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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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惠州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2、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人民南一路68号 。 邮政编码: 516005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销售:LED照明灯具、LED发光二极管、包装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拾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陈鑫吉 ,住所(址) 广东省惠来县葵潭农场惠民居委会惠一巷9号 , 证件名称:身份证,
3、证件号码 445224198906126019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陈鑫吉 ,以货币出资 贰拾 万元,实缴出资贰拾万元,占 注 册 资 本 100%,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一 次 性 缴 足 。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
4、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
5、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6、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
7、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
8、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
9、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10、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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