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全套课件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22919046 上传时间:2021-06-02 格式:PPT 页数:264 大小:51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国有资产管理全套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64页
国有资产管理全套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64页
国有资产管理全套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64页
资源描述:

《国有资产管理全套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全套课件(26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国有资产管理刘玉平 主编 第 一 章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概 论第 一 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概 念第 二 节 国 有 资 产 分 类 第 三 节 中 国 国 有 资 产 的 形 成第 四 节 国 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第 一 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概 念一 、 国 有 资 产 的 定 义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要 素三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一 般 资 产 管 理 的 异 同 一 、 国 有 资 产 的 定 义 ( 一 ) 国 有 资 产 的 定 义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 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定 义 所 谓 国 有 资

2、产 管 理 , 是 指 对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的 各 类 资产 的 经 营 和 使 用 , 进 行 组 织 、 指 挥 、 协 调 、 监 督 和 控 制的 一 系 列 活 动 的 总 称 。 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要 素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 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主 体 即 由 谁 来 代 表 国 家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层 次 还 可 划分 为 产 权 管 理 主 体 ( 或 宏 观 管 理 主 体 ) 和 国 有 资 产 经 济 管 理 主 体 。 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客 体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3、的 客 体 即 为 对 象 , 从 一 般 意 义 上 讲 , 所 有 产 权 归 国 家所 有 的 所 有 资 产 。 3.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目 标 4.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手 段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手 段 主 要 包 括 : 法 律 手 段 、 经 济 手 段 和 行 政 手 段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 三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一 般 资 产 管 理 的 异 同 ( 一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一 般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同 点 1.资 产 价 值 上 的 保 值 增 值 2.在 实 物 形 态 上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4、 性 、 完 整 性 3.资 产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 或 者 效 用 最 大 化 ( 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一 般 资 产 管 理 的 不 同 点 1.国 有 资 产 权 益 代 表 了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2.执 行 政 府 经 济 社 会 政 策 3.主 要 存 在 于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4.国 有 资 产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重 要 经 济 基 石 第 二 节 国 有 资 产 分 类 一 、 按 与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关 系 划 分二 、 按 存 在 的 形 态 划 分三 、 按 管 理 体 制 划 分

5、四 、 按 产 业 划 分五 、 按 存 在 的 部 门 划 分六 、 按 存 在 于 国 内 抑 或 国 外 分 类 一 、 按 与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关 系 划 分(一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指 国 家 作 为 投 资 , 投 入 到 社 会 再 生 产 领 域 ,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 各 类 资 产 。 具 体 表 现 为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 合 资 合 作 企 业 、 股份 制 企 业 中 国 有 股 份 所 代 表 的 各 类 资 产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分类(二 )非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指 机 关 、 团 体 、 部 队 学 校 、

6、 医 院 、 科 研 机 构 所 拥 有 的 各 项国 有 资 产 , 如 房 屋 、 建 筑 物 、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和 各 项 经 费 等。 (三 )资 源 性 国 有 资 产 指 国 家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自 然 资 源 , 如 森 林 、 矿产 、 海 洋 、 河 流 、 荒 山 、 荒 地 等 。 二 、 按 存 在 的 形 态 划 分(一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的 劳 动 资 料 ,如 机 器 设 备 、 厂 房 、 建 筑 物 、 铁 路 、 桥

7、梁 等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分类(二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内 或 长 于 一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内 变 现 或 运 用 的 资产 , 一 般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短 期 投 资 、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存 货等 。 (三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誉 等 。(四 )其 他 资 产 包 括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 银 行 冻 结 存 款 、 冻 结 物 资 、 待 处 理 财 产 等 。 三 、 按 管 理 体 制 划 分(

8、 一 ) 中 央 国 有 资 产 第二节 国有资产分类( 二 ) 地 方 国 有 资 产 四、按产业划分 ( 一 ) 第 一 产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第 一 产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 主 要 是 在 农 业 等 部 门 的 国 有 资 产 。 ( 二 ) 第 二 产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主 要 是 存 在 于 工 业 等 部 门 的 国 有 资 产 。 这 是 我 国 国 有 资 产分 布 量 最 大 的 领 域 。 ( 三 ) 第 三 产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指 分 布 在 商 业 、 金 融 、 公 用 事 业 等 服 务 业 领 域 , 以 及 政 府等 部 门 的 国

