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流程培训PPT

上传人:y****3 文档编号:23271189 上传时间:2021-06-07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1.47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招投标流程培训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招投标流程培训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招投标流程培训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资源描述:

《招投标流程培训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投标流程培训PPT(4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招 投 标 工 作 流 程 主 要 内 容招标投标概述1招投标流程2招投标过程中的若干问题3中标合同的变更4 第 一 讲 : 招 投 标 概 述案 例 : 福 建 省 某 市 重 点 教 育 工 程 , 由 市 计 委 批 准 立 项 , 投 资 780万 元 。 此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由 业 主 经 市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招标 , 奖 励 给 了 某 建 设 集 团 承 建 , 双 方 只 签 订 了 施 工 合 同 招 投 标 法 规 定 , “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 抢 险 救 灾 或 者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以 工

2、 代 赈 、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等 特 殊 情 况 , 不 适宜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除 此 之 外 , 无 一 规 定 授 权 某 级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有 批 准 依 法 应 招 标的 项 目 可 以 不 招 标 的 权 利 。 本 案 中 未 经 招 投 标 将 工 程 给 某 建 设 集 团 承建 是 违 法 的 , 该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那 么 , 哪 些 项 目 是 需 要 进 行 招 投 标 的 呢 ? 一 、 需 要 招 标 的 项 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3、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 括 使 用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性 资 金 ,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自 有 资 金 及 借 贷资 金 的 建 设 项 目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5、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6、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等等共十项招 投 标 概 述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规 模(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

4、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招 投 标 概 述 案 例 : 某 国 有 企 业 对 自 有 的 办 公 楼 进 行 装 修 , 同 时 对展 厅 重 新 进 行 装 饰 , 装 修 工 程 预 算 300万 , 展 厅 装 饰预 算 100万 。 请 问 : 上 述 装 修 、 装 饰 工 程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5、招 标 ?招 投 标 概 述 二 、 招 标 的 方 式招标分为:1、公开招标 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投标。 招 投 标 概 述 ( 一 ) 须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1、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2、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3、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4、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6、资 金 投 资 , 以 及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省 管 工 程 项 目 ” 是 指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以 及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位 的 省 属 或 者 中 央 委 托 省 管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概 述 招 投 标 概 述 公 开 招 标 的 信 息 发 布 媒 介 由 国 务 院 发 改 部 门 制定 其 指 定 中 国 日 报 、 中 国 经 济 导 报 、 中 国 建 设

7、 报 和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为 发 布 依 法必 须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介 。 其 中 , 国 际 招 标 项 目的 招 标 公 告 应 在 中 国 日 报 发 布 。注 意 : ( 二 ) 邀 请 招 标一、除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邀请招标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 投 标 概 述 三、邀请

8、招标的程序邀请招标的程序也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包括: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 投 标 概 述邀 请 招 标 的 , 应 向 三 个 以 上 合 格 主 体 发 出 邀 请 书 案 例 : 某 国 有 企 业 对 自 有 的 办 公 楼 进 行 装 修 , 同 时 对 展 厅 重 新进 行 装 饰 , 装 修 工 程 预 算 300万 , 如 进 行 招 标 , 是 否 可 以 采 取邀 标 方 式 ? 如 采 取 邀 标 , 可 否

9、 不 公 开 开 标 ?招 投 标 概 述 案 例 :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市昌平区开发60000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国家计委批准,资金为自筹方式,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仅有初步设计图纸,因急于开工,组织销售,在此情况下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7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招 投 标 概 述 招 投 标 概 述( 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必 备 条 件 有 : A招 标 人 已 经 依 法 成 立 ; B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应 当 履 行 审

10、 批 手 续 的 , 已 经 批 准 ; C招 标 范 围 、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等 应 当 履 行 核 准 手续 的 , 已 经 核 准 ; D有 相 应 资 金 或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 E有 招 标 所 需 的 设 计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 2) 本 工 程 不 完 全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不 应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本 案 中 : 采 用 资 格 预审 的 , 编 制资 格 预 审 文件 , 向 参 加投 标 的 申 请人 发 放 资 格预 审 文 件 。投 标 人 按 资格 预 审 文 件要 求 填 写 资格 预 审

