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道施工合同范本(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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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跑道施工合同范本(通用4篇)跑道施工合同范本 第1篇甲方:_省_市_建筑公司乙方:_身份证:_为优质、高效完成_二级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的施工,充沛发挥各方优势,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将_二级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的技术方面的工作承包给乙方,并达成下列协议:一、合作工程项目名称_二级公路第五合同段昔董至瓦晓段二、项目技术承包范围1项目施工复测及相关资料编制。2项目施工放样及相关资料编制。3项目试验及相关资料编制。4项目质检及相关资料编制。5项目计量及相关资料编制。6项目变更及相关资料编制。7项目施工技术及项目的现场管理。8项目施工工艺及工序的控制。9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三、合同工期1从甲方通知乙方

2、人员进场复测开始至项目交工为止。2双方拟定施工合作时间为_个月,即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工期共_个月。3以上合同工期,包括施工复测时间、雨季及因建设方、甲方等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的时间,不包括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时间。4竣工资料编制时间为_个月。5假设因建设方、甲方及雨季等原因项目无法完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6如工期超出_个月,甲方应支付乙方超出工期的项目技术费。四、项目技术承包费用1施工投标项目技术费:甲方投标项目总价,扣除第100章费用及项目备用金后按_%计。2项目变更增加项目技术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变更增加金额总量按_%计。3项目中的非计量增加项目技术费:按该款项_%计。4前两项

3、总计所产生的技术费假设低于_元人民币,那么甲方支付给乙方_元人民币;假设超出那么按前两项计算。5项目延期费:超出双方约定的_月的工期甲方每月支付乙方_元人民币的项目技术费。6施工复测费:_元人民币/每公里。7竣工资料编制费:_元人民币。跑道施工合同范本 第2篇合同编号:_发包方:_承包方: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设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项目第一条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_2项目地点:_3项目内容:_群体项目应附承包方承揽项目工程一览表4承包范围:_5承包方式:_6资金来源:

4、_7批准文号:_8业主或主管单位:_第二条 项目监理假设本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项目监理合同,并将监理项目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项目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第三条 工期1动工日期:本合同项目定于_年_月_日动工。2竣工日期:本合同项目定于_年_月_日竣工。第四条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第五条 项目质量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2承包方所承包的项目,必须全部到达国家现行的项目质量验收规范,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到达100,优良率到达_。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到达项

5、目质量验收规范。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项目质量规范的,由发包方承当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六条 词语涵义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罚包某一局部项目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

6、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表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表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表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项目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3有关项目和设备的词语1项目:指永久项目和临时项目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项

7、目: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项目包括项目设备。3临时项目: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项目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项目: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项目中的主要项目。5单位项目: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项目。6项目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项目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项目和材料。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动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4有关工期的词语1动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动工的函件。2动工日期:指承包

8、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动工通知的日期或动工通知中写明的动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单位项目或局部项目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项目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第七条 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表明,除合同

9、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假设双方意见不能统一,那么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方法处理。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表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应第三方。假设合同中约定局部项目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前方可实

10、施。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项目的正的确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第八条 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项目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九条 技术规范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规范、标准和名称;没有国家规范、标准但有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项目所在地地方规范、标准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规范、标准。国内没有相应规范、标准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11、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规范、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规范、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当。第十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表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表明本合同的规范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表明本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说,但应在事后

12、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联络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回答: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回答,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那么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十二条 图纸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

13、当。发包方对项目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图纸转给第三人。项目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项目师及有关人员进行项目检查时使用。第三章 双方责任第十三条 项目师1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师:姓名:_,职务: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2发包方派驻的项目师:姓名:_,职务:_,职权:_。3不实行监理的,项目师的职权:_。4实行项目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14、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在本合同中称项目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项目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项目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项目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项目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项目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道地进行处理。一方对项目师的处理有

15、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项目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9不实行项目监理的,本合同中项目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第十四条 项目师的委派和指令1项目师可委派项目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项目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项目师代表在项目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项目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项目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项目师,项目师应进行确认。项目师代

16、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项目师应进行纠正。除项目师或项目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2项目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项目师的指令应予执行。项目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项目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回答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项目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

17、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项目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项目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项目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项目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项目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项目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十五条

18、工程经理1工程经理:姓名:_,职务:_。2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师,项目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4工程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项目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项目、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5承包方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

19、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倡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第十六条 发包方代表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局部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回答,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0、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那么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答,应承当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

21、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爱护人员生命和项目、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当费用。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

22、,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发包方工作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去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项目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4提供技术资料

23、: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项目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那么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法向承包方支付项目价款。7发布项目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项目指令,签发图纸、确认项目进度报表,检查隐蔽项目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

24、竣工结算。第十九条 承包方工作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项目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方案及动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项目施工情况及监理项目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项目师提交隐蔽项目验收通知、项目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方案、用款方案及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3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项目师的现场工作提供

