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PPT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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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劳 动 合 同 法 案 例 分 析 . 2 1、 王 小 姐 与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于 2005年 3月 30日签 定 了 两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担 任 出 纳 工 作 。2006年 年 初 公 司 组 织 员 工 到 香 港 旅 游 , 1月10日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某 指 派 王 小 姐 将 20万 元 人民 币 兑 换 成 港 币 , 但 并 没 有 提 供 到 银 行 兑 换的 相 关 材 料 , 而 是 要 求 王 小 姐 与 银 行 门 口 的“ 黄 牛 ” 兑 换 , 并 派 会 计 和 一 名 保 安 陪 同 。王 小 姐 及 其 同 事 到 银

2、行 提 取 现 金 后 在 银 行 附近 与 “ 黄 牛 ” 私 下 交 易 , 对 方 检 验 了 人 民 币的 真 伪 后 要 求 王 小 姐 一 行 原 地 等 候 , 但 该“ 黄 牛 ” 一 去 不 复 返 。 王 小 姐 只 能 提 着 未 兑换 的 人 民 币 回 公 司 。 . 3 可 是 , 打 开 提 包 一 看 , 顿 时 傻 了 眼 , 20万 人民 币 除 了 2张 是 真 的 外 , 其 他 都 是 冥 币 , 钱被 掉 包 了 。 公 司 立 即 报 案 , 但 该 案 至 今 未 破 。公 司 认 为 , 王 小 姐 在 兑 换 过 程 中 , 没 有 尽 到必

3、 要 的 注 意 义 务 , 其 疏 忽 导 致 公 司 遭 受 巨 大损 失 ,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应 该 赔 偿 , 从 2006年 1月 开 始 每 月 扣 除 王 小 姐 工 资 的 20%, 并 调整 了 王 小 姐 的 工 作 岗 位 。王 小 姐 认 为 损 失 应 该 由 公 司 承 担 , 而 且 不 同意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 提 出 辞 职 , 并 于 2006年 3月 18日 提 出 仲 裁 请 求 , 要 求 公 司 办 理 退 工 手续 , 并 支 付 被 扣 除 的 工 资 。王 小 姐 的 请 求 能 被 支 持 吗 ? . 4 法 院 认

4、为 , 房 地 产 公 司 指 派 小 王 私 自 兑 换 港 币 ,应 视 为 职 务 行 为 。 但 小 王 身 为 财 务 人 员 , 明 知 私自 买 卖 港 币 违 法 未 予 劝 阻 , 反 而 接 受 指 派 , 并 在兑 换 中 被 人 调 包 , 确 实 存 在 一 定 过 错 , 公 司 有 权给 予 小 王 一 定 处 分 。但 如 果 让 劳 动 者 承 担 所 有 的 赔 偿 责 任 , 那 么 企 业作 为 管 理 者 就 不 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且 用 人 单 位 支付 给 劳 动 者 的 报 酬 与 劳 动 成 果 具 有 不 对 等 性 , 企业

5、作 为 劳 动 成 果 的 享 有 者 , 应 承 担 经 营 风 险 。 只有 在 劳 动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 劳 动 者 才 负 赔 偿 责 任 。 小王 也 尽 到 了 一 定 的 注 意 义 务 , 发 生 损 失 后 又 积 极进 行 补 救 , 主 观 上 对 损 失 的 发 生 并 不 存 在 故 意 或重 大 过 失 的 情 形 , 因 此 公 司 要 求 小 王 赔 偿 因 犯 罪分 子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6、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第 四 条 ) . 5 2、 崔 小 姐 与 甲 国 际 货 运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自2004年 9月 1日 起 为 期 一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从 事海 运 业 务 操 作 工 作 , 每 月 工 资 2200元 。 劳 动合 同 中 还 写 明 , 崔 小 姐 应 按 岗 位 职 责 的 规 范要 求 , 按 质 、 按 量 、 按 时 地 完 成 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给 对 方 造 成 经济 损 失 的 , 须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具 体 赔 偿 金 额由 非 违

7、 约 方 根 据 违 约 者 责 任 大 小 和 给 对 方 造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确 定 。 2005年 3月 , 甲 公 司 承 接 客 户 委 托 , 承 运 货物 至 西 班 牙 。 运 输 公 司 某 车 队 按 照 甲 公 司 的指 令 到 客 户 指 定 的 仓 库 将 货 物 装 箱 后 , 在 填制 进 港 箱 单 时 , 运 输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询 问 货 物卸 货 港 地 点 。 . 6 崔 小 姐 承 接 该 项 询 问 , 答 复 运 输 公 司 卸 货 港的 代 码 为 “ SPE” 。 但 “ SPE” 实 际 为 意 大 利LASPEZIA港

8、 的 缩 写 代 码 , 而 不 是 目 的 地 西 班牙 港 口 的 代 码 。 港 区 操 作 人 员 根 据 装 箱 单 上卸 货 代 码 所 表 示 的 卸 货 地 点 , 按 照 卸 货 的 先后 顺 序 对 集 装 箱 在 货 运 船 舶 上 位 置 进 行 排 放 。由 于 装 箱 单 表 示 的 卸 货 港 与 客 户 要 求 的 实 际卸 货 港 不 一 致 , 导 致 货 箱 放 置 的 位 置 错 误 ,货 箱 被 重 新 吊 放 , 产 生 额 外 的 3139美 元 的 改港 费 用 。 甲 公 司 在 支 付 了 该 笔 费 用 后 , 在 费用 的 承 担 问 题

