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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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2 术 语3 一 般 规 定第 四 部 分 新 规 范 的 应 用 与 操 作 解 读 规 范开 头招 投标 阶段施 工阶 段 竣 工结 算阶 段4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5 招 标 控 制 价6 投 标 报 价7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工 程 计 量9 合 同 价 款 调 整10 合 同 价 款 中 期 支 付11 竣 工 结 算 与 支 付12 合 同 解 除 的 价 款 结 算 与 支 付13 合 同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14 工 程 造 价 鉴 定15 工 程 计 价 资 料 与 档 案16 工 程 计 价 表 格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本 章 是 新 增 章

2、节 , 共 15节 59条 , 新 增 加 55条 , 修 改 1条 , 保 留 3条 。主 要 规 定 了 14种 情 况 下 各 种 调 整 方 法 与 规 定 。 本 章 是 新 规 范 的 亮 点 所在 。 9.1 一 般 规 定 9.2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9.3 工 程 变 更 9.4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9.5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9.6 工 程 量 偏 差 9.7 物 价 变 化 9.8 暂 估 价 第 三 部 分 新 规 范 的 应 用 与 操 作 解 读 9.9 计 日 工 9.10 现 场 签 证 9.11 不 可 抗 力 9.12 提 前 竣 工

3、 ( 赶 工 补 偿 ) 9.13 误 期 赔 偿 9.14 施 工 索 赔 9.15 暂 列 金 额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一般规定共 6条 9.1.1新 增 以 下 事 项 ( 但 不 限 于 ) 发 生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1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2 工 程 变 更 ;3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4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5 工 程 量 偏 差 ;6 计 日 工 ;7 现 场 签 证 ;8 物 价 变 化 ;9 暂 估 价 ;10 不 可 抗 力 ;11 提 前 竣

4、工 ( 赶 工 补 偿 ) ;12 误 期 赔 偿 ;13 施 工 索 赔 ;14 暂 列 金 额 ;15 发 承 包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调 整 事 项 。 操 作 解 读 : 本 条 规 定 了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合 同 价 款 的 14个 事 项 。9.1.2新 增 出 现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事 项 ( 不 含 工 程 量 偏 差 、 计 日工 、 现 场 签 证 、 施 工 索 赔 ) 后 的 14天 内 , 承 包 人 应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并 附 上 相 关 资 料 ,若 承 包 人 在 14

5、天 内 未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的 , 视为 承 包 人 对 该 事 项 不 存 在 调 整 价 款 请 求 。 操 作 要 领 :1.价 款 调 增 提 出 时 间 : 出 现 调 增 事 项 后 的 14天 内 ;2.逾 期 不 提 出 的 后 果 : 视 为 放 弃 调 增 权 利 。 50500-2013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一般规定共 6条 9.1.3新 增 出 现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事 项 ( 不 含 工 程 量 偏 差 、 施 工 索 赔 ) 后 的14天 内 ,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合 同 价

6、 款 调 减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资料 , 若 发 包 人 在 14天 内 未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报 告 的 , 视 为 发 包人 对 该 事 项 不 存 在 调 整 价 款 请 求 。 操 作 要 领 :1.价 款 调 减 提 出 时 间 : 出 现 调 增 事 项 后的 14天 内 ;2.逾 期 不 提 出 的 后 果 : 视 为 放 弃 调 减 权利 。9.1.4新 增 发 ( 承 )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 发 ) 包 人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 减 ) 报告 及 相 关 资 料 之 日 起 14天 内 对 其 核 实 , 予 以 确 认 的 应 书 面

7、通 知承 ( 发 ) 包 人 。 如 有 疑 问 , 应 向 承 ( 发 ) 包 人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发 ( 承 ) 包 人 在 收 到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 减 ) 报 告 之 日 起 14天 内 未确 认 也 未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的 , 视 为 承 ( 发 )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同 价 款调 增 ( 减 ) 报 告 已 被 发 ( 承 ) 包 人 认 可 。 发 ( 承 ) 包 人 提 出 协商 意 见 的 , 承 ( 发 )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协 商 意 见 后 的 14天 内 对 其 核实 , 予 以 确 认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发 ( 承 )

