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3009087 上传时间:2021-06-03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50.8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资源描述:

《《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3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第 十 八 章 税 务 行 政 法 制 第 一 节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n 为 了 保 障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有 效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 保 护 公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1996年 3月 17日 第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于 1996年 10月 1日 实 施 。 它 是我 国 继 1989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1994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之 后 制 定 的 又 一 部重 要

2、 的 基 本 法 ,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民 主 法 制 制 度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是 行 政 处 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为 了 贯 彻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规 范 税 务 行 政处 罚 的 实 施 , 保 护 纳 税 人 和 其 他 税 务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1996年 9月 28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税 务 案 件调 查 取 证 与 处 罚 决 定 分 开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税 务 行 政 听 证 程 序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已 于 1996年 1

3、0月 1日 施 行 。 一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概 念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有 违 反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秩 序 的 违 法 行 为 , 尚 未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对 其 实 施 一 定 的 制 裁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内 容 :n 1 当 事 人 ( 纳 税 人 和 其 他 税 务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税 收 法 律 规 范 , 客 体 是 侵 犯 了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秩 序 , 应 当

4、 承 担 税 务 行 政 法 律责 任 。 n 2 从 当 事 人 主 观 方 面 说 , 由 于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是 一 种 过错 行 为 , 无 论 当 事 人 行 为 的 主 观 动 机 是 属 于 故 意 还 是 过失 , 只 要 当 事 人 有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存 在 ,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就 要 承 担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依 法 给 予 税 务行 政 处 罚 。n 3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 税务 机 关 对 当 事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需 要 注

5、意 的 是 :n ( 1) 要 区 分 税 收 违 法 与 税 收 犯 罪 的 界 限 。 进 行 税 务 行政 处 罚 的 行 为 必 须 是 尚 不 构 成 税 收 犯 罪 的 行 为 , 如 果 构成 了 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 就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税 务 机 关就 不 应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了 。 这 是 个 基 本 原 则 。 但 有 例 外 ,新 刑 法 : 对 依 法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的 , 除 由 税 务 机 关 追 缴 不缴 、 少 缴 、 欠 缴 、 拒 缴 或 者 骗 取 的 税 款 外 , 处 不 缴 、 少缴 、 欠 缴

6、、 拒 缴 或 者 骗 取 的 税 款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 也就 是 说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是 有 限制 的 , 只 是 针 对 “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 的 情 况 。 n n ( 2) 要 区 分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是 不 是 轻 微 。 并 不 是 对 所有 的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都 一 定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如 果 税 务违 法 行 为 显 著 轻 微 ,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 只 要 予 以 纠正 , 经 过 批 评 教 育 后 可 以 不 必 给 予 处 罚 。 4 给

7、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是 税 务 机 关 。 二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原 则 n ( 一 ) 法 定 原 则n 法 定 原 则 或 法 定 主 义 是 法 治 的 本 质 。 主 要 包 括 四个 方 面 的 内 容 :n 1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必 须 有 法 定 依 据 , 法 无 明文 规 定 不 得 处 罚 。n 2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必 须 由 法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 即 全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其职 权 范 围 内 设 定 。n 3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必 须 由

8、 法 定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其 职权 范 围 内 实 施 。 n 4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必 须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法 定 程 序进 行 实 施 。 n ( 二 ) 公 正 、 公 开 原 则n 公 正 , 一 是 要 防 止 偏 听 偏 信 ; 二 是 要 使 当 事 人 了 解其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 并 给 其 申 辩 的 机 会 ; 三 是 要 防 止自 查 自 断 , 实 行 查 处 分 开 制 度 。n 公 开 , 一 是 指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 要 公 开 , 凡 是 需要 公 民 遵 守 的 法 律 规 范 都 美 事 先 公 布

