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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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 润 分 配 管 理 学 习 目 标 第 一 节 利 润 分 配 概 述 第 二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本 章 习 题 参 考 答 案 掌 握 几 种 常 用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现 金 股 利与 股 票 股 利 的 基 本 内 容 ; 理 解 我 国 公 司 制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的 一 般 程 序 、影 响 股 利 分 配 的 因 素 ; 了 解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和 股 利 支 付 程 序 。 返 回 利 润 分 配 主 要 指 企 业 的 净 利 润 分 配 , 是确 定 给 投 资 者 分 红 与 企 业 留 用 利 润 的 比 例 。 一 、 利 润
2、 分 配 基 本 原 则 二 、 利 润 分 配 的 一 般 程 序 (一 )依 法 分 配 原 则 (二 )分 配 与 积 累 并 重 原 则 (三 )兼 顾 职 工 利 益 原 则 (四 )投 资 与 收 益 对 等 原 则 为 规 范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行 为 , 国 家 制 定和 颁 布 了 若 干 法 规 , 规 定 了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的基 本 要 求 、 一 般 程 序 和 重 大 比 例 。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 企 业 当 期 不 能 全 部 分配 完 。 企 业 除 按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以外 , 可 适 当 留 存 一
3、 部 分 利 润 作 为 积 累 , 或 为扩 大 生 产 筹 措 资 金 , 或 作 为 未 来 年 度 分 配 ,以 起 到 均 衡 利 润 分 配 数 额 波 动 、 稳 定 投 资 报酬 率 的 作 用 。 企 业 的 利 润 是 由 全 体 职 工 的 劳 动 创 造的 , 他 们 除 了 获 得 工 资 和 奖 金 等 劳 动 报 酬 以外 , 应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参 与 净 利 润 的 分 配 , 如在 净 利 润 中 提 取 公 益 金 , 用 于 企 业 职 工 的 集体 福 利 设 施 支 出 。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应 当 体 现 “ 谁 投 资 , 谁 收益
4、 ” 、 收 益 大 小 与 投 资 比 例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这 是 正 确 处 理 企 业 与 投 资 人 财 务 关 系 的 关键 。 企 业 在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时 , 应 遵 守 公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 三 公 ” 原 则 。 (一 )非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程 序(二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程 序 1.弥 补 以 前 年 度 的 亏 损 2.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3.提 取 法 定 公 益 金 4.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1.弥 补 以 前 年 度 的 亏 损 我 国 财 务 和 税
5、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企 业 的 年度 亏 损 , 可 以 用 下 一 年 度 的 税 前 利 润 弥 补 ,但 不 得 超 过 5年 。 超 过 法 定 弥 补 年 限 5年 的 未弥 补 亏 损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税 后 利 润 弥 补 。 2.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大 于 零 是 计 提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的必 要 条 件 。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计 提 数 额 =(本 年 净 利 润 -以 前年 度 亏 损 ) 10%。 当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达 到 注 册 资 本 的 50%时 , 可 不 再提
