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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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站(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驶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工作,遏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违法行为对我省马路、桥梁造成的损害,规范超限运输检测行为,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第三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检

2、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第四条 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便利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的详细行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托付省马路局及其所属各级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加强对承运人的宣扬教化,有效预防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每年的一月为超限运输管理宣扬月。其次章站(点)建设第八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由省人民政府批

3、准,在省管马路路段上,省厅托付省马路局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第九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必需严格依据省政府批准的位置设置。充分利用统一配备的专用检测车辆实施检测,以削减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建设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返还的赔(补)偿费中一次性解决。第十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统一运用由省交通厅开发的超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微机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卸载场,增设超限运输检测车道,超限运输车辆进入新增设车道或站内检测。超限运输管理人员不得在未加宽的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检测。第十一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检测平台、路基宽度、坡度、警示标记、夜

4、间作业照明器材等的设置,应符合平安管理规定,能确保现场检测人员的人身平安和马路的畅通。第十二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内务管理规范统一,工作环境、卸货场整齐卫生,站(点)绿化美化。管理人员服装由省交通厅按规定统一制作配发,上岗时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当公开站(点)设置批复文号、超限运输管理的执法依据、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卸载处理规定、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姓名、有效检测仪器计量合格证、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四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的现场管理工作,应主动争取当

5、地公安交警、公安派出所的支持,制定突发事务处置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罢运、堵路、上访等突发事务刚好处理,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五条 超限运输现场管理工作必需坚持“教化为主、卸载放行”的原则。对因超限运输造成马路、桥梁损害的承运人,除按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索赔外,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赐予相应的惩罚。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查处的车辆,具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作卸载处理。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车载限值

6、标准。对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进行路查。但对总重明显超限的,可以进行查处。第十七条 作卸载处理的车辆,承运人不能就近确定卸货地点的,必需在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指定的卸货场卸载。卸、装货物及保管货物费用由承运人担当。管理人员应告知承运人在7日内将所卸货物运走,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为5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依法对货物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第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所运货物属不行解体的物品,若承运人持有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验证后应允许其上路行驶。未办理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

7、一经查实,应责令停驶,并逐级上报省级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经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处理后放行的车辆,当次运输凭缴纳赔(补)偿费票据在该地(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轴载质量或总质量均不超限,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承运人已依据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凭证通行全省马路,任何路政机构不得对其重复办证,重复收费,重复惩罚。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九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人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配:(一)各级省管马路路政机构中在职路政员;(二)从事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局属在册职工。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可以聘用局属

8、各单位待业的职工子女以协管员身份参加非行政执法工作,聘用人员须从事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运用单位按有关程序,通过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临时上岗证。属在册职工、协管员的选配和聘用,应依据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实际须要,合理配置,敏捷运用。其次十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管理人员由各级马路管理机构按条件选出后送省马路局批准、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备案。批准从事超限运输管理的人员由省交通厅或省马路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次十一条 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按“四班三运转”设置。原则上超限运输管理实施双向检测的站(点),每班支配6人;单向检测的站(点

9、),每班支配4人。每个站(点)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炊事员1至2人。若检测量大,须增加管理人员的,可以按规定适当增加管理人员,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用经费应严格限制在预算范围内。第五章财务与支配管理其次十二条 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缴的赔(补)偿费全额缴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票据由省马路局受托向省财政厅领用并严格监管。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按时填报超限运输管理的相关报表,逐级报省交通厅。报表必需按规定时间照实上报。省马路局依据年度超限运输损坏马路赔(补)偿费收缴省财政状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次十三条 超

10、限运输赔(补)偿费、马路修复费与管理费按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马路局纳入当年马路养护支配,用于马路、马路设施的修复及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必要的建设。其次十四条 因超限运输受损的高速马路、地方马路,应在收取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中作出修复支配。省管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年度修复支配、超限运输管理费支配,由省马路局依据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支配各马路管理总段编制,经省马路局审定、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审核、批准执行。其次十五条 用于省管马路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开支范围:修复马路工程费。包括路面修复、桥涵修复、马路沿线设施修复。人员经费。包括在册职工岗位补贴和聘用人员工资及有关的社会

11、保险。公用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公务费、管理检测专用车燃修费、办案费、会议费、培训费、服装费、票据印刷费、嘉奖费。专项经费。包括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建设、设备购置等开支。其次十六条 用于地方马路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必需全额用于损坏马路的修复。第六章责任追究其次十七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马上整顿站(点),并对管理人员进行教化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一)变相增设或变换检测、卸载站(点)位置的;(二)没有设置、指定卸载场的;(三)在马路路肩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检测的;(四)按规定须卸载放行,不卸载就放行的;(五)不检测收费放行的;(六)管理人员收费不开票据或存在其他贪污票款行为的;(七)未按规定刚好上缴收缴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或截留、挪用票款的;(八)管理秩序混乱,不文明执法,在社会上造成严峻后果的;(九)领导不重视,管理人员、经费不到位,不能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管理的。第七章附 则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说明。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原省交通厅、省马路局制定的规定与本方法不相符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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