9、; 二 是 指 处 罚 程序 要 公 开 , 如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会 。 n ( 三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原 则n 这 是 法 律 适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 任 何 法 律 规 范 的 适 用必 然 基 于 一 定 的 法 律 行 为 和 事 件 , 法 律 事 实 不 清 或 者脱 离 了 法 律 事 实 , 法 律 的 适 用 就 不 可 能 准 确 , 法 律 对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调 整 功 能 就 不 可 能 有 效 发 挥 。n ( 四 ) 过 罚 相 当 原 则n 过 罚 相 当 是 指 在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方 面 ,

10、都 要 根 据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 情 节 、 社 会 危 害 性 的大 小 而 定 , 防 止 畸 轻 畸 重 或 者 一 刀 切 的 行 政 处 罚 现 象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给 予 处 罚 的 幅 度 轻 重 要 与 当 事人 违 法 行 为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程 度 的 大 小 相 符 。 n ( 五 )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原 则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目 的 是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 教 育 公 民自 觉 守 法 , 处 罚 只 是 手 段 , 不 是 目 的 。 因 此 , 税 务 机关 在 实 施 行

11、政 处 罚 时 , 要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正 违 法 行 为 , 对 情 节 轻 微 的 违 法 行 为 也 不 一 定 都 要 实施 处 罚 。n ( 六 ) 监 督 、 制 约 原 则n 对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实 行 两 方 面 的 监 督 制 约 。一 是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的 , 如 对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的 与 处 罚 决定 的 分 开 , 当 场 作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向 所 属 行 政 机 关 备 案等 。 二 是 税 务 机 关 与 其 他 组 织 共 同 的 , 如 决 定 罚 款 的机 关 与 收 缴 的

12、机 构 分 离 。 三 是 税 务 机 关 外 部 的 , 包 括税 务 机 关 系 统 上 下 级 的 和 司 法 的 , 具 体 体 现 主 要 是 税务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 n ( 七 ) 一 事 不 二 罚 原 则n 一 事 不 二 罚 原 则 是 行 政 处 罚 法 首 次 确 立 的 一 项 重 要责 任 制 度 , 其 基 本 内 容 是 指 :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同 一 个违 法 行 为 , 不 得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同 一 依 据 给 予 两 个 ( 次 )以 上 的 处 罚 。 n 如 当 事 人 有 伪 造 或 者 出 售 的 增 值

13、税 专 用 发 票 , 根 据 修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的 规 定 , 公 安 机 关 可处 15日 以 下 拘 留 , 5000元 以 下 罚 款 。 同 时 , 根 据 国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可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且 可 并 处 1万 5万 元 的 罚 款 。n 具 体 操 作 应 当 是 : 如 果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了 处 15日 以 下 拘留 , 5000元 以 下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税 务 机 关 就 不 能 再对 当 事 人 进 行 罚 款 了 ,

14、 但 可 以 对 当 事 人 继 续 实 施 没 收非 法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 反 之 亦 然 。 如 果 税 务 机 关 已 没收 非 法 所 得 且 并 处 1万 5万 元 的 罚 款 , 公 安 机 关 就 不能 再 罚 款 了 , 但 可 以 继 续 实 施 行 政 拘 留 。 三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设 定 和 种 类 n ( 一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设 定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设 定 是 指 由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通 过 一 定形 式 首 次 独 立 规 定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行 为 规范 ,

15、并 规 定 违 反 该 行 为 规 范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 现 行 我国 税 收 法 制 的 原 则 是 税 法 统 一 、 税 权 集 中 。 税 收 的 立法 权 主 要 集 中 在 中 央 。n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可 以 通 过 法 律的 形 式 设 定 各 种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n 2、 国 务 院 可 以 通 过 行 政 法 规 的 形 式 设 定 除 限 制 人 身自 由 以 外 的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 n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作 为 国 务 院 的 直 属 机 构 , 经 过 国 务院 授 权

