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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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总则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1本办法适用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1.2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1.2.1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1.2.2违反中华人民

2、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1.2.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1.3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员工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1.3.1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及公司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1.3.2间接责

3、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部门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总、主要负责人;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1.4本办法所称公司员工是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代

4、理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1.5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双线问责”原则,对具有流程制约、审计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部门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1.6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尽职免责、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1.7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作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与代理合同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依据本办法对员工的

5、规定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的案件,依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员工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以个人身份或其他社会身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公司管理无关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不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1.8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对案件的发生可以举证证明本人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已在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义务的,视为符合“尽职免责”的要求。1.9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1.9.1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处分

6、执行标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1.9.2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1.9.3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2案件问责标准2.1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合同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2.2对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司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

7、(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2.2.2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2.2.1条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

8、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2.2.3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第2.2.1条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2)

9、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2.3对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

10、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职责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2.3.2分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

11、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6)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3.3分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司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2、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一至四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2.3.4分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分管负责人留司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

13、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2.4对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2.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2)总

14、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5)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2.5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分管负责人留司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2.6实行总公司直属或委派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按

15、照2.1 至2.5 的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权责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2.7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同时达到问责标准的,以较重标准进行问责;案件数量、损失金额或涉案金额进行累计计算时,以直接责任人实际工作管理条线进行累计。2.8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责任人员,仍应依据本办法追究其责任。2.9根据间接责任人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态度、表现,以及尽职尽责情况,依照本办法可以区别对待进行从轻问责或从重问责,从轻问责情形包括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等行为;从重问责情形包括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等行为。2.10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

16、的,从重或加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2.10.1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2.10.2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2.10.3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2.10.4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2.10.5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2.10.6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17、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2.10.7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2.11公司通过以下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若属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11.1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11.2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11.3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

18、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11.4在本机构组织的检查或在本机构内审(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11.5在上级机构组织的检查或在上级机构内审(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11.6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或专项自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11.7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部门坦白交代发现的案件;2.11.8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2.12发案机构及

19、其上级机构应对上述自查发现案件进行调查确认。在报告案件时,应注明属于自查发现案件、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提出认定意见,由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处罚小组出具认定结果,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分公司还应当同时报总公司备案。2.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13.1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加强内审(审计)、合规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2.13.2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2.13.3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追缴资金和赔偿损失达

20、到损失金额50%以上的,问责时可以减轻处分的等级;2.13.4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2.13.5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出现上述情形的,发案机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处罚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根据权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分公司还应当同时报总公司备案。2.14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完善的制度及流程,为确保制度执行进行相关自查及检查,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制约及防范案件的发生;案件发生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及追偿,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根据案件线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做好相关文档

21、资料及案件处理轨迹的保存工作。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职责、对案件造成的风险及不良后果承担相关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3案件责任追究实施3.1案件问责组织及程序案件问责组织及程序依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试行)执行。3.2案件问责启动3.2.1公司启动问责案件责任追究处罚小组根据案件责任追究标准,对达到问责标准的案件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追究。3.2.2监管机关提出问责要求监管机关根据案情的严重性、复杂性等因素,建议对案件进行追究的,案件责任追究处罚小组须根据监管要求启动案件责任追究程序。3.3案件问责时效要求有处理权责的单位应当在案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

22、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需要总公司问责的,经请示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需要分公司问责的,经请示当地保监局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3.4公司各级人资行政部门是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单位。对于各具体处罚项目的执行,由人资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协助执行。案发机构应当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内审(审计)、人资行政部、合规风控部有权在权责范围内对各级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内审(审计)部门应将监督的情况在后续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中反映。3.5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3.6对被问责人员的管理3.6.1对

23、于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以标准进行管理:3.6.1.1受到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纪律处分的人员 3年以内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3.6.1.2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人员2 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3.6.1.3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 1 年以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3.6.1.4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3.6.2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 2 年(

24、含2 年)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应当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3.6.3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任命机构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3.6.4发生与本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暂缓提拔任用。3.6.5各级机构录用被其他保险机构追究责任的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4案件问责报告报送4.1符合本办法问责标准的案件,总公司将本级和直管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分公

25、司将本级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当地保监局报告。4.2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送方式,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报送电子版文件。4.3案件责任追究专报应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的3日以内按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总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内向保监会报送全系统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分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以内向总公司报送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7 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上述季报。4.4专报由总公司将本级和直管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

26、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分公司将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当地保监局报告。4.5季报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全系统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汇总数;由分公司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并向当地保监局报送;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进行。4.6专报(详见附件1)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季报(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

