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危机应对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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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 品 安 全 危 机 应 对 与 处 理 第 一 节 绪 论一、危机的基本概念二、危机管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三、企业危机管理概述 课 程 要 求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危 机 的 基 本 概 念 ; 企 业 危 机 的 分 类 、 特 点 ; 容 易 遭 遇 危 机 的 企 业 类 型 。了 解 内 容 : 危 机 管 理 理 论 的 兴 起 与 发 展 。助理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危 机 的 基 本 概 念 。了 解 内 容 : 企 业 危 机 管 理 概 述 ; 危 机 管 理 理 论 的 兴 起 与 发 展 。 一 、 危 机 的 基 本 概 念 危 机 源 自 医 学 概

2、 念 , 指 所 有 疾 病 都 会 到 达 的 转 折 点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这 个 词 语 的 内 涵 不 断 发 生 扩 展 和 变化 。 至 18、 19世 纪 , “ 危 机 ” 的 概 念 逐 渐 被 引 入 政 治领 域 , 它 被 用 来 表 示 政 治 体 制 、 社 会 秩 序 或 政 府 面 临的 紧 急 状 况 和 重 大 危 险 , 后 来 又 被 引 入 企 业 管 理 领 域 ,从 而 有 了 危 机 管 理 的 概 念 。 危 机 的 基 本 概 念u 在 危 机 管 理 领 域 , 各 国 学 者 们 给 “ 危 机 ” 下 的 定 义 可 谓

3、五 花 八 门 。 u 英 文 韦 伯 词 典 将 危 机 定 义 为 “ 有 可 能 变 好 或 变 坏 的转 折 点 或 关 键 时 刻 ” 。u 美 国 学 者 赫 尔 曼 ( Hermann) 认 为 , “ 危 机 就 是 一种 情 境 状 态 , 其 决 策 主 体 的 根 本 目 标 受 到 威 胁 , 在 改 变决 策 之 间 可 获 得 的 反 应 时 间 很 有 限 , 其 发 生 也 出 乎 决 策主 体 的 意 料 ” u 还 有 一 种 理 论 认 为 , 危 机 是 “ 一 个 会 引 起 潜 在 负 面影 响 的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大 事 件 , 这 种

4、 事 件 及 其 后 果 可 能对 组 织 及 其 人 员 、 产 品 、 服 务 、 资 产 和 声 誉 造 成 巨 大 的损 害 ” u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中 , 危 机 是 指 “ 危 险 的祸 根 ” , 或 “ 严 重 困 难 的 关 头 ” 。u 辞 海 对 “ 危 机 ” 的 解 释 则 是 “ 危 险 所由 发 生 者 曰 危 机 ” 。u 学 术 界 有 人 认 为 , 只 有 中 国 的 汉 字 可 以 完美 表 达 出 危 机 的 内 涵 , 即 “ 危 险 与 机 遇 ” , 是组 织 命 运 “ 转 机 与 恶 化 的 分 水 岭 ”危 机 的 基 本 概 念

5、二 、 危 机 管 理 理 论 的 兴 起 与 发 展 危 机 管 理 概 念 是 美 国 学 者 在 20世 纪 60年 代 提 出 来的 。 作 为 一 门 学 科 是 决 策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 80年 代末 ,它 逐 渐 发 展 为 两 个 重 要 分 支 : 社 会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理论 和 企 业 危 机 管 理 理 论 。 前 者 以 罗 森 塔 尔 (Rosenthal)和 皮 内 伯 格 (Pijnenburg)为 代 表 , 后 者 以 劳 伦 斯 巴 顿(Barton)、 史 蒂 文 芬 克 (Steven Fink)及 罗 伯 特 希 斯(Rob

6、ertheath)为 代 表 。 三 、 企 业 危 机 管 理 概 述u 从 危 机 影 响 的 对 象 或 者 范 围 来 看 , 危 机 既 可 以 影 响 单 个的 个 人 , 也 可 以 影 响 一 个 群 体 ; 既 可 以 影 响 一 个 企 业 ,一 个 行 业 , 也 可 以 影 响 一 定 范 围 的 大 众 ; 既 可 以 影 响 一个 地 区 , 也 可 以 影 响 几 个 地 区 , 整 个 国 家 , 甚 至 波 及 国际 社 会 。 根 据 危 机 影 响 的 对 象 或 者 范 围 , 我 们 可 以 把 危机 分 为 个 人 危 机 、 家 庭 危 机 、 企

