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诊疗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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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章 医 疗 管 理(Medical Management) 5.1 医 疗 管 理 概 述 5.2 门 诊 管 理 5.3 急 诊 管 理5.4 住 院 管 理 5.5 临 床 科 室 业 务 管 理 5.4 住 院 管 理 住 院 管 理 是 发 挥 医院 功 能 的 中 心 环 节 5.4.1 住 院 管 理 概 述 ( 一 ) 住 院 管 理 的 概 念 住 院 管 理 是 指 对 入 院 接 受 诊 疗 的 病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医 疗 服 务 , 所实 行 的 以 病 房 管 理 为 中 心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活 动 。 住 院 管 理 涵 盖 住 院诊 疗 管

2、理 和 住 院 病 人 管 理 , 是 两 者 的 有 机 结 合 。 住 院 管 理 的 核 心 是 住 院 诊 疗 管 理 , 即 对 诊 疗 行 为 的 规 范 化 、 科 学化 及 制 度 化 , 充 分 应 用 医 学 科 学 理 论 知 识 及 现 代 化 诊 疗 手 段 , 发 挥 医院 整 体 功 能 而 使 住 院 病 人 得 到 良 好 的 医 疗 服 务 。 良 好 、 有 效 的 住 院 管理 系 统 能 充 分 发 挥 组 织 、 协 调 、 控 制 、 优 化 等 功 能 , 有 利 于 提 高 医 院 诊 疗 工 作 效 率 和 效 益 , 保 证 诊 疗 质 量

3、 , 为 病 人 提 供 满 意 的 医 疗 服 务 。 5.4.1 住 院 管 理 概 述 ( 1) 为 住 院 病 人 提 供 优 质 的 诊 疗 服 务( 2) 为 住 院 病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诊 疗 条 件 和 环 境( 3) 为 临 床 或 实 习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临 床 实 践 场 所( 4) 为 临 床 科 研 提 供 重 要 基 地 ( 1) 住 院 病 人 床 位 管 理 ( 入 院 出 院 转 院 管 理 ) ( 2) 住 院 病 人 费 用 和 账 务 管 理 ( 3) 住 院 病 人 信 息 查 询 住 院 诊 疗管 理 的 任务 住 院 病 人管 理

4、的 任务 (二 ) 住 院 管 理 的 任 务 5.4.1 住 院 管 理 概 述 ( 三 ) 住 院 管 理 的 特 点 住 院 诊 疗 工 作 是 医 院 医 疗 工 作 的 中 心 环 节 , 工 作 量 大 而 复 杂 ,处 理 的 是 病 情 较 重 和 复 杂 、 需 要 系 统 检 查 和 治 疗 的 病 人 。 因 此 ,住 院 管 理 能 集 中 地 反 映 医 疗 质 量 和 水 平 , 是 医 院 管 理 的 主 要 对 象 。住 院 管 理 的 特 点 包 括 :1. 以 病 房 ( 病 区 ) 管 理 为 中 心 的 系 统 工 程2 以 三 级 查 房 为 核 心

5、, 以 医 疗 活 动 为 重 点 的 诊 疗 管 理 体 系 3 连 续 的 、 协 同 的 、 系 统 的 综 合 性 管 理 体 系 4 信 息 反 馈 、 自 我 调 节 的 管 理 体 系 5.4.1 住 院 管 理 概 述 ( 1 ) 入 院 ( 2 ) 住 院 诊 疗 ( 3 ) 出 院 ( 4 ) 转 院 ( 5 ) 死 亡 病 例 处 理 ( 6 ) 出 具 医 疗 文 书 证 明 检 诊 、 查 房 ( 组 织 方 式 、 查 房 内 容 、 查 房 时 限 、 查 房重 点 、 查 房 效 果 评 定 ) 、 会 诊 、 病 例 讨 论 、 诊 疗 计划 、 医 嘱 、

6、病 例 书 写 、 晨 会 、 值 班 及 交 接 班 制 度 、随 访 住 院 诊 疗 程 序 住 院 诊 疗内 容 及 管理 ( 四 ) 住 院 管 理 的 业 务 范 围 办 理 住 院 手 续接 待经 治 医 师 检 诊初 步 诊 断常 规 医 嘱常 规 检 查 病 案 书 写修 正 诊 断三 级 检 查会 诊 讨 论 特 殊 检 查明 确 诊 断处 置常 规 处 置 特 殊 处 置疗 效 观 察 评 估办 理 出 院 手 续转 科 或 转 院死 亡死 亡 讨 论 手 术介 入透 析输 血移 植层 流其 他 病人知情同意相关手续住 院 诊 疗 流 程 图 5.4.2 病 区 医 疗 质