9、 上 , 与 崔 小 姐 发 生 了 争 议 , 于是 在 崔 小 姐 的 2005年 3月 份 工 资 中 扣 除 了1000元 , 赔 偿 公 司 的 经 济 损 失 。 . 7 崔 小 姐 为 追 索 被 甲 公 司 扣 除 的 工 资 及 其 他 请求 , 于 2005年 4月 21日 向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甲 公 司 于 2005年 4月 23日 也向 该 会 申 请 仲 裁 , 要 求 崔 小 姐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仲 裁 机 关 以 甲 公 司 的 请 求 不 属 于 其 受 理 范 围为 由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10、 。 对 于 崔 小 姐 的申 诉 事 项 , 仲 裁 机 关 认 为 造 成 甲 公 司 损 失 的责 任 归 属 未 能 明 确 之 前 , 甲 公 司 不 应 克 扣 崔小 姐 的 工 资 , 而 甲 公 司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应 通 过另 一 法 律 途 径 追 索 , 仲 裁 机 关 作 出 了 甲 公 司返 还 崔 小 姐 2005年 3月 被 扣 的 工 资 人 民 币1000元 及 其 他 内 容 的 裁 决 。 甲 公 司 不 服 仲 裁机 关 作 出 的 决 定 和 裁 决 , 向 法 院 提 起 了 诉 讼 。 . 8 庭 审 中 , 崔 小 姐 承 认 其 告 知

11、 运 输 公 司 的 卸 货港 代 码 为 SPE, 因 而 导 致 了 承 载 货 物 的 集 装箱 在 运 输 船 舶 上 排 放 位 置 的 错 误 , 使 甲 公 司额 外 支 付 了 3139美 元 的 改 港 费 , 崔 小 姐 自 愿以 人 民 币 3500元 承 担 责 任 。 法 院 认 为 崔 小 姐自 愿 承 担 的 数 额 已 足 以 弥 补 其 在 此 损 失 范 围内 的 过 错 责 任 。 据 此 , 对 甲 公 司 要 求 崔 小 姐赔 偿 3139美 元 的 诉 讼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 甲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上 诉 至 上 海 市 第

12、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后 驳 回了 甲 公 司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 9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 崔 小 姐 是 否 存 在 过 失 , 是 否 应该 由 其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的 全 部 责 任 。崔 小 姐 表 示 自 己 确 实 存 在 过 失 , 其 对 客 户 指 定 的 卸货 港 地 点 是 知 情 的 , 其 只 要 对 SPE代 码 含 义 作 一 番核 实 , 即 可 避 免 差 错 的 发 生 。 在 庭 审 中 , 崔 小 姐 也未 能 举 证 证 实 其 所 称 的 发 出 错 误 指 令 是

13、 由 船 运 公 司造 成 的 , 因 此 也 没 有 正 当 的 免 责 事 由 , 应 当 对 其 行为 的 过 失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但 法 院 同 时 认 为 , 甲 公 司 应 该 建 立 、 健 全 避 免 或 减少 差 错 产 生 的 机 制 。 差 错 的 产 生 而 不 能 避 免 损 害 结果 的 发 生 , 客 观 地 反 映 出 甲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严 密 及 业务 运 作 机 制 存 在 缺 陷 。 对 此 , 甲 公 司 应 该 承 担 主 要责 任 。 甲 公 司 主 张 由 崔 小 姐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过 于 苛 刻 。用 人 单 位

14、 在 使 用 劳 动 者 过 程 中 实 际 是 要 承 受 用 人 风险 的 。 甲 公 司 遭 受 的 损 失 应 该 以 双 方 的 责 任 大 小 、承 受 责 任 的 能 力 综 合 考 虑 , 公 平 、 合 理 地 加 以 确 定与 分 担 。 . 10 3、 2002年 , 大 学 电 子 专 业 毕 业 的 小 张 应 聘成 为 本 市 某 微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员 工 , 并 与 公司 签 订 了 为 期 三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在 公 司 的 工作 时 间 长 了 , 小 张 的 月 薪 也 慢 慢 从 最 初 的1000多 元 涨 到 了 4000多

15、元 , 公 司 的 待 遇 福 利也 不 错 。 在 眼 下 “ 大 学 生 应 聘 800元 月 薪 岗位 ” 的 就 业 形 势 下 , 小 张 感 觉 这 份 月 薪 4000多 元 的 工 作 实 在 值 得 珍 惜 , 并 打 算 在 公 司 好好 干 出 一 番 成 绩 。 然 而 , 小 张 与 公 司 签 订 的劳 动 合 同 到 2005年 5月 到 期 , 合 同 到 期 前 ,公 司 就 已 向 小 张 表 示 将 不 再 与 其 续 签 劳 动 合同 , 并 签 订 了 不 再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协 议 。 . 11 但 是 , 当 时 公 司 有 一 个 重

16、 要 项 目 尚 未 完 成 ,而 这 个 项 目 又 是 小 张 参 与 设 计 的 , 如 果 小 张这 时 离 开 公 司 , 项 目 设 计 缺 少 人 手 将 无 法 按期 交 货 。 因 此 , 在 公 司 领 导 的 要 求 下 , 合 同期 满 后 , 小 张 又 继 续 留 下 工 作 了 一 段 时 间 ,直 到 2005年 6月 中 旬 项 目 完 成 , 人 事 部 门 口头 通 知 小 张 在 一 周 之 内 交 接 完 毕 离 开 公 司 。小 张 心 里 很 不 爽 , 他 认 为 ,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期满 后 , 自 己 在 公 司 又 工 作 了 一

