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新政策解读及申报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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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2014-05 一、前言 二、退税政策解读 三、申报操作方法 四、结语目录 总 局 2013年 第12号 公 告总 局 2013年第 30号 公 告 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总 局 2014年 第20号 公 告2013年8月1日一、前言 2013年8月1日至今退税政策时间轴2013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对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细化和完善。 2013年 8月 1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年 第 30号 公 告 出 口 退 ( 免 ) 税 提 供 收 汇 资 料 的办 法 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2014年1月1日 2014年5月3

2、0日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2014年4月4日 深 圳 市 生 产 企 业进 料 加 工 实 耗 法实 施 办 法 2014年1月1日至5月30日,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实施办法,包含2013年年度核销办法等 注:以上时间轴的时间均以文件生效的日期为准,而不是发布日期。2014 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对61号公告的补充规定等。2014 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出口退(免)税新申报方法等。2014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总局2013年47号公告的补充完善。2014年4月4日,国家税务

3、总局2014年第20号公告出口退(免)税延期办理有关问题公告 一、前言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措施 时,发现这些措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 2012年 24号 公 告 的 相 关 规定 需 要 进 一 步 细 化2012年24号公告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一)制定背景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 二 ) 完 善 内 容 1.取 消 了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 废 止 了 12号 公 告 及 申 报 表 中 有

4、关 出 口收 汇 核 销 单 的 内 容 ; 2.修 改 了 将 生 产 企 业 已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 但 发 生 退 运 或 改 为 免 税 或征 税 的 申 报 处 理 方 式 ; 3.将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方 法 统 一 改 为 “ 实 耗 法 ” , 优 化 了 手 册 核 销 的相 关 规 定 ; 4.完 善 了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退 运 已 补 税 ( 未 退 税 ) 证 明 的 开 具 流程 。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 三 ) 细 化 内 容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办 理 退 ( 免 ) 税 申 报 和办 理 免 税 申 报 的 时

5、 限 。 退 ( 免 ) 税 申报 时 限明 确 了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及 按 规定 办 理 免 税 时 等 的 资 料 。 提 供 资 料 的 要求 进 一 步 细 化 了 退 ( 免 ) 税 办 法 变 更 的 要 求 和管 理 规 定 。 退 ( 免 ) 税 办法 变 更 的 要 求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 四 ) 增 加 内 容 1.根 据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规 定 , 细 化 了 有 关 出 口 退( 免 ) 税 管 理 的 规 定 。 2.增 加 了 优 化 出 口 退 税 服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

6、 3.增 加 了 规 范 企 业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 免 税 业 务 的 管理 规 定 一 、 制 定 背 景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 从 2012年 8月 1日 起 , 对 出 口 的 货 物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不再 出 具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 为 核 实 出 口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 防 范 骗 取出 口 退 税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本 公 告 。 二 、 适 用 范 围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 企业范围 除 委 托 出 口 企 业 之 外 的

7、出 口 企 业 。 货物范围 除 适 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政 策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 39号 ) 第 一 条 第 ( 二 ) 项 ( 第 2目 除 外 ) 、 第( 三 ) 项 所 列 的 视 同 出 口 货 物 以 及 易 货 贸 易 出 口 货 物 、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 边境 小 额 贸 易 出 口 货 物 之 外 的 出 口 货 物 。 三 、 主 要 内 容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第 一 类 : 一 般出 口 企 业( 是 指 没 有 以下 十 种 情 形 的出 口