7、 量 管 理 的 专 业 评 审 标 准 ( 一 ) 医 院 评 审 标 准 概 述1 主 要 概 念评 审 ( Accreditation) : 是 应 用 当 代 质 量 标 准 评 审 医 疗 机 构 ; 可 由 一 个“ 同 行 评 审 ” 小 组 现 场 进 行 评 估 和 审 查 ; 或 由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对 该 医 疗 机构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履 行 了 标 准 的 规 定 做 出 最 后 的 判 定 。 医 院 评 审 : 是 指 按 照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 对 医 院 质 量 所 进 行 的 院 外 评 价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 就

8、是 按 照 医 院 的 功 能 和 相 应 规 模 、 技 术 、 管 理 及 服 务 质量 等 综 合 水 平 , 将 其 划 分 为 一 定 级 别 和 等 次 的 标 准 化 管 理 。 2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标 准 及 实 施一 ( 1) 医 院 分 级 原 则 参 考 国 际 通 用 方 法 ,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 主 要 依据 医 院 的 功 能 进 行 分 级 。 医 院 的 级 别 依 据 区 域 的 医 疗 规 划 而 决 定 , 为保 证 三 级 医 疗 网 的 完 整 和 合 理 运 作 , 医 院 的 级 别 一 般 相 对 稳 定 。 换

9、 言之 , 医 院 的 级 别 是 规 划 出 来 的 , 而 不 是 由 医 院 自 创 自 建 的 。二 ( 2) 医 院 分 等 原 则 分 等 是 在 分 级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我 国 实 际 , 在 同 级医 院 间 进 行 , 以 有 利 于 医 院 间 横 向 的 合 理 竞 争 。 医 院 分 等 强 调 医 院 的 综合 水 平 , 包 括 医 院 规 模 ( 与 功 能 相 适 应 ) 、 管 理 、 医 疗 质 量 等 。 可 见 ,医 院 分 等 是 在 规 划 的 分 级 基 础 上 , 由 医 院 根 据 自 身 功 能 需 要 创 建 的 。三 ( 3)

10、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主 要 根 据 医 院 基 本 条 件 ( 或 最 低 标 准 ) , 如医 院 最 低 规 模 、 管 理 体 制 、 规 章 制 度 、 医 疗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 医 疗 安 全 、人 文 、 环 境 等 , 结 合 医 院 的 功 能 、 任 务 和 定 位 进 行 评 估 和 审 查 , 按 三 级十 等 确 定 医 院 的 分 级 分 等 。 ( 二 ) 我 国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的 基 本 概 况 1 医 院 评 审 的 历 史 变 迁 我 国 自 20世 纪 80年 代 末 开 始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和 医 院 评 审 ,

11、1989年 11月 卫 生部 颁 布 了 卫 医 字 ( 89) 第 25号 关 于 实 施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通 知 及 综 合 医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 试 行 草 案 ) 是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评 审 工 作 正 式 启 动 的 标 志 ,1994年 2月 国 务 院 149号 令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41条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医 疗 机 构 评 审 制 度 , 卫 生 部 1994年 8月 第 35号 令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73条 规 定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医 疗

12、 机 构 评 审 的 具 体 实 施 , 1996年卫 生 部 ( 1996) 第 42号 文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和 医 院 评 审 对医 院 分 级 管 理 和 评 审 工 作 予 以 了 进 一 步 的 要 求 , 1998年 8月 卫 生 部 发 出 关 于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决 定 暂 停 第 二 周 期 的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 以 “ 总 结 经 验 、肯 定 成 绩 、 切 实 纠 正 错 误 ” 2 关 于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的 专 项 研 究 根 据 卫 生 部 ( 1996) 第 42号 文 件 精 神 ,

13、 经 卫 生 部 医 政 司 同 意 , 1993年 3月 , 中 华 医 院 管 理 学 会 我 国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评 估 课 题 立 项 , 对 第一 周 期 的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进 行 了 客 观 评 估 。 2001年 6月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课 题组 成 立 , 拟 修 订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办 法 及 标 准 。( 1) 医 院 评 审 制 度 应 长 期 坚 持 ( 2) 改 变 医 院 评 审 的 思 路 ,适 应 国 内 、 国 际 形 势 的 需 要 ( 3) 制 定 科 学 、 准 确 、 适 应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评 审 标 准

14、 定 位宗 旨指 导 思 想1) 以 保 证 质 量 和 安 全 为 核 心 ,确 定 医 疗 功 能 和 任 务 的 若 干 关键 环 节 , 制 定 基 本 标 准 2) 根 据 区 域 规 划 和 按 医 院 等 级 所应 有 的 功 能 和 任 务 确 定 基 本 标 准 。在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 各 地区 可 变 通 使 用 或 制 定 补 充 标 准 ( 三 ) 国 外 医 院 评 审 简 介美 国 医 院评 审 英 国 星 级医 院 评 审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评选 标 准 三种 方 法 1 美 国 医 院 评 审 美 国 医 疗 机 构 联 合

