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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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编号:密级:单位代码:!Q Q 笪学号:1 211 2 生鳗2 2天滓师苊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腹趑众签的法建迅险拯宣羞盟筮学生姓名:申请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指导教师姓名:提交论文日期:奎童申请学位级别:亟法徨亟民直法圭益专业技术职称:副数援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声明一本人郑重声明:此处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完善对策,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在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据本人所知,论文中除已注明部分外不包含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

2、担。作者签名车童日期彬脚6 月多日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完善对策系本人在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归天津师范大学所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本人完全了解天津师范大学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部门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将论文加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本人授权天津师范大学,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本学位论文属于(请在以下相应方框内打“”):保密口,在年解密后

3、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口作者签名援脚秒脾6 月5 日翮签名耕日珈鼻月r 日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吞壅垣茳盘茔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蝣撇:镌嘞w 年月厂日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必须装订在提交学校图书馆的印刷本)本人完全了解天津师范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按照学校要求向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图书馆

4、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通过校园网向本校读者提供全文与阅览服务。图书馆可以采用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发布学位论文,按学位论文保密规定处理,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敝储虢橇名辛辞摘要摘要2 0 1 4 年1 2 月随着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股权众筹成为新兴融资方式将会迅速发展,所谓股权众筹,就是融资方通过出让一定股权来获得资金,发展企业本身,投资者通过资金入股,将来得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只不过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省去了中间的一些复杂程序,实现快速融资,促进互联网金融及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是通过互联网,

5、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发行和监管上的不足,因此,本文在简单介绍了股权众筹外,主要针对股权众筹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如何对分析案进行规避完善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希望股权众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行业监管;互联网融资A b s t f a c tA b S t r a C tI n2 0 1 4D e C e m b e rw i mm e”e q u i 锣m ef i n 锄c 吨m a n a g e m e n tm e a S u r e s(瞄桫p m u l g 砷e d,e q u i 够c r o w d 如n d i n

6、 gw i l lb er a p i dd e V e l o p m e n to fe m e 堰i I 唱f i 册n c i n g,e q u 埘f i m n C i n gi sm es o-c a l l e d c r o、d f h I l d i n g,p a 啊l r o u 曲的n s f e r r i n gc e 向ne q u 埘t oo b t a i n 缸n d s,出ed e V e l o p m e n to fm ee n t e r p r i s ei t s e l f i n v e s t o r s 也r o u 幽m e如n d

7、 si I l t ot 1 1 es t o c】(,a ni n v e s 缸l e n ti nt h ef o mo f 知【_ t u i n v e s t I n e n tr e t u m s,o I 坶b u tw i m 1 eg e n e r a l,a yo ff m a I l c i I l gt h a l le q u i 吼c r 0、d m n d i n gi sr e a l i z e d l r o u 曲l eI n t e m e tp l a t f b n n,e l h i l l 撕n gt h em i d d l eo fs o

8、 m ec o m p l e xp r o c e d u r e s,t oa c l l i e v er a p i df i n a I l c i n g,p r o m o t em ed e V e l o p m e n to fI n t e m e tF i n a n c ea n de c o n o m y,h o w e V e r,b e c a u s ei ti s 恤o u g ht h eI n t e m e t,m ee x i s t e n c eo fi l l e g a l 缸1 dr a i s i n g,i l l e g a l i

9、 s s u a I l c ea l l ds u p e i s i o nd e f i c i e n C i e s,m e r e f o r e,o nm eb 雒i so fs i m p l e i n 昀d u C e d E q u i 哆c r o、d 如n d i n g,m a i l l l yf o re q u i 锣c r o w d f u r l d i n gs o m er i s k sa I l dh o wt oa V o i dp e 疵c t a I l a l y s i sc a s emd e t a i l,h o p ea l l

10、e q u 毋r a i s e d l en e wf i n a n c 堍p l a yi t sd u er o l e,a n dm a k ed u e c o n t r i b u t i o n st ot l l ee c o n o m i cd e v e l o p m e n t K e yw o r d s:e q u 畸c r o w d 向n d i n g:l e g a lr i s k:i n d u s 姆r e g u l a:t i o n;I l l t e r n e tF i n 越虻eI I目录目录引言l一众筹概述2(一)众筹的概念2(二)

11、众筹的分类2二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及比较研究3(一)众筹在国外的发展3(二)众筹在国内的发展及现状31 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的连带关系问题42 股权众筹过程中的估值问题53 股权众筹投资后的退出问题5(三)国内外的股权众筹比较61 众筹模式上的比较62 众筹最新的数据比较63 中美两国众筹市场环境的比较64 法律监管的比较7三参与主体与运作模式8(一)参与主体8(二)运作模式与流程81 运作模式82 运作流程1 0四股权众筹给资本市场带来的积极意义1 1(一)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1 1(二)有利于降低融资风险1 1(三)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和生产模式变革1 2五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1 3I I I

