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的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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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的概念是什麽?答: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对民事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需是法律所允许的。(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需是合法的。(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

2、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接受书面形式的要接受书面形式。3、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爱惜吗?答:并不是全部的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爱惜。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惜。4、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含义是什麽?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但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惜”,可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5、什麽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答: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地点、履行价

3、格、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应当担当的义务。又称适当履行原则。6、什麽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答: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指依据合同标的不折不扣地实现其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上写的什麽标的就确定要交付什麽标的,实际履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交付和接受的标的,除由于实际履行不行能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等缘由外,不得随意降低标的物标准,变更标的物或以货币代替实物。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麽?答:合同法其次条规定:“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其次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权利,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设工程的义务,有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8、法律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麽要求?答:合同法其次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

5、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担当违约责任。9、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麽作用?答:(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4)是爱惜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施工合同依法爱惜工程发包方和承包

6、方双方权益;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10、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答:(1)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2)合同法其次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合同。11、什麽是通用条款?答: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须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7、什麽是专用条款?答: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3、什麽是工程内容?答: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实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详细格式可参考本合同范本附件工程项目一览表。14、什麽是工程承包范围?答: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

8、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详细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15、现阶段为什麽要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答: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企业自律行为不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往往出现不公允、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约定,造成工程索赔不断增加,为以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爱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按国际惯例签订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必需加强政府

9、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力度,由合同管理机构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16、什麽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答:FIDIC条件是国际询问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和发布的,举荐用于国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由于封皮为红色,又俗称“红皮”。1957年制定了第一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作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修订为其次版。其次版没有变更第一版中包含的条件,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第三部分。此部分的编撰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别条件,对通用条件作了一些详细变动。1977年出版的第三版对其次版作了全面修订,同时出版了一本土木工程合同注释。1987年9月,在瑞士实行

10、的FIDIC年会上发行了第四版。第四版从五个方面作了体系的改动。1988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对第四版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1999年又制定了四本新版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建立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设计选购建立)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以及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FIDIC合同条件是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管理百余年阅历的总结,详细地规定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已成为一种比较完善的、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它不仅为许多国际建筑施工合同所接受,而且是不少国家或地区起草、制定本国(地区)合同条件时的重要参考文献。17、什麽是发包人?答

11、: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次,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实力。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实力。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12、18、什麽是承包人?答: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19、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是什麽?答:合同法其次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

13、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0、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麽详细规定?答:建筑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干脆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其次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0、什麽是建设工程总承包?答:建设工程总承包,即通常讲的“交钥匙承包”,是发包人将一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

14、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该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方交付阅历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21、什麽是建设工程单项承包?答:建设工程单项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22、什麽是建设工程分包?答: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当

15、连带责任。23、不规范分包指哪些行为?答:分包工程应按建筑法的规定规范运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规范分包:(1)分包的单位工程,未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2)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或范围外分包工程,未经发包方认可;(3)分包合同未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的。24、为什麽要限制发包人干脆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答: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干脆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缘由。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麽发包人也同样应当敬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干脆分包工程。一个工程的施工

16、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干脆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状况下,承包人对须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发包人干脆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担当责任。25、什麽是转包?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

17、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担当责任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别工程外(所称“特别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26、合同法关于禁止转包有什麽法律规定?答:合同法其次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担当法

18、律责任。27、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吗?答:建筑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28、怎样制止转包工程?答:已经在实践中出现,并且为承发包双方所接受的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个值得举荐的制止转包工程的好方法。这也是当事人在承发包市场中规范分包行为、制止转包工程的一种法律关系设定的创建。三方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有利于将发包方同意并实施对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有利于明确三方对分包工程的各自职责,也有利于在分包合同中干脆明确分包单位不得再行分包,从而杜绝

19、转包工程。29、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什麽禁止性法律规定和详细要求?答:合同法其次百七十二条对承包人作了如下禁止性法律规定: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3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有哪些规定?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次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详细规定。一是必需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二是禁止“超级承包”;三是不得借用或转借资质证书;四是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20、。31、什麽是肢解发包?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32、什麽是合同价款?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33、什麽是追加合同价款?答: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须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如何确定?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21、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35、支付工程价款法律有什麽详细规定?答:合同法其次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次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刚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其次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依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刚好拨付工程款项。”36

22、、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答: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次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接受以下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依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7、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状况?答:(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23、有关政策变更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8、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发生后,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如何确认工程师已经同意调整?答:承包人应在调整合同价款因素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39、怎样约定工程预付款?答: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

24、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状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详细事宜。”4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在什麽文件内约定?约定哪些内容?答: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4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如何处理?答: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42

25、、合同内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如何约定的?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43、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答: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4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答: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

26、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45、合同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是如何约定的?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4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答: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进行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看法。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4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应担当什麽责任?