7、 业 危 机 和 公 共 危 机 。 本书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食 品 企 业 危 机 的 应 对 及 处 理 。 企 业 危 机 管 理 概 述u 产 品 危 机u 价 格 危 机u 信 誉 危 机u 人 才 危 机( 一 ) 企 业 危 机 分 类 u 信 息 危 机u 财 务 危 机u 突 发 事 故 ( 二 ) 企 业 危 机 的 特 点u 普 遍 性u 突 发 性u 紧 迫 性u 危 害 性u 不 可 预 测 性u 舆 论 关 注 性 ( 三 ) 容 易 遇 到 危 机 的 企 业u知名企业u广告打得过多的企业u行业管理严格的企业u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u市场

8、竞争激烈的企业u上市公司u成长迅速的企业 u凝聚力不强的企业 第 二 节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一、基本概念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典型案例 课 程 要 求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的 基 本 概 念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类 、 分 级 ;了 解 内 容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典 型 案 例 。助理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的 基 本 概 念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类 、 分 级 ;了 解 内 容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9、 件 典 型 案 例 。 一、基本概念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安 全造 成 严 重 危 害 或 者 具 有 潜 在 严 重 危 害 的 重 大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食 用 感 染 疫 病 的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引 发 或 可 能 引 发 重 大 食 源 性疾 患 , 食 用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引 发 或 可 能 引 发 严 重 的 传 染 病 爆 发与 流 行 , 以 及 食 品 含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或 在 生 产 、 流 通 、 消 费等 过 程 中 被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10、 或 被 人 恶 意 投 毒 , 引 发 或 可能 引 发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患 的 其 他 事 件 。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u ( 一 )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分 类u 加 工 食 品 污 染 事 件 : 如 “ 苏 丹 红 ” 工 业 添 加 剂 事 件 、 雀 巢 奶 粉 碘 超标 事 件 等 ;u 假 劣 食 品 事 件 : 如 陈 化 粮 事 件 、 阜 阳 奶 粉 事 件 等 ;u 农 产 品 污 染 事 件 : 如 生 猪 “ 瘦 肉 精 ” 污 染 事 件 , 毒 黄 花 菜 事 件 等 ; u 其 他 食 品 事 件 : 比 如 “ 海 城 豆 奶 ”

11、事 件 、 “ 河 豚 鱼 中 毒 ” 事 件 ,“ 四 季 豆 ” 中 毒 事 件 等 。 ( 二 )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分 级u 特 别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u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u 较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u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类 和 分 级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典型案例u 二 噁 英 事 件 u O157事 件 u 瘦 肉 精 事 件u 阜 阳 奶 粉 事 件u “ 苏 丹 红 ” 污 染 事件u “ 三 鹿 ” 奶 粉 事 件 “ 疯 牛 病 ” 事

12、 件“ 多 宝 鱼 ” 含 孔 雀 石 绿 事件猪 链 球 菌 污 染 事 件 第 三 节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的 责 任 界 限 突 发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以 其 非 预 期 性 、 紧 迫 性 、 不 确定 性 等 特 点 , 给 成 功 应 对 危 机 带 来 许 多 困 难 。 要 成 功地 战 胜 危 机 , 往 往 需 要 动 用 各 种 资 源 , 包 括 政 府 的 、企 业 的 , 甚 至 是 全 社 会 的 。 因 此 , 我 们 必 须 认 识 到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 政 府 、 企 业 、 社 会 分 别 承 担着 不 同 的

13、 责 任 , 有 不 同 责 任 界 限 。 主 要 内 容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政 府 的 责 任 企 业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事 件 中 的 社 会 责 任 其 他 组 织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的 责 任 危 机 处 理 的 原 则 与 基 本 策 略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的 责 任 界 限 课 程 要 求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政 府 的 责 任 ; 企 业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事 件 中 的 社 会 责 任 ; 危 机 处 理 五 项 原 则 。了 解 内 容 : 其 他 组 织 在