8、包 人 。 如 承 ( 发 ) 包 人 在收 到 发 ( 承 ) 包 人 的 协 商 意 见 后 14天 内 既 不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不 同意 见 的 , 视 为 发 ( 承 ) 包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已 被 承 (发 )包 人 认 可 。 操 作 要 领 : 本 条 规 定 了 发 ( 承 )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发 ) 包 人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 减 ) 报 告 及相 关 资 料 之 日 后 的 时 限 , 以 及 未 履 行 核实 , 确 认 义 务 应 承 担 的 后 果 。 价 款 调 整 程 序 见 9 流 程 图 价 款 调 整 台 账 见 10调

9、 整 台 账9.1.5新 增 如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对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不 同 意 见 不 能 达 成 一 致的 , 只 要 不 实 质 影 响 发 承 包 双 方 履 约 的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直 到 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得 到 处 理 。 操 作 要 领 : 本 条 规 定 了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对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不 同 意 见 不 能 达 成 一致 的 处 理 办 法 。9.1.6新 增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 作 为 追 加 ( 减 )

10、 合 同 价款 , 应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同 期 支 付 。 ( 月 月 清 ) 操 作 要 领 :1.调 整 价 款 支 付 时 间 :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同期 支 付 ;2.调 整 价 款 如 在 工 程 结 算 期 间 发 生 的 ,应 在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调整程序演示 50500-2013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2法律法规变化 共2条 9.2.1保 留 招 标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28天 , 非 招 标 工 程 以 合 同 签订 前 28天 为 基 准 日 , 其 后 国家 的 法 律 、 法

11、规 、 规 章 和 政策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增减 变 化 的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按 照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机 构 据 此 发 布 的 规 定 调 整 合同 价 款 。 政 策 法 律 性 价 款 调 整 的 操 作 要 领 :1.调 整 的 范 围 : 这 一 条 的 操 作 要 与 前 边 3.4风 险 划 分 四 原 则 结合 起 来 理 解 : 发 包 人 完 全 承 担 的 是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策 变 化 的 调 整 ,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12、发 布 的 人 工 费 调整 、 政 府 定 价 或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原 材 料 等 价 格 的 调 整 。2.价 款 调 整 的 基 准 日 :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天 ( 合 同 签 订 前 28天 ) 在 基 准 日 之 后 发 生 的 : 调 整 。 在 基 准 日 之 前 发 生 的 : 不 调 整 。3.政 策 法 律 性 价 款 调 整 的 特 例 操 作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延 误 引 发 基 准 日 , 在 原 定 竣 工 日 之 后 : 价 款 调 增 的 不 予 调 整 ;价 款 调 减 的 予 以 调 整 。9.2.2新 增

1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误 , 且 第 9.2.1条 规 定 的 调整 时 间 在 合 同 工 程 原 定 竣 工时 间 之 后 ,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的不 予 调 整 ,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的予 以 调 整 。 政 策 法 律 性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1案例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3工程变更共 4条 9.3.1新 增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其 工 程 数 量发 生 变 化 ,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1.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14、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采用 该 项 目 的 单 价 ; 但 当 工 程 变 更 导 致 该 清 单 项 目 的 工程 数 量 发 生 变 化,且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 此 时 , 该项 目 单 价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6.2条 ( 量 变 引 起 单 价 调整 ) 的 规 定 调 整 。2.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 但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程 项 目 的 ,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3.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程 项 目

15、的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 计 量 规 则 和计 价 办 法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格 和 承 包人 报 价 浮 动 率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 报 发 包 人 确认 后 调 整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招 标 工 程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非 招 标 工 程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报 价 值 /施 工 图 预 算 ) 100%4.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16、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程 项 目 , 且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格 缺 价 的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 计 量 规 则 、 计 价 办 法 和通 过 市 场 调 查 等 取 得 有 合 法 依 据 的 市 场 价 格 提 出 变 更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一 、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项 目 发 生 变 化1.原 清 单 有 适 用 单 价 的 , 采 用 适 用 单 价 ;2.原 清 单 无 适 用 单 价 的 , 但 有 类

17、似 的 单 价 , 参照 类 似 的 单 价 ;3.原 清 单 既 无 适 用 的 也 无 类 似 的 单 价 ,共 同 协商二 、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工 程 量 的 变 化1.工 程 量 的 调 整 : 按 实 调 整 ;2.单 价 的 调 整 :( 1) 原 清 单 有 适 用 单 价 的 : 量 变 在 15%内 的 , 采 用 适 用 单 价 ; 量 变 在 15%外 的 , 按 调 后 的 单 价 ;( 2) 原 清 单 无 适 用 单 价 的 , 但 有 类 似 的 单 价 ,参 照 类 似 的 单 价 ;( 3) 原 清 单 既 无 适 用 的 也

