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财务会计第十五章主要具体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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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五 章 主 要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债 务 重 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节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概 述一 、 制 定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意 义二 、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 一 、 制 定 新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意 义v1、 是 企 业 “ 引 进 来 , 走 出 去 ” 的 需 要 。v2、 是 出 口 企 业 反 倾 销 胜 诉 的 需 要 。 首 先 ,

2、会 计 准 则 体 系 体 现 了 理 念 的 创 新 , 体 现 了 面 向 市场 经 济 的 理 念 。 会 计 准 则 就 是 要 看 负 责 人 企 业 管 理 层 作 为 受托 者 履 行 职 能 的 情 况 , 要 给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充 分和 有 用 的 信 息 , 以 便 他 们 做 出 对 合 理 的 决 策 。 其 次 ,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有 体 系 上 的 创 新 。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包括 基 本 准 则 、 具 体 准 则 和 相 关 应 用 指 南 , 也 就 是 报 告 准 则 ,这 形 成 了 一 个 体 系 , 涵

3、 盖 了 几 乎 所 有 的 领 域 。 第 三 ,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有 内 容 上 的 创 新 。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从过 去 偏 重 工 商 企 业 的 16项 准 则 扩 展 到 横 跨 金 融 、 保 险 、 农 业等 众 多 领 域 的 39项 准 则 , 覆 盖 了 企 业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 填 补了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新 型 经 济 业 务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的 空 白 。 第 四 ,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创 新 还 体 现 在 国 际 趋 同 上 。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特 点 对 新 会 计 准 则 的 评

4、价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主 席 大 卫泰 迪 指 出 , “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体 系 的 发 布 实 施 , 使 中 国 企 业 会 计准 则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之 间 实 现了 实 质 性 趋 同 , 是 促 进 中 国 经 济 发展 和 提 升 中 国 在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中 地位 的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步 ” 。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用 新 基 本 准 则 中 的 会 计 基 本 原 则 , 继 续 保 留 了 重 要 性 原 则 、 谨 慎 原则 、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等 , 也 强 调 了 可 比 性 、

5、 一 致 性 、 明 晰 性 等 原则 。 但 权 责 发 生 制 和 历 史 成 本 不 再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般 原 则 。 美 国 会 计 准 则 和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比 较 侧 重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用 ,以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相 关 性 。 新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中 主 要 在 金 融 工 具 、 投资 性 房 地 产 、 非 共 同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债 务 重 组 和 非 货 币 性 交 易等 方 面 采 用 了 公 允 价 值 。 存 货 计 价 的 规 定 新 存 货 准 则 取 消 了 “ 后 进 先 出

6、 ” 法 。 这 对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的 公 司将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原 先 采 用 “ 后 进 先 出 ” 法 、 存 货 较 多 、 周 转 率 较低 的 公 司 , 采 用 新 的 存 货 计 价 方 法 后 , 其 毛 利 率 和 利 润 将 出 现 不 正常 的 波 动 。具 体 特 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转 回 的 限 制 针 对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和 转 回 操 纵 利 润 的 问 题 ,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在转 回 后 不 得 计 入 损 益 , 而 应 计 入 公 积 金 。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 一 些 利 用 计提 减 值

7、 准 备 进 行 利 润 调 节 的 公 司 , 有 可 能 在 2006年 将 减 值 准 备 冲 回 ,否 则 2007年 执 行 新 会 计 准 则 后 , 这 些 “ 隐 藏 利 润 ” 将 再 也 没 有 机 会 转回 。 债 务 重 组 处 理 方 法 新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改 变 了 “ 一 刀 切 ” 的 规 定 , 将 原 先 因 债 权 人 让 步而 导 致 债 务 人 豁 免 或 者 少 偿 还 的 负 债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做 法 , 改 为 将 债务 重 组 收 益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 对 于 实 物 抵 债 业 务 , 引 进 公 允 价

8、 值 作 为计 量 属 性 。 按 新 规 定 , 一 些 无 力 清 偿 债 务 的 公 司 , 一 旦 获 得 债 务 全 部或 者 部 分 豁 免 , 其 收 益 将 直 接 反 映 在 当 期 利 润 表 中 , 可 能 极 大 地 提 升其 每 股 收 益 水 平 。 具 体 特 点 投 资 性 房 产 新 的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包 括 :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长 期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企 业 拥 有 并 已 出 租 的 建筑 物 。 其 实 , 这 条 规 定 , 已 经 把 多