8、 企 业 ) 能 按规 定收 汇的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业务 不 需 要 提 供 出 口 收 汇凭 证 , 税 务 机 关 不 审 核出 口 收 汇 信 息不 能 收 汇 或 不 能在 退 ( 免 ) 税 申报 期 截 止 之 日 内收 汇 的 在 退 ( 免 )税 申 报 期 限 截 止 之 日 内 收 汇 的 属 于 公 告 附 件 3所 列 情 形 的 , 应 在 退 ( 免 )税 申 报 截 止 之 日 内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出 口 货 物 不 能 收 汇 申 报 表 及 不 能 收 汇 原因 的 证 明 材 料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9、 核 确 认 后 ,可 视 同 收 汇 处 理 。不 属 于 公 告 附 件 3所 列 情 形 的 , 适 用 免 税或 征 税 政 策注 : 上 图 摘 自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培 训 资 料 图 解 30号 公 告 出 口 收 汇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类 : 10种 情 形 被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列 为 B、C类 企 业 的 ; 被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列 为 重点 监 测 企 业 的 ; 被 人 民 银 行 列 为 跨 境 贸易 人 民 币 重 点 监 管 企 业 的 ; 被 海 关 列 为 C、 D类 企 业的 ;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定

10、为 D级 纳税 信 用 等 级 的 ; 因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或 其 他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增 值 税 偷 税 、 骗 取 国 家 出口 退 税 款 等 原 因 , 被 税 务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因 违 反 进 、 出 口 管 理 ,收 、 付 汇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规定 , 被 海 关 、 外 汇 管 理 、人 民 银 行 、 商 务 等 部 门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的不 能 收 汇 的 原 因 为 虚 假 的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出 口 货 物 收 汇 的 原 因 为

11、 虚假 的 ; 上 一 年 度 收 汇 率 低 于 70% 通 知 之 日起 至 情 形存 续 期 间结 束通 知 之 日 起24个 月 内当 年 5 月至 次 年 4月 在 申 报 退( 免 ) 税 时已 收 汇 的 应 填 报 出 口 货 物 收 汇 申报 表 并 提 供 该 货 物 的 银行 结 汇 水 单 等 出 口 收 汇 凭证 (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的 为收 取 人 民 币 的 收 款 凭 证 ,原 件 和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对 暂 未 收汇 的 出 口货 物 生 产 企 业 应 在 生 产 企 业 出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单

12、证 补 齐 标 志 ” 栏 中 填 写W, 暂 不 参 与 免 抵 退 税 计 算对 不 能 收 汇或 不 能 在 退( 免 ) 税 申报 期 截 止 之日 收 汇 的 属 于 公 告 附 件 3所 列 情 形 的 , 应 在 申报 退 ( 免 ) 税 时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报 送 出 口 货 物 不 能 收 汇 申 报 表 及 不 能 收 汇 原 因 的 证 明 材 料 , 经 主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 可 视 同 收汇 处 理 。不 属 于 公 告 附 件 3所 列 情 形 的 , 适 用免 税 或 征 税 政 策注 : 上 图 摘 自 深 圳 市 国 家

13、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培 训 资 料 图 解 30号 公 告 出口 收 汇 管 理 规 定 一 、 制 定 背 景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为 降 低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的 差 错 率 , 减 少 企 业 申 报 疑 点 , 减 轻 企 业申 报 工 作 量 , 进 一 步 提 供 退 (免 )税 申 报 和 审 核 效 率 , 加 快 出 口 退 ( 免 ) 税进 度 。 二 、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的 前 置 条 件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收 齐 凭 证 和资 料按 规 定 进 行 退 (免 )税 预 申 报

14、预 申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预 审 , 企 业 预 申 报 凭 证 的 内 容 与 对 应的 管 理 部 门 电 子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 预 审 后 电 子信 息 核 对 无误收 齐 按 规 定 需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退 (免 )税 申报 凭 证 和 资 料 三 、 正 式 申 报 时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的 计 算 和 填 列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1、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的 计 税 依 据 企 业 单 证 信 息 都 齐 全 的 正 式 申 报 免 抵退 税 的 出

15、口 销 售 额 。 2、 两 个 申 报 表 的 填 列 企 业 当 期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二 ) “免 抵 退 税 办 法出 口 货 物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栏 、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汇 总 表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额 ” 栏 两 者 都 应 等 于 按 照 此 条 所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出 来 的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 3.对 于 未 收 齐 的 部 分 对 单 证 、 电 子 信 息 未 收 齐 的 出 口 部 分 , 企 业 可 以 按 照 现 行 会 计 制

