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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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法 实 务第 一 章 公 司 与 公 司 法 概 述第 二 章 公 司 的 种 类第 三 章 公 司 的 设 立第 四 章 公 司 的 资 本 制 度第 五 章 公 司 的 债第 六 章 股 东 与 股 权第 七 章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第 九 章 公 司 的 解 散 和 清 算第 十 章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第 一 节 公 司 的 合 并一 、 公 司 合 并 概 述( 一 ) 概 念 1.含 义 公 司 合 并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订 立合 并 协 议 ,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不 经 过 清 算 程序 , 直 接 合

2、 并 为 一 个 公 司 的 法 律 行 为 。 2.分 类 公 司 合 并 可 分 为 吸 收 合 并 和 新 设 合 并 两 种方 式 : 吸 收 合 并 , 也 称 兼 并 ,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吸 收其 他 公 司 , 被 吸 收 的 公 司 解 散 。 如 : 1996波 音兼 并 麦 道 , 有 76年 的 麦 道 消 失 。 新 设 合 并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公 司 合 并 设 立 一个 新 的 公 司 , 合 并 各 方 解 散 。 1998国 泰 与 君 安合 并 , 成 立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3.合 并 与 并 购 并 购 是 指 一 切 涉

3、及 公 司 控 制 权 转 移 与 合 并 的 行 为 ,包 括 资 产 收 购 ( 营 业 转 让 ) 、 股 权 收 购 和 公 司 合 并 等方 式 。 所 谓 “ 并 ” , 即 公 司 合 并 , 只 要 指 吸 收 合 并 ,所 谓 “ 购 ” , 即 购 买 股 权 或 资 产 。 4.合 并 与 其 他 并 购 形 式 的 差 异 ( 1) 公 司 合 并 不 同 于 公 司 的 资 产 收 购 资 产 转 移 不 同 债 务 承 担 不 同 股 东 地 位 不 同 法 律 后 果 不 同 法 律 性 质 不 同 ( 2) 公 司 合 并 也 不 同 于 公 司 的 股 权 收

4、 购 主 体 不 同 内 容 不 同 法 律 后 果 不 同 法 律 性 质 不 同 ( 二 ) 意 义 在 公 司 合 并 中 , 有 积 极 合 并 者 , 也 有 消 极 合 并 者 。 对 于 积 极 合 并 者 , 其 意 义 在 于 : 通 过 公 司 合 并 扩张 公 司 规 模 , 减 少 竞 争 对 手 , 发 展 协 作 和 多 样 化 经 营 。 对 于 消 极 合 并 者 , 其 意 义 在 于 : 通 过 与 大 企 业 合并 , 可 减 少 风 险 。 在 公 司 无 力 经 营 时 , 可 通 过 合 并 ,避 免 破 产 。 避 免 付 出 高 昂 的 解 散

5、和 清 算 费 用 。 案 例 讨 论 :【 案 情 】 2001年 5月 ,A公 司 和 B公 司 订 立 合 并 协 议 并 经由 各 自 股 东 会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成 立 C公 司 。 之 后 ,A公 司 和 B公 司 解 散 ,其 债 权 债 务 由 C公 司 概 括 承 受 。 2002年 3月 ,D公 司 和 E公 司 签 订 兼 并 协 议 书 ,由D公 司 兼 并 E公 司 ,E公 司 自 工 商 登 记 注 销 之 日 丧 失法 人 资 格 ;自 兼 并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始 ,E公 司 的 人 、 财 、物 、 债 权 、 债 务 即 为 D公 司 接 收

6、 。 2003年 12月 ,威 立 雅 水 务 集 团 斥 资 近 4亿 美 元 ,与 旗 下 合 资 公 司 共 同 受 让 深 圳 市 水 务 集 团 45 的国 有 股 权 。 其 中 ,威 立 雅 水 务 投 资 持 股 5 ,威 立 雅 水 务 与 北 京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资 成 立 的 首 创 通用 水 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40 ,这 是 2003年 中 国 内地 最 大 的 合 资 并 购 ,也 是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迄 今 为 止 最l 大 的 一 宗 并 购 交 易 。l【 问 题 】l 试 结 合 本 案 分 析 一 下 公 司 合

