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分级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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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内 容 与 大 纲 一 、 外 科 发 展 简 史 。 二 、 手 术 风 险 与 纠 纷 。 三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 四 、 手 术 分 级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 五 、 细 则 解 读 。 六 、 落 实 要 求 。 七 、 问 题 关 注 。 八 、 医 院 手 术 安 全 管 理 问 题 。 现 代 外 科 学 发 展 简 史 ( 1)现 代 外 科 学 奠 基 于 19世 纪 1800年 英 王 乔 治 三 世 成 立 伦 敦 皇 家 外 科 学 院 1843年 维 多 利 亚 女 王 改 名 英 国

2、皇 家 外 科 学 院 1880年 美 国 外 科 学 会 解 决 了 解 剖 麻 醉 消 毒 抗 菌 素 止 血 技 术 和 输 血 现 代 外 科 学 发 展 简 史 ( 2)20世 纪 50年 代 低 温 麻 醉 和 体 外 循 环 心 脏 直 视 手 术 60年 代 显 微 外 科 技 术 创 伤 整 复 器 官 移 植 70年 代 B超 核 素 扫 描 CT MRI 光 纤 镜 DSA PET 介 入 内 镜 人 工 材 料 置 换 80年 代 腹 腔 镜 外 科 技 术 90年 代 ICU 建 立 和 推 广 现 代 外 科 学 发 展 简 史 ( 3)21世 纪 外 科 三 大

3、支 柱 微 创 外 科 技 术 器 官 移 植 ICU二 大 革 命 远 程 手 术 ( 机 器 人 ) 交 叉 手 术 传 统内 镜介 入 手 术 风 险 与 纠 纷目 前 全 世 界 每 年 大 手 术 2.34亿 例 每 年 100万 名 患 者 大 手 术 后 死 亡 严 重 并 发 症 比 率 3-16% 永 久 性 残 疾 或 死 亡 率 约 为 0.4-0.8%(发 达 国家 ) 大 手 术 死 亡 率 为 5-10% ( 发 展 中 国 家 ) 手 术 风 险 与 纠 纷 研 究 表 明 有 近 半 数 的 并 发 症是 可 以 预 防 的 。 并 发 症 可 避 免不 可 避

4、 免 手 术 风 险 与 纠 纷 危 重 手 术 : 患 方 理 解 度 高 , 承 担 风 险 意 识强 。 ( 肝 脾 破 裂 、 脑 外 伤 等 等 ) 急 诊 手 术 : 患 方 理 解 度 较 高 , 承 担 风 险 意识 较 强 ( 嵌 顿 疝 、 肠 梗 阻 、 开 放 骨 折 内 固定 等 ) 。 择 期 手 术 : 患 方 理 解 度 一 般 , 期 望 值 较 高 ,承 担 风 险 意 识 一 般 ( 疝 气 、 矫 形 手 术 、 先心 病 等 ) 。 整 形 美 容 手 术 : 患 方 期 望 值 高 , 承 担 风 险意 识 差 。 手 术 风 险 与 纠 纷 现 代

5、 社 会 医 学 的 高 风 险 与 敏 感 性 。 媒 体 介 入 、 以 人 为 本 、 稳 定 和 谐 的 环 境 。 举 例 : 北 医 大 纠 纷 。 南 京 儿 童 医 院 事 件 。 湖 北 通 城 八 旬 老 人 右 腿 骨 折 进 行 左 腿 复 位固 定 手 术 。 手 术 风 险 与 纠 纷 手 术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需 要 有 一 个 合 理 的 标 准 ,实 行 手 术 质 量 控 制 , 实 施手 术 安 全 保 障 。 医 患 双 方 的 沟 通 与 理 解 ,对 手 术 的 正 确 认 识 。 并 发 症 的 责 任 认 定 问 题 。 。 规 范 出 台

6、 背 景 国 家 政 策 的 大 背 景 以 人 为 本 。 分 级 医 疗 ( 项 目 准 入 、 手 术 分 级 等 ) 。 资 源 合 理 分 配 ( 人 力 、 设 备 、 资 金 等 ) 。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随 着 医 学 科 学 的 发 展 , 新 的 手 术 方 式 、手 术 种 类 不 断 出 现 , 为 适 应 医 学 发 展 的 新形 势 , 进 一 步 规 范 手 术 分 类 管 理 , 明 确 各级 医 院 及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各 类 手 术 项 目 的 范围 和 权 限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保 障 医 疗 安全