17、段 时 间 , 已 形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现 在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关系 , 应 当 支 付 三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和50%的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共 计 近 2万 元 。 但 公 司却 一 口 拒 绝 了 小 张 的 要 求 , 双 方 争 执 不 下 ,小 张 便 向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你 认 为 应 该 如 何 裁 决 ? . 12 仲 裁 委 认 为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不续 签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 但 由 于 公 司 的 要

18、求小 张 又 继 续 工 作 了 一 个 多 月 , 这 段 时 间 已 形 成 事实 劳 动 关 系 , 按 照 有 关 新 规 定 , 应 订 合 同 而 未 订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应 按 未 订 立 劳 动 合同 的 期 间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的经 济 补 偿 金 , 另 外 支 付 一 个 月 替 代 通 知 期 工 资 。小 张 未 续 签 合 同 的 这 段 工 作 时 间 仅 为 一 个 多 月 ,因 此 小 张 主 张 公 司 支 付 三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及 50%额 外 经 济

19、 补 偿 金 的 申 诉 请 求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仲 裁 委 难 以 支 持 。 经 调 解 不 成 , 仲 裁 委 裁 决 , 对 申 诉 人 要 求 公 司 支付 三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12990元 及 50%的 额 外经 济 补 偿 金 6495元 的 申 诉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 仲 裁 费300元 由 申 诉 人 承 担 。 . 13 4、 李 某 是 国 内 某 航 空 公 司 的 飞 行 员 , 1995年 , 他 从 空 军 某 部 转 业 到 航 空 公 司 , 第 二 年开 始 正 式 飞 行 , 此 后 在 这 家 公 司 效 力 近

20、 十 年 。这 些 年 里 , 他 从 当 初 一 名 普 通 的 飞 机 副 驾 驶 ,一 直 做 到 了 机 长 。 他 在 2004年 底 向 航 空 公 司提 出 辞 职 , 但 公 司 要 他 赔 偿 845万 余 元 后 ,才 能 为 其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手 续 。 如 此 高额 的 赔 偿 , 李 某 显 然 不 能 接 受 。 2004年 12月 ,李 某 向 成 都 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航 空 公 司 方 面 当 即 同 时 提 出 了 反 诉 。 . 14 李 某 表 示 , 航 空 公 司 设 置 如 此 高 额

21、的 违 约 金条 款 是 违 法 的 , 限 制 了 他 作 为 一 名 劳 动 者 的择 业 自 由 。 李 某 在 法 庭 上 请 求 判 令 航 空 公 司为 他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手 续 , 确 认 劳 动 合同 中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无 效 , 并 要 公 司 支 付 10万元 的 住 房 补 贴 。航 空 公 司 表 示 , 李 某 可 以 辞 职 , 但 前 提 是 支付 赔 偿 金 、 违 约 金 、 服 装 费 、 培 训 费 等 , 总共 845万 余 元 。 航 空 公 司 认 为 飞 行 员 与 其 他工 种 有 着 特 殊 的 区 别 , 国

22、家 花 费 巨 资 才 能 培养 出 一 名 合 格 的 飞 行 员 。 如 果 他 们 动 辄 辞 职 ,对 于 国 家 来 说 , 相 当 于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 李某 单 方 面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停 止 了 正 常的 工 作 , 给 航 空 公 司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因 此 , 航 空 公 司 要 求 高 额 赔 偿 是 应 该 的 。 . 15 经 劳 动 委 员 会 仲 裁 , 在 向 航 空 公 司 支 付 338万 余 元 的 违 约 金 后 , 李 某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对 于 这 一 仲 裁 结 果

23、, 双 方 都 表 示 不 服 。 2005年 3月 , 双 方 分 别 向 县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7月 6日 , 四 川 双 流 县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这 起 西 南 地区 首 例 飞 行 员 和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判 决 结 果 将 择 日 宣 判 。2005年 10月 , 在 成 都 市 双 流 县 法 院 庭 外 调 解下 , 由 飞 行 员 加 盟 的 民 营 航 空 公 司 承 担 了 他们 的 “ 转 会 费 ” , 其 数 额 均 为 每 人 300万 元 。 . 16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法 院 对 东 方 航 空 江

24、苏 公 司 两 名机 长 辞 职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陈 某 和 刘 某 都 曾 在 空 军 部 队 当 过 战 斗 机 飞 行员 , 1996年 6月 和 9月 先 后 转 业 到 东 方 航 空 公司 江 苏 公 司 , 从 事 飞 行 员 工 作 。 现 2人 都 已晋 升 为 机 长 。 去 年 7月 12日 , 该 航 空 公 司 人力 资 源 部 同 时 收 到 2人 邮 寄 的 辞 职 报 告 。 他们 的 辞 职 理 由 都 是 , 长 期 工 作 使 他 们 感 到 身心 疲 惫 不 堪 。 . 17 公 司 收 到 辞 职 报 告 后

25、极 力 挽 留 。 但 去 年 8月13日 起 , 2人 不 再 到 单 位 上 班 了 , 公 司 也 停发 了 工 资 , 但 一 直 未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见 两 人 去 意 已 决 ,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 10年 间 公司 每 年 都 送 他 们 出 国 学 习 , 各 花 去 培 训 费84.9万 元 和 112.8万 元 。 按 照 公 司 的 规 定 和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两 人 单 方 提 出 辞 职 , 必 须赔 偿 所 有 培 训 费 用 , 并 对 公 司 作 出 适 当 补 偿 。2人 不 同 意 赔 偿 , 遂 向 劳 动