7、 并 、 公 司 兼 并 和公 司 并 购 的 概 念 。 二 、 公 司 合 并 的 程 序( 一 ) 订 立 合 并 协 议( 二 ) 通 过 合 并 协 议( 三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四 ) 通 知 债 权 人 和 公 告( 五 )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六 ) 办 理 公 司 变 更 或 设 立 登 记 三 、 公 司 合 并 的 法 律 效 果( 一 ) 公 司 的 消 灭 公 司 合 并 后 , 必 有 一 方 或 双 方 公 司 消 灭 。 消 灭 的公 司 应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二 ) 公 司 的 变 更 或 设 立 在 吸 收

8、 合 并 中 , 由 于 存 续 公 司 因 承 受 消 灭 公 司 的权 利 和 义 务 而 发 生 组 织 变 更 , 应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三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概 括 承 受 公 司 合 并 时 , 合 并 双 方 的 债 权 、 债 务 , 应 当 由 合并 后 存 续 的 公 司 或 新 设 的 公 司 承 继 。 案 例 讨 论 :【 案 情 】 l 2000年 3月 ,武 汉 市 一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家 具 公 司 ” )与 某 市 一 木 材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木 材 公 司 ” )决 定 合 并 。 双

9、 方 股 东 会 做 出 合 并决 议 后 于 3月 15号 签 订 了 合 并 协 议 。 合 并 协 议 规定 ,家 具 公 司 与 木 材 公 司 以 新 设 方 式 合 并 ,合 并 后 公司 名 称 为 欣 欣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各 公 司 应 在 合 并 协 议下 签 订 后 1个 月 内 了 结 现 有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合 并 后公 司 对 原 公 司 债 务 概 不 负 责 ;原 公 司 股 东 随 着 公 司的 合 并 自 然 转 为 新 公 司 的 股 东 。 4月 15日 ,合 并 后新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宣 布 新 公 司 成 立 ,同

10、 时 向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原 公 司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5 l 月 30日 ,原 家 具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某 甲 因 债 务 清 偿 期 届满 ,要 求 家 具 公 司 清 偿 。 原 家 具 公 司 经 理 (公 司 合并 后 已 调 离 该 公 司 )答 复 : 公 司 合 并 时 该 债 务 未 至清 偿 期 ,故 未 偿 还 ; 现 公 司 已 合 并 ,该 债 应 由 新 公 司负 责 清 偿 。 某 甲 找 到 新 公 司 ,新 公 司 称 : 按 合 并 协议 规 定 ,各 被 合 并 公 司 应 在 合 并 协 议 签 订

11、 后 1个 月内 了 结 各 自 债 权 债 务 ,合 并 后 公 司 对 原 公 司 债 务 概不 负 责 ,因 此 拒 不 清 偿 。l【 问 题 】l 1.公 司 合 并 的 法 律 效 果 ?l 2.欣 欣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应 清 偿 原 家 具 公 司的 债 务 ? 四 、 公 司 合 并 的 无 效 我 国 公 司 法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公 司 合 并 无 效 制 度 。 但 是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提 起 请 求 确 认 合 并 合 同 无 效 之 诉 , 其 法律 效 果 相 当 于 其 他 国 家 公 司 法 所 规 定 的 公 司 合 并 无

12、 效 之诉 制 度 。 在 此 类 诉 讼 中 ,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三 个 问 题 : 1.合 并 无 效 的 原 因 (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股 份 公 司未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部 门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未 向 债 权 人提 供 担 保 ) 2.无 效 原 因 的 补 正 3.合 并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 恢 复 到 合 并 前 的 法 律 状 态 ,无 效 判 决 的 溯 及 力 的 限 制 。 ) 五 、 公 司 合 并 的 形 式 在 逻 辑 上 , 可 以 划 分 为 两 类 四 种 吸 收 合 并 的 方 式 。( 一