9、数 的 房 地 产 上 市 公 司 排 除 在 外 ,因 为 我 国 90%的 地 产 上 市 公 司 以 开 发 为 主 , 新 的 会 计 准 则 明 文 规 定 :作 为 存 货 的 房 地 产 不 能 确 认 为 投 资 性 房 产 。 会 计 报 表 中 须 单 列 “ 投资 性 房 产 ” 项 目 , 处 理 可 以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或 者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 但 以成 本 模 式 为 主 导 。 如 有 活 跃 市 场 , 能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并 能 可 靠 计 量 ,也 可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模 式 , 这 种 模 式 下 不 计 提 折

10、旧 或 减 值 准 备 ,公 允 价 值 与 原 账 面 值 之 间 的 差 异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原 先 公 司 拥 有 的 物 业 都 被 计 入 了 固 定 资 产 , 因 此 , 物 业 的 升 值 与否 , 并 没 有 体 现 在 报 表 中 。 近 几 年 物 业 升 值 迅 速 , 因 此 , 如 果 公 司一 旦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法 来 计 量 其 早 些 年 购 入 的 投 资 性 房 产 , 必 将 大 大提 高 其 净 资 产 和 当 期 净 利 润 。 究 竟 什 么 样 的 价 值 才 是 公 允 价 值 , 如何 防 止 上 市 公 司 玩 花 样

11、 , 是 监 管 的 难 题 。具 体 特 点 合 并 会 计 规 定 目 前 中 国 的 企 业 合 并 大 部 分 是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这 不 一 定是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双 方 完 全 出 于 自 愿 的 交 易 行 为 , 合 并 对 价 也 不 是双 方 讨 价 还 价 的 结 果 , 不 代 表 公 允 价 值 , 因 此 以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会 计 处理 的 基 础 , 以 避 免 利 润 操 纵 。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包 括 吸 收 合并 和 新 设 合 并 )可 以 有 双 方 的 讨 价 还 价

12、, 是 双 方 自 愿 交 易 的 结 果 , 因此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可 确 认 购 买 商 誉 。 合 并 报 表 基 本 理 论 的 变 革 。 从 侧 重 母 公 司 理 论 转 为 侧 重 实 体 理 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更 关 注 实 质 性 控 制 , 母 公 司 对 所 有 能 控 制 的 子 公司 均 需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 而 不 一 定 考 虑 股 权 比 例 。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负 数 的子 公 司 , 只 要 是 持 续 经 营 的 , 也 应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 金 融 工 具 准 则 关

13、于 金 融 工 具 的 4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金 融资 产 转 移 、 套 期 保 值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和 披 露 ) 主 要 适 用 于 金 融 企 业 。 这 些 准 则 对 金 融 企 业 的 影 响 是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 特 别 是 对 上 市 或 拟 上 市的 金 融 机 构 的 影 响 。 具 体 特 点 新 会 计 准 则 实 施 关 注 的 问 题盈 亏计 算 新 会 计 准 则 充 分 考 虑 了 中 国 的 经 济 环 境 和 会 计 环 境 , 修 订了 若 干 业 务 核 算 准 则 , 其 中

14、重 要 的 内 容 是 : 较 多 地 压 缩 了 会 计估 计 和 会 计 政 策 的 选 择 项 目 、 限 定 了 企 业 利 润 调 节 的 空 间 范 围 ,规 范 和 控 制 企 业 对 利 润 的 人 为 操 纵 。 存 货 发 出 计 价 , 取 消 “ 后 进 先 出 法 ” 计 提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不 得 转 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以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会 计 处 理 的 基 础 ,放 弃 使 用 公 允 价 值 , 以 避 免 利 润 操 纵 。 扩 大 了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 凡 是 母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的 子

15、 公 司 都要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 而 不 以 股 权 比 例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 阻 断 了一 些 企 业 利 用 分 离 若 干 子 公 司 , 缩 小 持 股 比 例 , 将 经 营 状 况 不好 的 业 务 从 合 并 范 围 中 剔 除 , 从 而 粉 饰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业 绩 。 行 业影 响 投 资 性 房 产 计 价 的 影 响 如 果 确 有 证 据 表 明 投 资 性 房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持 续 可 靠地 获 得 , 就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予 以 计 量 。 也 就 是 说 , 投 资 房地 产 的 上 市 公