7、, 根 据 卫 生 部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理 办 法 要 求 , 重 新 修 订 了 江 苏 省 综 合医 院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 2009年版 )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省 综 合 医 院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限 规 范 ( 2005年 版 ) 卫 生 部 卫 医 政 发 200918文 医 疗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中 明 确 指 出 : 本 办 法 是 为 了 加 强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建 立 医 疗 技 术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8、度 , 促 进 医 学 科 学发 展 和 医 疗 技 术 进 步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确 保 医疗 安 全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所 称 的 医 疗 技 术 ,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以 诊 断 和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 对 疾 病 作 出 判 断 和消 除 疾 病 , 缓 解 病 情 , 减 轻 痛 苦 , 改 善 功 能 ,延 长 生 命 , 帮 助 患 者 恢 复 健 康 而 采 取 的 诊 断 、治 疗 措 施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 根 据 风险 性 和 难 易

9、 程 度 , 手 术 分 为 四 级 : 一 级 手 术 : 是 指 风 险 较 低 , 过 程 简 单 , 技 术 难 度低 的 普 通 手 术 。 二 级 手 术 : 是 指 有 一 定 风 险 , 过 程 复 杂 程 度 一 般 ,有 一 定 技 术 难 度 的 手 术 。 三 级 手 术 : 是 指 风 险 较 高 , 过 程 较 复 杂 , 难 度 较大 的 手 术 。 四 级 手 术 : 是 指 风 险 高 , 过 程 复 杂 , 难 度 大 的 重大 手 术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具 有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职 资 格 的 医 师 并

10、 开 展 不 同 级 别 的 手 术 进 行限 定 , 对 其 专 业 能 力 进 行 审 核 后 授 予 相 应的 手 术 权 限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手 术 作 为 一 种 常 用 的 医 疗 技 术 在 临 床 应 用 时 要建 立 “ 准 入 ” 和 “ 管 理 ” 制 度 , 不 能 乱 来 。 应 当 建 立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 并 将 手 术 分 为 四 级 。 医 疗 机 构 应 对 手 术 医 生 进 行 “ 限 定 ” 、 “ 审核 ” 、 “ 授 权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江 苏 省 在 1988年 开 始 执 行 类 似 于 规 范 的 内 容

11、, 其 中 等 级 评 审 就 是 一 个 雏 形 。 2005年 , 正 式 施 行 江 苏 省 综 合 医 院 手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 2005年 版 ) 今 年 又 对 该 规 范 进 行 了 修 改 完 善 , 再次 发 布 并 于 2009年 12月 1日 起 实 施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 江 苏 省 ) 几 年 来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 的 执 行 情况A、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了 医 疗 安 全 -规 范 了 医 疗 管理 及 医 务 人 员 的 医 疗 行 为 。B、 在 处 理 医 疗 纠 纷 上 ,有 据 可

12、查 -避 免 了 干 扰因 素 。C、 但 在 手 术 审 批 及 手 术 分 类 的 执 行 中 还 有 一 定的 随 意 性 ,而 且 越 到 基 层 越 严 重 -再 次 强 调执 行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 的 重 要 性 。D、 部 分 限 制 了 基 层 医 院 的 发 展 和 危 急 患 者 的 救治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 江 苏 省 )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迅 猛 , 知 识 更 新 周 期 缩短 。 这 次 收 集 手 术 种 类 共 1628项 , 其 中 新 增和 调 整 的 手 术 种 类 达 428种 , 占 26%左 右 。

13、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 江 苏 省 ) 在 贯 彻 执 行 2005版 过 程 中 , 卫 生 系统 的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提 出 了 一 些合 理 的 建 议 。 医 疗 纠 纷 ( 血 管 外 科 的 取 消 ) 。规 范 出 台 背 景 ( 江 苏 省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第 一 条 、 医 院 分 级 ,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医 疗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分 为 : ( 一 ) 一 级 综 合 医 院 : 20-99张 病 床 , 并 已 经 具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 ( 二 )

14、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 100-499张 病 床 , 并 已 经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 ( 三 )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 500张 病 床 以 上 , 并 已 经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第 二 条 、 医 生 分 级 , 根 据 卫 生 部 颁 发 的 卫生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例 分 为 : ( 一 ) 医 士 ; ( 二 ) 医 师 ; ( 三 ) 主 治 医 师 ; ( 四 ) 副 主 任 医 师 ; ( 五 ) 主 任