13、) 资 产 先 转 移 1.以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的 方 式 2.以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方 式( 二 ) 股 权 先 转 移 1.以 现 金 购 买 股 权 的 方 式 2.以 股 份 购 买 股 权 的 方 式 案 例 讨 论 :【 案 情 】 合 并 方 :惠 普 公 司 ,全 球 领 先 的 计 算 、 成 像 解决 方 案 与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2000年 度 从 连 续 经 营 中 获得 的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为 488亿 美 元 。l 被 合 并 方 :康 柏 公 司 ,全 球 第 二 大 计 算 机 公 司以 及 全 球 最 大 的 计 算 系 统

14、供 应 商 ,是 从 事 硬 件 、 软件 、 解 决 方 案 和 服 务 的 企 业 ,2000年 销 售 额 为 400亿 美 元 。l 2001年 9月 ,惠 普 公 司 与 康 柏 公 司 达 成 一 项 总值 高 达 250亿 美 元 的 合 并 协 议 。 依 据 协 议 ,合 并 将以 股 票 收 购 方 式 进 行 ,康 柏 公 司 的 股 票 将 以1:0.6325的 比 例 折 算 成 惠 普 公 司 的 股 票 ;新 公 司 将继 续 使 用 惠 普 的 名 称 ,合 并 后 惠 普 公 司 将 拥 有 新 l 公 司 64 的 的 股 权 ,康 柏 公 司 拥 有 36

15、 的 股 权 ;惠普 和 康 柏 两 个 公 司 大 多 数 的 原 有 品 牌 将 保 留 。l 2002年 5月 7日 ,由 惠 普 和 康 柏 合 并 而 成 的 新 惠普 公 司 正 式 宣 布 成 立 ,从 而 成 为 全 球 最 大 的 计 算 机和 打 印 机 制 造 商 ,同 时 成 为 全 球 第 三 大 技 术 服 务 供应 商 。 这 两 家 公 司 的 合 并 ,导 致 了 一 家 年 营 业 收 入高 达 870亿 美 元 的 巨 型 公 司 出 现 ,同 时 ,其 资 产 攀 升至 564亿 美 元 ,管 理 成 本 则 会 节 省 25亿 美 元 。【 问 题 】

16、l 本 案 中 惠 普 公 司 与 康 柏 公 司 以 何 种 方 式 合 并 ? 第 二 节 公 司 的 分 立一 、 公 司 分 立 的 概 念( 一 ) 概 念 公 司 分 立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通 过 签 定 协 议 , 不 经 过 清 算 程序 , 分 为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的 法 律 行 为 。 ( 二 ) 公 司 分 立 与 相 近 概 念 的 区 别1.公 司 分 立 与 营 业 转 让 ( 资 产 转 让 或 资 产 剥 离 ) 的 区 别( 1) 内 容 不 同 ( 营 业 转 让 的 资 产 总 额 不 变 , 资 产 项 目 变化 , 公 司

17、 分 立 资 产 总 额 减 少 。 )( 2) 对 股 东 地 位 的 影 响 不 同( 3) 法 律 性 质 不 同 ( 营 业 转 让 是 买 卖 合 同 , 公 司 分 立 是人 格 变 化 )2.公 司 派 生 分 立 与 转 投 资 的 区 别 如 : 公 司 以 万 现 金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 公司 派 生 分 立 公 司 , 公 司 股 本 万 ( 1)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影 响 不 同( 2) 对 股 东 地 位 的 影 响 不 同 案 例 讨 论 :【 案 情 】 甲 公 司 是 以 生 产 食 品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同 时

