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层管理者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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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部 门 主 管 中层管理者最重要的角色有两个,和 中层管理者是连接上下的纽带,所以,中层要能承上启下、承前启后,中层管理者的“中”字,说明他在中间;说明他既是领导,又是下属。中层管理者的身份特殊性使得我们更要辩证认清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很多企业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总是认为领导就是领导,领导应该做的事情当然是“领导别人”,这种想当然的错误,往往会导致企业整体执行力不强,以后也会成为中层发展的最大瓶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中层管理者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平等的合同订立关系。 演 示 中层

2、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目 录CONTENTS 中层管理者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受雇佣于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从事公司相关工作。公司也就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及制度授权给中层管理者管理员工,在此范围享有一定权利或者承担一定义务(责任)。因此,中层管理者应当根据委托人公司的意思来管理好员工,带领员工来认真完成工作。中层管理者是做出来的,同时他 也应当是一名优秀的员工,而后才是一名优秀的中层管理者。 两者都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均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平等的劳动关系。 中层管理者与下属(员工)之间的关系目 录CONTENTS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

3、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灵活就业者除外,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 中 层 管 理 者 在 企 业 中 的领 导 方 式事前预防胜过事后补救中层管理者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其在公司管理行为中给予一定授权(权限),履行公司的职务(委托)行为,公司委托其管理员工,管 理者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要得到员工的拥戴,中层管理者在员工面前是“领导”,也就是说作为一名中层

4、管理者在接到上级交代的任务时,及时传达给下面的员工,同时也要带领自己的员工去完成这个工作,做好这个工作,亲力亲为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这样便可以带领好这个团队。让员工明白是为自己打工,而不是在为老板打工。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者 常 见 问题 分 析企业中层管理者规范日常管理,以规避企业或个人可能遇到的民事法律风险。 0103 02 依法维护意识、守法意识低,檫边球,监督履行不到位,法律问题多。企业中层管理者基本担任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其工作难免会涉及一些问题,一些企业 多为法律意识淡, 风险概念低 ,合同管理差, 防范不到位。 :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缺乏风险意识,员工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5、盲乱-忙乱,法律风险专业性较强,缺乏针对性管理 事 先 审 查 对 方 主 体 资 格 , 合 同 具 体 内容 细 节 审 查货 款 支 付 方 式 , 把 控 风 险货 款 回 收 , 防 止 员 工 携 款潜 逃营 销 部 主 管 法 律 风 险防 控 所 采 购 物 品 设 备 的 质 量 把 关议 价 策 略采 购 合 同 审 查 企 业 秘 密 保 密 措 施 到 位后 续 问 题 处 理采 购 部 主 管 法 律 风险 防 控 仓 库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事 宜 ,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相 关 涉 及 到 运 输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 把 关问 题运 输 标

6、的 物 包 装 及 包 装 标 准 , 合 同 标 的 物 运 输方 式 及 费 用 承 担运 输 安 全 风 险 防 范货 交 承 运 人 , 自 此 风 险 转 移购 买 保 险 事 宜运 输 部 主 管 法 律 风险 防 控 -2013年 6月 3日 早 晨 ,吉 林 德 惠 市 米 沙 子 镇 吉 林 宝 源 丰 禽 业 公 司 发 生火 灾 , 吉 林 禽 业 公 司 爆 炸 事 故 已 致 119人 遇 难 , 企 业 一 线 生 产 员 工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完 善 生 产 车 间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 对 类 似 于 操 作 、 违 章 、 安

7、 全 等 情 况 作 严 格 规定 。 在 与 操 作 工 人签 订 合 同 时 ,一 定 要 将 必 要强 调 的 问 题 强调 到 , 利 人 利己 时 刻 提 醒 安 全生 产 纪 律 , 完善 日 常 安 全 生产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第 16条 , 因 劳 动 者 本 人 原 因 给 用 人 单 位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要 求 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 可以 从 劳 动 者 本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 每 月 扣 除 数 不 超 过 工 资 的 20%且 不 得 低 于

8、 最 低 工资 标 准 。 根 据 民 法 总 则 关 于 “ 受 害 人 对 于 损 害 的 发 生 也 有 过 错 的 , 可 以 减轻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 的 规 定 , 约 定 在 工 伤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员 工 因 违 章 需 要 承 担的 过 失 赔 偿 责 任 ; 切 实 做 好 操 作 工 培 训 工 作 , 减 少 事 故 。 行 政 部 主 管 法 律 风 险防 控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

