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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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保 险险 学学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 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这种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伤害而受损。我国保险

2、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实现的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以不

3、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产生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无可保利益;此外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同样也无保险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已经确定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能够确定能够确定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关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

4、力关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新新保保险险法法规规定定,人人身身保保险险的的投投保保人人在在保保险险合合同同订订立立时时,对对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应应当当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财财产产保保险险的的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在在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时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 (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现有利益: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如合法现有利益: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如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等。的所有权、抵押权等。、预期利益: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依据法律和合

5、同确实可得、预期利益: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依据法律和合同确实可得的利益。如租金、利润、运费收入等利益。的利益。如租金、利润、运费收入等利益。、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等。、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权利人对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1.本人;本人;2.2.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

6、女、父母;3.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5.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来源来源不

7、同 财财产产保保险险的保保险险利利益益来来源源于于投投保保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所所拥拥有有的各种权利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上的区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人身保险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可保利益是双向的)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可保利益是单

8、向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上的区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英美美法法系系的的国国家家基基本本上上采采取取“利利益益主主义义原原则则”,而大大陆陆法法系系的的国国家家大大多多采采取取“同同意意主主义义原原则则”,我我国国保保险险立立法法和和实实务务基基本上是实行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利益和

9、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上的区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以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下几种情况:a.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b.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0、,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c.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d.具有人身依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具有人身依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至于影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至于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

11、人有保险利益。利益。通常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二)对保险利益时时效的要求效的要求不同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保险有效期内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发生保险事故时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标的

12、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保险利益可以发生转移和变动。如继承、转让、交易等。此外,如果保险标的消失,则保险利益也同时消失。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上的区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例案例1:保险利益的认定:保险利益的认定02年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买了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月20日,周某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日,周某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保

13、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万元。保险期限自01年年10月月21日日起至起至03年年10月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使用,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年6月月28日,赵某驾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日,赵某驾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伤。周某随后通知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对投保车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

14、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偿。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法官认为,该车虽然实际不属周某所有,法官认为,该车虽然实际不属周某所有,但以周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并由其出资办但以周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并由其出资办理了保险,该合同有效,法院按照保单中理了保险,该合同有效,法院按照保单中的投保人认定受益人,周某具备获得保险的投保人认定受益人,周某具备获得保险利益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利益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2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

15、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保险利益的变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在支付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此时保险利益不存在;若被保险人利益专属于投保人,若被保险人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则保险利益不能转移则保险利益不能转移(如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是专属利益,则保险利益可以继承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例案例2: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1998年年2月月1日,丁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日,丁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母为受益人。万元,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同年8月月1日,丁

16、某与余某结婚,日,丁某与余某结婚,11月月15日,丁母病故日,丁母病故1999年年3月月22日,丁某因车祸身亡,此时,丁妻已有日,丁某因车祸身亡,此时,丁妻已有5个月身孕。丁某死亡后,丁父、丁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个月身孕。丁某死亡后,丁父、丁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事发生了纠纷。事发生了纠纷。丁父认为:丁某指定该合同的受益人为其母,是有法丁父认为:丁某指定该合同的受益人为其母,是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归受益人丁母,律效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归受益人丁母,而丁母死亡后,丁父对丁母财产份额有当然的继承权。而丁母死亡后,丁父对丁母财产份额有当然的继承权。丁妻则认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

17、亡,保险金只丁妻则认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丁某的遗产支配上,丁妻最有权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丁某的遗产支配上,丁妻最有权力。力。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死亡后未指定新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死亡后未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及腹中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及腹中胎儿对保险金是否具有继承权问题。胎儿对保险金是否具有继承权问题。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是作为正常保险赔偿金还是作为遗产?是作为正常保险赔偿金还是作为遗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丁某在投保时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为丁母,但丁母丁某在投保时

18、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为丁母,但丁母已先于其死亡,且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应视同未已先于其死亡,且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人的受益人。丁妻和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人的受益人。丁妻和丁父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根据继承法的丁父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父和丁妻分别是被保险人的父亲和配偶,规定,丁父和丁

