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安全单位建造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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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安全单位建造工作意见地区安全单位建造工作意见 2012/12/22 为全面推进“平安高店”创建活动,夯实基层基础,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平安高店”为目标,切实增强各单位领导干部和群众创建平安意识,激励各单位争创平安单位,共图平安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二、考核内容1、单位办公场所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2、本单位职工涉及的刑事、治安案件情况;3、涉及单位、职工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4、单位内发生的因公事故及灾害情况;5、广大职工安全感满意度情况;6、平安创建软硬件设施完善情况。三、申报、考核和审批程序平安单位无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在乡综治维稳
2、办自查合格基础上,由单位向县综治办提出书面申报。县综治办接到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对象进行考核。经考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纪检、公安、信访、计生、安监等部门的意见,均无异议的,提交县综治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内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四、奖惩获批“平安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县综治委授牌并表彰。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写出平安创建绩效报告,经县综治办审查盖章后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今后个人晋职晋级依据。县综治办对“平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被命名的单位出现不符合“平安单位”标准情形的,随时予以摘牌,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处分。被摘牌的单位,县综治办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就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整改,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平安单位”。问题整改结束后,认为符合“平安单位”条件的,可于摘牌一年后按程序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同时须附整改情况。单位领导为申报“平安单位”而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即对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已经授牌命名的,立即摘牌,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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