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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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 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修订 )(1997.10.01)第 383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 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2、印发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 (2010.05.07 )第 十条、第十一条 12地方司法文件 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 基本法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 17部门规章 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3、)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令 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 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 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 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 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

4、2(银条法 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第十一条 23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第十五条 23行业规定 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 (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第二十八 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5、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 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 刑 , 并处没收财产。(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 刑 , 并处没收财产。(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 犯罪后有悔 改表现

6、、积极退赃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根据受贿所

7、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 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 以受贿论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 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以

8、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 是 行贿 罪。在经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 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 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因 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9、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 扣、 手续费的 ,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 ,处三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 可以减 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

10、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 对 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七.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 刑 ,

11、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 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 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 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八.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

1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一. 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 以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1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 ,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13、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以行 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对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 上述单位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1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

14、的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 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 1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

15、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 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 案 , 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316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 , 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 , 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 年 11月 13 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

16、犯罪的主体(一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 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

17、、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渭委派 , 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 , 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 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 ,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 ,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 都可以 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 理等工 作的人员 , 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国有公司、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后

18、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 , 除 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 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 二是 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 务。 具体包括 :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依法懂 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 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 (4)其他由 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四 ) 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

19、公务 , 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 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 , 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 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 财产等活动 , 属于从事公务。那些 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 工作 , 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 , 一般不认为是公务。三 关于受贿罪(一 )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 括利用本人 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 也包括 利用职务上有隶

20、 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下作人 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 阶段的行为 , 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 , 根据 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 ,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 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三 )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 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

21、利条件” , 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 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 , 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 者地位产生 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 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四 )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 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并与请 托人事先约定 ,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 构成犯罪的 , 以受 贿罪定罪 处罚。(五

22、 )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 贿的 , 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 人员是否构成受贿 罪共犯 ,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 受了他人财物 ,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该国 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近亲属以外的 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 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构成受

23、贿罪共犯 ,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 构成犯 罪的 ,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六 ) 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 ,或者非法 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 ,不能仅仅 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 ,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 (1)有无正 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 (2)款项的去向 ;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 无经济往来 ;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 谋取利益 ;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6)是否有归 还的能力

24、; (7)未归还的原因 ;等等。(七 ) 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 ,应当注意 :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 ,没有支付股本金 ,为他人谋取 利益 ,构成受贿罪的 ,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2) 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 ,由于不是无偿收 受请托人财物 ,不以受贿罪论处。 (3)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 ,行为 人仅支付股本金 ,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 应认定为受贿。(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5、 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 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 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00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 结合办案工作实际 , 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一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

26、 法第一 百六十三条 );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3)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4)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5)行贿罪(刑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6)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7)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8)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也包 括为组织体 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 设性的组织。

27、三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 , 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四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 动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销售方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 售方谋取利益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 以 受贿罪定罪 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有前款行为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 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

28、 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 , 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数 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 等活动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销售方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 为销售方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以受贿罪定 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有前款行为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 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 ,以各种名义

29、非法收受 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 ,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 销售方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 员 , 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 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

30、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 ,既包括金钱和实物 , 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 益 , 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 (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 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八收受银行卡的 ,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 ,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 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 ,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透 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九在行贿犯罪中 , “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 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 ,

31、违背公平原则 ,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 竞争优势的 ,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 面分析、综合判断 :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 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 (2)往来财物的价值 ;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 式 , 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 (4)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十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 构成共同犯罪的 , 根 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

32、他人谋取利益的 ,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追究刑事责任。(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 责任 , 不能分清主从犯的 , 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 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 (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 取利益 , 或

33、者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 ,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应予 立案追 诉。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 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的 ,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为依法治理商业贿赂 , 惩处商业贿赂犯罪 ,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做到正确 适用法律 ,准确定罪量刑 , 依据刑法和相关法

34、律法规的规定 , 现就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 . 本意见所称“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 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贿赂犯罪行为 , 包括受贿罪 , 行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单位受贿罪 , 单位行 贿罪 , 对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等。本意见所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包括刑法第163 条、 164条经刑法修正案 (六)修正后增补规定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犯 罪及对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二 .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