19、妻分别是被保险人的父亲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丁妻和丁父都有权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丁妻和丁父都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继承丁某的保险金。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此外,丁妻腹中的胎儿也享有继承权,根此外,丁妻腹中的胎儿也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遗产分割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的规定,丁妻腹中的胎儿无论是男是女,均是丁某丁妻腹中的胎儿无论是男是女,均是丁某的子女,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的子女,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因此,丁某的因此,丁某的6万元保险金应由万元保险金应由丁父、丁父、丁妻及其胎儿等额继承丁妻及其胎儿

20、等额继承,其中为胎儿保留,其中为胎儿保留的那部分应由丁妻代为管理的那部分应由丁妻代为管理。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保险,原因在于:(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因为人身保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因为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不是补偿损失

21、。险不是补偿性合同,不是补偿损失。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财产保保险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依据保险标险标的的的的实际实际价价值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超过过部分部分无效无效。人身保人身保险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依据被保险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险费的

22、能力的能力。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上的区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最最大大诚诚信信原原则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互不不欺欺骗骗和和隐隐瞒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I.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对标的的风

23、险性、风险事故发生的细节比保险人了解的更彻底;此外,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费率的厘定等都了解的更清楚,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显然不如保险人了解的更多。这样,如果合同双方违背诚信原则将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求双方都以最大诚信为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II.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III.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

24、解的,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一)告知 告告知知是指投投保保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无限限告告知知。二是询询问问回回答答告告知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重要要事事实

25、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告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包括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全部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实质性重要事实。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就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做出承保、赔偿决定以及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评判重要事实的标准:第一,凡是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第二,凡是影响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第三,凡是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如年龄、健康状况、工作性

26、质,财产存放地点、使用性质、消防设备等都属于重要事实。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I.投保方的告知内容投保方的告知内容:对保险标的的重要: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告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变事实的告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变动时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动时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知以及重复保险时的告知等。知以及重复保险时的告知等。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例案例3:如实告知什么?:如实告知什么?2004年年1月王某经确诊为直肠癌,他曾于月王某经确诊为直肠癌,他曾于5年前投年前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但在保了重大疾病险。但在1998年,也就是投保前曾年,也就是投保前曾检查出血脂高

27、并且因此住过医院,投保时却并未告检查出血脂高并且因此住过医院,投保时却并未告知,保险公司便以王某没有将血脂高疾病如实告知知,保险公司便以王某没有将血脂高疾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完全向投保人王某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完全向投保人王某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也未完全告知其投保前的患病情况,询问;投保人也未完全告知其投保前的患病情况,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已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已丧失抗辩权。并且,王

28、某的高血脂与现患直肠癌之丧失抗辩权。并且,王某的高血脂与现患直肠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例:如实告知什么?案例:如实告知什么?可见,如实告知的内容必须是足以影响到可见,如实告知的内容必须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交易双方做出是否履行合同的决定的保险交易双方做出是否履行合同的决定的重要事实,而与此无关的内容即不影响对重要事实,而与此无关的内容即不影响对方做出决定的内容并不属于告知范围。不方做出决定的内容并不属于告知范围。不能以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能以如实告知为理

29、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II.保险方的告知内容保险方的告知内容:合同订立时对条款:合同订立时对条款的详细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事的详细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故发生后,按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金。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例案例4: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2000年年10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保,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保,“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保额,保额20万元。由于签万元。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了字时丈夫急于外

30、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暂收收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暂收收据。据。2001年年2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定

31、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王某不服,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单属于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单属于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制订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制订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照诚信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照诚信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向王某说明正确的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向王某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后果,对王某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后果,对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也没有加以制止,并于事后将王代

32、签投保单的行为也没有加以制止,并于事后将王某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保险公司经某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存档,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保险公司默默认了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认了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对于合同形式上的瑕,对于合同形式上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疵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王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王某18万元。万元。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上述案例说明,当保险人明明知道投保人或被保上述案例说明,当保险人明明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制止,其实就是险人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

