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课件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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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课件1979: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二、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1、环境问题的定义:由于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问题。2、环境问题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分为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狭义的环境破坏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以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

2、入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三、环境问题的成因与对策技术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观念论彼得辛格动物解放施韦兹(泽)_敬畏生命奥尔多利奥波德_沙乡年鉴第二章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一、环境法的名称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害法(日本)国家政策法(美国)生态法(俄罗斯)自然保护法(前苏联)污染控制法(欧洲)二、环境法二、环境法 的定义的定义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门学科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门学科”“环境法,简言之,是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环境法,简言之,是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台陈慈阳台陈慈阳“环境法可以被定义为行星家政管理法,它旨在环境法可以被定义为行星家政管理法,它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人民免受破坏及其对生命支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人民免受破坏及其对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的危害。持系统的活动的危害。”美国学者罗杰美国学者罗杰.芬

4、德利教授芬德利教授: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和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民和州之间的关系和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民法、刑法以及国家关于能源、技术、科技的发展法、刑法以及国家关于能源、技术、科技的发展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第二节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国家和国家机关(二)法人、社会团体和公民(自然人)动物与其他自然物的主体身份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为原告的起诉状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为原告的起诉状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5、是指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务。草案:草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境的义务。”环境权(1)环境权理论的提出20世纪60年代初,有识之士在高层次的理论建构上极力主张具有宪法位阶的环境权1969年美国密执安州

6、立大学的法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信托”理论为根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1970年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同年9月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届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也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理报告。该报告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环境权,他们指出,“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碍或将要妨害我们的

7、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2)环境权的宪法化菲律宾:“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智利“保证所有个人有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俄罗斯:“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韩国:“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

8、努力保护环境。”美国的一些州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环境权,如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款:人民拥有对于清洁空气和水与保存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价值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全体人民包括其后代的共同财产。作为这些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州政府必须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和保持它们。”美国的伊利诺伊州、马萨诸塞州、蒙大拿州、夏威夷州等都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学者则将希望寄托在宪法第25条关于生存权的规定“一切国民均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而文明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事业”以及第13条的“一切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国民生存、

9、自由以及追求幸福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的福利,必须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的幸福追求权美国宾州CommonwealthV.nationalGeasbergBattlefieldTower,Inc.一案商家向国家公园局(商家向国家公园局(NationalParkServiceNationalParkService)申请在盖兹)申请在盖兹堡战役旧址建立瞭望塔。宾州州长与州检察长代表州民,堡战役旧址建立瞭望塔。宾州州长与州检察长代表州民,认为如此将破坏该战场的自然和历史环境,主张依前面提认为如此将破坏该战场的自然和历史环境,主张依前面提到的宾州宪法第到的宾州宪法第1 1条第条第2727款有关

10、环境权的规定,诉请法院款有关环境权的规定,诉请法院禁止该建设。然而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中所谓的清洁空气禁止该建设。然而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中所谓的清洁空气或清洁水等用语仍需做技术上的进一步确定。在此之前因或清洁水等用语仍需做技术上的进一步确定。在此之前因太过模糊,根本难以进行司法判断。如果在进一步缺乏具太过模糊,根本难以进行司法判断。如果在进一步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依州宪法的规定执行环境权,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依州宪法的规定执行环境权,则所有土地所有人将不知如何是从。所以,法院认定该条则所有土地所有人将不知如何是从。所以,法院认定该条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法者透过法律将环境

11、权的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法者透过法律将环境权的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美国的法院认为,运用各种知识和技术对环境问题进行审美国的法院认为,运用各种知识和技术对环境问题进行审查,法院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是对立法权的侵犯。查,法院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是对立法权的侵犯。19741974年著名的年著名的“名古屋新干线公害诉讼名古屋新干线公害诉讼”案案.该案的原告该案的原告是名古屋市南区、中川区、热田区紧邻东海道沿线是名古屋市南区、中川区、热田区紧邻东海道沿线7 7公里公里区间的两侧居民共计区间的两侧居民共计575575人

12、,被告是日本国国铁公司,原人,被告是日本国国铁公司,原告以新干线的运行产生的高分贝噪音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告以新干线的运行产生的高分贝噪音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由向名古屋地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由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新干线运营,并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新干线运营,并对过去和将来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共计对过去和将来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共计5500055000万日元。法万日元。法律依据是律依据是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第第1313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幸福追求权以及幸福追求权以及环境权环境权”。被告对此提出了。被告对此提出