9、 有 资 产 。 五 、 按 存 在 的 部 门 划 分( 一 ) 工 业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第二节 国有资产分类( 二 ) 农 业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 四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 五 ) 建 筑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六 ) 企 业 社 会 服 务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 三 ) 商 务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六 、 按 存 在 于 国 内 抑 或 国 外 分 类( 一 ) 国 内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存 在 于 我 国 境 内 的 各 类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 非 经 营 性 国 有资 产 , 以 及 资 源 型 国 有 资 产

10、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分类( 二 ) 境 外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国 有 企 业 开 展 跨 国 经 营 , 在 国 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国 有 资产 , 以 及 我 国 政 府 在 国 外 有 关 机 构 所 拥 有 的 国 有 资 产 。 第 三 节 中 国 国 有 资 产 的 形 成 一 、 革 命 根 据 地 时 期 的 公 营 企 业二 、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 改 造 民 主 资 本 , 建 立 国 营 企 业三 、 财 政 投 资四 、 国 有 企 业 积 累五 、 国 家 依 法 认 定 的 国 有 资 产六 、 外 国 政 府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11、 和 个 人 捐 赠 的 资 产 一 、 革 命 根 据 地 时 期 的 公 营 企 业 建 国 前 , 在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各 个 时 期 的 根 据 地 ,建 立 了 公 营 企 业 , 由 党 政 机 关 和 部 队 经 营 一 些 农 业 、工 业 和 商 业 。 主 要 从 事 军 工 、 被 服 等 军 需 民 用 物 资的 生 产 , 用 于 部 队 前 线 作 战 的 需 要 和 根 据 地 建 设 。这 些 公 营 企 业 的 资 产 , 是 我 国 最 早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性质 的 资 产 , 在 各 个 历 史 时 期 , 为 革 命 战 争 和 根

12、据 地建 设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公 营 企 业 经 营 和 管 理 , 为 建国 后 大 规 模 建 立 国 有 企 业 ,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积 累 了 宝贵 的 经 验 。第三节 中国国有资产的形成 二 、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 改 造 民 族 资 本 , 建 立 国 营 企 业 ( 一 )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 建 立 国 营 企 业 , 掌 握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主 要 是 指 随 着 解 放 战 争 的 胜 利 、 新 中 国 的 成 立 ,没 收 国 民 党 政 府 及 “ 四 大 家 族 ” 的 资 本 为 国 家 所

13、 有 。 通 过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企 业 , 建 立 国 营 企 业 , 国 家 在 建 国 初 就 直 接控 制 了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 为 恢 复 国 民 经 济 ,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以及 进 行 大 规 模 经 济 建 设 奠 定 了 基 础 。 第三节 中国国有资产的形成( 二 ) 改 造 民 族 资 本 ,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经 济 基 础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与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不 同 , 对 民 主 资 本 企 业 实 施 了 利用 、 限 制 和 改 造 的 政 策 , 通 过 赎 买 , 将 其 转 化 为 国

14、 营 企 业 。 三 、 财 政 投 资 国 家 以 各 种 形 式 的 投 资 和 拨 款 所 形 成 的 各 类 资 产 。包 括 国 家 以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 通 过 政 策 性 银 行 贷 款 给 建设 单 位 所 形 成 的 国 有 资 产 以 及 各 部 门 、 单 位 以 财 政 资金 性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所 形 成 的 各 类 财 产 。 这 是 我 国 国 有资 产 形 成 的 主 渠 道 。第三节 中国国有资产的形成四 、 国 有 企 业 积 累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 主 要 指 凭 借 国 有 资产 的 所 有 权 或 出

15、资 权 而 取 得 的 税 后 利 润 、 股 息 、 红 利 、股 权 证 转 让 收 入 、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和 依 法 取 得 的 其他 收 益 , 以 及 用 这 些 收 益 进 行 的 投 资 等 。 这 也 是 目 前国 有 资 产 的 主 要 来 源 。 五 、 国 家 依 法 认 定 的 国 有 资 产 凭 借 国 家 权 力 及 法 律 取 得 的 资 产 。 主 要 包 括 经 法 规 定 的各 类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 ; 税 务 、 工 商 、 海 关 、 公 安 、检 查 、 法 院 等 执 法 机 关 上 缴 的 罚 没 收 入

16、 、 赃 款 及 赃 物 的 拍卖 收 入 等 。 我 国 宪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矿 藏 、 水 流 、 森 林 、山 岭 、 草 原 、 荒 地 、 滩 涂 等 自 然 资 源 , 都 归 国 家 所 有 ; 有法 律 规 定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森 林 、 山 岭 、 草 原 、 荒 地 、 滩 涂等 除 外 。 第 十 条 规 定 , 城 市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第三节 中国国有资产的形成六 、 外 国 政 府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赠 的 资 产 外 国 政 府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赠 的 资 产

