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养老机构老人伤害事故.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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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PANY NAME 事 故 类 型跌 倒 ( 常 发 型 )坠 床走 失噎 食烫 伤自 杀 或 自 残 他 杀 或 他 伤事 物 中 毒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压 疮 老 人 自 理 程 度自 理 老 人 ( 三 级 护 理 ) :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自 理 , 不 依赖 他 人 护 理介 助 老 人 ( 二 级 护 理 ) : 需 要 依 赖 扶 手 、 拐 杖 、 轮椅 和 升 降 等 设 施 帮 助介 护 老 人 ( 一 级 护 理 ) : 日 常 行 为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事 故 高 发 原 因1、 老 年 人 患 病 率 高 导 致 事 故 风 险 增 大2、 养

2、老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供 给 不 足 3、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存 在 漏 洞 4、 养 老 机 构 健 康 评 估 体 系 不 完 善5、 风 险 管 理 的 投 入 少 案 例 1: 老 人 院 外 出 意 外 , 谁 之 过 ?原 告 : 郭 某 ( 系 死 亡 老 人 刘 某 之 子 )被 告 : 天 津 市 某 养 老 机 构2009年 8月 2日 , 刘 某 作 为 住 养 人 、 原 告 郭 某 作 为 托 养 人 、 被 告 作 为 养 老 机 构 三 方 签 订 了 天津 市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协 议 书 , 交 纳 了 入 住 押 金 2000元 。该 协

3、议 书 约 定 :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法 维 护 住 养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养 老 机 构 应 保 证 院 内 设 施 安 全 , 为住 养 人 提 供 安 全 、 舒 适 的 生 活 条 件 。 对 因 工 作 人 员 失 职 造 成 的 责 任 事 故 负 责 。 养 老 机 构 对 有自 理 能 力 的 住 养 人 外 出 , 应 在 入 住 时 与 住 养 人 或 托 养 人 签 订 书 面 认 可 书 , 建 立 外 出 登 记 制 度。 住 养 人 在 外 出 期 间 发 生 一 切 问 题 , 养 老 机 构 不 承 担 责 任 ; 住 养 人 如 需 外 出 ,

4、 应 严 格 遵 守 出入 院 制 度 , 外 出 期 间 要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上 述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 原 告 之 母 刘 某 遂 入 住 被 告 处 , 系 自 理 型 住 养 人 。 四 年 多 来 , 刘 某 身 体 基 本 健 康 、 神 志 清 楚 、 行 动 自 如 , 与 被 告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住 养 人 关 系 融 洽 , 时 常 经 报 告 后 , 到 养 老 机 构 外 活 动 或 购 物 等 。 2013年 7月 29日 上 午 9时 许 , 住 养 人 刘 某 经 被 告 服 务 员 同 意 到 养 老 机 构

5、 外 自 行 活 动 , 约 11时 许, 被 告 见 住 养 人 刘 某 外 出 未 归 , 便 与 托 养 人 即 原 告 郭 某 电 话 联 系 打 听 住 养 人 是 否 回 家 。 原 告郭 某 于 中 午 12时 许 来 到 被 告 处 , 原 、 被 告 先 是 共 同 寻 找 , 未 果 后 于 中 午 1时 许 到 管 界 公 安 派 出所 报 警 , 被 告 又 拨 打 110报 警 。 约 在 10分 钟 后 接 到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告 , 称 住 养 人 刘 某 约 9时 30分左 右 , 在 距 养 老 机 构 相 对 不 远 处 的 河 北 区 北 洋 桥

6、附 近 溺 水 死 亡 。事 后 , 原 告 认 为 被 告 对 刘 某 溺 水 死 亡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 曾 多 次 找 被 告 协 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问题 , 但 未 有 结 果 。 因 此 , 原 告 起 诉 本 院 , 要 求 被 告 偿 付 刘 某 死 亡 赔 偿 金 148130元 、 丧 葬 费23232元 、 医 院 抢 救 费 1726.87元 、 共 计 173088.87元 ; 赔 偿 精 神 抚 慰 金 30000元 等 。 审 理 中, 被 告 以 其 辩 称 对 三 原 告 之 诉 请 不 予 认 可 , 认 为 应 当 驳 回 其 诉