26、仲 裁 部 门 提 起 仲裁 。 仲 裁 委 裁 决 , 2机 长 与 航 空 公 司 的 劳 动合 同 于 当 年 8月 13日 解 除 ; 分 别 赔 偿 公 司 培训 费 33万 余 元 和 38万 余 元 。 . 18 收 到 裁 决 书 后 , 航 空 公 司 不 服 , 即 向 江 宁 区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2人 除 支 付 培 训 费 用 外 ,各 再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费 100万 元 。 据 法 院 审 理查 明 , 2人 与 某 航 空 公 司 签 订 的 是 无 固 定 期限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 飞 行 员 在 约 定 服 务年

27、限 内 要 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航 空 公 司 可 向 其收 取 各 类 赔 偿 、 补 偿 费 用 。 法 院 认 为 , 劳 动自 由 原 则 是 劳 动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2机 长提 前 30天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其 单方 解 约 行 为 合 法 有 效 。 然 而 合 法 解 约 不 代 表不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根 据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的约 定 和 航 空 公 司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2人 单 方解 约 行 为 已 经 违 反 了 合 同 中 对 服 务 期 限 的 约定 , 应 当

28、依 法 作 出 赔 偿 。 . 19 最 终 , 法 院 判 决 , 航 空 公 司 与 2机 长 之 间 的劳 动 合 同 于 2004年 8月 13日 解 除 ; 2机 长 分 别支 付 航 空 公 司 赔 偿 款 100万 元 , 而 航 空 公 司向 两 人 索 要 的 培 训 费 , 应 包 含 在 这 100万 元赔 偿 款 之 中 ; 航 空 公 司 自 判 决 生 效 10日 内 办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 . 20 5、 陈 小 姐 是 一 家 广 告 公 司 的 业 务 主 管 , 双方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到 2004年 12月 30日 。 2004年

29、9月 6日 公 司 认 为 , 陈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收 受 顾客 回 扣 , 遂 解 除 了 与 陈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陈小 姐 当 天 就 离 开 了 公 司 , 2天 后 公 司 给 她 办理 了 退 工 手 续 。 10月 下 旬 , 陈 小 姐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最 终 获 支持 由 公 司 支 付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9621元 和 未 提 前 30天 通 知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3207元 。广 告 公 司 对 此 不 服 ,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在 法 庭 上 , 双 方 都 表 示 , 是 对 方 先 炒 了

30、 自 己的 “ 鱿 鱼 ” 。 . 21 公 司 表 示 , 陈 小 姐 在 该 公 司 担 任 业 务 主 管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收 受 客 户 回 扣 , 造 成 公 司 损 失数 万 元 。 因 考 虑 到 她 合 同 期 将 满 , 董 事 会 决定 调 动 她 的 岗 位 , 但 陈 不 服 调 动 , 于 2004年9月 6日 提 出 了 辞 职 。 因 为 陈 小 姐 先 提 出 解 除劳 动 合 同 , 公 司 不 应 赔 偿 。 公 司 还 提 供 了 3家 单 位 出 具 复 印 的 书 面 材 料 , 证 明 陈 小 姐 以高 出 市 场 30%的 价 格 做 业

31、 务 , 造 成 公 司 数 万元 的 经 济 损 失 。 陈 小 姐 矢 口 否 认 公 司 的 指 控 , 认 为 所 谓 的 营私 舞 弊 、 收 受 回 扣 的 行 为 , 实 属 “ 一 派 胡言 ” 。 她 向 法 院 陈 述 在 2004年 9月 6日 , 是 公司 突 然 单 方 面 口 头 解 除 了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 要求 法 院 按 照 仲 裁 内 容 支 持 自 己 。 . 22 法 院 仔 细 审 查 了 双 方 提 供 的 证 据 。 发 现 广 告公 司 认 定 陈 小 姐 收 受 回 扣 之 说 , 材 料 都 是 复印 件 , 相 关 证 人 也 未

32、 到 庭 作 证 , 不 具 有 证 据效 力 。另 外 , 公 司 董 事 会 调 离 员 工 原 工 作 岗 位 决 议的 证 据 , 由 于 缺 乏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 法 院 不 能仅 凭 此 决 议 证 明 员 工 存 在 营 私 舞 弊 、 收 受 回扣 的 行 为 。因 此 , 法 院 认 为 , 依 据 证 据 规 则 和 涉 及 劳 动争 议 案 件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规 定 , 广 告 公 司 负有 证 明 是 陈 小 姐 先 行 离 职 的 责 任 , 但 是 未 提供 这 方 面 的 证 据 , 遂 作 出 了 支 持 陈 小 姐 的 判决 。 . 2

33、3 6、 李 女 士 在 一 家 食 品 公 司 工 作 , 在 劳 动 合 同 到 期的 前 2天 , 李 女 士 病 倒 了 , 然 后 一 直 在 家 休 假 ,2006年 春 节 过 后 , 李 女 士 医 疗 期 满 回 单 位 , 发 现 单位 没 有 足 额 发 放 自 己 2006年 1、 2月 份 的 病 假 工 资 ,于 是 要 求 公 司 补 发 。公 司 将 新 的 员 工 手 册 向 李 女 士 公 布 并 送 达 。 原来 , 在 年 初 时 , 公 司 就 修 改 并 在 公 告 栏 发 布 了 新 的 员 工 手 册 , 新 员 工 手 册 规 定 , 当 年