17、, 是 指 在国 际 交 往 中 , 外 国 政 府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赠 该 我 国政 府 、 国 有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 这 种 捐 赠 一 般 带 有 友 好援 助 等 性 质 , 数 量 不 多 。 第 四 节 国 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一 、 发 达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二 、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三 、 国 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借 鉴 与 启 示 一 、 发 达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第四节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 三 ) 日 本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二 ) 英 国

18、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四 ) 美 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一 ) 法 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二 、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第四节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 三 ) 新 加 坡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二 ) 巴 西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四 ) 马 来 西 亚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一 ) 印 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三 、 国 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借 鉴 与 启 示第四节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 从 发 达 国 家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资 产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作 用 来 看 ,有 以 下 特 点 : (

19、1) 除 法 国 等 国 家 外 , 企 业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在 国民 经 济 中 所 占 比 重 较 小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便 与 政 府 监 督 管 理 ; ( 2)国 有 企 业 主 要 集 中 社 会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等领 域 , 在 竞 争 性 领 域 国 有 企 业 数 量 较 少 , 具 有 克 服 市 场 失 灵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的 特 点 ; ( 3) 国 有 企 业 在 国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主 要 作 用 在 于 执 行 政 府 政 策

20、, 为 宏 观 经济 管 理 服 务 。 如 利 用 国 有 公 共 企 业 , 实 行 公 共 定 价 , 为 社 会 提供 价 位 充 裕 的 公 共 服 务 ; 为 了 缓 解 失 业 矛 盾 , 政 府 出 资 收 购 濒临 倒 闭 的 私 营 企 业 ; 政 府 投 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 待 成 熟 后 实 行 私营 化 等 等 。( 一 ) 发 达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二 )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从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有 企 业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来 看 , 主要 有 以 下 特 点 : (

21、1) 发 展 中 国 家 尚 未 完 成 工 业 化 、 现 代 化 ,为 了 摆 脱 贫 穷 落 后 的 状 况 , 许 多 国 家 在 工 业 领 域 大 量 投 资 , 形成 大 量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 这 些 国 有 资 产 在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领 域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 2) 政 府 对 国 有 企 业 中 控 制 程 度 高 , 市 场化 程 度 低 , 甚 至 垄 断 经 营 , 影 响 企 业 经 营 与 管 理 的 效 益 , 以 及对 经 济 发 展 的 贡 献 。 ( 3)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似 , 国 有 企 业 在 国 民经

22、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承 担 执 行 政 府 政 策 , 为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服 务的 责 任 。第四节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 复 习 思 考 题2.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要 素 是 什 么 ?4.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一 般 资 产 管 理 有 何 异 同 ?5.发 达 国 家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何 异 同 ?3.国 有 资 产 常 见 的 分 类 有 哪 些 ?1.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哪 些 具 体 环 节 ? 第 二 章 公 共 部 门 经 济 运 行 与国 有 资 产 管 理第 一 节 市 场 失 灵 与 公 共 企 业

23、 运 营第 二 节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布 局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第 三 节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阶 段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第 一 节 市 场 失 灵 与 公 共 企 业 运 营一 、 市 场 失 灵 及 其 主 要 表 现 二 、 政 府 失 灵 及 其 管 理 三 、 公 共 企 业 与 市 场 失 灵 的 调 整 四 、 公 共 企 业 与 公 共 部 门 经 济 运 行 一 、 市 场 失 灵 及 其 主 要 表 现第一节 市场失灵与公共企业运营( 一 ) 市 场 处 于 不 完 全 竞 争 状 态 ( 三 ) 外 部 效 应 ( 四 ) 信 息 的 不 对

24、 称 性 ( 五 ) 市 场 的 不 完 整 性( 六 ) 收 入 公 平 分 配 ( 二 ) 公 共 物 品 ( 七 ) 宏 观 经 济 的 稳 定 与 增 长 二 、 政 府 失 灵 及 其 管 理 第一节 市场失灵与公共企业运营(一 )政 府 决 策 信 息 的 有 限 性 政 府 决 策 信 息 的 有 限 性 , 是 指 政 府 在 调 节 经 济 运 行 、克 服 市 场 失 灵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所 收 集 、 掌 握 信 息 不 足 ,影 响 政 府 决 策 的 及 时 性 、 准 确 性 和 科 学 性 , 政 策 达 不 到预 期 效 果 。 既 包 括 政 府