18、无 类 似 的 单 价 : 有 信 息 价 的 , 根 据 信 息 价 和 报 价 浮 动 率 双 方确 定 ; 无 信 息 价 的 , 根 据 市 场 调 查 取 得 合 法 依 据 由双 方 价 确 定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项 目 或 工程 量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价 款 调 整 操 作 要 领 : 工 程 变 更 引 发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2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3工程变更共 4条 9.3.2新 增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施 工 方 案 改 变 , 并 使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 承 包人

19、提 出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 应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发 包 人 确认 , 并 详 细 说 明 与 原 方 案 措 施 项 目 相 比 的 变 化 情 况 。 拟 实 施 的 方案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后 执 行 。 并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1.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依 据 本 规 范 第3.1.5条 ( 费 率 不 得 竞 争 ) 的 规 定 计 算 。2.采 用 单 价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20、施 项 目 按本 规 范 第 9.3.1条 的 规 定 确 定 单 价 。3.按 总 价 ( 或 系 数 )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施 项 目 调 整 , 但 应 考 虑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因 素 , 即 调 整 金 额 按 照 实际 调 整 金 额 乘 以 本 规 范 第 9.3.1条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计 算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确 认 , 则 视 为工 程 变 更 不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调 整 或 承 包 人 放 弃 调

21、 整 措 施 项 目 费的 权 利 。 1.承 包 人 提 出 拟 实 施 方 案 并 得 到 发 包 人确 认 的 : 按 以 下 调 整 ;1) 安 全 文 明 费 : 按 实 调 整 ;2)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 按 实 调 整 , 但 要 看 量变 是 否 在 15%内 ;3)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 按 实 调 整 , 但 要 考 虑报 价 浮 动 率 ;2.承 包 人 未 事 先 提 出 拟 实 施 方 案 , 视 为不 调 整 或 承 包 人 放 弃 权 利 。9.3.3新 增 如 果 工 程 变 更 项 目 出 现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22、综 合 单 价与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偏 差 超 过 15%, 则工 程 变 更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可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调 整 。 操 作 要 领 : 仅 限 变 更 项 目 ! 即 此 时 已 标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适 用 或 类 似 项 目 单 价 不能 作 为 变 更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调 整 。 此 条 款设 置 只 要 是 为 了 防 止 承 包 人 不 平 衡 报 价 。9.3.4新 增 如 果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删 减 了 合 同 中 的某

23、 项 原 定 工 作 或 工 程 , 致 使 承 包 人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 和 ) 得 到 的 收益 不 能 被 包 括 在 其 他 已 支 付 或 应 支 付 的 项 目 中 , 也 未 被 包 含 在 任何 替 代 的 工 作 或 工 程 中 , 则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并 得 到 合 理 的 利 润 补偿。操 作 解 读 : 设 置 此 条 款 目 的 是 防 止 某 些发 包 人 在 签 约 后 擅 自 取 消 合 同 中 的 工 作 ,转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他 承 包 人 实 施 而 使 本 合同 工 程 承 包 人 蒙 受 损 失 。 则 发 包 人 构 成

24、违 约 , 按 照 合 同 法 第 113条 规 定 , 发包 人 应 赔 偿 承 包 人 损 失 。 变 更 台 账 11 变 更 台 账变 更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变 化 导 致 的价 款 调 整 操 作 要 领 : 工 程 变 更 引 发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2 变更台账演示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共2条 9.4.1新 增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对 项目 特 征 的 描 述 ,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和 全 面 的 , 并 且 与 实 际 施 工 要 求 相符 合 。 承 包 人 应 按

25、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 根 据 其 项 目 特 征描 述 的 内 容 及 有 关 要 求 实 施 合 同 工程 , 直 到 其 被 改 变 为 止 。 1. “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 引 起 的 价 款 调 整 , 直 接调 整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即 可 : 2.综 合 单 价 的 调 整 :( 1) 原 清 单 有 适 用 单 价 的 : 量 变 在 15%内 的 , 采 用 适 用 单 价 ; 量 变 在 15%外 的 , 按 调 后 的 单 价 ;( 2) 原 清 单 无 适 用 单 价 的 , 但 有 类 似 的 单 价 , 参 照