6、取 。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主 要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和 转 增 资 本金 , 但 转 增 资 本 金 后 的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一 般 不 低 于 注册 资 本 的 25%。 3.提 取 法 定 公 益 金 法 定 公 益 金 是 以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相 同 基 数的 5%10%计 提 的 职 工 公 共 利 益 资 金 , 主 要 用于 企 业 职 工 的 福 利 设 施 支 出 。 4.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企 业 本 年 净 利 润 扣 除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损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和 公 益 金 后 的 余额
7、,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贷 方 余 额 , 即 为 企业 本 年 可 供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 , 以 此 为 基 数确 定 应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 数 额 。 见 160页 例 8-1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提 取 法 定 公 益 金 支 付 优 先 股 股 息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 支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1)股 利 来 源 于 税 后 利 润 , 但 税 后 利 润 不 能 全 部 发放 股 利 ; (2)股 份 制 企 业 在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 公 益 金后
8、 , 才 能 支 付 优 先 股 股 息 ; 在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后 , 才 能 支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 (3)股 份 公 司 当 年 无 利 润 或 出 现 亏 损 , 原 则 上 不 得分 配 股 利 。 但 为 维 护 公 司 股 票 的 信 誉 , 经 股 东 大 会 特别 决 议 , 可 按 股 票 面 值 较 低 比 率 用 盈 余 公 积 金 支 付 股利 , 支 付 股 利 后 的 留 存 的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不 得 低 于 注册 资 本 的 25%。 返 回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是 指 企 业 管 理 层 对 与 股 利 有关 的 事
9、 项 所 采 取 的 方 针 策 略 。 一 、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类 型 二 、 影 响 股 利 分 配 的 因 素 三 、 股 利 种 类 四 、 股 利 支 付 程 序 (一 )剩 余 股 利 政 策 (二 )固 定 股 利 政 策 (三 )固 定 股 利 支 付 率 政 策 (四 )正 常 股 利 加 额 外 股 利 政 策 净 利 润 先 用 于 投 资 , 达 到 预 定 资金 结 构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用 于 股 利 分 配 。见 161页 例 8-2 企 业 未 来 有 良 好 的 投 资 机 会 , 投 资 收益 率 高 于 投 资 者 在 同 样 风 险 下 其
10、 他 投 资 的 收 益率 , 此 时 股 东 愿 意 把 利 润 保 留 下 来 用 于 企 业 再投 资 。 否 则 投 资 者 更 喜 欢 发 放 现 金 股 利 。 主 要 内 容 :理 由 :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企 业 再 投 资 的 权 益 资 金需 求 , 保 持 理 想 的 资 本 结 构 , 使 企 业 综 合资 本 成 本 最 低 。 忽 视 了 不 同 股 东 对 资 本 利 得 与 股 利 的偏 好 , 损 害 偏 好 现 金 股 利 的 股 东 利 益 , 可能 影 响 股 东 对 企 业 的 信 心 。 优点缺点 以 每 股 股 利 支 付 额 固 定 的 形
11、 式 发 放 股 利 。 只有 企 业 管 理 当 局 认 为 企 业 的 盈 利 确 已 增 加 , 而 且 未来 的 盈 利 足 以 支 付 更 多 的 股 利 时 , 企 业 才 会 提 高 每股 股 利 支 付 额 。 这 种 股 利 政 策 适 用 于 盈 利 稳 定 或 处 于 成 长 期的 企 业 。 稳 定 的 股 利 政 策 可 消 除 投 资 者 心 中 的 不 确 定感 。 股 利 的 支 付 与 盈 利 相 脱 节 , 当 盈 利 较 低 时 仍要 支 付 固 定 股 利 , 这 可 能 会 出 现 资 金 短 缺 、 财 务 状况 恶 化 , 影 响 企 业 的 长