12、目录(一)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分析1 3(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1 5(三)投资人的法律风险分析1 61 被欺诈风险1 72 失败概率风险1 73 资金风险1 74 投资者的保护问题1 8(四)第三方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1 91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经营风险192 缺乏统一的设立和经营法律规范1 93 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督规则1 94 众筹平台的知识产权存在风险1 9六完善措施2 1(一)众筹平台的合规与完善2 11 美国的众筹平台一集资门户2 1(1)集资门户的主要功能2 1(2)集资门户的设立规则图与其法定职责2 22 借鉴美国的集资门户完善我国众筹平台2 7(1)从各方主体考虑利益的兼顾2 7(

13、2)制度的安排来调动集体力量2 8(3)我国众筹平台也应建立类似安全交易港制度2 8(二)发行豁免制度的建立2 9(三)完善股权的流转和退出机制3 0结语3 1参考文献3 2致谢3 4I V引言在这几年中,股权众筹做为新兴的一种融资方式,发展的非常迅速,在全球最发达的美国资本市场,股权众筹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带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们国家的股权众筹是在几年前从美国引荐过来的,不过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与法律制度,股权众筹很难有所发展,只是名义上的众筹,在实质上还是无法达到众筹在美国所起到的作用,不过经过几年的发展,社会经济和法律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股权众筹在国内有了

14、质的飞跃,随着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国家已经开始从法律上重视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但是毕竟是发展初期,与美国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从我们国家的法律层面上来说还有许多法律上的风险,并且我们整个资本市场整体也相较美国甚远,投资者整体水平不高,导致投资群体会受到限制。因此,我们要从法律上认识的股权众筹的风险,并且能使投资者参与进来,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股权众筹这一融资方式,使之更好为社会经济服务。第一章一众筹概述(一)众筹的概念众筹是网络商业模式下的一个新兴事物,众筹源于“众包”,但相较于“众包”又有些差别。众筹的侧重点在于资金帮助和扶持,换言之就是项目发起者以网络以及S N

15、 S 为渠道来推送消息,将众人的力量集中起来,以多元化的资金渠道来为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指的是在公司划拨出一部分股权,并将这部分股权面向社会中的投资者,投资者以购买股权的方式入股公司,并且获得公司发展中所获得的各种收益。这种依托于互联网所构建出来的以股权作为融资筹码的方式被成为股权众筹。如果从股权众筹的本质上来进行分析,这与新股上市I P 0 申购比较类似,但是由于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和载体所形成的,因而在针对性方面更加倾向于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对天使与V C 而言是很好的补充。(二)众筹的分类若从投资者的视角来看,对于是否具有担保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

16、担保的股权众筹,另一列是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担保的股权众筹指的是存在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来完成股权众筹,而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则指的是不存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来完成的,并且第三方所进行的担保具有担保期限,并负有担保责任。在这种模式下,我国股权众筹这种形式至被少数的平台所接纳,第三方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也受到很多限制,导致多个平台对股权众筹认可但不予接纳。第二章二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及比较研究(一)众筹在国外的发展目前,众筹融资这种模式的发展速度很快,并且这种发展形势呈现出规模化的特点。据M a s s o l u t i o n 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的众筹融资额度逐年攀升,其2 0 0 9 年为5 3

17、亿美元,2 0 1 1 年为1 5 亿美元,并且这一数字在2 0 1 2 年蹿升到2 8 亿美元,2 0 1 3 年甚至超过了5 1 亿美元。2 0 0 7,我国众筹融资平台的个数尚不足百家,但随着民间资本的高速膨胀,2 0 1 2 年底,我国众筹融资平台的个数已经突破4 6 0 家,受惠项目逾1 0 0 万个,其项目范围涵盖创业、影视、艺术、公益、多媒体等多个领域。从全球的地区分布来看,众筹融资最为活跃的区域是欧洲与北美。2 0 1 2 年,欧洲和北美地区的众筹融资规模占全球总融资额的9 5 以上,其中北美地区众筹融资额就超过1 6 亿美元,占比超过6 0;从全球国家来看,美国是众筹融资水平

18、较高的国家,其众筹融资占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的4 0 以上,涉及众筹融资的网络平台也最多,如K i v a、F u n d a b l e、K i c k s t a r t e r 等。同时,从募资数额的角度进行分析,以2 0 1 2 年为例,其众筹募资金额总计2 7 亿美元,其中借贷模式仅占比4 4,而以捐赠模式进行众筹融资则更多,达到众筹融资总额的5 2,而股权众筹仅为4。对于股权众筹,欧洲国家在应用方面则更为成熟,几乎达到股权众筹总额的2 5。1 此外,近三年以来全球成立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中,欧洲以1 1 4 的年增长率遥遥领先。不过,随着J O B S 法案的颁布实施,股权众筹以合法的身