26、类 似 的 单 价 ;( 3) 原 清 单 既 无 适 用 的 也 无 类 似 的 单 价 : 有 信 息 价 的 , 根 据 信 息 价 和 报 价 浮 动 率 双 方 确 定 ; 无 信 息 价 的 , 根 据 市 场 调 查 取 得 合 法 依 据 由 双 方价 确 定 。( 3) 如 果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项 目 出 现 承 包 人 报 的 综 合 单价 与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偏差 超 过 15%, 则 工 程 变 更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可 由 发 承 包双 方 调 整 :9.4.2新 增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27、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图 纸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 若 在 合 同 履 行期 间 , 出 现 设 计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任 一 项 目 的 特 征描 述 不 符 , 且 该 变 化 引 起 该 项 目 的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变 化 的 , 应 按 照 实 际施 工 的 项 目 特 征 按 本 规 范 第 9.3节( 变 更 调 整 )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重 新确 定 相 应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导 致 的 价 款 调 整 的 操 作要

28、领 :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引 发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3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5工程量清单缺项 共3条 9.5.1新 增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由 于 招 标 工 程量 清 单 中 缺 项 , 新 增 分 部 分 项 工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 应 按 照 本 规 范第 9.3.1条 规 定 ( 单 价 项 目 变 更调 整 ) 确 定 单 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1.工 程 量 调 整 : 按 时 调 整 ;2.单 价 的 调 整 :( 1) 原 清 单 有 适 用 单 价 的 : 量 变 在 15%内 的 , 采 用

29、 适 用 单 价 ; 量 变 在 15%外 的 , 按 调 后 的 单 价 ;( 2) 原 清 单 无 适 用 单 价 的 , 但 有 类 似 的 单 价 , 参 照 类 似 的 单 价 ;( 3) 原 清 单 既 无 适 用 的 也 无 类 似 的 单 价 : 有 信 息 价 的 , 根 据 信 息 价 和 报 价 浮 动 率 双 方 确 定 ; 无 信 息 价 的 , 根 据 市 场 调 查 取 得 合 法 依 据 由 双 方 价 确 定 。9.5.2新 增 按 本 规 范 第 9.5.1条 规 定 , 新增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后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30、 变 化 的 , 应 按照 本 规 范 第 9.3.2条 的 规 定 ( 总价 项 目 变 更 调 整 ) , 在 承 包 人 提交 的 实 施 方 案 被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1.工 程 量 调 整 : 按 时 调 整 ;1.承 包 人 提 出 拟 实 施 方 案 并 得 到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 按 以 下 调 整 ;( 1) 安 全 文 明 费 : 按 实 调 整 ;( 2)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 按 实 调 整 , 但 要 看 量 变 是 否 在 15%内 ;( 3)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 按 实 调 整 , 但 要 考 虑 报 价

31、浮 动 率 ;2.承 包 人 未 事 先 提 出 拟 实 施 方 案 , 视 为 不 调 整 或 承 包 人 放 弃 权 利 。9.5.3新 增 由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措 施 项目 缺 项 , 承 包 人 应 将 新 增 措 施 项目 实 施 方 案 提 交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3.1、 9.3.2条 的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清 单 缺 项 导 致 新 增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调 整 操作 要 领清 单 缺 项 导 致 新 增 清 单 子 目 进 而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费 用的 调 整 操 作

32、要 领 :清 单 缺 项 引 发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4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6工程量偏差 共3条 9.6.1新 增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若 应 予 计 算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与 招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出 现 偏 差 , 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9.6.2、9.6.3条 规 定 的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出 现 本 规 范 第 9.3.3条 情 形 (双 方 单 价 偏 差 超 过15%)的 , 应 先 按 照 其 规 定 调 整 ( 防 止 不 平 衡 报价 ), 再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

33、.6.2、 9.6.3条 规 定 调 整 。 1.量 变 在 15%内 时 , 工 程 量 按 实 调 整 , 综 合 单 价 与 措施 项 目 费 用 不 作 调 整 ;2.量 变 在 15%外 的 , 工 程 量 按 实 调 整 , 综 合 单 价 的 调整 方 法 如 下 :( 1) 如 果 工 程 量 偏 差 项 目 出 现 承 包 人 的 综 合 单 价 与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偏 差 超 过 15%,则 此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可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调 整 :( 2) 经 过 以 上 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再 做

