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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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 新 民 镇 计 划 生 育 业 务 培 训 牛 海 军 培训内容n 一 、 常 用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概 念n 二 、 二 胎 生 育 证 申 请 的 条 件 、 范 围 、 审 批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n 三 、 独 生 子 女 的 概 念 、 独 生 子 女 、 享 受 的 优 惠 政 策n 四 、 奖 励 与 社 会 保 障n 五 、 单 独 二 孩 政 策n 六 、 社 会 抚 养 费 对 象 的 认 定 及 社 会 抚 养 费 缴 纳 标 准n 七 、 流 动 人 口 均 等 化 服 务 一 、 常 用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概 念n 育 龄 妇 女 、 成

2、 年 育 龄 妇 女 、 已 婚 育 龄 妇 女n 流 动 人 口n 节 育 措 施 种 类n 重 点 “ 三 查 ” 对 象n 计 划 生 育 统 计 年 度n “ 两 非 ”n 出 生 率 、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 持 证 率 、 验 证 率 育 龄 妇 女 、 成 年 育 龄 妇 女 、已 婚 育 龄 妇 女n 育 龄 妇 女 : 是 指 年 满 15-49周 岁 的 妇 女n 成 年 育 龄 妇 女 : 18-49周 岁 已 经 成 年 的 育 龄妇 女 , 通 常 报 表 中 涉 及 到 的 育 龄 妇 女 指 的 就是 成 年 育 龄 妇 女 ,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3、应 持 证 人 员也 是 指 此 。 占 总 人 口 22%-24%之 间 。n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 15-49周 岁 已 经 结 婚 或 有 过同 居 或 流 产 史 的 妇 女 , 占 总 人 口 19%-22%之 间。 流 动 人 口n 指 离 开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或 者 市 辖 区 在 现居 住 地 居 住 一 个 月 以 上 , 以 工 作 、 生 活 为 目的 异 地 居 住 的 人 员 。n 但 以 下 人 员 除 外 : 1、 因 出 差 、 就 医 、 上 学 、 旅 游 、 探 亲 、 访友 等 事 由 异 地 居 住 、 预 期 将 返 回 户

4、 籍 所 在 地居 住 的 人 员 2、 在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行 政 区 内 区 域 区 之间 异 地 居 住 的 人 员 节 育 措 施 种 类n 结 扎 ( 绝 育 术 , 分 为 男 扎 和 女 扎 ) 为 长 效 节育 措 施n 上 环 ( 宫 内 节 育 器 )n 皮 埋n 口 服 及 注 射n 避 孕 套n 外 用 药n 其 它 ( 报 表 中 凡 涉 及 此 项 皆 不 填 ) 重 点 “ 三 查 ” 对 象n 40周 岁 以 下 未 采 取 长 效 节 育 措 施 、 绝 育 术后 不 满 一 年 的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 每 年 查 4次。n 与 之 相

5、 关 的 还 有 : 关 心 对 象 : 零 孩 及 二 胎 准 生 对 象 一 般 对 象 : 41-45周 岁 未 采 取 长 效 节 育 措 施 的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 每 年 3、 9月 间 隔 查 2次 。 计 划 生 育 统 计 年 度n 上 一 年 度 的 10月 1日 至 本 年 度 的 9月 30日 止 为 一 个 计 划 生 育 统 计 年 度n 通 常 所 说 的 期 内 出 生 、 期 内 四 术 等 都是 指 本 统 计 年 度 内 的 出 生 、 四 术 。 “ 两 非 ”n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n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人 工

6、终 止 妊 娠 ( 有 目 的 性 的选 择 性 别 )n 杜 绝 “ 两 非 ” , 有 助 于 保 持 正 常 的 出 生 人口 性 别 比 。 出 生 率 、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 持 证 率 、 验 证 率n 出 生 率 =期 内 全 部 活 产 婴 儿 数 /年 平 均 人 口 数 1000n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期 内 出 生 男 性 人 口 数 /期 内出 生 女 性 人 口 数 100n 持 证 率 =实 际 持 证 人 数 /实 际 应 持 证 人 数 100%n 验 证 率 =实 际 验 证 人 数 /实 际 应 持 证 人 数 100% 符 合 政 策