15、评 审 委 员 会 ( The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JCAHO) 。 JCAHO医院 评 审 标准 的 特 点 1 以 病 人 为 中心 的 标 准 2 医 疗 机 构管 理 的 标 准 3 功 能 结 构的 标 准 病 人 权 利 与 医 院 道 德 、 病 人 评 估 、 病 人的 医 疗 护 理 、 教 育 、 连 续 的 医 疗 护 理 改 进 医 疗 机 构 绩 效 、 领 导 、 医 疗 环 境 的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 感染 监 测 、

16、 预 防 与 控 制 管 理 部 门 、 管 理 、 医 务 人 员 、 护 理 2 英 国 星 级 医 院 评 审 英 国 国 家 卫 生 部 制 定 了 9项 关 键 指 标 , 包 括 : 等 待 预 约 住 院 病 人 的数 量 少 、 门 诊 等 待 时 间 短 、 无 预 期 等 待 18个 月 以 上 的 病 人 、 无 被 急 诊 全科 医 师 怀 疑 为 乳 腺 癌 等 门 诊 治 疗 大 于 2周 的 病 人 、 财 政 情 况 满 意 、 在 推车 上 等 待 12小 时 以 上 的 病 人 少 、 当 天 取 消 手 术 的 比 率 小 于 1 、 改 善 员工 生 活

17、 条 件 的 承 诺 及 医 院 的 清 洁 状 况 。 按 照 达 到 、 未 达 到 和 显 著 未 达 到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评 分 。 全 部 达 到 者 为 三 星 级 医 院 , 1项 或 2项 未 达 到 者 视为 二 星 级 医 院 , 3项 以 上 未 达 到 者 为 一 星 级 医 院 或 最 差 医 院 。 该 评 审 制度 目 前 在 英 国 刚 刚 起 步 , 有 推 广 应 用 的 可 能 。 我 国 上 海 等 地 参 照 使 用 ,对 医 院 进 行 评 审 , 提 示 部 分 医 院 符 合 三 星 级 医 院 标 准 。 ISO 9000质 量管 理

18、 体 系 : 基本 原 理 和 术 语 ISO 9001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要 求 ISO 9000质 量 管理 体 系 : 业 绩改 进 指 南 DISO 19011质 量 和 环 境 审 核 指 南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ISO) 评 审 标 准 ISO的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是 遵 循 以 下 八 项 质 量 管 理 原 则 ISO的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是 遵 循 以 下 八 项 质 量 管 理 原 则 5.4.3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的 标 准 化 管 理 (

19、一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相 关 概 念 1.标 准 : 是 对 可 重 复 性 事 物 和 概 念 所 做 的 统 一 规 定 。 2.标 准 化 : 即 在 经 济 、 技 术 、 科 学 及 管 理 等 社 会 实 践 中 , 对 重复 性 事 物 和 概 念 通 过 制 定 、 发 布 、 贯 彻 实 施 和 修 订 标 准 , 达 到统 一 有 序 , 以 获 得 最 佳 秩 序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 有 组 织 的 活 动 过 程 。 3.标 准 化 管 理 : 是 现 代 化 科 学 管 理 的 一 种 重 要 方 法 , 指 职 能 部 门人

20、 员 对 机 构 工 作 项 目 按 照 标 准 进 行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 控 制 等 管理 行 为 , 也 是 标 准 制 定 、 发 布 、 实 施 、 监 督 、 修 订 的 反 复 螺 旋 式上 升 过 程 。 4 质 量 管 理 ISO9000:2000把 质 量 策 划 、 质 量 控 制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改 进 均 作 为 质 量 管 理 的 一 部 分 质 量管 理 质 量策 划 质 量改 进 质 量控 制 质 量保 证 致 力于 制定 质量 目标 ,并 规定 必要 作业 过程 和相 关资 源 ,实 现质 量目 标 致 力 于 满 足 质 量

21、要 求 致力于提供满足要求的信任 致 力 于 增 强 满 足 质 量 要 求 的 能 力 ( 二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原 则原则 1 以 病 人 的 诊 疗 工 作 为 中 心 原 则 : 以 病 人 的 需 求 为 标 准 , 以 病 人 的 医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为 最 高 目 标2 与 医 院 管 理 总 体 目 的 、 标 准 一 致 原 则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不 能 单 独 存在 , 符 合 医 院 总 体 利 益 是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化 的 必 备 条 件 3 优 化 和 效 益 原 则 : 采