11、申 请书1、成立招标组织 2、确定招标方式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 人 自行 办 理 招标 事 宜 ,按 规 定 向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备 案 ;委 托代 理 招 标事 宜 的 应签 订 委 托代 理 合 同 。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规章 确 定 公开 招 标 或邀 请 招 标 。 公 开 招 标 的 ,应 在 国 家 或 地方 指 定 的 报 刊 、信 息 网 或 其 它媒 介 , 并 同 时在 中 国 工 程 建设 和 建 筑 业 住处 网 上 发 布 招标 公 告 ;邀 请 招标 的 应 向 三 个以 上 符 合 资 质条 件 的 投

12、 标 人发 送 投 标 邀 请 。第 二 讲 : 招 投 标 的 流 程 招 投 标 的 流 程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要 求 编 制投 标 书 , 并按 规 定 进 行密 封 , 在 规 定 时 间 送 达招 标 文 件指 定 地 点 。5、资格预审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审 查 投 标人 报 送 的资 格 预 审申 请 书 的内 容 编 制 招 标文 件 , 并报 送 招 标投 标 监 督机 构 进 行备 案 审 核 。审 定 的 招标 文 件 一经 发 出 ,招 标 单 位不 得 擅 自变 更 其 内容 招 标 人 按招 标 文 件 要求 组 织 投

13、 标人 进 行 现 场踏 勘 , 解 答投 标 单 位 提出 的 问 题 ,并 形 成 书 面材 料 , 报 招标 投 标 监 督机 构 备 案 。 招 投 标 的 流 程 根 据 中 标候 选 人 确 定中 标 人 , 也可 直 接 确 定中 标 人 。 授权 评 标 委 员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应按 排 序 确 定排 名 第 一 的为 中 标 人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11、评标 12、定标审 查 投 标人 报 送 的资 格 预 审申 请 书 的内 容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和 地点 开 启 所有 投 标 文件 , 公 开宣 布 招 标文 件 中 的主 要 内 容

14、 。从 发 布 招标 文 件 之日 起 至 开标 , 时 间不 得 少 于20天 。 评 标 委 员会 确 定 出不 超 过 3名中 标 候 选人 。 中 标人 应 当 符合 : 1、 最大 限 度 满足 各 项 标准 ;2、 满 足招 标 文 件的 实 质 性要 求 招 投 标 的 流 程13、中标结果公示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15、合同签署、备案招 标 人 在 确 定中 标 人 后 , 对中 标 结 果 进 行公 示 , 时 间 不 少 于 3天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招 标 人 将 工 程招 标 、 开 标 、评 标 、 定 评 情况 形 成 书 面 报告 送 招 标 投 标监

15、 督 机 构 备 案 。发 出 经 招 标 投标 监 督 机 构 备案 的 中 标 通 知书 。 中 标 人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与 招 标 人 按照 招 标 文 件和 投 标 文 件订 立 书 面 合同 , 签 订 合同 5日 内 报 招标 投 标 监 督机 构 备 案 。 招 投 标 的 流 程案 例 : 某 省 一 级 公 路 路 段 全 长 224km.本 工 程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 共 分 20个标 段 , 招 标 工 作 从 2013年 7月 2日 开 始 , 到 8月 30日 结 束 , 历 时 60d.招 标 工 作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1

16、.成 立 招 标 组 织 机 构 。 2.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和 资 格 预 审 通 告 。 3.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7月 16日 20日 出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47家 省 内 外 施 工 企 业 购 买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其 中 的 46家 于 7月 22日 递 交 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经 招 标 工 作 委 员 会审 定 后 , 45家 单 位 通 过 了 资 格 预 审 , 每 家 被 允 许 投 3个 以 下 的 标 段 。 4.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5.编 制 标 底 。 6.组 织 投 标 。 7月 28日 , 招 标 单 位

