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银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总结(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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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银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总结(共6篇) 第1篇: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管理的思考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管理的思考- 编辑整理: 转账支票填写 编辑:王菲 文章来源:新浪目前,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上还不适应改革的发展。应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和方法,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一、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作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银行全部业务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近年来,会计工作在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内控制度、严肃结算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银行的会

2、计工作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上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管理不严,具有内部制约性质的基本规定未认真执行。二是财务支出随意性较大,行为不够规范。三是会计监督不到位。四是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分析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民银行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要认真研究分析并加以解决。二、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和成因分析(一)内控制度落实的环境影响着会计内控制度落实的成效。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的环境包括很多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单位管理者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会计信息的使用程度及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知识的掌握程度。基层行对会计管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软化,主

3、要是个别县支行的领导对会计工作管理重要性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没有真正把会计工作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平时研究少,过问少。主要表现为:第一,有的行领导局限于传统观念,认为会计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即上级会计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局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缺乏对本单位会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在会计工作满足于账平表对,资金不出现问题,从而使会计反映、监管作用未能发挥出来。第二,部分行常常抽调会计人员搞行里中心工作,使一些会计人员不能正常从事会计业务;把会计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其他部门,使会计部门成为基层行基础知识培训基地。第三,有的主管行长缺乏对会计知识、会计业务的了解,关心本行费

4、用指标的多少、经费的松紧较多,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了解不深不细,对会计信息缺乏认真分析,对自己是会计责任主体缺乏足够的认识。(二)岗位设定与现有会计人员配置的矛盾。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县支行会计国库科承担着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双重职能,一般应设置接柜岗、记账岗、复核岗、联行岗、综合岗、系统维护岗、会计主管岗、事后监督岗、电子联行岗、票据交换岗、结算管理岗、会计档案管理岗等岗位。其中事后监督员、票据交换员、系统维护员、会计主管员不得参与日间账务处理,记账员、复核员必须交叉,联行来账、往账和联行对账与管理必须分离,印、押、证必须分开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人少岗位多的矛盾。要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必须一人

5、多岗,一人多责,如遇培训、外出检查、正常休假等情况,兼岗和顶班就不可避免。人少岗位多的矛盾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按制度要求充实会计人员,就会不同程度出现混岗、兼岗现象,各个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不复存在,风险隐患较大;另一方面,县支行人员较少,会计业务量较小,按制度要求充实会计人员,势必造成会计人员占全行人员比重较大,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县支行其他工作的开展。(三)实现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与县市支行人员素质的矛盾。按内控制度的要求,联行、记账、同城票据交换、财务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原则上两年轮换一次,会计主管人员原则上三至五年轮换一次。强制性的定期轮岗或离岗审计,对防止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6、盗用联行资金,减少会计资金风险,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县支行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其一是县支行从事过会计工作的人员少,懂核算、懂会计管理的人员更少。据统计,某市9个支行中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不足50人,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的不足20人,现有会计人员一半以上无会计证。在这样一个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搞岗位定期轮换条件不成熟。其二是调整的新手较少接受过会计知识培训,对会计制度了解不多,对防范金融风险缺乏认识,特别是会计核算操作无从着手,需要一定时间培训、熟悉的过程。从该市各支行近两年调整的会计人员看,调整人员较多的行,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大范围地调整会计人员,势必影响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的提高。其三是联行、结

7、算工作技术性较强,联行结算人员必须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支付结算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才能适应人民银行结算管理的需要。外来的会计风险很大程度上是靠一线结算人员的工作经验来防范的,如果联行结算人员轮岗过勤,也会带来一定的会计风险。(四)会计财务部门与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之间的业务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协调。在会计管理上,会计部门、营业部门之间时常出现不够协调的情况,这容易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和重复。会计部门是辖内金融会计,也是人民银行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而县支行会计国库部门,既承担着营业具体业务,还要负责国库、会计财务业务,业务管理分别接受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营

8、业室、国库科三家的指导,由于具体工作布置和管理“政出多门”,县支行会计国库科无所适从。比如,在登记簿设立上,上级行三个部门合计要求设置登记簿有60种之多,近一半完全可以合并或撤消重复登记。如果三家在业务管理上统一要求,县支行会计国库部门能够节省一定的人力、物力,从事金融服务和结算监管,会使整个会计管理和监管有一个较好的发展。三、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思路与对策(一)提高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会计核算质量和金融风险的防范,而且关系到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从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从工作上处理好一个关系。第一是会计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中央