33、制止,其实就是放弃了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些权力,即法律放弃了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些权力,即法律上所谓的上所谓的“弃权弃权”。如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如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仍坚持合同有效、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保险人仍坚持合同有效、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保险人仍无条件接受等,都是保险人放弃了合同保险人仍无条件接受等,都是保险人放弃了合同所赋予的抗辩权。所赋予的抗辩权。弃权可以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即明确表示放弃权可以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即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权力,而默示即保险人在了解到投保人弃自己的权力,而默示即保险人在了解到投保人的某些行为后不作为,法律上视为接受。的某些行为

34、后不作为,法律上视为接受。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所谓保保证证,是指保保险险人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确认认保保证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过去去或或者者现现在在的某一事项存在作出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承承诺诺保保证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将来来的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作出保证。现在

35、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 三、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三、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保险合同被解除保险合同被解除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因故意或重大过故意或重大过失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前款规定的

36、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除事由之日起,超过超过3030日日不行使而消灭。不行使而消灭。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不可抗辩条款(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新增):自保险合同成立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就为不可抗辩,保险即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就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是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是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益。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

37、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小结: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例案例5: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浙江省曹某于浙江省曹某于1998年年3月月24日向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日向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投保了5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3份,当时投保份,当时投

38、保5份按规定可以免体检。投保人和被保份按规定可以免体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人隐瞒了被保险人分别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人隐瞒了被保险人曾患过血吸虫病和肝脾病史。险人曾患过血吸虫病和肝脾病史。2003年年1月月8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经保险公司核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经保险公司核实,被保险人曾在实,被保险人曾在30年前患过血吸虫病。而病人曾年前患过血吸虫病。而病人曾因因“混合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巨脾混合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巨脾”住院,住院,并实行了脾切除手术。后来的死亡原因正是血吸虫并实行了脾切除手术。后来的死亡原因正是血吸虫病引起肝硬化,肝硬化静脉曲张破裂导致

39、大出血。病引起肝硬化,肝硬化静脉曲张破裂导致大出血。据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据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予以拒赔。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40、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

41、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款;(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3款、第28条第3款、第37条第2款;(3)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17条第4款、

42、第54条。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隐瞒、不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隐瞒、不告知、不实陈述和违反保证。知、不实陈述和违反保证。原则上,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原则上,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

43、原则,无论是发生在损失发生前还是损失后,即无论是发生在损失发生前还是损失后,即使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原因与违反最大诚信使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原因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违反最大诚信原原则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时解除合同。则时解除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

44、非故意欺骗。并非故意欺骗。、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不实告知。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情:案情:1998年的夏季,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年的夏季,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A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A的业务员告诉甲要按投保申请书上所有的栏目如的业务员告诉甲要按投保申请书上所有的栏目如实填写。由于当地正在发洪水,甲正处于危险中。甲担心实填写。由于当地正在发洪水,甲正处于

45、危险中。甲担心A得得知本企业周围警戒水位线已被洪水超过的事实而拒绝承保,遂知本企业周围警戒水位线已被洪水超过的事实而拒绝承保,遂在在“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一栏中一栏中未如实填写未如实填写。双方订立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的第三天,洪水便冲垮了甲周围的堤坝,甲的厂房受淹,合同后的第三天,洪水便冲垮了甲周围的堤坝,甲的厂房受淹,财产损失达财产损失达320万元。甲向万元。甲向A通知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通知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A在理赔时经现场勘验发现,甲在投保时保险标的所处区域在理赔时经现场勘验发现,甲在投保时保险标的所处区域的堤坝水位已超警戒水位线的堤坝水位已超警戒水位线1米,

