等 项 目 。 归 档 章 的 格 式 为 长 60mm, 宽 22mm, 分 为 6格 。 归 档 章 的 样 式054 2008 5永 久全 宗 号 年 度 室 编 件 号机 构 /问 题 保 管 期 限 馆 编 件 号 8、 编 号 由 档 案 室 将 归

49、档 章 的 各 个 项 目 依 次 填 写 ; (1)全 宗 号 : 是 指 档 案 馆 给 立 档 单 位 编 制 的 代 号 。 (2)年 度 : 是 指 文 件 形 成 年 度 , 以 4位 阿 拉 伯 数 字 标 注 公 元 纪 年 , 如 “ 2000” 。 (3)保 管 期 限 : 是 指 文 件 在 归 档 时 划 定 的 保 管 期 限 , 直 接 标 注 “ 永 久 ” 、 “ 30年 ” 、 “ 10年 ” 。 (4)机 构 ( 问 题 ) : 是 指 作 为 分 类 方 案 类 目 的 机 构 ( 问 题 ) 名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 不 设 机 构 ( 问 题

50、 ) 的 立 档 单 位 此 项 可 空 。 (5)件 号 : 件 号 又 分 为 室 编 件 号 和 馆 编 件 号 两 种 。 室 编 件 号 按 文 件 排 列 顺 序 按 年 逐 件 编 流 水 号 。 (6)页 数 : 是 指 每 一 件 归 档 文 件 的 有 效 页 数 。 (7)填 写 归 档 章 内 项 目 时 , 应 使 用 碳 素 墨 水 等 符 合 档 案 保 护 要 求 的 书 写 材 料 , 禁 止 使 用 圆 珠 笔 、 铅 笔 、 纯 蓝 墨 水 等 不 耐 久 的 书 写 材 料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51、 17 档 案 排 列 编 号 示 意 图(同一保管期限内跨年度排列,件号每年从1开始编制) 9、 编 制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件 号 : 填 写 室 编 件 号 。 责 任 者 : 制 发 文 件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即 文 件 的 发 文 机 关 或 署 名 者 。填 写 责 任 者 一 般 应 使 用 全 称 或 通 用 简 称 , 不 能 使 用 “ 本 局 ” 、 “ 本 部 ”等 简 称 ; 联 合 发 文 一 般 应 将 所 有 责 任 者 照 实 抄 录 , 责 任 者 过 多 时 可 适 当省 略 , 但 立 档

52、 单 位 是 责 任 者 的 必 须 抄 录 。 文 号 : 文 件 制 发 机 关 的 发 文 字 号 。 题 名 : 文 件 标 题 。 文 件 没 有 题 名 或 题 名 不 规 范 , 应 根 据 文 件 内 容重 新 拟 写 或 补 充 题 名 , 并 加 “ ” 号 。 日 期 : 文 件 的 形 成 时 间 。 具 体 填 写 日 期 要 用 8位 阿 拉 伯 数 字 标 注 年月 日 , 如 : 20030416。 页 数 : 填 写 每 件 归 档 文 件 的 实 际 页 数 。 指 每 一 件 归 档 文 件 的 有 效页 数 。 备 注 : 填 写 归 档 文 件 需 补

53、 充 和 说 明 的 情 况 , 如 缺 损 、 修 改 、 移 出、 销 毁 、 插 入 文 件 等 。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056-永 久 2008-0005 ( 全 宗 号 -保 管 期 限 年 度 -盒 号 )件 号 责 任 者 文 号 题 名 日 期 页 数 备 注1 成 都 市 政府 目 标 办 成 府 目 督 发199703号 关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终 目标 考 核 奖 励 的 通 知 19970224 2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及 封 面 格 式 1、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及 封 面 用 纸 尺 寸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A4型297mm 210mm( 长

54、 宽 ) 。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原 则 上 采 用 竖 式 。 归 档文 件 目 录 应 置 于 盒 内 文 件 前 面 。 2、 填 写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时 , 可 使 用 紫 晶 文 档 管 理 软 件 生 成 并 打 印 出 目录 。 3、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右 上 角 需 录 入 档 号 , 档 案 格 式 为 :全 宗 号 -保 管 期 限 年 度 机 构 -盒 号 。 盒 号 为 四 位 数 , 从 0001开 始 编 制 。 例: 054-永 久 2008-0124 4、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的 编 制 。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采 用 按 年 度 、

55、保 管 期 限 编 制。 如 2000年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按 永 久 、 长 期 、 短 期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对 文 件较 少 的 单 位 , 可 按 保 管 期 限 、 年 度 编 制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 4、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封 面 设 置 全 宗 名 称 、 年 度 、 保 管 期 限 等 项 目 。 其 中全 宗 名 称 即 立 档 单 位 的 名 称 , 填 写 时 应 使 用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 ( 见 图)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封 面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全 宗 名 称 : 成 都 市 档 案 局 *年 度 : 200

56、0年 -2008年 *保 管 期 限 : 永 久 机 构 /问 题 : 10、 装 盒 按 顺 序 将 文 件 依 次 装 入 档 案 盒 中 , 盒 满 另 装 ; 填 写 盒 内 备 考 表 。 备 考 表 置 于 盒 内 文 件 之 后 , 项 目 包 括 盒 内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 整 理 人 、 检 查 人 和 日 期 。 填 写 档 案 盒 封 面 、 盒 脊 的 项 目 。 档 案 盒 封 面 应 标 明 全 宗 名 称 。 档 案 盒 应 根 据 摆 放 方 式 的 不 同 ,在 盒 脊 或 底 边 设 置 全 宗 号 、 年 度 、 保 管 期 限 、起 止 件 号

57、、 盒 号 等 必 备 项 , 并 可 设 置 机 构 ( 问 题 ) 等 选 择 项 。其 中 , 起 止 件 号 填 写 盒 内 第 一 件 文 件 和 最 后 一 件 文 件 的 件 号 ,中 间 用 “ ” 号 连 接 ; 盒 号 即 档 案 盒 的 排 列 顺 序 号 ,同 一 保 管 期 限 的 档 案 盒 排 一 个 流 水 号 。 按 档 案 盒 顺 序 依 次 排 架 。 档 案 盒 脊 格 式 全 宗 号年 度保 管 期 限机 构 ( 问 题 )起止件号 室馆盒 号 拟写档案盒封面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宣 传 部0562007永久 1112112 卷 内 备 考 表卷 内 备 考 表盒 内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 整 理 人 : 检 查 人 : 年 月 日 11、 排 列 上 架 档 案 的 排 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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