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课件-公司法教程(第二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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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教程公司法教程(第二版)(第二版)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公司和公司法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人格制度公司人格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章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章第七章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第十章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

2、概述公司和公司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一、公司的概念及其沿革一、公司的概念及其沿革(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各国却由于立法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以出资方式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3、人。(二)公司的沿革(二)公司的沿革1.现代意义的公司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城市发达的航海贸易和商业发展需求,催生了合伙制度,并产生了家庭经营团体和康孟达这两种最主要的组织体。2.中世纪的欧洲,在合伙制度发展的同时,法人制度亦渐露端倪,基于皇家颁发的特许状或经政府的特别准许,已经产生了一些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3.对资本的大量需求和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优势使得其迅速发展,同时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亦有所体现。公司也逐渐成为最为重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二、公司的法律特征二、公司的法律特征(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公司的组织形式、

4、注册资本规模、股东认股与缴纳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登记等,公司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定条件和程序始得有效成立。(二)以营利为目的(二)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应当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将该等经营活动所生之利益分配给其成员为最终目的。(三)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三)具有独立法人人格1.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称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3.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4.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财产责任(四)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四)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故其须由若干成员发起、设立,并在存续过程中亦应当由符合相应人数规定的成员组成。三、公司的分类三、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法定分类(一)公司的法定

5、分类1.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法定分类(1)美国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的分类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还存在着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2)英国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的分类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2.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法定分类(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全称为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公司股份公司(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又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最低人数以上的股东组

6、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法定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二)公司的学理分类(二)公司的学理分类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2.普通公司与特殊公司3.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4.母公司与子公司5.本公司与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

7、司与跨国公司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调整在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特征(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在性质上属私法,但具较多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法与强行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组织法,但兼具行为法的特征。3.公司法是实体法,但兼具程序法的内容。4.公司法是国内法,但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鼓励投资原则(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体,其本质是投

8、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投资工具。鼓励投资原则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最优的规制环境。(二)股东平等原则(二)股东平等原则1.股东具有独立于所在公司的法律人格,是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律平等。2.同类股权下股东的权利义务性质、类型相同。3.股东平等原则既非绝对意义上的均等,也非现实结果中的实质平等。4.股东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是,股东之间互负诚信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三)有限责任原则(三)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作为出资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四)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四)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

9、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公司法的历史发展三、公司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2.德国:1861年商法典、1896年民法典。3.日本:1890年商法典、2005年公司法法典。4.英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5.美国:1909年股票转让法、1928年统一商事公司法、195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二)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二)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最早的成文的公司立法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1993年颁布公司法,

10、2013年修订。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并使其具有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特征如下: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2.公司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3.公司设立以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4.公司设立是一系列的法律行为,表现为一个过程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一)自由主义(一)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

11、由选择,国家不加任何干涉或限制。(二)特许主义(二)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议会颁布专门法令予以许可。(三)核准主义(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需要满足法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始得成立。(四)准则主义(四)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其本身又经历了从简单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的演变过程。三、三、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设立中公司的地位(一)设立中公司的地位设立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一般被归类于无权利能力团体,发起人为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在

12、设立公司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并以此活动为限将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设立中公司。(二)发起人的责任(二)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公司设立、筹建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活动对设立中公司、成立后的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影响甚巨。1.公司成立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1)发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2)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公司未能依法成立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1)对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三)公司设立的瑕疵、无效和撤销(三)公司设立的瑕疵、无效和撤销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在形式上虽然已经成立,但实际上却存在未能满足法定条件

13、或者法定程序,或者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国公司法采公司瑕疵设立行政撤销理论,即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四、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和区别四、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目的和法律后果。区别区别公司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发生阶段发生阶段 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时性质性质共同法律行为或单独法律行为法律状态/事实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获得法人资格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依据的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可能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一

14、、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二)募集设立(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公司设立的条件二、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条件,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行为的规制。(一)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三)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公

15、司设立的程序三、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除需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外,还需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件:1.签订发起人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报经主管部门审批4.筹集资本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6.申请公司设立登记(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3)审查批准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自治性规则。(一)要式性(一)要式性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法律对其必要记载事项具有明确规定。(二)法定性(二)法定性1.公司章程是公司