14、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的 责 任 。助理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企 业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事 件 中 的 社 会 责 任 ; 危 机 处 理 五 项 原 则 了 解 内 容 :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政 府 的 责 任 ; 其 他 组 织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的 责 任 。 一 、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政 府 的 责 任 ( 一 ) 政 府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应 承 担 着 重 要 责 任 从 政 府 的 本 质 特 征 看 ,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是 现 代 国 家 的 首 要 责 任

15、 , 同 时 , 它 也 是国 家 产 生 的 基 础 和 国 家 固 有 的 属 性 。 因 此 , 我 们 可 以 认 为 ,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是 现 代国 家 的 首 要 职 能 。 而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对 人 民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可 见 , 当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爆 发 时 , 政 府 的 首 要 责 任 就 是 团 结 人 民 , 树 立 信 心 , 领 导全 社 会 去 管 理 和 应 对 危 机 ,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伤 亡 和 损 失 。 (二 )政 府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的

16、 责 任 分 析 u政 治 责 任u法 律 责 任u经 济 责 任 二 、 企 业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事 件 中 的 社 会 责 任 ( 一 )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理 论u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这 个 概 念 产 生 于 19世 纪 末 , 最 早可 查 的 是 1924年 由 美 国 学 者 谢 尔 顿 提 出 , 但 当时 没 有 引 起 多 少 关 注 。 1953年 , 霍 华 德 R 鲍恩 出 版 了 企 业 家 的 社 会 责 任 一 书 , 使 公 司 社会 责 任 正 式 走 进 人 们 的 视 野 。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 目前 已 在 国 外 企

17、业 管 理 的 实 务 界 和 学 术 界 中 产 生 了广 泛 影 响 , 但 在 中 国 这 一 课 题 还 只 是 停 留 在 一 个新 的 理 念 中 。 u经 济 责 任u文 化 责 任u教 育 责 任u环 保 责 任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具 体 可 分 为 : 企 业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事 件 中 的 社 会 责 任 “ 企 业 家 不 仅 要 懂 经 营 、 会 管 理 , 企 业 家的 身 上 还 应 该 流 着 道 德 的 血 液 。 ” 温 家 宝 总 理 2008年 7月 20日 ( 二 ) 社 会 责 任 对 食 品 企 业 危 机管 理 的 影 响 首 先

18、 , 社 会 责 任 作 为 一 种 对 企 业 的 价 值 观 有 重 大 影 响的 管 理 理 念 和 经 营 理 念 将 产 生 重 大 的 指 导 意 义 。 企 业 最 重 要 的 社 会 责 任 就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优 质 的 产 品 、 优 质 的 服 务 ,出 人 才 、 出 经 验 。 这 是 企 业 最 大 的 成 果 。 厉 以 宁 “ 企 业 的 一 项 , 也 是 唯 一 的 责 任 就 是 在 比 赛 规 则 范 围 内 增 加 利 润也 就 是 说 , 无 欺 诈 地 进 行 公 开 和 自 由 的 竞 争 。 ” 美 国 学 者 米 尔 顿 弗 里 德

19、曼 社 会 责 任 对 食 品 企 业 危 机 管 理 的 影 响u 其 次 , 我 们 从 危 机 的 具 体 处 理 措 施 上 看 社 会 责 任 的 影 响 。u 从 对 危 机 处 理 的 一 般 原 则 来 看 , 当 危 机 发 生 时 , 首 先 要 迅 速 地 确 认 危 机 。不 管 危 机 的 具 体 原 因 如 何 , 都 要 从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角 度 , 本 着 对 社 会 负责 的 态 度 , 尽 可 能 地 消 除 对 消 费 者 的 损 害 。 否 则 , 不 管 危 机 的 原 因 是 否 处于 企 业 本 身 都 会 对 消 费 者 的 感