17、 向 上 述 45家 单 位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 7月30日 , 向 各 投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 8月 5日 , 召 开 标 前 会 。 8月 8日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现场 ,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 8月 20日 , 各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书 , 每 标 段 均 有 5家 以 上投 标 人 参 加 竞 标 。 8月 21日 , 在 公 证 员 出 席 的 情 况 下 , 当 众 开 标 。 7.组 织 评 标 。 评 标 小 组 按 事 先 确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评 标 对 合 格 的 投 标

18、人 进 行 评 分 , 推 荐 中 标 单 位 和 后 备 单 位 , 写 出 评 标 报 告 。 8月 22日 , 招 标 工 作 委 员 会 听 取 评 标 小组 汇 报 , 决 定 了 中 标 单 位 ,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8.8月 30日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同 。 招 投 标 的 流 程 问 题 : ( 1) 上 述 招 标 工 作 内 容 的 顺 序 作 为 招 标 工 作 先 后 顺 序 是 否 妥 当 ? 如 果不 妥 , 请 确 定 合 理 的 顺 序 。 ( 2) 简 述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步 骤 。 ( 1) 合 理 的 顺

19、序 应 该 是 : 成 立 招 标 组 织 机 构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编 制 标 底 ;发 售 招 标 公 告 和 资 格 预 审 通 告 ;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 组 织 现 场踏 勘 ; 召 开 标 前 会 ;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 开 标 ; 评 标 ;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 发 出 中标 通 知 书 ;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 ( 2) 组 织 投 标 班 子 , 确 定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人 员 ; 仔 细 阅 读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书 附 件 等 各 个 招 标 文 件 ; 结 合 现 场 踏 勘

20、 和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结 果 , 进 一步 分 析 招 标 文 件 ; 校 核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根 据 工 程 类 型 编 制施 工 规 划 或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根 据 工 程 价 格 构 成 进 行 工 程 估 价 , 确 定 利 润方 针 , 计 算 和 确 定 报 价 ; 形 成 投 标 文 件 , 进 行 投 标 担 保 。 1、 应 招 标 而 未 招 标 , 或 以 化 整 为 零 等 其 他 方 式 规 避 招 标是 违 法 行 为 ; 2、 勿 采 取 错 误 的 招 标 方 式 ; 2、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低 于 成

21、本 ; 3、 杜 绝 串 标 、 受 贿 、 行 贿 ; 4、 确 定 中 标 人 前 , 招 标 人 不 能 就 投 标 价 格 、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第 三 讲 :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一 、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5、 不 能 转 包 。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也 不 得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向 他 人 转 让 。 中 标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 非 关 键 性 工 作分 包

22、给 他 人 完 成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6、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双 方 不 得 变 更 。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改 变中 标 结 果 的 ,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7、 投 标 时 需 仔 细 查 看 招 标 文 件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案 例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23、法 律 问 题 某 合 资 项 目 , 承 包 商 报 价 时 , 国 家 对 钢 材 的 最 高 市 场 限 价为 1800/t, 中 标 后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格 为 人民 币 3500万 元 。 此 价 格 固 定 不 变 , 不 受 市 场 上 材 料 、 设 备 、 劳动 力 和 运 输 价 格 的 波 动 及 政 策 性 调 整 影 响 而 改 变 。 ” 工 程 开 始后 国 家 取 消 钢 材 限 价 , 市 场 钢 材 价 格 上 涨 至 3500元 /t以 上 。 承包 商 作 核 算 至 少 亏 本 2000万 元 , 便 与

24、 业 主 商 议 , 希 望 业 主 照 顾到 市 场 情 况 和 承 包 商 的 实 际 困 难 , 给 予 实 际 价 差 补 偿 , 只 求 保本 , 但 业 主 予 以 否 决 。 承 包 商 无 奈 , 放 弃 了 前 期 工 程 及 基 础 工程 的 投 入 , 撕 毁 合 同 , 从 工 程 中 撤 出 人 马 , 蒙 受 了 很 大 的 损 失 。 而 业 主 不 得 不 请 另 外 一 个 承 包 商 进 场 继 续 施 工 , 结 果 也 蒙受 很 大 损 失 : 不 仅 工 期 延 长 , 而 且 最 后 花 费 也 很 大 。 因 为 另 一个 承 包 商 进 场 完

