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短表死亡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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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 记 : 短 表 、 死 亡 人 口 表尖 草 坪 区 人 口 普 查 办 公 室2010年 9月 .太 原主 讲 人 : 张 丽 娜TEL:5648182(办 公 室 )QQ群 : 19898500http:/ 区 统 计 局 网 址 主 要 内 容一 、 普 查 表二 、 普 查 对 象三 、 普 查 表 的 指 标 解 释四 、 普 查 表 的 填 写 方 法 一 、 普 查 表 需 要 填 哪 些 表 ?第 六 次全 国 人 口普 查 表普 查 表 短 表 境 外 人 员普 查 表 死 亡 人 口调 查 表普 查 表 长 表 普 查 表 短 表 反 映 全 国 90%户 的 基 本

2、情 况 , 主 要 为 掌 握 人 口 数 。 普 查 表 长 表 反 映 全 国 10%户 的 基 本 情 况 、 国 内 迁 移 流 动 、 住 户 和 家庭 、 生 育 和 死 亡 、 教 育 、 经 济 活 动 、 健 康 状 况 、 住 房 状况 等 方 面 。 境 外 人 员 普 查 表 反 映 我 国 境 内 的 境 外 人 员 (港 澳 台 和 外 籍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关 注 国 际 人 口 迁 移 。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反 映 普 查 标 准 时 点 前 一 年 死 亡 人 口 的 基 本 情 况 。 二 、 普 查 对 象 哪 些 人 需 要 填 这

3、些 表 ? 对 于 每 个 普 查 员 来 说 , 人 口 普 查 对 象 就 是 指 普 查标 准 时 点 在 普 查 员 所 负 责 普 查 小 区 内 的 全 部 人 口 。 理 解 普 查 对 象 应 把 握 好 两 个 关 键 词 : 标 准 时 点 、 全 部 人 口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2010年 11月 1日 零 时 如 何 理 解 标 准 时 点 : 拍 照 点 、 冻 结 点 ; 区 别 于 登 记 时 间 - 普 查 时 点 人 口 数 。 - 反 映 2010年 11月 1日 零 时 普 查 小 区 内 人 口 的 静 止 状态 。 - 无 论 普 查 员 入 户

4、 登 记 是 哪 一 天 , 普 查 登 记 的 人 口 及其 各 种 特 征 都 是 反 映 那 个 时 间 点 上 的 情 况 。 全 部 人 口 包 括 以 下 两 部 分 人 : 2010年 10月 31日 晚 居 住 在 本 普 查 小 区 内 的人 ( 不 管 此 人 户 口 在 哪 、 中 国 人 还 是 外 国人 )户 口 在 本 普 查 小 区 , 2010年 10月 31日 晚 未居 住 在 本 普 查 小 区 内 的 人 ( 不 管 离 开 本 小区 多 长 时 间 ) 死 亡 人 口 普 查 小 区 内 ,在 标 准 时 点 前 一 年 内 ( 即2009年 11月 1

5、日 至 2010年 10月 31日 ) 死 亡 的人 口 需 登 记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 注 意 : 标 准 时 点 以 后 死 亡 的 人 应 按 标 准 时 间 的状 况 在 短 表 或 长 表 中 登 记 , 而 不 应 在 死 亡 人口 调 查 表 中 登 记 。 三 、 普 查 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何 填 写 普 查 表( 一 ) 填 表 工 具( 二 ) 填 表 顺 序( 三 ) 填 写 单 位( 四 ) 填 写 方 式 ( 一 ) 填 表 工 具 黑 色 签 字 笔 ( 0.5毫 米 ) 填 写 。 禁 止 使 用 钢 笔 、 铅 笔 和 圆 珠 笔 。 注