27、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统计报表: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 分析报告:主要对本系统、本辖区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7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在季报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也应采取零报告。4.8总公司案件问责报告应当由董事长、分支机构的案件问责报告由机构一把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

28、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4.9分公司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4.10中国保监会对报告报送流程如有变化,按保监标准执行。4.11达到本办法所指问责标准的案件,分公司及以下层级的案件问责应在发布问责决定后,应立即向总公司书面汇报、备案。5附则5.1本办法所称的“总公司”指公司总部;“总公司本部”指总公司直属管理部门;“总公司系统内”指总公司本部及下辖分支机构。“分公司”指“二级机构”。“分公司辖内、中心支公司辖内、支公司辖内”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本部及其下辖营销区(

29、部)及下属机构。“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本部、支公司本部”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直属管理部门。5.2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5.3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细化权责范围内的工作程序,但责任追究标准、报告制度应与本规定保持一致。实施细则应当报总公司备案。5.4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5.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28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发案机构全称案发日期责任追究日期案件责任追究对象直接

30、责任人(共 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所在机构所属机构层级责任追究方式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间接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共 人)其他间接责任人(共 人 )问责事项涉案金额(万元)损失金额(万元)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案件查处情况立案机关全称立案日期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处理机构处理日期处理结果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说明一、“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各单位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二、“责任追究日期”指公司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三、“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四、

31、“损失金额”填列违法违规行为给各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的罚金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五、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栏目时,各类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若超过表中所列行数,可根据实际人数自行添加行数填列。六、填列“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时,若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应详细注明从重或从轻问责事项。七、“问责事项”栏目填列案件类型,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八、“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的填列1、“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案件处置关键时间点。包括:发案时间、作案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间、结案时间(以公安司法机关结

32、案时间为准)等。(2)涉及主体。包括:报案主体(公司或保监局或客户或涉案人自首或其他)、立案主体、起诉主体。(3)涉案罪名。包括:报案罪名、立案罪名、起诉罪名、结案罪名等。(4)案件发现途径。如:受理举报投诉、客户回访、媒体报导、内部检查或者其他途径。(5)涉案资金来源。如:保费、赔款、保险金、手续费、费用或者其他等。(6)作案手段。即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作案,如:私印单证、私刻公章、虚列费用、缮制假赔案、私立小金库等。(7)涉及环节。如:承保环节、退保环节、理赔(给付)环节或者其他环节。(8)涉及险种。如:车险、企财险、普通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投资型险种或者其他险种。(9)资金去向。如:用于业

33、务或管理、用于个人、用于他人或者用于小集体福利等。(10)侵害对象人数或涉及范围。包括:侵害人数,涉及保单数量,涉及区域等(诈骗保费类案件、非法集资类、传销类、非法经营类必须仔细填写,尤其是在结案后)。(11)公安司法机关的初步意见。如:已接受报案、已在进行调查或者暂未处理等(处于报案状态的必须填写)。(12)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网上通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其他。(13)结案情况。包括: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法院终止审理、或法院判决情况(免于刑罚或法院宣告无罪或法院判处的各类刑罚)。(14)案件善后处理情况。包括:追赃及挽回损失情况、公

34、司对涉案人的处理情况等。(15)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2、“案件基本情况”应根据报告期案件的状态填写相应内容:(1)案件处于报案状态的,应填写报案时间、报案主体、报案对象(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基本案情(涉案人、作案期间、涉案资金来源、作案手段、涉及环节、涉及险种、资金去向、侵害对象人数或波及范围、案件发现途径、公安司法机关的初步意见、公司的应对措施)等内容。(2)案件处于立案状态的,应填写立案时间、立案主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罪名、基本案情(如报案已有表述,仅需根据案件变化作补充)、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等内容。(3)案件处于起诉状态的,应填写起诉时间、起诉主体(地检察院)、起诉罪名、基本

35、案情(如报案或立案已有表述的,仅需根据案情变化作补充)等内容。(4)案件处于结案状态的,应填写结案时间、结案时间(其中:判处刑罚的要列明法院认定的违法事实、判决罪名及主附刑的具体判决情况:被公安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案件善后处理情况等内容。九、“处理机构”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填列处理机构的全称。十、“处理结果”栏目填列各单位及其人员受到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情况,或者公司的处理决定,同时填列相关处理决定的文号。附件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 单位:家次/人次/件数地区或机构问责事项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合计责任追究对象人次涉及责任追究的案件数直接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小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总公司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分公司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中心支公司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支公司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营业部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营销服务部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合计报送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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