13、了日本宪法日本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并且实体法上没有类似条文的抗辩。该案直到环境权并且实体法上没有类似条文的抗辩。该案直到19801980年才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年才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新干线减速运行和赔偿今后损失的偿,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新干线减速运行和赔偿今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减速请求的理由之一是,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减速请求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宪法日本宪法第第1313条、第条、第2525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环境权的依据,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环境权的依据,但实体法中很难找到有关环境权的条文。但实体法中

14、很难找到有关环境权的条文。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名古屋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名古屋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时原告吸取了一审败诉的教训,提起了上诉,上诉时原告吸取了一审败诉的教训,将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减速的诉讼请求调整将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减速的诉讼请求调整为:基于人格权和环境权,要求被告的新干线尽为:基于人格权和环境权,要求被告的新干线尽可能地减速,在通过原告居住区时的噪音、震动可能地减速,在通过原告居住区时的噪音、震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审中虽然原告将环境权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审中虽然原告将环境权与与“人权人权”捆绑在一起并降低诉讼请求的力度为捆绑在一起并降低诉

15、讼请求的力度为“被告尽可能减速运行被告尽可能减速运行”以说服法院支持其诉讼以说服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依然以实体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请求,但二审法院依然以实体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否定了环境权作为诉请被告的新干线减速为由,否定了环境权作为诉请被告的新干线减速的依据。的依据。“菲律宾儿童代际保护森林案”19901990年,年,4545名儿童的监护人之一的安东尼奥作为代表,代名儿童的监护人之一的安东尼奥作为代表,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

16、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地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地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菲律宾最高法院授予这些儿童以诉讼权,承认他始森林。菲律宾最高法院授予这些儿童以诉讼权,承认他们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基于环境保护的立场对政府们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基于环境保护的立场对政府所提起的诉讼能够保护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利,声明当代人所提起的诉讼能够保护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利,声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处于生态平衡的健康环境的权利。戴维德和后代人都享有处于生态平衡的健康环境的权利。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的报告中指出:法官在向法院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我们发

17、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其他同代人以及后代人提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其他同代人以及后代人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环境权理论的发展“自然的权利”(rightsoftheEnvironment)和“环境参与权”等新理论。修订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较为系统地确认了公民的4项基本环境权利:一是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

18、,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们应当为环境法所确认,并可能受人为活动的控制或影响。环境资源行为第三节环境法的特点一、综合性(广泛性)二、科学技术性三、公益性科学不确定性地域性第四节环境法的目的法律目的在特定的法律理念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所设定的价值目标。79年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89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

19、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1月1日生效的防沙治沙法“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一元论与多元论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应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1970年64届国会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删去协调条款,即确立环境优先原则。93年,环境基本法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防患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

20、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第四节环境法的性质第三章第三章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发达国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概一、发达国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概况况1 1、产生阶段(、产生阶段(1818世纪世纪6060年代年代2020世纪初)世纪初)立法范围狭窄,主要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立法范围狭窄,主要针对大气和水污染;措施简单,只是限制性规定,极少涉及国家环境措施简单,只是限制性规定,极少涉及国家环境管理管理2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2020世纪初世纪初2020世纪世纪6060年代)年代)立法范围扩大立法范围扩大 数量上远远超过早期立法数量上远远超过早期立

21、法3、完善阶段(20世纪70年代开始)宪法规范颁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立法理念发生变化立法范围从污染扩大到整个自然保护其他部门法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二、中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的情况(一)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的情况夏代:春三月不能砍伐山林,夏三月不能夏代:春三月不能砍伐山林,夏三月不能水里捕鱼;祭祀不得用牝,不许捣毁鸟巢,水里捕鱼;祭祀不得用牝,不许捣毁鸟巢,不许杀幼虫、未出生的和已出生的兽,刚不许杀幼虫、未出生的和已出生的兽,刚学飞的小鸟,不许掏取鸟蛋、学飞的小鸟,不许掏取鸟蛋、秦汉:禁止伐木,禁止捕获小鱼(四寸后秦汉:禁止伐木,禁止捕获小鱼(四寸后才能捕)不得杀害怀孕动物,

22、不得射飞鸟、才能捕)不得杀害怀孕动物,不得射飞鸟、(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立法1、19491972萌芽时期2、19721978艰难成长3、19791989有所发展自然资源法1987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1984水污染防治法、1989国务院噪声污染防治条例4、1995年以后开始进入蓬勃发展阶段第四章第四章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体系一、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现状(一)宪法七八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八二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条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

23、单行法1.污染防治法2.自然保护法3.特别区域保护法4.产业调控类立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从上世纪从上世纪80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的不同特点,相继制定和修改了防治的不同特点,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法(1982(1982年通过,年通过,19991999年修订年修订);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法(1984(1984年通过,年通过,19961996年修正、年修正、20082008年修年修订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87年通过,年通过,19951995年年修正,修正,20002