22、用 综 合 质 量 管 理 (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 , 提 高 质 量 和 降 低 成 本 并 重 , 兼 顾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4 标 准 和 非 标 准 动 态 转 化 原 则 : 强 调 标 准 的 动 态 变 化 , 以 适 应 医 疗 形 势的 需 要 5 标 准 形 式 的 简 化 和 统 一 原 则 : 有 利 于 标 准 的 可 操 作 性 、 可 适 应 性 ( 三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体 系1 按 照 病 区 管 理 的 对 象 、 性 质 分 为 医 疗 技 术 标 准 、 医 疗 管 理标 准 和

23、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 是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重 点 4 按 照 管 理 功 能 和 作 用 分 为 目 标 判 定 标 准 、 控 制 标 准 、 措施 实 施 标 准 和 评 价 标 准 病区医疗质量标准体系 2.根 据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结 构 分 为 : 基 础 标 准 、 工 作 标 准 、考 核 标 准 3.根 据 标 准 的 权 限 、 适 用 范 围 分 为 : 国 际 标 准 ; 国 家 或 部 颁标 准 、 军 队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 医 院 标 准 ( 四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常 用 标 准1

24、医 疗 技 术 标 准 是 对 医 疗 技 术 活 动中 需 要 统 一 协 调 的 事 物 制 定 的 准 则 ( 1) 医 疗 技术 标 准 按 结构 划 分 包 括 ( 2) 医 疗 技术 标 准 按 功 能划 分 分 为 1) 基 础 标 准 2) 原 则 标 准 3) 操 作 标 准 4) 质 量 标 准 5) 安 全 、 卫 生 、 防 护 等 保 护 标 准 1) 医 疗 技 术 方 法 标 准 2)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标 准 ( 四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常 用 标 准2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是 指 病 区 质 量 管 理 体制 活 动 中 ,

25、为 行 使 其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监 督 、 指 挥 、 控 制 等职 能 而 制 定 的 标 准 ,是 病 区 各 部 门 管 理 行为 的 准 则 。 ( 1) 医 疗 技术 标 准 按 结构 划 分 包 括 ( 2) 医 疗 技术 标 准 按 功 能划 分 分 为 1) 医 疗 质 量 措 施 实 施 标 准 3)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1) 基 础 标 准 2) 工 作 标 准 3) 考 评 奖 惩 标 准 2) 医 疗 质 量 判 定 标 准 ( 四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常 用 标 准2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是 指 病 区 质 量

26、 管 理 体制 活 动 中 , 为 行 使 其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监 督 、 指 挥 、 控 制 等职 能 而 制 定 的 标 准 ,是 病 区 各 部 门 管 理 行为 的 准 则 。 ( 1) 医 疗 技术 标 准 按 结构 划 分 包 括 ( 2) 医 疗 技术 标 准 按 功 能划 分 分 为 1) 医 疗 质 量 措 施 实 施 标 准 3)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1) 基 础 标 准 2) 工 作 标 准 3) 考 评 奖 惩 标 准 2) 医 疗 质 量 判 定 标 准 ( 四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常 用 标 准 3 病 区 医 疗 质

27、量 评 价 标 准 是 指 为 了 病 区 质 量 管理 的 需 要 , 用 以 检 查评 价 工 作 质 量 和 医 疗质 量 的 标 准 , 主 要 为 各 项 质 量 指 标 。 医 疗 评 价 ( medical audit) 是 比 较 经典 的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方 法 , 一 般 由 评 价 指标 体 系 构 成 , 评 价 指 标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确 定 性 、 有 效 性 、 独 立 性 和 区 别 性 。 评 价 指 标 包 括 病 例 评 价指 标 和 统 计 评 价 指 标 。 ( 五 )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病 区 医 疗 质

28、量 标 准 化 管 理 是 指 依 照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对 病 区质 量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的 、 系 统 的 、 科 学 的 和 定 量 的 管 理 , 它 是医 院 质 量 管 理 的 基 础 和 基 本 方 法 。1 病 区 质 量 的 标 准化 管 理 内 容 包 括 : ( 1) 应 用 标 准 化 管 理 方 法 , 将 标 准 贯 穿于 病 区 医 疗 工 作 的 各 个 领 域 及 全 过 程 , 包括 诊 疗 、 护 理 、 员 工 管 理 、 病 人 账 务 管 理等 , 使 医 疗 工 作 程 序 化 、 规 范 化 , 以 提 高医 疗 质

29、 量 ; ( 2) 制 定 保 证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实 施 细 则 ,并 持 续 监 督 、 促 进 其 运 行 , 以 将 病 区 质量 管 理 对 象 纳 入 标 准 化 管 理 之 中 ( 3) 提 高 对 标 准 化 管 理 意 义 的 认 识 , 它是 病 区 科 学 高 效 管 理 的 法 规 性 依 据 , 具 有约 束 性 , 既 是 衡 量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的 标 准 ,也 是 衡 量 和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质 量 的 标 准 2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基 本 特 征 :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作 为 一切 活 动 的