7、 生 育 率n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率 是 指 某 一 地 区 一 定 时 期 内 (通 常 为 一 年 )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的 出生 人 数 与 该 地 区 同 一 时 期 总 出 生 人 数 之 比 。计 算 公 式 为 :n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率 =某 时 间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法 律法 规 的 出 生 人 数 /同 期 总 出 生 人 数 100%n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率 综 合 反 映 一 个 地 区 对 婚 姻 登记 、 生 育 子 女 数 、 生 育 政 策 的 执 行 程 度 。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n 人 口 自 然 增

8、 长 率 指 某 一 地 区 一 定 时 期 内 (通 常 为 一 年 )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数 ( 出 生 人 口减 死 亡 人 数 ) 与 该 地 区 同 期 平 均 人 口 总 数之 比 。 1、 申 请 二 胎 生 育 证 的 相 关 法 律 条 例 u 第 二 十 一 条 : 坚 持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国 策 , 提 倡 一 对 夫 妻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再 生 育 一 胎 子 女 。u 第 二 十 三 条 夫 妻 已 有 一 个 子 女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生 育 第 二 胎子 女

9、: ( 一 ) 第 一 胎 子 女 为 病 残 儿 , 不 能 成 长 为 正 常 劳 动 力 , 但 医 学 上 认 为父 母 可 以 再 生 育 的 ; ( 二 ) 患 不 孕 ( 育 ) 症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规 定 收 养 一个 子 女 后 病 愈 怀 孕 的 ; ( 三 ) 夫 妻 双 方 均 为 独 生 子 女 的 ; ( 四 ) 夫 妻 双 方 均 为 在 全 国 一 千 万 人 口 以 下 少 数 民 族 的 ; ( 五 ) 夫 妻 双 方 均 为 归 国 华 侨 的 ; ( 六 ) 因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抢 险 救

10、灾 、 见 义 勇 为 致 残 丧 失 正 常劳 动 能 力 的 人 员 , 烈 士 的 独 生 子 女 。n二 胎 生 育 证 申 请 的 条 件 、 范 围 、 审 批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u 第 二 十 四 条 : 再 婚 夫 妻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可 以 再 生 育 一 胎 子 女 : ( 一 ) 一 方 再 婚 前 已 有 一 个 子 女 , 另 一 方 未 生 育 过 的 ; ( 二 ) 一 方 再 婚 前 合 法 生 育 两 个 子 女 后 丧 偶 , 另 一 方 未 生 育 过 的 ; ( 三 ) 再 婚 前 双 方 各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 新

11、 组 合 家 庭 只 有 一 个 子 女 , 且 该子 女 为 病 残 儿 , 不 能 成 长 为 正 常 劳 动 力 , 医 学 上 认 为 父 母 可 以 再 生 育的 。u 第 二 十 五 条 夫 妻 双 方 是 农 村 户 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生 育 第 二胎 子 女 : ( 一 ) 只 有 一 个 女 孩 的 ; ( 二 ) 男 到 独 女 户 或 者 双 女 户 家 结 婚 落 户 的 ; ( 三 ) 夫 妻 一 方 属 非 遗 传 性 残 疾 , 失 去 正 常 劳 动 能 力 的 ; ( 四 ) 居 住 在 人 口 稀 少 高 寒 山 区 的 。

12、 人 口 稀 少 高 寒 山 区 的 标 准 和 范 围, 由 省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 领 取 生 育 证 所 需 提 供 材 料 统 一 印 制 的 一 张 申 请 书 , 两 张 审 批 表 , 需 盖 章 有 效 ( 村 委、 镇 计 生 办 、 镇 政 府 ) 夫 妻 双 方 已 出 生 或 收 养 子 女 的 户 口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育 龄 妇 女 三 查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三 查 两 年 以 上 记 录 ) 。 一 家 三 口 的 2寸 照 片 2张 。 再 婚 家 庭 出 具 女 方 户 籍 所