9、银行会计是宏观金融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会计人员在管理范围上,不仅要管好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及时办理各金融机构的缴存款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清算,还要管理结算。在管理内容上,会计部门要利用其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搞好会计分析,通过其固有的反映、监督职能,为宏观管理提供可靠信息,同时做好内部资金和财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是会计工作要实现由“核算型”到“管理型”观念转变,即以记账、算账、报表、费用核算为中心的会计核算体系转到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为中心,以执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为主要任务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央银行会计工作范围也要逐步延伸拓宽,反映、控制、监督、管理、分析、预测都是中央银行会计

10、的职能和任务。第三是处理好会计改革和加强会计管理的关系。会计改革势在必行,任务繁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活动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作为金融管理职能部门之一的会计部门,管理与改革同等重要。因此,应当处理好改革与管理的关系。改革可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管理水平的提高又为改革的顺利进行开辟道路。人民银行会计应加快改革步伐,尽早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二)夯实会计基础,规范会计行为。银行会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会计风险具有隐蔽性、持续时间长、危害大的特点。为确保会计核算操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必须从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入手,狠抓会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和会计行为

11、。首先是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约措施。对现有不合适、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补充、修订,使之更严密、更完善,通过建章立制,使内控制度的触角延伸到会计核算的每一个角落,保证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堵塞漏洞。其次是严密程序,强化管理。要按照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所有岗位都要制订制约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制度悬空。严格实行印、押、章使用与保管环节的相互分离,会计核算与事后监督相分离,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控。再次是明确责任,奖罚分明。要对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会计岗位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把会计制度、任务和工作职责具体分解到会计部门的各个柜组和岗位,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对主管行长、会计主管、复核员

12、、经办员的责任应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各级人员各司其职;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后是加强事后监督。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反复强调对核算过程的检查核对,但却忽视了对核对结果的监督,核算过程中的检查核对只在经办人员之间相互进行,起不到应有的防范作用。为此,要设置事后监督岗位,对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建立会计核算的第二道防线。(三)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解决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配置不合理、会计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只靠健全内控制度难以奏效,必须从改革会计管理体制人手,打破会计工作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会计核算集中管理。集中管理主要体现“四集中”:

13、一是集中会计核算,就是改变现行人民银行四级会计核算管理体制。将会计核算主体由县支行提至中心支行,建立以中心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各县支行为网点终端的集中式会计核算体系。二是集中事后监督,即在中心支行建立事后监督中心,把各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集中到监督中心,监督人员按照业务种类、凭证要素逐笔监督审查,对照核算中心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差错,杜绝各类违章、违纪及违法行为,达到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会计风险的目的。三是集中账务查询。即在核算中心设立查询专柜,专门负责各类查询查复,以检查发现查询中漏查、错查、迟查现象。四是集中会计档案保管。即集中核算后营业网点的主要会计凭证,必须于次日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

14、,由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移交至核算中心。各营业网点可以不保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由中心支行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集中管理不仅有利于职能的转换,使基层人民银行摆脱大量繁琐的具体业务,集中力量,突出监管,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基层人民银行岗多人少的问题,既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可解决会计监督“四个不到位”问题和会计、营业室、国库三家在业务管理方面的不统一、不协调现象。(四)全面增强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分析和管理水平。会计核算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为此必须在强化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上下功夫。首先要稳定充实现有会计队伍,不断更新和掌握

15、新的技能,使他们尽快适应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自觉按照各项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纪律,增强法律意识、纪律意识,提高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自觉性。其次,从领导到会计人员都要重视会计分析,充分发挥会计分析对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利用会计部门的自身优势,通过与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选择定点联系行等手段,详尽占有资料,充分利用电脑,建立对口的会计信息资料库,选用正确的方法,为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建立会计分析和考核制度,将会计分析列为会计工作考评的项目,以促进会计分析的开展和分析水平的提高。第2篇:对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加强金融管理的思考对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加强金融管

16、理的思考摘 要 我国人民银行在“一行三会”分设后,履职重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基层机构普遍在金融协调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投入较多的精力,运用金融监督管理手段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所弱化。本文就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如何加强金融管理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作了一些探讨。关键词 人民银行 金融管理 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人民银行在“一行三会”分设后,基层机构在为地方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投入较大精力,而在运用金融监督管理手段履行人民银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所弱化。如何发挥金融管理的职能,提升基层央行履职能力和效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一、基层机构在金

17、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金融业监管分散,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削弱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方面的能力。尽管提了多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是从当前各级“一行三会”金融业风险状况分析例会实际运行效果看,银监、证监、保监部门真正反映的问题不多,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够,没有发挥金融风险状况评估应有的作用,不利于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研究制订货币政策。2、基层央行对金融管理认识研究不足,没有找准切入点。与银监、证监、保监机构行业监管相比, 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具有宏观性、政策性