7、讼 请 求 。 问 题1.养 老 机 构 是 否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2.制 度 与 法 律 有 冲 突 , 应 如 何 处 理 ? 离 院 期 间 伤 害 事 故 , 养 老 机 构 是 否 要 担 责 ?一 、 养 老 机 构 是 否 履 行 了 外 出 登 记 手 续为 规 范 老 年 人 离 院 工 作 , 大 多 数 养 老 机 构 均 对 老 年 人 离 院 设 置 了 登 记 或 审 批 手 续 。 在 本 案 中 , 三 方 签 订的 养 老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 “ 养 老 机 构 对 有 自 理 能 力 的 住 养 人 外 出 , 应 在 入 住 时

8、 与 住 养 人 或 托 养 人 签订 书 面 认 可 书 , 建 立 外 出 登 记 制 度 ” 。 在 本 次 刘 某 外 出 过 程 中 , 养 老 机 构 并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登记 手 续 , 而 是 口 头 同 意 了 刘 某 外 出 。 这 种 情 况 下 , 养 老 机 构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外 出 登 记 制 度 :供 养 对 象 外 出 必 须 向 院 方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自 理 老 人 请 假 外 出 , 必 须 经 值 班 服 务 员 签 提 意 见 、 当 班 领 导 批准 , 院 方 与 其 亲 属

9、 须 保 持 电 话 联 系 , 确 保 双 方 掌 握 老 人 离 院 、 到 达 和 返 院 时 间 , 必 要 时 请 其 亲 属 接 送 。( 节 选 ) 认 定 养 老 机 构 是 否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需 要 按 照 我 国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合 同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根 据 合 同 的 性 质 、 目 的 和 交 易 习惯 履 行 通 知 、 协 助 、 保 密 等 义 务 。在 本 案 中 ,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双 方 多 年 来 达 成 的 默 契 , 刘 某 外 出 经 被

10、告 工 作 人 员 口 头 允 许 即 可 ,且 住 养 人 刘 某 溺 水 死 亡 并 非 被 告 不 登 记 所 致 , 非 属 被 告 责 任 事 故 , 不 构 成 违 约 。二 、 养 老 机 构 履 行 合 同 附 随 义 务养 老 机 构 收 住 老 年 人 , 负 有 管 理 、 保 障 老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义 务 。 无 论 是 老 年 人 是 否 具 有 完 全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无 论 老 年 人 外 出 是 否 履 行 正 常 的 登 记 手 续 , 养 老 机 构 均 应 当 加 强 管 理 , 均 应当 履 行 “ 及 时 发 现 、 及 时 通

11、 知 、 合 理 协 助 ” 的 合 同 附 随 义 务 。 判 决基 于 以 上 分 析 , 法 院 最 终 认 定 , 此 次 事 故 非 属 被 告 责 任 事 故 , 被 告 不 构 成 违 约 , 驳 回 了 原 告的 诉 讼 请 求 。 案 例 2男 性 老 人 , 年 龄 83, 于 2001年 10月 入 院 , 根 据 上 海 市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和 服 务 基 本 标 准 , 将该 老 人 定 为 二 级 护 理 , 但 由 于 该 老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比 较 困 难 , 基 于 老 人 身 体 状 况 还 可 以 的 原 由, 家 属 恳 求 院 方 按

12、照 三 级 护 理 标 准 收 住 ,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 养 老 院 因 家 属 的 请求 签 订 了 补 充 协 议 , 同 意 按 “ 三 级 ” 护 理 标 准 收 养 ,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入 院 手 续 , 同 时 , 让 家 属传 阅 了 上 海 市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和 服 务 基 本 标 准 中 三 级 护 理 的 相 关 内 容 , 并 签 字 入 档 。 为 了安 全 起 见 , 老 人 被 安 排 在 大 房 间 (该 房 间 有 一 个 专 门 的 护 理 员 )。2001年 11月 , 该 老 人 家 属 提 出 ,

