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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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年月日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年年月日月日起施行起施行 目目 录录 o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o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o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o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o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o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o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o第二条 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o第四条 建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安全生产。o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3、生产工作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面负责。o第六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产方面的义务。o第八条 国务院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职责o第十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准或者行业标准。o第十三条 国家实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o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o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5、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6、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o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o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力。o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7、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得上岗作业。o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8、产教育和培训。生产教育和培训。o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有关部门确定。o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设施,必须与

9、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算。o第二十五条 矿山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o第二十八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应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的安全警示标志。志。o第二十九条 安全安全设备的设计、

10、制造、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o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

11、检验机构对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结果负责。o第三十一条 国家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行淘汰制度。生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备。o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取的应急措

12、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o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13、标志明显、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者员工宿舍的出口。o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落实。o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

14、告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急措施。o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佩戴、使用。o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

15、现的安全问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录在案。o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6、与协调。调。o第四十一条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人。o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理期间擅离职守。o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必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纳保

17、险费。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权利o一、第四十四条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险的事项。o二、第四十五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单位的安全生产

18、工作提出建议。作提出建议。o三、第四十六条三、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后撤离作业场所。o四、第四十八条四、第四十八条 因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享有

19、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偿要求。义务义务o一、第四十九条一、第四十九条 从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o二、第五十条 从业人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产技能,增

20、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防和应急处理能力。o三、第五十一条 从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予以处理。o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权:(一)进入生产

21、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故隐患排

22、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监督检查不得影响

23、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常生产经营活动。o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的结果负责。o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o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24、的生产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门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o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25、、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养,保证正常运转。o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6、立即如实报告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o第七十二条任何单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件。o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

27、事故教训,提出整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制定。o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职行为的,

28、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 o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29、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o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下列

30、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

31、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造和报废

32、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3、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o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受有关主管

34、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七章 附 则 o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o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本法自年月年月日日起施行。起施行。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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