16、 司 将 对 其 相 关 资 产 重 新 估 值 , 由 此 带 来 的 是 账面 净 资 产 的 大 幅 增 加 , 使 得 相 关 会 计 数 据 更 能 反 映 近 年 来 房地 产 的 增 值 情 况 .因 此 , 这 必 然 会 影 响 到 地 产 股 的 股 价 表 现 。 借 款 费 用 的 影 响 借 款 费 用 只 有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 才 应 当 开 始 资 本 化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17、动 已 经 开 始 。如 果 严 格 按 规 定 执 行 , 房 地 产 公 司 长 期 未 开 发 的 土 地 储 备 所包 含 的 借 款 费 用 将 不 能 再 资 本 化 , 这 部 分 支 出 将 计 入 财 务 费用 , 会 影 响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当 期 利 润 。 但 是 所 谓 的 “ 为 使 资 产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已 经 开 始 ” 对 房 地 产 公 司 来 说 不 太 容 易 确 定 , 这 样 新 会 计 准则 的 影 响 将 大 大 减 弱 , 该 项 规 定 同 样 可

18、以 成 为 地 产 公 司 调 节利 润 的 手 段 。 另 外 ,新 准 则 要 求 披 露 资 本 化 率 和 利 息 资 本 化 金额 , 这 有 助 于 投 资 者 了 解 地 产 公 司 的 融 资 状 况 。 会 计 法 规 体 系 的 构 成会计法规体系 会 计 法会 计 制 度会 计 准 则问 题 : 会 计 准 则 与 会 计 制 度 的 区 别 ? 二 、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 基 本 准 则具 体 准 则应 用 指 南 总 纲具 体 规 定补 充 规 定 准 则体 系 新 会 计 准 则 体 系1项 基 本 准 则 38项 具 体 准 则

19、 2项 会 计 科 目 和 会 计 报 表对 16项 具 体 准 则 修 改 新 增 22项 具 体 准 则金 融 企 业 非 金 融 企 业 对 16项 原 有 会 计 准 则 的 修 订存 货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固 定 资 产 无 形资 产 债 务 重 组 或 有 事 项 收 入 建 造 合 同 借 款 费 用 租 赁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评 估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项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关 联 方 披 露 。 新 增 的 22项 会 计 准 则 22条 会 计 准 则 分 别 是

20、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生 物 资 产 资 产 减值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股 份 支 付 政 府 补 助 所 得 税 外 币 折 算 企 业 合 并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套 期 保 值 原 保 险 合 同 再 保 险 合 同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财务 报 表 列 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每 股 收 益 分 部 报 告 金 融 工具 列 报 首 次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v 基 本 准 则 的 内 容 1、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般 原 则 , 对 会

21、计 核 算 的 基 本要 求 作 出 规 定 。 2、 会 计 要 素 准 则 。 对 六 大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与 报 告 等 作 出 规 定 。 v 企 业 会 计 基 本 准 则 结 构 (三 个 层 面 ) 1、 会 计 目 标 、 会 计 假 设 和 会 计 基 础 (第 一 章 ) 2、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 第 二 章 ) 3、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第 三 章 至 第 八 章 )、 计 量(第 九 章 )与 财 务 报 告 内 容 (第 十 章 )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v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的 内

22、 容 1、 一 般 业 务 准 则 , 主 要 规 范 各 类 企 业 普 遍 适用 的 一 般 经 济 业 务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要 求 。 2、 特 定 业 务 准 则 , 主 要 规 范 特 殊 行 业 的 特 定业 务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要 求 。 3、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主 要 规 范 普 遍 通 用 的 报 告类 的 准 则 。 一 般 业 务 准 则特 殊 业 务 准 则财 务 报 告 准 则具体会计准则分类 存 货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收 入 等 准 则现 金 流 量 表 、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中期 报 告 、 合 并 财

23、务 报 表 等外 币 核 算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套期 保 值 、 保 险 合 同 等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v 应 用 指 南 的 内 容1、 对 具 体 准 则 的 解 释 ( 重 点 、 难 点 、 关 键 点 )2、 会 计 科 目 和 财 务 报 表 【 引 导 案 例 】v 易 货 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 在 出 现 贝 壳 、 货 币 等 一 般 等 价 物 之 前 , 早 期 人 类 就 采用 物 与 物 的 直 接 交 换 来 满 足 自 身 更 多 的 需 求 。 到 了 现 代 社 会 , 企 业 在 日 常 经营 中

24、往 往 被 生 产 能 力 过 剩 、 资 金 短 缺 、 库 存 积 压 等 问 题 困 扰 , 因 而 这 种 非 货币 资 金 交 易 被 很 多 企 业 采 用 , 这 样 企 业 就 实 现 了 不 花 “ 钱 ” 的 自 由 交 易 。 不仅 如 此 , 更 出 现 资 本 运 作 高 手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方 式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并 购 ,比 如 , 并 购 者 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直 接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 在 对 目 标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后 ,获 取 大 股 东 的 控 制 性 地 位 , 或 者 并 购 者 以 非 货