16、成立的必要条件2.公司章程须依法制定、修改3.公司章程的内容和效力范围具有法定性(三)真实意志性(三)真实意志性公司章程的真实意志性要求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须与事实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四)公开性(四)公开性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依法予以登记并置于规定场所以供股东查阅或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1.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注册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须在法定的机关进行登记。2.公司章程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一)(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1.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2.公司章程的内容(二)公司章程的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改公

17、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公司章程制定、生效之后,遇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具体情势的变动而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予以增加、删减或变更。1.公司章程修改的事由2.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1)提案(2)决议(3)变更登记三、公司章程的效力三、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即公司章程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至什么时候终止其效力的问题。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2.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二)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二)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什么人具有拘束力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18、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人格制度公司人格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公司人格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公司人格概述一、公司人格的概念一、公司人格的概念“人格”中的“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格”是指成为这种主体的资格。公司人格制度的基本内涵:1.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成为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2.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于公司的股东,法律确认公司与公司的股东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公司与其股东取得了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二、公司人格的取得条件二、公司人格的取得条

19、件1.公司应有自己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的名称是不同公司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是公司人格独立和特定化的具体表现。2.公司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3.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作为法人,必须有一定的机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这就是公司的组织机构。4.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必然要求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

20、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以其自然性质为前提的权利。2.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贷出资金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二、公司行为能力二、公司行为能力(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点(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点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二者的范围和内容一致。2.公司的意思形成于公司机关,但只有通过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公司的行为能力。(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代表人,既可以指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公司代表机关,也可以指该机

21、关的担当人。法律所规定的有权担当公司代表人的自然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法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逻辑前提。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

22、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启动。4.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需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范围只是有过错的股东。5.适用上的谨慎性。二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行为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不胜枚举。1.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似有实无2.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3.章程违法,组织机构不完备4.其他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二)适用要件(二)适用要件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

23、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2.股东实施了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3.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4.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存在争议。三、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三、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公司法原则性地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规范的范围还太有限,适用的条件也很笼统,对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作出规定,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重重困难。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24、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出资制度股东出资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动公司资本的变动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一)公司资本的概念1.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资本首先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从公司经济活动的角度而言,资本是指一家公司生产商品(包括产品与服务)的总财富或者总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2.会计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1)企业所有资金来源的总和,包括股本、以前年度留存盈利长期借款和流动负债等。(2)资本总额减去流动

25、负债后的长期资金,相当于财务分析中的“使用资本”(employed capital)这一概念。(3)净资产,即企业中属于出资人权益的这一部分资产。(4)出资人在设立企业时的原始投入。3.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本概念通常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本,如无特别说明,即指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观念上的财产总额,其在组成上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其数额较为固定且需登记注册,故又称为“注册资本”。(二)公司资本的特征(二)公司资本的特征1.公司资本是公司自身所有的独立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2.公司资本仅来源于股东出资,具有来源上的单一性。3.公司资本具有抽象性。公司资本本身是一个抽象的价值数额

26、,而非具体的财产形式。4.公司资本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载明并须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其数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5.公司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载明,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二、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公司资产(一)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可供其支配的全部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总称。1.联系: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联系表现为二者均可以一定的数额来表示,且公司资本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2.区别:(1)公司资产的外延大于公司资本(2)公司资产会随公司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公司资本则自公司成立时起便具有相对的确定性(3)公司资

27、产一般会高于公司资本,但亦会发生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场合下使得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形(二)公司净资产(二)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指公司资产与公司负债的差额,主要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反映公司盈亏状况的重要指标。联系:二者均可以一定的数额来表示,公司资本是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区别:(1)公司净资产的外延大于公司资本,还包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2)公司净资产会随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公司资本则自公司成立时起便具有相对确定性。(3)公司的净资产随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断发生变化,其数额可能大于公司资本,也可能小于公司资本,在资不抵债的场合,净资产还可能

