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套450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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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上编 刑 法 总 论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 正当行为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3上编 刑 法 总 论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4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5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

2、卖外汇的决定)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2、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 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67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二、刑法的完善8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二)制定刑

3、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二、刑法的任务1.从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9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二、刑法的解释10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1.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2.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3.刑法附则即刑法第452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1.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

4、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但书”是 前段的例外;“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1112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按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解释的效力不同)立法解释。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的 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5、(2)按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13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 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b.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c.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1415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6一、刑

6、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7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181.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19一、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二、罪刑法定原则

7、的体现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20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2.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到了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 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8、21(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22231.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2.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3.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4.重申了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5.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6.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41.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9、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2.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3.正确进行司法解释25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26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7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一)定罪

10、上一律平等1.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2.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二)量刑上一律平等1.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三)行刑上一律平等1.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28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29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

11、,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 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 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301.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2)历史发展过程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罪刑相适应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12、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倡导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写进了法律。从19世纪末开始,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得到修正。31321.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33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34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

13、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35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5)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2.我国刑法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36 (1)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2)

14、“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c.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d.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37(2)船舶、航空器与驻外使领馆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船舶、航空器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驻外使领馆

15、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38(3)犯罪地标准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可。隔地犯,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彼此脱离而形成跨国犯罪的现象。(4)外交特权和豁免权1.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 特殊权利和优遇。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可以由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3940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16、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41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1.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

17、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刑法第10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也是适用的。42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1.适用普遍管辖权,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把握我国所承担的义务。2.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除非引渡给有关国家,否则就应当

18、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包括: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人员、灭绝种族 43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441.刑法的生效时间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2.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通常是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做法。3.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451.刑法的失效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2.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46三、刑法的溯及力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19、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2.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1.(3)现行刑法的做法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纳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3.刑法典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20、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 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471.(4)刑法典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 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2.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 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4.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

21、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 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 新刑法具有溯及力。5.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48491.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行为人有利还是不利。2.从司法实践看,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所涉及的不只是新刑法第12条明文规定的有罪无罪和处罚轻重的问题,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有关的问题。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12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也作了若干解释,1997年10月6日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

22、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501.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并对分析具体的犯罪构成,正确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第一节 犯 罪 概 念第二节 犯 罪 构 成51一、犯罪概念的类型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52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

23、处罚的行为。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53(2)犯罪的实质概念1.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 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2.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 系的斗争”。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 行为。54(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 征的概念

24、。5556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1.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2.a.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第一,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第二,行为的手段、3.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4.b.社会危害性的考察角度:第一,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第二,要有全面的观点;第三,要透过现象抓 住事物的本质。(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

25、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2.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57(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5859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601.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

26、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 成的要件。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61(3)要件组成1.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3.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

27、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 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成 为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6263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64第五章 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极其重要的内容,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区分具体个罪的突破口。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65一、犯罪客体

28、的概念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66一、犯罪客体的概念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 想关系(上层建筑)。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 最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6768(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9、(二)有助于准确定罪(三)有助于正确量刑2.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特征的揭示,表明其所侵犯的 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 系,则是具体犯罪的客体。(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6970一、犯罪的一般客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三、犯罪的直接客体7172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

30、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3.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起点和基础。73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2.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3.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例如,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10类。74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1、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划分标准: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复杂客体又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b._客体,又称辅助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

32、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 关系。c.随机客体,又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 客体。75(二)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划分标准: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7677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78一、犯罪对象的概念1.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2.犯罪对象的基本内涵是:(一)犯罪对象

33、是具体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79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1.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2.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3.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80(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81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

34、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82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83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1.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84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

35、、方法、对象。2.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85(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五)有助于正确量刑86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871.危害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

36、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有害性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主要有: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 动;c.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 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88(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言论本身不可能成立犯罪。发表言论,如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犯罪。发表言论也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仍然认定为危害行为。例如出版、演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89901.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

37、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一)作为1.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2.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行为人只能是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作为的实施方式a.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身体活动既可以表现为四肢的活动,也可以表现为五官的活动。b.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由工具的某种属性作用于犯罪对象并造成对象的某种改变以侵害或威胁犯 罪客体。c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风、雨、雪等自然现象。d.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只要行为人以身体活动驱使动

