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讲义)实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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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学习解读司法部印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司法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围绕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内容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增加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并专章规范法律援助的

2、程序和实施,明确规定了申请、审查、指派等程序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要求。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司法部广泛听取中央有关单位、地方司法厅(局)和专家学者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反复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平等享有法律援助服务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问:程序规定的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关于程序规定的修订思路,我们主要把握以

3、下四点: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细化受理、审查、指派等程序要求,理顺案件承办环节具体流程。二是聚焦便民利民。将法律援助法有关便民要求和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便民措施,规定在程序规定中。三是立足工作实际。总结吸收各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四是注重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等工作,做好相关文件之间的制度衔接。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履职尽责,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4、。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原则规范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一般要求;细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规定,明确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强调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为被羁押人员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定时限,规定了对不同申请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三章审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时限和审查重点,规定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和异地协作核查工作流程,规范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和发送决定的程序要求,细化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提出异议的时间要求和救济途径。第四章指派,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时限、指派原则和特殊案件指派要求,要求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及时与受援人签订协议。第五章承办,明确案件办理

5、中应当会见、约见受援人,提倡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无法承办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案归档程序。问:在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程序规定有哪些新规定?答:为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便民服务的要求,程序规定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服务方式。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二是简化申请手续。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但如果申请人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律

6、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三是优化办理流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规范了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核查的程序。四是主动提示进行异议审查。考虑到法律援助具有即时性,为避免申请人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群众自身权益受损,新增加了异议审查申请时限的要求,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问:在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程序规定有哪些规定?答: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为提

7、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程序规定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积极履行职责。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二是规范承办要求。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强调律师应当依法会见、阅卷,并根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增加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办理要求;对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的约见职责和告知义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三是保障公民辩护权。对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

8、为委托辩护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畅通救济渠道。规定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问:司法部对贯彻程序规定有何考虑?答:司法部将从三个方面抓好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学习宣传。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教育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准确理解并严格落实程序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解读,帮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获得方式、救济途径等,主动接受社会

9、监督。二是健全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规定,修订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和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细化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各流程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提供制度支撑。三是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及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核查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民政、税务、住建、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好核查职责。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保障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规定所确定的办理案件相关工作制度落地落实。第三部分:办法

10、的全文学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司法部令第124号公布 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令第148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11、。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

12、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第十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

13、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14、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15、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第三章 审查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

16、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基本情况、需要核查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及时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17、:(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十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

18、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办案机关、监管场所。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19、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指派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

20、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21、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承办第二十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阅读能力的,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对于通知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22、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代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因受援人原因无法按时约见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时,应当告知下列事项:(一)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二)发现受援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申请方式和途径;(三)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四)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

23、案件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情况、收集材料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向调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第三十三条对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在办案期限内依法完成会见、阅卷,并根据案情提出辩护

24、意见。第三十四条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庭审结束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会见或者约见受援人、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主要事实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

25、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第三十七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办案机关。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

26、,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第三十九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于三日内,发送受援人、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并函告办案机关。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办理。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

27、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审判阶段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结案

28、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等材料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期间开始的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12年4月9日公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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