30、 依 据 , 通 过 管 理 来 实 现 标 准 ; 目 标 责 任 制 ; 应 用 事 实 和数 据 进 行 有 效 的 综 合 评 价 ; 强 调 全 员 管 理 , 强 化 标 准 意 识 。3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基 本 程 序 : 制 定 、 执 行 、 评 价 和 修订 标 准 , 这 四 个 步 骤 不 断 循 环 。4 病 区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常 用 标 准 化 形 式 :( 1) 程 序 化 ( 2) 统 一 化 ( 3) 规 范 化 5 有 利 于 保 障 病 人 医 疗 安 全 1 建 立 病 区 医 疗 的 最 佳 秩 序

31、 以 达 到 医 疗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4 有 利 于 优 化 组 合 , 开 源 节 流 2 有 利 于 病 区 的 程 序 化 、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管 理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效 益 3 促 进 医 疗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 防 止 出 现 医 疗 质 量 缺 陷 (六)病区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5.5 临 床 科 室 业 务 管 理5.5.1 临 床 科 室 管 理 概 述( 一 ) 临 床 科 室 管 理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1.临 床 科 室 业 务 管 理 : 指 对 临 床 科 室 医 疗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

32、 计 划 、 协 调 和控 制 , 使 之 处 于 一 个 稳 定 有 序 的 状 态 , 并 对 变 化 的 客 观 环 境 有 较 强 的 适 应 性 ,以 达 到 最 佳 的 疗 效 。2.临 床 科 室管 理 的 分 类 (1)医 疗 技 术 管 理 (2)科 室 行 政 管 理 1) 医 疗 技 术 方 法 管 理2)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管 理 1) 人 员 及 业 务 培 训 管 理 2) 岗 位 管 理 3) 设 备 管 理 4) 财 务 管 理 (二 ) 临 床 科 室 管 理 的 作 用 和 意 义1.临 床 科 室 管 理 是 医 院 管 理 的 基 础 临 床 科

33、室 是 医 疗 活 动 发 生 的 直 接 部 门 , 医 疗 机 构 任 务 的 完 成需 要 以 临 床 科 室 医 疗 任 务 的 实 现 为 基 础 。 因 此 , 临 床 科 室 管 理是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的 基 础 。2.临 床 科 室 管 理 是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工 作 的 中 心 环 节 医 疗 系 统 是 直 接 运 行 系 统 , 医 疗 工 作 是 医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 医 院的 其 它 各 项 工 作 都 是 围 绕 、 服 从 及 保 障 医 疗 工 作 的 。 (三 )临 床 科 室 管理 的 基 本 原 则 病 人 第 一 原 则 安 全

34、 有 效 原 则 首 诊 责 任 制 原 则 重 点 加 强 原 则 因 此 , 在 医疗 管 理 过 程中 还 应 注 意下 述 几 点 医 疗 系 统 的 结 构 应 与 功 能 相 适 应 医 疗 管 理 应 与 病 人 需 要 相 适 应 医 疗 技 术 力 量 的 组 合 应 与 医 疗活 动 中 心 环 节 的 需 要 相 适 应 二 、 临 床 科 室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一 ) 临 床 科 室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的 概 念 指 在 临 床 科 室 管 理 工 作 中 引 入 目 标 机 制 , 实 施 期 望 化 的 管 理 模 式 , 根据 外 部 环 境 和

35、 内 部 条 件 的 综 合 平 衡 , 确 立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预 期 达 到 的 成 果 目标 , 并 为 实 现 该 目 标 而 进 行 的 组 织 、 激 励 、 控 制 和 检 查 的 管 理 方 法 。 2.合 理 组 织 和 调 配 医 疗 技 术 力 量 1.制 订 临 床 科 室 医 疗 管 理 计 划 目 的 依 据 内 容 要 求 编 制 与 实 施 医 疗 组 织机 构 的 设 置 医 疗 技 术 人 员的 配 备 与 组 合 医 疗 技 术 人 员 的工 作 时 间 和 排 班 健 全 医 疗指 挥 系 统 3.制 订 各 项 医 疗 规 章 制 度 4.做

36、好 医 疗 活 动 中 的 协 调 工 作 5.检 查 评 定 医 疗 效 果 制 订 和 颁 布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按 医疗 管 理 权 限 划 分 , 有 部 颁 规 章 制度 、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规 章 制度 、 院 颁 规 章 制 度 三 级 就 医 院 医 疗 组 织 管 理 而 言 , 主 要是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颁 布 的 规 章 制 度和 制 订 本 院 必 需 的 规 章 制 度 , 其注 意 力 应 放 在 贯 彻 执 行 上 在 制 订 本 院 范 围 所 必 需的 规 章 制 度 时 , 需 要 注意 的 几 点 要 求 协 调 的