25、币 性 资 产 与 目 标 公 司 大 股 东 持有 的 控 制 性 股 权 进 行 置 换 , 接 替 原 有 大 股 东 的 地 位 , 成 为 目 标 公 司 新 的 大 股东 等 等 , 甚 至 能 做 到 整 个 并 购 过 程 不 发 生 现 金 流 出 。 对 于 认 为 只 有 花 费 自 己大 把 的 真 金 白 银 才 能 够 完 成 并 购 的 人 而 言 , 恐 怕 对 此 要 瞠 目 结 舌 了 。 2004年辽 宁 能 源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辽 宁 国 能 集 团 (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过 程

26、 中 , 所 采 取 的 资 产 置 换 方 式 可 以 堪 称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支 付 收购 的 典 范 。 “ 辽 宁 能 源 ” 若 按 照 货 币 性 资 产 支 付 收 购 方 式 , 伴 随 着 每 一 步 交易 的 发 生 , 不 仅 需 要 动 用 大 量 资 金 , 而 且 在 现 金 交 易 的 每 一 步 都 要 上 缴 巨 额税 收 。 为 了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现 金 支 付 , “ 辽 宁 能 源 ” 通 过 股 权 进 行 对 换 , 毫 不费 力 地 达 到 了 目 的 , 而 且 整 个 交 易 过 程 中 交 易 各 方 均 未 出 现 现 金

27、 流 出 。 包 括 存 货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 、 工 程 物 资 、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等 。第 二 节 非 货 币 性 交 易一 、 概 述1.货 币 性 资 产 : 即 以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金 额 收 取 的 资 产如 货 币 资 金 、 准 备 持 有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 应 收 票 据 、 应 收 股 利 、 应 收 利 息 、 应 收 账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2.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为 企 业 带 来 的

28、 经 济 利 润 不 固 定 或 不 确 定 v 一 般 不 涉 及 货 币 性 资 产 ; 或 者v 只 涉 及 少 量 货 币 性 资 产 即 补 价通 常 以 补 价 占 整 个 资 产 交 换 金 额 的 比 例 是 否 低于 25%作 为 参 考 比 例 ; 支 付 的 补 价 占 换 入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或 占 换 出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之 和 ) 的比 例 ; 收 到 的 补 价 占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或 占 换 入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收 到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之 和 ) 的比 例 。3.

29、非 货 币 性 交 易 二 、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两 种 计 量 基 础 : 公 允 价 值 和 账 面 价 值 对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同 时 满 足 两 个 条 件时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 1) 该 项 交 换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 ( 2)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应 当 以 换 出 资 产的 账 面 价 值 , 减去 收 到 的 补 价 并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关 税 费 , 作 为 换入 资 产 的 成 本 ,不 确 认 损 益 。应 以 换 出 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30、 , 加 上支 付 的 补 价 和 应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资 产 的成 本 , 不 确 认 损益 。应 当 以 换 出 资 产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作 为 换 入 资 产 的成 本 , 不 确 认 损益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够可 靠 计 量 换 入 资 产 成 本=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补 价 +应 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换 入 资 产 成 本 加 收 到的 补 价 之 和 与 换 出 资产 账 面 价 值 加 应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之 和 的 差额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31、 损益 。换 入 资 产 成 本=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补 价 +应 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换 入 资 产 成 本 与 换 出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加 支 付的 补 价 和 应 支 付 的 相关 税 费 之 和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应 当 以 换 出 资 产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资 产 的 成 本 , 但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的 除 外 。 换 入 资 产 的成 本 与 换 出 资 产 账 面价 值 加 应 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之 和 的

32、差 额 计 入当 期 损 益 。商 业 实 质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靠 计 量 收 到 补 价支 付 补 价无 补 价 三 、 相 关 会 计 处 理分 类确认与计量原则 2007新 准 则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两 种 计 量 基 础 :v 公 允 价 值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两 个 条 件 :p交 换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 如 时 间 、 结 构 、 面 积 相 同 的两 幢 厂 房 )p换 入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v 账 面 价 值p上 述 两 个 条 件 均 不 符 合 2007新 准 则 : 非 货 币 性 资