6、意 : 不 得 使 用 橡 皮 涂 擦 , 严 禁 使 用 涂 改 液 或 贴 条 。签 字 笔 尖 要 保 持 圆 润 、 书 写 流 畅 , 防 止 晕 染 、划 破 或 戳 破 普 查 表 。 ( 二 ) 填 表 顺 序 第 一 步 填 写 本 户 地 址 ; 第 二 步 填 写 户 记 录 ; 第 三 步 填 写 人 记 录 , 人 记 录 应 先 填 写 户 主 ; 第 四 步 认 真 核 对 填 报 项 目 并 签 字 。 注 意 : 填 写 普 查 表 时 必 须 按 申 报 人 的 回 答 逐 项 填 写 。 第 一 步第 二 步 第 三 步第 四 步 全表审核! 人 记 录

7、的 填 写 顺 序人 记 录 按 从 上 到 下 的 顺 序 填 写 ( 第 一 人 、第 二 人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从 左 至 右 顺 序 填 写 ( R1、R2 ) 两 个 约 束 条 件 : 跳 填 项 限 填 项 ( 年 龄 、 性 别 ) 例 : 高 中 在 校 生 、 大 学 在 校 生 多 数 漏 填 劳 动 力 项 目 男 性 填 了 生 育 项 目 健 康 项 目 很 多 人 漏 填 第 一 人第 二 人第 三 人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人记录 ( 三 ) 填 写 单 位 普 查 表 短 表 和 普 查 表 长 表 以 户 为 单 位 填 写 , 每 张表 可

8、 填 写 5人 , 超 过 5人 的 户 可 酌 情 增 加 普 查 表 。 境 外 人 员 普 查 表 , 也 以 户 为 单 位 填 写 , 每 张 境 外人 员 普 查 表 可 填 写 4人 。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以 普 查 小 区 为 单 位 填 写 , 每 张 死亡 人 口 调 查 表 可 填 写 9人 。 ( 四 ) 填 写 方 式圈 填 项填 写 项 填 数 字填 文 字 横 线 或 指 定 空 白 处 填 写 文 字汉 字 框 内 填 写 文 字 (非 专 项 编码 阶 段 )在 标 准 答 案 的 序 号 上 圈 填在 相 应 横 线 上 填 写 ( 现 场 登 记

9、 ) 圈 填 项 -有 标 准 答 案 的 项 目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每 个 问 题 圈填 一 个 标 准 答 案 。只 能 圈 一 项不 可 打 “ ” 填 写 项-没 有 标 准 答 案 的 项 目 , 用 文 字 或 阿 拉 伯 数 字 据情 填 写 。 填 数 字198212 ( 1) 填 写 数 字 现 场 登 记 时 只 能 填 写在 相 应 横 线 上 。 下 方 编 码 格 需 待 复 查 、 快 速 汇 总 结束 ,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方 可 填 入 。 ( 2) 填 写 文 字 填 写 文 字 的 项 目 包 括 : 姓 名 、 民 族 、 普 查 时 点

10、居 住 地 、 户 口 登 记 地 、 出 生 地 、 五 年 前 常 住 地 、 行 业 和 职 业 。 填 写 要 求 : 填 写 简 体 字 , 严 禁 使 用 繁 体 , 要 求 书 写 工 整 , 避免 草 书 汉 字 大 小 适 中 , 避 免 过 小 或 者 过 大 , 在 汉 字 框 内填 写 时 严 禁 写 出 框 外 一 定 要 认 真 填 写 , 尽 量 减 少 填 写 错 误 填 写 时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陆劲 a.姓 名 : 现 场 登 记 时 直 接 填 写 在 汉 字 框内 , 每 个 方 框 填 写 一 个 字 , 严格 按 先 姓 后 名 的 顺 序

11、从 上 到 下顶 格 顺 序 填 写 书 写 , 确 保 姓 氏从 首 格 开 始 书 写 。 姓 名 较 长 汉 字 框 填 不 全 时 ,可 在 此 处 续 填 。乌云格勒日 b.民 族 、 普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 户 口 登 记 地 、 出 生 地 、五 年 前 常 住 地 :第 一 步 : 在 现 场 登 记 时 必 须 先 在 预 填 区 填 写 汉 字 。第 二 步 : 非 专 项 编 码 阶 段 ( 复 查 、 快 速 汇 总 结束 ) ,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方 可 填 入 汉 字 框 中 , 每 个 汉字 框 只 能 填 写 一 个 字 , 根 据 汉 字 框 数

