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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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土地法律责任概述第一节土地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 广义:法律义务为同义语。狭义: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第1页/共51页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如果一种行为不构成违法,自然也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也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第2页/共51页土地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

2、的法律上的义务。第3页/共51页土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指构成土地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 土地法律责任的主体 即责任主体,是指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土地法律责任的客体 即违法行为,是指实施违反土地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土地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4页/共51页土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续)土地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即过错,是指实施土地违法的人,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致使受法律保护的土地关系受到侵害。土地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即损害事实,指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5页/共51页土地法律

3、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确认和追究土地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第6页/共51页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刑事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第7页/共51页第二节土地行政法律责任第二节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实施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者,依法接受行政制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特征 轻微违法失职,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第8页/共51页土地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 第9页/共51页行政处罚 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买卖、非

4、法转让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第10页/共51页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包括金钱和土地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不拆除(4)罚款。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第11页/共51页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5、行为。、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第12页/共51页破坏耕地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地政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确定。第13页/共51页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用地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第14页/共51页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

6、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地政部门根据情节依法确定。第15页/共51页行政处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16页/共5

7、1页应当承担行政处分的情形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3非法批地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行为。违反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4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 5地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第17页/共51页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

8、权利),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第18页/共51页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造成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且该损害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由国家赔偿的情形下,国家予以赔偿 第19页/共51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对非法批地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非法批地的机关依法赔偿,即行政赔偿 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招商引资,上建设项目 第20页/共51页第三节土地刑事法律责任第三节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1997年 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增设了4条土地犯

9、罪的条款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21页/共51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土地犯罪的构成和具体认定更为清楚,具有可操作性。第22页/共51页土地犯罪和土地犯罪和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犯罪是与土地有关的犯罪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行为,即是犯罪。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23页/共51页土地犯

10、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构成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24页/共51页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

11、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25页/共51页四个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以牟利为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 第26页/共51页在这四个要件中,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这三个要件比较好认定,不好认定的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第27页/共51页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情形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

12、5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受过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等。第28页/共51页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比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还大一倍,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第29页/共51页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30页/

13、共51页犯罪的要件 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这也是一般主体 客体是耕地资源 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并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第31页/共51页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非法占用的数量和毁坏的数量同时具备,两者缺一不可 第32页/共51页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4、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是列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里面的,属于渎职罪的一种。第33页/共51页非法批地罪的四个要件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一个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 第34页/共51页 在非法批地罪的要件中,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什么是“情节

15、严重”和“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作出了解释。第35页/共51页“情节严重”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情节的。第36页/共51页“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16、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第37页/共51页怎样认定非法批地的面积呢?比如说,一个政府领导有权批准征用非耕地10亩,但是他却一下子批准征用了50亩,是否只能算他非法批准征用了40亩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他的法定权限只有 10亩,却一下子批出去 50亩,这50亩都是非法批的,不能说他的这个行为一部分合法一部分不合法。第38页/共51页怎样理解“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一般指与非法批地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比如对非法批出土地上所建建筑物实施拆除,建筑物被拆除的经济损失就是直接经济损失。又比如,非法批准出让土地同时又非法低价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流失的土地资

17、产数额也应当算是直接经济损失。第39页/共51页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批地罪都是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设立的,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要件与非法批地罪有相同之处主体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不同点在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40页/共51页司法解释“情节严重”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41页/共51页司法解释“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

18、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42页/共51页这个罪的要害是非法低价出让而不是非法批准出让 第43页/共51页怎样理解“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额标准”?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土地出让的价额标准 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所确定的最低出让价格标准,就是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额标准。第44页/共51页问题:如何理解单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一种特殊意义的主体,必须由刑法分则直接规定。()实施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实施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划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线:是

19、否是单位集体决策,并以单位的名义付诸行动。第45页/共51页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比如工作人员非法批地,而建设单位和个人直接实施破坏耕地行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地,只要造成耕地破坏,并不需要他直接进行破坏活动,就能构成犯罪。()如果建设单位和个人参与了非法批地的活动(如行贿),或者明知道、应当知道用地批文为非法,而进行建设,破坏耕地,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如果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的是具有合法形式的批文,虽然批文内容为非法但又不可能知道,此时,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第46页/共51页第四节土地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事实的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与土地资源、土地财产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7页/共51页土地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土地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土地法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主约定和协商确定。承担土地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强制履行应尽义务,或者承担因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等方式。第48页/共51页 本章结束第49页/共51页第50页/共51页感谢您的观看。第51页/共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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