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承诺书、审批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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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承诺书、审批表)4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xx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x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xxxxxxx号)和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x办x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

2、本区户口并长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贫困居民给予生活补助的救助制度。第三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三)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第四条本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责任,为其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民政部门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档案材料及办理程序的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

3、榜公示、汇总上报,对低保家庭享保期间家庭情况变化的调查核实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委会、社区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农工委、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

4、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x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性质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户籍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x年以上(含x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期内人

5、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x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x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x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x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x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x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拥有x处(含)以上房产的家庭;x无特殊情况,申请前x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买卖商品房(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的家庭;x申请前x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

6、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每平米装修价格高于当地每平米最低装修价格)的家庭;x购置空调等高档豪华家具家电,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支出明显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家庭;x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xx购买单件价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xx倍以上(含xx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xx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xx倍以上的。(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区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x年以内的家庭;(三)户口在本区,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四)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

7、无法核实真实收入的家庭;(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七)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x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九)外地来我区就读的在校学生;(十)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十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

8、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十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十三)无特殊情况,子女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办企业的;(十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十五)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第八条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低于当地保障标准xx%的,按当地保障

9、标准的xx%计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本区当年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第十条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A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经济来源的城乡低保家庭或成员。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低保金按低保保障标准金额上浮xx%。B类:低保家庭中患有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疾病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在享受补差水平的基础上,低保金按低保保障标准金额上浮xx%。单亲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低保家庭中大中专在校学

10、生;低保家庭中xx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补差水平的基础上,低保金按低保保障标准金额上浮xx%。C类:除去A类、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家庭。低保金按第九条核定。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及时通过村委会、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应及时核实情况,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

11、农村按季复核。第十一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倍之内,其家庭中有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纳入低保,低保金按第十条核定。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和相关优惠政策;(二)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家庭,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或农村低保补助金额全额享受;(三)对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限时保障制度,纳入保障范围期限为x年。x年后仍困难的,要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四)刑释解教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其本人持释放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期限为x年,x年后仍

12、困难的,要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一)应核实并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x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农副业收入和各类劳动收入;x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x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x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x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x赡养费、抚(扶)养费;x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及第三产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x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收入;x因土地、房屋征收或其他原

13、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等必要支出后的余额;xx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二)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项目包括:x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x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死亡职工的丧葬费;x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x计划生育扶持奖励金、独生子女费;x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x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

14、护理补贴;x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各类救助金;x年满xx周岁,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x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xx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xx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xx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三条初次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x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其家庭收入标准;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x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第十四条核实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可采取下列办法

15、进行。(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以及家庭财产状况,必要时经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调查;(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住所邻里,了解申请人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消费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六)评议或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进

16、行听证;(七)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核定;(八)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依据x市x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操作规程(试行)(x政办xxxxxx号)相关规定,进行比对。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发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收入;(三)职工遗属按

17、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收入;(四)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务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城乡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据实核算收入。难以准确核定其收入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xx%计算;(七)对于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劳动能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无法准确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xx%核算收入;(八)对于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据实核算收入。无法核算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xx%核算;(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因病或因工(公)致

18、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十)申请家庭人口的计算,以本区常住户口为前提,按照实际有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原则,以公安部门发放的户口簿为参考。虽在同一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不在同一户籍,但共同生活且不可分割的家庭成员,一并申请并计算家庭收入。第十六条赡养费、抚(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一)被供养人与供养人之间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二)被供养人与供养人之间没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

19、决的,供养人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供养能力人,家庭收入核算时不计供养费;供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有供养能力人,将超出部分的xx%作为供养费。应付的供养费除以被供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供养人的供养费;供养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第十七条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月数,在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

20、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一)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社会保险费比例xx个(月);(二)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第十八条因城乡土地、房屋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扣除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本区城乡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或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分摊的月数内,

21、该户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的家庭,在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十九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填写x市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和x市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申请人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三)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22、(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五)残疾人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六)退休证、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七)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八)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九)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

23、续。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进行单独登记、备注。“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x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城乡低保标准的县(区)内迁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由迁出和迁入县(区)的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在核实必要的情况后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在执行不同城乡低保标准的县(区)之间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原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可酌情简

24、化审批程序。x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和未享受低保的证明。x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混合户,由城镇居民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

25、出具农村居民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农村人口的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只对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实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按相同的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x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x年以上(含x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城乡低保申请的主体,应直接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也可委托村委会、社区受理,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定期将受理的低保申请材料反馈给村委会、社区,并要求其配合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