12、远 发 展 。 主 要 内 容适 用范 围优 点 缺 点 每 年 按 某 一 固 定 比 例 从 净 利 润 中 分配 股 利 给 股 东 。 使 股 利 与 公 司 盈 利 紧 密 结 合 , 体 现多 盈 多 分 、 少 盈 少 分 、 不 盈 不 分 的 原 则 ,真 正 做 到 公 平 的 对 待 每 一 股 东 。 由 于 股 利 随 盈 利 而 波 动 , 会 影 响 股东 对 企 业 未 来 经 营 的 信 心 , 不 利 于 企 业 股票 市 场 价 格 的 稳 定 与 上 涨 。 主 要内 容优 点 :缺 点 : 是 介 于 固 定 股 利 与 固 定 股 利 支付 率 之
13、间 的 一 种 股 利 政 策 , 即 企 业 一 般 每 年都 支 付 较 低 的 固 定 股 利 , 当 盈 利 增 长 较 多时 , 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加 付 额 外 股 利 。 既 能 保 证 股 利 的 稳 定 性 , 使 依 靠 股利 度 日 的 股 东 有 比 较 稳 定 的 收 入 , 又 能 做 到股 利 和 盈 利 有 较 好 的 配 合 , 使 企 业 具 有 较 大的 灵 活 性 。 主 要 内 容 :优 点 : 股 利 分 配 总 是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一般 认 为 , 这 些 因 素 主 要 有 : 法 律 因 素 企 业 因 素 股
14、 东 意 愿 其 他 因 素 股 利 分 配 只 能 来 源 于 税 后 利 润 ,不 能 用 资 本 发 放 股 利 。 企 业 必 须 按 税 后 利 润 的 一 定 比 例和 基 数 ,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法 定 公 益 金 , 企 业 当年 出 现 亏 损 时 , 一 般 不 得 给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 企 业 已 经 无 力 偿 付 到 期 债 务 或 因支 付 股 利 将 失 去 偿 还 能 力 , 企 业 不 能 支 付 现 金 股利 。资 本 保 全 限 制资 本 积 累 限 制偿 债 能 力 限 制 资 产 流 动 性 弱 采 取 低 股 利 政 策
15、 有 好 的 投 资 机 会 采 取 低 股 利 政 策 筹 资 能 力 弱 采 取 低 股 利 政 策 盈 利 不 稳 定 性 采 取 低 股 利 政 策 降 低 资 本 成 本 采 取 低 股 利 政 策 资 产 流 动 性投 资 机 会筹 资 能 力盈 利 稳 定 性资 本 成 本 避 税 考 虑 低 股 利 支 付 政 策 , 可 以 给 股 东 带来 更 多 的 资 本 利 得 收 入 , 达 到 避 税 目 的 。规 避 风 险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较 多 的 股 利 , 从 而减 少 股 东 投 资 风 险 。稳 定 收 入 低 收 入 阶 层 以 及 养 老 基 金 等 机
16、 构投 资 者 , 需 要 企 业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来 维 持 生活 或 用 于 发 放 养 老 金 等 。股 权 稀 释 高 股 利 支 付 率 会 导 致 现 有 股 东 股权 和 盈 利 的 稀 释 。 债 务 合 同 约 束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限 制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股 利 支 付 形 式 一 般 有 现 金 股 利 、 股 票 股利 、 财 产 股 利 和 负 债 股 利 , 最 常 见 的 是 现 金股 利 和 股 票 股 利 现 金 股 利 股 票 股 利 企 业 以 现 金 的 方 式 向 股 东 支 付 股 利 , 也 称为 红 利 。
17、现 金 支 付 股 利 会 使 企 业 资 产 和 所 有 者权 益 同 时 减 少 。 现 金 股 利 支 付 条 件 : 1.有 累 计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 2.有 足 够 的 现 金 。 现 金 股 利 是 企 业 最 常 见 的 , 也 是 最 易 被投 资 者 接 受 的 股 利 支 付 方 式 。 股 票 股 利 是 指 应 分 给 股 东 的 股 利 以 额 外 增发 股 票 形 式 来 发 放 。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 在 减 少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金额 的 同 时 , 增 加 股 本 和 资 本 公 积 等 项 目 金 额 。如 果 盈 利 总 额 不