16、, 可 以 通 过 规 章 的 形 式 设 定 警 告 和 罚 款 。 税 务 行 政 规 章 对 非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设 定 罚 款不 得 超 过 1000元 ; 对 非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有 违法 所 得 的 , 设 定 罚 款 不 得 超 过 违 法 所 得 的 3倍 , 但 最高 不 得 超 过 3万 元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设 定 罚 款 不 得超 过 及 万 元 ; 超 过 限 额 的 ,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n ( 二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n ( 1) 罚 款 ;n ( 2) 没

17、 收 非 法 所 得 ;n ( 3) 停 止 出 口 退 税 权n ( 4) 停 止 发 票 使 用 权 四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是 指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施 者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是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职 权 的 各 级 税 务机 关 , 由 当 事 人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n 这 一 原 则 由 以 下 几 层 意 思 构 成 :n 一 是 从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地 域 管 辖 来 看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实 行 行 为 发 生

18、 地 管 辖 原 则 。 只 有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发 生地 的 税 务 机 关 才 有 权 对 当 事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其 他 地方 的 税 务 机 关 则 无 权 实 施 。n 二 是 从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级 别 管 辖 来 看 , 必 须 是 县 以 上的 税 务 机 关 ( 法 律 特 别 授 权 的 税 务 所 除 外 ) 。 n 三 是 从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的 职 能 要 求 来 看 , 必 须 有 税务 行 政 处 罚 权 。 五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简 易 程 序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简 易 程 序 是

19、 指 税 务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对 于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违 反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秩 序的 行 为 , 当 场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 n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条 件 , 一 是 案 情 简 单 、 事 实 清 楚 、 违法 后 果 比 较 轻 微 且 有 法 定 依 据 应 当 给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为 ; 二 是 给 予 的 处 罚 较 轻 , 仅 适 用 于 对 公 民 处 以 50元以 下 和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下 罚 款 创 违法 案

20、件 。 n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 税 务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税 务 行政 处 罚 决 定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n 1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税 务 检 查 证 或 者 其 他 税 务 行 政执 法 身 份 证 件 ;n 2 告 知 当 事 人 受 到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事 实 、依 据 和 陈 述 申 辩 权 ;n 3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意 见 ;n 4 填 写 具 有 预 定 格 式 、 编 有 号 码 的 税 务 行 政 处罚 决 定 书 , 并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21、决 定 书应 当 包 括 :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 编 码 ; 当 事 人 姓 名( 名 称 ) 、 住 址 等 ;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事 实 、 依 据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 罚 款 数 额 ;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处罚 决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 罚 款 代 收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缴 纳 罚 款 期 限 。 当 事 人 逾 期 缴 纳 罚 款 是 否 加处 罚 款 ; 当 事 人 不 服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复 议 权 和 起诉 权 ; ( 11) 税 务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六 、 税 务 行

22、 政 处 罚 的 一 般 程 序 n 除 了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税 务 违 法 案 件 外 , 对 于 其 他 违 法案 件 , 税 务 机 关 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都 要 经 过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 告 知 与 听 取 意 见 ( 有 的 案 件 还 要 举 行 听证 ) 、 审 查 、 决 定 、 执 行 程 序 。n 适 用 一 般 程 序 的 案 件 一 般 是 情 节 比 较 复 杂 、 处 罚 比 较重 的 案 件 。 n ( ) 立 案 与 调 查 程 序n 立 案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通 过 行 政 管 理 或 者 社 会公 众 的 举

23、报 发 现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再 经 过计 算 机 或 者 人 工 归 类 对 采 集 的 案 源 进 行 选 案 ,确 定 具 体 的 调 查 对 象 。n 调 查 是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行 政 违 法 案 件 过 程 中的 法 定 必 经 程 序 。 调 查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当 事 人发 生 的 违 法 行 为 经 过 检 查 、 勘 验 、 鉴 定 等 手段 获 取 证 据 , 查 清 事 实 的 过 程 , 为 正 确 适 用法 律 规 范 提 供 坚 实 的 事 实 根 据 。 n ( 二 ) 告 知 与 听 证 程 序 n 税 务 机 关 在 对 当

