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各部门规范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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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1)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2)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3)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4)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1)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2)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

2、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3)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4)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5)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6)各种会计结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两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7)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

3、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8)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第四条附则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四)财务盘点管理规范化范本第一条目的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盘点范围(1)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2)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3)财产盘

4、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后O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第三条盘点方式(1)年中、年终盘点D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3)月份检查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

5、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第四条人员的指派与职责(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2)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3)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4)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5)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6)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7)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

6、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8)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1)盘点编组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2)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

7、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3)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1)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

8、,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第七条不定期抽点(1)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2)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3)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

9、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第八条盘点报告(1)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3)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1)现金、银行

10、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4)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

11、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第十条存货盘点(1)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2)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1)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3)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第十二条注意事项(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

12、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以代理人顶职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3)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6)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7)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8)盘

13、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第十三条盘点工作奖惩(1)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2)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第十四条账载错误处理(1)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2)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第十五条赔偿处理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I)对

14、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第十六条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五)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化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1)购销合同;(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4)货物运输合同;(5)供水、电、气合同;(6)仓贮合同;(7)财产租赁合同;(8)借款融资合同;(9)保险合同;(IO)技术贸易合同;(三)其他各类经济合同。第三条公司

15、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6)草案交上级主管

16、。(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六条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第九条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

17、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第十六条合同事务

18、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七)经济管理制度规范化范本1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合同管理有序、

19、成本控制有效、资金使用合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经济管理工作是以对公司的经济工作过程中实施有效管理。控制和监督为目的,由经济管理部具体实施。2 .工程招投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的选择,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进行,任何招标须有3个以上施工单位(供应厂家)参加竞、议标。第四条组织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时,公司成立招标小组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总工及经管部、财务部、开发部、工程部、材料设备部等部门经理组成;其他项目招标时,可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及重要和复杂程度,由公司领导临时任命招标小组领导成员招标工作。由该小组拟定招标工作计

20、划,组织招标工作成员实施,并对招标工作质量负全责,直至招标工作结束。第五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责任招标管理部对编制招标工作计划、起草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及主要经济条款和合同谈判负责;开发部负责办理有头招标手续;工程部、材料设备对施工组织、材料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施工及供应能力等技术要求负责,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考查及确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负责。有关部门具体职能按工作计划执行。第六条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公司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执行。其他项目的招标参照该办法执行。3 .经济合同第七条公司所有的建设开发经济行为均须以经济合同为前提进行操作。前期开发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及总包管理范

21、围内的“分包事项”在取费、工期、付款方式等方面视合同管理。第八条预算编审人员对工程计算、材料分析、定额套用、费率计取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编审误差率要严格控制在2%以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形成误差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九条编审人员编制出预算表,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正、副总经理审核签署无异后,报法人代表同意后生效执行。第十条材料设备的报价及支出均需由经济管理部预算审核并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其他经济开支均列入经济管理部的审核范围,并按程序逐级审批比管理部对各项经济预算设立台账,如有超出应作出超预算分析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得到批准,据以调整。4 .项目建设用款审核第十二条建设用款

22、指前后配套用款、缴纳的各项费用、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其用款由相关承办部门根据用款内容,做用款申请单(申请单附后,用款申请人、用款部门经理签署)报以济管理部专职审核人员根据政策缴费依据、缴费率、已完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抽测等,比照合同付款方式进行审核。第十三条经济管理部审核后,编制资金用款表或专项用款申请单,财务部经理、正副总经理审批签署无异后、报法人代表同意后执行。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对所申请用款对应的工程形象进度的实完工程量、材料实际需用量及前期和后配套用款事项等的真实性负责。经管部对付款事项中取费率、单价、总价等事项的核定负责。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经理必须依据法人代表的签署意见及总经理据法人代表

23、的用款支付授权,予以支付。5 .现场签证事项审核第十六条工程施工急需安排的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设计的分项,可采用工程联系单形式作为合同的补充据此结算。第十七条工程联系单均应有签证事项、工作量、计算单、合价等项,属设计变更事项还需有草图、设计洽商及估、预算书,经签证提报人、工程部经理(属设计变更由总工签署)签署意见后报经济管理部审核。第十八条签证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按现场专业承办人-一工程部经理一一经济管理部经理一一正、副总经理的审核程序办理,方可纳入决算依据。第十九条超过20000元以上的签证事项,应采用补充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对于现场签证的增减工作量,工程部对设计变更及现场施工工作量的变化及材料用量的变更所发生的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经管部对所提报的增减内容的实际工作量、单价、总价的核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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