15、医 师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规 范 第 三 条 手 术 分 类 : 按 照 手 术 的 难 易 、大 小 、 是 否 曾 开 展 等 情 况 分 为 4类 : 一 类 手 术 : 简 单 小 型 手 术 ; 二 类 手 术 : 小 型 手 术 及 简 单 中 型 手 术 ; 三 类 手 术 : 中 型 手 术 及 一 般 大 手 术 ; 四 类 手 术 : 疑 难 重 症 大 手 术 及 科 研 手 术 、 新 开 展 手 术 、 多 科 联 合 手 术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第 四 条 各 级 医 院 开 展 手 术 范 围 : 一 级 医 院 可 开

16、展 一 、 二 类 手 术 , 以 一 类 手 术 为 主 ; 二 级 医 院 可 开 展 一 、 二 、 三 类 手 术 , 以 二 、 三 类 手术 为 主 ; 三 级 医 院 可 开 展 一 、 二 、 三 、 四 类 手 术 , 应 以 三 、四 类 手 术 为 主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员 参 加 手 术 范 围 : 医 士 可 担 当 一 、 二 类 手 术 的 一 、 二 助 手 ; 医 师 可 担 当 一 类 手 术 的 术 者 , 二 、 三 类 手 术 的 助 手 ; 主 治 医 师 可 担 当 二 类 手 术 的 术 者 , 或

17、在 副 主 任 医 师 的 帮助 下 , 担 当 三 类 手 术 的 术 者 , 四 类 手 术 的 助 手 ; 副 主 任 医 师 可 担 当 三 类 手 术 的 术 者 , 或 在 主 任 医 师 的 帮助 下 , 担 当 四 类 手 术 术 者 ; 主 任 医 师 可 担 当 三 、 四 类 手 术 术 者 ; 上 级 医 师 均 有 权 有 责 指 导 下 级 医 师 进 行 手 术 , 检 查 监 督全 科 手 术 , 以 确 保 手 术 质 量 、 安 全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第 六 条 手 术 批 准 权 限 : 一 类 手 术 由 主 治 医 师 审 批 ;

18、二 类 手 术 由 副 主 任 医 师 审 批 ; 三 类 手 术 由 主 任 医 师 或 由 副 主 任 医 师 兼 行 政正 副 科 主 任 审 批 ; 四 类 手 术 中 的 疑 难 重 症 大 手 术 、 多 科 联 合 手术 由 主 任 医 师 或 科 主 任 审 批 并 报 医 务 科 备 案 ;科 研 手 术 、 新 开 展 手 术 由 科 主 任 报 告 医 务 科 ,由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后 进 行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分 级 分 类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 参 加 手 术 范 围 和 手 术批 准 权 限 应 与 病 人 病 情 的 具 体 情

19、 况 而 最 后 确 定 ,例 如 : 一 类 手 术 : 阑 尾 切 除 术 二 类 手 术 : 胆 囊 切 除 术 二 期 缝 合 经 治 医 师 二 期 缝 合 合 并 严 重 原 发 病 大 量 腹 水 、 恶 液 质阑 尾 异 位结 肠 旋 转 不 良萎 缩 性 胆 囊胆 囊 炎 合 并 恶 变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第 七 条 专 科 医 院 只 限 于 在 所 从 事 的 专 科 范 围内 参 照 执 行 。 各 级 中 医 、 中 西 医 结 合医 院 在 执 业 登 记 许 可 的 外 科 执 业 范 围内 参 照 执 行 。 不 得 超 范 围 手 术 。 手

20、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第 八 条 危 、 急 诊 手 术 的 病 人 , 原 则 上 应 就 地 组 织抢 救 , 如 需 要 往 上 级 医 院 转 诊 的 , 应 作 初步 处 理 后 在 病 人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由 医护 人 员 护 送 , 及 时 转 上 级 医 院 。 ( 高 危 孕产 妇 的 转 运 )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 第 九 条 一 、 二 级 医 院 不 得 超 越 规 定 的 手 术 范 围 ,如 需 超 越 规 定 范 围 开 展 手 术 者 ( 含 20张 病床 以 下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开 展 外 科 手 术 项

21、 目 ) ,必 须 报 经 其 执 业 注 册 登 记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批 准 同 意 , 方 可 开 展 。 第 十 条 、 本 规 范 解 释 权 归 省 卫 生 厅 。 2009年 版 与 2005年 版 相 比 较 , 作 出 如下 修 改 : 第 一 部 份 : 规 范 的 本 身 第 一 条 : 医 院 分 级 ,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将 医 院 分 为 一 、 二 、三 级 , 下 面 的 1、 2、 3小 条 的 后 面 都 加 了 一句 话 “ 并 已 经 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卫 生 行 政 部门 注 册 登 记