19、份出现,这使众多对股权众筹翘首以盼的投资者迅速涌入,在美国则以井喷的方式呈现出几何式增长。(二)众筹在国内的发展及现状众筹最初是被用于艺术家来进行筹资来举办展览或者演出,而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和演变,如今众筹在商业领域得到深化,并使其成为一种商业化的融资模式。在众筹的形式中,我国目前众筹主要是通过捐赠的方式来实现的,同时也有贷款和债务等方面的众筹,此外还包括基于股权的众筹等。这四种方式的众筹其目的都是实现融资,使得外部资金能够注入到企业或者个人的事业中,促进企业或者个人的发展。在我国,股权众筹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使众筹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非常缓慢。我国在众筹方面最为常见的是基于

20、债务的众筹方式和基于捐赠的众筹方式。我国目前众筹平台已经存在数十家,并且涉及刘志坚,吴珂众筹融资起源、发展与前瞻叨海南金融,2 0 1 4。(6)3第二章电影、娱乐、游戏、餐饮、科技等多个领域,但贷款众筹和债务众筹则比较鲜见,众筹平台的出现极大的推动了众筹这种融资形式在我国的发展,使筹资人与投资人能够通过平台来实现对接,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国外在众筹方面的经验使得我国众筹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中比较著名的众筹平台有“众筹网”、“点名时间”等。我国众筹融资发展也经历了数十年,在近些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发展速度很快,这也加剧了行业之间的竞争,多数国内外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家已经瞄准了众筹行业,这从我国

21、众筹平台的快速发展可见一斑。尽管如此,我国在众筹融资方面相较于国外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使众筹在行业乃至社会上的影响力受到很大的限佑0。22 0 1 4 年1 2 月8 日,中国证券行业网站正式对外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开拓了我国私募众筹的崭新局面。并随着私募众筹的兴起,我国在众筹平台的搭建方面产生很多问题,具体如下:1 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的连带关系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众筹这种方式作为新型的众筹融资平台,人们在其平台上进行众筹融资的范围逐渐广泛。网络众筹方式中,依托于网络所构建的众筹平台拉近了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距离,并且形成的领投人一跟投人这种模式。在这种模

22、式中,领投人通常为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而跟投人可以使存在合作关系的一方或多方,领投人则作为跟投人的代表,参与管理筹资人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且对筹资人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比较透明的方式能够使投资人更加明确资金的走向,使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任度得到提升。在这一机制的驱动下,投资者也有意愿使资金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双方存在共同的利益动机,这也是促成双方合作的基础,而同时众筹平台可以将二者衔接起来。不过,即便存在这种机制,也无法避免导致串通圈钱的行为发生,如创业者与领投人之间达成某种契约或者是亲属关系,这同样会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侵害。此外,如果领投人在业界小有名气,那么会产生大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

23、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增加的资金风险,操作不当将会蒙受巨额的损失。如今,多数众筹平台引入投资经理来与领投人进行直接接洽,以这种方式来降低串通圈钱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此外,某些众筹平台为了规避这种串通现象的发生,取消了领投人,以平台作为领投方来进行众筹,经过平台的细致调查和筛选,并完成众筹的相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直接与众筹平台来进行沟通,也不用查看相关的众筹方案等,只需要在众筹网站上查看相关统计数据就能够明晰资金的去向。2 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 0 1 3(6)4第二章2 股权众筹过程中的估值问题在众筹融资中,估值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标的物的估值往往都是由众筹

24、平台和投资人联合进行商定的。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并非参与议价,其所要做的就是注入资金,对于项目融资的额度、进度等情况,一般无须向投资人进行公开。投资人在向众筹平台进行注资后,投资人实施股权转让,这时对筹资企业的资产、负债、信用、财务状况等都不会非常料及。但对于专业的风投而言,投资入不仅具有敏锐的商业嗅觉,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此外还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对筹资人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通过相关信息来最终明确股权比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融资方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但在要求方面也更加苛刻,必须要由专业的第三方网站来出具募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还会对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提出质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

25、况下才会完成注资3。但通过网络来实现众筹融资,这一标准显然很难划定,通常都是由筹资平台的统计数据为标准,加上投资人在其领域内的认识所形成的心理估价,取二者的中间值来作为最终价格,同时还存在参照同行业标准的情况4。此外,部分众筹网站还会通过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博弈来最终敲定市场估值。为了使估值更为准确,一些众筹网站还会推出认筹诚意金,替身认筹的标准,使部分存在投机心理的恶意投资人无法在平台中实现众筹融资,但这也从另一方面对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3 股权众筹投资后的退出问题无论是获得注资的创业者还是经营者,对利润的关注度始终都是排在第一位的,在获利的情况下势必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将利