34、病 假 累计 超 过 十 天 的 , 病 假 工 资 待 遇 按 政 府 规 定 的 标 准 执行 , 该 员 工 手 册 生 效 日 期 为 2006年 1月 1日 , 以前 的 公 司 政 策 、 规 章 制 度 等 与 新 员 工 手 册 内 容不 一 致 的 , 按 新 员 工 手 册 内 容 执 行 。 而 李 女 士在 进 公 司 时 , 因 为 当 时 公 司 效 益 比 较 好 , 所 以 和 公司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 作 为 合 同 附 加 条 款 的 员 工手 册 规 定 的 员 工 病 假 工 资 是 其 病 假 前 月 工 资 的75%( 高 于 新 员

35、 工 手 册 中 执 行 的 政 府 标 准 ) ,对 此 , 李 女 士 和 公 司 都 签 字 确 认 。 . 24 因 此 , 李 女 士 认 为 : 旧 的 员 工 手 册 中 的所 有 条 款 都 是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公 司实 行 新 的 员 工 手 册 并 没 有 向 自 己 履 行 告知 义 务 , 加 之 自 己 在 家 病 休 , 也 没 有 对 新 的 员 工 手 册 签 字 确 认 。 所 以 , 即 使 现 在 公司 实 行 了 新 的 病 假 工 资 制 度 , 并 且 经 过 了 公示 , 也 不 能 更 改 自 己 和 公 司 的 劳

36、动 合 同 的 约定 。 公 司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补 发 自 己 的 病 假工 资 。 . 25 而 公 司 认 为 , 李 女 士 没 有 对 新 的 员 工 手 册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 是 因 为 她 当 时 病 休 在 家 。 但是 , 单 位 已 经 在 公 司 公 告 栏 公 布 了 新 的 员工 手 册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十九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四 条之 规 定 ,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37、, 不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 并 已向 劳 动 者 公 示 的 , 可 以 作 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劳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依 据 。 因 此 , 李 女 士 要 求 补 发病 假 工 资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单 位 是 否 能 用 后 制 订 的 员 工 手 册 来 变 更原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呢 ? 员 工 手 册 已经 公 示 , 但 没 有 经 过 员 工 签 字 , 到 底 是 否 对员 工 生 效 呢 ? . 26 规 章 制 度 如 何 取 得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律 规 定 ? 一个 是 规 章

38、制 度 不 能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政 策 ; 二 是 须 经 民 主 程 序 ; 三 是 要 向 全 体员 工 公 示 , 公 示 了 之 后 要 广 大 劳 动 者 了 解 其内 容 。本 案 的 焦 点 是 没 有 员 工 签 字 的 规 章 制 度 能 不能 对 抗 员 工 的 问 题 。需 要 更 深 入 地 从 劳 动 合 同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相 互关 系 来 讨 论 。 本 案 其 实 是 一 个 效 力 比 较 问 题 ,前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 后 面 的规 章 制 度 是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加 以

39、 公 示 的 。 一 个是 双 方 行 为 , 另 一 个 是 单 方 行 为 。 单 方 行为 能 否 改 变 双 方 行 为 的 约 定 ? . 27 仲 裁 部 门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 旧 员 工 手 册 规定 的 事 项 经 过 员 工 签 字 确 认 后 , 就 成 为 了 劳动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双 方 必 须 要 按 约 定 履 行 。本 案 中 , 虽 然 用 人 单 位 新 的 员 工 手 册 已经 公 示 生 效 , 并 且 对 该 公 司 其 他 员 工 都 有 效 ,但 是 由 于 该 员 工 手 册 并 没 有 经 过 李 女 士签 字 确 认 ,

40、因 此 关 于 病 假 工 资 的 规 定 , 双 方仍 然 应 该 按 照 旧 的 员 工 手 册 执 行 , 最 终支 持 了 李 女 士 的 仲 裁 请 求 。 . 28 7、 2004年 7月 1日 , 赵 某 带 车 进 入 某 货 运 公司 工 作 , 但 该 公 司 并 未 与 赵 某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而 是 要 求 与 王 某 ( 即 赵 某 的 妻 子 ) 签 订 了 一份 “ 车 辆 租 赁 合 约 书 ” , 合 约 书 约 定 货 运 公司 承 租 王 某 车 辆 , 驾 驶 司 机 为 赵 某 , 货 运 公司 每 月 支 付 车 资 4500元 。 同 时

41、 约 定 了 服 务 区及 范 围 , 以 及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 合 同 有 效 期 自2004年 7月 1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止 。 赵 某 心想 , 租 赁 合 同 也 好 , 劳 动 合 同 也 好 , 名 目 不同 而 已 , 既 然 已 经 明 确 了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时间 及 相 应 报 酬 , 并 且 车 主 又 是 自 己 老 婆 , 应该 没 什 么 问 题 。 于 是 赵 某 稀 里 糊 涂 的 就 代 老婆 签 了 字 。 . 29 合 同 订 立 后 , 公 司 为 赵 某 办 理 了 “ 身 份 识 别证 ” 和 “ 车 辆 出