18、辅 业 经 营 饮 品 生 产 ,净 资 产 6000万 元 。1999年 底 ,甲 公 司 分 立 出 乙 食 品 公 司 ,公 司 股 本 100万 元 ,甲 公 司 继 续 存 在 。 2000年 ,甲 公 司 又 以 100万元 现 金 转 投 资 设 立 丙 粮 油 采 购 公 司 。 2001年 ,甲 公司 将 其 饮 品 营 业 转 让 ,获 得 现 金 500万 元 。【 问 题 】 甲 公 司 分 立 出 乙 食 品 销 售 公 司 、 转 投 资 设 立丙 粮 油 采 购 公 司 和 转 让 其 饮 品 营 业 的 三 种 行 为 有什 么 区 别 ? 二 、 公 司 分

19、立 的 形 式 1.派 生 分 立 派 生 分 立 也 称 存 续 分 立 ,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分 离 成 两个 以 上 公 司 , 本 公 司 继 续 存 在 并 设 立 一 个 以 上 新 的 公司 。 2.新 设 分 立 新 设 分 立 也 称 解 散 分 立 ,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分 离 成 两个 以 上 公 司 , 本 公 司 解 散 并 设 立 两 个 以 上 新 的 公 司 。 三 、 公 司 分 立 的 程 序( 一 ) 做 出 决 定 和 决 议( 二 ) 订 立 分 立 协 议( 三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四 ) 通 知 债 权

20、 人 和 公 告( 五 )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六 )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四 、 分 立 的 法 律 效 果( 一 ) 公 司 的 变 更 、 设 立 和 解 散 (在 派 生 分 立 中 的 变 化 ,在 新 设 分 立 中 的 变 化 )( 二 ) 股 东 和 股 权 的 变 动 (不 仅 是 资 产 的 分 离 , 而 且 引 起股 东 的 变 动 。 在 派 生 分 立 中 的 变 化 , 在 新 设 分 立 中 的变 化 )( 三 ) 债 权 、 债 务 的 承 受 第 三 节 公 司 组 织 的 变 更一 、 公 司 组 织 变 更 概 述( 一 ) 组 织 变 更

21、 的 概 念 公 司 的 变 更 是 指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的 事 项 的 变 化 , 包 括 名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注 册 资 本 、 企 业 类 型 ( 组 织 形式 ) 、 经 营 范 围 、 营 业 期 限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公 司 的 组 织 变 更 是 指 在 保 持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持 续 性 的 前提 下 , 将 公 司 从 一 种 形 态 转 变 为 另 一 种 形 态 的 行 为 。 ( 二 ) 组 织 变 更 的 类 型( 1) 无 限 公 司

22、 变 更 为 两 合 公 司( 2) 两 合 公 司 变 更 为 无 限 公 司( 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我 国 公 司 法 只 规 定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这 一 种 公 司 变 更 的 形 式 。 案 例 讨 论 :【 案 情 】l 顺 达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顺 达 公 司 ” )于 1993年 3月 由 某 市 第 一 客 运 、 第 二 汽 车 运 输 公司 、 交 通 服 务

23、 公 司 、 电 力 设 备 厂 等 9个 单 位 发 起 设立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200万 元 。 其 中 市 第 一 客 运公 司 、 第 二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 交 通 服 务 公 司 各 持 16的 股 份 。 1994年 3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协 议 ,决定 由 市 第 一 客 运 公 司 、 第 二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 交 通服 务 公 司 抽 出 其 股 份 组 成 三 立 汽 车 修 配 有 限 公 司 ,原 公 司 其 余 股 份 组 成 三 立 汽 车 修 配 有 限 公 司 ,原 公司 其 余 股 东 以 剩 余 资 产

24、改 组 成 顺 达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决 议 通 过 后 ,公 司 依 公 司 法 第 183条 向 省 政 府提 出 分 立 申 请 ,未 获 批 准 。 5月 ,公 司 向 登 记 机 关 l提 出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同 时 ,三 立 汽 车 修 配 有 限公 司 、 顺 达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均未 获 准 登 记 。【 问 题 】l 顺 达 公 司 的 分 立 为 何 不 被 批 准 ? 二 、 公 司 组 织 变 更 的 程 序 根 据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5、应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 一 ) 董 事 会 拟 订 公 司 变 更 的 方 案( 二 ) 股 东 会 决 议( 三 )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股 份 公 司 的 设 立 要 经 国 务 院 授 权部 门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四 )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三 、 公 司 组 织 变 更 的 条 件 根 据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96条 的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条 件 ;( 二 ) 折 合

