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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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1 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安康,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简洁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承受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削减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治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2、。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2 具体规定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应按表 2.0.1 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当小于150m 时应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表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注: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 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削

3、减 60%,局部封闭式的可能削减 30%;*为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附录A 名词解释A.0.1 卫生防护距离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A.0.2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章排放、或通过低于 15m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A.0.3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A.0.4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A.0.5 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A.0.6 排毒系

4、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A.0.7 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用词说明对本标准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行的用词正面词承受“必需;”反面词承受“严禁。”二 表示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承受“应;”反面词承受“不应”或“不得。”三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承受“宜;”反面词承受“不宜。”表示有选择,在确定条件下可能这样做,承受“可”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条文说明1 总则1.0.1 石油化工企业包括炼油、石油化工、合

5、纤、化肥四个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种类多、分布广,其中特征污染物硫化氢、挥发酚、胺类、烃类、苯类、丙烯腈、环已烷、氨等给工厂四周居民的人体安康带来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的规定,为保护人体安康,必需在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从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阅历教训来看,设置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格外必要的,如某炼油厂居住区与生产装置仅一路之隔,居民反映猛烈,严峻地危害了职工和居民的身体安康,现在被迫搬迁,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另外,卫生防护距离制订的过大,也不利于国土资源

6、的合理利用。所以本标准力图制订出一符合我国国情,既保护居民的身体安康,又有利于石化企业进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工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由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四周的居民安康不致造成危害的最小距离。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保护距离的方法来防止,只能承受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1.0.2 石油化工企业的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由于工程的规模和界区发生变化,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有所增加,对居住区会产生的影响,所以必需遵守本标准。对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内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术必定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

7、放源的源强削减,对居住区不会造成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是在现场实测及典型厂调查的根底上按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301-91 经过计算得出的。该方法适用于平原、微丘地区。对于地处简洁地形如山区等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地形条件、稀释集中条件差异很大,影响大气污染浓度分布的因素也很简洁,其卫生防护距离无法统一确定,因此没有包括在本标准中, 可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其卫生防护距离的结论。1.0.3 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量与其承受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治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制订本标准所选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是以最正确有用技术原则为根底,即必需是

8、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散逸出的无组织排放量作为源强计算值。这样才可能削减人为因素的影 响,有利于石化企业的技术改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对工艺、设备技术落后、治理不善的企业,其散逸无组织排放量必定比正常运转条件下有所增加,因此不适宜做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根底。制定本标准时,只考虑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而不考虑高架源的影响。1.0.4 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是影响大气污染物集中迁移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规划与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其卫生保护距离时,也必需对这些因素予以重视。由于不同的生产装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毒性、数量及最大容

9、许浓度标准值不同,其卫生防护距离相差很大。应依据不同装置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不同,合理地进展平面布置,原则上将散发污染量大、排放频率高的污染源尽量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地方。2 具体规定2.0.1 制定本标准的通用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和化肥四个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实定分别说明如下: 通用原则一 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精神,认真总结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几十年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阅历教训。二 以最正确有用技术原则为论证的根底,从石油化工企业特征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动身,以排查系数大,排放频率高,造成危害严峻的污染源及污染物作为主要影响因素。三 我国

10、石油化工企业大多建设在平原及微丘地带,年平均风速度为 24m/s。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本标准按小于 2m/s、24m/s 和大于 4m/s三类风速分档考虑。二 计算方法制定本标准统一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Qc/Cm=1/A(BLc+0.25r2)0.50LD式中Qc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到达的把握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 m,依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 r=(S/)0.5;

11、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依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 中选取,并且依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类考虑。依据 GB/T13201-91 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级差为 50m;超过 100m 但小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超过 1000m 以上时,级差为 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表 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

12、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响指标确定者;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响指标确定值。三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确实定一 特别原则1 炼油厂按小于等于 800t/a 和大于 800t/a 两种经济规模划分, 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由于炼油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且承受硫回收及相应的尾气治理设施,原油含硫量已不是影响炼油厂无组织排放量的主要因素,所以此次修订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2 炼油厂装置设施按两类划分,第一类为排