13、 在 地 计 生 办 的 未 生 育 证 明 。 第 一 胎 为 残 疾 儿 的 , 有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 丧 偶 的 出 具 死 亡 证 明 。 残 疾 人 出 具 医 学 上 认 可 的 残 疾 证 。 n 第 四 十 七 条 : 夫 妻 双 方 终 身 只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或 者 依 法 收 养一 个 子 女 的 , 其 子 女 为 独 生 子 女 。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经 女 方 户籍 所 在 地 的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审 核 确 认 后, 发 给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14、光 荣 证 的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自 领 证 之 日起 至 子 女 十 八 周 岁 止 , 凭 证 每 月 领 取 50元 的 独 生 子 女 保 健费 。 职 工 的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在 该 单 位 的 福 利 基 金 或 者 福 利 费 中开 支 , 由 夫 妻 所 在 单 位 各 负 担 百 分 之 五 十 ; 农 民 和 城 镇 其他 人 员 的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列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由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发 放 或 者 办 理。 三 、 独 生 子 女 的 概 念 、

15、独 生 子 女 、 享受 的 优 惠 政 策 n 第 四 十 八 条 农 村 独 生 子 女 户 和 一 方 已 绝 育 的 双 女 户 , 凭 独 生 子女 父 母 光 荣 证 或 者 绝 育 证 明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 ( 一 ) 在 发 展 地 方 经 济 的 项 目 、 资 金 、 技 术 等 方 面 , 享 有 优 先 获得 政 府 资 助 、 扶 持 和 优 惠 的 权 利 , 在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招 工和 组 织 劳 务 输 出 方 面 , 享 有 优 先 安 排 其 家 庭 劳 动 力 的 权 利 ; ( 二 ) 在 扶 贫 贷 款 、 以

16、工 代 赈 、 扶 贫 项 目 、 社 会 救 济 等 方 面 , 有优 先 获 得 照 顾 的 权 利 ; ( 三 ) 政 府 组 织 的 新 农 村 建 设 、 移 民 搬 迁 等 项 目 发 放 补 贴 补 助 时, 独 生 子 女 户 增 加 一 个 人 份 的 份 额 , 双 女 户 增 加 半 个 人 份 的 份 额 ; ( 四 ) 在 由 村 民 出 钱 出 工 的 乡 村 公 益 事 业 中 , 免 去 一 个 人 十 年 的负 担 ; ( 五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在 分 配 集 体 资 产 收 益 和 财 物 时 , 独 生 子女 户 增 加 一 个 人 份

17、的 份 额 , 双 女 户 增 加 半 个 人 份 的 份 额 ; ( 六 ) 参 加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的 , 减 免 父 母 和 子 女 个 人 缴 纳 部 分的 费 用 , 提 高 单 病 种 报 销 比 例 ; ( 七 ) 享 受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出 台 的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 四 、 奖 励 与 社 会 保 障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n晚婚 在法定婚假上加二十天婚假 女:二十三周岁以上n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n晚

18、婚、晚育: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奖 励 扶 助 的 范 围 、 条 件 及 奖 扶 标 准 、审 批 所 需 提 供 资 料n 第 四 十 九 条 符 合 规 定 可 以 生 育 第 二 个 子 女 的 夫 妻, 自 愿 终 身 只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并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光 荣 证 的 , 由 所 在 地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给 予不 低 于 四 千 元 的 奖 励 , 所 需 费 用 在 省 、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区 ) 计 划 生 育 经 费 中 列 支 。n 奖 扶 的 概 念n 第 五 十

19、 条 独 生 子 女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发 生 意 外 伤 残 或者 死 亡 , 其 父 母 不 再 生 育 或 者 收 养 子 女 的 , 自 年 满四 十 九 周 岁 起 , 由 所 在 地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按照 国 家 和 本 省 有 关 特 别 扶 助 的 规 定 , 按 月 给 予 生 活补 助 。 n 奖 扶 条 件 : 第 五 十 一 条 农 村 独 生 女 父 母 年 满 五 十五 周 岁 , 独 生 子 和 双 女 户 的 父 母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不 低 于 六 十 元 的 补 助 金 , 所 需 资 金 按