16、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 待 单 证 收 齐 信 息 齐 全 时 计 算 “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额 ” 以 及 转 出 进 项 税 额 。 四 、 过 渡 性 规 定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公 告 生 效 前 已 按 原 办 法 申 报 单 证 不 齐 或 者 信 息 不 齐 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及 服 务 , 在 本 公 告生 效 后 单 证 收 齐 信 息 齐 全 后 : 1、 是 否 参 与 免 抵 退 税 额 的 计 算 出 口 在 本 公 告 生 效 后 单 证 收 齐 了 , 信 息 也 齐 全 了

17、 , 故而 在 正 式 申 报 时 应 参 与 免 抵 退 税 额 计 算 。 2、 是 否 参 与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的 计 算 出 口 在 本 公 告 生 效 前 已 计 算 过 免 抵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了 , 故 在 公 告 生 效 后 申 报 时 将 不 再 参 与 免 抵 退 税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的 计 算 。 四 、 备 案 申 报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适用 在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期 截 止 之 日 前 , 出 口 企 业 应 将 凭 证 齐 全 、 但 信 息 不 齐

18、 或 信 息比 对 不 符 , 无 法 进 行 出 口 退 ( 免 ) 税 正 式 申 报 的 单 证 , 按 照 61号 公 告 第 四 条 的 规 定向 各 区 、 分 局 进 行 免 抵 退 税 备 案 申 报 。 时间 次 年 3月 15日 至 4月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资料 审 核 确 认 予 以 进 行 免 抵 退 税 备 案 申 报 的 , 还 应 在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上 加 盖“ 备 案 ” 章 , 并 签 署 备 案 日 期 。 效果 已 完 成 备 案 申 报 的 单 证 , 免 抵 退 税 正 式 申 报 时 间 不 受 申 报

19、 期 截 止 之 日 的 限 制 一 、 制 定 背 景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针 对 出 口 退 税 工 作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 在2012年 及 之 后 一 系 列 政 策 ( 2012年 24号 公 告 、 39号 文 、 2013年12号 公 告 、 30号 公 告 等 ) 出 台 之 后 的 补 充 及 新 增 规 定 。 二 、 注 销 退 免 税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系 列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012年 第 24号 公告2012 2013年 第 12号 公告2013 2013年 第 65号

20、 公告201324号 公 告 第 三 条 第 (五 )项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企 业需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时 应该 怎 么 做 ; 第 三 条 第 (五 )项 第 二 款 规定 了 企 业 在 申 请 注 销 认定 前 应 先 结 清 出 口 退 (免 )税 款 ; 12号 公 告 第 一 条 第 (三 )项规 定 了 企 业 需 注 销 出 口退 (免 )税 认 定 资 格 但 不 需要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时 应 该怎 么 做 ; 。 65号 公 告 补 充 了 企 业 申请 注 销 退 (免 )税 资 格 认 定时 可 视 同 结 清 出 口 退 税税 款 的 规 定 ;

21、对 注 销 退 (免 )税 资 格 认 定做 补 充 规 定 时 列 举 了 两种 情 况 : 一 是 如 果 企 业放 弃 未 申 报 或 已 申 报 但尚 未 办 理 的 出 口 退 (免 )税并 按 规 定 申 报 免 税 的 ;二 是 企 业 因 合 并 、 分 立 、改 制 重 组 等 原 因 申 请 注销 退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的 。 三 、 放 弃 全 部 货 物 出 口 退 ( 免 ) 税 规 定 的 政 策 系 列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012年 第 24号 公告2012 2013年 第 12号 公告2013 2013年 第 65号 公告20

22、13 放 弃 免 税 政 策 的 相 关 规定 , 操 作 上 更 加 细 化 。 放 弃 免 税 政 策 的 相 关 规定 。 放 弃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策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配 合操 作 上 的 相 关 规 定 。 四 、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计 划 分 配 率 的 规 定 系 列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013年12号公告 12号 公 告 第 二 条 第 (十 )项 第 1目 规 定 了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计 划 分 配 率 如 何 确 定 。 2013年65号公告 在 12号 公 告 的 基 础 之 上 ,