33、 产 交 换( 一 ) 不 涉 及 补 价 双 方 处 理 原 则 相 同 : 1.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方 式 换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相 关 税 费v 在 公 允 价 值 下 , 无 论 是 否 补 价 均 要 确 认 损 益 。v 损 益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换 出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2007新 准 则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的 会 计 处 理公 司 换 出 资产 名 称 账 面价 值 公 允价 值 换 入 资 产入 账 价 值 交 换利 得A 办 公 楼 400 500 500 100B 货 车 450

34、500 500 50 2007新 准 则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的会 计 处 理 2、 账 面 价 值 方 式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 或虽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但 换 入 、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值 均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 换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换 出 资 产 账 面 价 值+相 关 税 费 * 在 账 面 价 值 下 , 无 论 是 否 补 价 , 双 方 均不 确 认 损 益 ( 一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处 理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差 额 的 处

35、理换 出 资 产 为 存 货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按 其 公允 价 值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 同 时 结 转 商 品 销 售 成本 。换 出 资 产 为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的 , 换 出 资 产 公允 价 值 和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或 营业 外 支 出 。换 出 资 产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和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计 入 投 资收 益 。 ( 一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处 理涉 及 补 价

36、的支 付 补 价 方 :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补 价 +相 关 税 费( 或 换 入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相 关 税 费 )收 到 补 价 方 :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补 价 +相 关 税 费( 或 换 入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相 关 税 费 ) 习 题1、 下 列 资 产 中 , 不 属 于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是 ( ) 。 A 现 金 B 应 收 账 款 C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D 预 付 账 款2、 下 列 项 目 中 ,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的 有 ( ) 。 A 以 公 允 价 值 50万

37、元 的 原 材 料 换 取 一 项 专 利 权 B 以 公 允 价 值 500万 元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换 取 一 批 原 材 料 C 以 公 允 价 值 100万 元 的 A车 床 换 取 B车 床 , 同 时 收 到 12万 元 的 补 价 D 以 公 允 价 值 30万 元 的 电 子 设 备 换 取 一 辆 小 汽 车 , 同 时支 付 15万 元 的 补 价 E 以 公 允 价 值 100万 元 的 原 材 料 换 取 一 项 专 利 权 , 同 时 支 付 补 价 10万 元 DABCE 3、 下 列 交 易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的 有 ( )A、 一

38、 家 公 司 用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投 资 与 另 外 一 家 企 业 的 固 定 资产 交 换B、 一 家 公 司 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另 外 一 家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交换C、 一 家 公 司 用 存 货 与 另 外 一 家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交 换 , 补 价金 额 占 30%D、 一 家 公 司 用 存 货 与 另 外 一 家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交 换 , 补 价金 额 占 10% BD习 题 习 题4、 A公 司 以 一 台 甲 设 备 换 入 B公 司 的 一 台 乙 设 备 。 甲 设 备 的账 面 原 价 为 60万 元 , 已

39、提 折 旧 3万 元 , 已 提 减 值 准 备 3万 元 ,其 公 允 价 值 为 60万 元 。 B公 司 另 向 A公 司 支 付 补 价 5万 元 。 A公 司 支 付 清 理 费 用 0.2万 元 。 假 定 A公 司 和 B公 司 的 商 品 交 换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 A公 司 换 入 的 乙 设 备 的 入 账 价 值 为 ( ) 。 A 49.7万 元 B 49万 元 C 49.2万 元 D 55.2万 元乙 设 备 的 入 账 价 值 =60-3-3-5+0.2=49.2( 万 元 ) 第 三 节 债 务 重 组一 、 概 述( 一 ) 概 念v 债 务 重 组

40、是 指 , 在 债 务 人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债 权 人 按 照 其 与 债 务 人 达 成 的 协 议 或 者 法 院 的 裁 定作 出 让 步 的 事 项 。排 除 : 债 务 人 处 于 清 算 、 改 组 时 的 债 务 重 组 ; 债 务 人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时 , 债 权 人 同 意 其用 等 值 库 存 商 品 抵 债 , 但 不 调 整 偿 还 金 额 。 (二)债务重组方式 ( 1) 以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 ( 2) 将 债 务 转 为 资 本 ; ( 3)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 如 减 少 债 务 本 金 、 减少 债

41、务 利 息 等 , 不 包 括 上 述 ( 1) 和 ( 2) 两 种 方 式 ; ( 4) 以 上 三 种 方 式 的 组 合 等 。债 务 人 根 据 转 换 协 议 将 应 付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为资 本 , 属 于 正 常 情 况 下 转 换 , 不 作 为 债 务 重 组 。 二 、 债 务 重 组 的 会 计 处 理1.以 现 金 偿 还 债 务 债 权 人借 : 银 行 存 款 坏 账 准 备 营 业 外 支 出 贷 : 应 收 账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坏 账 准 备 贷 : 应 收 账 款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例 1、 A公 司 同 意 将 对 B公