26、润转化成为企业的生产力,进而为创造更大的利润提供资金保障。但对投资人来讲,其目的是就是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来获取投资收益,并且使这种投资收益能够实现最大化。这时,创业者或者经营者在发展战略和目标方面与投资人会产生分歧,造成投资人在企业发展的后期出现退出问题。同时,公司法中也明确指出,股权所有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必须拥有半数的股东同意才能够具体实施。此外,公司在章程方面对股权转让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实施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必须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完成,并且以众筹模式所实施的股权众筹,在流动性方面明显较弱。很多众筹网站多是在创业者或经营者与投资人之间起

27、到一个衔接的作用,使初始投资者能够将其投资所获得的股权转让给筹资人,通过这种回购的方式使筹资人能够获得企业更多的股权。此外,3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阴南方金融,2 叭3(1)4 孙永祥,何梦薇,孔子君,徐廷玮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浙江社会科学,2 0 1 4,(8)5第二章若众筹资金数额较大,那么可以引入其他的投资者来作为受让方,并且对筹资人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后,使投资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进而使投资人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回报顺利退出。(三)国内外的股权众筹比较1 众筹模式上的比较2 0 1 2 年,美国颁布了J O B S 法案,主要放宽了以众筹的方式来

28、进行股权融资的准入门槛,并且加强和完善众筹平台的建设,使众筹平台能够真正承担其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引导众筹平台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为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众筹融资提供便利。如果不谈股权模式,单从债券模式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美国在平台构建方面,其功能主要是作为第三方交易来实现,并通过这种途径规避非法吸收存款与非法放贷的各种风险。但在国内的众筹平台中,从项目发起到最终审核,乃至于最终的退款都需要进行多方协调才能够实现,这种在众筹融资机制不健全的局面亟待改善。随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相继出现并且发展势头非常强劲,但由于我国国情的

29、限制,众筹平台的发展虽然快,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多,这些还需要通过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加以完善。2 众筹最新的数据比较美国众筹平台的发展比较规范,也因此存在数量众多的众筹平台,并且依托于这些众筹平台所形成的融资对很多美国中小企业而言,为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这些众筹平台的成功从一个侧面表明其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2 0 1 4 年上半年,K i c k s t a r t e r 平台进行的资金募集,依托于这个平台所达成的融资项目数以及参与人数已经超过我国所有的众筹项目,可见我国在众筹融资方面仍然处于初级发展的水平,而制度方面的不完善是更阻碍了众筹融资的发展。对此,我国发展众筹融资还需借鉴国外

30、的先进经验,加速推进众筹融资的发展步伐,尽快达到国际众筹融资的水平。3 中美两国众筹市场环境的比较美国的资本市场是最为活跃的,这极大的促进了融资体系的运作,在高速运转的金融市场中,华尔街已经成为全球的金融中心,并且在资本运作方面远远领先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也更加健全,无论是对金融的监管还是促进金融发展,s 孙永祥,何梦薇,孔子君,徐廷玮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浙江社会科学,2 0 1 4,(8)6第二章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6。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美国金融信用与价值体系都趋于完善,相较于我国在此方面落后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无法在短期内实现超越的。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的重要性是不可

31、替代的,并且银行已经涉足各个领域,成为金融界的支柱产业。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力度上明显不强,人们对非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也较弱,导致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用体系和价值体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4 法律监管的比较近年来,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较快,但随之衍生出的问题要更多。美国在通过J O B S 法案后,承认的众筹平台存在的合法性,并且运用各种手段来促进众筹平台的发展,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加以保护,并由此解决了大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对解决国家的失业问题形成有力的辅助和保障。可见,在法律方面必须不断健全,增强对中小企业以及创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进

32、行向市场中提供更多的融资,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带动经济能够持续上行。我国在众筹融资方面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在法律范畴的定义不清晰,这严重阻碍了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因而需要建立更加明确的众筹融资体系,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充分依托于众筹融资而获益,这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对我国解决失业人口问题也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6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阴南方金融,2 0 1 3(1)7第三章三参与主体与运作模式(一)参与主体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参与主体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众筹平台、筹资人、投资人以托管人。其中,对于众筹平台而言,其

33、平台的正常运转也有专人来负责。筹资人。在众筹融资中,筹资人也被称为发起人,指的是融资过程中项目的发起者和执行者,也就是需要资金的一方,通过众筹平台来对外出按比例出让股权。出资人。在网络众筹中,出资人并不固定,互联网中的所有用户都可以被视为出资人,他们通过各种信息来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判断,然后以在线支付的方式来购买具有投资价值的股权,这种购买多数都为小额投资。当企业完成投资后,这部分网络用户将会按照比例得到企业的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筹资人与投资人连接的媒介,起到纽带的作用。通过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将发起人的想法和创意等信息发布到虚拟空间中,投资人可以在众筹平

