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生对新保险法的诠释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31626801 上传时间:2023-09-05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68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刘连生对新保险法的诠释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刘连生对新保险法的诠释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刘连生对新保险法的诠释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资源描述:

《刘连生对新保险法的诠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刘连生对新保险法的诠释(5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对新对新保险法保险法的诠释的诠释 主讲:刘连生主讲:刘连生广东金融学院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系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的情况修订的情况 2008 2008年保监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年保监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订草案),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草案,并听取作委员

2、会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草案,并听取了了:1 1、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会、高等法院;、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会、高等法院;2 2、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3 3、北京、上海、广东地方人民、北京、上海、广东地方人民政府;政府;4 4、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股份公司、中再保(集团)、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股份公司、中再保(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5 5、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6 6、保险行业

3、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保险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组织,协会组织,7 7、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等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等研究机构。法律委员会于法律委员会于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 3日和日和1616日分别对草案日分别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092009年年2 2月月4 4日和日和1818日,日,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第二次分别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第二次分别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 2月月 2626日对草案进日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行了第三次审议,2 2月月2828日全

4、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草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员会通过了修订草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第第1111号主席令,明确号主席令,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将于20092009年年1010月月1 1日正式实施。日正式实施。二、新的二、新的保险法保险法修订的内容修订的内容1 1、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129129条)条)2 2、保险行业协会(附则、保险行业协会(附则182182条)条)3 3、保险监管机构(并入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监管机构(并入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4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710

5、7条)条)新保险法(新保险法(187条)条)2002年保险法(年保险法(158条)条)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第

6、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9条)条)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7、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等条件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为。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到合同约定

8、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

9、业务。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增加)(增加)第八条第八条(删除)保险公司开展业(删除)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0、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增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增加)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10-66条)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人身保险的投保

11、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第一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第一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12、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13、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重大过失

14、未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

15、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

16、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合同的内容。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不产生

17、效力。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生效力。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8、。(增加)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增加)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

19、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为有关的证明

20、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应当及时一次性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

21、保人、被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保险人应当将核定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人或者受益

22、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险责任的,在与

2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被保险

24、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金通知书。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

25、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人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

26、)配偶、子女、(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

27、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一)本人;(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28、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

29、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

30、保险费。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投保人

31、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32、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放弃受益权

33、,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三)受益

34、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六

35、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合同给付保险金。l l问题问题问题问题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

36、的受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37、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67-9467-94条)条)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件(一)(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

38、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关的其他设施;(六)

3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0、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二)可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性研究报告;(三三)筹建方案;筹建方案;(四四)投资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

41、责人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材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

42、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

43、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险经营活动。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44、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营业执照。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八十三

45、条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终止

46、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妥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

47、序清偿: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48、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保险公

49、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的规定。定。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

50、则(95-11695-116条)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证保险保险等保险业务;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

51、险业务,包括财(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等保险业务。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

52、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

53、,统筹使用。统筹使用。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形式:(一)银行存款;(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

54、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银行存款、买卖政府政府债券、金融债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

55、机构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

56、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投保人、被

57、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

58、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五)(五)故意编造未曾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赔,骗取保险金。(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59、或者以其他不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行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17-133117-133条)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金

60、,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保险

61、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规定的限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币资本。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第一百

62、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

63、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

64、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一)欺骗保险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65、务;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138-158条)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正的原则,

66、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