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护制度介绍与观护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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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 護 制 度 的 介 紹 與 觀 護 人 考 試楊 芳 梅 自 我 介 紹o 學 歷o 台 南 大 學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o 嘉 義 大 學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o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o 世 新 大 學 社 會 心 理 系o 經 歷o 蘭 潭 國 中 輔 導 教 師o 嘉 義 縣 家 暴 與 性 侵 害 鑑 定 評 估 小 組 委 員o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專 業 講 師o 教 育 部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o 內 政 部 100年 度 推 動 家 暴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有 功 人 士o 台

2、 北 、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輔 導 志 工 何 謂 觀 護 制 度o 觀 護 一 詞 , 原 意 是 指 一 段 試 驗 與 證明 期 間 。 觀 護 之 對 象 係 為 犯 罪 之 人 , 其涵 蓋 著 少 年 與 成 年 之 範 圍 , 被 觀 護 的 人 現通 稱 為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 所 以 觀 護 制 度乃 係 從 消 極 的 監 督 到 積 極 的 輔 導 受 保 護 管束 人 , 而 達 到 防 衛 社 會 的 目 的 。 (1) : 協 助 受 保 護 管 束 者 對 其 家 庭 、 工 作 及 社 區 關 係重 做 調 適 , 故 對 保 衛 社 會 有 直

3、接 的 貢 獻 。(2) : 協 助 受 保 護 管 束 者 , 在 社 會環 境 中 重 建 自 己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 袪 除 不 合 宜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3) : 國 家 對 犯 罪 者 之 處 遇在 使 犯 罪 者 恢 復 其 人 性 之 善 面 , 使 犯 罪 者 觀 護 處 遇 中 認 識自 己 , 重 建 自 己 。 以 積 極 的 鼓 勵 代 替 消 極 的 處 罰 , 實 是 近代 刑 事 政 策 之 最 大 成 就 。觀 護 制 度 的 目 的 我 國 觀 護 制 度 之 發 展 :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政 府 公 布 少

4、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將 觀 護 制 度 納 入 , 成 為 該 法 的 特 色 。 五 十 七 年 九 月 , 前 司 法 行 政 部 於 各 地 方 法 院 設 置 觀 護 人 ,專 司 少 年 之 保 護 管 束 工 作 , 是 為 我 國 正 式 推 展 觀 護 工 作 之始 。 六 十 年 七 月 一 日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正 式 實 施 , 觀 護 制 度 進 入新 的 里 程 ,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次 第 頒 佈 , 觀 護 制 度 乃 因 而 確 立 。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審 檢 分 隸 之 前 , 觀 護 組 織 體 制原 係 隸

5、屬 於 司 法 行 政 部 , 審 檢 分 隸 後 , 少 年 觀 護 業 務連 同 法 院 一 起 劃 歸 司 法 院 管 轄 , 改 制 後 之 法 務 部 為 推展 成 年 觀 護 業 務 , 於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起 在 各 地 方 法 院 檢察 署 置 觀 護 人 辦 理 成 年 觀 護 業 務 , 形 成 現 行 觀 護 二元 體 制 。 我 國 觀 護 制 度 的 分 類o 成 人 觀 護 適 用 法 律 :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 、 刑 事 訴 訟 法 組 織 配 置 :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處 理 對 象 : 緩 刑 付 保 護 管 束 人 、 假 釋 付

6、 保 護 管 束 人 、 易服 勞 動 役 者 、 緩 起 訴 義 務 勞 役 我 國 觀 護 制 度 的 分 類o 少 年 觀 護 適 用 法 律 :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組 織 配 置 : 地 方 法 院 、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對 象 : 少 年 事 件 之 調 查 、 保 護 案 件 之 執 行 四 、 成 觀 與 少 觀 的 差 異o 少 年 觀 護 制 度 處 遇 對 象o (一 )被 責 付 處 置 的 少 年o (二 )被 收 容 處 置 的 少 年o (三 )宜 否 付 保 護 處 分 尚 須 觀 察 的 少 年o (四 )受 訓 誡 處 分 的 少 年o (五