42、司 的 债 权 40000元 减少 为 25000元 , B公 司 以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 A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 借 : 银 行 存 款 25000 营 业 外 支 出 15000 贷 : 应 收 账 款 40000 B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借 : 应 付 账 款 40000 贷 : 银 行 存 款 25000 资 本 公 积 ( 营 业 外 收 入 ) 15000 2.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清 偿 债 务v 债 务 人 :将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公 允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转

43、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差 额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资 产 转 让 损 益 的 处 理 :非 现 金 资 产 为 存 货 的 , 应 当 作 为 销 售 处 理 ;非 现 金 资 产 为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 视 同 处置 ;非 现 金 资 产 为 企 业 投 资 的 , 非 现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扣 除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之 后 的 余额 确 认 为 转 让 资 产 损 益 ,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债 权 人 : 对 受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44、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重 组 债 权 的 账 面 余 额 与 受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之 间 的 差 额 , 先 冲 减 坏 账 准 备 , 超 出 部 分 再 计 入 当 期损 益 。注意: 如 果 债 权 人 对 重 组 债 权 采 取 一 揽 子 提 取 减 值准 备 的 方 法 , 则 债 权 人 应 将 对 应 于 该 债 务 人 的 损 失准 备 倒 算 出 来 , 再 确 定 是 否 确 认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 债 务 人 : 将 债 权 人 放 弃 债 权 而 享 有 股 份 的 面值 总 额 确 认 为 股 本 ( 或 者 实 收

45、 资 本 ) , 股 份 的 公允 价 值 总 额 与 股 本 ( 或 者 实 收 资 本 ) 之 间 的 差 额确 认 为 资 本 公 积 。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股 份 的 公 允 价 值 总 额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三 、 债 务 转 为 资 本注意: 转 换 时 , 债 务 人 发 生 的 与 股 票 发 行 直 接 相关 的 手 续 费 等 , 作 为 抵 减 资 本 公 积 处 理 , 其 他 税费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债 务 人 : 应 当 将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后 债 务 的 公 允价 值 作 为 重

46、 组 后 债 务 的 入 账 价 值 , 重 组 债 务 账 面 价 值与 重 组 后 债 务 的 入 账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修 改 后 的 债 务 条 款 如 涉 及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 且 该 或有 应 付 金 额 符 合 或 有 事 项 中 有 关 预 计 负 债 确 认 条件 的 , 债 务 人 应 当 将 该 或 有 应 付 金 额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 与 重 组 后 债 务 的 入 账 价 值 和 预计 负 债 金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四 、 修 改

47、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v 债 权 人 : 将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后 的 债 权 的公 允 价 值 作 为 重 组 后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 重组 债 权 的 账 面 余 额 与 重 组 后 债 权 的 账 面 价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作 为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v 修 改 后 的 债 务 条 款 中 涉 及 或 有 应 收 金 额 的 ,债 权 人 不 应 当 确 认 或 有 应 收 金 额 , 不 得 将其 计 入 重 组 后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 五 、 混 合 重 组v 债 务 人 的 处 理以 现 金 和 非 现 金 资 产 清 偿 债

48、 务 、 债 务 转 为 资 本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等 方 式 进 行 重 组 的 , 依 次 以支 付 的 现 金 、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债 权 人 享 有 股 份 的 公 允 价 值 冲 减 债 务 重 组 的 账面 价 值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重 组 后 债 务 的 入 账 价 值之 间 的 差 额 , 作 为 债 务 重 组 利 得 。 五 、 混 合 重 组v 债 权 人 的 处 理以 现 金 和 非 现 金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 债 务 转 为 资 本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等 方 式 进

49、行 重 组 的 , 依 次 以收 到 的 现 金 、 受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享 有 股 份 的 公 允 价 值 冲 减 重 组 债 权 的 账 面 余 额 ;差 额 与 将 来 应 收 金 额 进 行 比 较 , 计 算 债 务 重 组损 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 首 先 冲 减 减 值 准 备 。 例 混 合 重 组 : 2007年 1月 12日 ,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乙公 司 购 买 一 台 设 备 , 应 支 付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为 702 000元 , 设 备 已 验 收 并 投 入 使 用 , 款 项 尚 未 支 付