25、主 观 原 因 所 形 成 的 信 息 有 限 性 ,也 包 括 因 客 观 原 因 产 生 的 信 息 有 限 性 。 (二 )市 场 及 主 体 行 为 控 制 的 有 限 性 市 场 及 主 体 行 为 控 制 的 有 限 性 , 是 指 政 府 在 制 定 、 实 施 有 关经 济 政 策 , 调 节 经 济 运 行 , 实 现 宏 观 经 济 目 标 时 , 企 业 、 个人 等 市 场 主 体 不 一 定 能 够 及 时 做 出 反 应 , 或 者 其 行 为 向 政 府希 望 的 方 向 转 变 , 价 格 波 动 、 生 产 要 素 流 向 等 市 场 形 势 政 府不 能 完

26、 全 控 制 , 致 使 政 府 政 策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 甚 至 失 效 。 第一节 市场失灵与公共企业运营(三 )对 政 府 机 构 控 制 的 有 限 性 对 政 府 机 构 控 制 的 有 限 性 , 是 指 政 府 在 运 用 政 策 工 具 ,干 预 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 , 受 立 法 机 关 与 政 府 关 系 、 以 及 政府 机 构 内 部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关 系 、 政 府 各 部 门 关 系的 制 约 , 政 策 效 果 未 能 如 期 实 现 , 出 现 全 部 或 部 分 失 效的 现 象 。 (四 )政 治 程 序 实

27、施 中 的 有 限 性 政 治 程 序 实 施 中 的 有 限 性 , 是 指 政 府 财 政 收 支 等 重 大决 策 , 需 要 通 过 政 治 程 序 来 解 决 , 涉 及 各 部 门 、 各 地 区 、各 单 位 、 社 会 各 阶 层 及 其 成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 其 结 果 往 往是 相 互 妥 协 以 达 成 协 议 , 政 府 部 门 的 有 关 判 断 、 政 策 主张 不 完 全 能 够 实 现 。 三 、 公 共 企 业 与 市 场 失 灵 的 调 整 ( 一 ) 公 共 企 业 与 公 共 定 价第一节 市场失灵与公共企业运营 1.公 共 定 价 原 理 (

28、 1) 单 一 定 价 法 ( 2) 二 部 定 价 法 ( 3) 高 峰 负 荷 定 价 法 2.公 共 定 价 法 3.公 共 定 价 的 功 能 ( 1) 体 现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社 会 政 策 目 标 ( 2)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 3) 稳 定 市 场 物 价 (二 )利 用 公 共 企 业 为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目 标 服 务第一节 市场失灵与公共企业运营1.公 共 企 业 与 经 济 增 长 经 济 增 长 , 通 常 是 指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一 定 时 期 内 国 民 生 产 总 值或 国 民 收 入 的 增 加 , 可 用 经

29、济 增 长 率 或 增 长 额 来 表 示 。2.公 共 企 业 与 充 分 就 业 充 分 就 业 , 是 指 降 低 失 业 率 , 使 有 工 作 能 力 、 愿 意 工 作 的 劳 动者 找 到 工 作 。3.公 共 企 业 与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 是 指 一 个 国 家 在 一 定 时 期 由 于 对 外 经 济 交 流 和外 交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货 币 收 入 总 额 和 支 出 总 额 的 对 比 关 系 。 四 、 公 共 企 业 与 公 共 部 门 经 济 运 行 第一节 市场失灵与公共企业运营(一 )公 共 物 品 的 公 共 生 产

30、 和 供 给 政 府 对 某 些 不 能 或 不 能 优 先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由 私 人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劳务 , 直 接 通 过 创 办 国 有 企 业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服 务 。(二 )公 共 物 品 的 合 同 承 包 供 给 是 指 政 府 将 国 有 企 业 或 国 有 资 产 承 包 给 私 人 企 业 和 个 人 , 由 其 组织 生 产 经 营 ,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价 格 或 质 量 为 社 会 服 务 , 并 履 行 合 同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三 )公 共 物 品 的 混 合 供 给 是 指 由 国 家 与 私