46、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但甲米,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但甲隐而不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隐而不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甲认为,甲认为,A已出具了保险单,自己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已出具了保险单,自己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同依法成立,且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议未果,于是诉讼至法院。赔偿。双方协议未果,于是诉讼至法院。【案例【案例6】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保险人不赔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案情:案情:2000年年3月月,上海市居民甲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

47、上海市居民甲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下称A)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等,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时隔1个月,甲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个月,甲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损坏。当被保险人按保险条款向当被保险人

48、按保险条款向A提出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A却拒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保监发(绝理赔。理由是根据保监发(1999)51号文中规定号文中规定“持学习驾驶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是属于是属于“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的情形之一,而甲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持驾驶证正是实习驾驶证,之一,而甲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持驾驶证正是实习驾驶证,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甲不服,诉讼至法院。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甲不服,诉讼至法院。【案例【案例7】免责条款未予说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免责条款未予说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

49、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四、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 弃弃权权是指保保险险人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弃权权的的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四、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

50、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四、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 3.投保人、

5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四、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二)禁止反言 禁禁止止反反言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误导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

52、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禁止止保保险险人人反反言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四、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二)禁止反言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

53、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禁止反言,即合同一方在已经放弃了某项权利之禁止反言,即合同一方在已经放弃了某项权利之后,将来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后,将来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弃权禁止反言,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一种限制,弃权禁止反言,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一种限制,即合同一方可以在对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即合同一方可以在对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此外为了防止弃权方下仍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此外为

54、了防止弃权方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反悔,规定已经放弃的权利不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反悔,规定已经放弃的权利不得再主张。得再主张。这项规定既可以约束投保人也可以约束保险人,这项规定既可以约束投保人也可以约束保险人,保证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性。但实务中主要是保证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性。但实务中主要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用来约束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促成损损失失结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5、;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分歧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分歧和争论后才被普遍接受的,这一原则适用于和争论后才被普遍接受的,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一原则的诉讼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一原则的诉讼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而明确近因概念则来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而明确近因概念则来自自1918年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年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一艘名为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的船于1915年年1月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日被敌人潜

56、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

57、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终于在2月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日涨潮时沉没了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

58、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本案中,大法官本案中,大法官Lord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的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的论述:论述:“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把把近因

59、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把原因说成是像一片接一片的面包片,互不连接或者原因说成是像一片接一片的面包片,互不连接或者像锁链一环扣一环,也不完全如此。因果关系链只像锁链一环扣一环,也不完全如此。因果关系链只是一种便捷的表达方式,但并不准确。因果关系不是一种便捷的表达方式,但并不准确。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是链状,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

60、点上的原因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

61、和有效性的原因。效性的原因。LordShaw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有一个,则该原因该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 多种

62、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而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之分,而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如果都是属于保险责任就应当给予赔付。如果都是属于保险责任就应当给予赔付。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而且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而且无法分清,则一种主张是损失由保险人与无法分清,则一种主张是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还有一类主张就是认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平均分摊。还有一类主张就是认为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责赔偿。恐怕这种观点是占不住脚的。可以完全不

63、负责赔偿。恐怕这种观点是占不住脚的。(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下,其最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否则,不负责。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否则,不负责。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近因的判定(四)多

64、种原因间断发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二)基本相同。致损(二)基本相同。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近因原则的案例近因原则的案例8连续的原因连续的原因王某于王某于2001年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李某。2003年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

65、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妻子李某遂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要求保险妻子李某遂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单的现

66、金价值。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按照按照受益人受益人的理解,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身故的理解,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身故而言居于决定性的地位,在整个过程中,疾而言居于决定性的地位,在整个过程中,疾病持续发挥其支配作用,且并没有其他因素病持续发挥其支配作用,且并没有其他因素介入。介入。保险公司则认为自杀行为是导致被保险人身保险公司则认为自杀行为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近因,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给付。故的近因,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给付。一般认为,自杀行为是在疾病直接影响下发一般认为,自杀行为是在疾病直接影响下发生的,不属于支配性因素。生的,不属于支配性因素。最终,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主张。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新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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