50、。 2007年6月 12日 ,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发 生 困 难 , 无 法 按 合同 规 定 偿 还 债 务 , 经 双 方 协 议 , 乙 公 司 同 意 甲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支 付 12 000元 现 金 , 以 两 辆 标 致 轿 车 偿 还 余 额的 一 部 分 , 另 一 部 分 进 行 债 转 股 。 标 致 轿 车 的 账 面 原价 为 为 420 000元 , 乙 计 提 的 累 计 折 旧 为 144 000元 ,公 允 价 值 为 280 000元 ; 乙 公 司 获 得 的 甲 股 份 公 司 10%的 股 权 , 股 权 的 面 值 为 350

51、 000元 , 公 允 价 值 为 400 000元 。 假 设 甲 股 份 公 司 没 有 为 标 致 轿 车 计 提 固 定 资产 减 值 准 备 。 乙 公 司 没 有 对 该 债 权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债务 重 组 过 程 没 有 发 生 其 他 相 关 税 费 。 ( 1) 甲 公 司 ( 债 务 人 ) 的 会 计 处 理 :重 组 日 ,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702 000元 减 : 支 付 的 现 金 12 000元 转 让 的 固 定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280 000元 增 发 股 份 的 公 允 价 值 400 000元 债 务 重 组 利

52、得 10 000元资 产 转 让 :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 公 允 价 值 ) 280 000元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276 000元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4 000元 借 : 应 付 账 款 702 000 贷 : 银 行 存 款 12 000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80 000 股 本 350 000 资 本 公 积 50 000 营 业 外 收 入 债 务 重 组 利 得 10 000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76 000 累 计 折 旧 144 000 贷 : 固 定 资 产 420 000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4 000 贷

53、 : 营 业 外 收 入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4 000 ( 2) 乙 公 司 ( 债 权 人 ) 账 务 处 理 : 借 : 银 行 存 款 12 000 固 定 资 产 280 000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00 000 营 业 外 支 出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10 000 贷 : 应 收 账 款 702 000 v 债 务 人 : 将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转 让 的 非 现 金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债务 重 组 利 得 ) 。 非 现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值 之 间

54、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v 例 : 应 付 账 款 200万 元 ,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150万 元 ,该 固 定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120万 元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债 务 重 组 利 得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2007新 准 则 v 债 权 人 : 对 受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重 组 债 权 的 账 面 余 额 与 受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债 权 账 面

55、价 值 资 产 公 允 价 值债 务 重 组 损 失2007新 准 则 第 四 节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前 期 差 错 更 正一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1.会 计 政 策 : 指 会 计 核 算 时 所 遵 循 的 具 体 原 则 及企 业 所 采 纳 的 具 体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如 存 货 的 计 价 、长 期 投 资 的 核 算 、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等 2.会 计 政 策 变 更 1)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是 指第 一 、 法 律 或 会 计 准 则 等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要 求 变 更 第 二 、 企 业 主 动 变 更

56、 2)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追 溯 调 整 法 第 一 步 计 算 累 计 影 响 数 累 计 影 响 数 是 指 两 种 政 策 下 的 差 异 而 且 是 税 后 差 异第 二 步 账 务 处 理第 三 步 调 整 报 表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及 相 关 项 目 留 存 收 益 包 括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第 四 步 附 注 说 明未 来 适 应 法 (只 计 算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数 3)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的 选 择 1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要 求

57、 改 变 会 计 政 策 a.按 规 定 的 办 法 进 行 b.追 溯 调 整 法 2自 行 变 更 : 追 溯 调 整 法 3累 积 影 响 数 不 能 合 理 确 定 : 未 来 适 应 法 案 例 : ST丰 华 在 2005的 年 报 中 的 披 露 事 项v 子 公 司 北 京 红 狮 对 杜 邦 红 狮 投 资 2079.73万 元 (其 中 :投 资 成 本 653.81万 元 ), 投 资 比 例 为24 , 由 于 2005年 被 投 资 单 位 章 程 已 修 改 , 经 营管 理 层 人 员 变 动 , 致 使 北 京 红 狮 对 其 已 无 重 大 影响 , 年 内

58、会 计 核 算 由 权 益 法 改 为 成 本 法 。 因 上 述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对 本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的 影 响 , 北 京红 狮 增 加 利 润 587.99万 元 , 公 司 增 加 合 并 利 润470.39万 元 。 二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1. 会 计 估 计 概 述会 计 估 计 的 项 目 通 常 有 : 坏 账 ; 固 定 资 产 的折 旧 方 法 、 固 定 资 产 的 年 限 与 净 残 值 ; 无 形资 产 的 受 益 期 限 ; 存 货 的 毁 损 等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会 计 处 理未 来 适 应 法 三 、 前 期 差