31、营 企 业 合 股 成 立 股 份 公 司 从 事 公 共 物 品 的 生 产 和供 给 ,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与 私 营 企 业 共 同 承 担 某 些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四 )私 人 物 品 的 公 共 供 给 是 指 政 府 通 过 国 有 企 业 提 供 某 些 私 人 物 品 范 围 的 商 品 和 劳 务 。 第 二 节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布 局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一 、 国 有 资 产 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二 、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重 点 三 、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与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一 、 国 有 资 产 与

32、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 一 ) 我 国 对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 探 索 第二节 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 ) 国 有 经 济 及 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基 本 特 征( 三 ) 国 有 经 济 及 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1.是 巩 固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 重 要 基 石 2.关 系 到 公 有 制 有 效 实 现 形 式 的 发 展 3.关 系 到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完 善 二 、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重

33、点( 一 )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现 状 分 析 1.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尚 未 建 立 2.国 有 经 济 布 局 和 结 构 不 合 理 状 况 尚 未 根 本 改 变第二节 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国有资产管理 ( 二 )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布 局 与 重 点 1.国 家 安 全 行 业 2.自 然 垄 断 行 业 3.提 供 重 要 公 共 物 品 和 服 务 的 行 业 4.重 要 的 资 源 行 业 5.支 柱 产 业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中 的 骨 干 企 业 三 、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与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1.加 强 国 有 产 权 转

34、让 管 理第二节 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国有资产管理2.维 护 国 有 产 权 合 法 权 益3.打 破 行 业 的 自 然 垄 断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竞 争 第 三 节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阶 段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一 、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与 国 有经 济 投 资二 、 实 现 工 业 化 、 现 代 化 任 务 与 国 有 资 产 经 营三 、 缩 小 区 域 经 济 差 距 与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一 、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与 国 有 经 济 投 资( 一 ) 处 在 由

35、温 饱 型 向 小 康 型 过 度 的 时 期第三节 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 ) 二 元 经 济 结 构 突 出 , 第 三 产 业 发 展 滞 后 ( 四 )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整 体 不 高( 三 ) 社 会 基 础 设 施 比 较 落 后 二 、 实 现 工 业 化 、 现 代 化 任 务 与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 一 ) 我 国 工 业 化 的 现 状 与 任 务第三节 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 ) 国 有 经 济 和 投 资 在 工 业 化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 1) 基 础 工 业 为 加 工 工 业 等 行 业 提 供 能 源 、

36、动 力 、 原 材 料 ,其 产 品 属 上 游 产 品 , 因 而 基 础 工 业 发 展 的 规 模 、 结 构 和 效 益 ,对 整 个 工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具 有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 ( 2) 基 础 工 业 有 投 资 额 大 、 建 设 周 期 长 、 技 术 要 求 高 等 特 点 ,一 般 企 业 和 个 人 往 往 无 力 单 独 投 资 , 而 政 府 可 动 员 全 社 会 力 量 、集 中 财 力 ,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进 行 这 类 项 目 建 设 , 因 此 , 适 合 由 政府 通 过 举 办 国 有 企 业 为 社 会 服 务 。 ( 3)

37、 基 础 工 业 具 有 较 明 显 的 外 部 正 效 应 , 需 要 政 府 支 持 。 ( 4)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在 创 业 之 初 投 资 额 大 、 风 险 高 , 但 一 旦 创 业 成 功 , 产 业 发 展 趋 于 成 熟 , 其 产 品 知 识 含 量 大 , 附 加 值 高 ,企 业 可 获 得 高 额 利 润 , 甚 至 垄 断 利 润 , 并 带 动 相 关 行 业 的 技 术进 步 。 第三节 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与国有资产管理三 、 缩 小 区 域 经 济 差 距 与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一 ) 区 域 经 济 差 距 现 状 ( 二 ) 国 有 经 济

38、及 其 投 资 对 区 域 差 距 的 有 效 调 节( 1) 改 善 中 西 部 地 区 交 通 设 施( 2) 发 展 中 西 部 地 区 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 邮 政 、 通 讯等 社 会 公 用 事 业 , 为 经 济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3) 改 善 中 西 部 地 区 共 公 社 设 施( 4) 增 加 政 府 投 资 , 改 善 中 西 部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复 习 思 考 题2.公 共 企 业 如 何 调 整 市 场 失 灵 ?4.国 有 资 产 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 关 系 如 何 ?5.国 有 经 济 战 略 布 局 的

