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迎检需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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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迎 检 需 掌 握 的 内 容 检 查 形 式 : 分 五 大 组1、 医 疗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组2、 辅 助 医 疗 管 理 组3、 医 疗 服 务 管 理 组4、 医 院 管 理 组5、 综 合 组 检 查 方 式 : 四 种1、 资 料 查 阅 : 规 章 制 度 、 方 案 、 实 施 办 法 、 职 责 、 计 划 、 总 结 、 评 估 报 告 、 证 照 等2、 跟 踪 核 实 : 人 、 流 程 、 项 目 、 事 情 、 操 作3、 调 查 访 谈 : 对 象 为 医 、 护 、 技 、 患 者 或 家 属 、 医 院 管 理 人 员4、 现 场 核 查 : 边 看

2、、 边 问 、 边 听 、 边 记 , 收 集 数 据 、 找 问 题 个 案 追 踪 与 系 统 追 踪 -以 标 准 为 轴 心 检 查 原 则 : 短 板 原 则 该 理 论 由 美 国 管 理 学 家 彼 得 提 出 : 盛 水 的木 桶 是 由 许 多 块 木 板 箍 成 的 , 盛 水 量 也 是由 这 些 木 板 共 同 决 定 的 。 若 其 中 一 块 木 板很 短 , 则 此 木 桶 的 盛 水 量 就 被 短 板 所 限 制 。这 块 短 板 就 成 了 这 个 木 桶 盛 水 量 的 “ 限 制因 素 ” ( 或 称 “ 短 板 效 应 ” ) 。 若 要 使 此木 桶

3、 盛 水 量 增 加 , 只 有 换 掉 短 板 或 将 短 板加 长 才 成 迎 检 目 标 : 高 分 通 过 为 将 要 到 来 的 “ 优 质 医 院 ” 创 建 打 下 最 好 的 基 础 需 掌 握 或 知 晓 的 内 容 ( 一 )1、 医 院 宗 旨 、 愿 景 、 目 标 、 文 化 、 院 训 :医 院 宗 旨 : 一 切 为 了 人 民 健 康 ; 愿 景 : 建 设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医 院 ; 目 标 : “ 十 二 五 ” 期 间 力 争 进 入 全 国 前 15位 文 化 : 担 当 重 若 山 、 技 术 硬 如 钢 、 服 务 柔 似 水 、 医 院 是

4、 我 家 院 训 : 团 结 、 严 谨 、 求 实 、 创 新2、 医 院 今 年 的 重 点 工 作 : 内 涵 建 设 年3、 科 室 计 划 :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规 划4、 三 重 一 大 : 重 大 决 策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需 掌 握 或 知 晓 的 内 容 ( 一 )5、 创 建 平 安 医 院 : 保 障 医 患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 严 厉 打 击 危 害 医 务 人 员 、 患 者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和 破 坏医 疗 秩 序 的 行 为 ; 坚 持 依 靠 医 务 人 员 , 依 靠 人

5、民 群 众 , 以 医 患 双 方 满 意 为 目 标 , 把 改 善 医 患 关系 、 提 供 满 意 服 务 贯 穿 创 建 “ 平 安 医 院 ” 活 动 的 始 终 。 维 护 医 疗 机 构 的 正 常 秩 序 ,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 保 护 医 患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是创 建 活 动 的 重 点 内 容 。 探 索 医 疗 机 构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的 新 途 径 和 新 方 法 ; 建 立 比 较 完 善 的 安 全 防 范 体 系 和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 健 全 医 疗 事 故 和 医 疗 纠 纷 应 急 处 置

6、机 制 以 及 医 患 矛 盾 排 查 调 解 机 制 ; 提 高 医 疗 机 构 治 安 防 范 控 制 能 力 , 确 保 医 疗 机 构 不 发 生 重 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事故 、 重 大 治 安 案 件 和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 需 掌 握 或 知 晓 的 内 容 ( 一 )6、 创 建 无 烟 医 院 :准 备 阶 段 : 2012年 1月 -4月启 动 部 署 阶 段 :( 2012年 5月 ) : 动 员 大 会 , 印 发 宣 传 资 料 、 禁 烟 标 识 , 吸 烟 情 况 摸 底 。贯 彻 执 行 阶 段 ( 2012年 6月 1日 起 ) : 全 院