24、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终 结 以 后 , 必 须及 时 以 税 务 机 关 的 名 义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税 务 行 政 处 罚告 知 书 , 告 知 当 事 人 查 处 情 况 。n 告 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n 经 调 查 取 证 获 取 的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事 实 证 据 ;n 当 事 人 行 为 所 触 犯 的 法 律 规 范 ;n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律 规 范 ;n 拟 给 当 事 人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 幅 度 范 围 、 标 准 ;n 当 事 人 应 当 享 有 的 各 项 权

25、 利 , 如 陈 述 申 辩 权 、 符 合听 证 条 件 的 听 证 权 等 。 n 听 证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在 对 当 事 人 某 些 违 法 行 为作 出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按 照 一 定 形 式 听 取 调 查人 员 和 当 事 人 意 见 的 程 序 , 使 作 出 的 行 政 决定 更 加 公 正 、 合 理 的 程 序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的 范 围 是 对 公 民 作 出 2 000元 以 上 或 者 对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作 出 1万 元 以 上罚 款 的 案 件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主 持 人 应 由 税 务

26、机 关 内 设的 非 本 案 调 查 机 构 的 人 员 ( 如 法 制 机 构 工 作人 员 ) 担 任 。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程 序 n 1 凡 属 听 证 范 围 的 案 件 , 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应当 首 先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告 知 书 此 告知 当 事 人 已 经 查 明 的 违 法 事 实 、 证 据 、 处 罚 的 法 律 依据 和 拟 给 予 的 处 罚 , 并 告 知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n 2 要 求 听 证 的 当 事 人 , 应 当 在 收 到 税 务 行 政 处 罚事

27、 项 告 知 书 后 3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逾 期 不 提 出 的 ,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n 3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在 当 事 人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后 的 15日 内举 行 听 证 , 并 在 举 行 听 证 的 7目 前 将 税 务 行 政 处 罚听 证 通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 通 知 当 事 人 举 行 听 证 的 时间 、 地 点 、 主 持 人 的 情 况 ; n 4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不 公开 听 证 的 外 , 对 于 公 开 听 证 的 案

28、 件 , 应 当 先 期 公 告 案情 和 听 证 的 时 间 、 地 点 并 允 许 公 众 旁 听 ;n 5 听 证 会 开 始 时 , 主 持 人 应 当 首 先 声 明 并 出 示 税 务机 关 负 责 人 授 权 主 持 听 证 的 决 定 , 然 后 查 明 当 事 人 或其 代 理 人 、 调 查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是 否 到 场 , 宣 布 案 由和 听 证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关 的 权 利 义务 , 记 录 员 宣 读 听 证 会 纪 律 ;n 6 听 证 会 开 始 后 , 先 由 调 查 人 员 就 当 事 人 的 违

29、法 行为 进 行 指 控 , 并 出 示 事 实 证 据 材 料 , 提 出 处 罚 建 议 ,再 由 当 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就 所 指 控 的 事 实 及 相 关 问 题 进行 申 辩 和 质 证 , 然 后 控 辩 双 方 辩 论 ; 辩 论 终 结 , 当 事人 进 行 最 后 陈 述 ; n 7 听 证 的 全 部 活 动 , 应 当 由 记 录 员 制 作 笔 录 并 交 当事 人 阅 核 、 签 章 ;n 8 完 成 听 证 任 务 或 有 听 证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主 持 人宣 布 终 止 听 证 。 n ( 三 ) 调 查 与 审 查 分 开 n 税 务

30、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查 处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查 案 的 不 审 案 ,审 案 的 不 处 理 , 实 行 查 、 审 、 处 三 分 离 。n 对 税 务 违 法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 由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设 立 的 调查 机 构 ( 如 稽 查 、 管 理 、 检 查 机 构 ) 负 责 。n 调 查 机 构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后 ,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的 , 应 及 时 提 出 处 罚 建 议 , 以 税 务 机 关 的 名 义 制 作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告 知 书 n 对 税 务 违 法 案 件 的 审 查 由 税