34、 以 下 调 整 :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15%以 上 时 , 其 增 加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低 ; 当 工 程 量 减 少 15%以 上 时 ,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工 程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高 。3.如 量 变 还 引 起 了 措 施 项 目 变 化 ,( 1)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 按 以 上 “ 2” 的 办 法 调 整 ;( 2)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 工 程 量 增 加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调 增 ,工 程 量 减 少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调 减 。9.6.2新 增 对 于 任 一 招 标 工

35、程 量 清 单 项 目 , 如 果 因 本 条 规定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和 第 9.3条 ( 变 更 ) 规 定 的 工 程变 更 等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 调 整 的 原则 为 :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15%以 上 时 , 其 增 加 部 分 的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低 ; 当 工 程 量 减 少 15%以 上 时 ,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予 调 高 。9.6.3新 增 如 果 工 程 量 出 现 本 规 范 第 9.6.2条 的 变 化 , 且该 变 化 引 起 相 关 措 施 项

36、 目 相 应 发 生 变 化 , 如 按 系数 或 单 一 总 价 方 式 计 价 的 , 工 程 量 增 加 的 措 施 项目 费 调 增 , 工 程 量 减 少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调 减 。 工 程 量 偏 差 导 致 的 价 款 调 整 操 作 要 领 : 工 程 量 偏 差 引 发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5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7计日工共5 条 9.7.1新 增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实 施 的 零 星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 操 作 解 读 :1.计 日 工 是 “ 五 外 ” 费

37、用 。2.采 用 计 日 工 方 式 进 行 价 款结 算 较 为 方 便 。3.本 节 规 定 了 发 包 人 通 知 承包 人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实 施 的 零星 工 作 的 程 序 。4.它 与 现 场 签 证 的 区 分 : 在实 际 操 作 时 , 有 计 日 工 单 价的 , 可 归 并 于 计 日 工 , 如 无计 日 工 单 价 , 归 并 于 现 场 签证 , 以 示 区 别 。 当 然 , 现 场签 证 全 部 汇 总 于 计 日 工 也 是一 种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式 。5.签 证 台 账 12 计 日 工 、现 场 签 证 台 账 及 月 末 汇 总 表 、

38、9.7.2新 增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任 何 一 项 变 更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变 更 的 实 施 过程 中 ,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以 下 报 表 和 有 关 凭 证 送 发 包 人 复 核 :1.工 作 名 称 、 内 容 和 数 量 ;2.投 入 该 工 作 所 有 人 员 的 姓 名 、 工 种 、 级 别 和 耗 用 工 时 ;3.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材 料 名 称 、 类 别 和 数 量 ;4.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施 工 设 备 型 号 、 台 数 和 耗 用 台 时 ;5.发 包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和 凭 证

39、 。9.7.3新 增 任 一 计 日 工 项 目 持 续 进 行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结 束 后 的 24小时 内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有 计 日 工 记 录 汇 总 的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一 式 三 份 。 发 包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后 的 2天 内 予 以 确 认 并 将 其 中 一 份 返还 给 承 包 人 , 作 为 计 日 工 计 价 和 支 付 的 依 据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确 认 也 未 提出 修 改 意 见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已 被 发

40、包 人 认 可 。9.7.4新 增 任 一 计 日 工 项 目 实 施 结 束 。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确 认 的 计 日 工 现 场 签 证 报 告核 实 该 类 项 目 的 工 程 数 量 , 并 根 据 核 实 的 工 程 数 量 和 承 包 人 已 标 价 工 程量 清 单 中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计 算 , 提 出 应 付 价 款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该 类 计 日 工 单 价 的 ,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按 本 规 范 第 9.3节 ( 考 虑 报 价 浮 动 率 )的 规 定 商 定 计 日 工 单 价 计 算 。9.7.5新 增 每 个 支

41、 付 期 末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10.3节 的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本期 间 所 有 计 日 工 记 录 的 签 证 汇 总 表 , 以 说 明 本 期 间 自 己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的计 日 工 价 款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列 入 进 度 款 支 付 。 ( 月 月 清 ) 计 日 工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6 计日工台账演示进 度 款 支 付 规 定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8现场签证 共6条 9.8.1新 增 承 包 人 应 发 包 人 要 求 完 成 合 同 以 外 的 零 星