12、 目 填 写 同 样数 目 的 前 几 个 汉 字 。 哈萨克哈 萨 民 族 填 写 示 例预 填 区 : 现 场 登 记 时 直接 在 此 处 填 写 民 族 名非 专 项 编 码 阶 段 , 经 审 核 无误 后 填 入 汉 字 框 中 , 民 族 项目 只 有 两 个 汉 字 框 , 即 应 填入 前 两 个 汉 字 “ 哈 萨 ” 。 云 南普 洱墨 江 哈 尼 族 自 治 审核 云 南普 洱墨 江 哈 地 址 填 写 示 例横 线 上 作 为 现 场 登 记 的 预 填 区 c.行 业 和 职 业 : 现 场 登 记 时 直 接 在下 方 栏 目 的 空 白 处 填 写文 字中 铁

13、四 局 建 筑 公 司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钢 筋 工 四 、 普 查 表 的 指 标 解 释 填 哪 些 内 容 ?( 一 ) 普 查 表 短 表( 二 ) 普 查 表 长 表( 三 ) 境 外 人 员 普 查 表( 四 )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普 查 表 短 表 本 户 地 址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 6项 ) 按 人 填 报 项 目 ( 12项 ) 本 户 地 址原 平 东 社 镇 西 山 底 001 注 意 : 普 查 小 区 的 序 号 为 上 级 人 口 普 查 机 构 给 定 , 不可 随 意 填 写 。 建 筑 物 编 号 请 填 写 普 查 小 区 图 上

14、 的 对 应 编 号 。12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 短 表 ) H1.户 编 号 H2.户 别 H3.本 户 应 登 记 人 数 H4.2009.11.1- 2010.10.31出 生 人 口 和 死 亡 人 口 H5.本 户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H6.本 户 住 房 间 数 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户 编 号 填 写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上 的 “ 户 编 号 ” 。 横 线 上 填 写 数 字 , 应 填 三 位 数 , 如 第 一 户 , 应 填为 001。 H1.户 编 号 ( 2) 如 果 登 记 时 某 户 中 实 际 居 住 着 两 户 , 其 中 一 户

15、使用 原 来 的 “ 户 编 号 ” , 另 一 户 的 “ 户 编 号 ” 为 本普 查 小 区 最 大 户 编 号 后 续 编 , 并 将 相 关 内 容 补 填到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最 后 位 置 ; 居 住 三 户 或 以 上的 , 依 次 类 推 。 例 如 :在 登 记 时 发 现 003户 实 际 居 住 三 户 , 而 该 普查 小 区 ( 除 了 600以 上 ) 最 大 户 编 号 为 083, 则 其中 一 户 仍 使 用 户 编 号 003, 其 余 两 户 续 编 为 084和085, 同 时 在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上 作 相 应 补 充 。 H1.户 编

16、 号 ( 3) 如 登 记 时 发 现 该 户 为 空 户 , 应 在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 该 户 为 空 户 ” 。 同 时 , 将 该 户摸 底 时 填 写 的 其 他 内 容 用 铅 笔 划 一 条 横 线 , 该 户的 “ 户 编 号 ” 作 废 。 在 填 写 普 查 表 “ 户 编 号 ” 时 ,其 他 户 也 不 得 使 用 该 户 的 “ 户 编 号 ” 。 全 户 死 亡 户 的 户 编 号 填 写 “ 999” 。 全 户 死 亡 的 户 ,除 填 写 “ H1.户 编 号 ” 外 , 只 填 写“ H4_2.2009.11.1-2010