22、” 。 之 所 以 加 这 句 话 , 这 是 因为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中 明 确 规 定 : 细 则 解 读 一 级 医 院 : 由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 注 册登 记 ; 二 级 医 院 : 由 市 ( 州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注 册 登 记 ; 三 级 医 院 :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 注 册登 记 ; 细 则 解 读 第 五 条 下 面 的 1、 2小 条 后 面 去 掉 “ 乡镇 卫 生 院 的 高 年 资 医 士 可 担 当 一 类 手术 的 术 者 ” 和 “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高 年 资医 师

23、 可 担 当 二 类 手 术 的 术 者 ” 第 九 条 后 面 改 了 一 句 话 , 由 原 来 的“ 必 须 报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同 意 , 方 可 开 展 ” 改 为 “ 必 须 报 经 其执 业 注 册 登 记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同意 , 方 可 开 展 。 ” 细 则 解 读 原 第 十 条 取 消 。 原 第 十 条 是 : “本 规 范 所 指 高 年 资 医务 人 员 是 指 取 得 本 专 业 相 应 技 术 职 称并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并 经 上 一级 医 院 专 科 进 修 或 培 训 一 年 以

24、 上 者 ” 。 细 则 解 读 第 二 部 份 是 有 关 手 术 调 整 1、 调 整 : 上 调 的 17种 , 下 调 的 99种 。 取 消 血 管 外 科 后 , 原 属 血 管 外 科 的 153种 手术 调 至 骨 科 25种 , 心 胸 外 科 17种 , 其 余 全调 至 普 外 。 2、 改 错 : 2种 细 则 解 读 3、 取 消 : 2种 颌 面 外 科 第 四 类 手 术 二 种 “ 眶 距 增 宽 颅内 、 外 途 径 矫 正 术 ” 、 “ 颅 面 骨 骨 纤 维异 常 增 殖 根 治 性 颅 内 切 除 术 ” 属 于 卫 生部 首 批 允 许 临 床 应

25、用 的 第 三 类 医 疗 技 术 ,而 三 类 医 疗 技 术 的 开 展 是 报 卫 生 部 审 批的 。 如 要 继 续 开 展 这 二 种 手 术 , 要 及 时报 卫 生 部 。 4、 新 增 : 136种 。 细 则 解 读 5、 取 消 血 管 外 科 。 主 要 原 因 有 二 : 一 是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科 目 名 录 中 共设 置 52个 科 、 136个 专 业 , 当 中 没 有 血管 外 科 这 个 专 业 , 省 厅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办事 的 原 则 , 故 决 定 取 消 , 专 家 们 出 表 示认 同 。 二 是 医 疗 纠 纷 。 因 为 修

26、 改 和 新 增 面 为 26%左 右 , 故 本 次出 版 的 规 范 称 之 为 “ 2009修 改 版 ” 。 细 则 解 读 细 则 解 读 从 我 省 的 规 范 来 看 , 一 、 二 、 三 类 手术 , 基 本 上 都 是 一 些 常 规 和 经 典 的 手 术 ,第 四 类 手 术 则 是 根 据 医 疗 技 术 的 发 展 而 出现 的 较 新 的 手 术 。 新 版 改 进 ( 普 外 科 部 分 ) : 细 则 解 读 、 提 高 认 识 , 高 度 重 视 。 强 化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管 理 责 任意 识 。 规 范 是 行 政

27、 性 法 规 , 江 苏 省 境 内 所 有 医疗 机 构 , 都 必 须 按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 、 认 真 学 习 省 厅 苏 卫 医 发 200981号 文 件 的 精神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通 知 各 项 规 定 。 、 必 须 强 化 手 术 医 护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 杜 绝 不 良事 情 的 发 生 。落 实 要 求 4、 认 真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学 习 和领 会 江 苏 省 各 级 综 合 医 院 手 术 分 类 及 批 准 权 限规 范 ( 年 修 改 版 ) 精 神 , 要 求 专 业 技术 人 员 人 手 一

28、 册 。 5、 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和技 术 档 案 。 应 当 对 具 有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格 的 医 师 开 展 不 同 级 别 的 手 术 进 行 限 定 , 并 对 其专 业 能 力 进 行 审 核 后 授 予 相 应 的 手 术 权 限 。 落 实 要 求 6、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切 实 把 关 , 以 确 保 手 术安 全 : 程 序 : 作 为 医 院 , 可 先 报 当 地 卫 生 局 ,由 当 地 卫 生 局 再 报 有 注 册 权 的 上 级 卫 生 局 。 医 院 要 如 实 填 写 拟