28、为负值。三、公司资本的具体三、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形式(一)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称面额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二)授权资本(二)授权资本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又称为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三)发行资本三)发行资本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是指公司实际上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对于发行资本,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对公司而言,表现为已发行资本。(四)实缴资本四)实缴资本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

29、),又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实际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五)待缴资本(五)待缴资本待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又称为催缴资本,是指公司已经发行、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六)保留资本(六)保留资本保留资本(reserve capital),又称为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在发行资本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数额,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则必须依法履行增资程序

30、、修改章程。1.公司资本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2.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按期缴纳。3.出资方式具有法定性。法律对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财产,不得作为股东出资。二、资本维持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1.禁止股东退股、抽逃出资2.不得折价发行公司股份3.对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予以限制4.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5.禁止回购公司自身的股份、禁止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公司股利三、资本不变原则三

31、、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公司法中同样规定了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性限制。公司资本三原则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括,亦存在其自身固有的缺陷:1.资本三原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有悖于公司自治的理念。2.资本三原则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有悖于促成交易的理念。3.资本三原则以抽象的资本信用为理论基础,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法定资本制一、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

32、行、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1.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或者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由股东或者发起人全部认足。3.公司资本或者股份经认足后,各认股人应当根据发行的股份缴纳股款。4.非经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变更章程、进行变更登记等程序,不得变更资本。二、授权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但资本总额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认足,股东只需缴纳一部分,公司即可有效成立;对于未认足部分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市场状况在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2.公司章

33、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3.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股东认购后应当实际缴纳股款,且通常应为一次性缴纳。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自行作出决议。三、三、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公司法在对法定资本制的制度弊端进行反思、矫正,同时借鉴、吸收授权资本制的制度优势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折中授权资本制(一)折中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认足,首次发行、认足部分资本或者股份,公司即可有效成立,其他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和市场状况予以发行

34、,但这种发行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且首次发行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或比例。(二)许可资本制(二)许可资本制许可资本制,又称为认许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且必须一次性全部发行、认足,公司始可有效成立;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的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股东会决议等特别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出资制度股东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的概念及意义一、股东出资的概念及意义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依法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以取得股权为目的,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交付财产或者其他给付义务

35、的法律行为。1.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负有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公司设立和产生股权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前提。2.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形成基础。3.股东出资以取得股权为目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对价和依据。4.股东出资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否则公司不得成立。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制动因源于平衡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对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由立法设定公司准入的最低资本门槛,来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财产担保,亦使股东在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出资对价。2.我国1993年公司法沿袭了传统公司法上最低注

36、册资本限额制度,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而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正案则基本上废止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三、出资缴纳三、出资缴纳出资缴纳,即公司股东按照法律、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交付财产或者其他给付的义务。1.股东出资的缴纳,除依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一次性全部缴纳外,有限责任公司和依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分别采取认缴、认购的方式登记出资额。2.股东出资的缴纳,须履行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并依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比例进行交付。3.股东认足出资后,须申请设立登记、履行法定的验资程序。四、出资四、出资形式形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现行公司

37、法放宽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2.对于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须评估作价。3.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构成予以限制的立法变化。4.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问题的争论。(1)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2)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知识产权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并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3)土地使用权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4)股权出资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公司,并由此取得对于该公司的股权。(5)债权出资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第三方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转

38、让给公司,并由此取得对该公司的股权。(6)用益物权除公司法中明文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如果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即可以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未受强制性出资禁止限制,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7)商誉出资商誉,是指特定商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社会评价。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商誉等作价出资。(8)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向公司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的劳动作为出资,由此取得对公司的股权。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9)信用出资信用出资,是指股东以其个人信用供公司使用并以之作价出资,由此取得公司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信用

39、作价出资。五、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法律责任五、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法律责任(一)(一)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认股书、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出资的行为。1.股东出资义务的不履行(1)拒绝出资(2)出资不能(3)虚假出资(4)抽逃出资2.股东出资义务的不适当履行(1)不完全履行(2)迟延履行(3)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质量或权利上有瑕疵(二)(二)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的法律责任(1)继续履行(2)承担违约责任2.股