34、台上选择相关企业来进行注资,并且在投资人完成注资后,平台有责任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托管人。为了确保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不发生风险,同时为了避免创业企业或者项目对资金挪作他用,托管人将会对这部分资金进行托管,以便在创业没有成功或者创业中断过程中,将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其职责主要就是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使一种委托责任。(二)运作模式与流程1 运作模式(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指在互联网上进行众筹的过程中,并不是单纯的进行股权众筹,而是将凭证和股权进行捆绑,通过这种形式来为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募资的行为。出资人在进行投资后,会获得相关企业的凭证,并且这个凭证能够直接与股权相关联,不过凭证式众筹

35、中,投资者不是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7。2 0 1 3 年3 月,植物护肤品牌“花草事”将公司的原始股放在淘宝上进行售卖,其中拥有比较详7 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m 证券市场导报,2 0 1 3,(1 2)8第三章细的数据分析,并且对未来1 年内的营销计划和利润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将对其所进行的估值拆分为2 0 0 0 万股,单价为1 8 元股,认购最低限额为1 0 0 股,并且计划通过互联网实现认购2 0 0 万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份以会员卡的形式进行外售,自然人每人仅限购1 0 0 张。在此之前,美微传媒也应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过募资,这两起事件在媒体中掀起一场关于众筹的热议

36、。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尚没有专门从事众筹的平台,上述两个案例中,其所实施的众筹行为在政策上也没有受到保护,反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更强的监管,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被叫停。(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在网络中经过熟人的牵线搭桥,由出资人进行投资,并且以购入股权的方式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在会籍式众筹中,3 W 咖啡的案例比较典型。2 0 1 2 年,3 W 咖啡以微博为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原始股东,并且以6 0 0 0 元股的价格进行发售,个人仅限购1 0 股,相当于每人最高投资限额为6 万元。多数人通过这种方式来入股咖啡馆,并不是看重其收益,看重的是咖啡馆所带来的更为广泛的人际关系。3 W 咖啡通过这种方

37、式迅速捕捉人们的眼球,甚至很多名人也参与其中,其中不乏指明投资人、企业高管以及其他创业者。3 W 咖啡融资的成功在业界迅速传播,以众筹的方式形成的咖啡馆很快遍布全国各地。可见,3 W咖啡的成功很明显是众筹融资,而这种方式并不是以官方媒介来完成,又可以说是一次众筹融资的软着陆,多数人并不是以利益为目的参与的,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人脉,在投资圈内拥有更多的资本,增强在圈内的交流以寻求更多的合作。(3)天使式众筹天使式众筹这种方式相较于凭证式众筹和会籍式众筹并不相同,而是更倾向于天使投资或者V C 的模式。投资人在网上搜索能够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并对这些项目进行筛选,然后通过资金注入的方式来成为该企

38、业的股东,并且拥有更为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8。以大家投网站上的某个创业信息为例,企业需要融资的金额为1 0 0 万元,并且出让其企业股权2 0,这一消息在网上发布后,存在A、B、C、D、E、F 等投资人存在购买意愿,此时A 作为领投人并出资5 万元,随后,B、C、D、E、F 等作为跟投人,相继注入资金分别为1 5 万元、5 0 万元、2 0 万元、3 万元、7 万元。当融资达到企业发放的额度后,这些投资者按照比例将创业公司中的2 0 股权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并且将其转入到线下来完成一些列手续,最终完成众筹融资。可以说,天使式众筹在股权众筹中更为科学,8 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叨证

39、券市场导报,2 0 1 3,(1 2)9第三章并且与天使基金或者V C 等融资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形式上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由于从互联网中获得创业信息的概率要比线下获得仓J 业信息的概率高,受众范围更广,因而这种天使式众筹也被称为“全民天使”。2 运作流程股权众筹在流程方面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来完成,分别为:(1)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供项目策划,或者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根据计划估算出融资金额以及可让渡股权比例,并确定最终融资截止日期。(2)众筹平台对发起人提供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初审,其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的完整性、项目的投资价值。(3)众筹平台对发起人所提供的数据进

40、行整理和分析,在网络上公布融资信息。(4)投资人在目标期限内进行承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定金。(5)到达截止日期,在筹资成功的情况下,筹资人和投资人签订协议;若是筹资没有成功,那么众筹平台将资金返还给投资人。由此可见,股权众筹相较于私募股权而言,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股权众筹是依托于互联网来实现募资的,因而也被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第四章四股权众筹为资本市场带来的积极意义众筹融资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新兴产物,虽目前没有充分发展,不过我国如果能让众筹融资有效的在我国得到应用并发展起来,对我国的民间投融资起到促进的作用,使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更宽阔。(一)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在中国,一直有个因素影响

41、着小微企业发展,那就是融资困难,而民间资金同时也面临着资金多但很难找到适合投资项目的困境。从微小企业的角度看,主要是因为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是如此惊人,且他们的共性通常是规模不大,经营不集中,管理系统不健全,信誉度不高,甚至有的小微企业都没有基本的财务人员的配置,这使小微企业很难能达到商业银行贷款条件,商业银行通常都要求贷款企业要有抵押有担保的,且商业银行贷款办理手续比较繁琐,这些无疑是阻碍了微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这个途径,同样微小企业也很难在资本市场里取得融资,从而使微小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创意无法实现,致使微小企业的收益无法增加。从民间资金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我国民间资金大多都分散在个人手里,