59、错 更 正1.会 计 差 错 概 述2.会 计 差 错 更 正 的 会 计 处 理1)发 现 与 当 期 相 关 的 会 计 差 错 (调 当 期 的 相 关 项 目 )2)发 现 与 以 前 期 间 相 关 的 非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调 当 期 的 相 关 项 目 )3)发 现 与 以 前 期 间 的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a调 报 表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及 报 表 其 他 相 关 项 目 的 期 初 数 b调 报 告 年 度 的 相 关 项 目 第 五 节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 指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至财

60、 务 会 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之 间 发 生 的 需 要 调 整或 说 明 的 事 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概 念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通 常 是 指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和 中 期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是 指 公 历 12月 31日 , 中 期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是 指公 历 半 年 度 末 、 季 末 和 月 末 等 。 财 务 报 表 批 准 报 出 日 , 是 指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机 构 批 准 财 务 报 表 报 出 的日 期 。 有 时 因 需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61、 议 等 原 因 ,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机 构 批 准 财 务 报 表对 外 公 布 日 与 实 际 对 外 公 布 日 之 间 间 隔 较 长 , 在 此 期 间 又 发 生 了 需要 在 财 务 报 告 中 调 整 或 者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 由 此 影 响 财 务 报 表 对 外公 布 日 期 的 , 应 以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机 构 再 次 批 准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对 外 公布 的 日 期 为 截 止 日 期 。 比 较 具 体 方 面 调 整 事 项 非 调 整 事 项不同点 存 在 时 间 日 前 已 将 存 在 ,日 后 得 到 证 实 日 后 才

62、 发 生会 计 处 理方 式 财 务 报 表 金 额 重 新 确 认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披 露相同点 发 生 时 间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至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之间 发 生影 响 性 对 报 告 年 度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所 反 映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都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二 、 日 后 事 项1、 调 整 事 项2、 非 调 整 事 项 调 整 事 项v 常 见 的 调 整 事 项诉 讼 事 项 。 是 指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诉 讼 案 件 结 案 , 法 院 判决 证 实 了 企 业 在 资

63、 产 负 债 表 日 已 经 存 在 现 时 义 务 , 需 要调 整 原 先 确 认 的 与 该 诉 讼 案 件 相 关 的 预 计 负 债 , 或 确 认一 项 新 负 债 。 资 产 减 值 事 项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取 得 确 凿 证 据 , 表 明 某项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发 生 了 减 值 或 者 需 要 调 整 该 项 资产 原 先 确 认 的 减 值 金 额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进 一 步 确 定 了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前 购 入 资 产的 成 本 或 售 出 资 产 的 收 入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现 了 财

64、务 报 表 舞 弊 或 差 错 。 案 例 : 中 科 键 披 露 2005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几 项 或 有 损失 事 项v 深 圳 市 德 吉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本 公 司 货 款 纠 纷 案v 因 与 本 公 司 产 生 货 款 纠 纷 , 深 圳 市 德 吉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 诉 至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 请 求 支 付 拖 欠 的货 款 354,949.42 元 及 违 约 金 。 2006 年 2 月 7 日 , 深 圳 市 南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005) 深 南 法 民 二 初

65、 字 第 921 号 民 事 判决 书 , 判 决 本 公 司 偿 还 货 款 354,949.42 元 及 利 息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v 常 见 类 型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 承 诺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资 产 价 格 、 税 收 政 策 、 外 汇 汇 率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因 自 然 灾 害 导 致 资 产 发 生 重 大 损 失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以 及 其 他 巨 额 举 债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资 本 公

66、积 转 增 资 本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生 巨 额 亏 损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生 重 大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生 企 业 合 并 或 处 置 子 公 司 。 三 、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调 整 事 项 : 账 务 处 理 及 调 整 上 年 度 报 表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非 调 整 事 项 : 附 注 说 明 第 六 节 其 他 主 要 会 计 准 则 一 、 关 联 方 : 控 制 、 共 同 控 制 、 重 大 影 响1、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 各 子 公 司 之 间2、 控 制 与 被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3、 企 业 与 其 合 营 企 业4、 企 业 与 其 联 营 企 业5、 企 业 与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6、 企 业 与 受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 关 键 管 理 人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直 接 控 制 的 其他 企 业 关 联 方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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