17、.10.31 死 亡 人 口 ” , 其他 户 记 录 和 人 记 录 项 目 均 不 再 登 记 。 设 有 家 庭 户 和 集 体 户 两 个 选 项 , 按 实 际 情 况 圈 填 。 家 庭 户 : 以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为 主 、 居 住 一 处 共 同 生 活的 人 口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 注 意 : 单 身 居 住 独 自 生 活 的 , 也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 集 体 户 : 相 互 之 间 没 有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 集 体 居 住 共同 生 活 的 人 口 , 作 为 集 体 户 。 注 意 : 与 户 口 簿 的 户 别 、 集 体

18、户 口 无 关 。H2.户 别 即 本 户 的 普 查 对 象2010年 10月 31日 晚 居 住 本 户 的 人 ( 无 论 其 户 口 是否 在 本 户 )户 口 在 本 户 , 2010年 10月 31日 晚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的人 ( 无 论 外 出 多 长 时 间 ) 注 意 ! “ 本 户 应 登 记 人 数 ” 中 的 两 部 分 相 加 应 与 普查 表 填 报 的 人 记 录 数 相 等 。H3.本 户 应 登 记 人 数 1陆劲 1982 12 汉 0只 有 一 条 人 记 录相 加 等 于 1 本 户 某 人 标 准 时 点 临 时 出 差 的 , 仍 应 在 本

19、 户登 记 , 填 到 第 一 部 分 。 有 多 套 住 房 的 , 平 时 在 不 同 的 地 方 居 住 , 标准 时 点 在 哪 里 住 就 在 哪 里 登 记 。注 意 H4. 2009.11.1-2010.10.31 出 生 人 口 和 死 亡 人 口 只 填 报 这 个 时 间 段 的 出 生 、 死 亡 人 口 。 需 分 别 填 写 男 女 的 合 计 数 , 没 有 需 填 “ 0” 。 不 要 漏 掉 出 生 不 久 就 死 亡 的 婴 儿 , 既 要 填 写 出 生数 , 也 要 填 写 死 亡 数 。 注 意 : 在 此 处 填 写 了 死 亡 人 口 的 户 , 还

20、 应 填 报 死 亡人 口 调 查 表 。 “ H4. 2009.11.1 2010.10.31死 亡 人 口 ” 数应 与 死 亡 调 查 表 中 属 于 本 户 的 死 亡 人 数 相 等 。 H5. 本 户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按 住 房 的 外 墙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只 知 道 使 用 面 积 的 , 用 下 面 的 公 式 换 算 :使 用 面 积 ( 包 括 扩 建 的 使 用 面 积 ) 0.7 建 筑 面 积 建 筑 面 积 应 填 写 整 数 , 不 为 整 数 时 四 舍 五 入 获 得 。 注 意 1、 在 旅 馆 或 租 借 的 房 屋 居 住 的 户 ,

21、 一 律 按 现 住 所的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其 住 房 面 积 。 2、 居 住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户 , 住 房 面 积 填 写 其 居 住房 间 的 建 筑 面 积 。 3、 兼 作 生 产 经 营 用 房 的 房 间 也 应 算 在 住 房 面 积内 , 只 作 为 生 产 经 营 用 房 的 房 间 不 应 计 算 在 住 房面 积 内 。 4、 合 住 在 同 一 所 住 房 里 的 住 户 , 其 建 筑 面 积 为 各户 所 独 立 使 用 的 房 间 面 积 加 上 公 共 使 用 面 积 ( 包括 厨 房 、 厕 所 、 门 厅 、 阳 台 等 ) 的 一 部

22、分 : 两 户合 住 的 , 各 按 二 分 之 一 计 算 ; 三 户 合 用 的 各 按 三分 之 一 计 算 ; 四 户 及 以 上 合 用 的 依 此 类 推 。 合 住 户 面 积 的 算 法 公 摊 部 分第一人 第二人 H6.本 户 住 房 间 数 指 户 内 除 厨 房 、 厕 所 、客 厅 以 外 的 所 有 自 然 间数 ( 包 括 扩 建 的 房 间 ) 。 填 写 本 项 目 时 应 注 意 以下 问 题 : 1、 在 旅 馆 或 租 借 的房 屋 居 住 的 户 , 一 律 按现 住 所 的 实 际 情 况 填 写其 住 房 间 数 。 3 2、 合 住 同 一 所