37、目 的 协 调 的 内 容 协 调 的 途 径 5.5.3 科 主 任 负 责 制( 一 ) 科 室 管 理 医 院 管 理 可 以 分 为 院 级 管 理 和 科 室 管 理 两 个 层 次 。 科 室 管 理 : 是 医院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以 医 疗 管 理 为 中 心 的 综 合 管 理 。 科 室 管 理 的核 心 问 题 是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包 括 医 疗 、 教 学 、 科 研 )。 ( 二 ) 科 主 任 的 地 位 和 作 用1.科 主 任 是 科 室 行 政 、 业 务 负 责 人 , 在 院 长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科 的 医 疗

38、、 教学 、 科 研 工 作 (护 理 工 作 由 护 理 部 领 导 , 科 护 士 长 负 责 , 密 切 配 合 科 室 的医 疗 工 作 )。 医 院 实 行 “ 医 院 科 室 ” 两 级 领 导 体 制 , 科 主 任 是 科 室 领 导 。2.科 主 任 的 工 作 特 点 : ( 1) 亲 自 参 加 门 诊 、 查 房 、 会 诊 、 手 术 等 临 床 实 践 工 作 ;( 2) 负 责 科 室 的 教 学 任 务 , 培 养 年 轻 一 代 的 医 务 人 员 ;( 3) 负 责 科 室 的 科 研 工 作 , 一 般 应 为 学 科 带 头 人 ;( 4) 负 责 本

39、科 行 政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 是 科 室 的 行 政 领 导 。 ( 三 ) 科 主 任 的 责 任 和 权 力1.科 主 任 的 主 要 责 任 ( 1) 织 专 科 诊 疗 活 动 , 包 括 住 院 、 门 诊 、 急 诊 , 预 防 保 健 等 , 并 保 证 质 量 及 效 率 ;( 2) 不 断 提 高 专 科 诊 疗 技 术 水 平 , 进 行 科 室 技 术 建 设 ;( 3) 领 导 团 结 全 科 医 务 人 员 , 调 动 每 个 人的 积 极 性 ;( 4)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及 院 领 导 的 指 令 , 完 成医 、 教 、 研 任 务 。2.科 主

40、 任 的 主 要 权 力 ( 1) 对 本 科 行 政 、 业 务 工 作 有 决 策 权 ;( 2) 对 本 科 工 作 有 指 挥 权 ;( 3) 对 本 科 人 员 有 选 择 、 组 合 、 奖 惩 权 ( 四 ) 科 主 任 的 设 置 , 选 拔 , 聘 任 、 考 核 1.科 主 任 的 设 置 : 科 室 设 科 主 任 一 名 , 副 主 任 1 2名 , 一 般 不 超 过 3人 。 副 主 任 在 科 主 任 领 导 下 , 可 分 管 医 疗 、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 2.科 主 任 的 选 拔 、 聘 任 : 科 主 任 由 院 长 选 拔 和 聘 任 。

41、副 主 任 由 科 主 任 提 名 , 由 院 长 聘 任 。 科 主 任 任 期 一 般 3年 以 上 , 可 连 任 。 3.科 主 任 的 考 核 : 对 科 主 任 不 但 要 定 期 考 核 其 业 务 技 术 , 还 要 定 期 考 核 其 管 理 能 力 。 ( 五 ) 科 主 任 的 素 质 和 知 识 结 构 科 主 任 的 工 作 概 括 起 来 有 两 点 : 一 是 技 术 , 二 是 管 理 。 理 想 的 科主 任 应 是 既 具 有 较 高 的 本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 又 具 有 必 要 的 管 理 专业 知 识 , 并 使 两 者 相 结 合

42、 , 同 时 又 具 有 较 好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 科 主 任 的 素 质 (1)公 正 、 正 派 , 一 视 同 仁 , 不 要 亲 一 些 人 , 疏 一 些 人 ;(2)宽 容 , 心 胸 宽 阔 , 能 团 结 大 多 数 人 ;(3)民 主 , 不 独 断 专 行 , 不 以 权 压 人 ; (4)善 于 联 系 群 众 , 善 于 用 人 。 ( 六 ) 科 主 任 工 作 要 点 科主任工作要 点 1.抓 主 要 工 作 。 科 室 工 作 千 头 万 绪 , 科 主 任 要 抓 住 主 要 工 作 , 即 医 疗质 量 和 技 术 进 步 。 抓 质 量 管 理

43、 、 医 疗 安 全 , 抓 重 点 病 人 。 工 作 有 目 标 。 2.抓 规 章 制 度 、 技 术 常 规 。 主 要 包 括 各 级 人 员 职 责 制 度 、 查 房 制 度 、 会诊 制 度 、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 危 重 病 人 抢 救 制 度 及 手 术 制 度 等 。 3.抓 人 员 合 理 组 合 , 充 分 调 动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 4.抓 学 术 活 动 、 技 术 培 训 和 科 研 , 营 造 学 术 氛 围 , 使 每 个 人 都 有 发 展 、进 步 和 提 高 的 机 会 。5.建 立 科 室 领 导 小 组 及 必 要 的 会 议 制