35、企业人员 身份 的人员勾结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商业贿赂 犯罪的 , 参照本院 2006年 8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纪要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三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并 与请 托人事先约定 , 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 163 条关 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四 . 请托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数额较 大的财物 , 该

36、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明知且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 , 对该国 家工作人员依 照刑法第 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该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385条的 规定以受贿罪的共犯 定罪处罚 ; 请托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照刑法第 389 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 罪处罚。五 . 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 刑法第 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珠 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 8 个市)以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 大”, 以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

37、州、潮 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 13 个 市) 以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以3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 刑法第 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自然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一类地区以 3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以 4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类地区以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以 3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单位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 的 , 一类地区以 3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 15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二类地区以 2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 1

38、00万元 以上为 “数额巨大”。3. 刑法第 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单位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 至 20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10万元为标 准), 或者受贿数额在 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1)肆意刁难、要 挟有关单位、个人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 (3)其他严重情节。4. 刑法第 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单位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 至 20 万元以上 ( 一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10 万元为 标 准 ), 或者行贿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且

39、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1)为谋取非法 利益而行贿的 ; (2)向 3人以上行贿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5. 刑法第 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数额在 2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以 3 万元为标准 , 二 类地 区以 2 万元为标准 )、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 至 30 万元以上 ( 一类地区以 3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 准 ) 。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 工 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可以认

40、定为情节 严重: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 (2)介绍贿赂 3次以上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 刑法第 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 , 自然人行贿数额在 5 万元至 10万元 以上(一类地区以 10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5万元为标准 ), 单位行贿数 额在 20万元至 30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以 30万元为标准 ,二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准 )的, 或者自然人行贿数额在 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 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应定罪处罚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 贿的 ; (2)向 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 (3)致使

41、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7. 刑法第 389条规定的行贿罪 ,行贿数额在 1 万元至 2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 以 2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1 万元为标准 ), 或者行贿数额在 5千元以 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应定罪处罚 :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 的; (2)向 3 人以上行贿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 行为人收受贿赂后 ,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 , 构成滥用职权 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犯罪的 , 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七 . 行为人收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财物的 , 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送、收双方无职务

42、隶属或者业务制约关系 ,行为人收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 托事项的财物的 , 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犯罪 ;2. 送、收双方有职务隶属或者业务制约关系 ,虽送方给予行为人数额较大的财 物 , 但无具体、明确请托事项 , 且双方对此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 , 一般不 认定为受贿犯罪 ;3. 送、收双方无职务上隶属或者业务上制约关系 ,送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较 大的财物 ,后行为人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且双方对之前的送、 收财物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一般应将其多次收受的财物累计以受贿犯 罪论处。八 .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以个人名义暗中收受 回扣的 , 以受贿

43、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及其他单 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将以单位名义收受的回扣、折扣私自占为己有的以贪污或职务 侵占论处。九 .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并直接参与实施行贿或受贿犯罪 , 情节严重的 , 根 据 其参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 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 389 条、第 393 条、第 385 条的 规定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十 . 经营方在经济活动中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给予对方单位经办人员或主 管人员一定比例的商品或服务价款回扣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 对给 予回扣方 和收受回扣方以商业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国

44、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款回扣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 387 条的规 定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经营方在经济活动中以现金、实物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 商品或服务价款折扣 , 但以明示方式进行并如实入账的 ,不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一 .国有医院等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职务之便 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 385条、第 383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十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

45、予国家工 作人员财物 ,情节严重的 ,根据其主体性质分别依照刑法第 393 条关于单位行贿 罪或刑法第 389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依照 刑法第 391条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 164条关于对公司、 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十三 .在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中 ,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串通 ,利用建

46、设单位管理 人员的职务便利以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并私分 ,根据其犯 罪情节和性质 ,对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 382条或 271条的规 定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十四.在政府采购和国有工程建设招标等领域中 ,受委托参与评标的评委在行使评 委职责时视为刑法第 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十五 .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 价 ,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 ,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刑法第 223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 规定定罪