42、入 证 ” , 赵 某 工 作 认 真 勤 恳 ,及 时 完 成 公 司 交 待 的 各 项 运 送 及 收 派 件 任 务 ,合 约 期 满 , 该 货 运 公 司 又 与 王 某 ( 即 赵 某 的妻 子 ) 续 签 了 “ 车 辆 租 赁 合 约 书 ” , 合 约 期限 顺 延 至 2005年 6月 30日 止 。 该 合 约 中 明 确约 定 驾 驶 司 机 为 赵 某 , 司 机 薪 资 1500元 /月 ,租 车 费 : 3000元 /月 。 这 次 又 明 确 区 分 了 自己 的 工 资 和 租 车 费 , 赵 某 心 里 更 踏 实 了 , 租车 费 也 好 , 薪 资 也

43、 好 , 反 正 都 进 自 己 腰 包 ,赵 某 觉 得 无 所 谓 。 . 30 赵 某 和 货 运 公 司 之 间 到 底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呢 ? 2005年 5月 14日 , 货 运 公 司 口 头 通 知 赵 某 不用 来 工 作 了 , 对 于 货 运 公 司 的 突 然 解 约 , 赵某 感 到 非 常 气 愤 , 于 2005年 6月 27日 向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 要 求 货 运 公 司 支付 未 提 前 30日 通 知 的 替 代 金 4500元 和 一 个 月的 经 济 补 偿 金 4500元 , 同 时 补 缴 2004年

44、 7月至 2005年 5月 份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仲 裁 裁 决 支 持 了 赵 某 的 诉 请 , 认 为 货 运 公 司与 赵 某 之 间 虽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但 已 实 际 履行 的 租 赁 合 约 明 确 约 定 了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内容 及 工 作 报 酬 , 并 且 公 司 为 赵 某 办 理 了 相 应工 作 证 件 , 因 此 认 定 二 者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但 赵 某 的 月 工 资 为 1500元 而 非 4500元 。 . 31 货 运 公 司 不 服 起 诉 到 人 民 法 院 , 货 运 公 司 认为 : 公 司

45、既 未 与 赵 某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也 未 与其 签 订 租 赁 协 议 , 而 是 与 王 某 ( 即 赵 某 的 妻子 ) 签 订 的 租 赁 协 议 , 赵 某 是 王 某 派 来 的 驾驶 司 机 , 驾 驶 车 辆 至 公 司 处 承 揽 运 输 业 务 ,公 司 每 月 支 付 租 车 费 。 “ 身 份 识 别 证 ” 和“ 车 辆 出 入 证 ” 是 为 方 便 赵 某 进 出 公 司 所 办 ,非 工 作 证 。 公 司 也 无 考 勤 , 与 赵 某 之 间 不 存在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的 身 份 隶 属 关 系 。法 院 审 理 后 , 认 定 双 方

46、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司机 在 被 告 处 工 作 , 车 辆 租 赁 合 约 约 定 单 位 给王 某 租 费 每 月 4500元 , 包 括 租 车 费 3000元 ,司 机 工 资 1500元 , 且 车 辆 行 驶 证 是 老 赵 妻 子王 某 的 , 所 以 判 定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的 受 理 要件 , 支 持 了 公 司 的 请 求 。 . 32 一 般 认 为 , 劳 动 是 劳 动 力 和 生 产 资 料 的 结 合 ,劳 动 力 和 生 产 资 料 应 该 是 分 离 的 , 但 本 案 这种 情 况 就 是 劳 动 者 自 己 带 着 生 产 资 料

47、去 用 人单 位 劳 动 , 那 么 , 就 因 为 劳 动 者 自 己 带 着 生产 资 料 , 是 否 就 能 否 认 双 方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系 呢 ? 该 案 给 我 们 的 启 示 是 : 这 种 灵 活 就 业 的 方 式在 我 国 很 普 遍 , 也 值 得 我 国 立 法 者 关 注 。 如何 在 立 法 上 确 定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标 准 , 才能 对 劳 动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保 护 ? 劳 动 者 和 用 人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还 是 要 看 两 者 之 间存 在 人 身 隶 属 性 的 关 系 ? 哪 一 个 条 件

48、更 优先 ? . 33 8、 黎 先 生 是 失 业 人 员 , 2003年 9月 在 职 业 介绍 所 看 到 一 家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招 聘 电 梯 维 修 工 ,觉 得 适 合 自 己 , 于 是 让 职 业 介 绍 所 为 他 开 具了 推 荐 信 , 前 往 这 家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面 试 。 顺利 通 过 后 , 黎 先 生 把 劳 动 手 册 交 给 公 司 , 开始 了 他 的 新 工 作 , 但 双 方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004年 6月 28日 , 黎 先 生 发 生 了 工 伤 。 公 司领 导 来 探 望 的 同 时 还 带 来 了 一

49、份 一 家 服 务 社的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让 黎 先 生 签 字 , 内 容是 由 服 务 社 将 黎 先 生 派 遣 到 物 业 公 司 工 作 。黎 先 生 觉 得 , 自 己 是 物 业 公 司 的 员 工 , 而 不是 服 务 社 派 遣 给 物 业 公 司 的 员 工 , 于 是 拒 绝签 字 。 公 司 后 来 也 就 没 再 提 这 件 事 。 . 34 11月 12日 , 黎 先 生 身 体 康 复 后 又 回 到 了 物 业公 司 上 班 。 为 报 销 医 药 费 的 事 情 , 黎 先 生 找到 了 公 司 的 主 管 领 导 。 12月 29日 公 司 领