42、投资渠道相对不是很多,通常是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但这样的民间金融活动对金融体系风险较大,不安全因素较多,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不和谐。所以,如何引导民间资金与实体经济的有效结合,让民间资金得到良好发挥,促进实体经济长效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首要难点。众筹融资这种新模式是可以解决这个难点问题的,众筹融资模式主要依仗着互联网这个优势平台,让投、融资双方无缝对接,不仅为那些具有创新思路,但不达到融资要求的微小企业搭建了融资渠道的桥梁,也为民间资本有了一个可以便于投资的平台9。一是投资人可以按照自身的意识选择贴合自身条件的投资项目。二是微小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众筹融资的模式为产品的生产或技术的更新筹集到资金

43、,使微小企业得以良性的发展,促进民问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让实体经济良性健康的发展,稳步提升。(二)有利于降低融资风险在众筹融资的模式下,可以了解到投资者的人数之多,投资者大多投资的金额比较低,投资的相对分散,这无疑是降低融资的风险。另外,众筹融资的模式主要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融资信息的发布,是由于互联网对信息的传播速9 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1 4,(4)1 1第四章度之快、流通率高、且成本较低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为什么选择互联网这个平台的主要原因。所以,众筹融资这个平台,可以使投资者与融资者便捷的进行交流,可以让投、融资人及时了解整个

44、项目的收益与风险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不会出现因投、融资者掌握信息的不全面、不及时而带来的风险和其他问题。(三)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和生产模式变革众筹融资项目通常都是具有高科技,创新性强,对未来社会发展起到推进作用的项目。众筹融资是融资的过程和融资项目的宣传与推广过程同步进行并保持一致的,项目的筹资情况可以了解到当下市场主体对此项目的反应,及此项目未来的一个前景。众筹融资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新模式,它可以说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新方向,融资者不再像从前一样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投资者也不需要为找不到适合项目而发愁,通过众筹融资这个便捷高效的平台得以实现,这是经济不断发展的标志,也是未

45、来经济发展的走向。第五章五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众筹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资金募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等一些列问题,还能够解决部分就业问题,对技术创新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股权众筹所具有的市场潜力非常巨大,能够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不过,众筹融资所显现出来的资金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对商业银行乃至我国的金融体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在股权众筹方面,首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一)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分析2 0 1 2 年初,美国颁布实施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即J O B S 法案。这项法案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上市前年收入不足1 0 亿美元的中小企业,为这

46、些企业创造有利条件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在这项发展中有一个重要的定义“集资门户”,初创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会出售企业证券,而这需要一个媒介来协助完成,这个媒介可以是第三方的经纪公司,也可以是“集资门户”,但集资门户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将这个概念具体化后,众筹网站就是其具体的形态,并且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豁免权。不过,在我国众筹体系中,这种豁兔权尚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法律方面对此所形成的保护机制也不健全,其中存在非常显著的法律障碍。m如今,我国金融管制力度不断加强,民间融资渠尚未形成体系,以各种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化问题,并且

47、由此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股权众筹这种募资模式兴起以来,由于法律对非法集资在限定上并不明确,导致股权众筹极易踩上非法集资的红线。2 0 1 0年1 2 月,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在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如果募集资金存在违法行为,排除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满足下述四个条件,则应按照刑法第1 7 6 条的规定来处理,即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处理。这四个条件分别为:(一)在有关部门尚未已发批准或者借用、挪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来面向社会进行募资;(二)以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

48、(三)承诺在固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等形式将本息一并付给予出资人:(四)面向社会吸纳资金并且其对象并不特定。1 0 彭进,杨峥嵘,J、微企业民问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湖南商学院学报,2 0 1 4,(2)1 3z k q 20151125第五章如果是没有面向社会来公开进行宣传,只控制在亲友、单位内部小范围内并且针对特定对象来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归入到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同时,这一司法解释还指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如果有一条没有满足,那么都不会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由此可见,在实施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围绕上述四个方面来有针对性的进行规

49、避:一是对于上述内容中第一条而言,由于股权众筹发起时并不需要进行批准,因而也不需要进行规避;第二条中所指出的“公开宣传,由于股权众筹是在互联网上开展和实施的,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也使其无法得到有效规避:二是对于承诺固定回报这一问题上,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可以通过股权的方式来进行回报;另一种是可以通过股权的方式来进行回报,但对于股权并不承诺固定回报。若是采取后者则可以以私募股权基金在筹资过程中所实施的办法来做参考,以“预期收益率”的方式来实现;但若是前一种观点,在实践的过程中则会比较复杂,具体实施可以采用线上交流线下签约的方式来实现,或者是将所有出资人的股权进行集中,有特