20、 情 造 成 伤 害 , 对 企 业 及 其 品 牌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从 近 一 段 时 间 以 来 发 生 的 这 些 危 机 看 , 有 的 的 确 是 部 分 产 品 出 现 了 安 全 问题 , 有 的 则 是 被 假 冒 产 品 陷 害 , 有 的 则 属 于 可 争 议 范 畴 。 但 无 论 是 哪 一 种 情 况 , 事 件 本 身 都 引 起 了 舆 论 和 消 费 者 极 大 的 关 注 , 企 业 所 应 承 担 的 社 会责 任 不 言 而 喻 。 最 后 , 企 业 获 得 应 得 的 利 益 时 必 须 懂 得 “ 君 子 爱 财 ,取 之 有 道 ” 。

21、 也 就 是 说 , 在 承 认 企 业 对 正 当 物 质 利 益 追 求 的 同 时 , 也 要 对 企 业社 会 责 任 的 承 担 进 行 必 要 的 规 范 , 即 所 谓 “ 有 道 ” 。 人 们 对 企 业 尤 其是 著 名 企 业 品 牌 的 看 重 , 更 多 的 是 对 品 牌 所 代 表 社 会 责 任 的 信 任 。 如果 这 样 的 企 业 出 现 了 质 量 危 机 事 件 , 那 么 在 未 来 的 一 段 时 间 , 消 费 者就 会 在 内 心 里 产 生 一 种 无 形 的 抵 触 心 理 。 特 别 是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以 后 ,企 业 对 其

22、责 任 进 行 推 卸 或 搪 塞 , 那 么 这 些 企 业 的 原 有 的 好 形 象 在 消 费者 心 中 将 荡 然 无 存 。 三 、 其 他 组 织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的 责 任 u (1)非 政 府 组 织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的 责 任 。 在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中 , 常 常 活跃 着 大 量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 尤 其 是 在 紧 急 救 援 和 危 机 后 的 救 助 中 , 仅 有 政 府是 不 够 的 , 政 府 的 财 力 毕 竟 有 限 , 还 需 要 社 会 广 泛 的 参 与 。 在 组 织 社 会 各界

23、 参 与 的 过 程 中 , 各 种 非 政 府 组 织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例 如 红 十 字会 、 各 种 慈 善 组 织 和 各 种 宗 教 组 织 都 在 历 次 的 灾 难 中 发 挥 过 十 分 重 要 的 作用 。 当 然 , 这 些 组 织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仅 仅 是 一 种 道 义 责 任 , 没 有 任 何 强 制 性的 约 束 力 , 不 承 担 责 任 也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u (2)保 险 责 任 。 保 险 公 司 在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管 理 中 常 常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保险 赔 偿 与 一 般

24、 的 赔 偿 不 同 , 它 的 赔 偿 义 务 不 是 因 过 错 而 产 生 , 而 是 基 于 合同 关 系 而 产 生 。 保 险 也 是 一 种 救 灾 形 式 。 它 是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与 受 害 者 签 订保 险 合 约 , 按 经 济 合 同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 尽 管 保 险 参 与 危 机 管 理 活 动 的 方 式和 手 段 与 其 他 危 机 救 助 形 式 不 一 样 , 但 最 终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分 散 风 险 , 减 少受 害 者 损 失 , 帮 助 被 保 险 人 及 时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 四 、 危 机 处 理 的 原 则

25、 与 基 本 策 略 危 机 处 理 五 项 原 则 u 一 是 公 众 利 益 至 上 原 则u 二 是 全 局 利 益 优 先 原 则u 三 是 主 动 面 对 原 则u 四 是 诚 实 原 则u 五 是 决 策 快 捷 原 则 第 四 节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沟 通 与 媒 体 应 对 主 要 内 容 : 一 、 危 机 沟 通 的 基 本 概 念 二 、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处 理 与 传 播 沟 通 三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管 理 课 程 要 求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危 机 沟 通 的 基 本 概 念 ; 危 机 沟 通 的 四 个 方 面 ; 组 织 内 部

26、 沟 通 的 四 个 原 则 ; ( 3w+4r) 8f=v1或 v2公 式 的 具 体 含 义 。了 解 内 容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沟 通 。助理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危 机 沟 通 的 基 本 概 念 ; 危 机 沟 通 的 四 个 方 面 ; 组 织 内 部 沟 通 的 四 个 原 则 ; ( 3w+4r) 8f=v1或 v2公 式 的 具 体 含 义 。了 解 内 容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沟 通 。 一 、 危 机 沟 通 的 基 本 概 念 危 机 沟 通 从 本 质 上 来 说 是 遭 受 危 机 打 击 的 组 织 从事 的 防 御 性 话 语 活 动