7、)被 交 付 保 護 管 束 的 少 年o (六 )違 反 保 護 管 束 應 遵 守 事 項 的 少 年o (七 )被 核 准 停 止 感 化 教 育 執 行 的 少 年o (八 )受 禁 戒 處 分 的 少 年o (九 )受 治 療 處 分 的 少 年o (十 )受 免 除 其 刑 宣 告 的 少 年o (十 一 )受 緩 刑 宣 告 的 少 年o (十 二 )被 假 釋 出 校 的 少 年 o (十 三 )拒 絕 接 受 保 護 處 遇 被 留 置 觀 察 之 少 年 四 、 成 觀 與 少 觀 的 差 異o 成 年 觀 護 制 度 處 遇 對 象o 是 指 十 八 歲 以 上 犯 罪

8、行 為 人 或 有 十 八 歲 以 上犯 罪 行 為 人 , 輔 導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或 被 告 獲 助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 預 防 再 犯 罪 。 四 、 成 觀 與 少 觀 的 差 異o 成 年 觀 護 內 容o 1.訪 視 與 約 談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觀 護 人 定 期 去 訪 視 、 約 談 受 保 護 管束 人 , 並 且 善 用 專 業 工 作 技 巧 , 給 予 保 護 、 輔 導 、 管 束 、 監 督 ,建 立 良 好 、 和 諧 的 關 係 。o 2.就 業 輔 導 :觀 護 人 協 助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的 就 業 情 況 , 依 他 們

9、 的 專長 和 興 趣 爭 取 工 作 機 會 , 或 就 業 輔 導 、 職 業 訓 練 等 。o 3.就 學 輔 導 :鼓 勵 繼 續 升 學 , 再 度 進 修 , 提 高 學 習 , 上 進 求 知 的心 態 , 終 身 學 習 , 若 表 現 優 異 , 可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o 4.就 醫 輔 導 :貧 窮 、 家 境 較 困 難 者 、 疾 病 在 身 者 , 可 陪 同 就 醫 治療 , 或 連 絡 相 關 的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做 補 助 。o 5.就 養 輔 導 : 孤 苦 無 依 者 , 可 幫 助 轉 介 安 養 院 、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慈 善

10、機 構 , 相 關 的 機 構 做 安 置 、 資 助 , 讓 生 活 妥 善 受 到 照 顧 四 、 成 觀 與 少 觀 的 差 異o 成 年 觀 護 內 容 保 護 管 束o (一 )監 督 方 面 :經 由 觀 護 人 在 接 受 檢 察 官 通 知 ,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做事 前 的 資 料 建 立 , 並 告 知 應 注 意 和 違 反 的 項 目 , 不 遵 從 指 示 或告 誡 者 , 通 報 後 則 會 有 適 當 的 處 置 , 每 個 月 去 訪 視 及 訪 談 受 保護 管 束 人 , 並 隨 時 注 意 身 心 及 生 活 狀 況 , 如 有 意 逃 跑 、 不

11、當 行為 、 遷 移 時 , 要 通 報 檢 察 官 , 在 這 期 間 內 , 依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情況 不 同 , 制 定 個 別 處 遇 方 式 , 也 就 是 依 不 同 的 方 法 做 監 督 。o (二 )輔 導 方 面 :在 與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接 觸 時 , 首 先 , 必 要 運 用 專 業及 輔 導 技 巧 、 友 善 的 態 度 來 建 立 之 間 關 係 , 引 導 重 歸 正 途 , 確切 了 解 個 案 的 資 料 , 擬 定 計 劃 做 完 整 記 錄 , 定 期 定 時 去 訪 談 ,依 規 定 接 受 輔 導 , 在 個 別 輔 導 並 能 多

12、 注 意 生 活 、 就 業 、 身 心 、交 友 圈 、 品 性 狀 況 , 以 利 協 助 輔 導 , 幫 助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 做 資源 上 的 連 結 、 運 用 , 申 請 補 助 、 轉 介 服 務 , 加 強 輔 導 。 四 、 成 觀 與 少 觀 的 差 異o 少 年 觀 護 工 作 之 內 容 A.非 行 少 年 之 個 案 調 查 由 少 年 調 查 官 , 就 非 行 少 年 事 件 做 個 案 調 查 , 來 了 解 個 人 狀 況 、 家 庭 背 景 、社 會 環 境 以 蒐 集 少 年 之 個 案 資 料 , 診 斷 少 年 非 行 原 因 , 提 出 處