20、照 国 家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保 障 。 独 生 女 : 父 母 满 55周 岁农 村 独 生 子 父 母 满 60周 岁 双 女 户 男 满 60周 岁 城 市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女 满 55周 岁 奖扶标准:n 18、流出人口管理登记册 辖区内所有流出人口(不包括区内流动)全部登记上册15.xlsn 19、流出人口合同 社区应与辖区内所有流出的45周岁以下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合同,确保其按时返回接受三查。 五、单独二孩政策n一、单独两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n 1、夫妻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县内;n 2、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n 3、夫妻双

21、方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n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n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n 2、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n 3、本人的父母再没有收养子女。 夫 妻 一 方 是 否 为 独 生 子 女 要 通 过 调 查 , 按 事 实 认 定, 其 父 母 是 否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 不作 为 申 请 再 生 育 的 前 置 条 件 。n 审 批 再 生 育 证 所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夫 妻 双 方 的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结

22、婚 证 等 原 件 及复 印 件 。 申 请 生 育 的 本 人 及 父 母 的 独 生 子 女 光 荣 证 ; 未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光 荣 证 的 , 提 供 计 生 部 门相 关 独 生 子 女 证 明 。 填 写 单 独 家 庭 再 生 育 申 请 审 批 表 。 六 、 社 会 抚 养 费 对 象 的 认 定 及 社 会抚 养 费 缴 纳 标 准n 第 五 十 二 条 农 村 独 生 子 女 户 和 双 女 户 的 子 女 在 本 省初 中 升 高 中 和 初 中 升 中 专 时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给 予 适 当照 顾 , 家 庭 有 困 难 的 给 予 经 济 扶

23、助 。n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条 件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多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的 。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 法 规 、 非 法 送 养 、 收 养 子 女 的 。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标 准 : 夫 妻 双 方 分 别 以 所 在 地 县 ( 市 、 区 ) 城 镇 居 民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或 者 所 在 地 乡 ( 镇 ) 农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基 数 , 一 次 性 征 收 三 倍 以 上 六倍 以 下 的 社 会 抚 养 费 。 本 人 实 际 收 入 超 过 基 数 的 , 还 应

24、当 加 收 超 过 数额 的 一 倍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的 社 会 抚 养 费 。 每 再 多生 育 一 个 子 女 的 , 按 多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应 征 收 的社 会 抚 养 费 乘 以 多 生 育 子 女 数 计 征 社 会 抚 养 费。 七 、 流 动 人 口 均 等 化 服 务n 一 是 流 动 人 口 享 有 和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申 请 廉 租 房 机 会 , 流动 人 口 子 女 同 等 的 享 受 十 五 年 免 费 教 育 、 流 动 人 口 享 受 同等 的 乘 坐 公 交 车 优 惠 待 遇 , 另 外 还 享 有 同 等 的 免 费 防 疫 和

25、全 民 健 康 检 查 服 务 、 同 等 的 获 得 小 额 扶 贫 贷 款 的 机 会 , 并将 许 多 岗 位 的 人 员 招 聘 和 培 训 对 象 扩 大 到 了 流 动 人 口 , 提高 了 流 动 人 口 的 就 业 水 平 。 二 是 流 动 人 口 贫 困 户 享 有 和 户籍 人 口 同 等 的 帮 扶 救 助 ; 慈 善 超 市 、 菜 店 、 理 发 店 对 流 动人 口 贫 困 户 予 以 和 户 籍 人 口 贫 困 户 同 等 的 优 惠 ; 对 流 动 人口 计 生 户 实 施 家 庭 创 业 工 程 予 以 同 等 的 资 助 ; 对 于 落 实 长效 节 育 措 施 的 计 生 户 , 予 以 和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生 活 补 助 。三 是 流 动 人 口 享 有 和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 三 查 ” 、 节 育 手 术、 药 具 获 取 权 利 , 享 有 免 费 妇 女 病 检 查 治 疗 、 孕 前 筛 查 、婚 前 健 康 检 查 和 免 费 住 院 分 娩 的 权 利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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