24、000年修订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995年通过,年通过,20042004年修订年修订);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法(1996(1996年通过年通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2003年通过年通过)等污染防治法律等污染防治法律狭义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五章第五章环

25、境管理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机构的沿革国家环保机构的沿革1.701.70年代初年代初分散型管理体制,无专职部门分散型管理体制,无专职部门2.19742.1974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3.19823.1982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城乡建设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环保局。环境保护部,下设环保局。4.19844.198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5.19885.1988年年 成立成立 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 副部级副部级6.19986.1998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升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

26、环保局升为部级的国家环保总局。为部级的国家环保总局。7.20087.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年国家环境保护部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1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2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相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标准(五)其他部门法(六)国际环境法第六章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

27、环境管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协调发展原则我国协调发展原则的提出与发展我国协调发展原则的提出与发展7979年试行法要求经济规划里纳入环保规划年试行法要求经济规划里纳入环保规划8383年提出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年提出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8989年环境法明确提出协调原则年环境法明确提出协调原则“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28、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决定还提出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实行优化开发同时,坚持环境优先战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1、提出的背景1972年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1981年朱利安林肯西蒙最后的资源(没有极限的

29、增长)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第六章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协调发展原则我国协调发展原则的提出与发展我国协调发展原则的提出与发展7979年试行法要求经济规划里纳入环保规划年试行法要求经济规划里纳入环保规划8383年提出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年提出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0、经济效益、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8989年环境法明确提出协调原则年环境法明确提出协调原则“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决定还提出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

31、对发达地区在实行优化开发同时,坚持环境优先战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1、提出的背景1972年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1981年朱利安林肯西蒙最后的资源(没有极限的增长)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2、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美赫尔曼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诸大建、胡圣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二、预防为主原则解决环境问题的立足点、出发点(一)、预防为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资源

32、保护大纲提出“预期的环境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决定都能在最早阶段充分考虑到资源保护及其他的环境要求。同一时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二)、预防原则的必要性(二)、预防原则的必要性风险预防原则1987年的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_谨慎原则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措施。遇到

33、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里约宣言指导下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1998年3月,在美国威斯康辛州Wingspread约翰逊基金会所在地举办的会议上,学者们对该原则经过激烈的争论后所定义的风险预防原则具有的三个要素为:潜在危险发生的威胁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预防性行动。三、公众参与原则(一)公众参与的背景(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参与的意义(四四)公众参与的内容与法律保障公众参

34、与的内容与法律保障19921992年年里约宣言里约宣言提出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当适当地获得公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当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资料,包括在其社会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资料,包括在其社会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及鼓励公众的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

35、补救程序。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1知情权公众有获得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包括环境状态信息、环境政策、法规、规划信息、环境管理信息、与环境有关活动信息。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

36、况”。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制度创造条件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月国家环保总局(试行)(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形首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形进行了界定

37、,包括进行了界定,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

38、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关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问题,规定指出,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规定规定中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中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

39、和说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家秘密,

40、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等。当准许等。乌克兰共和国自然资源法第9条“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英国于英国于19921992年制定了年制定了环境信息条例环境信息条例,于,于20002000年制定了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信息自由法。德国于德国于19941994年颁布的年颁布的环境信息法环境信息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获取并传播由主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获取并传播由主管部门掌握的环境信息,规定获取环境信息的先决部门掌握的环境信息,规定获取环境信息的先决条件。条件。”同时,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信息

41、的应用同时,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应用范围、环境信息的定义、环境信息权的宣告、环范围、环境信息的定义、环境信息权的宣告、环境信息获取申请和审批、环境信息的代表申请、境信息获取申请和审批、环境信息的代表申请、环境信息权的限制、管理体制、环境信息权的经环境信息权的限制、管理体制、环境信息权的经费保障、环境信息的公开报道等方面的内容。费保障、环境信息的公开报道等方面的内容。19981998年的年的法国环境法典法国环境法典把环境信息的保障纳把环境信息的保障纳入第二编入第二编“信息和民众参与信息和民众参与”之中之中 22参与权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

42、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1111条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121条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

43、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3救济权救济权我国环保法第我国环保法第6 6条规定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保法第环保法第4141条条“赔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赔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44、起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较为系统地确认较为系统地确认了公民的了公民的4 4项基本环境权利项基本环境权利:一是在良好环境中生一是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境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明

45、确了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并为其设定了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并为其设定了3 3项基本环境项基本环境权利,即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维护公权利,即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宣传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民的环境权益和宣传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四、污染者负担受益者付费原则(一)、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提出1972年,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理事会首先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我国79年试行法规定“谁污染谁治理”。1989年环境法“从事有害环境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污