18、、社会性、保障性鲜明特点。然而,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以后,一方面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在社会上和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有所下降,使得公众错误地认为“人民银行只做金融服务,没有监督管理权力”、“人民银行再也管不了领导的帽子和经营的盘子”等等,对其开展金融管理不支持、不配合,进而给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使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陷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基层央行过于强调金融服务创新,而忽视了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核心”作用,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法规赋予权力依法加强金融管理,甚至是在金融管理不作为、不敢作为

19、。此外,基层央行在加强金融管理工作中对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研究不足,对相关规定缺乏梳理不全面,最终导致有的管理工作偏离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有的管理工作方法和途径单一,力不从心。3、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担负着管理金融机构的_,其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的影响着管理职能是否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监管人才分流,金融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所降低。同时,其知识结构也不够合理,当前金融管理人员中很少是科班出身,缺乏系统的金融专业知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很难进行全方位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

20、,不能够系统的分析金融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所以,金融管理的任务就难以高水平、高效率、高标准的完成。4、管理体系不健全,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随着近些年来金融体制的改革深化,人民银行的组织体系、法律框架、管理手段和队伍的建设等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也不断的得到强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管理体系。二、加强金融管理的措施1、完善金融管理手段。人民银行的每一项金融服务都包含了管理的内容,而管理又为服务提供了前提和保证。因此,基层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要一手抓金融服务,又要一手抓监督管理,二者不可偏废,必须齐头推进,努力实现金融服务

21、与金融管理的协调性、互补性和有效性的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强化管理,促进管理有效有力,服务质量真正提高,树立基层央行在金融管理中权威。2、以“两管理、两综合”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基层央行依法履职的新抓手,充分调动基层央行干部职工加强金融管理工作积极性。除了银监机构延伸到到县(市)以外,保监、证监在地区、县(市)都未设机构,给当地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管理留下很多空间。因此,基层央行可从“两管理、两综合”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以及从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工作。3、认真贯彻落实金融管理各项制度办法,提高执行力。按照现有金融

22、管理各项制度办法,定期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及时整改。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综合评价要做到言之有据、评之有据。要在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台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监管情况准确评分、合理评价。4、创新管理,完善制度,提升履职效果。努力克服基层央行在金融管理中的畏难情绪,要深入研究如何开展金融管理,积极稳妥开展管理创新,增加工作主动性。5、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一是整合基层央行金融管理资源,从多各个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部门中抽调业务骨干,通过以查代训等方式有效地培养了金融管理人才队伍。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岗位练兵的人才培养方式,开展金融管理综合业务与

23、技能培训,如选送人员到金融学院学_,也可以通过到金融机构跟班操作等方式,使监管人员充分掌握现代金融管理知识,从而尽快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素质。6、完善金融管理体系。金融管理作为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不仅需要完善的管理手段、高素质的队伍,还需要形成一套自上而上,较为完整的,相对稳定的金融管理体系。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制订金融管理发展规划、承办金融管理工作事项,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等工作,规范金融管理工作流程,统一工作程序,确保金融管理工作的程序性和严肃性。(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第3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

24、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一、财务计划管理;二、信贷资金管理

25、;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管理;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六、专用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第七条 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经营决策的制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

26、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清缴税利,合理分配利润;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的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

27、,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对编制本年度财务计划的有关要求,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测算财务收支的数据,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

28、)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费支出;(六)管理费支出;(七)税金;(八)利润或亏损;(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十)附属企业利润;(十一)成本率; (十二)综合费用率;(十三)人员构成情况。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新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审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第十四条 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而引起财务收支

29、变化时,可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批准后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作调整。第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第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是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国拨

30、流动资金转贷款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第_条 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在发放贷款中的经营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第_条 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减少。第二十条 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贷资金往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

31、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信息,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库存现金尤其是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 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办理;各行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占款。第二十三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

32、前或推迟摊销。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第二十七条 对应

33、收贷款利息,会计部门应负责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督促业务部门收回,不得久悬。 第二_条 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息,并及时收取利息。第二_条 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第三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第五章 成本管理第三十一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 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34、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 、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储蓄存款贴息;、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销期的,须经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

35、前或延后列支。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四、严格划分成本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四条 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具体项目如下: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的存款利息和按规定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应付未付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贴补利息中支付)

36、;借入人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五、外汇买卖损失。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公用费用项目:印刷费、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旅差费、房租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律师费、诉讼费、咨

37、询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公证费、鉴证费、会议费、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招待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个人费用项目:()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提取。()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提取。()职工经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开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按全