23、补 充 了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计 划 分 配 率 如 何 确 定 : 一 是 若 生 产 企 业 上 年 度 无 海 关 已 核 销 手 (账 )册 而 不 能 确 定 本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业务 计 划 分 配 率 的 ; 二 是 生 产 企 业 在 办 理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核 销 后 , 如 果 有 合 理 理 由认 为 上 年 度 已 核 销 的 实 际 分 配 率 与 企 业 当 年 度 实 际 情 况 有 较 大 差 别 的 。 五 、 企 业 进 口 料 件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出 口 的 其 加 工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

24、013年第65号公告 企 业 进 口 料 件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出 口 的 , 其 加 工 费 发 票 应 由 加 工 贸 易 手 (账 )册 上 注明 的 加 工 单 位 开 具 。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可 能 会 出 现 加 工 费 发 票 不 是 由 加 工 贸 易 手(账 )册 上 注 明 的 加 工 单 位 开 具 的 情 况 , 此 条 就 是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 在 处 理 这 种 情 况 时 , 应 区 分 为 进 料 加 工 复 出 口 和 来 料 加 工 复 出 口 两 种 业 务 类 型 。 六 、 企 业 报 关 进 入 特

25、 殊 区 域 并 销 售 给 特 殊 区 域 内 的 货 物 申报 出 口 退 (免 )税 如 何 提 供 出 口 收 汇 资 料 方 面 的 规 定 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013年30号公告 30号 公 告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39号 文 第 一 条 第 (二 )项 第 2目 所 列 的 视 同 出 口 货 物 适用 30号 公 告 , 即 企 业 报 关 进 入 特 殊 区 域 并 销 售 给 特 殊 区 域 内 的 货 物 在 申 报 退 (免 )税时 需 按 照 30号 公 告 规 定 提 供 出 口 收 汇 资 料 。 2013年65号公告 30号

26、公 告 第 一 条 只 提 到 了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的 出 口 货 物 在 提 供 出 口 收 汇 资 料时 为 收 取 人 民 币 的 凭 证 , 而 对 于 企 业 报 关 进 入 特 殊 区 域 并 销 售 给 特 殊 区 域 内 的 货 物若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的 , 是 否 能 申 报 出 口 退 (免 )税 以 及 收 取 人 民 币 的 凭 证 是 否 属 于 30号公 告 所 规 定 的 收 汇 资 料 都 未 做 规 定 。 本 公 告 对 该 问 题 予 以 了 明 确 。 七 、 延 期 申 报 的 规 定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

27、公告 2013年12号公告 12号 公 告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项 规 定 了 企 业 由 于 某 些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进 行 退 (免 )税 申报 的 ,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延 期 申 报 , 并 需 经 过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 2013年65号公告 但 如 果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是 在 免 税 申 报 截 止 之 日 后 批 复 不 予 延 期 申 报 的 话 , 会 出 现企 业 本 可 以 按 免 税 申 报 但 又 过 了 免 税 申 报 期 的 情 况 。 此 条 就 是 针 对 此 情 况 而 规 定 的解 决 办 法 。 八

28、、 委 托 出 口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的 规 定 系 列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013年24号公告 委 托 出 口 的 货 物 受 托 方 须 申 请 开 具 代 理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 2013年65号公告 本 公 告 从 源 头 上 加 强 对 代 理 出 口 货 物 退 (免 )税 的 管 理 , 新 增 规 定 受 托 方 申 请 开具 代 理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之 前 委 托 方 应 先 申 请 开 具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 一 、 制 定 背 景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将

29、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的 决 定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发 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106号 ) , 对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应 税 服 务 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了 调 整 。 为 便 于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据 政 策 调 整 的 内 容 制 发 了 2014年 第 11号 公 告 , 对 现 行

