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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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2.31施行日期2006.03.01文号公安部令第85号主题类别治安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 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 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XXX二 00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2、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 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 设备;(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 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3、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 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

4、定处理:(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 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

5、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 具书面凭证。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 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 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6、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 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 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

7、,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 课时的培训。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

8、手段。枪支使用 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 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 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

9、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 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 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 学。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 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

10、保障。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 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 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 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 金总

11、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 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如在九十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 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第五章 监督检查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

12、正常的经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 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

13、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 手续:(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 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

14、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 的,由设区的市级人

15、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 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 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

16、训许可证的;(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和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自行印制。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保安培训许可证XX公保培XXX号名 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培训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变更记载 保安培训许可证(副本)丨

17、项 目丨变更后内容I变更时间丨变更专用章I公保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说明1保安培训许可证是保安培训机构依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 培训类型:理办法规定,开展保安教育培训的凭证。 2保安培训许可证力。正本应放置培训机构主要场所的醒目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批准文号:位置。 3保安培训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有效期: 4凡变更保安培训许可证项目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的内容的,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变更专用章,并换发 发证机关(印章) 正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5保安培训机构注销应交回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保安培 训许可证被发证机关吊销后即自行

18、失效。附件2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I I 姓名或名称I I I申11 I请I 地 址I I I人1 1 I I 联系人I I I1 H1 I I 名 称 I I I I1I I I 地 址I I I保1111I安I 校长(院长)I I 联系电话 I II培1111 I训I法定代表人I I 联系电话 I I I机1111 I构I 师资人数I I专职师资人数 I II I1111 I I培训类型I I 培养规模 I I I I11注册资金 I1I投资类型I1I111I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I111I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1IIII审批人:签字IIIIII(公安机关印章) II 年 月 日 I1 I 省级人

19、民政府公安II I 机关审批意见 I II I审批人:签字 I I I I I I (公安机关印章)I I I年 月 日I 11I附件3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甲方:XX保安学校(学院)。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XX公安局。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XX保安培训学校(学院)是经XX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依法许可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 商订立下述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委托事项1.1甲方将保障金(数额根据情况变化)存于乙方指定的XX银行账户上(账号:XX),委托乙方监 管使用。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保障金;2.2 保障金不足规定数额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六十日内补足。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监管甲方使用该项保障金;32 乙方发现保障金不足规定数额时,应当在七日内告知甲方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文本数量及效力本协议自二 0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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