18、 变 , 会 由 于 普 通 股 股 数 增 加 而引 起 每 股 盈 余 和 每 股 市 价 的 下 降 , 但 股 东 所 持股 票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额 仍 保 持 不 变 。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的 意 义 :(1)达 到 节 约 现 金 的 目 的(2)在 盈 余 和 现 金 股 利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可 以 降 低 每 股 价 值 , 吸 引 更 多 的 投 资 者 。例 见 165-167页 股 利 宣 告 日 董 事 会 将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分 红 方 案 (或 发 放 股 利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19、 。股 权 登 记 日 有 权 领 取 股 利 的 股 东 资 格 登 记 截止 日 期 。除 权 除 息 日 领 取 股 利 的 权 利 与 股 票 相 互 分 离的 日 期 。股 利 发 放 日 向 股 东 发 放 股 利 的 日 期 。 返 回 一 、 判 断 题 :1. 2. 3. 4. 5. 6. 7. 8. 9. 10.二 、 单 项 选 择 题 : 1.A 2.D 3.C 4.D 5.D 6.A 7.B 8.D 9.B 10.C三 、 多 项 选 择 题 :1. A C D 2. A B C 3. A D 4. A B 5. A B D 6. B C D 7. B D 8. B
20、C 四 、 计 算 题1.(1)1994年 的 亏 损 需 以 后 年 度 税 后 利 润 弥 补 的 数 额有 : 100 000 + 40 000 + 10 000 3 = 30 000(元 )2000年 的 利 润 应 弥 补 1996年 的 亏 损 , 补 完 以 后 无剩 余 , 即 : 30 000 +10 000 = 20 000(元 )结 论 : 2000年 既 不 纳 税 , 也 不 提 取 两 金 。 (2)2001年 利 润 仍 先 用 于 弥 补 1996年 的 亏 损 , 补 完 后有 剩 余 , 应 交 纳 所 得 税 。2001年 税 后 利 润 =40 000
21、(30 000 10 000) (1 40%) =12 000(元 ) 四 、 计 算 题1.(2)该 年 税 后 利 润 应 首 先 用 于 弥 补 1994年 应 以 税 后 利 润 弥 补 的 亏 损 , 即 : 12 000+( 30 000)= 18 000(元 )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负 , 后 续 分 配 不 予 进 行 。 所 以2001年 应 交 所 得 税 , 不 提 两 金 。 (3)2002年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20 000 (1 40%)+ ( 18 000)= 6 000(元 )结 论 :后 续 分 配 不 予 进 行 。 所 以 2002年 不 提
22、 两 金 , 不 给股 东 分 配 股 利 。 四 、 计 算 题2.(1)公 司 留 存 利 润 =260 (1 20%)=208(万 元 ) (2)公 司 外 部 权 益 资 本 筹 资 =600 (1 45%) 208=122(万 元 ) 四 、 计 算 题3.(1)公 司 本 年 可 发 放 的 股 利 额 = (2)60 300 = 20% (3)60 200 = 0.3(元 / 股 ) 万 元6032 3400300 四 、 计 算 题4.(1)2002年 税 后 利 润 = 2480 (1 55%) 570 (1 33%) = 365.82(万 元 ) 四 、 计 算 题4.(2
23、)提 取 的 盈 余 公 积 金 =(365.82 40) 10% = 32.58(万 元 ) 提 取 的 公 益 金 =(365.82 40) 5% =16.29(万 元 )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 40+365.82 32.58 16.29= 276.95(万 元 ) 应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 =276.95 40% = 110.78(万 元 ) 未 分 配 利 润 =276.95 110.78=166.17(万 元 ) 四 、 计 算 题5.(1)股 本 =1 000+1 000 10% 1=1 100(万 元 ) 盈 余 公 积 金 =500(万 元 ) 未 分
24、配 的 利 润 =1 500 1 0000 10% 10- 1 100 0.1=390(万 元 ) 资 本 公 积 =1 000 10% (10 1)+4 000 =4 900(万 元 ) 合 计 6 890(万 元 ) 四 、 计 算 题5.(2)2003年 净 利 润 =1 000 (1+ 5%)=1 050(万 元 ) 2002年 股 利 支 付 率 =1 100 0.1 1 000=11% 2003年 应 发 放 股 利 =1 050 11%=115.5(万 元 ) 每 股 股 利 =115.5 (1 100 +110)= 0.095(元 ) 四 、 计 算 题5.(3)2003年 净 利 润 =1 050(万 元 ) 提 取 公 积 金 与 公 益 金 =1 050 15% =157.5(万 元 ) 项 目 投 资 所 需 权 益 资 金 =2 500 60% =1 500(万 元 )结 论 :由 于 390 +1 050 157.5 1 500= 217.5(万 元 )所 以 不 能 发 放 现 金 股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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