31、务 机 关 内 部 设 立 的 比 较 超脱 的 机 构 ( 如 法 制 机 构 ) 负 责 。 n ( 四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n 审 查 机 构 作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制 作 以 下 处 理 决 定 书 再 报 税 务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发 :n 1 有 应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 根 据 情 节 轻重 及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处 罚 ;n 2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不予 行 政 处 罚 ;n 3

32、违 法 事 实 不 能 成 立 , 不 得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n 4 违 法 行 为 已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七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n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后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送 达 当 事 人 执 行 。n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是 指 履 行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 的 活 动 。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 应 当 在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予 以 履 行 。 当

33、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不 申 请 复 议 又 不 起 诉 , 并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又 履 行 的 , 税 务 机 关可 以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n 税 务 机 关 对 当 事 人 作 出 罚 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收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缴 纳 罚 款 , 到 期 不 缴 纳 的 , 税务 机 关 可 以 对 当 事 人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 处 罚 款 。 第 二 节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一 、 税 务 行 政 在 议 的 概 念 和 特 点n 行 政 复 议 ,

34、是 指 行 政 相 对 人 认 为 行 政 主 体 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依 法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出复 查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申 请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依 照 法 定程 序 对 被 申 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 适 当 性 审 查 ,并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n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 是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的 一 个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具 体 是 指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 纳 税 担 保人 等 税 务 当 事

35、 人 或 其 他 行 政 相 对 人 认 为 税 务 机 关 及 其工 作 人 员 作 出 的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向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或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复 查 该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申 请 , 由 复 议 机 关 对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裁 决 的 制 度 和 活 动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特 点 如 下 : 1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是 由 有 复 议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主 持 的 裁 决活 动 。 能 够 行 使 税 务

36、行 政 复 议 权 的 机 关 主 要 是 上 一 级 税 务机 关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2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以 申 请 人 不 服 税 务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作 出 的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为 前 提 。 3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因 不 服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申请 而 发 生 。 当 事 人 提 出 申 请 是 引 起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的 前 提 条 件 。“ 不 告 不 理 ” 的 原 则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 4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不 仅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37、为 的 合 法 性 , 而 且还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适 当 性 。 这 一 特 征 使 行 政 复 议 与 以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为原 则 的 行 政 诉 讼 区 别 开 来 。5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在 与 行 政 诉 讼 衔 接 方 面 也 有 自 己 的 特 点 对 于 多 数 行 政 争 议 来 讲 , 行 政 相 对 人 既 可 以 向 复 议 机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讼 , 通 过 哪 种 方 式 , 由 相 对 人 自 由 选 择 。 税 务 行 政 复议 则 不

38、同 , 按 照 征 管 法 和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因 征 税 及 滞 纳 金 问 题 引 起 的 争 议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是 税 务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前 置 程 序 , 未 经 复 议 , 行 政 相对 人 不 能 向 法 院 起 诉 。 对 其 他 税 务 争 议 , 如 因 处 罚 、保 全 措 施 及 强 制 执 行 等 引 起 的 争 议 , 行 政 相 对 人 才 可以 选 择 适 用 复 议 或 诉 讼 程 序 。 二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n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受 案 范 围 , 是 指 行 政 相 对

39、人 对 哪 些 税 务争 议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n 行 政 复 议 法 将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扩 大 到 全 部 具 体 行政 行 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制 定 新 的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规则 时 , 考 虑 到 了 这 一 变 化 , 在 受 案 范 围 的 规 定 上 ,除 扩 大 列 举 了 申 请 人 对 哪 些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可 申 请复 议 外 , 还 以 概 括 方 式 规 定 , 申 请 人 对 税 务 机 关 及 其工 作 人 员 作 出 的 全 部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都 可 申 请 复 议