13、毒系数较大的, 其次类为排毒系数较小的。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炼油厂一般均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依据对五个典型厂调查分析,得出炼油厂废气污染源构成,见表2。表 2 炼油厂废气污染源的构成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 3。表 3 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度注:TJ36-79 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本次修订标准,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我们首先分析了1982 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调查资料,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

14、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展复核。1982 年曾对成功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展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此次修订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另外,此次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削减了制约因素。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根本上带有确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小,多半是依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但同 1982 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见表 4。表 4 炼油厂典型无组织排放源强依据环评资料kg/h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扮装置的敞口水池,

15、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 23m。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 10m 左右。依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 4 所列数据。如硫化氢仅为表 4 所列数据的 20%25%,酚类为 40%60%。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进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 5。表 5 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举值承受逐次靠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然后再依据 GB/T13201-91 的规定卫生防护

16、距离在 100m 以内时, 级差为 50m;超过 100m 而小于工等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 超过 1000m 时级差为 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 6。表 6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举值见表 7。表 7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推举值m四 石油化工厂卫生防护距离确实定一 特别原则1 石油化工厂具有很大的简洁性,产品种类多,工艺路线简洁。通常一个石油化工厂包含十几套装置,几十种产品。在本次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时,选择了几个包含石油化工根本装置的石化企业来调查、争论,分装置进展简要工程分析,摸清原料、产品、规模、工艺、平面布置、特征污染源

17、及特征污染物,综合历年来环境监测数据,确定装置无组织泄漏量,作业计算和分析争论的依据。2 石油化工厂装置受技术条件、国民经济因素的制约,生产规模小于炼油企业,并且规模较为集中。因此在计算过程中,各装置生产规模不分档次,只选取现阶段或将来典型的一种生产规模进展计算。3 不是按整个石化厂而是按不同生产装置给出卫生防护距离。二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石油化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物。表 8 列出了所选定的污染物及其最大容许浓度。其中

18、有一局部尚未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容许浓度参照国外标准。表 8 石油化工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注:标准中只有车间浓度标准,为100mg/m3。换算为居民区一次最大浓度,为 0.525mg/m3。国家职业卫生安全争论所美国。标准中只有车间浓度标准,为3mg/m3。换算为居民区一次最大浓度,为 0.026mg/m3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无组织排放源源强见表 9。表 9 石油化工装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kg/h3 卫生防护距离的等效半径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所用等效半径见表 10。表 10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污染源等效半径m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举值承

19、受逐次靠近法对各种污染按最大值计算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 然后再依据 GB/T13201-91 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举值见表 11。表 11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推举值距离m注:对同一种生产装置按不同种大气污染物计算出来的卫生防护距离值,取数值大的作为此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较小50m的生产装置未列入正文表 2.0.1 中,其卫生防护距离推举值见表 12,以供参考。表 12 所需防护距离较小石油化工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m五 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确实定一 特别原则1 本标准所规定的合成纤维厂,系指涤纶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20、纤维、腈纶纤维聚丙烯腈纤维、维纶纤维聚乙烯醇缩甲醛纤维、锦纶纤维聚酰胺纤维和丙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等五大类合成纤维生产所需的合纤单体、合纤聚合物和聚合物纺丝三大局部生产装置和配套生产设施所形成的生产企业。本标准按规模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其规模是指与最终合纤产品生产力气相匹配的合成纤维厂的规模,以生产现状和推想进展趋势确定。2 涤纶纤维考虑到市场规模需要,对其分为二个规模级别考虑。腈纶纤维考虑到生产工艺路线差异,对其中的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作特地规定。锦纶 6 纤维和锦纶 66 纤维,考虑到其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料的差异,亦分别规定卫生防护距离。3 本标准以对 6 个具有代表性合成纤维厂上海石化股份、天津

