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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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方法及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阅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共

2、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应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状况照实通报有关行政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工资核定、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年度审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业务部门,在落实核定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险待遇时

3、,应先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记录,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就业失业记录的应要求其办理后,予以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其次章 就业登记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敏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第六条 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二)就业登记备案表和就业登记花名册;(三)劳动合同(灵敏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四)劳动者身份证件

4、、户口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五)其他须要提交的资料。第七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一)劳动者个人状况;(二)就业单位状况;(三)劳动合同有关状况,包括合同期限、就业岗位、工种、薪酬待遇等;(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状况;(五)其他须要登记的状况。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资料及有关状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台账,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登记。第三章 失业登记第九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实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

5、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敏就业人员失业的;(四)农夫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八)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第十条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6、一)没有就业阅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者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军人退出现役提交复转证明和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被征地农夫提交被征地证明。(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农夫工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敏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三)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四)其他须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一条 失业登记的内容:(一)劳动者个人状

7、况;(二)劳动者原就业状况;(三)劳动者失业状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缘由等;(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状况;(五)其他须要登记的状况。第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依据隶属关系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转移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完善有关申领手续后将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资料移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及有关状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

8、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四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主动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配的就业服务。第四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保管。就业转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依照有关规定将失业人员档案分别移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证件刚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失业人员入学、入伍、户口迁移、异地调动时,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转出手续;劳动者从事

9、个体经营、灵敏就业或到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托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和管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可按要求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统一发放。两属企业、独立工矿区由单位指定人员或机构受理资料审核,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要加盖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和“就业失业

10、登记证专用章”钢印。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除全省统一印制编号外,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编排发证编号,编号共16位,前4位为省辖市编码,南阳市编码为4113;第5、6位为县区编码:市直00,宛城区02,卧龙区03,南召县21,方城县22,西峡县23,镇平县24,内乡县25,淅川县26,社旗县27,唐河县28,新野县29,桐柏县30,邓州市81 ;第7至10位为办理年份;第11至16位为办证依次码(例如4113.00.2010.000001)。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特地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开展人本服务。其次

11、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实行经办人负责制,并加盖印章,经办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或搭车收费,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刚好发放。其次十一条 发证机构要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状况档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发放状况要精确记录在案,做到证件、人员、台帐“三统一”,同时做好相应就业、失业统计工作,按规定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状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主管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进行跟踪服务,驾驭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状况,逐步实现人力资源数据信息化管理。其次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接受实名制,由持证者本人

12、保管并仅限持证者本人运用,不得以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运用或骗取国家实惠政策。其次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刚好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并申请补发,经核实的,由原发证机构按原发证编号补发,加盖“补发”字样。其次十四条 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对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注销:(一)退休;(二)死亡或劳动实力丢失;(三)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的;(四)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五)终止就业要求、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六)遗失或损毁作废的;(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五条 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刚好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管理等状

13、况录入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库更新与日常维护,逐步实现全市、全省联网,同时便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查询就业失业登记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状况。其次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领取再就业实惠证的,仍可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领取失业证并符合条件的,仍凭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金。本细则实施之后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再就业实惠证、失业证等证件不再发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实惠证、失业证等凭证的连接,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在为登记就业或失业人员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时,要在就业失业

14、登记证上进行标注。其次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刚好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未刚好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其次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沟通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部门协查制度,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落实政策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欺瞒冒领、重复发放和重复享受政策等行为。对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停止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情节严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的,要肃穆处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其次十九条 外国人、台湾、香港或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的登记管理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说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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