25、成 一 个 半 拉 子 工 程 , 只 能 采 用 议 标 的 形 式 , 价格 也 比 较 高 。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本 案 失 败 的 原 因 有 哪 些 ? 1、 业 主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导 致 合 同 风 险 失 衡 , 而 苛 刻的 合 同 条 件 往 往 是 把 “ 双 刃 刀 ” , 同 时 伤 害 双 方 当 事 人 。 2、 承 包 商 的 风 险 分 析 做 得 不 细 为 失 败 埋 下 祸 根 。 承 包商 的 风 险 从 大 方 向 分 为 大 环 境 风 险 、 自 然 风 险 、 商 务 风 险 和特 殊 风 险 。

26、 二 、 违 法 招 投 标 的 法 律 后 果 (一)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而 不 招 标 的 , 将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的 ;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3、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27、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的 ; 4、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价格 、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的 ; 5、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效 ; 6、 依 法 必 须 进

28、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本 条 例 的规 定 , 对 中 标 结 果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且 不 能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的 , 招 标 、投 标 、 中 标 无 效 ,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或 者 评 标 。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二)违法招投标的行政责任: 如 招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投 标 人 以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29、的 手 段 谋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重 的 , 取 消 其 一 年 至 二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直 至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30、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1、 警 告 2、 罚 款 3、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4、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5、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6、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7、 其 他 (三)违法招投标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 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31、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第 50条 ) 2、 招 标 人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的 ( 第 52条 ) 3、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第 53条 ) 4、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32、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的 ( 第 54条 ) 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 或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 第 56条 ) 6、 负 有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的 ( 第 63条 )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33、【 串 通 投 标 罪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者其 他 投 标 人 利 益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金 。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 滥 用 职 权 罪 、 玩 忽 职 守 罪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或者 玩 忽 职 守 ,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34、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本 法 另 有 规 定的 , 依 照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 犯 前 款 罪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规 定 。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35、 人 谋 取 利 益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可 以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处 罚 。 其 他 : 受 贿 罪 、 行 贿 罪 等 。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2007年 至

36、2008年 , 戴 波 利 用 分 管 城 市 建 设 和 招 标 投 标 等 工 作 的 职 务 便 利 , 使 挂 靠 某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的 个 体 人 员 唐 天 福 垄 断 石 板 镇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在 新 天 路 工 程 和 大 溪 河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招 标 中 , 戴 波 为 将 该 工 程 交 给 挂 靠 其 他 企 业 的 个 体 建 筑 商 黎 胜 全 、 王 建 中 承 建 , 指 使 唐 天 福 操 纵 招 标 结 果 。 唐 天 福 在 收 取 黎 胜 全 人 民 币 15万 元 后 , 采 取 劝 退 、 支

37、付 现 金 补 偿 款 等 方 式 排 斥 其 他 投 标 人 , 使 黎 胜 全 、 王 建 中 中 标 。 黎 胜 全 还 分 别 送 给 戴 波 和 重 庆 凯 弘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预 决 算 人员 杨 忠 荣 人 民 币 25万 元 , 由 杨 忠 荣 编 制 虚 假 的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资 料 。 戴 波 受 到开 除 党 籍 、 开 除 公 职 处 分 。 2010年 6月 , 戴 波 、 杨 忠 荣 因 犯 受 贿 罪 分 别 被 依法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年 和 八 年 ; 黎 胜 全 、 王 建 中 因 犯 行 贿 罪 分 别 被 依 法

38、判 处有 期 徒 刑 宣 告 缓 刑 ; 唐 天 福 因 犯 串 通 投 标 罪 被 依 法 判 处有 期 徒 刑 宣 告 缓 刑 。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原副镇长戴波等人串通投标案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第 四 讲 :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合 同 变 更 主 体 变 更内 容 变 更 债 权 让 与债 务 承 担债 权 债 务 的 概 括 承 受 案 例 : A公 司 就 某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以 造 价 站 公 布 的 2012年 第 4季 度 的 钢 筋 价 格 作 为 调 差 的 基 准

