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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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亭县国家投资灾后复原重建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全县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建立健全科学的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条例(国务院令526号)、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复原重建资金(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川财办2009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

2、45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工作的看法(绵委发200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盐亭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灾后复原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运用灾后重建资金、须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与产业调整、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等项目。第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复原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复原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运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心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港澳援建、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

3、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第四条 灾后复原重建项目必需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建项目与实施规划连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支配实施规划外的项目。第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选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状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目督办、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局、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畜牧、教体、文化、卫生、交通、大泰公司、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

4、和政府授权的职责对灾后复原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灾后复原重建项目责任主体为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相关事业单位、相关企业、政府授权的单位、代建单位。其次章 项目审批第七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用地预审、规划用地许可、环评、项目报建、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可研报告评估与审批、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比选)、托付质量监督、申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档案归档、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第八条 依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支配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

5、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绵市发改投资2008450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国家规划及省发改委年度支配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和审批。第九条 港澳援建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殊行政区救济四川灾后复原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执行,国外紧急实惠贷款项目审批按实惠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对口援建项目审批按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文执行,马路复原

6、重建项目审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8285号文执行。第十条 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托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项目实际状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业主在初步设计前应聘请专家设计单位设计3套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二条

7、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难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单独编制可研报告。第十三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看法、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需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第十五条 本方法

8、其次条规定的灾后复原重建项目,应严格依据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选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方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看法(川府发20071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看法(绵府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府发20082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9、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62号)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从严驾驭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依据川府发200821号和绵府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全部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状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仔细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亲密协作,对发觉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灾后复原重建资金(基金)管理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省财政厅关于印

10、发的通知(川财办20091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2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盐府发【2009】 号)规定执行。港澳援建资金管理按川办函20091号文规定执行。国外实惠贷款资金管理按紧急实惠贷款相关规定执行。捐赠资金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运用指导看法(国办发200851号)规定执行。对口援建资金,捐建资金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次十条 政府投资复原重建项目20万元级以上的,必需进行预算评审。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选购)最高限制价和财政拨款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

11、整的部分。其次十一条 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其次十二条 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选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选购专户拨付。(一)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二)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依据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刚好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看法,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

12、灾后重建项目;(三)建设单位要仔细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其次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选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其次十四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刚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方

13、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第五章 项目实施其次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依据资金落实状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其次十六条 对分解落实到详细项目的城乡住房建设、城镇体系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等重建任务,主要由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事业单位、相关企业、政府授权的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纳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扶贫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按扶贫项目管理方法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

14、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其次十八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支配等状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县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其次十九条 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状况报告制度。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复原重建项目进展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川发改项目2008718号和川发改项目函2008960号)实行周报和半月报制度。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依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

15、依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探讨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需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 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平安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第六章 项目审计第三十二条 灾后重建项目必需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状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状况,年度预算的执行状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运用状况进行

16、审计;(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四)依据须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状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五)对设备、材料的选购、保管、运用和概算状况进行审计;(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支配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作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刚好报送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刚好向审计机关提

17、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依据年度工作支配支配审计。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需保证所供应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状况除外)。第三十六条 全部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需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刚好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确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

18、计确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刚好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七章 项目稽察第三十九条 依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复原重建和新增中心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项目稽察2008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运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限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第四十条 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实行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依据实际须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或者托付有资质的

19、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第四十一条 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刚好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觉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看法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觉的较严峻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觉的重大问题,刚好上报同级政府。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看法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依据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状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第四十四条 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峻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指

20、责,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第四十五条 对在稽察过程中发觉严峻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刚好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依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用。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状况、项目建设质量状况、项目资金到位及

21、运用状况、竣工决算状况、档案资料状况和项目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看法,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第五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托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第九章项目推动 第五十一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推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灾后复原重建工作。第五十二条 目督办、项目推动办及相关协调组、各相关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质按量完成省下达三年重建任务和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第五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依据“正排工序、倒排工

22、期的工作要求、排出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第五十四条 建好投融资平台,放大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统筹解决重建资金难题。建立银证企联系例会制度,推动银政企资源和信息共享,争取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合理有效地利用对口援建、港澳救济、友好城市帮助、慈善机构捐助、国外实惠贷款等资源,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通过自建、代建、以工代赈、BOT、TOT和“谁投资、谁受益“等市场手段,广泛调动社会力气参加灾后重建。第五十五条 县目督办、推动办应依据相关督查考核方法严格督查考核确保项目按支配推动。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说明。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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