23、住 房 的 , 在 填 写 住 房 间 数时 , 填 写 其 独 立 使 用 的 房 间 数 。第一人 第二人1 间 2 间 H5.本 户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与 H6.本 户 住 房 间 数 的 区 别 ,在 于 建 筑 面 积 需 要 将 厨 房 、 厕 所 、 客 厅 计 入 , 而住 房 间 数 不 计 入 。 H5和 H6反 映 的 是 目 前 登 记 人 所 使 用 房 屋 的 情 况 ,而 非 拥 有 情 况 。 比 如 某 人 有 多 套 房 屋 , 如 果 没 有租 出 去 , H5和 H6就 需 要 将 该 人 所 有 的 房 屋 面 积 、间 数 分 别 加 总 计

24、入 该 人 户 下 ; 如 果 租 了 出 去 , 就需 要 将 房 子 的 情 况 登 记 在 承 租 人 的 户 下 。注 意 每 个 人 都 填 报 的 项 目 6周 岁 及 以 上 ( 2004年 10月 31日 以 前 出 生 ) 的 人填 报 的 项 目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 短 表 )注 意 :每 张 表 可 填 写 5条 人 记 录人 记 录 的 填 写 顺 序 按 户 主 户 主 的 配 偶 子 女和 其 他 人 每 个 人 都 填 报 的 项 目 ( 短 表 ) R1.姓 名 R2.与 户 主 关 系 R3.性 别 R4.出 生 年 月 R5.民 族 R6.普 查

25、时 点 居 住 地 R7.户 口 登 记 地 R8.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R9.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R10.户 口 性 质 R1.姓 名 直 接 填 写 在 下 方 汉 字 框 中 , 写 不 全 的 填 写 在 下 方空 白 处 。 填 写 被 登 记 人 的 正 式 姓 名 。 没 有 正 式 姓 名 的 可 填 小 名 或 某 某 氏 , 但 不 能 填 笔名 、 代 号 等 。 婴 儿 未 起 名 的 , 可 填 “ 未 取 名 ” 。 R2.与 户 主 关 系 被 登 记 人 与 本 户 户 主 的 关 系 家 庭 户户 主 登 记 为 第 一 人 户

26、主 的 配 偶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 应 为 第 二 人 集 体 户任 选 一 人 登 记 为 户 主本 户 其 他 成 员 与 户 主 关 系 均 为 其 他注 意 : 本 户 人 记 录 中 的 第 一 人 必 须 是户 主 , 一 户 必 须 有 一 个 户 主 。 注 意 户 主 可 参 考 户 口 簿 上 的 “ 户 主 ” , 或 按 习 惯 确 定 户主 , 应 考 虑 具 体 情 况 。 为 了 理 清 代 际 关 系 , 当 本 户 几 代 同 堂 的 时 候 , 可 选择 中 间 一 代 为 户 主 。 比 如 一 家 住 了 五 代 , 可 选 择 第三 代 为 户

27、 主 , 若 选 择 第 一 代 为 户 主 , 第 三 代 、 第 四代 和 第 五 代 都 选 “ 7.孙 子 女 ” , 无 法 反 映 该 户 的代 际 关 系 。 注 意区 分 申 报 人 与 户 主 申 报 人 不 是 户 主 的 , 注 意 在 圈 填 时 , 不 要 将某 人 与 申 报 人 的 关 系 错 填 为 与 户 主 的 关 系 。 申 报 人 : 张 顺 来 户 主 : 张 顺 来 的 爸 爸 张 长 远 填 报 人 中 张 顺 来 的 弟 弟 张 顺 强 圈 填 与 户 主 关 系时 应 选 择 与 户 主 张 长 远 的 关 系 , 圈 填 “ 2.子女 ” ,