26、生活保障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直接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委会、社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委会、社区,无论对申请低保救助人员的入户调查结果如何,均要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全部上交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何做出处理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村委会、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须x人以上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对

27、所有提出申请的对象都必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相关制式调查表,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经济收入情况,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将原始调查材料随同申请人的其它资料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低保审核评议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准予享受或不享受的初步决定,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发放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后的x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材料及办理程序的审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要成立低保审批领导小组,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

28、xx%、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xx%的比例入户抽查),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期满后,按照保障类别,填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因重特大疾病或家庭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尽快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在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确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的低保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调查人、审批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2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民主评议制度。农村、社区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村委会、社区成员和低保工作人员,管片民警,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驻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xx,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x人,采取轮换制度。区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为:新申请低保的家庭;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低保条件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主动退保对象除外);有群众举报反映家庭收入变化好转,但又暂时无法核实清楚的低保对象。评议结果作为低保

30、审批的初审结果。原则上,评议会议在每月对新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的x日内召开。民主评议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议:(一)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二)评议小组会议的前x天将申请人的名单、基本情况预告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在会前进行调查、走访,了解申请人的情况;(三)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讲解低保政策,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听取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的汇报,进行询问、讨论;(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五)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六)对评议中有争议的、家庭收入一时无法核清的申

31、请人,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七)相关工作人员整理汇总评议材料,将所有申请人的评议材料、公示现场的影像资料或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的复印件,随同申请人的其它资料按规定时间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民主评议时,要派专人(联系居委会、包村的街道、乡镇干部)到评议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民主评议过程中允许居民旁听,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区

32、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享受待遇的低保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的公示期为x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经再次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公示在申请对象的居住地或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区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内容。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设置公开栏,公开保障政策、保障标准,并要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33、第五章 管理与制度建设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低保诚信机制”。凡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申报时必须作出书面诚信声明或承诺(承诺书表样附后),保证自己填写的家庭收入及家庭状况的内容真实、详尽,无虚假、隐瞒行为,并积极配合低保管理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低保家庭实现就业后,要主动向低保管理部门报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主动报告的可按原享受低保金继续享受x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x个月后按实际收入核算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家庭成员有死亡的要及时向低保管理部门报告。对不主动申报的一旦发现,取消其低保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并按冒领低保资金的x倍予以罚款。同时,建立自然减员月报告

34、制度,每月月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村委会、社区报告的保障对象减员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确保减员核减不过月。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转变其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主动性,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促进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

35、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低保档案管理制度。低保档案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两种,实行区、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居)一盒、一户一档。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存放低保档案的专柜,审批类档案按户归入统一的档案袋,日常管理类档案平时入盒,年终分门别类装订成册;村委会、社区要使用专门档案盒存放低保档案。要逐步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低保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类档案。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财产凭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家庭成员就学证

36、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残疾人证和其他救助(优待)证明、退休证、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患病诊断书和正规医疗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二)日常管理类档案。低保对象花名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情况表、拨付及发放资金的文件和花名册、开展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有关会议记录、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张榜公示影像资料或照片、入户调查和定期走访记录、审批和动态管理复审的各种材料、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有关资料和签到记录、办理情况材料、各类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37、等。区民政部门应保管全套原始低保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保管低保基本档案(审批类档案中的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日常管理类档案中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情况表、发放资金的花名册、本级开展相关工作的材料、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每月都要制作电子版的发放花名册作为永久档案保存。村委会、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保管必要的低保档案及本级开展低保工作的各种材料。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低保对象停保后不少于x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x年。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配备必要的电子设备,及时、准确地录入并更新、维护、保存好信息数据,实现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要建

38、立和储存低保工作电子档案,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益劳动制度。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应当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x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其低保待遇。对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的低保对象,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所得不计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民政部门要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沟通,优先为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安排就业岗位。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无劳动能力的需出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

39、会保障部门、残联、医院的有效证明。第二十八条建立低保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低保证是享受低保待遇的身份证明,是申请其它专项救助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一)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填写、发放低保证。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后,由区民政部门发放低保证,亦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低保证发放前,要指定专人填写,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与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内容相符,不得涂改,并加盖审批机关的钢印或公章。发放低保证时,应对低保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等进行审验、核对,领取人必须是户主或户主委托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发放低保证时要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字。(二)低保