27、, 目 的 是 对 自 身 的 某 一 行 为 做 出解 释 性 说 明 , 以 回 应 公 众 批 评 或 者 质 疑 , 保 持 和 修 复自 身 的 形 象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沟 通 与 媒 体 应 对 二 、 食 品 安 全 危 机 处 理 与 传 播 沟 通危 机 管 理 中 要 做 的 沟 通 包 括 四 个 方 面u 内 部 员 工u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u 媒 体u 消 费 者 三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管 理 因 特 网 在 危 机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可 以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发 挥出 独 特 的 作 用 :u 作 为 危 机 的 “ 引

28、发 器 ” ;u 被 意 见 倡 导 团 体 用 来 对 组 织 行 为 施 加 影 响 的 一 种 策 略 ;u 组 织 危 机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工 具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管 理 ( 一 ) 作 为 危 机 “ 引 发 器 ” 的 因 特 网 1、 谣 言 有 一 句 话 “ 当 真 理 还 在 穿 鞋 , 谣 言 已 走 遍 全 世 界 ” , 是 对 因 特 网 传 播 速 度 的生 动 表 述 。 事 实 上 , 因 特 网 谣 言 已 经 有 了 相 当 长 的 存 在 历 史 。 最 先 出 现 在 网 络 上的 谣 言 之 所 以 能 对 许 多 企 业

29、 带 来 难 题 , 主 要 是 因 为 以 下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 第 一 , 是 由 于 它 们 出 现 在 虚 拟 的 网 络 媒 体 之 中 , 往 往 会 被 认 为 是 真 实 的 ; 第 二 , 有 时 它 们 会 被 主 流 媒 体 认 为 是 事 实 , 这 就 使 谣 言 的 受 众 面 大 大 超 越 网络 的 边 界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管 理 2、 网 络 上 的 意 见 倡 导 团 体 在 运 用 网 络 工 具 方 面 意 见 倡 导 团 体 要 比 许 多 企 业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更 为娴 熟 。 比 如 , 大 量 使 用 网 络

30、工 具 的 加 拿 大 人 理 事 会 已 被 公 认 为 全 球 范 围 内反 对 多 边 投 资 协 定 的 倡 导 者 。 最 近 , 绿 色 和 平 组 织 、 加 拿 大 人 理 事 会 和 西拉 俱 乐 部 (美 国 著 名 环 保 组 织 )又 联 合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消 除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并 呼 吁 联 邦 政 府 下 令 转 基 因 食 品 必 须 有 标 志 的 活 动 。 尽 管 这 项 活 动 刚 开 始的 时 候 不 是 在 网 上 , 但 随 着 事 态 的 发 展 , 这 些 组 织 开 始 运 用 网 络 进 行 彼 此之 间 的 交 流

31、 和 争 取 更 多 的 支 持 。 因 特 网 与 危 机 管 理( 二 ) 作 为 危 机 管 理 工 具 的 因 特 网u网 上 舆 论 监 测 和 跟 踪 u快 速 反 应 网 站u网 上 的 危 机 传 播 手 册 u危 机 过 程 中 网 络 的 运 用 第 五 节 食 品 召 回 主 要 内 容 : 一 、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二 、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三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简 介 课 程 要 求食品安全师重 点 掌 握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简 介 , 包 括 : 食 品 召 回 调 整 规 范 的 对 象 ; 食

32、品 召 回 的 主 要 内 容 ; 召 回 分 级 ; 召 回 的 三 个 层 面 ; 召 回 实 施 的 方 式 等了 解 内 容 :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助理食品安全师 重 点 掌 握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简 介 。了 解 内 容 :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 食 品 召 回 的 含 义 是 指 食 品 的 生 产 商 、 进 口 商 或 者经 销 商 在 获 悉 其 生 产 、 进 口 或 经 销 的 食 品 存 在 可 能 危及 消 费 者 健 康 安 全 的 缺 陷