28、 而 不 是 选 择 与 申 报 人 张 顺 来 的 关 系 ,圈 填 “ 8.兄 弟 姐 妹 ” 。 注 意 户 主 的 配 偶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 应 填 写 为 第 二 条 人 记录 , 并 且 配 偶 的 性 别 必 须 与 户 主 相 反 。 户 主 与 其 配 偶 的 年 龄 差 , 一 般 不 应 大 于 30岁 ; 父母 双 方 与 子 女 的 年 龄 差 , 至 少 一 方 应 大 于 15岁 ;祖 父 母 双 方 与 孙 子 女 的 年 龄 差 , 至 少 有 一 方 应 大于 30岁 。 如 不 相 符 , 应 加 以 核 实 。 R3.性 别 指 被 登 记 人

29、 的 性 别 , 据 情 圈 填 。 R4.出 生 年 月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出 生 年 、 月 ,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 出 生 年 月 按 公 历 填 写 , 只 知 道 农 历 的 , 要 换 算 成公 历 。 换 算 公 式 为 : 公 历 月 =农 历 月 +1 可 参 考 户 口 簿 或 居 民 身 份 证 。 R5.民 族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民 族 成 份 。 现 场 登 记 时 应 先 填 写 在 空 白 处 作 为 预填 。 填 写 民 族 时 不 要 写 简 称 , 要 填 写 全 称 。如 哈 萨 克 族 , 不 要 简 填 为 哈 族 。 外

30、国 人 加 入 中 国 籍 , 填 写 时 分 为 两 种情 况 : 其 民 族 和 我 国 的 某 一 民 族 相 同 的 , 就填 某 一 民 族 ; 没 有 相 同 民 族 的 , 按 外 国 人 加 入 中 国籍 填 写 , 简 填 “ 入 籍 ” 。 “ 族 ” 无 需 填 写哈萨克 注 意 子 女 应 与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所 填 民 族 相 同 。 如与 父 母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相 同 , 应 加 以 核 实 。 R6.普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指 被 登 记 人 在 2010年 10月 31日 晚 居 住 在 何 处 。 设有 六 个 标 准 答

31、 案 , 据 情 圈 填 。R7.户 口 登 记 地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情 况 。 设 有 五 个 标准 答 案 , 普 查 员 根 据 被 登 记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 据 情圈 填 。 提 示 : R6、 R7是 登 记 项 目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 为 便 于理 解 , 可 以 将 这 两 个 项 目 结 合 起 来 学 习 。 R6.普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 R7.户 口 登 记 地 两 项都 是 针 对 地 域 范 围 的 划 分 。 注 意 “ R6.普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 圈 填 答 案 中 任意 一 项 的 人 , “

32、 R7.户 口 登 记 地 ” 必 须 圈 填 答 案 ;圈 填 答 案 的 人 , 需 填 写 普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所 在 的省 ( 区 、 市 ) 、 地 ( 市 ) 、 县 ( 市 、 区 ) 的 具 体名 称 。 注 意 “ R7.户 口 登 记 地 ” 圈 填 答 案 的 人 ,“ R6.普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 必 须 圈 填 答 案 ; 圈 填 答案 的 人 , 需 填 写 户 口 登 记 地 所 在 省 ( 区 、 市 ) 、地 ( 市 ) 、 县 ( 市 、 区 ) 的 具 体 名 称 ; 圈 填 答 案 的 人 , 跳 填 “ R11.是 否 识 字 ” 。

33、R8.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设 有 九 个 选 项 , 1为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 R6圈 填 “ 1” 或 “ 2” , 且 R7圈 填 “ 1” 的 人 ,这 里 必 须 圈 填 本 项 目 标 准 答 案 “ 1” 。 只 有 这 部分 人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 注 意 :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并 不 仅 指 上 次 离 开户 口 登 记 地 的 时 间 , 如 果 常 年 外 出 的 人 中 间 由于 农 忙 或 节 假 日 等 原 因 偶 尔 回 家 的 , 还 应 该 从第 一 次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时