50、导 答复 黎 先 生 , 同 意 报 销 其 所 有 的 医 疗 费 。 但 是第 二 天 , 公 司 就 交 给 了 黎 先 生 一 份 关 于 终止 事 实 劳 务 关 系 的 通 知 。黎 先 生 与 公 司 进 行 了 长 达 59天 的 协 商 , 在 公司 只 愿 意 支 付 一 个 月 “ 代 通 金 ” 的 情 况 下 ,于 时 效 届 满 前 的 最 后 一 天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员 会 递 交 了 仲 裁 申 请 书 , 要 求 公 司 为 其 补 办招 退 工 手 续 ; 按 规 定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 支 付一 个 月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51、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 代 通金 ” 。 . 35 仲 裁 庭 上 , 公 司 称 黎 先 生 是 由 服 务 社 派 遣 来 的 劳 务工 ; 黎 先 生 2003年 9月 至 2004年 3月 的 工 资 是 由 其 代服 务 社 用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 此 后 的 工 资 则 是 由 该 服务 社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的 方 式 发 放 的 ; 其 社 会 保 险 费 也是 由 该 社 所 缴 纳 的 ; 至 于 没 有 与 该 社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那 是 黎 先 生 与 服 务 社 的 事 , 与 物 业 公 司 无 关 ; 其 与黎 先 生 只 是 劳

52、 务 管 理 关 系 。 黎 先 生 则 认 为 , 他 和 服务 社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他 是 由 物 业 公 司 面 试 录 用 的 ,进 入 公 司 后 , 公 司 就 和 其 口 头 约 定 试 用 期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过 后 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虽 觉 得 公 司 这 样 做 欠妥 , 但 想 到 保 工 作 要 紧 , 也 就 没 再 说 什 么 了 。 试 用期 过 后 , 见 公 司 迟 迟 不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一 直 在委 婉 地 催 促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可 是 公 司 总 是 以 种种 理 由 推 脱

53、。 既 是 信 任 公 司 , 也 是 为 了 保 住 工 作 ,所 以 也 就 一 直 这 么 拖 着 。 . 36 但 是 , 从 来 不 知 道 公 司 已 经 把 自 己 转 给 了 服务 社 , 从 来 也 不 知 道 一 直 领 工 资 的 银 行 卡 是该 社 所 办 理 , 社 保 费 竟 也 是 该 社 所 缴 纳 的 。公 司 这 种 擅 自 将 自 己 的 员 工 挂 靠 到 非 正 规 就业 组 织 的 做 法 是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 故 恳 请 仲裁 委 支 持 其 主 张 。仲 裁 委 审 理 后 , 裁 决 对 黎 先 生 提 出 补 办 用 工期 间

54、 的 招 退 工 手 续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支 付替 代 金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要 求 给 予 了 支 持 。 双 方 均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 向 法 院 提 起 了 诉 讼 。法 院 审 理 后 , 在 仲 裁 裁 决 的 基 础 上 , 又 判 令甲 公 司 支 付 一 个 月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甲 公 司 不服 一 审 判 决 , 上 诉 至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院 , 二 中 院 最 终 维 持 了 原 判 。 . 37 9、 2004年 3月 老 梅 在 职 介 所 的 网 站 上 看 到 了某 信 息 咨 询 公 司 的

55、招 聘 信 息 , 写 明 招 聘 劳 动合 同 制 员 工 , 月 薪 1600元 , 根 据 业 绩 另 有 提成 。 老 梅 觉 得 挺 不 错 , 就 持 职 介 所 开 具 的 推荐 信 去 了 这 家 公 司 。 经 过 简 单 的 面 试 , 老 梅和 其 他 4位 应 聘 者 被 公 司 录 用 为 市 场 专 员 ,为 公 司 做 市 场 推 广 工 作 。经 过 为 期 一 周 的 培 训 后 , 公 司 拿 出 一 份 市场 推 广 代 表 合 作 协 议 要 大 家 签 。 问 起 签 订劳 动 合 同 的 事 宜 , 被 告 知 将 有 一 个 月 的 试 用期 ,

56、试 用 期 过 后 再 签 劳 动 合 同 。 老 梅 看 协 议上 的 提 成 办 法 , 老 梅 想 到 了 招 聘 信 息 中 “ 根据 业 绩 另 有 提 成 ” 的 内 容 , 于 是 爽 快 地 签 了字 。 . 38 一 晃 半 年 多 过 去 了 , 公 司 一 直 没 有 与 老 梅 等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也 没 有 支 付 过 他 们 一 分 钱 工资 。 几 经 交 涉 无 果 后 , 他 们 向 市 劳 动 监 察 总队 投 诉 。 2004年 9月 , 劳 动 监 察 总 队 到 信 息公 司 监 察 , 做 调 查 笔 录 时 , 公 司 人 事 部 单 先

57、生 承 认 , 当 初 招 聘 时 说 好 底 薪 为 1600元 , 但与 他 们 签 订 的 是 市 场 业 务 推 广 协 议 , 没 有 与他 们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所 以也 没 有 为 他 们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监 察 总 队 核实 后 要 求 公 司 限 期 整 改 , 在 该 公 司 限 期 未 整改 的 情 况 下 , 又 于 2004年 11月 作 出 了 行 政 处理 决 定 , 要 求 信 息 公 司 为 老 梅 等 员 工 缴 纳 社保 费 。 . 39 这 期 间 , 老 梅 等 5人 向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58、 裁 委 员会 申 请 了 仲 裁 , 要 求 信 息 公 司 支 付 工 作 期 间的 工 资 并 办 理 招 退 工 手 续 。 仲 裁 委 支 持 了 老梅 等 的 请 求 。 信 息 公 司 不 服 裁 决 , 诉 至 法 院 。法 庭 上 , 老 梅 等 人 提 供 了 当 初 打 印 的 招 聘 网站 上 公 司 发 布 的 明 明 白 白 写 着 招 收 “ 劳 动 合同 工 ” 的 招 聘 广 告 , 以 及 他 们 在 公 司 以 公 司名 义 工 作 , 并 接 受 公 司 管 理 的 证 据 , 从 而 证明 自 己 是 公 司 招 来 的 合 同 工 而 不 是 “ 代