44、度 , 如 科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 集 体 讨 论 科 室 重 大 问 题 ; 科 务 会 议 , 由 全 科 人 员 参 加 , 定 期 总 结 工 作 ; 科 室 周 会 ,上 传 下 达 , 布 置 一 周 工 作 。 5.5.4 临 床 各 科 室 管 理 管理原则 突 出 医 疗 工 作 的 “ 中 心 ” 地 位 , 医 教 研 协 调 发展 强 化 质 量 意 识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 以 人 为 本 , 以 病 人 为 关 注 焦 点 管理科室 外 科 医 疗 管 理 内 科 医 疗 管 理 妇 产 科 医 疗 业 务 管 理 传 染 病 科 医 疗 管 理 儿

45、科 医 疗 管 理 ( 二 ) 内 科 医 疗 管 理诊断工作 ( 1) 内 科 诊 断的 方 法 和 原 则 ( 2) 决 定 诊断 质 量 的 因 素 1)临 床 资 料 的 收 集 2)综 合 分 析 , 初 步 诊 断 3)验 证 诊 断 询 问 病 史 体 格 检 查 实 验 室 检 查 特 殊 器 械 检 查 1)准 确 、 完 整 的 资 料 2)临 床 医 师 的 基 础 理 论 水 平 和 医 疗 实 践 经 验 3)严 格 的 查 房 制 度 和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2.治 疗 工 作 治 疗 工 作 是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中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46、, 是 在 正 确 诊 断 的 基 础 上解 除 病 人 的 疾 苦 , 挽 救 病 人 的 生 命 。 临 床 上 往 往 通 过 治 疗 , 观 察 疗 效 来 验证 诊 断 的 正 确 与 否 。 内 科 治 疗 一 般 分 为 病 因 治 疗 、 对 症 治 疗 、 综 合 治 疗 、 预 防 治 疗 等 , 治疗 措 施 可 按 病 情 灵 活 选 择 。 3.护 理 工 作 护 理 水 平 的 高 低 , 直 接 影 响 医 疗 质 量 , 甚 至 影 响 病 人 的 安 危 , 因 此 , 要求 护 理 人 员 在 执 行 医 嘱 及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时 , 应 及 时

47、, 准 确 、 可 靠 , 要 减 轻 病人 的 痛 苦 , 防 止 并 发 症 的 发 生 。 对 病 人 还 应 该 进 行 预 防 保 健 知 识 的 指 导 。 4.临 床 科 研 工 作 临 床 科 研 工 作 的 目 的 是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和 培 养 人 材 , 所 以 ,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针 对 医 疗 工 作 繁 忙 、 人 员 变 换 频 繁 、 兼 职 多 的 特 点 , 结 合 人 力 与 设 备 情 况 ,有 组 织 、 有 目 的 、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临 床 科 研 工 作 , 但 绝 不 能 因 为 科 研 工 作 而 影响 临 床 医

48、疗 工 作 。 5.工 作 质 量 的 检 查一 病 历 质 量 检 查 : 内 科 医 疗 质 量 的 优 劣 集 中 反 映 在 病 历 上 , 病 历 书 写是 否 整 洁 、 完 整 , 诊 断 是 否 正 确 、 及 时 , 治 疗 是 否 合 理 、 有 效 , 科 研资 料 是 否 齐 全 , 都 直 接 反 映 内 科 医 疗 质 量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二 医 疗 指 标 检 查 : 包 括 诊 断 符 合 率 、 床 位 周 转 率 、 治 愈 率 , 好 转 率 、病 死 率 、 疾 病 确 诊 时 间 , 治 愈 时 间 及 交 叉 感 染 发 生 率 等 。

49、 上 述 医 疗 指 标的 意 义 , 绝 不 能 单 纯 从 数 字 的 高 低 来 评 定 医 疗 质 量 的 好 坏 , 而 应 做 具 体 、细 致 地 分 析 。 三 医 疗 技 术 发 展 和 科 学 研 究 :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 主要 指 新 技 术 新 业 务 项 目 的 开 展 、 科 研 成 果 的 取 得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专 业 水平 的 提 高 等 。 5.工 作 质 量 的 检 查四 基 础 护 理 质 量 : 指 医 嘱 执 行 、 病 情 观 察 、 医 疗 护 理 、 灭 菌 观 念 、病 房 管 理 等