25、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5负责项目的爱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爱护,爱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假设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工程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工程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项目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项目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项目师。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

26、别是交通、卫生、平安、消防及环境爱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8接受项目监理:接受监理项目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项目师发布的项目指令,加入监理项目或发包方主持的项目会议。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10漂浮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漂浮。假设发生漂浮时,对阻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当。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1项目监理:为确保项目质量与平安、控制施工进度和项目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理,

27、承包方应接受监理。2监理项目师:发包方应在监理项目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项目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项目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道地行使监理职权。3监理项目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4监理项目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项目师的局部职责。监理项目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揭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项目师的决定。对总监理项目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项目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

28、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交通运输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当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局部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当一切费用。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应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

29、检验。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假设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当。假设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

30、,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项目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施工工艺流程及表明、材料供给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平安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爱护措施等。施工进度方案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项目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假设发包

31、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项目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项目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假设监理项目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3施工进度方案的修订:如果监理项目师认为项目实际施工进度不合乎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方案时,承包方应按监理项目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方案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项目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进度方案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进度方案提交项目师,项目师按条款

32、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项目中单位项目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项目编制进度方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承包方必须按项目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项目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项目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方应按项目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项目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四条 动工及延期动工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师提

33、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要求。项目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答承包方。项目师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答,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项目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动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项目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动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动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项目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项目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爱护已完项目。承

34、包方实施项目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项目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回答。项目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答,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动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项目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项目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

35、和项目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项目师同意项目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师提出报告。项目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项目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项目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项目质量和平安采取

36、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当。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

37、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当,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九条 项目质量等级1项目质量应到达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规范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局部或全部项目质量到达优良规范,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局部,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合乎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到达约定条件,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当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3双方对项目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

38、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当。第三十条 隐蔽项目和中间验收1项目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到达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加入。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项目质量合乎标准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三十一条 试车1设备安装项目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39、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设备安装项目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当修改设计费用、撤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买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撤除和

40、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当修理或重新购买、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当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当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当。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第三十二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加入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

41、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加入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成认验收或试车记录。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加入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项目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项目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第七章 文明施工第三十四条 文明施工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项目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捍卫、施工平安和环境

42、爱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1治安捍卫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捍卫事宜,负责履行本项目的治安捍卫职责。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捍卫工作。第三十五条 平安施工与检查1承包方应遵守项目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打消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平安措施

43、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方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平安防护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项目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项目师认可后

44、实施由发包方承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项目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环境爱护1环境爱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采取合理的措施爱护环境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避免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

45、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平安。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防止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爱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去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避免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招标项

46、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项目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办法。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

47、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项目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风格整。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项目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项目款同期支付。项目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四十条 项目预付款实行项目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项目款的时间和数额,动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

48、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 项目款进度款支付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项目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项目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项目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项目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

49、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当违约责任。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第四十二条 计量1项目量:?项目量清单中开列的项目量是合同的估算项目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项目量。结算的项目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项目量。2完成项目量的计量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项目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项目量清单的工程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项目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项目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

50、成的项目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假设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加入复核,那么监理人复核修正的项目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项目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5承包方完成了?项目量清单中每个工程的全部项目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工程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工程的最终结算项目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工程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项目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加入,

51、那么监理人最终核实的项目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项目量。3计量办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工程的计量方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5总价承包工程的分解:承包方应将项目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工程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工程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给第四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管任何一方供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给和竣工验收的实物规范。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第四十四条 发包

52、方提供材料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加入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丧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丧失由发包方负责。2发包方供给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当所有差价。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

53、并重新采购。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4供给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局部运出施工现场。5供给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给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当。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当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四十五条承包方供给材料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标准和样品的要求采购项目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

54、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标准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合乎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合乎标准、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撤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四十六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管双方任何一方供给,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馈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

55、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当。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当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第十一章 项目变更第四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项目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规范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表明。承包方按照项目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需要的变更:1更改项目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项目量。3改变有关项目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项目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

56、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项目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倡议波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项目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项目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倡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四十八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项目质量规范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九条 确定变更价款1承包方在项目变更确定后14

57、天内,提出变更项目价款的报告,经项目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办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师确认后执行。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项目师提出变更项目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波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项目师应在收到变更项目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项目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项目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项目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项目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

58、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项目师确认增加的项目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项目款同期支付。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项目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

59、收报告已被认可。4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当项目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项目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局部单位项目或项目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项目价款的支付办法。8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责任。第五十一条 竣工结算1项目

60、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项目竣工结算。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手银行向承包方支付项目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项目交付发包方。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项目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项目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

61、可以催揭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项目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项目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项目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项目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项目的,承包方承当保管责任。6发包方承包方对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质量保修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项目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第五十三条 违约1发包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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