13、将 老 人 调 换 到 二 楼 三 人 房 间 , 理 由 是 大 房 间 人 太 多 , 当 时 院方 感 觉 到 这 个 老 人 不 适 合 住 楼 上 , 理 由 是 老 人 年 纪 大 , 上 下 楼 梯 不 方 便 且 容 易 摔 倒 , 而 且 ,无 专 门 的 护 理 员 (二 楼 的 老 人 身 体 状 况 都 较 好 ), 照 顾 该 老 人 的 程 度 不 如 楼 下 , 由 于 家 属 的 坚 持,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 院 方 为 此 与 家 属 又 一 次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将 老 伯 换 至 二 楼 三 人 房 间 。

14、 案 例 2某 日 的 晚 上 , 老 人 们 用 过 晚 餐 后 , 该 区 域 的 护 理 员 在 料 理 其 他 老 人 洗 漱 时 , 顺 便 帮 司 老 伯 打好 洗 脚 水 , 放 在 老 人 平 日 习 惯 的 地 方 , 该 老 人 想 把 脚 盆 放 到 床 边 , 没 想 到 端 起 脚 盆 转 身 时 ,摔 倒 在 地 , 经 医 院 X光 片 检 查 , 诊 断 为 股 骨 颈 骨 折 , 医 院 建 议 手 术 , 用 进 口 的 人 工 股 骨 头 进 行置 换 , 家 属 采 纳 了 医 生 的 建 议 , 手 术 后 家 属 拿 着 1万 多 元 的 医 疗 费

15、 用 发 票 要 求 院 方 承 担 , 理 由是 老 人 在 养 老 院 里 发 生 意 外 , 都 应 由 养 老 院 负 责 。问 题 : 1.因 家 属 的 要 求 降 低 老 人 护 理 等 级 而 发 生 意 外 , 养 老 院 是 否 有 责 任 ? 2.请 问 这 些 补 充 协 议 有 效 吗 ? 3.实 际 生 活 中 , 还 有 哪 些 补 充 协 议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呢 ? 分 析为 了 老 人 安 全 , 入 院 老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市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服 务 基 本 标 准 。养 老 机 构 对 老 人 家 属 提 出 的 要 求

16、 , 应 首 先 考 虑 能 否 保 障 老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 不 尽 合 理 的 要 做 好解 释 , 以 取 得 谅 解 。 本 案 例 中 , 家 属 二 次 提 出 不 合 适 的 要 求 , 院 方 最 后 都 予 以 采 纳 , 虽 然 采取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方 式 用 于 规 避 院 方 的 责 任 风 险 , 但 最 终 不 能 规 避 的 是 保 障 老 人 生 命 安 全 的 风险 。 为 此 , 养 老 机 构 切 不 可 为 了 满 足 家 属 要 求 而 不 顾 老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 用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的 方式 来 规 避 机 构

17、 的 责 任 。 因 为 即 便 有 补 充 协 议 , 类 似 情 况 的 发 生 , 还 是 由 机 构 与 家 属 责 任 分 担。养 老 院 虽 使 用 的 入 院 协 议 公 正 , 告 知 明 确 , 事 发 后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家 属 , 但 存 有 末 坚 持 原 则 按标 准 评 估 老 人 护 理 等 级 的 错 误 , 应 承 担 部 分 责 任 。 案 例 370岁 的 刘 某 因 智 力 障 碍 痴 呆 , 缺 乏 判 断 是 非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子 女 为 使 其 生 活 更 有 保 障 、 更有 规 律 , 于 2010年 1月 , 将 其