50、定人来代为管理;三是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解释,股权众筹所面向的对象本身就不是特定的,对于这一观点一定要进行纠正。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众筹平台会针对投资人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进而使不特定对象转而成为特定对象来进行规避;此外还包括以众筹平台中的会员为特定对象来进行募资,也是规避“不特定对象 的一种方式。由于股权众筹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实现的,在网上进行资金募集,并且使投资人能够按比例获得收益,但这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发生。我国证券法中指出,在法律框架内对发行证券超过累计超过2 0 0 人的发行行为就是公开发行证券。不过,由于初创企业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因而无法以公开发行的方式来向社会募集资金,但

51、非公开发行则还提出,企业不能以广告等形式公开诱导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来发布项目,但由于互联网的受众人数非常广泛,由此而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渠道进行发布的,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是广告或者变相公开的行为,对此法律上并没有严格进行界定。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中指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众筹融资,并且指出这种方式是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即通过互联网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消息发布显然不能实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从另一层面对其进行了解释,指出“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

52、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 0 0 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其进行分析,融资者不能1 1 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国际金融,2 0 1 3(9)1 4z k q 20151125第五章以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证券发行,并且规定不允许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证券发行,但这仍然与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产生矛盾。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平台定义”则指出,股权众筹平台指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也出现一个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投资人能够自由注册并购买商家发放

53、的股权,这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产生矛盾,因为只要是在众筹平台上进行融资,那么很显然其信息是已经公开的。起草说明还指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这显然与互联网所存在的随机性产生冲突,莫非股权众筹只能通过邮件的方式来传播消息而不能通过网页来推介和展示?显然,这种提法也是不全面的。1 2(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的证券法是1 9 9 8 年1 2 月颁布的,经历了3 次修改,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

54、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首先不可忽视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法并没有对什么是“证券”给出明确的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不是属于广义的证券,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不少争议,但通过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这一事件,表明主管部门在态度上承认出资额也属于证券。那回头看证券法第十条,就有三个问题:一是如果公开发行的话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公开发行的界定,哪种情况是面向特定对象、哪种情况是面

55、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三是2 0 0 人是如何算的,是不是只看表面人数,隐名股东或间接股东是否算在内?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条件,比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权众筹项目的通常肯定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即使成立不用说具备财务记录了,离公开发行的条件更是相去甚远,所以只能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这一规定出台的时候还没有这么发达的互联网,而现在在发达

56、的互联网下,通过互联网等融资平台发1 2 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 0 1 3(9):8 1 5z k q 20151125第五章布股权众筹计划到底是否归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了,股权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面向大众,换言之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而且他又是新生的融资方式,并且以互联网作为媒介,如果法律规定的过于严苛便会抑制新事物的发展,但是相反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肯定会带来严重危害。在数量上的明确禁止,在实践中比较直观。“1 但是,这个人数是否包含隐名股东或间接股东又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何界定2 0 0 人,是股权众筹需要慎重

57、考虑的问题。很显而易见,通过互联网终端进行众筹,表面上看肯定属于公开募集资金,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从道理上来讲股权众筹怎么还能成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私募呢?实质上是通过一些互联网的私募方式进行融资,只不过被人称作众筹而已。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给了一较为准确的定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这一称谓便是私募与众筹无缝对接了,也属于中国特色了。我认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其实不能进入法律的规范之内。像私募股权融资征求意见稿这样即设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门槛,对股权众筹平台提出各种要求,进行各种备案和行为规制,这些条文、规则其实是与股权众筹融资的背道而驰,倒是可以结合美国如何依据“小额发行豁免”的

58、思路,来制定相应的股权众筹规则。肯定会有人提出,如果股权众筹以公开发行形式进行,无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人参与进来,会导致经济诈骗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给社会经济带来动荡。这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具体完善措施在下文阐述。(三)投资人的法律风险分析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主要是各自独立的小额投资者,正由于各自独立势必在投资经验和投资技术上缺乏能力,抗风险能力差,几乎所有的投资者没有投资判断,更认识不到投资的风险性,因此在特别高的利率或特别有创意有吸引的项目的诱惑下,这些投资者很可能急功近利迷失方向,进行错误的投资。所以对股权按众筹这种融资方式面对的投资者来说,保护他们的利益成立各国法律和众筹平台最重要的任务

59、。借鉴I P 0 等项目是通过信息披露这一手段来主要保护投资者的,所以股权众筹这种方式的信息披露也变得格外重要,所以,监管机构如何确保融资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帮助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选择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1 4。但是,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融资方一般为小微企业或初创期的企业,资金本来就不足,这肯定会想方设法降低资金成本,而信息披露的的成本往往负担又比较重再加之我国互联网1 3 王阿娜众筹融资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J】财经理论研究,2 0 1 4(6)1 4 零壹财经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 0 1 4 z k q 20151125第五章的信用监控系统还处

