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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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第 88号 修 订 后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年 4月 15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第 13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2016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 局 长 杨 焕 宁 2016年 6月 3日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2、事 故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律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国 办 发 2013101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以 下 简 称 应 急 预案 ) 的 编 制 、 评 审 、 公 布 、 备 案 、 宣 传 、 教 育 、 培 训 、演 练 、 评 估 、 修 订 及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实 行 属 地 为 主 、 分 级 负 责 、

3、分 类 指 导 、 综 合 协 调 、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 四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全 国 应 急 预案 的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政 区 域 内 应 急 预 案 的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各 级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职 责 负 责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4、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和 实施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真 实 性 和 实 用 性负 责 ; 各 分 管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应 急 预 案 规定 的 职 责 。 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分 为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应 对 各 种 生 产安 全 事 故 而 制 定 的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 是 本 单 位 应 对 生 产安 全 事

5、 故 的 总 体 工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的 总 纲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应 对 某 一 种 或者 多 种 类 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或 者 针 对 重 要 生 产 设 施 、 重大 危 险 源 、 重 大 活 动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制 定 的 专 项 性工 作 方 案 。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根 据 不 同 生 产 安全 事 故 类 型 , 针 对 具 体 场 所 、 装 置 或 者 设 施 所 制 定 的 应急 处 置 措 施 。 第 七 条

6、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 依 法 依规 、 符 合 实 际 、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 以 应 急 处 置 为 核 心 , 明确 应 急 职 责 、 规 范 应 急 程 序 、 细 化 保 障 措 施 。 第 八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 一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 ( 二 )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 ( 三 )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性 分 析 情 况

7、; ( 四 ) 应 急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明 确 , 并 有 具 体 的落 实 措 施 ; ( 五 ) 有 明 确 、 具 体 的 应 急 程 序 和 处 置 措 施 , 并 与 其应 急 能 力 相 适 应 ;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六 ) 有 明 确 的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 满 足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工 作 需 要 ; ( 七 ) 应 急 预 案 基 本 要 素 齐 全 、 完 整 , 应 急 预 案 附 件 提供 的 信 息 准 确 ; ( 八 )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与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相 互 衔 接

8、。 第 九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成 立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 由 本 单位 有 关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 吸 收 与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单位 的 人 员 , 以 及 有 现 场 处 置 经 验 的 人 员 参 加 。 第 十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前 ,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事 故 风 险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 事 故 风 险 评 估 , 是 指 针 对 不 同 事 故 种 类 及 特 点 , 识 别 存在 的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 分 析 事 故 可 能 产 生 的 直 接 后 果 以 及 次

9、生 、衍 生 后 果 , 评 估 各 种 后 果 的 危 害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 提 出 防 范和 控 制 事 故 风 险 措 施 的 过 程 。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 是 指 全 面 调 查 本 地 区 、 本 单 位 第 一 时 间可 以 调 用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和 合 作 区 域 内 可 以 请 求 援 助 的 应 急资 源 状 况 , 并 结 合 事 故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的 过 程 。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10、 府 以 及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组 织 编 制 相 应 的 部 门 应急 预 案 。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 明确 信 息 报 告 、 响 应 分 级 、 指 挥 权 移 交 、 警 戒 疏 散 等 内 容 。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和 相 关 标 准 , 结 合 本 单 位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 生 产 规 模 和 可 能发 生 的 事 故 特 点 , 确 立 本

11、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编 制 相 应 的应 急 预 案 , 并 体 现 自 救 互 救 和 先 期 处 置 等 特 点 。 第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风 险 种 类 多 、 可 能 发 生 多 种 类 型事 故 的 ,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 应 急 预 案体 系 、 事 故 风 险 描 述 、 预 警 及 信 息 报 告 、 应 急 响 应 、 保 障 措 施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等 内 容 。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某 一 种 或 者 多

12、种 类 型 的 事 故 风 险 , 生 产 经营 单 位 可 以 编 制 相 应 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或 将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并 入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与 职 责 、 处 置 程 序 和措 施 等 内 容 。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场 所 、 装 置 或 者 设 施 , 生 产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工 作 职 责 、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注意 事 项 等 内 容 。 事 故 风 险 单

13、 一 、 危 险 性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可 以 只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向 上 级 应 急管 理 机 构 报 告 的 内 容 、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 应急 物 资 储 备 清 单 等 附 件 信 息 。 附 件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当 及时 更 新 , 确 保 准 确 有 效 。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 应当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者 实

14、 际 需 要 , 征 求 相 关 应急 救 援 队 伍 、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意 见 。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编 制 的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之 间 应 当相 互 衔 接 , 并 与 相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涉及 的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相 衔 接 。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工 作 场 所 、 岗 位 的 特 点 , 编 制 简 明 、 实 用 、 有 效 的 应 急处 置 卡 。 应 急 处 置 卡

15、应 当 规 定 重 点 岗 位 、 人 员 的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措 施 , 以 及 相 关 联 络 人 员 和 联 系 方 式 , 便 于 从 业 人 员 携 带 。 第 二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有 关 专 家 对 本 部 门 编 制 的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审 定 ; 必 要 时 ,可 以 召 开 听 证 会 , 听 取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 第 二 十 一 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易 燃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16、带 储 存 设 施 的 , 下同 ) 、 储 存 企 业 , 以 及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的 化 工 企 业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和 中 型 规 模 以上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进行 评 审 , 并 形 成 书 面 评 审 纪 要 。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编 制的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论 证 。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参 加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的