29、行 手 术 的 技 术 力 量和 相 关 设 备 、 设 施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表 , 要 指 派 专 家 进行 审 核 , 并 提 出 意 见 , 最 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再审 定 是 否 同 意 。落 实 要 求 医 院 超 越 规 定 手 术 范 围 申 请 表 由 申 请 单位 填 写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电 话 拟 开 展 手 术 名 称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注 册 、 资 质 相 关 履历 本 手 术 相 关 设 备 、 设 施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 由 卫 生 行政 部 门 填写 专 家 意 见 卫 生 行 政

30、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盖 章 ) 7、 新 的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 应 由 医疗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由 相 应 的 第 三 方 审核 机 构 审 核 , 审 核 同 意 后 经 相 应 卫 生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方 可 应 用 于 临 床 。落 实 要 求 8、 卫 生 部 【 2009】 卫 医 政 发 18号 文件 的 第 51条 指 出 , 医 疗 机 构 准 予 医 务人 员 超 出 其 专 业 能 力 开 展 医 疗 技 术 给患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未 经 医

31、疗 机构 批 准 , 医 务 人 员 擅 自 临 床 应 用 医 疗技 术 的 , 由 医 务 人 员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落 实 要 求 探 讨 几 个 必 须 面 对 的 问 题 1、 各 级 医 院 存 在 一 些 违 规 手 术 问 题 ( 包 括 第 二类 医 疗 技 术 项 目 ) 。 2、 基 层 医 院 执 行 规 范 时 , 如 何 解 决 就 地 抢救 和 跨 范 围 手 术 的 问 题 。 3、 基 层 医 院 执 行 规 范 时 ,如 何 认 识 会 诊 手术 超 规 范 的 问 题 。 4、 在 手 术 分 级 出 现 纠 纷 时

32、, 如 何 合 理 利 用 规范 的 问 题 。 如 复 杂 手 外 伤 ( 三 类 ) 简 单 手外 伤 + 上 肢 血 管 探 查 +肌 腱 修 补 术 + 截 指 术 ( 二类 ) 。 弥 漫 性 腹 膜 炎 探 查 术 ( 二 ) 外 伤 性 脾 破裂 修 补 术 ( 三 ) 。 5、 基 层 医 院 执 行 规 范 时 ,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如何 协 调 解 决 依 法 执 业 和 现 实 困 难 的 问 题 。 医 院 手 术 安 全 管 理手 术 项 目 准 入 条 件 与 审 批 程 序 科 室 论 证 申 请 术 者 可 独 立 完 成 手 术 多 科 协 作 协 作

33、方 案 麻 醉 可 完 成 麻 醉 仪 器 设 备 器 械 完 善 科 室 医 务 科 医 院 逐 级 审 批 医 院 手 术 安 全 管 理 手 术 者 准 入 条 件 与 审 批 程 序 掌 握 相 关 知 识 , 带 教 医 师 指 导 , 完 成 一 定 数 量 , 并 发 症 发生 率 满 足 条 件 后 , 提 出 申 请 , 科 室 考 核 。 科 室 医 务 科 医 院 逐 级 审 核 建 立 技 术 培 训 与 监 督 、 处 罚 机 制 各 科 室 培 训 计 划 建 立 手 术 人 员 资 格 数 据 库 , 手 术 申 请 单 审 核 。 处 罚 , 连 续 两 次 并

34、 发 症 , 取 消 资 格 , 培 训 后 , 重 新 审 核 。 医 院 手 术 安 全 管 理 增 强 依 法 行 医 的 自 觉 性 。 认 真 执 行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 术 前 明 确 诊 断 , 严 格 手 术 指 征 。 手 术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 术 中 观 察 仔 细 、 操 作 规 范 。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记 录 。 加 强 对 术 后 病 人 的 管 理 。 各 类 高 难 度 手 术 的 管 理 。 WHO: 手 术 安 全 标 准 核 对 表 ( 1) WHO 2008年 底 推 出 今 后 在 进 行 手 术 前 , 外 科 医 生 必 须 核对 这 份 表 格 上 的 各 项 指 标 , 其 中 包 括 确 认患 者 的 身 份 、 复 核 手 术 用 具 甚 至 还 有 对 大出 血 等 手 术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的 提 前 准 备以 及 对 术 后 康 复 的 监 控 。 希 望 以 此 推 动 各国 提 高 手 术 安 全 , 避 免 每 年 成 千 上 万 人 因手 术 后 的 并 发 症 而 死 亡 。 L/O/G/O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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