39、重 点 是 什 么 ?6.国 有 经 济 布 局 与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关 系 如 何 ?7.中 国 社 会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与 国 有 经 济 关 系 如 何 ?3.公 共 企 业 与 公 共 部 门 经 济 运 行 的 关 系 如 何 ? 1.市 场 失 灵 与 政 府 失 灵 主 要 有 哪 些 表 现 ? 第 三 章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第 一 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内 涵第 二 节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基 本 准 则第 三 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内 容 第 一 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40、内 涵一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定 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 是 在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 及 地方 各 级 政 府 之 间 划 分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权 限 , 建 立 国 有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与 体 系 的 一 项 根 本 制 度 。 二 、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历 史 演 变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含义 ( 一 )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 1950年 -1977年 ) ( 二 ) 改 革 开 放 后 的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三 、 国 有 资

41、产 管 理 体 制 的 现 状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含义 ( 一 ) 近 年 来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具 体 形 式 的 探 索1、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的 授 权 经 营 方 式 。 2、 建 立 地 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 统 一 行 使 国 有 资 产 所 有者 的 职 能 。 3、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或 投 资 公 司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的 经 营 管理 。4、 向 国 有 独 资 或 控 股 企 业 派 出 稽 查 特 派 员 , 行 使 所 有 者 的 监督 职 责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含义 (

42、 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1、 国 有 产 权 主 体 或 代 表 “ 缺 位 ” 的 问 题 有 待 进 一 步 解决 。 2、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不 力 , 资 产 流 失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 3、 国 有 资 产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蚀 。 4、 国 有 资 产 战 略 布 局 不 合 理 , 资 产 经 营 效 益 不 高 。 第 二 节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基 本 准 则一 、 政 企 分 开二 、 政 府 的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与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 职 能 分 开三 、

43、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相 分 离四 、 分 级 所 有 、 分 级 管 理五 、 正 确 处 理 所 有 者 、 经 营 者 、 生 产 者 ( 企 业 职 工 ) 之 间 物 质权 利 关 系 第 三 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内 容一 、 中 央 与 地 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权 限 的 划 分1、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对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和 国 家 安 全的 大 型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 国 有 参 股 企 业 , 重 要 基 础 设施 和 重 要 自 然 资 源 等 领 域 的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 国 有 参股 企

44、 业 ,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企 业 ,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 公 布 。2、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州 级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代 表 国 家 对 由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 人 职责 以 外 的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 国 有 参 股 企 业 , 履 行 出 资人 职 责 。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1、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是 代 表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人

45、职 责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2、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3、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主 要 义 务 。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三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监 管 的 内 容( 一 ) 企 业 负 责 人 管 理( 二 )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管 理( 三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四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五 ) 法 律 责 任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四 、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及 其 国 有 资 产

46、 管 理 职 责( 一 ) 企 业 组 织 形 式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3、国家参股企业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四 、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及 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职 责( 二 ) 企 业 组 织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职 能1、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度、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2、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在财务会计管理中,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向国有资产经营部门及时保送会计资料,保持国有资产物质上的完整性、价值上的足额补偿。 4、努力提高国有资产

47、经营效益,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5、根据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资产经营机构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清产核资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五 、 进 一 步 深 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思 路1、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 维 护 所 有 者 权 益 和所 出 资 企 业 各 项 合 法 权 益 。2、 完 善 企 业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体 系 , 研 究 实 施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制 度 。3、 继 续 探 索 按 市 场 化 选 聘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者 的 途 径 和 做 法

48、, 加大 企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选 拔 力 度 , 建 立 职 业 化 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理 人 员 队 伍 ,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参 加 国 有 企 业 管 理 。 4、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制 度 。 5、 积 极 推 进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和 结 构 调 整 ,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具 有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大 公 司 大 企 业 集 团 。 复 习 思 考 题1、 什 么 是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2、 改 革 开 放 后 的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有 何

49、 变 化 ?3、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由 哪 些 ?4、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什 么 ?5、 现 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6、 进 一 步 深 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的 思 路 是 什 么 ? 讨 论 题 1、 如 何 处 理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与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 经 济 管理 体 制 关 系 。2、 在 现 行 体 制 下 如 何 处 理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与 业 务 主 管部 门 的 关 系

50、。 第 四 章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概 论第 一 节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第 二 节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第 三 节 国 有 资 产 清 产 核 资第 四 节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第 一 节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一 、 产 权 理 论 概 述( 一 ) 产 权 及 其 构 成 要 素 一 般 而 言 , 所 谓 产 权 是 指 一 定 经 济 主 体 依 法 对 特定 经 济 客 体 ( 资 产 ) 所 有 、 使 用 、 处 分 并 获 取 相 应 收益 的 权 利 。 具 体 而 言 , 产 权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与 财 产所 有 权 有