18、 送 至 一 家 养 老 院 托 养 。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照 料 其 饮 食 起居 等 日 常 生 活 。 次 月 9日 中 午 , 刘 某 需 到 屋 外 30米 处 上 厕 所 , 在 此 过 程 中 没 有 养 老 院 工 作 人 员陪 同 搀 扶 。期 间 , 刘 某 在 上 台 阶 时 不 慎 摔 倒 , 造 成 腰 椎 一 椎 体 粉 碎 性 骨 折 , 构 成 九 级 伤 残 , 用 去 医 疗 费用 38000余 元 。 后 因 养 老 院 以 刘 某 摔 倒 是 其 自 身 行 为 所 致 为 由 拒 绝 赔 偿 而 诉 讼 。问 : 养 老 机

19、构 做 法 有 无 不 当 之 处 ? 法 律 角 度 分 析第 一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第 5条 规 定 : 精 神 病 人 ( 包 括 痴 呆 症 人 ) 如 果 没 有 判 断 能 力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不 知 其 行 为 后 果 的 , 可 以 认定 为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人 。 刘 某 由 于 智 力 障 碍 痴 呆 , 缺 乏 判 断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而 当 属 不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人 , 因 而 需 人 监 护 。 意 见 第 22

20、条 还 规 定 : 监 护 人 可 以 将 监 护 职 责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委 托 给 他 人 。 刘 某 子 女 将 刘某 交 养 老 院 托 养 , 是 监 护 责 任 转 移 即 委 托 监 护 , 养 老 院 因 而 成 为 刘 某 在 养 老 院 期 间 的 监 护 人。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监 护 人 应 当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保 护 被 监 护 人 的 人 身 、 财 产 及 其他 合 法 权 益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护理 人 员

21、明 知 刘 某 状 况 , 也 明 知 自 身 提 供 服 务 的 性 质 , 却 让 刘 某 自 行 上 厕 所 , 而 没 有 陪 同 , 不 仅 违 约 且 存 在 过 错 , 属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第 二 , 从 合 同 的 角 度 上 看 ,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格 式 条 款 是 当 事 人 为 了 重 复 使 用 而预 先 拟 定 , 并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未 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款 。 本 案 中 双 方 签 订 的 入 住 协 议 明 显 具 备格 式 条 款 的 特 征 ; 该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提 供 格

22、式 条 款 一 方 免 除 其 责 任 、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 排 除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 , 该 条 款 无 效 。 而 根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入 住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 养 老 院 的 目 的 正 是 免除 自 身 责 任 、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 养 老 机 构 方 面 :1.从 养 老 机 构 的 硬 件 角 度 , 养 老 机 构 首 先 应 保 证 硬 件 设 施 合 格 , 符 合 老 年 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 注 意 所 有 建 筑 设 计 细 节 , 例 如 , 寓 所 、 房 间 尽 量 减 少 障 碍 , 不 要 有 高

23、 门 槛 , 楼 道 要 安 置扶 手 。2.目 前 , 还 没 有 一 部 以 养 老 机 构 与 入 住 老 人 关 系 作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专 门 法 律 或 法 规 , 所 以 在 目前 相 关 法 律 不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 养 老 机 构 尽 量 制 定 详 细 、 合 理 的 协 议 书 及 相 关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细 化 合 同 条 款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严 格 约 定 入 住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 合 理 看 护 的 规 定 。3.提 高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为 日 后 可 能 的 纠 纷 诉 讼 做 好

24、准 备 工 作 ,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安 装 摄 像 头 等 设备 , 从 源 头 上 防 范 伤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4.随 着 2014年 2月 关 于 推 进 养 老 机 构 责 任 保 险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出 台 , 养 老 机 构 应 充 分 运 用 保 险 机 制 降 低 运 营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购 买 养 老 机 构 责 任 保 险 。 案 例 4: 养 老 院 大 火 , 民 政 厅 领 导 受 处 分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

25、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安全专干孔繁阳,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电工)翟会廷,承建公寓个体经营者冯春杰等六名被告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 规 速 递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 额计算。 THANK YOUCOMPANY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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