39、价 ,B公 司 中 标 项 目 。 但 在 双 方 按 照 招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后 , B公司 要 求 就 调 差 基 准 价 变 更 为 2013年 第 1季 度 的 钢 筋 价 格 , 并 签订 补 充 合 同 。 请 问 : 如 双 方 按 照 B公 司 的 要 求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是 否 违 法 ?补 充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一 、 哪 些 内 容 不 能 变 更 1、 招 投 标 法 第 46条 :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必 须 按照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

40、 2、 招 投 标 法 第 59条 :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 或 者 招 标 人 、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容 的 协 议 的 ,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下 的 罚 款 ; 3、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75条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与 招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的

41、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 或 者 招 标 人 、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容 的 协 议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能 变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二 、 何 为 合 同 内 容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1、 合 同 当 事 人2、 合 同 标 的3、 数 量4、 质 量5、 价 款 和 报 酬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6、 履 行 期 限7、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8、 违 约 责 任9、 解 决 争

42、 议 方 法 背 离 实 质 性 内 容 签 订 中 标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 1、 责 令 改 正 2、 罚 款 : 可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二 、 合 同 的 主 体 变 更公 司 变 更 的 类 型1、 名 称 变 更2、 改 制3、 分 立 : 存 继 分 立 、 解 散 分 立4、 合 并 : 吸 收 合 并 、 新 设 合 并 5、 注 销主 体 变 更 中 标 合 同 中 , 直 接 将 债 权 或 债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原 则 上 不允 许若 一 方 合 并 、 分 立 等 , 其

43、继 受 方 可 以 作 为 中 标 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属 于 概 括 承 受 中 的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的 类 型 , 而 不 是 合 同承 受 类 型 )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公 司 变 更 对 合 同 的 影 响一 、 名 称 变 更 : 无 影 响 1、 可 以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2、 可 以 要 求 由 变 更 后 的 公 司 发 送 名 称 变 更 告 知 函 3、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二 、 改 制 : 无 影 响 , 同 上三 、 分 立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主 体 不 明 1、

44、 必 须 与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公 司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由 其 承 接 合 同 权 利义 务 2、 如 有 必 要 , 要 求 其 他 分 立 的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 公 司 分 立 的 主 管 部 门 批 文 和 工 商 登 记 资 料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四 、 合 并 : 合 同 主 体 发 生 变 化 ,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由 合 并 后 的 公 司 承 建 1、 建 议 与 合 并 后 的 公 司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由 其 承 接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2、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

45、 公 司 合 并 的 主 管 部 门 批 文 和 工 商 登 记 资 料五 、 注 销 : 合 同 终 止 1、 不 允 许 清 算 注 销 2、 与 股 东 签 订 合 同 , 由 股 东 承 接 原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3、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 公 司 清 算 、 破 产 的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 股 东 会 决 议等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案 例 : 2011年 1月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署 建 设 工程 总 承 包 合 同 , 2012年 1月 合 同 尚 未 履 行 完毕 , 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合 并 成 A公 司 。 请 问 :

46、甲 公 司 被 合 并 后 , 建 设 工 程 总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主 体 是 谁 ? 应 如 何 操 作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阴 阳 合 同 问 题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司 法 解 释 第 21条 :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致 的 , 应 当 以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根 据 。 为 了 规 避 法 律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有 时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签 订

47、两 份 不 同 版本 的 合 同 , 其 中 有 一 份 是 中 标 合 同 、 另 一 份 是 内 容 与 中 标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合 同 ,这 被 人 们 称 为 称 为 “ 黑 白 合 同 ” 或 者 “ 阴 阳 合 同 ” ; “ 黑 合 同 ” 、 “ 阴 合 同 ”见 不 得 阳 光 , 不 能 公 开 , 不 能 拿 到 桌 面 上 。 如 何 处 理 这 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纷 , 是 经 济 生 活 和 审 判 实 践 中 长 期 困 扰 并 且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本 条 款 为 “ 阴 阳 合 同 ” 问 题 提 供 了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现 实 中 应 谨 慎 对 待 上 述 问 题 , 别 为 了 钻 法 律 空 子 而 导 致损 失 。中 标 合 同 的 变 更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