42、 项 目 、 非 承 包 人责 任 事 件 等 工 作 的 ,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发 出指 令 , 提 供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 应 及 时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现 场 签 证 要 求 。 操 作 解 读 : 由 于 施 工 生 产 的 特 殊 性 , 往 往 会 出 现一 些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一 致 或 未 约 定 的 事 项发 生 , 这 时 就 需 要 用 书 面 形 式 记 录 下 来 ,对 此 的 称 谓 不 一 , 如 工 程 签 证 、 施 工 签证 、 技 术 核 定 单 等

43、等 , 本 规 范 将 其 定 义为 现 场 签 证 。 签 证 有 多 种 情 形 :1.是 发 包 人 的 口 头 指 令 , 需 要 承 包 人 将其 提 出 转 换 成 书 面 签 证 ;2.是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 需 要 承 包 人 就完 成 此 通 知 需 要 的 人 工 、 材 料 、 机 械 设备 等 内 容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 取 得 发 包 人 的签 证 确 认 ;3.是 合 同 工 程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但 施 工 中 发 现 与 其 不 符 , 比 如 土 方 类 别 ,出 现 流 沙 等 , 需 承 包 人 及 时 向

44、发 包 人 提出 签 证 确 认 , 以 便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可 以 说 如 何 处 理 现 场 签 证 , 是 一 个 工程 管 理 水 平 高 低 的 衡 量 标 准 , 是 有 效 减少 合 同 纠 纷 的 手 段 。 本 节 对 现 场 签 证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现 场 签 证 机 理 与 操 作 程 序 见 13现场 签 证 调 整 程 序 图 及 12计 日 工 、 现 场 签证 台 账9.8.2新 增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指 令 后 的 7天 内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现 场签 证 报 告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现 场 签

45、证 报 告 后 的 48小 时 内 对 报告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予 以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承 包 人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后 的 48小 时 内 未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9.8.3新 增 现 场 签 证 的 工 作 如 已 有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 则 现 场 签 证 中应 列 明 完 成 该 类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机械 台 班 的 数 量 。 如 现 场 签

46、 证 的 工 作 没 有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 应 在 现 场 签 证报 告 中 列 明 完 成 该 签 证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工 、 材 料 设 备 和 施 工 机械 台 班 的 数 量 及 其 单 价 。9.8.4新 增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现 场 签 证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签 证 确 认 , 承 包人 便 擅 自 施 工 的 , 除 非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发 生 的 费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8.5新 增 现 场 签 证 工 作 完 成 后 的 7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现 场 签 证 内 容计 算

47、 价 款 , 报 送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 作 为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 与 进 度款 同 期 支 付 。9.8.6新 增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若 发 现 合 同 工 程 内 容 因 场 地 条 件 、地 质 水 文 、 发 包 人 要 求 而 不 一 致 时 , 应 提 供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提 交 发 包 人 签 证 认 可 , 作 为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依 据 。 ( 月 月 清 ) 现 场 签 证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7 程序演示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9物价变化共4 条 9

48、.9.1新 增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因 人 工 、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波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时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规 范 附 录 A的 方 法 之 一 调整 合 同 价 款 。 操 作 要 领 :1.此 条 款 要 与 3.4计 价 风 险 一 节 结 合起 来 理 解 ;2.我 国 各 省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均 根 据 当 地劳 动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人 工 成本 信 息 或 人 工 费 调 整 , 对 此 关 系 职 工切 身 利 益 的 人 工 费 不 应 纳 入 风 险 ,3.承 包

49、 人 采 购 材 料 , 有 约 定 按 约 定 幅度 , 没 有 约 定 , 则 材 料 单 价 变 化 超 过5%, 超 过 部 分 的 价 格 予 以 调 整 后 。4.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 由 发 包 人 按 照 实际 变 化 调 整 , 列 入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程 造价 内 。 9.9.2新 增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主 要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价 格 变 化 的 范 围 或 幅 度 , 如 没 有 约 定 , 则 材 料 、 工 程设 备 单 价 变 化 超 过 5%, 超 过 部 分 的 价 格