40、证由低保家庭保管,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对象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对无行为能力的单身精神残疾、无法定监护人的低保对象,其低保证如确实需要村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管理的,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委托x名干部共同管理。低保家庭在申请其它专项救助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需出示低保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对象不得将自己的身份证、低保证借给他人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领取工商执照等行为,否则取消其低保待遇。低保证遗失的,户主要及时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补发。(三)对低保对象进行复审时,同时对低保证进行审核,加盖审核印章。低保证的审核由各

4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民政部门进行抽查。无特殊情况,低保申报人本人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和低保证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审核低保证,并签到。不按规定时间审核低保证和签到的,停发当月低保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规定时间签到的,视同本人放弃低保资格,取消其低保待遇。(四)对退出低保的家庭,应及时收缴低保证并予以注销。低保家庭换证、因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死亡等原因取消低保待遇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低保证及时收缴、注销,并存入档案。申请重新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原有低保证没有上交的,不予审批。(五)要统一

42、对低保证进行编号。低保证编号一般情况下由xx位数字组成,前xx位数字由x省x市x区行政区划代码和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位数),后x位数字按各村委会、社区发证顺序依次编号。第二十九条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件和影响恶劣的低保违规违纪事件,区民政部门可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直接督办。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三十条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

43、、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函xxxxxxx号)和x省财政厅、x省民政厅制定的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财社xxxxxx号)执行。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所需配套资金纳入低保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款结转下年度使用。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支出预算按季拨付,保证使用。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三十二条城乡低保

44、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城镇低保每月发放一次,农村低保每季发放一次。资金发放中,区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区民政部门在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及有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低保资金配套、支出、低保工作经费计划。(二)低保补助资金按月(季)发放。区民政部门每月(季)末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下月(季)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计划,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相关材料。(三)区财政部门每月(季)末将经审核的下月(季)低保补助资金花名册提交承担低保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在当月(季)将低保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银行存折

45、(卡)由低保家庭户主签字领取,自行保管。对无行为能力的单身精神残疾低保对象,其银行存折(卡)如确实需要村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管理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委托x名干部同时管理。(四)区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协调财政、金融机构按时发放低保资金。第三十三条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x省财政厅、x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x财社xxxxxx号)要求,区财政部门按照低保对象每人每年xx元的标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章 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

46、社会监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三)贪污、挪用、扣押、拖延发放低保金;(四)低保工作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乡低保待遇,或者重复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取消家庭低保待遇,并按照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x民xxxxxx号)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

47、领金额x倍以上x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的保障力度,对于无理取闹、威胁、恐吓、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超过规定时限未得到答复,或对审批机关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x区、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废止。附件:xx市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x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并同意核查承诺书(授权书)x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xx市x区城乡居

48、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正反面)附件xx市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家庭因月人均收入低于x市x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报告如下: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户主本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家庭收入信息家庭财产信息类别获得者姓名月平均金额(元)财产类别财产价值(信息)持有人姓名就 业收 入银 行 储 蓄股 票经 营收 入基金等 有价证券养 老保险金失 业保险金商 业 保 险赡、抚扶养费房 产车 辆农村农副业生产等收入其它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其

49、 他收 入合 计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附件x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并同意核查承诺书(授权书)本家庭郑重承诺,本家庭提供的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本家庭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变动,将按要求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主动报告。本家庭同意x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x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特此承诺(授权)。家庭成员签字:x.(指模 ) x.(指模 )x.(指模 ) x.(指模 )x.(指模 ) x.(指模 )

50、年 月 日 附件x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你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民政部门核查,你家庭人均月收入为 元,低于x区低保标准。现根据 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决定,同意你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金从 年 月起发放,户月领取低保金 元。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手段,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希望你家庭合理使用,并积极通过劳动自救解决家庭困难,如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低保管理机关,不主动申报的将停止全家低保待遇并追回多领取的低保金。本通知书不得作为享受低保待遇之证明使用。x市x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年 月 日附件x(正面)x市x区

5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类: 编号: 户主姓名性别婚姻状况照片身份证号家庭总人口数家庭保障人口 数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主关 系工 作 单 位身体状况月总收入(本人)合 计赡、抚(扶)养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主关 系工 作 单 位家庭月总收入家庭人口核定赡抚养费合 计保障标准、月收入情况保障标准家庭月总收入附件x(反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 委 会(社区)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 名联 系电 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 名联 系电 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意见 同意月保障金 元, 从 年月起发放。 享保人: 公 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 名联 系电 话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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