13、 遇 建 議 , 作 為是 否 應 以 觀 護 處 遇 參 考 。 B.被 收 容 少 年 之 身 心 鑑 別 : 少 年 法 院 將 不 能 責 付 或 以 責 付 為 顯 不 適 當 之 非 行 少 年 , 命 收 容 於 少 年 觀 護所 , 就 非 行 少 年 之 身 心 狀 況 , 作 檢 驗 與 鑑 定 , 以 鑑 別 該 少 年 之 身 心 狀 況 是 否 正常 ? C.被 責 付 少 年 之 輔 導 將 非 行 事 件 輕 微 而 無 須 收 容 之 少 年 , 以 裁 定 責 付 於 少 年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家長 、 最 近 親 屬 、 現 在 保 護 少 年 之

14、 人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機 關 、 團 體 或 個 人 , 並 於 事 件終 結 前 , 交 付 少 年 調 查 官 為 適 當 輔 導 。 四 、 成 觀 與 少 觀 的 差 異o D.受 訓 誡 少 年 之 假 日 輔 導 少 年 法 院 將 非 行 少 年 予 以 訓 誡 處 分 後 , 交 付 觀 護 人 於 假 日 期 間 ,執 行 生 活 輔 導 。 E.保 護 管 束 之 執 行 即 少 年 法 院 於 保 護 事 件 審 理 結 果 後 , 以 裁 定 諭 知 交 付 保 護 管 束 ;或 於 刑 事 案 件 審 查 結 果 , 以 裁 定 諭 知 免 除 其 刑 , 並

15、 交 付 保 護 管 束 。 此項 處 分 之 執 行 由 少 年 保 護 官 掌 理 之 。 F.拒 絕 接 受 轉 介 輔 導 少 年 之 觀 察 少 年 法 院 將 無 正 當 理 由 , 拒 絕 接 受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29條 第 1項之 轉 介 兒 童 或 少 年 福 利 或 教 養 機 構 之 輔 導 , 或 拒 絕 接 受 少 年 法 定 代 理人 或 現 在 保 護 少 年 之 嚴 加 管 教 ; 或 拒 絕 接 受 告 誡 , 經 勸 導 無 效 , 而 裁 定 留 置 少 年 於 少 年 觀 護 所 中 , 予 以 五 日 內 之 觀 察 。 少 年 調 查

16、 官 之 職 掌 簡 列 如 下 : o 1. 調 查 蒐 集 關 於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資 料 。 o 2. 對 於 少 年 觀 護 所 之 調 查 事 項 。o 3. 法 律 所 定 之 其 他 事 務 。 o (1) 急 速 輔 導 。 o (2) 執 行 觀 察 處 分 。 o (3) 轉 介 兒 童 或 少 年 福 利 或 教 養 機 構 為 適 當 之 輔 導 。 o (4) 交 付 兒 童 或 少 年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現 在 保 護 少 年 之 人 嚴 加 管 教 。 o (5) 告 誡 。o (6) 出 庭 陳 述 意 見 。 少 年 保 護 官 執 掌

17、少 年 保 護 處 分 如 下 : o 1.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 o 2. 保 護 管 束 並 勞 動 服 務 。 o 3. 交 付 安 置 於 適 當 之 福 利 教 養 機 構 輔 導 。 o 4. 保 護 處 分 所 附 隨 之 禁 戒 、 治 療 處 分 。o 5. 親 職 教 育 o 6. 法 律 所 定 之 其 他 事 務 : 辦 理 各 項 少 年 團 體 o 輔 導 活 動 、 少 年 輔 導 志 工 之 培 訓 、 辦 理 親 o 職 教 育 輔 導 、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拓 展 觀 護 業o 務 、 擔 任 公 設 輔 佐 業 務 。 成 人 觀 護 工

18、作 的 分 類o 家 暴o 性 侵 害o 毒 品o 一 般 刑 事 案 件o 修 復 式 司 法o 犯 罪 預 防 宣 導o 志 工 業 務o 其 他 行 政 業 務 少 年 觀 護 工 作o 少 法 院 ( 庭 ) 處 少 事 件 程 圖o 少 年 事 件 流 程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庭o受 理 少 年 事 件 : 受 理 12歲 以 上 未 滿 18歲 之少 年 及 未 滿 12歲 兒 童 , 觸 犯 刑 罰 法 令 或 虞犯 之 行 為 事 件 。o受 理 家 事 事 件 : 受 理 婚 姻 、 親 子 關 係 、 繼承 、 收 養 等 事 件 。 如 何 考 試 ?o 報 考 資