47、处罚。投标人以行贿手段串通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的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或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 贿罪等犯罪的 ,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十六 .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 ,受让人与国有资产管理人通谋 ,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人的 职务之便由受让人以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并私分 ,情节严重的 , 对受让人与国有资产管理人可以依照刑法第 38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十七 .在产权交易中承担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收受产权 受让人贿赂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229条第2 款关于

4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 的 , 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十八 .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 , 以国家法律、 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八条 【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 处 ;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 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

49、商品 ,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 可以给 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 必须如实入 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二十二条【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 构成犯 罪的 ,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修订) (2006.01.01 )第 148条、第 190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对公司负有忠实

50、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 0 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禁止商

51、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 ,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 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有关规定 , 制定 本规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 ,是指现金和实物 , 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 义 ,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 , 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 , 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

52、游、考虑等给 付 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 以行贿论处 ; 对方单 位或者个 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 ,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 或 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 , 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 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

53、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 的 , 必须如实入帐 ; 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 , 必须如实入 帐。本规定所称折扣 , 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 ,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 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 包括支付价 款时对价 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 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 ,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 在依 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

54、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 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帐 ; 中间人接受佣金的 , 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 ,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 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 , 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根据情节处 以一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应当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 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

55、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 , 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 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 , 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 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 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1 9 9 9年11月2 9日 工商公

56、字(1 9 9 9 )第31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 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 1 9 9 9 )第10 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 法 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 的行政权力 ,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 构 成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 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 , 其 向如无该强制行 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

57、费的行为 , 属于不应当收费 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 , 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 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 , 对 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 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 ,在该法施行之 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 ,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 的 ,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

58、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 竞争法施行之前 ,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 ,其违法所得为 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 , 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 ,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2008.01.08 )(工商公字 20087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 (赣工商 文200716号)收悉。

59、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 检查的 ,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从其规定。由于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 ,该 法第二条、第三条 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 ,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

60、正当竞 争行为 ,具有监督检查权。二00八年一月八日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银条法 1994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转来的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 (下称认定股 票贿赂案意见 )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 (下 称认定信用卡贿赂案意见 )收悉。经研究 , 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 认定信用卡贿赂案意见中的第一条“给予、收受需事先交付备用金再在 规定限度内记账支付的信用卡”不应包括公司卡。因为公司卡的备用金

61、 就是该公司账户上的资金 ,若将一个公司账户上的全部资金都认定为犯 罪数额是不妥当的。公司卡应属于能够先开支后到银行交付开支数额的 一类信用卡。因此 , 建议将第一条和第二条作适当修改。具体修改意见 如下 :(一). 将第一条中的“给予、收受需事先交付备用金再在规定限 度内记账支付的信用卡” ,修改为“给予、收受需事先交付备 用金再在规定限度内记账支付的信用卡(不含公司卡)”。(二). 将第二条中的“给予、收受能够先开支后到银行交付开支 款额的信用卡” , 修改为“给予、收受能够先开支后到银行交 付开支款额的信用卡(含公司卡) ”。二 认定股票贿赂案意见对当前司法机关经常遇到的以股票行贿和收受

62、股票 贿赂的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内容建议做如下修改 :第一条第 2点“给予、收受即将上市的股票”中的“即将上市”应 有一个时间界定 , 比如已公布上市日期的股票为即将上市股票。“在案 发时已经发行或上市”中的“已经发行或上市”不能并在一起写 , 因为 发行价和交易价不同 , 合写不便于认定犯罪数额。建 议修改为“收受 已经发行但未挂牌交易的股票的犯罪数额 , 按该股 票的发行价认定 ; 收受已挂牌交易的股票的犯罪数额 , 按成交价(已 抛售)或案发时收 盘价 (未抛售)认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63、制 , 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的发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 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 三)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 或通过 先 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 金 ;售基金(五)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 为。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

64、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中证协发 200688 号 )各会员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 , 协会 秘书 处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草案 )提交全体会员审议 , 现将 已经会员审议修改并由会员代表签署同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 约印发给你们 , 望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06 年 9月 4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一条为治理证券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 协商达成共识 ,特制定本公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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