38、部职工标准工资的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八、管理费:具体项目同业务费。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

39、付的罚款;八、营业税和其他税;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第三十七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计算公式如下:一、成本率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

40、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三、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四、综合费用降低费基期综合费用率一报告期综合费用率第六章 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第三_条 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其它税。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建设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计营业税包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其他利息收入;、与国外同业往来净收入(即:与国外同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二、其他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第三_条

4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营业税等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第四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等)。二、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三、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四、财产意外损失支出;五、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六、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第四十一条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利润管理第四十二条 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

42、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第四十三条 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是指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收入。附属企业利润是指建设银行独自经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业的公司等附属企业的利润。建设银行利润的计算方法是:营业收入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支出减营业外支出减业务费支出减管理费支出减营业税及其它税加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加附属企业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都必须按期、足额入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保证利润的

43、真实性。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的利润分配为: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补充国家信贷基金四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 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季前预交,季后清算,年终调整的办法,由总行集中缴中央金库,各行在每季结息后三日内,按预计实现利润的预交所得税、按预交调节税。季后由总行清算,年终根据决算进行调整。亏损行不预交所得税和调节税。第四十六条 分行每季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提利润留成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在季度终了后全数上交总行。第四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每年根据财政部批准总行年度财务决算数集中提留。第四_条 建设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留成比例基础上,

44、核定各分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第四_条 提取利润留成,按下列三项指标考核: 一、完成利润计划;二、实现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三、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收入无拖欠、漏交税款,不突破贷款规模,不违反利率政策。凡全面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的,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利润留成额的。第五十条 利润留成实行按季预提,按年清算的办法。各行在每季终了后,按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和批准的年度利润计划的预提。年终根据决算清算。当季亏损时,不得预提利润留成。第五十一条 各行提取的利润留成,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

45、,再按照规定比例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来源包括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以及其他收入的资金。各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第五十三条 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发展本行业务。使用范围包括: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车辆、电子设备、机器具购置;弥补职工经费和事业费的不足等项支出。第五十四条 更新改造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资金),在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全部由各分行支配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五十五条 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自

46、费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奖金税。发放奖金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洗理费、计划生育保健费和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以及其他福利设施。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五十七条 专用拨款是指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的专用款项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用拨款在使用时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五_条 专用基金其他收入,来源要符合有关规定,按来源性质,分别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第五_条 专项工程支出是反映利用或垫用专用基金购建、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尚未完工转销的部

47、分,包括未完工程占用和专项物资占用。应在专用基金表中单独反映。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按照本行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十一条 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含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机具等(除本制度第六_条规定的器具以外的物品)均为固定资产。第六十二条 建设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共分为五大类:一、使用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电器设备;、管理及生活用具;二、未使用固定资产。三、租出固定资产。四、不需用固定资产。五、土地。第六十三条

48、 各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按季计提。第六十四条 各行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时由行政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盘点中发现多余或亏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第十章 库存物资管理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的库存物资主要包括:为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购进的各种器材;已购未用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对外出售的各种凭证、表格;以及其他各种备用物资。库存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政、财会、储蓄、业务等部门建帐管理。第六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计价一、对于各种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和

49、其他备用物资,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主要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 二、对于印制对外出售的凭证和报表类,采用计划价出售,收入冲减印刷费支出。三、上级调拨的凭证表格,以调拨价核算。第六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并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六_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下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铁皮柜、点钞机、计算器、打捆机等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低值易耗品。这部分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均不得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和在用两大类。第

50、六_条 单位价值在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但也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含元)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时摊销一半,到报废时再摊销一半。第十一章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第七十条 资金和财产的盈亏,直接影响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妥善处理。对追回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冲减有关支出。第七十一条 资金和财产盈亏处理的范围一、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赔款的处理;三、财产多缺处理;四、对贪污、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案件损失的处理;五、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第七十二条 资金盈亏处理一、贷款呆帐损失

51、:应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呆帐原因,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二、资金发生盈亏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第七十三条 财产盈亏的处理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或者注销其帐面价值。二、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调整帐簿的数量和价值。 第七十四条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权限一、贷款呆帐损失: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五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五万元至十万元(不

52、含五万元)的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经办行行长审批;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二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的,由分行审批;千元以上的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县、市支行审批;五百元至一千元的报中心支行审批;一千元以上的逐级报分行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查,说明情况。四、贪污、盗

53、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原则上都应逐级上报分行。结案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由分行核批,一万元以上的经分行审核报总行核批。第十二章 财务报表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表是全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各级行必须按时填报,并保证各项数字准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第七十六条 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一、季报、财务计划执行表;(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表)、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表)、税利计算表;(表)述报表,分行于季后十五日内报总行各一份。、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于季末月二十五日前报总行);(表)、二季度加快专用基金明细表。(表)二、年度决算报表