46、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合作原则2、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美赫尔曼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诸大建、胡圣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二、预防为主原则解决环境问题的立足点、出发点(一)、预防为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提出“预期的环境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决定都能在最早阶段充分考虑到资源保护及其他的环境要求。同一时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二)、预防原则的必要性(二)、预防原则的必

47、要性风险预防原则1987年的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_谨慎原则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措施。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里约宣言指导下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

48、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1998年3月,在美国威斯康辛州Wingspread约翰逊基金会所在地举办的会议上,学者们对该原则经过激烈的争论后所定义的风险预防原则具有的三个要素为:潜在危险发生的威胁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预防性行动。三、公众参与原则(一)公众参与的背景(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参与的意义(四四)公众参与的内容与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内容与法律保障19921992年年里约宣言里约宣言提出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当适当地获得公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

49、应当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资料,包括在其社会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资料,包括在其社会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及鼓励公众的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1知情权公众有获得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包括环境状态信息、环境政策、法规、规划信息、环境管理信息、与环境有关活动信息。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

50、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事故信息,为公

51、众参与制度创造条件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月国家环保总局(试行)(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形首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包括进行了界定,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

52、规定的适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53、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关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问题,规定指出,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规定规定中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中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

54、对公共利益造成重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等。当准许等。乌克兰共和国自然资源法第9条“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英国于英国于19921992年制定了年制定了环境信息条例环境信息条例

55、,于,于20002000年制定了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信息自由法。德国于德国于19941994年颁布的年颁布的环境信息法环境信息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获取并传播由主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获取并传播由主管部门掌握的环境信息,规定获取环境信息的先决部门掌握的环境信息,规定获取环境信息的先决条件。条件。”同时,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应用同时,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应用范围、环境信息的定义、环境信息权的宣告、环范围、环境信息的定义、环境信息权的宣告、环境信息获取申请和审批、环境信息的代表申请、境信息获取申请和审批、环境信息的代表申请、环境信息权的限制、管理体制、环境

56、信息权的经环境信息权的限制、管理体制、环境信息权的经费保障、环境信息的公开报道等方面的内容。费保障、环境信息的公开报道等方面的内容。19981998年的年的法国环境法典法国环境法典把环境信息的保障纳把环境信息的保障纳入第二编入第二编“信息和民众参与信息和民众参与”之中之中 22参与权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1111条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

57、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121条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3救济权救济权我国环保法第我国环保法第6 6条规定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58、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保法第环保法第4141条条“赔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赔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较为系统地确认较为系统地确认了公民的了公民的4 4项基本环境权利项基本环境权利:一是在良好环

59、境中生一是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境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明确了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并为其设定了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并为其设定了3 3项基本环境项基本环境权利,即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维护公权利,即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宣传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民的环境权益和宣

60、传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四、污染者负担受益者付费原则(一)、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提出1972年,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理事会首先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我国79年试行法规定“谁污染谁治理”。1989年环境法“从事有害环境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合作原则二、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第四章第四章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体系一、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现状(一)宪法七八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61、。”八二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条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1.污染防治法2.自然保护法3.特别区域保护法4.产业调控类立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从上世纪从上世纪80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的不同特点,相继制定和修改了防治的不同特点,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法(1982(1982年通过,年通过,19991999年修订年修订);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法(1984(1984年通过,年通过,1

62、9961996年修正、年修正、20082008年修年修订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87年通过,年通过,19951995年年修正,修正,20002000年修订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995年通过,年通过,20042004年修订年修订);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法(1996(1996年通过年通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2003年通过年通过)等污染防治法律等污染防治法律狭义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63、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四)环境标准(五)其他部门法(六)国际环境法二、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第七章第七章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法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的,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某一方确立的,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所有环境法律规范组成的规则系面的所有环境法律规范组成的规则系统。统。基本制度是指在环境法中占主导地位、基本制度是指在环境法中占主导地位、起重

64、要作用的、普遍适用的制度起重要作用的、普遍适用的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我国1979年试行法首次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10月出台2003年9月生效环境影响评价法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款规定:任何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65、各项提案、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评是指对政策、规划或计划及其替代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应用于负有公共责任的决策中。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把环评应用扩展到规划层次;80年代初期,又将环评提高到政策层次;到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2007年6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

66、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规定,将建设项目解释为,将建设项目解释为“在一个总体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设项目”一、评价形式: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款“对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实行生态危害推定原则。”第三条第十八款“禁止对环境的影响后果无法预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二、评价程序1.环评制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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