7、 深 入 落 实 。 工 作 小 组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参 评 阶 段 : 2013年 10月 ,接 受 项 目 办 的 检 查 。 需 掌 握 或 知 晓 的 内 容 ( 一 )7、 13项 核 心 制 度 : 首 诊 负 责 制 、 查 对 制 度 、值 班 交 接 班 制 度 、 病 历 讨 论 制 度 、 三 级 查房 、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 病 人 告 知 制 度 等 中 的主 要 内 容8、 各 自 岗 位 职 责9、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10、 手 术 医 生 定 期 能 力 评 价 与 再 授 权 制 度11、 本 科 常 见 疾 病 诊 疗 常 规

8、需 掌 握 内 容 ( 二 ) : 几 种 直 报 系 统所 有 医 生 均 会 操 作1、 医 疗 不 良 ( 安 全 ) 事 件2、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3、 医 院 感 染 病 例 报 告 需 掌 握 内 容 ( 三 ) : 几 种 流 程1、 口 头 医 嘱 下 达 与 执 行 流 程 : 在 非 抢 救 情 况 下 , 护 士 不 执 行 抢 救 医 嘱 。 危 重 抢 救 过 程 中 , 医 生 下 达 口 头 医 嘱 后 , 护 士 需 重 复 一 遍得 到 医 生 确 认 后 方 可 执 行 。 在 执 行 口 头 医 嘱 给 药 时 , 需 请 下 达 医 嘱 者 再

9、次 核 对 药 物 名 称 , 剂 量 及 给 药 途 径 , 以 确 保 用 药 安 全 。 抢 救 结 束 应 请 医 生 及 时 补 记 所 下 达 的 口 头 医 嘱 用 药 。 对 擅 自 执 行 口 头 医 嘱 行 为 视 为 违 规 , 一 经 发 现 将 给 予 处 需 掌 握 内 容 ( 三 ) : 几 种 流 程2、 医 务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处 理 操 作 流 程 损 伤 有 可 能 被 血 源 性 传 播 疾 病 感 染 时 立 即 实 施 局 部 处 理 脱 离 污 染 、 清 洗 、 向 远 心 端 轻 轻 挤 压 伤 口 、 消 毒 与 预 防 保 健 办

10、联 系 , 填 写 血 /体 液 职 业 暴 露 人员 个 案 登 记 表 一 式 三 份 , 护 士 长 签 字 后 一 份送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中 心 , 一 份 送 预 防 保 健 办 , 一份 科 室 留 档 。 预 防 保 健 办 负 责 进 行 随 访 和 咨 询 需 掌 握 内 容 ( 三 ) : 几 种 流 程3、 火 灾 :防 范 措 施 : 学 习 消 防 法 及 灭 火 基 本 知 识 ;安 全 通 道 指 示 标 识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消 防设 施 完 备 ; 定 期 消 防 演 练 。处 理 流 程 : 发 生 火 灾 切 断 电 源 及 可 燃

11、气源 报 火 警 4119、 报 告 总 值 班 、 护 士 长 分 组 行 动 ( 灭 火 、 有 序 疏 散 及 安 全 救护 ) 扑 灭 火 灾 后 , 处 理 善 后 事 务 安 慰患 者 恢 复 和 维 持 秩 序 需 掌 握 内 容 ( 三 ) : 几 种 流 程4、 患 者 身 份 确 认 与 处 置 流 程 :住 院 患 者( 1) 病 区 各 种 诊 疗 活 动 前 , 核 对 各 种 治 疗 单 与 手 腕 带 , 然 后 : 对 能 有 效 沟 通 的 患 者 , 要 求 患 者 说 出 自 已 的 姓 名 , 最 后 确 认 ; 对 不 能 有 效 沟 通 的 患 者