21、石化公司、抚顺石化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四川维尼纶厂、岳阳石化总厂的调查、分析为依据。二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合成纤维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物,表13 列出了所选定的污染物容许浓度及污染源位置。其中有一局部尚未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容许浓度参照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表 13 合成纤维厂污染物容许浓度及污染源位置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可控水平表 14 列出典型工厂无组织排放量统计值,这些值是通过实地

22、污染源调查、环评资料以及环境监测所得地面浓度反推获得。由于单体聚合物纺丝的三局部装置生产规模及匹配状况差异、工艺技 术设备、原料纯度的差异和装置投用期、设备完好率、生产治理水平的差异等,使各厂排放水平有较大不同。表 14 合成纤维典型厂污染无组织排放量统计值kg/h基于典型工厂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考虑到现状和进展趋势, 确定合纤行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 15。表 15 合成纤维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kg/h3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见表 16。表 16 合成纤维厂装置污染源等效半径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举值承受逐次靠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

23、卫生防护距离, 然后再依据 GB/T13201-91 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结果见表 17。依据合成纤维企业生产特征,分别按单体、聚合物、纤维局部生产装置为单位,提出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推举值,见表18。表 17 中不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装置、如涤纶聚酯及纺丝、锦纶 66 缩聚及纺丝、丙纶纺丝等,其卫生防护距离按满足安全防火间距并留有充分余量的原则考虑,另外考虑到今后维纶不会有进展,因此上述几种不列入正文表 2.0.1 中。表 17 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 表 18 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推举值m六 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确实定一 特别原则1 本标准所选择的典型化肥

24、厂是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化肥厂一化肥,该厂是由以渣油为原料生产 30 万吨合成氨、52 万吨尿素装置组成的。该厂已连续生产 10 年,其生产工艺较先进、治理水平较高。目前,该厂已建成以自然气为原料年产 30 万吨合成氨、52 万吨尿素的二化肥工程。厂区四周地势较平坦、开阔,以该厂为调查对象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依据,符合按最正确有用技术状态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原则,制定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具有代表性、安全性与先进性,可以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大型年产 30 万吨以上合成氨化肥厂。2 利用国内原有标准。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62 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内容是沿用原苏联标准,即“氮肥

25、生产的防护地 带 1000 米、氨生产的防护地带 500 米”。另外,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 有如下规定:对于工厂规模大于等于 2.5 万吨/年的合成氨,当平均风速为小于 2m/s、24m/s 或大于 4m/s 时,其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 1600m、1000m 或 800m。以上标准值可供本次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争论中心参考。经查阅文献尚未见到国外有关同类标准。二 卫生防护距离确实定依据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化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物作为主要污

26、染物,制订本标准时确定以 NH3 作为特征污染物,由于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在氨泵房处的跑冒滴漏及罐呼吸会产生 NH3 的无组织排放。其最大容许浓度值见表 19。表 19 化肥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由于条件所限,无法用通量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排放量,本次计算以地面浓度反推法求得 NH3 的无组织排放量。本次调查争论的数据来自 1993 年 6 月编制完成的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其次化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应用气态模式进展反推,求其容许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计算所得无组织排放量平均值为 3.62kg/h。尽管氨的感觉阈值较低,但由于其属于低毒性物质,所以将反推排放量的平均值

27、3.62kg/h 作为 NH3 的容许无组织排放量是合理的。3 无组织排放源的等效半径污染源为一矩形面源,其面积为1250m2,其等效半径 r=(S/)0.5=20m。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建议值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计算当容许无组织排放量为 3.62kg/h 时,大型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建议值见表 20。表 20 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值m2.0.2 厂址选择时往往遇到几户至十几户的零散居住区,当它们与装置区的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打算。2.0.3 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应绿化。一般厂址及改扩建所确定的防护距离由所在地区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监察执行,如有违反此规定时应准时向上级及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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