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如何写民事诉讼答辩状(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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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如何写民事诉讼辩论状(5篇)如何写民事诉讼辩论状篇一辩论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辩论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辩论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辩论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辩论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展辩论如下:恳求事项:写明辩论所要到达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辩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辩论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根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辩论人:签名

2、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如何写民事诉讼辩论状篇二民事辩论状一、民事辩论状说明:民事辩论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辩论状。提出辩论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辩论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辩论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局部组成。(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辩论状”。2辩论人的根本情况。写明辩论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3、住址等。如辩论人系无诉讼行为才能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辩论人的关系;辩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辩论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辩论缘由。写明辩论人因一案进展辩论。(二)正文1辩论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进展反驳与辩白。被上诉人的辩论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恳求事项进展辩论,全面否认或局部否认其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认其理由和诉讼恳求。一审被告的辩

4、论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展辩论,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认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辩论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2辩论恳求。辩论恳求是辩论人在说明辩论理由的根底上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的恳求。一审民事辩论状中的辩论恳求主要有: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否认原告恳求事项的全部或一局部;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提出反诉恳求。假如民事辩论状中的恳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恳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辩论

5、恳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3证据。辩论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三)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辩论人签名。辩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3辩论时间。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辩论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二、民事辩论状格式民事辩论状辩论人:住址:联络方式:法定代表人:因诉我单位一案,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此 致人民法院辩论人:年月日附:辩论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填写说明】1辩论的理由,是辩论状的主体局部,通常包括以

6、下内容:就案件事实局部进展辩论;就适用法律方面进展辩论。2提出辩论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恳求是完全不承受,还是局部不承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恳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民事辩论状辩论人:王晓,男,汉族,1932年3月生,住址:南京市下关区张王庙被辩论人:黄甲,男,汉族,1941年11月生,住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因被辩论人诉辩论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欠款关系1、被辩论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根底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假如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根底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好的欠款关系的。这张欠条背后

7、的事实是2023年5月份被辩论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辩论人,恳求通过辩论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恳求辩论人帮其疏通关系。辩论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辩论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2、后来,在得到被辩论人同意的情况下,辩论人到包头为被答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辩论人还经常致电辩论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辩论人在包头所有花费根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二、欠条是辩论人从包头回来后,到被辩论人处汇报疏通结果时在被辩论人及其众亲友

8、的胁迫之下所写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辩论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辩论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辩论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辩论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辩论人才知道被辩论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早点摆脱被辩论人及其亲友的纠缠,辩论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事实是辩论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综上所述,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恳求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起诉。此致南京市人民法院辩论人:年月日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辩论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

9、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辩论事由:恳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根据民法通那么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_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

10、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置房屋的根底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11、、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此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辩论人:刘晟泽20xx年3月18号附:辩论状副本1 份。其它证明文件 7份。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承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辩论的权利。如今我根据本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展辩论如下: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施工工程

12、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工程,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

13、想挂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工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第二批的20 个就按照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致于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但凡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承当,对第二被告

14、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展。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工程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所有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承当),第二批的20 个工程就按照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4、进度款支付情况。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第二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展监视,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

15、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但凡查勇要求的其别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如今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5、工程验收情况。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所有工程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展整改。我的当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时进展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展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

16、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需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展了整改,最后才通过验收。6、结账情况。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工程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两批工程共计应付811161.95

17、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立即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 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络过。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两批工程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

18、51.05元。7、超支的原因。第一、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是在姑开乡时就认识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凭借熟人的条件尽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陈陟要预付款或是请帮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第二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第二、原告请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元借条。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的民工工资,农民工已

19、屡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处理好。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 与原告联络,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8、违约责任。本辩论状上述第5项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工程当时都没有

20、通过验收,也不按要求进展整改。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乙方原告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工程20xx元的违约金,然而,该合同中的11个工程都未通过验收,原告应向我的当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违约金,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存追诉权;另外的20 个工程,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比照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这20个工程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

21、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存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工程,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

22、关系,如今,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恳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恳求,并且要求原告承当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局部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此致纳雍县人民法院辩论人:董均20xx年8月30日原告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承受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辩论,如今我根据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展辩论如下: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

23、土地开发工程的建立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赶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我的当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且签字后,顺便让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作为我的当事

24、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那么,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此,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那么,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4、第一被告将局部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

25、有约束力。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受权委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情况。我的当事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就派陈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整个工程进展监视,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

26、,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但凡查勇要求的其别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如今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情况。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工程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

27、应付: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161660.55税收和费用=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两批工程共计应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总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我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的任何行为。我的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并不是什么挂靠关系。在第一被告将局部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签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持有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关资料,第一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

28、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恳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恳求。此致纳雍县人民法院辩论人:唐明晋20xx年8月30日辩论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学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被辩论人:吴天虎,男,汉族,9月21日生,十八

29、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 辩论人因吴天虎安康权纠纷一案,进展辩论如下:恳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安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天虎与被告_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xx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施行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展了调查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_龙事发第二天即分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屡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络,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第二医院进展了检查

30、、治疗和手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里堡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辩论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辩论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现辩论人就与被辩论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辩论意见供审讯庭参考:一、辩论人对被辩论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局部根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确实定存在疑问,希望被辩论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展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确实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

31、产损失问题上,我根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工程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我方无法认可。如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

32、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二、对某些工程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辩论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20xx20xx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

33、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2556.56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常年限的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辩论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其三、被辩论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恳求工程根据_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

34、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承当问题上,辩论人保存辩论和质疑的权利。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当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_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当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获得了利益的

35、被挂靠单位应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迫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超出局部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当。综上所述,辩论人对被辩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局部费用进展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义务,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不合理的诉讼恳求。此致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辩论人:李继传xxx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辩论状副本1份审讯员:本人依法承受湖南xxxx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