12、, 由 家 属 或 陪 护 人 员 说 出 患 者 的 姓 名 ,最 后 确 认 。( 2) 各 种 辅 助 检 查 前 , 核 对 申 请 单 与 手 腕 带 , 然 后 : 对 能有 效 沟 通 的 患 者 , 要 求 患 者 说 出 自 已 的 姓 名 , 最 后 确 认 ; 对不 能 有 效 沟 通 的 患 者 , 由 家 属 或 陪 护 人 员 说 出 患 者 的 姓 名 , 最后 确 认 。 需 掌 握 内 容 ( 三 ) : 几 种 流 程5、 跌 倒 处 理 流 程 患 者 跌 倒 查 看 患 者 通 知 医 生 检 查 病情 病 情 允 许 抬 至 病 床 检 查 必 要 的

13、 急 救措 施 加 强 巡 视 、 观 察 病 情 正 确 处 理 医嘱 分 析 原 因 、 做 好 宣 教 记 录 、 交 班 呈 报 护 理 安 全 ( 不 良 ) 事 件 需 掌 握 内 容 ( 三 ) : 几 种 流 程6、 停 电 应 急 流 程 : 突 然 停 电 后 , 立 即 寻 找 抢 救 患 者 及 其 运 转 的 动 力 方 法 ,维 持 抢 救 工 作 , 并 开 启 应 急 灯 照 明 等 。 并 应 及 时 通 知 电 工或 总 值 班 。 危 重 患 者 手 术 中 使 用 呼 吸 机 的 患 者 平 时 应 在 机 旁 备 有简 易 呼 吸 器 , 遇 突 然

14、停 电 , 医 护 人 员 立 即 将 呼 吸 机 脱 开 ,使 用 简 易 呼 吸 器 维 持 呼 吸 。 使 用 电 动 吸 痰 的 患 者 , 用 50ML注 射 器 接 吸 痰 管 吸 痰 。 需 掌 握 内 容 ( 四 ) : 质 量 控 制1、 院 、 科 二 级 组 织 : 医 院 质 量 控 制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是 周 胜 华 , 具体 执 行 部 门 是 医 务 部 及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 科 室 质 量 控 制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是 周 新 民 , 成员 是 杨 一 峰 、 刘 立 明 、 喻 风 雷 、 刘 锋 、 唐浩 及 各 病 区 护 士 长

15、需 掌 握 内 容 ( 四 ) : 质 量 控 制2、 质 量 控 制 内 容 : 医 疗 质 量 、 制 度 落 实 、 病 历 质 量 、 岗 位 职责 、 知 情 同 意 、 重 大 手 术 讨 论 、 消 毒 隔 离 、医 院 感 染 、 授 权 管 理 、 抗 菌 药 管 理 、 诊 疗缺 陷 、 输 血 管 理 、 多 重 耐 药 菌 管 理 等 等3、 质 量 控 制 方 法 : 定 期 质 量 检 查 、 每 月 质 量 分 析 、 随 时 质 量 督 导 、 PDCA手 法 、 QC777手 法 等 需 掌 握 内 容 ( 四 ) : 质 量 控 制4、 质 量 控 制 结

16、果 记 录 : 医 院 考 评 结 果 每 月 在 OA系 统 公 布 、 科 室 考评 结 果 见 科 室 质 量 分 析 会 议 记 录 及 每 月 和年 度 医 疗 质 量 具 体 指 标 分 析 需 掌 握 内 容 ( 五 ) : 几 种 操 作1、 手 卫 生 规 范 需 掌 握 内 容 ( 五 ) : 几 种 操 作 需 掌 握 内 容 ( 五 ) : 几 种 操 作3、 换 药 技 术 : 换 药 流 程 见 换 药 室 , 注 意 无 菌 原 则 、 感 染 与 清 洁 伤 口 换 药 顺 序 和 处 置 流 程 的 不 同 需 掌 握 内 容 ( 五 ) : 几 种 操 作4