50、 , 这 些 都 可 反 映 护 理 质 量 的 水 平 , 并 直 接 影 响 医 疗 效 果 。 五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情 况 : 指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认 真 执 行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是 否 尽 职 尽 责 、 服 务 态 度 是 否 认 真 负 责 、 科 室 管 理 是 否 合 理 等 。 六 医 疗 事 故 过 失 情 况 : 医 疗 事 故 过 失 可 以 反 映 管 理 和 技 术 水 平 , 应 了 解 其 内 容 、 性 质 、 发 生 情 况 以 及 为 防 止 发 生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 ( 三 ) 外 科 医 疗 管 理 术 前准

51、 备术 中管 理 术 后 处 理 心 理 准 备 术 前 检 查 术 前 讨 论 或 小 结 手 术 安 排 手 术 前 晚 应 全 面 检 查 次 准 备 工 作 术 前 的 其 它 准 备 无 菌 技 术 管 理 手 术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送 病 人 入 手 术 室 后 , 病 房 即 应 准 备 好 术 后 所 需 的 各 种 用 品 麻 醉 尚 未 完 全 清 醒 , 应 设 专 人 守 护 , 防 止 呕 吐 误 吸 或 堕 床 术 后 24小 时 内 伤 口 疼 痛 严 重 应 给 以 止 痛 镇 静 药 对 病 人 做 好 各 项 防 护 工 作术 后 还 应 指 导 病

52、人 做 功 能 锻 炼 , 恢 复 体 力 手 术 必 须 有 随 访 制 度 ( 四 ) 妇 产 科 医 疗 业 务 管 理1.一 般 管 理 : 妇 产 科 因 服 务 对 象 均 属 女 性 , 尤 其 是 属 于 生 殖 器 的 生 理 、 病 理 变 化 , 故 在 医 院 机 构 的 设 置 上 要 适 应 女 性 的 特 点 。 2.妇 产 科 管 理 的 特 殊 要 求 妇 产 科 就 其 专 业 来 说 , 所 涉 及 的 学 科 较 多 , 已 如 前 述 。 就其 服 务 对 象 来 说 也 有 其 特 殊 性 , 有 相 当 数 量 “ 病 人 ” 本 来 不 是什 么

53、 病 态 , 也 必 须 来 医 院 就 诊 或 住 院 , 如 要 求 计 划 生 育 的 妇 女 、产 前 检 查 和 正 常 生 产 的 妇 女 等 , 另 一 方 面 妇 产 科 病 人 又 有 病 情 急 、 变 化 快 的 特 点 , 因 此 医 院 管 理 上 有 其 特 殊 性 。 ( 五 ) 儿 科 医 疗 管 理 一 病 房 环 境 管 理 : 对 病 室 的 清 洁 卫 生 、 整 齐 、 安 静 等 均 应 有 具体 要 求 。 病 室 的 温 度 与 湿 度 的 要 求 根 据 不 同 的 年 龄 而 有 所 不 同 二 合 理 的 生 活 制 度 : 根 据 不 同

54、 年 龄 、 不 同 疾 病 的 要 求 安 排 患 儿 的睡 眠 、 活 动 、 饮 食 和 游 戏 。 这 一 切 都 由 护 理 人 员 进 行 指 导 和 照 料 三 小 儿 饮 食 管 理 : 根 据 不 同 年 龄 和 疾 病 情 况 , 建 立 小 儿 饮 食 管理 制 度 。 首 先 应 满 足 营 养 需 要 , 其 次 就 是 根 据 患 儿 诊 治 疾 病 的 需要 , 合 理 调 配 食 物 中 所 含 的 营 养 素 来 协 助 治 疗 疾 病 。 必 须 建 立 配膳 室 及 饮 食 管 理 制 度 。 护 理 人 员 应 按 医 嘱 要 求 配 膳 , 不 得 随

55、 意 更 改 。 各 种 乳 品 、 代 乳 品 必 须 有 固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和 配 制 , 配 制 时间 应 固 定 。 ( 五 ) 儿 科 医 疗 管 理 四 安 全 管 理 : 病 室 设 备 力 求 简 单 安 全 , 暖 气 、 电 源 、 窗 均 应 有安 全 设 备 , 热 水 瓶 、 刀 、 剪 、 药 品 等 要 放 在 小 儿 拿 不 到 的 地 方 ,病 床 要 有 护 栏 。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小 儿 床 位 时 必 须 将 床 栏 拉 好 , 防 止意 外 伤 害 。五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和 建 立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小 儿 对 感 染 性 疾 病 有 易感 性 , 应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除 重 危 病 儿 或 特 殊 情 况 外 , 不 应 有 家 属 陪 住 。 不 得 进 入 新 生 儿 病室 内 探 视 。 六 设 置 重 症 监 护 单 位 : 小 儿 疾 病 大 多 发 病 急 , 病 情 变 化 迅 速 ,危 重 症 多 。 ICU的 建 立 对 儿 科 有 特 殊 重 要 的 意 义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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