30、 的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年 第 47号 )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补 充 ,明 确 了 相 对 应 的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 二 、 本 公 告 对 总 局 2013年 第 47号 公 告 的 修 改 和 补充 内 容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20号公告( 一 ) 增 加 了 以 铁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率 的 管 理 规 定 。 ( 二 ) 增 加 了 从 事 航 天

31、运 输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管 理 规 定 。 ( 三 ) 明 确 了 以 期 租 、 湿 租 等 方 式 租 赁 交 通 工 具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零 税 率 的 管 理 规 定 。 ( 四 ) 补 充 了 外 贸 企 业 从 事 对 外 提 供 研 发 服 务 或 设 计 服 务 申 请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管 理 规 定 。 ( 五 ) 规 定 在 办 法 发 布 同 时 , 废 止 了 总 局 2013年 第 47号 文 。 一 、 新 政 策 相 关 的 申 报 操 作 ( 一 ) 放 弃

32、 适 用 零 税 率 申 明三、申报系统操作方法 操 作 步 骤 “ 基 础 数 据 采 集 ” “ 资 格 认 定 相 关 申 请 录 入 ” “ 其 他 ” 适 用 放 弃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仅 适 用 于 国 际 运 输 、 对 外 研 发 、 对 外 设 计 服 务放 弃 适 用 免 抵 退 税 政 策 。 对 于 兼 营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的 企 业 ,并 不 影 响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审 核 。 一 、 新 政 策 相 关 的 申 报 操 作 ( 二 ) 免 税 出 口 明 细 录 入三、

33、申报系统操作方法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年 第 65号 规 定 , 自 2014年 1月 1日 起 , 出 口企 业 不 再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免 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明 细 表 及 其 电 子 数 据 。 因此 , V12.0系 统 取 消 了 出 口 免 税 货 物 的 明 细 录 入 功 能 。 一 、 新 政 策 相 关 的 申 报 操 作 ( 三 ) 出 口 收 汇 情 况 申 报 录 入三、申报系统操作方法 操 作 步 骤 1.( 一 ) 申 报 出 口 收 汇 企 业 的 认 定 系 统 维 护 ” “ 系 统 配 置 ” “ 系 统

34、参 数 设 置 与 修 改 ” ( 二 ) 九 类 企 业 出 口 收 汇 情 况 录 入 1、 出 口 收 汇 情 况 申 报 录 入 ( 已 认 定 ) “ 基 础 数 据 采 集 ” “ 出 口 收 汇 情 况 申 报 录 入 ” “ 出 口 货 物 收 汇申 报 录 入 ( 已 认 定 ) ” 2、 出 口 不 能 收 汇 申 报 录 入 ( 已 认 定 ) 适 用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年 第 30号 规 定 , 被 认 定 为 需 提 供 收 汇 资 料 的 企业 , 在 申 报 免 抵 退 时 应 提 供 出 口 收 汇 情 况 申 报 资 料 及 电 子

35、 信 息 。 一 、 新 政 策 相 关 的 申 报 操 作 ( 四 ) 出 口 无 电 子 信 息 申 报 录 入 ( 备 案 申 报 )三、申报系统操作方法 操 作 步 骤 “ 基 础 数 据 采 集 ” “ 出 口 信 息 情 况 申 报 录 入 ” “ 出 口 无 电 子 信 息申 报 录 入 ” 适 用 如 果 企 业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及 服 务 申 报 退 ( 免 ) 税 的 凭 证 仍 没 有 对 应 管理 部 门 电 子 信 息 或 凭 证 的 内 容 与 电 子 信 息 比 对 不 符 , 无 法 完 成 预 申 报 的 ,企 业 应 在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期 截 止 之 日 前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资 料 及 电 子数 据 进 行 备 案 申 报 。 税 务 税 务 审 核 通 过 的 备 案 申 报 单 证 , 退 ( 免 ) 税 正 式申 报 时 间 不 受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期 截 止 之 日 限 制 。 盐 田 区 免 抵 退 QQ群 : 259766753 谢 谢 大 家 ! 欢 迎 多 多 交 流 沟 通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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