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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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银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银行信

2、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资产证券化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第四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等部门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目标客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配合进行客户营销工作。第五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评审与审批。第六条 总行投资委

3、员会负责对本行自有资金认购资产证券化产品事项的审批。第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引入同业资金认购我行主导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负责本行自有资金认购事宜的具体执行及后续运作、管理。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投资银行部进行业务的检查和指导工作。第九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我行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的法律审查 (分支行可按权限进行审查) 。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条件第十条 发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及基础资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行人内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在行业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

4、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确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资产、路桥收费、景区门票、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应收账款等资产;(二)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三)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第十一条 我行如需投资购买发行客户产品,需匹配相应的产品投资授信额度。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原则上分为业务核准、业务营销、尽职调查、业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募集

5、及投放等环节。(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第一节 业务核准第十三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核准指各行在营销客户前应将拟营销客户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拟进行资产化的基础资产等相关资料上报总行核准。第二节 业务营销第十四条 经过总行核准后的项目由各行负责具体的资产证券化营销工作,总行投资银行部予以协助。 第三节 尽职调查第十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经办行共同组建任务型团队开展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经办行出具客户委托函,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第四节 业务审批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及所在分支行完成资料编写及材料收集后,正式向总行申请进行业务审批,上报材料原则包括授信调查报告、

6、相关文件、协议和总行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项目进行准入后,按相关规定提交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第十八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按照贵州银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批。第十九条 经总行授信评审部审议同意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引入与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托管银行、评级评估机构开展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报批文件制作。期间,经办行应会同总行投资银行部落实审批文件要求的各项产品发行前提条件,无法落实前提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第五节 合同签订第二十条 根据产品发行进程,总行与客户、相关合作机构签署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文本需经总行法律合规部门法律审查后再行对外签订。第六节 资金募

7、集第二十一条 证监会审核完成后同意产品发行的,总行投资银行部会签总行金融市场部,由金融市场部引入同业资金协助券商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如我行认为可以认购的,按照总行投资委员会议事要求,提请投资委员会审批认购额度。第五章 投资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产品发行相关要求和要素监控产品资金用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按照约定合法支用。第二十三条 产品存续期内,各行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投资后检查,密切跟踪产品发行方等相关方的经营状况,动态监控基础资产价值,关注相关法律文本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告,并采取具体应急措施。第二十四条 产品

8、存续期间,总行投资银行部协助主承商做好产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到期兑付等工作;各行在产品到期前六个月、三个月分别进行能否按期兑付的风险评估,并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若出现可能影响产品按期足额兑付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 产品发生违约时,总行投资银行部协同主承按相关协议要求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比照我行对信贷资产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保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登记业务台账。第二十七条 总行每年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业务发展策略。 第六章 业务收费第二十八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成本有票面利率、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托管费、担保费(如有)、评级费及我行收费。我行收费分为与发行客户签署财务顾问协议,收取财务顾问费;与主承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收取承销费及其他中介费分成收入。收费标准参照贵州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表,并按照与客户、合作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按贵州银行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贵州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业务流程附件:业务流程-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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