9、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 动 法 有关收取押金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否则,公司将面临相应的处罚。管 理 规 定 财 务 部 主 管 法 律 风险 防 控 提 醒 或 者 配 合 相 应部 门 应 收 账 款 催 收 保 存 来 往 业 务 的相 应 凭 证相 应 空 白 印 章 严 格管 理 , 不 得 外 借 空 白印 章 应 收 账 款对 财 务 账 簿 的 有效 管 理 财 务 账簿 账 目审 核相应凭证 执 行 或 者 主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发

10、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属 于 该 单 位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 该 单 位 为 专利 权 人 。 关 于 专 利 侵 权 案 例 分 析深 圳 市 精 细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于 2008年 1月19日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的 发 明 名 称 为 “ 制 备 高 纯 度 设 备 ” 。2009年 10月 20日 , 深 圳 市 自 来 水 有 限 公司 与 深 圳 市 水 处 理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一 份 , 自 来 水 公 司 向 水 处理 公 司 购 买 发 生 器 一 套 , 价 款

11、 26万 元 。在 上 述 购 销 合 同 中 , 约 定 自 来 水 公司 分 期 向 水 处 理 公 司 支 付 设 备 款 项 , 水处 理 公 司 为 自 来 水 公 司 提 供 安 装 、 调 试 、 维 修 、 保 养 等 技 术 支 持 及 售 后 服 务 。 其中 , 水 处 理 公 司 2名 新 进 员 工 为 原 精 细 化工 公 司 技 术 骨 干 , 从 化 工 公 司 辞 职 并 带走 化 工 公 司 产 品 设 计 发 明 专 利 用 于 新 进公 司 。2010年 12月 16日 , 精 细 化 工 公 司 向 广 东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诉 称

12、 : 其 拥 有 名称 为 “ 制 备 高 纯 度 设 备 ” 的 发 明 专 利 ,水 处 理 公 司 生 产 、 销 售 和 自 来 水 公 司 使用 的 生 产 设 备 落 入 涉 案 发 明 专 利 保 护 范围 。 请 求 判 令 二 被 告 停 止 侵 权 并 赔 偿 经济 损 失 30万 元 , 承 担 诉 讼 费 等 费 用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于 2011年 4月 6日 作出 民 事 判 决 :水 处 理 公 司 停 止 侵 权 ,水处 理 公 司 和 自 来 水 公 司连 带 赔 偿 精 细 化 工 公 司经 济 损 失 25万 元 。 另 ,

13、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进 技术 员 工 侵 犯 化 工 公 司 专利 权 的 行 为 , 停 止 侵 权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分 析 与 处 理案 情 与 问 题 ( 一 ) 劳 动 者 因 为 公 司 未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条 件 、 未 支 付 工 资 、 未 缴 纳 保 险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等 。( 三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外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14、合 同 的 ;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二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的 ; ( 三 ) 劳 动 者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五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作 , 也 不 能 从

15、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排 的 工 作 的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任 工 作 的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成 协 议 的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或 者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16、 前 解 散(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二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度 的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四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可 能 涉 及 的 刑 事 法 律风 险 防 控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17、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大意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重 大 劳 动 安全 事 故 罪重 大 责 任 事故 罪 可 能 涉 及 的 刑 事 法 律 风险 防 控 刑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 公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人 员 , 利 用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将 本 单 位 财 物 非

18、 法 占为 己 有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五 年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公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人 员 , 利 用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归 个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数 额 较 大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还 , 或 者 虽 未 超 过 三 个月 , 但 数 额 较 大 、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的 ,或 者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的 行

19、 为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若因 个 人 故 意 或 者重 大 过 失 导 致 公司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需 承 担 的 相 应 责任 挪 用 资 金 罪职 务 侵 占 罪 可 能 涉 及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防 控 故 意 伤 害罪 殴打他人或者员工因琐事相互殴打,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 能 涉 及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非 国 家 工 作人 员

20、 受贿 罪 】 关 于惩 治 违反 公 司法 的 犯罪 的 决定 【 对 非国 家 工作 人 员行 贿 罪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利 用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非 法 收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数 额 较 大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数 额 巨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没收 财 产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经济 往 来 中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21、 违 反 国 家规 定 ,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个 人 所 有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 给 予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的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行 贿 人 在 被 追 诉 前 主 动 交 待 行 贿 行 为 的 , 可 以 减 轻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公司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收 受 商 业 回 扣 , 可 能 面 临 商 业 受 贿 罪 。 职 务 侵 占 罪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分 析 与 处 理 案 情 与 问 题 挪 用 资 金 罪 案 例 分 析 。分 析 与 处 理 案 情 与 问 题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案 例 分析 没 收 , 上 缴 国 库 。 分 析 与 处 理 案 情 与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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