54、。分行于下年月日前报总行 、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同表)、税利计算表;(同表)、专用基金明细表;(同表)、固定资产表;(表)、主要财产明细表;(表)、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及保值储蓄贴补情况表;(表)、信贷基金及贷款呆帐准备金情况表。(表)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表要按总行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不准随意增列项目。第七_条 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收支,应按规定分别并入有关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经办国际业务的外币收支,年终时由经办国际业务的部门将外汇有关收支按月日的外汇

55、买价折算成人民币,编制外汇业务“损益计算表”,报分行财会处,由分行财会处编制外汇业务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和“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单独报送总行财会部,由总行财会部统一并表。第十三章 财务决算第七_条 财务决算是建设银行系统内全年财务工作的全面总结,是全年收支情况,经营成果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财务决算分四个步骤进行,即:一、决算准备工作;二、年度帐目结转和决算整理期帐务处理;三、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四、税利清算。第八十条 财务决算准备工作是决算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正确、及时完成决算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在决算准备工作中着重作好下列工作; (一)全面清理有关财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

56、(二)清理回收应收未收利息及其他债权债务;(三)清查财产。第八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决算日,当日要轧年终帐务结转工作。第八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日(即:)为决算整理期。在此期间应作好下列两项工作:(一)处理本年财务收支中应予调整的帐项;(二)对本年帐产清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做好帐务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按总行统一规定的要求和报表格式,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第八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批复后,由总行批复各分行。财务决算经上级行批复后,核销各项收支。对上级行的决算批复意见,应认真执行,按批复意见及时调整帐务和清算税利。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第八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深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各

57、级行必须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计财务前景,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第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影响计划完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增加盈利,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业务方向选择较优方案提供依据。第八十七条 建设银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盈亏分析、成本分析、资金分析、财产分析、专用基金分析。第八_条 各行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分析。其主要形式有:全面分析、简要分析、专题分析。第八_条 各行财务分析的报告,应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

58、级行,以监督、改进各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第九十条 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行都必须加强财务检查工作。 财务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定期化。各分行要不定期组织人力,对基层进行检查。第九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一)各项税款是否按期足额上交;(二)各项财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三)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四)各项利润是否计算准确,有无转移、截留;(五)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是否都已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六)财产是否完整;(七)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八)其他应查事项。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终了,要

59、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送上级行和被查行处。第十六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外汇财务收支,按本制度执行。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附属企业也按本制度执行。附件一:有关科目、帐户设置说明一、营业收入:、贷款业务收入户:包括建行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更改措施贷款、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

60、款、基建结算贷款、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种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地方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地方其他委托贷款、住宅储蓄贷款、其他贷款、信托贷款、外汇业务贷款、待转营业收入收回数。、信托业务收入户:是本行的咨询业务收入和劳务费收入。 、手续费收入户: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指按委托贷款办法规定以手续费方式收取的收入)等按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及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户:指代理税务机关计征建筑税按规定所得的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和往来款收入的利息。、同业往

61、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收入的利息。、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户:包括拆借给本行系统各联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收入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收入的利息。、贴现利息收入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收入的利息。、出纳长款收入户:办理出纳业务中,发生的长款,查无着落,按出纳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转作本行收入。、外汇买卖收益户:指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二、营业外收入:、物、料变价收入户:指低值易耗品等变卖的收入。、罚款收入户:指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扣收的罚款及其他按规定扣收的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其他收入户:指在本行开户单位

62、的零星存款等应付款,因故无法支付,以及不能列入有关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其他收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入本项目。三、营业支出:、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户:包括地质勘探单位存款、待转自筹基建存款、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更新改造资金存款、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煤代油资金)、国营建安企业存款、集体建安企业存款、开发承包企业存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工业企业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单位借入资金存款中应计息的存款、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存款、其他资金存款中应计息的存款和信托资金存款、外汇存款、定期存款等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包括住宅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等按规定实际支付和提取的应付未付定

63、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发行金融债券还本时支付的利息。、再贴现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信托业务支出户:指本行办理咨询业务、劳务服务开支的费用。、借入人行资金利息支出户:包括支付人民银行的年度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的利息,以及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同业往来利息支出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支付的利息。、拆入资金利息支出户:包括借入本行系统各联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支付的利息。、手续费支出户:委托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存款和其他金融业务时支付的手续费及参加票据交换支付的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户: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户:按规定应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外汇买卖损失支出户: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户: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按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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