33、 时 , 依 法 向 政 府 部 门 报 告 ,及 时 通 知 消 费 者 , 并 从 市 场 和 消 费 者 手 中 收 回 问 题 食品 , 予 以 更 换 、 赔 偿 。 其 目 的 在 于 避 免 流 入 市 场 的 缺陷 食 品 对 大 众 的 人 身 安 全 损 害 的 发 生 或 扩 大 , 以 维 护消 费 者 的 利 益 。食 品 召 回 一 、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产 品 召 回 ( Recall) 始 于 上 个 世 纪 60年 代 的 美 国 , 由 美 国 律 师 拉尔 夫 发 起 运 动 , 呼 吁 国 会 建 立 汽 车 安 全 法 案 , 196

34、6年 美 国 国 会 通 过 国 家 交 通 及 机 动 车 安 全 法 , 该 法 规 定 汽 车 制 造 商 有 义 务 公 开 发 表汽 车 召 回 的 信 息 , 必 须 将 车 辆 存 在 的 安 全 缺 陷 或 故 障 通 报 给 用 户 和 国家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局 ( NHTSA) 并 进 行 免 费 修 理 。 由 此 确 立 了 机动 车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自 美 国 实 行 汽 车 召 回 制 度 以 来 , 汽 车 产 品 的 质 量 及 安 全 性 得 以 大大 提 高 ,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得 到 了 有 效 的 遏 制 , 汽 车

35、工 业 也 由 此 得 到 高 速 发 展 。 此 后 , 这 一 制 度 扩 大 到 包 括 食 品 等 与 大 众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相 关的 产 品 领 域 。 二 、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一 ) 美 国 。 美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是 在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的主 导 下 进 行 的 。 具 体 而 言 , 负 责 监 管 食 品 召 回 的 是 农 业 部 食品 安 全 检 疫 局 (FSIS)、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FDA)。 FSIS主 要负 责 监 督 肉 、 禽 和 蛋 类 产 品 质 量 和 缺 陷 产 品 的 召 回

36、, FDA主要 负 责 FSIS管 辖 以 外 的 产 品 , 即 肉 、 禽 和 蛋 类 制 品 以 外 食 品的 召 回 。 ( 二 )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1 法 律 法 规 。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 以 下 简 称 澳 、 新 )食 品 召 回 由 国 家 、 州 和 地 方 立 法 共 同 管 理 。 澳 、 新 食 品 召 回制 度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有 : 澳 、 新 食 品 标 准 局 ( FSANZ) 法案 ( 1991) 、 贸 易 实 践 法 案 ( 1974) 以 及 澳 、 新 食 品工 业 召 回 规 范 ( 2002年 第 5版

37、 )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2 召 回 体 系 的 构 成 主 体 澳 、 新 食 品 召 回 体 系 的 主 体 由 生 产 者 、 销 售 商 和 消费 者 3方 构 成 , 当 需 要 召 回 食 品 时 , 生 产 者 、 销 售 商 都有 责 任 在 有 关 机 构 的 监 管 下 , 依 据 食 品 召 回 的 法 律 法规 将 问 题 食 品 从 消 费 者 手 中 召 回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3 召 回 程 序 澳 、 新 食 品 召 回 运 行 由 4个 环 节 组 成 : ( 1) 制 定 食 品 召 回 计 划 。 ( 2) 启 动 食 品 召

38、回 。 ( 3) 实 施 食 品 召 回 。 ( 4) 食 品 召 回 完 成 评 价 。国 外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三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简 介 (一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现 状 在 我 国 , 最 早 通 过 地 方 性 法 规 建 立 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地方 是 上 海 。 2002年 10月 28日 , 上 海 市 第 11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44次 会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市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条 例 , 明 确 规 定 了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这 是 我 国 首 次 对 召 回 制 度 立 法 。

39、从 全 国 来 看 ,我 国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也 是 以 汽 车 行 业 为 试 点 。 2004年 10月 1日生 效 实 施 的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 首 次 实 行 了 汽车 召 回 制 度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二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不 足1、 法 律 体 系 不 完 善 。2、 召 回 食 品 的 范 围 过 窄 。3、 召 回 的 具 体 程 序 单 一 。4、 不 进 行 召 回 的 法 律 后 果 缺 位 。5、 召 回 食 品 的 处 理 方 式 单 一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三 ) 食