27、答:发包人应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48、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应担当的责任有什麽法律规定?答:1、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2、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依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9、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该工程折

28、价、拍卖一般应当遵循什麽程序?答:1、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刻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假如在该期限内,发包人支付了价款的,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担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假如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依法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合理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2、依法折价,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确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全部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3、发包人与承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实行拍卖方式的,应当

29、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托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拍卖。4、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假如超动身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部分应当归发包人全部;假如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5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需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运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30、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51、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有几种方式解决?答: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次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2、工程竣工后,法律对发包人担当的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答: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规定如下: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刚好进行验收;2

31、、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53、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麽规定?答: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需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54、发包人没有正值理由拖延进行验收的,应当担当什麽责任?答:发包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最终一天的次日起担当保管责任。55、对竣工工程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答:合同法其次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

32、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56、如发包方擅自运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由此引起争议,应怎样处理?答:应按下列不同状况处理:(1)提前运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藏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修理费用,由发包方担当;(2)提前运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藏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平安运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有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担当,但发包方应依据擅自运用的过

33、错大小担当相应的责任。57、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要求提前的时间;2、承包人实行的措施及追加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3、发包人应供应的便利条件;4、因提前竣工,发包人从而获得收益,是否双方共享,如共享如何计算。58、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答: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看法。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修改的费用。59、合同内对实际竣工日期是如何约定的?答: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

34、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60、什麽条件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看法,即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61、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答: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62、建设单位不依据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应受到什麽惩处?答: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1

35、)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运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运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依据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3、近几年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颁布过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答:(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2)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3)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第80号令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64、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状况才能停止施工?答:

36、出现下列状况,才能停止施工:(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65、发包人发生哪些状况视为违约?答:发包人发生下列状况,视为违约:(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66、承包人发生哪些状况视为违约?答:承包人发生下列状况视为违约:(1)因承包人缘由不能依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不履行合同义

37、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67、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确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68、发包人承包人有哪些状况可以解除合同?答:有下列状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双方协商一样;(2)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

38、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69、发包人在何状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答: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0、承包人在何种状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答: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1、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麽?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7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好哪些工作?答:

39、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爱惜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供应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未刚好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3、正常状况下,合同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答:除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74、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答:

40、合同法其次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缘由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75、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答: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依据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运用,维护运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详细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76、承包人按什麽规定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答:承包

41、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运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质量保修责任。77、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78、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79、对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80、对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答:

42、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81、对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答:装修工程为2年。82、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全部人和施工单位保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全部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状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平安或者严峻影响运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刻到达现场抢修。83、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答: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证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内正常运用的一种措施。承包方应接受预留保修金的

43、方法,作为对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正常运用的担保。设立、预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如工程保修发生争议,确属承包方的保修范围,不论是否设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经运用完毕,承包方均应担当保修责任。84、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是怎样约定的?答: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的“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85、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何时起计算?答: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6、发生哪些状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答: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

44、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刚好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87、除合同文本外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哪些种?答:(1)投标文件;(2)会议纪要;(3)往来信件;(4)指令或通知;(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7)工程照片;(8)气象资料;(9)各种验收报告;(10)建筑材料的选购、运输、保管和运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确定要留意积累。88、

45、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状况,才能停止施工?答:出现下列状况,才能停止施工:(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89、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什麽内容的担保?答: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90、承包人向发包人供应什麽内容的担保?答:承包人向发包人供应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91、实行担保的状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约定外,还应做出什麽保证?答:供应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

46、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92、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内容的,可以补正。93、发包人担当哪些保险责任?答: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托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担当。94、承包人担当哪些保险责任?答:承包人必需为从事紧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如何处理?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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