40、。具 体 规 定 为 :n l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征 税 行 为 :n ( 1) 征 收 税 款 , 加 收 滞 纳 金 。 n ( 2) 扣 缴 义 务 人 、 受 税 务 机 关 委 托 征 收 的 单 位 作出 的 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行 为 。 n 2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责 令 纳 税 人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行 为 。n 3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n ( 1) 书 面 通 知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率 融 机 构 暂 停 支 付存 款 ;n ( 2) 扣 押 、 查 封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41、其 他 财 产 。n 4 税 务 机 关 未 及 时 解 除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使 纳 税人 等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行 为 。n 5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n ( 1) 书 面 通 知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从 其 存 款中 扣 缴 税 款 ;n ( 2) 拍 卖 扣 押 、 查 封 的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 n 6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n ( l) 罚 款 ( 包 括 逾 期 交 纳 罚 款 的 加 罚 行 为 ) ;n ( 2) 没 收

42、非 法 所 得 ;n ( 3) 停 止 出 口 退 税 权 。 7 税 务 机 关 不 予 依 法 办 理 或 答 复 的 行 为 ( l) 不 予 审 批 减 免 税 或 出 口 退 税 ;n ( 2) 不 予 抵 扣 税 款 ;n ( 3) 不 予 退 还 税 款 ;n ( 4) 不 予 颁 发 税 务 登 记 证 、 发 售 发 票 ;n ( 5) 不 予 开 具 完 税 凭 证 和 出 具 票 据 ;n ( 6) 不 予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n ( 7) 不 予 核 准 延 期 申 报 、 批 准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 n 8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43、的 取 消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行为 。n 9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通 知 出 境 管 理 机 关 阻 止 出 境 行 为 。n 10 税 务 机 奖 作 出 的 其 他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三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管 辖 n 行 政 复 议 管 辖 , 是 指 哪 一 类 行 政 争 议 应 由 哪 一 个 或 哪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复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的 权 限 划 分 , 以 此来 确 定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 。 行 政 复 议 法 有 关 复 议 管

44、辖 的 规 定 , 一 方 面 明 确 了具 体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管 辖 机 关 。 另 一 方 面 又 指 导 着 申请 人 向 哪 个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 n 1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12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税 务行 政 复 议 规 则 规 定 , 对 省 级 以 下 各 级 国 税 机 关 作 出的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向 其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申请 复 议 ; 对 省 级 国 税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申 请 复 议 。n 2

45、由 于 地 税 机 关 实 行 省 以 下 垂 直 管 理 体 制 , 因此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规 则 规 定 , 对 省 级 以 下 各 级 地税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上一 级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 对 省 级 地 税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既 可 以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申 请复 议 ,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 由 申 请 人 选择 。n 3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申

46、 请人 首 先 必 须 向 税 务 总 局 申 请 复 议 。 对 税 务 总 局 复 议 决定 不 服 , 申 请 人 既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也 可 以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 国 务 院 的 裁 决 为 最 终 裁 决 。 四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n 申 请 是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的 第 一 个 环 节 , 是 税 务 行 政复 议 制 度 的 启 动 器 。n 为 方 便 申 请 人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 行 政 复 议 法 简 化 了复 议 申 请 程 序 , 延 长 了 复 议 申 请 期 限 , 取 消 了 复 议 申请 的 某 些 限 制 。 具 体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增 加了 复 议 申 请 的 方 式 。 申 请 人 既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复 议 , 也可 以 口 头 申 请 复 议 , 且 在 书 面 申 请 时 取 消 了 严 格 的 内容 限 制 。 二 是 将 复 议 申 请 时 间 从 15回 延 长 到 60日 , 更方 便 申 请 人 。 三 是 明 确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不 得 收 费 。 四 是放 松 了 对 申 请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要 求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