34、 间 开 始 计 算 。 如 果中 间 回 家 半 年 以 上 后 再 外 出 的 , 才 能 按 再 外 出的 时 间 算 起 。 R9.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指 居 住 地 与 户 口 登 记 地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 本 项 设 有 九个 标 准 答 案 , 普 查 员 根 据 被 登 记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 据情 圈 填 。 R8圈 填 “ 2 9” 的 人 圈 填 此 项 。 多 次 迁 移 的 应 填 初 次 迁 移 的 原 因 。 随 迁 家 属 , 看 主 要 原 因 。 R9.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务 工 经 商 : 指 十 五 周

35、岁 及 以 上 因 从 事 各 种 劳 务 活 动或 商 业 贸 易 活 动 ,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 工 作 调 动 : 指 十 五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工 作 调 动 、 毕 业 分配 或 工 作 招 聘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 复 员 转 业 军人 由 部 队 迁 来 的 , 也 圈 填 此 项 。 学 习 培 训 : 指 六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考 入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或参 加 本 地 各 单 位 举 办 的 各 种 学 习 班 、 培 训 班 , 而 离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 R9.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36、随 迁 家 属 : 指 随 同 家 人 务 工 经 商 或 工 作 调 动 而 离 开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 投 亲 靠 友 : 指 因 投 靠 亲 属 或 朋 友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的 人 。 拆 迁 搬 家 : 指 因 房 屋 拆 迁 、 搬 家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的 人 。 R9.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寄 挂 户 口 :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与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 但 户口 落 在 集 体 户 或 落 在 与 其 无 直 接 亲 戚 关 系 的 家 族户 中 的 人 , 以 及 没 有 在 户 口 登 记 地 居 住 , 只 在

37、户口 登 记 地 落 户 口 的 人 。 婚 姻 嫁 娶 : 指 十 五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结 婚 而 离 开 户 口登 记 地 的 人 。 其 他 : 指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 R10.户 口 性 质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常 住 户 口 性 质 。 设 有 两 个 标 准 答 案 , 按 其 户 口 簿 上 常 住 户 口 的 农业 、 非 农 业 性 质 据 实 圈 填 。 注 意 : 取 消 了 农 业 户 口 和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地 区 , 按照 取 消 前 的 性 质 圈 填 。 农 民 进 城 已 办 理 了 小 城 镇户 口 的 , 也 圈

38、 填 “ 2.非 农 业 ” 。 6周 岁 及 以 上 ( 2004年 10月 31日 以 前 出 生 )的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R11.是 否 识 字 R12.受 教 育 程 度 R11. 是 否 识 字 指 被 登 记 人 是 否 达 到 脱 盲 标 准 。 设 有 两 个 选 项 。 脱 盲 标 准 : 城 市 居 民 和 乡 、 镇 企 业 职 工 识 字2000个 , 乡 村 居 民 识 字 1500个 如 果 能 阅 读 通 俗 书 报 、 能 写 便 条 就 认 为 具 有 识 字能 力 , 圈 填 “ 1.是 ” 。 小 学 在 校 学 生 一 律 圈 填 “ 1.是 ”

39、。 R12.受 教 育 程 度 指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 被 登 记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最高 学 历 。 设 有 七 个 标 准 答 案 , 6周 岁 及 以 上 的人 圈 填 此 项 。 通 过 自 学 或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经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合 格的 , 取 得 毕 业 证 ,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受 教 育 程 度 。 在 R11.是 否 识 字 圈 填 了 “ 2” ( 否 ) 的 人 , 只能 圈 填 本 项 目 标 准 答 案 “ 1” ( 未 上 过 学 ) 或“ 2” ( 小 学 ) 。 普 查 小 区 地 址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40、 目 每 个 死 亡 人 口 都 登 记 的 项 目 ( 6项 ) 死 亡 时 满 6周 岁 的 人 登 记 ( 1项 ) 死 亡 时 满 15周 岁 的 人 登 记 ( 1项 ) 注 意 : 凡 在 普 查 表 户 记 录 H4_2中 , 已 登 记 了“ 2009.11.1-2010.10.31 死 亡 人 口 ” 的 户 ,还 要 登 记 死 亡 人 口 的 具 体 情 况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普 查 小 区 地 址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以 普 查 小 区 为 单 位 填 写 。 只 填 写普 查 小 区 地 址 , 没 有 户 地 址 。 S1.户 编 号 S2.姓