38、物,就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e.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由他人的身体动作或由他人操纵工具作用于犯罪对象,而他人的活动是由行为人 的身体活动引起的。9192(二)不作为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9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a.纯正(真正)不作为犯,亦即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b.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亦即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 式实现的犯罪。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

39、就己经实现的、现实的(己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 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94作为与不作为区别应注意的问题a.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b.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c.要正确认识研宄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95961.案例1:某甲饲养的宠物狗撕咬儿童,某甲在旁边观看并故意不予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问: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97案例2: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不成立)981.案例3: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

40、犯罪。(对)991.案例4: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错)1001.案例5:警察在执勤时遇见行凶杀人,不予制止致使被害人死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101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三)(三)持有1.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2.持有属于行为,这一点中外刑法理论已基本形成共识,但由于持有独特的存在论特征,持有究属何种形式的行为这一问题目前尚未形成通说。主要有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行为说和独立行为说四种观点。102(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1.危害行为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均有危害行为

41、这一要素。(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1.危害行为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103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三、危害结果的地位104(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二)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客观性危害结果的因果性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1051.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106三、危害结果的

42、地位1.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2.应当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即只有刑法规定的以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结果犯),才存在危害结果,即构成结果。3.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107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二、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1081.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

43、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2.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3.要注意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刑法因果关系,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109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查明某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1101.所谓时

44、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2.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3.先于危害结果出现的危害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该结果的原因;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起了引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才能证明是结果发生的原因。1111.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2.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112(一)“一果多因”“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

45、中。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二)“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113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1.必然因果关系: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2.偶然因果关系: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由后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1141.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2.不作为的原因,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

46、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115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2.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1161.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往往

47、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117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第五节 单位犯罪118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19一、犯罪主体的概念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20二、犯罪主体的意义(一)定罪意义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2.犯罪主体条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

48、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能够达到刑罚目的的基础。(二)量刑意义1.犯罪主体除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界限的意义外,还影响到量刑。2.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121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22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231.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

49、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3.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4.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124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2.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法(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25一、刑事责任年龄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126(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

50、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对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 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 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51、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127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的计算方法:a.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b.1周岁以12个月计。每满12个月即为满1周岁。c.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128法律在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这种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不

52、允许加以突破。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a.如果在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则应一并 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b.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并在未满 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 事责任。1291301.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311.我国刑法第19条规

53、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二是盲人。(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可以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132四、生理醉酒1.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2.现实理由: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3.理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 actio libera in cause,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

54、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133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134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2.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3.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2)特殊主体及分类通常将以

55、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a.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b.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135136(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1.从形成方式上加以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有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之别。(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1.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所作的划分。137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二)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4.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1)未

56、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允许有例外,即凡是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b.“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没有未成年这个情节的成年人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应 当在具体犯罪内部相应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138c.“减轻”处罚,即低于相应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处刑罚;既可以是同一刑种内不同刑度(或数额)的减轻,也可以是减为该法定刑内没有的另外一种更轻的刑种。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a.“不适用死刑”是指

57、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允许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两年 执行。b.“不满18周岁”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不是指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139不成立累犯的原则刑法典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 外。“不满18周岁的人”,既可以是犯前后两个罪时都不满18周岁,也可以是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 已满18周岁。140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刑法典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

58、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满18周岁”应当是指宣告缓刑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非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141有条件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刑法典第100条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报告义务。142(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典第17条之一规定,己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a.“故意犯罪”,是指刑法典第14条规定的犯罪,包括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b.“可

59、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要根据老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一 律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过失犯罪”,是指刑法典第15条规定的犯罪,包括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143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一律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则需要结 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e.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条件是老年人犯罪时己满75周岁。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刑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a.“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年满75

60、周岁。b.“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 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144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刑法典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不适用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不适用死刑 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

61、前在羁押时己经怀孕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审判的,也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 女,不能适用死刑。145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刑法典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 告缓刑。146147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48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62、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不是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的犯罪的个人私分。1491501.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151第一节

63、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六节 认识错误 152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53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2.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 根据。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64、。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1541551.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1.定罪方面2.量刑方面 156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2.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3.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157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65、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 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158a.明知的内容:第一,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第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第三,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之要素事实的认识。b.犯罪故意内容不要求包含违法性认c.“会发生”包含两种情形:第一,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第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

66、生某种特定的结果。159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主 要有两种表现形式:a.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 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目的。b.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 止这种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釆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160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a.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b.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1611621.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一)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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