40、 品 召 回 调 整 规 范 的 对 象 凡 进 入 市 场 或 已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的 “ 不 安 全 食 品 ” 或 “ 缺 陷 食 品 ” ,都 将 被 纳 入 实 施 召 回 的 范 围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07年 8月 31日 发 布 的 食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 第 98号 局 令 ) ( 简 称 规 定 ) 第 三 条 : “ 本 规 定 所 称 不 安 全 食 品 , 是 指 有证 据 证 明 对 人 体 健 康 已 经 或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的 食 品 , 包 括 : ( 一 ) 已 经 诱发 食 品 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 或 对

41、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甚 至 死 亡 的 食 品 ; ( 二 )可 能 引 发 食 品 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 或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的 食 品 ; ( 三 )含 有 对 特 定 人 群 可 能 引 发 健 康 危 害 的 成 份 而 在 食 品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上 未 予以 标 识 , 或 标 识 不 全 、 不 明 确 的 食 品 ; ( 四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安 全 食 品 。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四 ) 食 品 召 回 的 主 要 内 容 食 品 召 回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不

42、 安 全 食 品 ” 或 “ 缺 陷 食 品 ”的 界 定 范 围 ; 食 品 召 回 的 管 理 体 制 及 实 施 主 体 、 监 管 部 门 ;食 品 安 全 危 害 调 查 和 评 估 ; 食 品 召 回 实 施 , 包 括 召 回 分 级 、召 回 方 式 ( 主 动 召 回 、 责 令 召 回 ) 、 召 回 结 果 评 估 与 监 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管 理 、 召 回 食 品 后 处 理 及 法 律 责 任 ; 以 及 召回 涉 及 层 面 等 基 本 要 素 和 召 回 的 实 施 程 序 等 方 面 。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1 生 产 经 营 者 负

43、责 召 回 判 断 “ 不 安 全 食 品 ” 或 “ 缺 陷 食 品 ” , 以 不 符 合 有 关 食品 卫 生 规 定 和 标 准 或 可 产 生 健 康 安 全 隐 患 为 原 则 。 食 品 生 产经 营 者 是 “ 不 安 全 食 品 ” 和 “ 缺 陷 食 品 ” 召 回 行 动 的 主 体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的 “ 不 安 全 食 品 ” 和 “ 缺 陷 食品 ” 履 行 召 回 义 务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缺 陷 食 品 的 召 回 , 并 承 担缺 陷 食 品 召 回 、 处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我 国 食 品

44、 召 回 制 度 2 召 回 在 政 府 监 管 下 进 行 “ 不 安 全 食 品 ” 或 “ 缺 陷 食 品 ” 的 召 回 应 在 政 府 部 门 的监 管 下 进 行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者 拟 实 施 的 自 主 召 回 , 应 向监 管 部 门 报 告 , 并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管 ; 监 管 部 门 对 于 发 现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存 在 应 当 主 动 召 回 的 情 形 但 其 未 实 施 的 , 或者 召 回 未 到 达 预 期 效 果 等 情 形 时 , 应 责 令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实施 召 回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45、 制 度 一 级 召 回 : 是 规 定 所 指 , 已 经 或 可 能 诱 发 食品 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甚 至死 亡 的 , 或 者 流 通 范 围 广 、 社 会 影 响 大 的 不 安 全 食 品的 召 回 。 一 级 召 回 的 食 品 , 是 规 定 ( 试 行 ) 所 指 ,食 用 后 已 经 造 成 严 重 健 康 损 害 甚 至 死 亡 后 果 , 或 者 有证 据 表 明 造 成 严 重 健 康 损 害 甚 至 死 亡 后 果 的 可 能 性 较大 的 缺 陷 食 品 。 3 召 回 分 级 : 二 级 召 回 :