51、 关 的 各 项 权 能 的 总 和 。 产 权 虽 然 来 自 于 所 有 权 , 是 以 所 有 权 为 核 心 ,但 并 不 等 同 于 所 有 权 , 这 种 差 别 可 以 归 纳 为 :1、 权 利 主 体 不 同 。 2、 权 利 的 形 态 不 同 。 3、 权 利 的 运 动 形 态 不 同 。4、 权 能 不 同 。 5、 存 在 的 经 济 条 件 不 同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构 成 产 权 的 基 本 要 素 有 三 个 , 即 产 权 主 体 , 产 权客 体 和 产 权 权 利 。 ( 二 ) 产 权 关 系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所 谓 产 权 关 系

52、 , 是 产 权 主 体 之 间 在 财 产 占 有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关 系 的 总 和 , 包 括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的 关 系 或 所 有 者 与 使 用 者 的 关 系 ,所 有 者 与 所 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所 有 者 内 部 各 种 监 督管 理 主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经 营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关 系或 使 用 者 与 使 用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经 营 者 与 使 用 者 的关 系 。 ( 三 ) 产 权 的 基 本 特 征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1、 产 权 具 有 明 确 性 。2、

53、 产 权 具 有 独 立 性 。3、 产 权 具 有 转 让 性 。4、 产 权 具 有 收 益 性 。5、 产 权 具 有 责 任 性 。 ( 四 ) 产 权 的 功 能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1、 保 护 资 产 所 有 者 主 体 利 益 的 功 能 。2、 促 使 资 产 所 有 者 高 效 使 用 资 产 的 功 能 。3、 推 动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功 能 。4、 约 束 财 产 支 配 者 经 济 行 为 的 功 能 。 二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及 其 权 益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 权 可 以 划 分 为 私 有 产 权 与 公 共 产 权 。 我 国 法

54、 律 规 定 的 与 国 有 财 产 所 有 权 相 关 的 产 权 主 要 有以 下 几 种 :( 一 ) 经 营 权( 二 ) 使 用 权( 三 ) 采 矿 权( 四 ) 承 包 经 营 权 三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标 准 与 方 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所 谓 产 权 界 定 , 是 指 国 家 依 法 划 分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经营 权 、 使 用 权 等 产 权 归 属 , 明 确 各 类 产 权 主 体 行 使 权力 的 财 产 范 围 及 管 理 权 限 的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 产 权 界 定 主

55、要 包 括 财 产 所 有 权 及 与 财 产 所 有 权 相 关的 其 他 所 有 权 的 界 定 。 ( 二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标 准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涉 及 到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 集 体所 有 制 企 业 、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股 份 制 企 业 等 。 国 有 资产 产 权 界 定 的 范 围 可 以 归 结 为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即 一是 原 始 投 资 主 体 为 国 家 , 则 资 产 为 国 有 资 产 ; 二 是 国家 原 始 投 资 增 值 , 为 国 有 资 产 ; 三 是

56、 国 家 优 惠 政 策 形成 的 资 产 , 应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 确 定 资 产 的 归 属 。 ( 三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1、 坚 持 国 家 统 一 所 有 , 政 府 分 级 行 使 出 资 人 权 力 的 原 则 。 2、 谁 投 资 , 谁 拥 有 产 权 的 原 则 。3、 保 障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4、 兼 顾 国 家 、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原 则 。5、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规 范 为 标 准 的 原 则 。 四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57、 标 准 与 方 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 )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界 定 的 标 准 1、 理 论 标 准 。2、 法 律 标 准 。3、 政 策 标 准 。4、 事 实 标 准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二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方 法 根 据 谁 投 资 、 谁 所 有 、 谁 受 益 的 原 则 以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具体 成 因 , 可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判 定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归 属 :第 一 , 如 果 原 始 投 资 是 国 家 , 则 其 形 成 的 资 产 为 国 有 资 产 ;第 二 、 由 国 家

58、 原 始 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 增 值 , 应 为 国 有 资 产 ;第 三 、 由 国 家 优 惠 而 形 成 的 资 产 , 如 税 前 还 贷 、 税 收 减 免 等形 成 的 资 产 , 应 根 据 情 况 判 定 是 否 应 为 国 家 投 资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界 定 的 方 法 就 是 要 通 过 适 当 的 方 式 和 途 径获 得 以 上 资 料 。1、 国 家 原 始 投 资 的 审 查 确 定 。2、 国 家 原 始 投 资 增 值 的 审 查 确 定 。 3、 国 家 优 惠 政 策 形 成 的 资 产 的 审 查 确 定