40、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购股份的法律责任(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发起人协议;(3)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1)予以补缴(2)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时股东、发起人的法律责任(1)仅适用于非货币财产高估作价出资的情形(2)由该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3)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股东、发起人抽逃出资、抽回股本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仅对其明确设定了行政责任,而未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动

41、公司资本的变动一、公司增资一、公司增资(一)(一)公司增资的概念公司增资的概念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和扩大公司原有注册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增资的方式(二)公司增资的方式1.增加股份的数量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2.增加股份的金额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的金额,这种方式增加了原有股东的出资额度。(三)公司增资的(三)公司增资的程序程序1.董事会拟定公司增资方案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增资的决议3.股东缴纳出资或认购新股4.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二、公司减资二、公司减资(一)公司减资的概念(

42、一)公司减资的概念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已注册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也是公司资本变动的情形之一。(二)公司减资的方式(二)公司减资的方式1.减少股份总数减少股份总数是指只减少公司股份的数额,每股股份的金额并不减少,该种方式又可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2.减少股份金额减少股份金额是指减少公司股份每股的金额,而并不减少公司股份的总数。3.同时减少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同时减少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就是前两种方式的合并运用。(三)公司减资的程序(三)公司减资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大致如下:1.董事会拟定公司减资方案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股东

43、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五章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第六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44、第一节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依法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股东人数的限定性(一)股东人数的限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

45、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三)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所谓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发行股票。(四)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四)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划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五)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的简便性(五)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六)较强的人合性(六)较强的人合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发展1.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 19 世纪晚期的德国,是西方国家公司类型中出现最晚的一种。2.在 19 世纪晚期以前,在西方

46、国家并存着四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既存公司的缺陷和不足,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份流动性受到限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无需公开,所以,封闭性便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一)(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应当在50人以下2人以上。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二)(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47、额资额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四)(四)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求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也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法根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具体性质就其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五)(五)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

48、事项。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发起是公司设立的准备阶段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制定公司章程4.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5.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申请登记股东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缴纳

49、出资,享有股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人。2.公司股东的种类(1)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根据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不同,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2)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根据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内容不同,将股东分为普通股东和优先股东。(二)股东权(二)股东权1.股东权的分类(1)自益股东权与共益股东权自益股东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股东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公司所有股份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3)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

50、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4)法定股东权与约定股东权法定股东权指的是股东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股东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或限制的权利。2.股东权的性质(1)所有权说股东权本质上股东权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支配权。(2)债权说股东权实质上为债权,自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3)社员权说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是社团法人的成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4)独立民事权利说股东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结合,具有资本性

51、和流转性。3.股东权的内容(1)股东身份权(2)参与重大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决议撤销权(8)退出权(9)诉讼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等有关事项的名册。应当记载: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2)股东会是公司法定的权力机关(3)股东会不是公司常设的机关2.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52、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股东会会议(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53、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3)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可以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特别决议是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特别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二)董事会的职权(二)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54、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1.董事会的召集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四)董事的任职和选任(四)董事的任职和选任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55、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一)监事会的组成(一)监事会的组成

56、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57、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监事会会议(三)监事会会议1.特别会议,即临时会议2.普通会议,即定期会议(四)监事的任职(四)监事的任职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经理(一)经理 经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58、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副经理副经理是指某一项业务活动或某一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仅负责某项具体业务或某个部门的工作。2.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等方面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节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

59、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权转让实质上就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就其对股份所有权的一种转移。股权的性质决定了股权的转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各股东利益的需要2.维持公司资本的需要3.股权的独立性所决定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60、东征求同意。3.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6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公司法第75条原则上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62、的一般程序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

63、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第五节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公司符

64、合市场经济自由的原则;2.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3.一人公司可以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4.对某些行业和某些类型的企业,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一人公司由一名股东单独出资设立2.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简单二、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二、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再投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再投资1.2013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注册资本没有限制。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65、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及股东决定的形式以及股东决定的形式1.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2.公司法第61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

66、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从总体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1.财产独立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条件。2.责任独立(1)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性规定。(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2.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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