41、名 S3.性 别 S4.出 生 时 间 S5.死 亡 时 间 S6.民 族 死 亡 时 满 6周 岁 的 人 登 记 的 项 目S7.受 教 育 程 度死 亡 时 满 15周 岁 的 人 登 记 的 项 目S8.婚 姻 状 况每 个 死 亡 人 口 都 登 记 的 项 目 S1.户 编 号 与 死 亡 人 口 生 前 所 在 户 的 普 查 表 户 记 录 H1一 致 。 S2.姓 名 直 接 在 汉 字 框 中 填 写 死 亡 人 口 的 姓 名 , 写 不 全 的填 在 下 方 空 白 处 。 S3.性 别 圈 填 死 亡 人 口 的 性 别 。 S4.出 生 时 间 填 写 死 亡 人

42、口 出 生 时 的 年 份 和 月 份 。 横 线 上 填 写阿 拉 伯 数 字 。 S5.死 亡 时 间 填 写 死 亡 人 口 死 亡 时 的 月 份 和死 亡 时 的 年 龄 。 普 查 员 需 根 据 2009年 11月 1日 2010年 10月 31日 死 亡 人 口的 死 亡 月 份 计 算 出 其 死 亡 时 的周 岁 年 龄 。 1290 死 亡 时 周 岁 计 算 公 式 : 当 出 生 月 死 亡 月 时 , 周 岁 年 龄 =死 亡 年 -出 生 年 -1 当 出 生 月 死 亡 月 时 , 周 岁 年 龄 =死 亡 年 -出 生 年 注 意 死 亡 时 间 应 大 于

43、或 等 于 出 生 时 间 死 亡 时 间 应 在 2009年 11月 1日 至 2010年 10月 31日之 间 。 死 亡 时 满 6周 岁 的 人 登 记 的 项 目S7.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死 亡 人 口 死 亡 时 的 受 教 育 程 度 。 具 体 填 写 要 求 与 普 查 表 短 表 R12相 同 。 死 亡 时 满 15周 岁 的 人 登 记 的 项 目S8.婚 姻 状 况 圈 填 死 亡 人 口 死 亡 时 的 婚 姻 状 况 。 具 体 填 写 要 求 与 普 查 表 长 表 R23相 同 。 注 意 为 了 保 证 死 亡 人 口 的 登 记 质 量 , 普 查

44、 员 在 入 户普 查 登 记 时 应 该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1. 登 记 死 亡 人 口 时 , 一 般 以 死 亡 人 口 死 亡 前 的 经 常居 住 地 为 其 登 记 地 , 而 不 以 死 亡 发 生 时 的 地 点( 如 医 院 等 ) 为 登 记 地 。2. 本 户 常 住 人 口 中 有 死 亡 的 , 不 论 其 与 该 户 有 无 亲属 关 系 , 都 应 该 作 为 该 户 的 死 亡 人 口 予 以 登 记 。 3. 对 于 无 法 确 定 死 亡 人 口 经 常 居 住 地 , 或 普 查 登 记时 与 死 亡 人 口 的 经 常 居 住 地 联 系 不 上 的 , 如 孤 寡老 人 、 流 动 人 口 死 亡 的 , 一 律 在 死 亡 发 生 地 登 记 。4. 普 查 员 不 要 忘 记 给 全 户 死 亡 户 填 写 普 查 表 短 表 ,户 编 号 填 写 “ 999” 。 除 填 写 “ H1.户 编 号 ” 外 ,只 填 写 “ H4_2.2009.11.1-2010.10.31 死 亡 人口 ” , 其 他 户 记 录 和 人 记 录 项 目 均 不 再 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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