17、、 心 肺 复 苏5、 呼 吸 机 应 用6、 心 脏 除 颤7、 插 管 /拔 管 /穿 刺 需 掌 握 内 容 ( 六 ) : 几 种 概 念1、 多 重 耐 药 菌 多 重 耐 药 菌 对 三 类 ( 比 如 氨 基 糖 苷 类 、红 霉 素 、 B 内 酰 胺 类 ) 或 三 类 以 上 抗 生 素同 时 耐 药 , 而 不 是 同 一 类 三 种 。 泛 耐 菌 株 对 几 乎 所 有 类 抗 菌 素 耐 药 。 需 掌 握 内 容 ( 六 ) : 几 种 概 念2、 抗 菌 素 分 级 管 理 : 需 掌 握 内 容 ( 六 ) : 几 种 概 念3、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流

18、行 预 警 一 周 内 发 现 同 一 病 区 发 现 5例 以 上 疑 似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 3例以 上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应 当 于 12小 时 内 由 科 主 任 向 主 管 院 长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中 心 和 医 务 部 报 告 。 发 现 5例 以 上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 由 于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直 接 导 致患 者 死 亡 或 者 由 于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导 致 3人 以 上 人 身 损 害 后果 , 应 当 于 6小 时 内 由 科 主 任 向 主 管 院 长 、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中心 和 医 务 部 报 告 , 并 由

19、医 院 同 时 向 所 在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构 及 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发 现 10 例 以 上 的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 发 生 特 殊 病 原 体 或 者 新 发病 原 体 的 医 院 感 染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公 共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果 的 医 院 感 染 , 应 当 在 2 小 时 内 由 科 主 任 向 主 管 院 长 、 医院 感 染 控 制 中 心 和 医 务 部 报 告 ,并 由 医 院 同 时 向 所 在 地 疾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及 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需 掌 握 内 容 ( 六 )

20、 : 几 种 概 念4、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 甲 类 和 乙 类 中 的 肺 炭 疽 、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脊 髓 灰 质 炎 、 人 禽 流 感 : 诊 断 -报 告 卡生 成 时 间 2小 时 其 他 乙 类 传 染 病 和 丙 类 传 染 病 : 诊 断 -报 告 卡 生 成 时 间 24小 时5、 传 染 病 的 责 任 报 告 人 : 所 有 执 行 职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 首 诊 医 生 负 责 制 患 者 、 家 属 知 晓 内 容 对 下 一 环 节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的 了 解 程 度 ; 知 晓 基 本 医 保 制 度 、 国 家 基

21、 本 药 物 和 适 宜 卫 生 技术 相 关 知 识 ; 对 病 情 、 诊 断 、 医 疗 风 险 和 医 疗 措 施 等 的 知 晓 ; 对 知 情 告 知 内 容 的 知 晓 度 与 满 意 度 ; 对 健 康 宣 教 的 满 意 度 ; 对 临 床 路 径 知 晓 率 ; 出 院 小 结 的 内 容 ; 对 知 情 同 意 书 、 手 术 风 险 性 的 知 晓 ; 康 复 计 划 ; 育 内 容 放 射 治 疗 计 划 ; 十 大 安 全 目 标 优 先 关 注 31 处 方 管 理 办 法第 十 七 条 医 师 开 具 处 方 应 当 使 用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公布 的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 新 活 性 化 合 物 的 专 利 药 品 名 称 和复 方 制 剂 药 品 名 称第 十 九 条 处 方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7日 用 量 ; 急 诊 处 方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3日 量 ; 对 于 某 些 慢 性 病 、 老 年 病 或 特 殊 情 况 , 处 方 用量 可 适 当 延 长 , 但 医 师 应 当 注 明 理 由 32 麻 醉 、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规 定 五 专 管 理 专 柜 加 锁 专 人 负 责 专 用 账 册 专 用 处 方 专 册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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