46、 是 规 定 所 指 , 已 经 或 可 能 引 发 食 品 污 染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 危 害 程 度 一 般 或 流 通 范 围较 小 、 社 会 影 响 较 小 的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召 回 。 二 级 召 回 的 食 品 ,是 规 定 ( 试 行 ) 所 指 , 食 用 后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暂 时的 健 康 损 害 且 这 种 损 害 可 以 康 复 ,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健 康 损 害 的 可能 性 较 小 的 缺 陷 食 品 。 召 回 分 级 三 级 召 回 : 是 规 定 所 指 , 已 经 或

47、可 能 引 发 食 品 污 染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 危 害 程 度 轻 微 的 , 或 者 属于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召 回 。 三 级 召回 的 食 品 , 是 规 定 ( 试 行 ) 所 指 , 食 用 后 一 般 不 会 造 成 明显 健 康 损 害 后 果 的 缺 陷 食 品 。召 回 分 级 4 食 品 召 回 的 实 施 通 常 在 以 下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 ( 1) 批 发 层 面 : 指 召 回 延 伸 程 度 达 到 进 口 商 、 批 发 商 的召 回 行 动

48、 。 ( 2) 零 售 层 面 : 指 召 回 延 伸 程 度 达 到 零 售 商 的 召 回 行 动 。 ( 3) 消 费 、 使 用 层 面 : 指 召 回 延 伸 程 度 达 到 消 费 者 或 使用 该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召 回 行 动 。 5 共 同 实 施 的 召 回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共 同 实 施 的 食 品 召 回 中 , 各 食 品 生产 经 营 者 应 就 在 共 同 实 施 的 食 品 召 回 行 动 中 各 方 有 关 职 责 和 各 具 体 事 项 进 行协 商 , 并 达 成 一 致 。 在

49、共 同 实 施 的 食 品 召 回 过 程 中 , 负 责 召 回 的 各 食 品 生 产经 营 者 均 应 当 做 好 缺 陷 食 品 的 收 回 工 作 , 不 得 推 诿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照 规 定 ( 试 行 ) 中 主 动 召 回 或 责 令 召 回 的 程 序 要 求 , 组 织 实 施 缺 陷 食 品的 召 回 , 并 承 担 缺 陷 食 品 召 回 、 处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6 召 回 食 品 的 后 处 理 及 信 息 公 布 实 施 召 回 的 食 品 应 当 定 点 存 放 , 存 放 场 所 应 当 有 明 显 标 志 。

50、 实 施 召 回的 单 位 必 须 准 确 记 录 召 回 食 品 的 批 号 和 数 量 。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及 时 对 不 安 全 食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应 进 行 销 毁 的 食 品 , 应当 及 时 予 以 销 毁 。 食 品 生 产 者 对 召 回 食 品 的 后 处 理 应 当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 并 向 所 在 地 的市 级 质 监 部 门 报 告 , 接 受 市 级 质 监 部 门 监 督 。食 品 生 产 者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51、质 监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召 回 总 结 报 告 进行 审 查 , 对 召 回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并 书 面 通 知 食 品 生 产 者 审 查 结 论 ; 责 令 召回 的 , 应 当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备 案 。 食 品 生 产 者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以 上 质 监 部 门 审 查 认 为 召 回 未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的 , 通 知 食 品 生 产 者 继 续 或 再 次 进 行 食 品 召 回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在 其 政 务 信 息 网 站 和 公 告 栏 上 , 向 社 会 公 布 各 项 召 回 行 动 的

52、有 关 信 息 。 7 法 律 责 任 食 品 生 产 者 在 实 施 食 品 召 回 的 同 时 , 不 免 除 其 依 法 承 担 的 其 他 法 律责 任 。 根 据 召 回 的 实 施 情 况 , 对 违 法 者 行 政 处 罚 的 裁 量 以 是 否 消 除 对 公众 的 危 害 为 原 则 。 对 缺 陷 食 品 实 施 召 回 , 分 别 设 定 了 从 轻 和 从 重 处 罚 的 条 件 : 食 品 生产 经 营 者 实 施 主 动 召 回 , 经 评 估 认 为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的 ,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对其 生 产 经 营 缺 陷 食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时 ,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 减 轻或 者 免 除 行 政 处 罚 。 反 之 ,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发 出 召 回 令 后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者 拒 不 执 行 召 回 令 的 ,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在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缺 陷 食 品 的 违 法 行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时 , 可 以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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