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海天强化班杨帆女国际公法讲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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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法讲义 1214分考试特点:1、试题较散,考点较细;2、没有难点,只考知道不知道。包括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一、国际法渊源学习方法:只看讲义不看教材,看完讲义后做题(先做真题),未覆盖到的地方再看教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特点(特征):1各国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

2、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以上即六个强行法,违反既为无效条约)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国内法规定何人拥有缔约权)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不允许保留(如联合国宪章、WTO的多边协议)、2、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违反条约宗旨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3、三角关系是难点,要搞懂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接受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1).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2).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如下图)乙、丙、丁甲、乙、丙先约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考试重点,已考3次设定权利不反对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

4、: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5、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唯一可能考的内容为善意解释:1. 缔约国只能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2.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这三个制度每年必考)二、国际法 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只放弃一个案件的主权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不能以国家作为被告立案审理(不包括国有企业)。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

5、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包括明示和默示。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不能强制执行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分离、分立:协议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非条约继承无约定条约继承:约定国家继承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财产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着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土地走)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

6、,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际法意义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能产生继承的债务必须是国家非恶债 国家债务: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国家非恶债:以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国家恶债:以不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互设使馆或互派领事以互设使馆为标志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WTO对独立关税区开放(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国

7、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下有协议的17个专门机构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程序事项决议通过:9票;非程序事项决议通过:9票+大国一致原则)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凡采取行动或吸纳会员的决议,都是实质性决议。其他的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

8、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 仅国家对外承担 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国际责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6、国际 法律责任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分类排除行为不当性违背国际义务行为归因于国家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责任的形式(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

9、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要能够分析案例)。叛乱运动机关可以产生国家责任,但不产生原国家的国家责任,它产生自己新形成的国家责任。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

10、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情形):A、同意(义务方违法义务是权利国同意的)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自卫)否(对抗)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外太空和核污染不免则)D、危难或紧急状态领土:构成(领路、领水、领空、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一)领土国际环保法不损害相邻国的权益允许便利性安排(一)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

11、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领土1.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2.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内河民用航空法领空:领水海洋法详述湖泊内海领海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河流多国河流:对沿岸国所有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领土构成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都是一条河流经多国入海,区别在于开放程度不同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深度到地心华沙公约:民事责

12、任制度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现已不适用,(只用于)澄清历史问题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时效性的合法性传统方式 已没有无主地添附:合法(人工和自然)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国际法不承认)非强制(平等)合法领土取得方式割让强制(不平等)非法 殖民地独立:合法新方式公民投票:合法(二)海洋法领海基线(我国采用直线计线)1、 海洋水域的划分 176海里 12海里12海里指海洋水体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188海里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沿海国对外国船)港口刑事

13、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前种为主动管辖的三种情况)。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不及于四项法规有母国或船东担保立即释放船只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有担保立即释放;C、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拘禁船和船员后,先把船员放掉,然后如:军舰不能追军舰

14、军用飞机不能追军用飞机从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开始追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中断后管辖权不能从新提起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内海和领海

15、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国家、法人、自然人均可)有权开发一半,另一半由国际海底局代表全人类的利益开发。空间:按高度分为内层空间(飞机能到达)和外层空间(航空器才能到达)内层空间分为领空和非领空。领空:领陆、内海、领海的上空,有领空主权原则。非领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又称为公共空间。(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假设航空器落入其他国家,则该国要进行援助,找到后通知母国,并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

16、对其他空间物体)(四)国际环保法(大气环保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考点,其他的不构成考点)环保法的原则:共同占有,区别责任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承担环保义务,但是发达国家有更多的责任,目前只针对发达国家有减排量化标准。防止气候变化:核心内容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公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具体减排目标)大气环保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制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保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生物多样性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

17、、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本国人: 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入境、出境四、国际法上的人外国人待遇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国际人权法重点 国籍法国籍法的第四章第六条,关于国籍取得;第九到十二条,关于国际丧失的。这几个法条要看明白,考试重点。引渡法第十五条到第二十八条关于引渡程序的。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

18、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不需要受害人提出请求,主动保护当事人(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每年常考点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保护期间不变更国籍);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就用尽) 2、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除非有引渡条约的约束);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引渡国和被引渡国都构成犯罪)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重点 注意:犯

19、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对于这四种罪行,各国仍然有不引渡的权利,但是不能以政治犯作为理由)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什么罪引渡来的,以什么罪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C、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

20、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各国没有权利庇护,几种情况:驱逐出境、引渡、起诉;对劫机犯,只能或起诉、或引)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非法。根据国际法规定,庇护只能在领土主权方式的情况下进行,而使领馆只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限制)外交机关使馆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重点掌握和外交关系的区别(组成、职责、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和具体内容外交特权和豁免(一)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

21、员外交机关是全能对外交往机关;而领馆只能涉足商务、文化和侨民事项,不具备政治职能。 使馆交涉的对象是接受国中央机关,而领馆交涉的对象是相应的地方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派出)馆常驻:使馆外交机关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外交代表机关临时:特别使团派遣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递交国书开职)、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到任开职)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接受国可在任何时间不以任何理由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二)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6项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

22、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造成妨碍。(三)外交人权和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5项(课外要看,但不是重点)2、对比外交人权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考试重点,一般把领事官员和外交官员放一起考区别(1)外交

23、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不受接受国管辖);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六、 国

24、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法律解决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 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政治方法非强制方式干涉非合法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强制方式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谈判与协商 诉讼管辖权:国家(才能起诉和应诉)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大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七、战争法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

25、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一)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开火为标志。宣而不战也是交战,战而不宣不是交战,叫武装冲突)(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只能打击军事目标)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

26、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要记明白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包括战俘和伤病员):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2002年7月生效,无溯及力(四)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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