50、 应 按 照 价 格 指 数 调 整 法或 造 价 信 息 差 额 调 整 法 ( 具 体 方 法 见 附 录 A) 计 算 调 整 材 料 、 工程 设 备 费 。9.9.3新 增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9.7.1条 ( 计 日 工 ) 规 定 时 , 发 生 合 同 工 程 工 期延 误 的 ,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履 行 期 用 于 调 整 的 价 格 : 1.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则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后 续 工 程的 价 格 , 采 用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与 实 际 进 度 日 期 两 者 的 较 高 者 ; 2

51、.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则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后 续 工 程的 价 格 , 采 用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与 实 际 进 度 日 期 两 者 的 较 低 者 。9.9.4新 增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 不 适 用 本 规 范 第 9.9.1、9.9.2条 规 定 , 由 发 包 人 按 照 实 际 变 化 调 整 , 列 入 合 同 工 程 的 工程 造 价 内 。 物 价 变 化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8方法演示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0暂估价共 4条 9.10

52、.1新 增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属 于 依 法 必 须招 标 的 ,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以 招 标 的 方 式 选 择 供 应 商 。 确 定 其 价 格 并 以 此 为 依据 取 代 暂 估 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操 作 解 读 本 条 款 明 确 了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专 业工 程 价 格 的 确 定方 法 , 以 及 确 定后 合 同 价 款 的 调整 原 则 。9.10.2新 增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53、 工 程 设 备 不 属 于 依 法 必须 招 标 的 ,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采 购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以 此 为 依 据 取 代暂 估 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9.10.3新 增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3节 相 应 条 款 的 规 定 确 定 专 业 工 程 价 款 。 并 以 此 为 依 据取 代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9.10.4新 增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54、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应 当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依 法 组 织 招 标 选 择 专 业 分 包 人 , 并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 1.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招 标 , 应 由 承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 但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 评 标 工 作 、 评 标 结 果 应 报 送 发 包 人批 准 。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应 当 被 认 为 已 经

55、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 2.承 包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招 标 , 应 由 发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 与 组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同 等 条 件 下 , 应 优 先 选 择 承 包 人 中标 。 3.以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中 标 价 为 依 据 取 代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暂 估 价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9 按 变 更 相 关 规 定考 虑 报 价 浮 动 率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56、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1不可抗力共 3条 9.11.1新 增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害 及 其 费 用 增加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分 别 承 担 并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和工 期 。 .合 同 工 程 本 身 的 损 害 、 因 工 程 损 害 导 致 第 三 方 人 员 伤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以 及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用 于 施 工 的 材 料 和 待 安 装的 设 备 的 损 害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人 员 伤 亡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负

57、责 , 并 承 担相 应 费 用 ;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损 坏 及 停 工 损 失 , 由 承 包 人 承担 ; .停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发 包 人 要 求 留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必 要的 管 理 人 员 及 保 卫 人 员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工 程 所 需 清 理 、 修 复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操 作 要 领 :1.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用 调 整 原 则 : 各 自 损 失 各 自承 担2.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工期 调 整 原 则 : 由 发 包 人 给 予顺

58、延 ; 发 包 人 要 求 赶 工 的 ,赶 工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的 ,按 本 规 范 第 12.0.2条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9.11.2新 增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后 复 工 的 , 若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 应 合 理 延 长工 期 , 发 包 人 要 求 赶 工 的 , 赶 工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9.11.3新 增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的 , 按 本 规 范 第 12.0.2条 ( 合 同 解除 结 算 ) 规 定 办 理 。 不 可 抗 力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59、 体 操 作10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2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 共 3条 9.12.1新 增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工 程 的 工期 定 额 合 理 计 算 工 期 , 压 缩 的 工期 天 数 不 得 超 过 定 额 工 期 的 20%,超 过 者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示 增加 赶 工 费 用 。 操 作 要 领1.首 先 弄 清 赶 工 费 用 和 赶 工 补 偿 费 的 区 别 :1) 赶 工 费 用 是 在 合 同 签 约 之 前 , 依 据 招标 人 要 求 压 缩 的 工 期 天 数 是 否 超 过 定 额 工 期

60、的 20%来确 定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有 明 示 是 否 存 在 赶 工 费 用 。2) 赶 工 补 偿 费 是 在 合 同 签 约 之后 , 因 发 包 人 要 求 合 同 工 程 提 前 竣 工 , 承 包 人 因 此不 得 不 投 人 更 多 的 人 力 和 设 备 , 采 用 加 班 或 倒 班 等措 施 压 缩 工 期 , 这 些 赶 工 措 施 可 能 造 成 承 包 商 大 量的 额 外 花 费 , 为 此 承 包 商 有 权 获 得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赶工 补 偿 。2.赶 工 补 偿 费 的 法 律 性 质 : 是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前竣 工