17、 人 员 应 当 包 括 有 关 安全 生 产 及 应 急 管 理 方 面 的 专 家 。 评 审 人 员 与 所 评 审 应 急 预 案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的 , 应 当 回 避 。 第 二 十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应 当 注 重 基 本 要素 的 完 整 性 、 组 织 体 系 的 合 理 性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的 针对 性 、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 应 急 预 案 的 衔 接 性 等 内 容 。 第 二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经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18、后 ,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公 布 , 并 及 时 发 放 到 本 单 位 有关 部 门 、 岗 位 和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事 故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其 他 单 位 、 人 员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位 应 当 将 有 关 事 故 风 险 的 性 质 、 影 响 范 围 和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告知 周 边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人 员 。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应 急 预案 , 应 当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并 抄 送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19、督管 理 部 门 。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 应当 抄 送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第 二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应 急 预 案 公 布 之 日 起20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分 级 属 地 原 则 ,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告 知 性 备 案 。 中 央 企 业 总 部 ( 上 市 公 司 ) 的 应 急 预 案 , 报 国 务 院 主 管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 并

20、 抄 送 国 家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报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 并 抄 送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非 煤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生产 、 经 营 、 储 存 企 业 , 以 及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 发 经

21、 营 企 业 的 应 急 预案 ,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责 的 部 门 确 定 。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运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款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备 案 外 , 还 应 当 抄 送 所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县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煤 矿 企

22、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的 规定 备 案 外 , 还 应 当 抄 送 所 在 地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第 二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申 报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 应 当 提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申 报 表 ; ( 二 )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意 见 ; ( 三 ) 应 急 预 案 文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 ( 四 )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清 单 。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备 案 登 记 的 负 有 安 全

23、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应 急 预 案 材 料 进 行 核 对 , 材料 齐 全 的 , 应 当 予 以 备 案 并 出 具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材 料不 齐 全 的 , 不 予 备 案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材 料 。 逾 期 不予 备 案 又 不 说 明 理 由 的 , 视 为 已 经 备 案 。 对 于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已 经 进 行 应 急预 案 备 案 的 , 在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时 , 可 以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24、应 急 预 案 , 仅 提 供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应 急预 案 备 案 登 记 建 档 制 度 , 指 导 、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做 好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登 记 工 作 。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各 类 生 产 经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的 宣 传 教 育 , 普 及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避 险 、 自 救 和 互 救 知 识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和 社会 公 众

25、的 安 全 意 识 与 应 急 处 置 技 能 。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本 部门 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重 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培 训 工 作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应 急知 识 、 自 救 互 救 和 避 险 逃 生 技 能 的 培 训 活 动 , 使 有 关 人 员了 解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 熟 悉 应 急 职 责 、 应 急 处

26、置 程 序 和 措 施 。 应 急 培 训 的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 师 资 、 参 加 人 员 和 考核 结 果 等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档 案 。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组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提 高 本 部 门 、 本 地 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处 置 能 力 。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案 演 练 计 划 ,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风

27、 险 特 点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每 半 年 至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 第 三 十 四 条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结 束 后 ,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组织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撰 写 应 急 预 案演 练 评 估 报 告 ,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对 应 急 预 案 提 出 修 订意 见 。 第 三 十 五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定期 评 估 制 度 , 对

28、 预 案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进 行 分 析 , 并对 应 急 预 案 是 否 需 要 修 订 作 出 结 论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企 业 、 使 用 危 险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发 经 营 企 业 和 中 型 规 模 以 上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每三 年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可

29、以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专 家 、有 实 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参 加 ,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安全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及 时修 订 并 归 档 : ( 一 )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及 上 位 预 案 中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二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发 生 调 整 的 ; ( 三 ) 面 临 的 事 故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30、的 ;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五 ) 预 案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 ( 六 ) 在 应 急 演 练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中 发 现 问 题 需 要 修订 的 ; ( 七 ) 编 制 单 位 认 为 应 当 修 订 的 其 他 情 况 。 第 三 十 七 条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涉 及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 应 急 响 应 分 级 等 内 容 变 更的 , 修 订 工 作 应 当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编

31、 制 程 序 进行 , 并 按 照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报 备 程 序 重 新 备 案 。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落 实 应 急 指 挥 体 系 、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 , 建立 应 急 物 资 、 装 备 配 备 及 其 使 用 档 案 , 并 对 应 急 物 资 、 装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和 维 护 , 使 其 处 于 适 用 状 态 。 第 三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时 , 应 当 第 一 时间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组 织 有 关 力

32、量 进 行 救 援 , 并 按 照 规 定 将事 故 信 息 及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情 况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第 四 十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将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工 作 纳 入 年 度监 督 检 查 计

33、 划 , 明 确 检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和 标 准 , 并 严 格 按照 计 划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 第 四 十 二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每 年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并 报 上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可 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四 十 四

34、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处 5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5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万 元 以 上 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的 ; (

35、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 四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1万 元 以上 3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在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前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和 应急 资 源 调 查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

36、( 四 ) 事 故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单 位 、 人 员 的 , 未 将 事 故风 险 的 性 质 、 影 响 范 围 和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告 知 周 边 单 位 和 人 员的 ;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并 重 新 备 案 的 ; ( 七 ) 未 落 实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 的 。 第 四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备 案 申 报 表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案 登 记 表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统 一 制 定 。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细 则 。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 第七章 附则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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