59、 理商 ” 。 . 40 但 公 司 方 强 调 , 招 聘 广 告 上 的 内 容 ,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制 ” 等 , 只 是 应 职 业 介 绍 所 的 格式 要 求 填 写 。 而 且 招 聘 广 告 在 法 律 上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 ,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约 束 力 , 双方 的 关 系 还 是 要 以 最 终 达 成 的 协 议 为 准 。 双方 明 明 白 白 签 有 市 场 推 广 代 表 合 作 协 议 ,因 此 双 方 就 是 业 务 代 理 关 系 而 不 存 在 劳 动 关系 。2005年 3月 , 法 院 对 老 梅 等 人 的 劳 动

60、争 议 案作 出 了 一 审 判 决 , 支 持 了 老 梅 等 7人 的 诉 讼请 求 。 信 息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上 诉 于 上 海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二 审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原 审 认 定 并 无 不 妥 , 上 诉 人 所 称 的 双 方 为 委托 代 理 关 系 , 缺 乏 依 据 , 不 予 支 持 。 . 41 10、 今 年 岁 的 赵 小 雪 于 年 月 日 与 郾 城 区 某 幼 儿 园 达 成 聘 用 意 向 书 。意 向 书 约 定 : 幼 儿 园 将 与 赵 小 雪 签 订 为 期 两年 的 聘 用 合 同 , 其

61、 基 础 工 资 、 职 务 工 资 、 工龄 补 助 等 每 月 合 计 约 元 。 同 日 双 方 签订 培 训 协 议 书 , 约 定 由 幼 儿 园 出 资 元 让 赵 小 雪 去 北 京 受 专 业 培 训 , 回 来 后 赵 小雪 须 在 幼 儿 园 工 作 两 年 , 两 年 期 内 不 得 提 出调 离 。 若 调 离 , 要 赔 偿 幼 儿 园 培 训 费 元 。 . 42 年 月 日 , 培 训 结 束 后 , 赵 小雪 与 幼 儿 园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合 同 载 明 聘用 期 为 三 年 , 工 资 支 付 标 准 “ 按 不 低 于 现 行法 律 法

62、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 改 变了 聘 用 意 向 书 中 “ 签 为 期 两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工 资 标 准 按 元 支 付 ” 的 内 容 。 双 方 同时 约 定 : 幼 儿 园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赵 小 雪 缴 纳 养老 、 失 业 、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赵 小 雪 未对 聘 用 合 同 书 提 出 异 议 , 双 方 均 在 聘 用 合 同书 上 签 了 字 。 自 此 以 后 , 聘 用 合 同 得 到 实 际履 行 。 幼 儿 园 支 付 赵 小 雪 的 工 资 是 每 月 元 左 右 , 赵 小 雪 一 直

63、认 可 。 . 43 年 月 日 是 新 学 期 开 学 的 第 一天 , 赵 小 雪 却 没 有 上 班 。 经 多 次 催 问 , 赵 小雪 表 示 要 辞 职 。 由 于 幼 儿 园 一 时 招 不 到 合 适的 教 师 , 致 使 许 多 幼 儿 退 学 。 幼 儿 园 多 次 要求 赵 小 雪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回 去 上 班 , 但 被赵 小 雪 拒 绝 。 幼 儿 园 遂 于 月 日 向 郾 城 区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要 求 依 法 裁决 赵 小 雪 赔 偿 幼 儿 园 培 训 费 元 , 赔偿 因 擅 自 离 职 造 成 的 经

64、 济 损 失 元 。 . 44 双 方 争 议 焦 点 为 :1、 双 方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该 不 该 继 续 履 行 ?2、 擅 自 离 职 造 成 的 损 失 该 不 该 赔 偿 ?3、 幼 儿 园 该 不 该 补 发 工 资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仲 裁 庭 认 为 : 双 方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应 当 履 行 。 双 方 签订 的 聘 用 合 同 不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双 方 审 阅 了 合 同 内 容 , 均 未 提 出 异 议 并 签 了字 , 且 该 合 同 后 来 又 得 到 了 实 际 履 行 , 无 违双 方

65、 意 愿 。 所 以 , 聘 用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 . 45 擅 自 离 职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赔 偿 。 根 据 原 劳 动部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的 赔 偿 办 法 规定 : 劳 动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当 赔 偿 。 赔 偿 内 容 包 括 培 训 费 、 给 用 人 单 位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等 。 赵 小 雪 因 擅 自 离 职 给 幼 儿园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依 法 赔 偿 。 幼 儿 园 不 该 补 发 工 资 但 应 补 缴 养 老 金 等 社会 保 险 费 。 双 方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前 的 意 向 书 不 同 于 聘用 合 同 , 对 双 方 均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双 方 按 所 签 的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履 行 , 并 没 有 发生 克 扣 工 资 现 象 , 所 以 不 存 在 补 发 工 资 问 题 。 但 依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一 种 国 家 强 制行 为 , 双 方 均 应 遵 从 。 幼 儿 园 应 当 为 赵 小 雪 补 缴 欠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 46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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