61、 的 一 种 补 偿 机 制 , 同 时 也 属 于 承 包 人 索 赔 范 畴 。3.赶 工 补 偿 费 用 调 整 的 条 件 :( 1) 压 缩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得 超 过 定 额 工 期 的 20%;( 2) 承 包 人 同 意 后3.赶 工 补 偿 费 承 担 方 : 甲 方 ;4.赶 工 补 偿 费 的 额 度 : 双 方 放 约 定 ;5.赶 工 补 偿 费 的 支 付 : 与 结 算 款 一 通 支 付 。9.12.2新 增 发 包 人 要 求 合 同 工 程 提 前 竣 工 ,应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后 与 承 包 人 商定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62、 措 施 , 并修 订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发 包 人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提 前 竣工 ( 赶 工 补 偿 ) 费 。9.12.3新 增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提前 竣 工 每 日 历 天 应 补 偿 额 度 , 此项 费 用 作 为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 列 入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中 , 与 结 算 款 一 并支 付 。 提 前 竣 工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11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3误期补偿共 3 条 9.13.1新 增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63、合 同 约 定 施 工 , 导 致实 际 进 度 迟 于 计 划 进 度 的 , 承 包 人 应 加 快进 度 , 实 现 合 同 工 期 。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误 期 , 承 包 人 应 赔 偿 发 包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发包 人 支 付 误 期 赔 偿 费 。 即 使 承 包 人 支 付 误期 赔 偿 费 , 也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 操 作 要 领 :1.误 期 补 偿 费 的 法 律 性 质 : 误 期 赔 偿 属 于 业主 索 赔

64、的 范 畴 , 是 指 对 业 主 实 际 损 失 费 的 计算 , 而 不 是 罚 款 。2.误 期 补 偿 费 与 罚 款 的 区 分 : 误 期 赔 偿 是 对承 包 人 误 期 完 工 给 予 发 包 人 损 害 的 一 种 的 补救 措 施 ; 二 罚 款 则 是 通 过 征 收 一 笔 罚 金 发 哦正 合 同 的 履 行 , 带 有 惩 罚 性 质 。 由 于 在 工 程合 同 中 , 误 期 赔 偿 标 准 是 在 合 同 签 订 时 确 定下 来 的 , 只 是 在 合 同 签 订 时 对 误 期 损 失 的 一种 合 理 预 见 , 因 此 , 与 实 际 的 误 期 损

65、失 可 能不 一 致 。 但 如 果 误 期 赔 偿 标 准 明 显 高 于 发 包人 的 损 失 , 或 被 认 为 带 有 惩 罚 性 质 , 则 有 可能 被 法 律 认 定 此 规 定 没 有 效 力 。3.误 期 补 偿 费 的 额 度 : 双 方 放 约 定 ;4.误 期 补 偿 费 的 支 付 : 在 结 算 款 扣 除 ;5.误 期 补 偿 费 扣 除 后 的 责 任 : 不 能 免 除 承 包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应 履 行的 任 何 义 务 。6.某 一 建 设 项 目 中 有 一 单 项 工 程 误 期 按 造 价比 例 扣 减

66、。9.13.2新 增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误 期 赔 偿 费 ,明 确 每 日 历 天 应 赔 额 度 。 误 期 赔 偿 费 列 入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中 , 在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9.13.3新 增 如 果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前 , 合 同 工 程 内 的 某单 项 ( 位 ) 工 程 已 通 过 了 竣 工 验 收 , 且 该单 项 ( 位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表 明 的 竣 工 日期 并 未 延 误 , 而 是 合 同 工 程 的 其 他 部 分 产生 了 工 期 延 误 , 则 误 期 赔 偿 费 应 按 照 已 颁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单 位 项 ( 位 ) 程 造 价 占合 同 价 款 的 比 例 幅 度 予 以 扣 减 。 误 期 补 偿 引 发 价 款 调 整 的 具 体 操 作12 条 目 规 范 原 条 文 操 作 与 应 用 解 读9.14索赔共 9条 9.14.1新 增 合 同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时 , 应 有 正 当 的 索 赔 理 由 和 有 效 证 据 ,并 应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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