60、于脆弱阶段,因此,股权众筹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加困难。正因为这些困难,因此会存在一些的风险。1 被欺诈风险股权众筹说白了就是为了创业者扩大规模的一种融资手段,同时也为丰富社会融资渠道开辟了新的方式。只不过面临的问题是股权众筹的公司或是企业一般都是小微企业,甚至有些是还未成立的公司,所以相比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甚至是新三板的股权交易系统上挂牌的公司那样的完善和专业,高风险性是一定存在的。所以投资方被欺诈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很大一部分的股权众筹只能通过互联网来披露公司的财务业绩等各种情况,甚至还可能包括商业计划书和视频媒体资料。我们可以看出之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领投+跟投”的模式,领投人

61、一般是由有定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对项目或公司进行筛查,投资人只是基于合同和对领头人的信任对领头人所筛查的进行选择,从而降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所带来的风险。表面上看。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解决了欺诈和失败可能的问题,但是换个角度看又滋生了又一风险,就是如果领投人和让资方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双方有又一个利益协议,那么对于该项目的投资方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股权众筹需要解决被投资者的被欺诈的风险。2 失败概率风险创业说实在是非常难的,成功是偶然,失败才是大概率事件,风险投资行业就是充满了一切想不到的风险。失败是大概率事件,而股权众筹从某一角度可以理解成通过互联网模式下进行的

62、风险投资,让不是也别专业的投资者也能参与到过去不能接触的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领域。股权众筹的出现并不会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概率,相反失败的概率反而会有所提高。3 资金风险股权众筹所募集的资金一般有限定得时间和限定的金额,而且资金一般是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划转的,所以,在这种划转方式之下,会存在许多风险。比如,一,本来计划的融资数额没有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募集完成,因为出于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负责,一般情况股权众筹平台会让融资的企业在众筹平台筹集资金的时候签订一份委托融资的协议。假如该股权众筹项目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到应有的资金,那么基本就可以确定这次融资计划的失败,就会是本来就短期缺乏资金流的融资方带来

63、资金障碍。二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方还有对项目有意向的投资人会商议本次股权众筹的资金总额,只不过因为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对于目z k q 20151125第五章标融资额度并不完全是固定的一个数额,所以只能采取浮动数额的方法或这更甚无上限数额的限制,所以不仅会导致融资不足外,更会出现募集到的资金超过计划资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方人数和金额的不确定性,是监管上的难度加大,增加管理风险。三是,股权众筹基本是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的,所以在整个募集过程中,会有一个类似资产管理的资金池,用于存放募集过来的资金,当整个项目募集成功以后,资金才会分给融资者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安全是最关键

64、的一个环节,因为目前绝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会让投资者先将资金转到众筹平台,再由股权众筹平台以投资人的名义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债权众筹而言,每个股权众筹项目涉及的金额会更加的大,所以,股权众筹平台中募集来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一个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风险。4 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我们再拐回头看投资者,从平台的角度来看投资者保护问题,在项目股权众筹融资的时候,一般采用的是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创立公司。而在任何性的合伙企业中,投资人相互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仅仅只是凭借对项目的认可或对领投人的信任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在这个时候,许多股权众筹平台根本不会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警

65、示,从而对很难对投资者进行理性的保护。换个角度看,很多众筹投资者不仅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最主要是抱着一种急功急利一夜暴富的心态,严重缺乏投资风险判断及抗风险能力。假设在项目众筹融资成功并且获得一定收益的时候,如果起初的发行人不履行当初的承若,股权众筹平台还没有针对其的惩罚措施,也没有对投资者的补偿机制。在项目需要进一步发展时,通过股权众筹投资获得的所占企业的股份比例都不是太高,而发行人也就是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涉及到公司发展、利润分配等议案时,小股东基本没有选择的权力,甚至有些股东基本权利都予以剥夺。在美国,就立法通过对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定,一般而言,投资众筹平台的投资额度对年收入不超

66、过1 0 万美元的投资者,投资额度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 或者2 0 0 0 美元,两者取较低者。对较为富有者,投资额度不能超过年收入的1 0,最多不可以超过1 0 万美元。在英国,要求众筹的投资者用于众筹的资金不得超过可投资资产的1 0。b1 5 孟韬,张黎明等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 0 1 4(5)1 8z k q 20151125第五章(四)第三方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1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经营风险在实践过程中,近些年随着股权众筹融资数量的不断增多,我国众筹平台网站的经营范围也有所扩张,从刚开始非常单一的发布融资信息和构建交易通道,慢慢发展到到证券经纪、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场外交易等多个领域。不过,因为股权众筹涉及股票发行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规定,只有经由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才有资格从事各类证券服务业务,依照此规定,使得未取得相关法定从业资格的众筹网站在经营过程中普遍面临着非常大的合规性风险。而且,发行豁免制度还未有效建立,所以,众筹网站为股权众筹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2 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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