36、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第一,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说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效劳。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

37、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效劳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时机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外表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效劳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

38、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根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恳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诉讼代理人:xxx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辩论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辩论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辩论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39、职业、住址。被辩论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辩论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展辩论如下:恳求事项:写明辩论所要到达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辩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辩论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根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辩论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辩论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被辩论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

40、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因原告xxx诉辩论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辩论人依法提出辩论如下:辩论恳求恳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恳求。事实与理由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辩论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展装修。经原告对辩论人的房屋进展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辩论人进展装修,最初原告向辩论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辩论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辩论人的房屋进展测量,重新提出装修

41、报价为:62877.50元。辩论人认为该报价比拟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辩论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工程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工程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工程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辩论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的要求。否那么辩论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

42、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展了明确约定。原告开场施工之后,辩论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展计量,然后由辩论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辩论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辩论人提出恳求之后,辩论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辩论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辩论人又另

43、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辩论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到达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原告提出辩论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辩论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辩论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辩论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辩论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辩论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拟客观的。其中提出辩论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

44、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展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辩论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辩论人一家的正常生活。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展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当时辩论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最后直接导致辩论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会有自动跳闸现象。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辩论人的正常生活带来

45、不便,而且也给辩论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平安隐患;原告对辩论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标准,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另外原告贴墙砖不标准,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辩论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原告对约定工程未

46、完工。原告施工中对辩论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辩论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辩论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辩论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辩论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

47、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别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辩论人容许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分开了装修工地。辩论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辩论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辩论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原告成心对辩论人施行欺诈行为。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到达83500元,如今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假如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工程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成心对辩论人施行欺诈,先以低价诱使辩论人

48、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原告依法应当赔偿辩论人的经济损失。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辩论人造成了以下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1、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2、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辩论人20xx元;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撤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元;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标准,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

49、复费用1000元;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7、食品柜油漆500元;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9、辩论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以上9项共计30620元。综上所述,辩论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辩论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辩论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辩论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辩论人经济损失30620元。此呈大理市人民法院辩论人:xxx二0xx年xx月xx日、 辩论人:解德祥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1

50、1月24日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工程部 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被辩论人:康环英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民族:汉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辩论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展辩论如下: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辩论人抚养,由被辩论人支付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辩论人承当。1、20xx年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辩论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辩论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

51、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才能较差。2、被辩论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全凭辩论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辩论人严重的缺乏预估才能,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辩论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3、目前辩论人工作稳定,收入平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所以恳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那么,将婚生女孩判给辩论人抚养。此致巨野县人民法院辩论人:解德祥20xx年5月25日如何写民事诉讼辩论状篇四民事诉讼辩论状辩论人:

52、原申请人刘*,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址:*市*区*镇*街被辩论人:原被申请人湖北*机械设备,*董事长,地址:*市*区*栋*号恳求事项:一、判令被辩论人支付辩论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29元,失业金的差额损失1260元,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以上共计34389元。1、辩论人刘*自2023年8月31日入职,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9月至2023年5月,2023年10月将辩论人2023年9、10月工资4100元直接转入公司交通罚款。被辩论人称“被告入职时,公司即与其已签订劳动合同”却拿不出劳动合同;称“于2023年8月31日在原告公司入职,任行政部

53、主管,职责包括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却提供不出辩论人签收的职责说明书或“任命书”签收凭证。被辩论人在原裁决中提供的“任命书”属辩论人离任后单方面制作,并没在公司或辩论人处下发及任命;无法证明事实,属违造事实证据。其次,辩论人任行政部主管,公司组织架构有行政部、人事部之分,众所周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属人事部工作职责。故被辩论人称“但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下藏匿该合同”属诬陷辩论人。总之,事实系该公司总经理*一意孤行、知法违法,在原人事部经理*的一再请示下仍回绝与辩论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辩论人被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2023年12月开场领取*

54、区失业保险金每月714元。依法按当地标准,就职期限为3年2个月至少可领取7个月失业金。而因为该公司2023年9月至2023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辩论人少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3、“罚款4100元”的现金直接由该公司财务以“克扣的2023年9月、10月的工资共计4100元”转入公司账户,现金并未经过辩论人之手。原仲裁申请书中恳求三与原裁决“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并非判非所请。二、判令被辩论人支付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违背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73元。2023年10月28日,被辩论人公布“关于解除刘*等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在辩论人在职期间,属

55、于违背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辩论人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任”,事实辩论人离任时间是2023年10月31日。理由:1、辩论人2023年10月工资单为全勤工资,证明收到此通知之前是正常出勤且当月全勤;2、工作与物品移交清单,证明工作移交在2023年10月31日且移交该案委托代理人邹*。故原裁决中“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通知书之前是正常出勤,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形”不符。三、判令被辩论人支付辩论人工资共计18375元。原裁决称“申请人提供考勤管理制度,证明被申请人处每周六上午加班,但该考勤管

56、理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实际上班时间”,辩论人刘*提供工资明细表中无“缺勤天数”、“缺勤扣款”证明加班时间为2023年6月18日8点30至12点,6月25日8点30至12点,7月2日8点30至12点,7月9日8点30至12点,7月16日8点30至12点,7月23日8点30至12点,7月30日8点30至12点等等。适用_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故被辩论人应支付辩论人加班费14700元及加付25%的赔偿金3675元共计18375元工资。如何写民事诉讼辩论状篇五民事诉讼辩论状范文审讯

57、员:本人依法承受湖南xxxx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第一,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23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说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效劳。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

58、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效劳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时机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外表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效劳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根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恳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诉讼代理人:xxx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 41 页 共 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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