19、格o 1.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年 滿 18歲 以 上 , 55歲 以 下 。 2.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應 本 考 試 : (1)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政 治 、 法 律 、 行 政 各 系 、 組 、 所 畢 業得 有 證 書 者 。 (2)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系 、 組 、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 並

20、曾修 習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憲 法 、 行 政 法 、 民 法 、 民 事 訴 訟 法 、 刑法 、 刑 事 訴 訟 法 、 商 事 法 等 科 目 二 科 以 上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課程 者 。 (3)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考 試 及 格滿 三 年 者 。(4)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司 法 官 或 法 務 類 考 試 及 格 者 。 考 試 科 目 (司 法 特 考 ) o 普 通 科 目 (測 驗 題 )o 國 文 (閱 讀 測 驗 20%+公 文 20%+作 文 60%) o 法 學 緒

21、論 30%、 憲 法 30% 、 英 文 40%(選 擇 題 )o 專 業 科 目 (申 論 題 )o 個 案 研 究 及 心 理 測 驗o 諮 商 與 輔 導o 刑 法 、 刑 事 訴 訟 法o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o 觀 護 制 度 、 犯 罪 學o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亞 洲 大 學 心 理 系 的 優 勢o 學 校 同 時 有 心 理 系 、 社 工 系 和 法 律 系o 心 理 系 本 身 的 優 勢 : 團 體 、 統 計 、 心 理 衛 生 o 心 理 系 可 以 考 什 麼 公 職 ?o 如 何 考 公 職 ? 補 習 班 ? 自 行

22、準 備 ?o 答 題 技 巧 ?o 考 試 技 巧 ?o 讀 書 技 巧 ? 心 理 測 驗 員 和 心 理 輔 導 員o 應 考 資 格 :o 1.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年 滿 18歲 以 上 , 55歲 以 下 。2.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心 理 、 社 會 、社 會 工 作 、 教 育 、 輔 導 或 其 他 相 關 系 、 組 、 所 畢 業得 有 證 書 者 。3.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23、 工 作 、 教 育 行 政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4.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或 法 務 類 考 試 及 格 者 。 心 理 測 驗 員 和 心 理 輔 導 員o 共 同 科 目 :o 1.國 文 (作 文 60%、 公 文 20%、 測 驗 20%)2.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包 括 憲 法 30%、 法 學 緒 論 30%、英 文 40%) o 心 測 員 : 1.心 理 測 驗 與 衡 鑑 2.心 理 及 教 育 統計 學 3.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4.心 理 學 5.少 年 事 件處 理 法 6.人 類 行 為 與 發

24、展o 心 輔 員 : 1.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2.心 理 衛 生 (包括 變 態 心 理 學 )3.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4.社 會 工作 概 論 5.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6.人 類 行 為 與 發 展 三 等 監 獄 官o 考 試 資 格 : 1.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年 滿 18歲 以 上 , 55歲 以 下 。 2.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應 本 考 試 : (1)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政 治 、 法 律 、 行 政 各

25、系 、 組 、 所 畢 業得 有 證 書 者 。 (2)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系 、 組 、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 並 曾修 習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憲 法 、 行 政 法 、 民 法 、 民 事 訴 訟 法 、 刑法 、 刑 事 訴 訟 法 、 商 事 法 等 科 目 二 科 以 上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課程 者 。 (3)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考 試 及 格滿

26、三 年 者 。(4)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司 法 官 或 法 務 類 考 試 及 格 者 。 o 考 試 科 目 : 1.監 獄 學 2.刑 法 3.心 理 測 驗 4.監 獄 行 刑 法 5.諮 商 與輔 導 6.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學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o 考 試 資 格 :o 1.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年 滿 18歲 以 上 , 45歲 以 下 。 2.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應 本 考 試 :(1)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證 書 者 。(2)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27、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三 年 者 。(3)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3.法 院 書 記 官 無 應 考 年 齡 上 限 ; 執 達 員 類 科 得 放 寬至 55歲 以 下 。 o 考 試 科 目 : 1.監 獄 學 概 要 2.刑 法 概 要 3.犯 罪 學 概 要4.監 獄 行 刑 法 概 要 國 家 考 試 的 準 備1、 考 什 麼 類 科 ?等 別 科 別 科 目 高 考 三 等 犯 罪 防 治人 員 預 防 組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諮 商 與 輔 導 、 心 理 學