59、。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三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有 关 规 定1、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规 定 。2、 国 有 单 位 之 间 产 权 界 定 的 规 定 。3、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中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界 定 的 规 定 。4、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中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界 定 的 规 定 。5、 股 份 制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中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界 定 的 规 定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四 ) 产 权 界 定 的 组 织 实 施1、 占 有 、

60、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单 位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的 , 应 当 进 行 产权 界 定 :( 1) 与 外 方 合 资 、 合 作 的 ;( 2) 实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和 与 其 他 企 业 联 营 的 ;( 3) 发 生 兼 并 、 拍 卖 等 产 权 变 动 的 ;( 4)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创 办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实 体 的 ;( 5)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界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2、 产 权 界 定 依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1) 全 民 单 位 的 各

61、项 资 产 及 对 外 投 资 , 由 全 民 单 位 首 先 进 行 清理 和 界 定 ,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督 促 和 检 查 。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由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进 行 清 理 和 界 定 ;( 2) 全 民 单 位 经 清 理 、 界 定 已 清 楚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的 部 分 , 按 财务 隶 属 关 系 报 同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 3) 经 认 定 的 国 有 资 产 ,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等 有 关 手 续 。占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其

62、他 单 位 的 产 权 界 定 , 可 以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办 理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五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调 处 产 权 纠 纷 是 指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财 产 所 有 权 或 经 营 权 、 使 用 权 等产 权 归 属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争 议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的 程 序 一 般 如 下 :( 1)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之 间 法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 先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协商 解 决 。 协 商 解 决 不 了 的 , 应 征 求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后 , 向 同级 或 共 同

63、上 一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和 裁 定 。 ( 2) 对 于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之 间 发 生 的 产 权 纠 纷 ,由 全 民 单 位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经 同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 与对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 则 依 司 法 程 序 处 理 。 五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交 易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 ) 产 权 交 易 及 其 特 点1、 产 权 交 易 。 所 谓 产 权 交 易 , 又 称 产 权 转 让 或 产 权

64、 流 动 , 是 指交 易 双 方 当 事 人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合 同 的 约 定 , 通 过购 买 、 出 售 、 兼 并 、 拍 卖 等 方 式 , 将 一 方 当 事 人 所 享有 的 企 业 产 权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转 让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而 使 被 交 易 企 业 丧 失 法 然 资 格 或 改 变 法 人 实 体 的 法 律行 为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2、 产 权 交 易 的 特 征 。 ( 1) 产 权 交 易 主 体 多 元 化 。 在 产 权 转 让 中 , 转 让 企 业 产 权 的 交 易主 体 , 应 当 是 被 交 易

65、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或 所 有 者 代 表 。 ( 2) 产 权 交 易 的 对 象 , 既 可 以 是 所 有 权 也 可 以 是 与 所 有 权 相 关 的其 他 产 权 。 ( 3) 产 权 交 易 一 般 是 有 偿 的 。 ( 4) 产 权 交 易 必 须 遵 守 市 场 法 则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3、 产 权 交 易 的 程 序 。( 1) 通 过 直 接 洽 谈 或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 初 步 确 定 交 易 双 方 和 被 交 易的 企 业 。( 2) 对 被 交 易 企 业 现 有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以 确 定 资

66、产 或 产 权 转 让 的 底 价 。( 3) 以 底 价 为 基 础 , 通 过 协 商 、 招 投 标 等 方 式 确 定 成 交 价 格 。 ( 4) 交 易 双 方 签 署 协 议 。 ( 5) 产 权 交 易 成 交 后 , 交 易 双 方 应 办 理 产 权 转 让 的 交 接 、 清 算 及法 律 手 续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 企 业 购 并 ( 或 企 业 并 购 ) 。( 2) 企 业 改 组 。( 3) 股 权 转 让 。( 4) 产 权 拍 卖 。( 5) 企 业 承 包 。 ( 6) 企 业 租 赁 。( 7) 企 业 托 管 。4、产权交易的方式。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二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交 易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交 易 , 是 指 必 须 经 出 资 人 代 表 审 批 ( 或 授 权 )并 经 一 定 的 法 定 程 序 , 由 法 定 中 介 机 构 或 政 府 委 托 机 构 进 行 的 、以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为 对 象 的 交 易 活 动 。 第 二 节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一 、 国 有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