26、的 股 份 总 额 应 相 当 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额 ;( 三 ) 为 增 加 资 本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时 , 应 当 依 照 公司 法 有 关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的 规 定 办 理 。 案 例 分 析 1lA公 司 和 B公 司 是 2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都 是 国有 企 业 , 于 2000年 1月 达 成 合 并 意 向 , 决 定将 B公 司 并 入 A公 司 。 A公 司 的 部 分 股 东 反 对合 并 。 该 公 司 共 有 9名 股 东 , 当 A公 司 董 事会 就 合 并 事 项 通 知 召 开 股 东 会 表 决

27、 时 , 即有 2名 股 东 书 面 明 确 表 示 反 对 , 并 表 示 如 合并 , 应 允 许 其 退 股 , 但 他 们 拒 绝 参 加 股 东会 表 决 。 该 2名 股 东 代 表 15%的 表 决 权 。 另外 , 在 会 议 上 , 有 4人 赞 成 , 代 表 60%的 表决 权 , 其 余 3人 反 对 , 代 表 25%的 表 决 权 。之 后 , A公 司 与 B公 司 于 2000年 5月 10日 达 成 合 并 协 议 , 并 着 手 办 理 合 并 事 项 。 后 来 因 故两 公 司 未 完 成 合 并 , 于 是 两 公 司 开 始 协 议 成立 一 家 股

28、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时 , A公 司 净 资 产12000万 元 , B公 司 净 资 产 额 9000万 元 。 经 过审 批 及 登 记 , 以 A公 司 和 B公 司 为 发 起 人 的 C股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01年 9月 成 立 。 公 司 股 票 均 被两 家 发 起 人 持 有 , A公 司 持 有 股 票 12000万 股( 每 股 面 值 1元 ) , B公 司 持 有 9000万 股 。l 【 问 题 】l 1、 A公 司 和 B公 司 的 合 并 是 何 种 合 并 形 式 ?l 2、 合 并 协 议 有 效 吗 ? 并 说 明 理 由 。l 3、 C股

29、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是 否 有 不 合 法 之 处 ? 为什 么 ? 案 例 分 析 2 大 华 建 筑 公 司 ( 下 称 大 华 公 司 ) 于 1996年 11月 与建 设 银 行 签 订 了 为 期 3年 的 贷 款 合 同 ,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币 1500万 元 。 后 大 华 公 司 于 1998年 4月 分 立 为 华 新 建 筑公 司 ( 下 称 华 新 公 司 ) 和 华 丰 建 筑 公 司 ( 下 称 华 丰 公司 ) , 两 企 业 形 式 均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大 华 公 司 被注 销 。 至 1999年 11月 贷 款 到 期

30、 , 新 成 立 的 两 家 法 人 企业 拒 不 承 担 原 大 华 公 司 的 债 务 , 致 使 建 设 银 行 的 贷 款未 得 到 偿 还 。 建 设 银 行 多 次 向 华 新 公 司 和 华 丰 公 司 催还 贷 款 未 果 , 遂 以 两 公 司 为 被 告 起 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法院 判 令 两 被 告 偿 还 本 金 及 利 息 。 而 两 被 告 辨 称 , 原 贷款 合 同 为 大 华 公 司 与 建 设 银 行 签 订 , 华 新 公 司 与 华 丰公 司 非 合 同 当 事 人 , 没 有 偿 还 贷 款 的 义 务 。 问 题 : 原 大 华 公 司 欠 建 设 银 行 的 债 务 应 由 谁 承 担 ? 如 何承 担 ? 为 什 么 ? 讨 论 的 问 题 :l公 司 分 立 有 几 种 形 式 ? 公 司 的 派 生 分 立 与公 司 的 转 投 资 是 否 一 回 事 ? 试 举 例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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