28、 教 育 行 政 行 政 法 、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 比 較 教 育 、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行 政 學 、 教 育 哲 學 人 事 行 政 行 政 學 、 行 政 法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 現 行 考 銓 制 度心 理 學 (含 諮 商 與 輔 導 ) 、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法 律 政 風 行 政 法 、 行 政 學 、 社 會 學 、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 服 務 與 懲 戒 ) 刑法 、 刑 事 訴 訟 法 財 經 政 風 行 政 法 、 行 政 學 、 社 會 學 、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 服 務 與

29、 懲 戒 )心 理 學 、 經 濟 學 國 家 考 試 的 準 備1、 考 什 麼 類 科 ?等 別 科 別 科 目 普 考 一 般 行 政 行 政 學 、 行 政 法 、 公 共 管 理 、 政 治 學 一 般 民 政 行 政 法 概 要 、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概 要 、 教 育 概 要 、 心 理 學 概 要 人 事 行 政 行 政 學 、 行 政 法 、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概 要心 理 學 概 要 (含 諮 商 與 輔 導 ) 法 律 政 風 行 政 法 概 要 、 公 務 員 法 ( 含 任 用 、 服 務 與 懲 戒 ) 概 要 、 刑 法 概 要刑 事 訴 訟 法

30、概 要 財 經 政 風 行 政 法 概 要 、 公 務 員 法 ( 含 任 用 、 服 務 與 懲 戒 ) 概 要 、 心 理 學 概 要 經 濟 學 概 要 國 家 考 試 的 準 備1、 考 什 麼 類 科 ?等 別 科 別 科 目初 等 考 試( 皆 為 選 擇 題 ) 一 般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 公 文 與 測 驗 ) 、 公 民 與 英 文 、 法 學 大 意行 政 學 大 意人 事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 公 文 與 測 驗 ) 、 公 民 與 英 文 、 人 事 行 政 大 意法 學 大 意政 風 國 文 ( 作 文 、 公 文 與 測 驗 ) 、 公 民 與

31、 英 文 、 法 學 大 意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 服 務 與 懲 戒 ) 大 意 其 他 等 別國 家 考 試 基 層 警 察人 員 考 試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概 要 、 法 學 緒 論 、 刑 法 概 要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英 文 、 行 政 法 概 要 鐵 路 特 考( 人 事 行 政 ) 鐵 路 法 、 心 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 企 業 管 理 、 行 政 法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 包 括 交 通 事 業 主 要 人 事 法 規 )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關 務 特 考(一 般 行 政 ) 行 政 法 概 要 、

32、 經 濟 學 概 要 、 英 文 調 查 局 特 考 社 會 學 、 刑 法 總 則 、 英 文 、 政 治 學 o 如 何 考 公 職 ? 補 習 班 ? 自 行 準 備 ?o 補 習 班 : 有 人 盯 著 你 , 幫 你 準 備 資 料 。o 自 行 準 備 : 要 有 強 大 的 意 志 力 。o 讀 書 會 : 伙 伴 的 重 要o 從 時 麼 時 候 開 始 準 備 : 現 在 答 題 技 巧 ?o 比 照 考 研 究 所 的 寫 法 : 起 承 轉 合o 先 破 題 , 簡 述 題 意o 直 接 講 重 點o 結 論 也 要 寫 一 點 。o 時 間 分 配 ( 二 小 時 四

33、題 )o 篇 幅 分 配 ( B5七 頁 )oEX: 影 響 信 度 之 主 要 因 素 為 何 , 如 何 提 高心 理 測 驗 的 信 度 ? 試 分 別 論 之 。 考 試 技 巧 ?o 準 備 資 料o 收 集 資 料 : 筆 記 、 讀 書 方 法o 哪 裡 可 以 收 集 ?o PTT 國 考 版o MYSUPER 達 人 村 http:/.tw o 各 種 補 習 班 網 頁 : 公 職 王 、 鼎 文o http:/.tw/prog/gavin/reference/index.asp?id=RF-20120810164123-4CE 讀 書 技 巧 ?o 找 一 本 固 定 的 書 讀o 做 筆 記o 寫 考 古 題o 看 別 人 的 答 案o 聯 想 、 比 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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